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朵生】重建孝道假期体系

栏目:家文化研究、谏议策论
发布时间:2016-06-13 2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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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朵生

作者简介:慕朵生,男,独立学者,曾创办中国儒教网暨儒教复兴论坛并任总编。

  

 

 

重建孝道假期体系

作者:慕朵生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首发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五月初九日丙寅

           耶稣2016年6月13日

 

 

 

近日,笔者一位公务员朋友的母亲病危去世,因通行丧假只有1-3天,他不得不多次请假返回老家照看母亲、处理丧事,搞得心力憔悴、萎靡不振——这几乎是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遇到父母丧事时共同的感受。更让他愧疚的是,他因工作忙而很少回家探望母亲,终至于“子欲养而亲不待”。笔者由此联想到,国家应以立法方式,推行包括“百日”丧假等在内的各类孝假,借以重建中国孝道传统。

 

孝道是中国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根基与源头,正如《孝经》所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养老和敬老同属孝道范畴,养老指保障父母物质生活无忧无虑,敬老指实现父母精神生活宁静祥和。中国传统重视养老,更重视敬老,所以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这种传统既体现为父母在不言老、不远游等一系列道德礼仪规范,又体现为一整套制度安排,如确立《孝经》经典地位,孝道入法,举孝廉制,三年丧制,以及把孝道作为决定官员职位升降的重要依据,等等。可以说,古代中国的确是一个强调“百行孝为先”、推行“以孝治天下”的国家。

 

近代以来,中国孝道传统遭到严重破坏。一方面,百年来中国人唯西学是瞻,而西方人常用英文filial piety一词翻译“孝”,意为“对父母的顺从与尊重”。尽管这是对孝道的误解和曲解,但我们还是把孝道作为压制个性、束缚自由、妨碍发展的罪魁祸首而给予批判。另一方面,经过几十年狂飙突进的现代化建设后,中国已变成了一个人口流动化和工作单位化紧密结合、不断加剧的现代社会,许多年轻人异地他乡工作,“人在单位,身不由己”,没有充足的时间回家探望老人或处理丧事,以至使许多老人老无所依、老无所终,甚至频频出现独居老人病死家中无人知晓的悲剧。同时,社会上的敬老风气也大幅衰减,弃养老人、虐待老人以及遇见跌倒老人不加扶持的现象时有发生。

 

面对日趋严重的孝道困境,尤其是父母子女团聚机会少的问题,2013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特意将“精神养老”纳入相关条款,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但是,该法并没有为年轻人回家探望父母提供时间上的保证。因此,要想使“精神养老”落到实处,还须建立健全孝假体系,使“常回家看看”成为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其一,法定重阳节为老年节并放假一天。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重阳节为“老年节”的基础上,将其法定为节假日,全民公休一天,鼓励人们回家陪伴父母。同时,重阳节时段可广泛进行敬老宣传,表彰孝亲模范,并借鉴古代中央政府统一举办敬事“三老五更”即德高望重老人的礼制,以及地方官民联合举办“敬老尊贤”的乡饮酒礼等,举办丰富多彩的敬老活动。

 

其二,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法定在父母生(忌)日时段。近年来多项调查显示,约50%的人从未休过年休假,约80%的人从未休过探亲假。为保障公民合法休息权和探望父母权,可将两假法定在员工父母的生(忌)日时段,并把用人单位是否准许员工两假纳入其绩效考核体系。同时,为鼓励“精神养老”,可规定员工休这两假时,只有回家探望父母才带薪,否则无薪。

 

其三,建立“百日”丧假制度。孝道既包括“养生”,也包括“送死”。三年丧制,即为去世父母守孝三年(实为25月),是传统孝道中最为严格的礼制,自天子以至于庶民无不恪守之。其中,官员须离职回家守孝三年,所在单位为其保留基本俸禄(薪水),提供往返路费,赞助部分丧葬费——史称“丁忧”制。不过,负有特殊职责的官员,如身在国防前线的武官,“丁忧”期间可不解除官职——史称“金戈夺情”,但须给足100天丧假,因为“百日”是纪念逝者的重要时间节点。

 

百余年来,三年丧制早已成为历史陈迹,官员“丁忧”更是不见踪影。然而,国家又从未对丧假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经查,现行的1-3天的丧假规定,源自1959年原劳动部发出的一个通知,其中允许国营企业单位职工请丧假在3天内之内可照发工资。1980年,原劳动总局、财政部又据此作出进一步规定,要求国营企业单位酌情给予职工1-3天带薪丧假,并适当给予路程假,旅费由员工自行承担。目前,绝大多数机关、事业以及公私企业单位批准员工丧假,都是援引这一规定。

 

但是,只许1-3天丧假是个极其糟糕甚至十分恶劣的规定。其一,它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条款,不具有权威性;其二,它是适用范围为国有企业单位职工,不具有普适性;其三,1-3天的假期太短,丧主根本就处理不完丧事,即使勉强处理完,也是既余哀未尽,又心力憔悴,马上返回单位强装笑颜工作,极不近人情,极不合常理。事实上,许多员工遇到父母丧事时,往往不得不多请假而单位又不得不允假,结果造成双方都违反规定,使1-3天丧假变得极不严肃。

 

相比之下,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法定父母丧假为15天(加上周末实为21天,即传统祭奠逝者的“三七”之数),而绝大多数学校、企业等单位员工的丧假则往往长达20天。两者都可在“百日”之内多次请假,直到累计休完为止。即使在与中国孝道传统迥异的美国,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企业员工,丧假也多在7天左右。

 

当然,在工作“单位化”的现代社会,“一个萝卜一个坑”,每个人在单位的岗位和职责十分明确,离开太久确有不便,完全恢复三年之丧是不可能的。但是,国家完全可以立足三年丧制的精神,借鉴古代官员“丁忧”制度经验,特别是特殊人员“百日”丧假的规定,通过国家立法方式,建立国家公职人员“百日”丧假制度,同时鼓励全社会所有人员,在父母去世时离岗守孝100天,并为其提供基本薪酬和往返路费,甚至可适当赞助一些丧葬费,以使丧假制度更合乎人情和常理。

 

不过,实行“百日”丧假,并不意味着完全抛弃三年丧制。相反,可借鉴古人为授业恩师“心丧”三年,即不穿丧服但心存哀悼犹如守孝三年的制度,延续传统三年丧制精神。同时,国家公职人员在“百日”丧假期间,应像古代官员一样返回原籍守孝,既哀悼去世父母,又答谢助丧宾朋,还可读书明理、调整身心,并切实了解所在地政风社情民意——这也是一次难得的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机会。

 

无论如何,孝道是中国价值观念和文化精神的根基与灵魂,孔子就曾把“老者安之”和“老有所终”作为大同理想的要素,孟子也曾把“养生送死无憾”作为王道社会的起点。建立健全孝假体系,完善精神养老制度,使所有老年人——实际上是我们每个人,都能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老有所终,无疑会使中华文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更具有吸引力和凝聚力。

 

责任编辑:葛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