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中秋】对宪法修订的两条建议

栏目:谏议策论
发布时间:2018-01-22 16: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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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

作者简介:姚中秋,笔名秋风,男,西元一九六六年生,陕西人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教授、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教授。著有《华夏治理秩序史》卷一、卷二《重新发现儒家》《国史纲目》《儒家宪政主义传统》《嵌入文明:中国自由主义之省思》《为儒家鼓与呼》《论语大义浅说》《尧舜之道:中国文明的诞生》《孝经大义》等,译有《哈耶克传》等,主持编译《奥地利学派译丛》等。

 

对宪法修订的两条建议

作者:姚中秋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表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腊月初五日癸丑

         耶稣2018年1月21日

 

作者按:两年前,笔者开始撰写《中国宪法之道》,疏解宪法序言之大义,主要是第一段,并拟据此提出宪法修订建议。惟诸事繁多,时写时辍,迄今尚未完稿。今国家已决定修订宪法,乃以前曾草就、尚未完稿之文,略加修订,予以发表,或可供立法者采择。

 

五四宪法之制宪者是革命者,通过立宪肯定革命,并将革命原则贯彻于宪法,使之成为继续革命的宪法。这一逻辑到七五宪法,走到极致。八二宪法之立宪者是文化大革命之受害者,很自然地,通过制宪,他们否定文化革命,转而肯定那场革命之对象,故于宪法序言开首构建文明中国叙事。

 

五四宪法之革命叙事尽管移入八二宪法序言,但在文明中国叙事统摄下,自有大不相同之所指:一八四〇年以来的革命总体上不是阶级革命,而是文明中国为自身存续而展开之文化与政治奋斗。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也是这一革命的组成部分,尽管呈现出某些新特点。

 

由此宪法精神,八二宪法对文明、文化表现出特殊兴趣。彭真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所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重点讨论六方面问题,“关于人民主专政”、“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后就是“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任务。充实了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是这次修改宪法的重要进展之一”[1]。

 

精神文明建设体现在宪法总纲部分之文化建设、思想建设两类条款中[2]。尤其有意思的是,彭真指出,“宪法修改草案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许多条款,实际上同时包含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思想教育、社会舆论、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定,这几个方面是相互结合的。”彭真以为,这些条款具有教化公民之功能。[3]

 

不过,宪法序言随后并未完全循此展开。在序言中,文明和文化的分量很低,如国家根本任务条款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至于其具体方针,在“四项基本原则”之后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此处固然出现了“文明”二字,以“高度文明”为发展目标,但前面所述具体方针中,未提及文明建设或文化建设。直到2004年修订宪法,才增加一句“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可见,八二宪法序言之叙事有明显断裂,宪法序言第一段的文明中国叙事未能贯穿整个宪法序言。

 

基于宪法之内在条理,考虑当代中国之情势变化,笔者以为,国家根本任务条款有必要略作修订,以强化国家对于历史形成的中国文化之担当。提出下面宪法修订案之依据,正在于上文疏解之革命之义。八二宪法自我理解之革命旨在延续和繁荣文明中国,而文明是整体,革命当然是全面的,并在不同时代展开不同主题:

 

第一阶段可谓政治革命时代。以暴力革命方式建立较为有效的现代国家,以重建内部社会结构、强化国家汲取能力;对外,则树立中国的独立自主地位。这是文明中国维续之政治基础。在政治上,这一方向甚至走向极端,体现于七五宪法之继续革命论。

 

第二阶段可谓经济革命时代。八二宪法旨在否定文化大革命,构建文明中国叙事,但在现实中,由于贫穷问题最为紧迫,故首先把革命转向经济方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布“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提出“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而“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4]。经此重新阐释,革命仍在继续,但有重大转向,从生产关系的革命转向生产力的革命。由此,八二宪法成为“改革宪法”[5],持续地肯定经济制度变革之成果。考察宪法既有四次修订,集中在序言政治纲领和总纲经济制度条款,多数是回应民众的产权诉求,拓展经济增长之制度空间。由此,国民财富不断增加,国家经济实力持续提升。应当说,这同样是文明中国维续和繁荣之基础。

 

然而,仅有国家的政治独立和国民、国家之富,仍不足以成就文明中国之繁荣。宪法序言开篇即肯定“历史”和“文化”,中国就是在由此文化历史地维系、塑造的。站在儒家的文、质观,富与强大体上属于“质”,对于文明中国之存续,当然非常重要;但仅有富强之美质,不足以言“文明”中国。“文质彬彬”,然后才有文明中国[6]。

 

故今日宪法修订之方向在于,继宪法推动和肯定政治革命和经济革命之后,启动“文化革命”,当然,这里的文化革命不是对文化的革命,而是对文化大革命的革命,是复于中国文明,也即,文化的重建、复兴和繁荣。为此,当通过修订宪法,突出今人对悠久的中国历史之责任,对中国的光辉灿烂的文化之责任。具体修订意见如下:

 

第一,在“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句后,加“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句。

 

此处关键在于理解,到今天,“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还足以构成国家的根本任务吗?宪法序言开篇即肯定,“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有“光辉灿烂的文化”。惟自一八四〇以来,由于种种偶然原因,相对于欧美,中国处在落后状态,文明中国跌入其历史之低谷。一百多年来,中国人前赴后继,努力改变这种状态,其目的,从根本上说,是实现中国文明之复兴。宪法序言已肯定一八四〇年以来的革命之目的在“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此为文明复兴之根基所在。那么,作为二十世纪翻天覆地的变化之组成部分的“现代化建设”,目的自然同样在此。“现代化建设”是至关重要的,但本身不是目的。对于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中国而言,“现代化建设”不足以构成根本任务。尤其是到了今天。

 

“化”是一过程,该过程之目的何在?“现代”是一时间概念,无确定的实体内涵。确实,当中国处于比较落后的追赶期,其内涵对中国而言似乎是明确的,如工业化、城镇化、人均GDP指标等,通常体现为物质性指标,最多再加上政治制度方面的指标。在救亡图存时代,提高这些物质性指标,也许可以构成国家的根本任务。即便如此,仅盯住这些指标不及其余,国家发展也是畸形的,中国已因此付出重大代价,如以“现代化建设”之名破坏中国的文化和社会结构。到今天,尤其重要的是,随着中国逐渐缩小与先发国家之间的距离,作为宪法规定之国家根本任务,“现代化建设”指引国家发展方向的功能日益衰减,中国实际上面临着迷失方向的危险。

 

此时,中国必须转向自身,宪法应当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重建中国文明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如此,中国才有更清晰的发展大方向。只要回到宪法序言第一段的文明中国叙事及其统摄下的革命历史叙事,准确理解宪法之基本精神,即可确定,宪法之内在逻辑早就明明白白地指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只是,在中国十分落后的情势下,人们似乎不敢想象这一点,而以“现代化建设”作为国家根本任务。但“现代化建设”只是特殊时期的临时手段,今天完全可以说,“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是国家的根本任务,革命与现代化建设都在第二位,都服务于这个总体任务。

 

第二,确立这一国家根本任务后,其下之具体方针亦当修订: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前,写入“继承、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句。

 

五四宪法隐含的政治任务是生产关系之改造,八二宪法最初版本隐含的是经济建设,今天,则应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其核心是继承、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是宪法序言已经确定的,首段宣告,“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此文化是历史地累积而成的,也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正是此文化塑造了世世代代的中国人,让中国成为中国,且不断成长、扩展。只是,自一八四〇年以来,由于帝国主义的入侵,此文化陷入空前危机之中;也由于中国人在救亡、寻求富强的过程中,实施不当甚至错误的战略、策略,此文化遭到破坏。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中华文化遭到严重破坏;因而,八二宪法序言特别肯定这一文化,只是由于时机尚不成熟,故未能将此宪法精神有效灌注于宪法中,由此导致,宪法实施三十多年来,国家缺乏足够的文化自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仍在持续严重流失。由此带来的文化的断裂、缺失,导致今日中国虽然富强,人心并不安宁,秩序并不稳定。

 

宪法必须对此做出回应。宪法序言首先肯定中国历史之悠久,此历史是要延续下去的;又肯定光辉灿烂的文化,此文化也是要延续、活化、继续发挥作用的。修订宪法,加入“继承、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即可助推整个国家之文化自觉,敞开各种相关制度之构建。惟有如此,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为,中华民族就是有中华文化型塑的。国家根本任务条款最后一句话“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中的“文明”不是抽象的,而有具体内涵,其核心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这两处修订不仅是时势所需,更是宪法序言自身逻辑一致、精神完整所需:由此修订,宪法序言第一段所蕴含之文化自觉之大义完全绽开,宪法将有一次整体的文化自觉,从而为处在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关键时期之中国指引方向,指引国家超出单纯的政治救亡,超出单纯的经济建设,走向整全的文明中国秩序之重建。

 

注释

 

[1] 《彭真文选》,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48页。

[2] 许崇德指出,“新宪法以前的三部宪法,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 还没有集中地形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概念。所以在任何一部宪法里都没有出现过这个明确的概念。纵观世界各国宪法, 也是绝无仅有。”(《新宪法是建设杜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强大武器》,《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第1页)

[3] 《彭真文选》,第452页。

[4]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1978年12月24日。

[5] 夏勇分析过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宪政宪法三种类型的宪法,八二宪法颁布后相当长时期就属于改革宪法,此类宪法“出现于因国家的形势和任务发生很大变化而必须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广泛领域推行大幅度改革的时期,旨在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改革所需的秩序”(《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5页)。

[6] 《论语·雍也篇》: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又《颜渊篇》:棘子成曰:“君子质而已矣,何以文为?”子贡曰:“惜乎夫子之说君子也,驷不及舌。文犹质也,质犹文也,虎豹之鞟犹犬羊之鞟。”

 

 

责任编辑: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