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贾敬龙被执行死刑不是法治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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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15 19: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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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被执行死刑不是法治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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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被执行死刑了,但这不是法治的胜利,而是社会的悲哀。


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围绕着房屋拆迁和土地增值的利益争夺战早已愈演愈烈。上至地方政府,下至平民百姓,外加村委会、开发商、黑社会打手,每一方都像狼一样拼命撕咬着,只为多抢一块肉。拆迁应该有固定的规则,但在穷凶极恶的利益博弈下,规则早已失去其公平性。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本应是被拆迁村民的代表和利益维护者,但由于其自身尤其是村委会领导也已成为拆迁过程中的利益相关方之一,使它反而成了拆迁方对付村民的牧羊犬。


官不官则民不民,公不公则法不法。孟子云: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贾敬龙报复杀人固然有罪,但导致其走上这条不归路的拆迁机制更是罪大恶极。强拆之恶甚于杀人。政策之恶不除,杀人复仇不止。这不是一个人的罪恶,而是一套政策机制的罪恶,更是我们这个号称社会主义国家的耻辱。


法院以贾父已签署拆迁协议为依据,不承认强拆的事实。但孔子早就说过:要盟不信。现代司法对于威逼利诱之下所签协议的有效性也是不予承认的。法律的判决要讲究因果链,贾敬龙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又是什么原因导致贾敬龙非要采取如此暴力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呢?探究因果链就要溯及源头,而不能仅作片段的考察。


从2013年到2015年,两年多的时间里贾敬龙曾努力以非暴力的方式维权,但不是求告无门就是以失败告终。司法是公民自我救济的最后手段,如果连法律也不能帮助老百姓讨回公道,那么他们只能以铤而走险的方式自我救济了。整件事最后恶化到杀人的地步,已经不仅仅是最初的利益纠纷。房子被拆、补偿被扣、未婚妻离开,小民的尊严一次次被傲慢强横的村委会主任践踏、羞辱,最终走向绝望,因为积怨之深才不惜以命相争。


孔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近四十年来,我们忙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人伦关系全面利益化、市场化,慢慢遗忘了政府以义制利的教化责任。司法是辅助教化的必要手段,法治之法不光是人造法,更是指自然法。西方的自然法也即中国的天理。中华法系下的司法历来讲求天理、国法、人情的三者兼顾,而不是狭隘呆板、冰冷无情的法条主义。司法的职责不是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而是要及时纠正其中的不公不义。司法如果远离了刻在人心中的正义原则,那终将被人民所抛弃。


总之,经济发展不能再以利为利,而要以义为利;法治建设不能再死守法条,而要明刑弼教;基层治理不能再依靠地痞,而要培养乡贤。这是贾敬龙事件留给我们的带血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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