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梅】传统丧葬礼俗须因时改良,但不能滥用权力强制推行

栏目:殡葬改革
发布时间:2016-11-11 14: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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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丧葬礼俗须因时改良,但不能滥用权力强制推行

作者:杨春梅(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来源:澎湃新闻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十月初十一日丙申

          耶稣2016年11月10日

 

 

 

  


二十一名学者联署的保护乡村传统丧葬礼俗呼吁书在澎湃发布后,引起社会巨大反响和强烈关注。

 

作为署名者之一,我个人也从有着数十年交情的朋友那里,收到一个既出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的反馈:“想不到你已经成为儒家了!”他用“十分惊叹”来形容看到我签名时的感觉。有的人没有这般震惊,但探询中同样带着不解:“您签名了?”其实是想问:“您怎么会签名?”反问:“为什么我不会签名?”答:“都是儒家呀!”我会心笑了,还是反问:“都是儒家吗?呼吁书可没说只是儒家的,新闻标题是‘二十一名学者’,不是‘二十一名儒家学者’。更何况,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养生送死’难道只是儒家的关怀吗?”朋友之惑虽未尽去,却也一时无言以对,而我则觉得似乎有必要再说点什么,以申未尽之意,兼答关心我的朋友们。

 

其实卑之无甚高论,可写的大致不过是些常识而已。凡人皆有一死,以特定礼仪来伤逝悼亡,乃古今中外人类所共同需求,而非中华一族、儒家一派所独有。受特定宗教信仰和文化价值观影响,经历长期演进形成的民间丧葬礼俗,尽管因地域和民族的不同会有种种差别,但就其功能来说,无非“伤逝悼亡、致敬尽哀”八个字,表现的是人之为人最自然、最基本、最普遍的情感需求。正是这一普遍情感,构成了无论何时何地何种何族丧葬礼俗的基本内核。换言之,丧葬礼俗是人类面对死亡表达内在情感需求必不可少的一种方式,除非尽灭人性罔顾人情,否则,当无不对其同抱共怀深致敬畏。只要人类天性未泯、真情常在,丧葬礼俗的存在延续就是自然而然、理所当然和势所必然的事,任何人都不能废除它,也无权废除它。

 

当然,礼贵时宜,俗有因革,古人所谓“礼者,因时世人情为之节文者也”,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有悖“时世人情”,则礼之节文便失去成立的根据,蜕变成一堆毫无意义的虚文,不仅不能称情达意、致敬尽哀,反而会成为人们的负担。因此,即使“信而好古”的孔子,讲到三代礼乐制度的演进,也于强调其相“因”的同时,肯定其代有“损益”,而“言必称尧舜”的孟子则称赞孔子乃“圣之时者也”。“时之义大矣哉”,礼俗之与时俱进和损益改良也是自然而然、理所当然和势所必然的事。一种礼俗若蜕演到矫情伤生、乖世悖时之境,即已失去礼乐称情立文、安以养人的宗旨,而在本乎人情、参酌时宜基础上的礼俗改良自然就势在必行了。

 

但改良礼俗谈何容易!如何改良,有诸多方面需要细细思量。明人顾起元曾以前人强改礼俗失败而慨叹“化俗未易”,强调“治贵因民”,可谓洞察时世人情、深知治理之要的见道之言。礼相沿而成俗,其因革演进自有其独特轨迹,非任何人、任何家派、任何机构所能强制改变。借用哈耶克的说法,礼俗的形成和演进是一种“自然的而非人为的”,即在人类交往关系中“自发成长的、不是由某个头脑特意设计”的过程。成为习惯的礼俗或许不为人们理解,甚至有些时候并不为人们所喜,但它能够被人们选择并作为强固的习惯传播开来、延续下去,当有需要人们深参细究的道理,而并不能单纯凭人们拍脑袋来决定去留。尤其是礼俗中积淀的那些具有神秘性、宗教性的信念和仪式,实际上蕴含着人类诸多生存经验和道德规则于其中,不可等闲视之,更不可在“科学”或“文明”的名义下对其鲁莽灭裂、武断否弃,而应充分记取前人“化俗未易”、“治贵因民”之诫,尊重礼俗的民间自发性和多元性。

 

至于其中所杂不合时宜及粗俗鄙陋者,可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由相关机构召集精通礼俗的人士提出改良建议,编纂公民礼仪范例之类的读本以为指导。但也仅可用教育方式示范劝导,绝不可滥用权力粗暴干涉、强制推行。而当下一些基层地方竟然以行政命令激进而强制推行所谓殡葬改革“八取消”政策——取消家族自己办丧、取消穿孝服、取消三天丧代以一天丧、取消吹鼓手、取消丧礼筵席、取消扎纸草、取消田中筑坟、取消摆祭赏钱。揆诸人之常情,征诸古今治道,岂有此理乎?丧葬礼俗不仅有时宜之变,还有地域之别,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而一些地方如此不分殊俗方域,一纸命令搞一刀切,揆诸人之常情,征诸古今治道,又岂有此理乎?

 

如前所述,礼俗改良非不可行,但如此鲁莽灭裂实在令人发指!我之所以同意在这份呼吁书上签名,根本原因在此。呼吁书初衷也无非要唤起全社会对传统民俗历史和文化意义的重视,强调尊重民意、敬畏逝者的重要性,反对以行政命令方式独断专行。至于礼俗究竟当如何继承、如何改良,则原本应是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讨论和共同加以解决的问题,呼吁书也只是就某些原则和细节表达一种意见而已,旨在抛砖引玉。至少作为签名者之一,我是如此认为的。

 

以何种方式送死悼亡,可以说与每个人都有关系,某种礼俗无论你选择循从还是不循从,首先需要争取到能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作为普遍流行民间的礼俗,因循损益间如何斟酌去取,这也不是哪个群体能自作主张的。哈耶克反复提醒聪明的精英或专断的统治者,切莫对宗教信仰和传统习俗妄加设计,这种“致命的自负”的结果除了造成人类自发秩序和文化自然演进过程的大破坏,不可能有任何积极意义。这位“执着的自由主义者”对人类狂妄自负的“建构论理性主义”斗争到最后一刻,虽然是个西方人,但总觉得他对传统道德和习俗自发性质的强调尊重与中国先圣先贤有着某种委曲相通的意蕴,不仅让人很容易联想到“自然”、“无为”的道家,也让人联想到“神道设教”、“因俗化民”的儒家。面对传统丧葬礼俗这样问题,哈耶克所阐述的思想无疑值得国人玩味借鉴。

 

似乎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当下流行于各地的丧葬礼俗,除了繁文缛节有诸多不合时宜者之外,还掺杂进各种乌烟瘴气的陋劣烂俗,既有伤丧礼之庄重肃穆,又喧闹嘈杂,妨害公共环境,因此政府出面强力干预一下也是好事。这种意见看似有理,但实际上却被一种久已习焉不察的理念和思维所误导,即好以目的正义取代程序正义。而没有程序正义,目的正义也很难保障,甚至会蜕变为邪恶。莫说漠视民情民意的“八取消”并非改良当下丧葬礼俗的合理办法,即便办法合理,在涉及民众权利福祉这类重大问题上,也不能由行政部门单方面规定,更不能滥用权力强制推行。政策的制定、公布和实施,都应经由相应合法的程序,并以合法方式加以进行。以某种令自己心安的方式送死悼亡、致敬尽哀是民众应该享有的权利,地方政府只应在涉及公共领域范畴的问题上依法进行规范和管理,除此而外,则必须尊重和保护民众的自主选择权。长期以来,在一种所谓“文明建设”观念支配下,一些行政部门的所作所为其实往往与“文明”背道而驰,因为衡世界文明标准,其最不文明者莫过于滥用权力、武断专行、轻慢民意、罔顾民命。

 

季康子问政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此真乃千古真言也!无论制度若何,为政者自身不正,又如何正人?回看许多落马的贪官污吏及其家属,譬如送死悼亡,你摆那么多花圈,百姓为什么不能扎纸草?你大放哀乐,百姓为什么不能请鼓吹?你整容告别三天不够用,为什么只许百姓一天?更让百姓心郁郁而意难平的是,为政者生有高屋寄身,死有公墓安魂,有的甚至一人独占数十成百亩专有陵园,而活着买不起蜗居死后求寸土埋骨的百姓竟然被要求取消标识筑坟——上问苍天,下问后土,前问古圣,后问今贤,可岂有此理否?“信不足焉,有不信焉”,为政者可不戒慎戒惧哉?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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