【社评】比仿真枪“社会危害”更大的是恣意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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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02 1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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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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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仿真枪“社会危害”更大的是恣意的权力

 

儒家网社评

 

天津老太赵春华做梦也没有想到,她会在2017年第一天,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嫌红遍整个网络——她只不过是为了“讨个营生”,在“天津之眼”摩天轮下摆了个打气球的射击摊位。据媒体透露,她似乎撞在了津门“治枪患”专项行动的“枪口上”,好在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对她表示同情,她也已依法提起上诉。

 

刑法分则之上有总则,法条背后有法理,法理背后是常识。普通人乃至一般法学家,都很难理解枪支管理法条中“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但在人们常识中,打气球摊贩的枪支不是“枪支”。否则的话,当打喷嚏时从鼻孔里喷出一粒米饭,因为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岂非鼻子也要被认定为“枪支”?事实上,我国《刑法》在规定“犯罪概念”的同时明文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试问赵老太行为的情节有多么严重?社会危害在哪里?又怎能被认定为是“犯罪”?

 

无独有偶,在赵老太之前,已经发生过19岁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件。相比之下,赵老太算是幸运的。但比起近期结案的另外两起轰动全国的案件,赵老太或许又是不幸的。

 

一起是众所周知的“雨田三羊案”。在涉案警员和辅警被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此番“情节轻微”的神转折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各界舆论的无尽联想。但到目前为止,涉案人员在党纪政纪处分之外,并未受到刑事追诉。


一起是延宕两年的“专车第一案”。该案案情简单,济南某专车司机不服以非法营运之名作出的行政处罚,状告运管部门获受理。日前,在各地立法严重压缩专车生存空间的背景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创造性地以被告“没有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等理由判决其败诉。此判一出,舆论一片赞扬,认为其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要求。

 

公道自在人心。尽管性质案情不同,但这几起案件都涉及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而有司的不同认定和处理也引来了判若云泥的褒贬毁誉。中国传统司法讲求“原情论罪”,汉儒董仲舒云:“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刑法定、罪刑责相适应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主客观相统一是中国刑法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罚过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凡此种种,无不要求执法司法者审慎运用手中的权力。

 

赵春华等案汹汹舆论背后,一个趋同的判断是:比起仿真枪、胃胀死和网约车,“社会危害”更大的是恣意的权力。仿真枪也好,网约车也好,都不过是升斗小民的辛苦“营生”,以权力之铁拳任性砸人饭碗,最终只会撕裂这个社会,也会撑坏肉食者的胃。

 

在 “把权力关进笼子”成为朝野共识之际,确有必要充分吸收古今中外司法智慧,妥善运用“社会危害”出入罪罚,以实现社会转型期的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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