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中秋】给法治以恰当位置:儒家之法治观

栏目:《原道》第29辑
发布时间:2016-06-21 20:23:03
标签:
姚中秋

作者简介:姚中秋,笔名秋风,男,西元一九六六年生,陕西人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教授、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教授。著有《华夏治理秩序史》卷一、卷二《重新发现儒家》《国史纲目》《儒家宪政主义传统》《嵌入文明:中国自由主义之省思》《为儒家鼓与呼》《论语大义浅说》《尧舜之道:中国文明的诞生》《孝经大义》等,译有《哈耶克传》等,主持编译《奥地利学派译丛》等。

  

 

 

给法治以恰当位置:儒家之法治观

作者:姚中秋*

来源:《原道》第29辑,陈明 朱汉民 主编,新星出版社2016年出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五月十七日甲戌

           耶稣2016年6月21日

 

 

 

内容提要:从儒家看法治,或者儒家与法治的关系这个主题,初步有三点看法:第一,儒家是主张法治的,相反,法家与法治南辕北辙。第二,法治仅为儒家治道之一端,而绝非全部。只有在此完整的治道中,法治才能正常运作。第三,百年中国追求法治的过程实际上是反法治的。通过对上述三点的论述,得出结论为:中国如欲得到法治,就必须回归儒家;以儒家为本,中国才有真法治。

 

关键词:儒家  法治  儒家法治观  儒家治道  法治建设

 

一、儒家主张法治

 

儒家是主张法治的,而且,在中国的思想和政治传统中,儒家对法治的坚守是最为完整的,也是最为顽强的。相反,法家所主张的治国之道应该说是反法治的,跟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精神相悖反的。这是我的第一点看法。

 

人们通常以为,法家或许与法治有关系,那为什么我说法家的治国之道是反法治的?我想根本原因在于,法家对国家权力采取某种程度上的神化立场,其所构造的所有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治,尤其是为了确立和维护最高统治者至高无上的权威。这一点,在《商君书》、在《韩非子》中清晰可见。

 

这就是反法治的。今天我们说法治,隐含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法律是用来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的。当然,不仅仅是约束和限制,也有界定——界定国家的权力,规范国家的权力,约束国家的权力,使之不为掌权者所滥用,使统治者不能运用权力随意地侵害普通民众。这应该是法治之要义。所以,当我们探讨一个制度是法治还是非法治时,最重要的标准,在我看来是,如何处理法律规则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处理方式各种各样,极端而言不出两种:一种是法家所代表的,其基本立场是,权力生出法律,所有法律都是皇帝的命令。当然,这是一个最极端的说法,但确实可以代表法家的基本立场。皇帝是全部权力的拥有者,其主要任务就是颁布法律,并驾驭官僚执行这套法律。这样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当然在追求自己的目标,这个目标就是确定和维护皇帝的权力,并且让皇帝的权威最大化,让国家的利益最大化。在法家看来,维护国王-皇帝的权威不受任何损害,是保持社会政治秩序稳定的关键所在。

 

这样的法律当然难以保障民众的自由和尊严。法家理论确实可以塑造秩序,但很难说,这个秩序是法治的,相反,我们看到的是不受约束的权力,当然也就有权力的广泛滥用。所以,按照法家义理建立的宪制,也即秦制,不二世而亡。

 

与法家相反,恐怕也与很多人的印象相反,儒家从根本上来说是主张法治的。为什么这样说?若简单疏理一下儒家认为可用于社会治理的规则的来源,就能明白这一点。重点是理解“礼治”。显而易见,“礼”不是统治阶级颁布的,“礼”是在民众生活中自发地生成的规则。总之,礼不是统治阶级颁布的命令。不是统治阶级颁布的,而又形成了一套规则体系,其实,这是一个优势,优势之一在于,它很难侵害百姓、民众的利益——因为它是自发形成的,它之所以成为一个规则,主要是因为,大家都接受它。大家之所以接受它,基本上可以推定是因为,它不侵害人们的利益,更多地是达成个体利益之间的协调。

 

这一点,哈耶克在《法、立法与秩序》一书中论述“公道的行为规则”(just rules of conduct)时,予以反复强调。哈耶克关心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样的法律是公道的或者是正义的?哈耶克用生成渊源作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是由一个人或者一群人制定一套规则,这套规则通常会反映这个人或这一群人的利益偏向,因而是不公道的。在哈耶克看来,民主制度下议会制定的法律,通常是不公道的,因为,投票支持者必定只是局部,哪怕是多数,也只是局部。在哈耶克看来,最为公道的行为规则体系,就是在漫长的时间过程中、通过无数个人们自发的交易、合作的活动而形成、生成的规则。哈耶克青睐英格兰普通法,他认为,普通法是公道的规则体系。三代之“礼”,儒家反复论说之“礼”,恰恰就是这样一套规则,普通法类似于礼。当初我研究英格兰普通法,最大的受益是,找到了理解礼之门径。后来,在《华夏治理秩序史》[1]中,基本上依据哈耶克的普通法法理学解释礼,当然,有所损益。礼治与英格兰的普通法之治之间,高度类似。

 

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儒家主张恢复礼治的用意所在。这一最简单地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儒家的治道思想其实包含了法治。

 

当然,在这个地方我要补充一点,很多人对儒家观念有误解,比如说儒家主张人治、德治、礼治,通常有一个含义:儒家不重视规则,儒家重视的是情感、教育。儒家当然非常重视情感和教育,但儒家绝不会傻到不重视规则。其实,“礼”就是规则,“义”则是规则的基础。儒家是高度重视规则的,只不过,它所重视的规则不是(或者不仅仅是)国家权力颁布的规则。儒家给我们提供了更为健全的多元规则合作治理的观念:可以有多种规则同时发挥作用,伦理规则、习惯性规则、以及国家颁布的规则,可以在不同层次上、不同领域中、以不同方式,综合发挥作用,各种规则分工而合作,相互支持,甚至也可以相互制约。

 

恰恰因为儒家主张多元的规则治理,其中有大量的规则或者说,其中的主体规则不是国家制定的,所以,它构想的规则体系比法家所主张的规则体系更为公道,更为正义。因为,法家的核心主张是,除了国家颁布的法律之外,其他规则都无效,不准在社会中适用,如果用一个词来描述法家的政治思想,那就是以国家为中心,相反,儒家的治道理念则不以国家为中心,而是多中心的。

 

在儒家思想中,更重视社会的自组织,每个社会自组织发挥治理作用,所以,我曾经说,宗族就是公民社会组织。[2]很多朋友受不了,但仔细想想确实如此。这些组织也在制定规则、执行规则,这些规则通常有主意社会维系秩序。归根到底,儒家相信每个人的主体性,其治道基础是个体的自我治理,每个人在社会秩序、塑造、形成、维护的过程中都发挥自己的作用。儒家把自治推进到了不可分的最后:个体。因此,《大学》以修身为本,“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这就是社会治理的基础。这完全是自治的理念,法治的理念,也是宪政的理念,甚至比西方更为完备、丰富,且又避免西方思想和制度中的诸多弊病。

 

总之,儒家向来是主张法治的,而且,传统中国社会就是以法治的方式运作的。只要我们深入中国社会的治理脉络中,就能看到,在这个社会中,所有的事情都有规则,而且基本上是公道的规则,并且,这套规则得到了有效的实施。至关重要的是,在规则实施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审慎的,或者是受到约束的,这就是法治。如果是法治,那就是宪政,因为,宪政只是意味着,国家权力由法律予以规范、约束,这是美国学者麦基文的定义。[3]所以我想,今天讨论中国建立法治的治理方式,可能我们要做的工作,至少是其中之一,是返回,是恢复,而不是建设,不是移植。我想,这点不仅在义理上可以成立,并且在实践中是经济的。

 

二、法治仅为儒家治道之一端

 

上面我已说明,儒家主张法治。但马上我要补充说明,这也就是我的第二个观点,法治只是儒家治道之一端。这是什么含义?意思是说,儒家重视法治,但儒家绝不认为,只靠法就能塑造和维护优良的社会秩序。我想,这是儒家比现代人高明的地方,也是儒家比法家高明的地方。

 

我们可以看一下历史。历史上有过儒、法之间的竞争,首先是法家的理论家辅导秦君王建立了一套制度,秦制基本上是按照法家理论建立起来的一套制度。这个制度固然让秦得以得天下,但是,秦以武力扫灭六国后只过了十四年,其政权就崩溃了。为什么?接下来的历史是,汉武帝尊儒、尊孔、尊重士人,逐渐建立了一套文化政治制度,其核心是学校制度,选举制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儒家士大夫群体和士人政府,由此构成一套完全不同于秦制的宪制,我称之为儒家士大夫与皇权共治体制,在《国史纲目》中有专门分析。[4]尽管中间有王朝的兴衰变换、王朝的,但这套体制维持了两千多年。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生命力?为什么一个那么短暂、一个那么漫长?​

 

我想主要原因在于,儒家看得更为全面。法家相信,治理社会,就靠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之明确的规则体系,而且,这套规则体系是由单一的中心颁布出来的,统一适用于所有人,不管这些人之间有什么区别、有什么多样性,也不管其有什么样的价值、信念,全都不管,就是皇帝颁布一套刑律,强制而普遍地适用于国内所有人。最糟糕的是,它只靠这个,而断然拒绝其他东西,除法律之外,道德、伦理等等都不能发挥作用。所以,秦始皇把儒生坑了,因为秦制不要教育,不需要美德,只靠法律,结果,它不能正常地生存。

 

秦制迅速灭亡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大家只要自我反省一下即可。我们自己的生活,不管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有多少是靠法律?有多少不是靠法律而是靠其他更为柔性的规则?以及,靠我们的自觉?靠法律,当然是少数。一个人的正常生活,也许只有5%靠国家颁布的法律来规范,剩下95%,不靠法律来规范。法家的理论却是,只管住那5%,其他95%都放弃了,结果就是,不能维持秩序。因为,你有太大的盲区,因为你太傻,拒绝了很多本可以发挥作用的东西。

 

儒家比法家高明的地方在于,认识到了人的多样和复杂性,认识到了社会的复杂性,认识到了社会治理的复杂性,所以,儒家从多个角度思考人和社会的治理问题,它尤其重视人,以人为中心来思考,综合运用各种可用的手段。儒家与法家的区别在于,儒家比法家大。从渊源上说,法家本来出自儒家,只是把儒家政体结构中的一部分放大成为全部,那就必然要出问题。

 

《论语·为政》中,孔子提出自己的为政思想,也就是社会治理之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这句话里,孔子并没有说,不要政、不要刑,不要国家的引导,以及国家所颁布的一套法律体系。不是这样的,孔子的意思是,仅有这一套是不够的。治理社会,首先要致力于社会的基础性治理,也即德和礼,旨在唤醒每个人的生命自觉,每个人都努力向上提升自己,本身就不会作恶了。

 

但孔子没有天真地以为,每个人都可以做到这一点。所以,还要“齐之以礼”,需要一套规则来规范人的行为。但是,这套规则不是皇帝颁布的,它是社会自发形成的,因而是比较有效的。礼就像空气一样,随处都有,人从一生下来,就习这个礼,就在生活中把它习得了,不需要上法学院才懂这些。我们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姥姥给我们讲的故事中间就有礼,就有德的教化。由此我们知道,碰见什么事该怎么做,碰见什么人该怎么对待他,这就是“齐之以礼”。

 

有了德和礼作为基础,政、刑运作的成本就会很低。秦的制度是,所有事情靠政和刑,如此,警察忙得过来吗?法官忙得过来吗?忙不过来。所以,儒家提供了比较完整的社会治理之道,因为是完整的,所以是有效的。法家是蒙着眼睛看社会,看得太狭窄,盲区太多,其所形成的那样一套社会治理之道,不能说没有用,但漏洞太大,用处非常有限。儒家则睁开眼睛看社会,看的比较全面,所以,形成了一个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塑造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义理。

 

具体来说,儒家重视规则的作用,重视规则之治,首先让礼充分发挥作用,也不排斥刑。事实上,后来,儒家士大夫为官,首先就是司法官,当然会用刑。但他们在用刑的时候,也会进行教化,就是《尚书·大禹谟》所说的“以刑弼教”。因而,在儒家那里,法治只是丰富的治道体系中之一端,而不是全部。在儒家看来,教化才是第一位,治理社会,首先要让人有道德,知道自我提升,自我约束。在此基础上,法治才可以较低成本正常运转。

 

所以,儒家把法律之治装入一个完备的治理体系中,法治在其中只是一件工具而已。看起来,法治没有那么重要了,但其实,这是给法治找到了一个恰当的位置,归入这个位置上,法治才恰恰可以正常运转、发挥作用。如果放大法治的功能,以为法治万能,反而是给法治施加一个自己无法承担的重任,把它压垮。在儒家义理中,谨守自己本分的法治,才是可能的、健全的法治。

 

当然,我知道,人们对儒家的质疑,恰恰就这里。我们现在有太多的法治主义者。法治当然好,但变成“主义”,就跟其他主义一样可憎。不幸的是,今天,法治主义者,滔滔然天下皆是。这些法治主义者说,你们儒家竟然在讲法治之外还讲德治,究竟认为德比法更重要,你们这就是反法治!

 

我们需要探寻一下,儒家为什么这么想。最近和一些朋友在读《诗经》,我们在读《诗经》过程中,对于中国人的信仰及由信仰所生发出来的社会治理之道,有那么一点点心得,我可以简单报告一点,有助于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确定一个基本事实:西方人的信仰或者在哲学中所设想的世界本原,一言以蔽之是“上帝”,是有人格、有位格的神,西方人信神。中国人最根本的信仰或者最高的敬仰对象是天,中国人敬天。由此就可以进行推论。

 

要搞清楚一点,上帝和天究竟有什么区别?他们都是最高的,都是创生者、创造者,都是最高的存在。那么,根本区别在哪儿?有很多区别,我们最近读书时发现,最根本的区别是:上帝言而天不言。[5]

 

上帝言,所以上帝不断地向人间颁布律法,而且上帝的存在就是他所颁布的律法本身。大家去看基督教的经典,你会发现,上帝一直在说话,上帝说的话都是律法,都是law,《耶经》里,law这个词反复出现。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在这样的文明中,人们是在“信仰”法律。上帝是律法,信上帝就表现是信上帝的律法。受此思维方式影响,西方人“信仰”法律。所以,西方社会完全可以仅靠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因为人们对于法律确有崇拜之情感,法律的约束力确实极强。我自己总觉得,这种心智,有点法家社会的味道,这是一个过于冷冰冰的社会。

 

可是,中国人信的是天,天有一个最根本的特点:天不言。天不言的社会后果是,天不向人们颁布律法。那么,中国的法律或者更准确地说,规则,是怎么来的?《周易·系辞》说“天垂象,圣人则之”。“天垂象”显示出一些形式,也即“文”,文就是规则,但范围比法律广得多。人间的圣人是法天象而立人伦。这里最简单的含义是:法不是天的话,归根到底,规则、包括法律,都是人自己制定的,不是神颁布的。所以在中国,规则、法律没有神圣性,不存在信仰什么法律、信仰什么规则的事情。

 

那么,在中国,在天之下,规则、法律如何发挥效力?必须靠人的内在自觉和道德,唤醒人们的道德感,他们就能认可规则,把规则化在自己的身上。所以,在中国,确实,法律的地位不如在西方,这是事实。我们要面对这个事实,因为,你不可能改变这个事实。如果你忽略了这个事实,以法治作为唯一的社会治理手段塑造秩序,注定了你会失败。

 

儒家清醒而深刻地意识到了这个事实,我刚才说到天不言,孔子就说过类似的话,“天何言哉”。所以,在孔子的论述中,言始终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行,因为,天也就是行而不已,如孔子所说:“四时行焉,百无生焉,天何言哉。”[6]道家同样也认为,言不重要,反而要摆脱言。整个中国思想都有一种倾向,轻视言,这跟西方思想完全相反。既然如此,儒家就认为,治理社会,不能迷信法律,而应重视德,所以《礼记·乐记》中提出社会治理的整全方案是,“德礼政刑四达而不悖,王道备也”,这就是王道的基本框架,你能耐再大,也跳不出去。你以为自己跳出去了,实际上是你犯了一个错误。​

 

今天,当我们谈论法治的时候,我们需要明白,自己是在哪儿谈论。不错,西方可能确实是以法治为根本的,但是,我们毕竟不是在为人家西方建设优良社会秩序,而是为中国。中国为塑造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确实需要法治,但中国法治的结构,跟西方会是完全一样的么?在儒家义理中,或者说在相当程度上在传统中国,确实有法治,但其结构、模式,跟西方不一样。我想说的是,这个法治模型可能更契合于中国人的信仰、以及由此信仰所塑造的生活形态,包括中国人的性情。当我们置身于古今中西纠葛之处境时,我们需要主体意识的自觉。我们要明白的是,我们的使命是在中国文明框架中建立法治,而不是在真空中,更不是在西方文明框架中。如果西方人确实可以谈谈光秃秃的法律之治,那么在中国,你就必须给法律之治架构在道德的基座之上,否则,法律无以为治。你骂国民劣根性也没有用。这也就引出另一个话题。

 

三、法治建设歧路及其救治

 

接下来,我讨论自己的第三点看法:从儒家看,现代中国百年建设法治的努力,在大方向上错了。如果我们真想得到法治,就需要回到正确的方向。

 

错在哪儿?错在国家主义迷信,因而自以为构建现代社会秩序的很多努力,从根本上是反法治的。​过去一百年,从清末开始,我们的精英群体就有一个念头:救亡图存,追求富强。出于这个动机,精英们进行法律变革,他们觉得,传统法律不能让中国富强,怎么办?把中国法律重新、全盘制定一次,当然是由政府统一颁布法律。

 

从清末开始,中国法律的生成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以前,有大量法律是自发形成的,并且由社会组织自我执行。这是一个多中心的社会治理体系。但现在,法律则全部由国家颁布,国家就是一部法律流水生产线,比如,清末,生产出一部有一部法律,试图全盘管制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意图背后,我们清晰看到了国家权力迷信,精英们试图用国家权力规定现代中国人该过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我认为,这是法家式的法治路线。也就是说,百年中国其实走的都是法家路线。为什么半个世纪前,有批孔运动,又有评法批儒运动?都是有来由的。

 

可以说,现代中国一百多年来,精英、包括知识精英,普遍都信奉法家,大家都是现代法家,追求富强,其实就是法家的基本目标,现代中国,有几个人不是呢?相应地,差不多所有人都迷信国家权力,都或明或暗地主张,国家通过制定法律,重新塑造生活,以实现现代化。比如,中华民国建立起的一整套法律体系,基本上也是依赖法家的心智而制定出来的规则体系,旨在以国家权力规定一套现代的国民生活方式,强加于国民。换言之,过去一百多年来,法律只是工具,是实现现代化的工具,而不是以人民为主体,在顺应人民生活方式的基础上,改善人民的生活。我们要问,这样的法律,跟人民之间是什么关系?不客气地说,这样的法律是在奴役人民,而非引导人民、改善人民,这个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是精英用于统治人民的一套工具。不能不说,现代法学家,不管其知识上有什么流派,价值上有什么差异,其实都是法家。

 

今天的问题尤其严重,因为,以前的法学家好赖还读过中国经典,在家里,或者在学校,因而知道仁义礼智信,或者人皆有恻隐之心。今天的法学家在学校基本没有学习过中国典籍,相反,他们差不多都成长于反传统的教育文化环境中。他们反感中国文化,试想,他们怎么可能把握中国人的人心?他们也从来没有留意过中国人是怎么生活的。现在要制定民法典了,那么,这些忙着起草民法典的专家们,想没想过做一个中国人的民商行事行为习惯调查?没有。他们也不准备体认中国人的人心。他们忙着背诵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坐在办公室里闭门起草。我们要问,这样的民法典会让人民的生活更美好,还是破坏人民的生活?这是一个根本问题,值得反思。

 

法律究竟是服务于人民,还是凌驾于人民之上改造人民?这是一个根本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不光存在于法律领域中,整个中国的政治都不能免于这样的质问:法律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政治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怎么回答这个问题,取决于我们自己能够树立健全的心态。费孝通先生在20世纪30-40年代说过一句话:现在中国精英制订了一部又一部法律,然而,这些法律不是在维护秩序,而是在破坏秩序。[7]此后大半个世纪过去,这个问题还在。比如,我们的《婚姻法》,按我的看法,其实是“婚姻破坏法”。乡下农民都有婚俗、婚礼,也即缔结婚姻的一整套规则,但《婚姻法》里提到过其中的哪个环节么?一点也没有,完全是人为地为纵欲的青年男女们制定了一部《婚姻法》。这样的《婚姻法》不可能在青年男女之间塑造出持久的夫妻情感或者塑造出良好的婚姻环境,所以他们轻易地离婚了。现在更麻烦了,“《婚姻法》解释三”基本上就把家庭当成搭伙吃饭,随时可以撤走,而且带着自己的家什。这样的《婚姻法》还不如没有。我有时偏激地说,我们现在所制定的很多法律,还不如没有。没有法律,人们可以按照习惯做,有了法律,赶走了习惯,人们反而不知道怎么做。​

 

根据我有限的观察,不能不说,中国现代法学从一开始就背对着中国文明,立法者从一开始就是要用法律全盘塑造他心目中的现代生活方式,所以中国的现代法学和法律从一开始就走上了反文明、也反法治的道路。现在,我们要回去,最重要的是我们的心态、心智、法学的思维方式以及立法的心智要回去。回去的含义是谦卑,放低姿态,把自己放在生活之下。刚才任锋教授讲了一句非常好的话:法律是生活之表达。用法律的语言表达生活形态、生活方式。所以,法学家要做一个工作,法学家要像科学家一样。我翻译过一本书,叫《法律与自由》,意大利学者布鲁诺莱奥尼所写,其中有一句话,后来哈耶克引用了这句话,他说,法学家相当于科学家,科学家的工作是发现Law,不是发明、创造、改造Law。法学家也类似,就像科学家,在国民生活中发现他们中间的法律,然后以系统、而且是国民能够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最后由国家执行。[8]人民需要这样的法学家,要维护社会秩序,就需要这样的法学。

 

我们的法学应当走出法家陷阱。战国、秦汉之际,法家在礼崩乐坏之后的后封建时代,建立了一个广土众民的社会治理骨架,但法家犯了一个巨大错误,以为能够创造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它的目光太狭窄,所以失败了。百年现代中国,差不多也是走了法家之路,也是建立了一套新的社会治理架构,但同样面临很大麻烦,社会始终不能稳定下来。我们知道,秦之后,西汉中期汉武帝的更化,这是在一定程度上复归,回到秦以前,三代之治,在政和刑之外,请回了德和礼。今天,恐怕也同样需要一次复归,需要清除国家中心论,重新确立德和礼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也就是说,过去一百年,为了富强,我们被迫走上法治之路,中国人被整合到国家控制体系中,很多人也迷信法治;那么到了今天,我们在免于危亡的危险后,应当寻求更为柔性、有人情味、从而合乎中国人天性的社会治理之道,所以,我们需要回到儒家,回到“德礼刑政四达而不悖”的状态。在这样的社会模式中,法治会找到自己的合适位置,在此位置上,法治既能发挥作用,又不会僭越;同时,其他治理机制也会发挥作用。对中国人来说,单靠法律不足以塑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德、礼都要发挥作用。

 

四、结语

 

百年中国在建设法治的努力过程中始终有这样一个思考方式:西方人已给我们树立的法治典范,中国人必须老老实实地做小学生,学习人家的法治、政治等等。今天我们讨论儒家与法治,我相信,这个题目一出来,讨厌儒家的人不用说了,在他们看来儒家是没有资格讨论法治的。即便喜欢儒家的人,所关心的问题也只是,怎么样让儒家思想适应法治。基本不出这两种立场。我认为,这个看法在有的时候是可取的,但大部分情况下是不对的。​

 

文明是本,法治只是让文明繁荣的工具。儒家扎根于中国古典文明,又塑造了过去两千年的中国,因而对今日中国而言,儒家是本,法家是末。事实上,儒家的治理之道完全可以包容法治,并且为法治之正常运作构筑人心与社会的基础。在西方,法治有其宗教和宗教所塑造的人心基础,才得以正常运作;在中国,这个基础只能由儒家提供。撇开儒家谈法治,撇开儒家所塑造的人心建设法治,都是缘木求鱼,甚且南辕北辙。

 

所以,我的结论是:在中国,要做一位好的法学家,就得先做儒者;要塑造和维护良好秩序,就需要回向儒家社会治理之道。我们必须走自己的路,但走路,我们首先要上道。不上道,走的越快,越危险。道在何处?道在尧舜禹汤,道在孔子,道在几千年的中国社会治理实践之中。

 

* 姚中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本文据作者在弘道书院主办的“儒家与法治”思想对话会(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2015年12月1日)的发言整理补充而成。

 

注释:

 

[1] 参见姚中秋:《华夏治理秩序史》第2卷《封建》,海南出版社2012年版。

 

[2] 参看姚中秋:《重新发现儒家》,湖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4-58页。

 

[3] “宪政有着亘古不变的核心本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是对专政的反对;它的反面是专断,即恣意而非法律的统治。”[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4] 姚中秋:《国史纲目》,海南出版社2013年版,第260-274页。

 

[5] 关于这一问题的详尽论述,可参看姚中秋:《中国治道探源:敬天与人文之治》,《人大法律评论》2015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6] 《论语·阳货篇》载,子曰:“予欲无言。”子贡曰:“子如不言,则小子何述焉?”子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

 

[7] 费孝通先生说:“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55页。

 

[8] 参看[意]布鲁诺·莱奥尼:《自由与法律》,秋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责任编辑:葛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