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维护国家纲纪发挥了重要作用

栏目:演讲访谈
发布时间:2017-04-28 22: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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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著名法学家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维护国家纲纪发挥了重要作用

采访者: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受访者:张晋藩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四月初三日乙酉

           耶稣2017年4月28日


 

 

 

“中国是法制文明发达很早的古国之一,中国法律的发展有自己的传统,自成一系”

 

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具有5000多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历史,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学史可以看成败、鉴得失、知兴替”。您一直从事法制史学研究,如何看待历史之于一个国家的意义?

 

张晋藩:中华民族有着5000多年从未中断的悠久历史,今天的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发展。在5000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的王朝都有着兴衰的经历。其何以兴,又何以衰,都不是偶然的,都有着客观的和主观的原因。因此,对历史进行研究,首先可以认识兴衰之由。认真地加以总结,就是发挥史鉴的作用,对于当前的国家治理,是很有裨益的。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研究历史,提倡研究古代的法文化。5000年的中国历史,是一个宏大的智库,有取之不尽的经验,是惠于我们中华民族子孙最大的财富。

 

其次,早在《尚书·五子之歌》中便提出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命题。夏禹建国以后励精图治,重视民间疾苦,倾听民众呼声,终于稳定了刚刚建立的国家统治。然而,他的孙子荒淫无度,招致亡国。古圣先贤从中总结出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历史经验。这可以说是适用于古今中外的理性总结。历代为了巩固民本,以求邦宁,都致力于施政上如何得民心、利民生、富民用、教民知。这在法律上也有很多表现。

 

再次,历史可以使民族增强自信心、自豪感。比如,中华民族有着5000年从未中断的历史,这是世界文明古国,比如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所不曾有的。不仅如此,汉唐明清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经济富庶、国力强盛的王朝。所以,中华民族的历史给予它的子孙以自信心、自豪感,鼓舞他们奋发图强地建设国家,奔赴小康。历史对于一个民族的重要性,还可从另一面来理解,那就是侵略者“欲亡其国者先灭其史”。这方面,我有切身的感受。我1930年出生,1931年发生了“九一八”事变,小时候在日本统治下度过了十几年,日本侵略东北的时候就篡改了历史,不许你讲中国的历史,只讲所谓“满洲国”的历史。直到今天,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仍然在篡改历史教科书,企图掩饰侵略的罪行。

 

问:您曾经说“中国法律的发展有自己的传统,自成一系”,能否加以说明。

 

张晋藩:中国是法制文明发达很早的古国之一,中国法律的发展有自己的传统,自成一系。

 

中国古代的国情,如农本主义的经济形态、重宗法伦常的社会关系、集中制的政治制度、独尊儒术的意识形态、稳固的血缘地缘关系等,是形成中国古代国情的各种元素。由于中国是一个内陆型的国家,在古代有西南大山的阻隔,又有海洋的限制,使得中国法律的发展无法与外部沟通交往。所以,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是纵向传承的,具有特殊性、典型性、独立性,同时也带有保守性。这使得中国的法制虽然起源早,有着辉煌的过去,但很长时期始终在封建法制的藩篱内踱步,以致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是不可避免的。

 

世界公认的中华法系,就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态法系。由于汉唐以来中国立法、司法的先进性与法律文化的繁荣,使得周边国家,如高丽、安南、日本等,都取法中国法律,以唐律、大明律为范本,因而成为中华法系文化圈内的成员。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社会风气乃至生活习惯在一定时期内都带有中华法系的烙印。

 

近代以来,我国法律的发展,基本上是与传统中华法系渐行渐远的过程。但是,晚清法制改革取法西方的结果并不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历史经验证明,我们睁眼看世界、借鉴吸收外来法律文化的同时,也需要回头看,检索中华民族宝库中具有超越时空的法律文明要素。当然,我们传承的不是僵化的古代法律制度条文,而是发源于中华民族本土上的,体现中华民族伟大创造力的理性思维的法律成果。

 

总的说来,就是从现实的国情出发,坚持自主创新,注意寻求古与今、中与外的先进法律文化的契合点,建设当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张晋藩接受本网专访

 

“以民为本、诚实信用、求实务实、天人合一等,都是中华民族优秀的、具有传世价值的法律传统”

 

问:您刚刚提到:“我们睁眼看世界、借鉴吸收外来法律文化的同时,也需要回头看,检索中华民族宝库中的具有超越时空的法律文明要素。”请您具体谈谈。

 

张晋藩:中国法制历史源远流长,形成了许多优秀的、具有传世价值的法律传统,我们要重视这些中华法文化的精粹。

 

中国古代很强调以民为本,也可以说是民本主义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很早就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强调民是国家的根本,无民何以为国。其一,国家施政要在得民心。其二,保民生,维持民众的生计。中国古代的法典里存在着有关土地的立法、有关水利的立法、有关赋税的立法,都是着眼于保民生的。其三,重民命。早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就将死刑犯罪的处决收归朝廷,地方没有擅杀的权力。唐朝的时候提出死刑犯在处决之前要经过三次甚至五次复审。三复审、五复审发展到明清时代进一步制度化,形成了秋审制度。其四,体恤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一般犯罪可以减刑处理,“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罪不加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恤刑制度,从汉朝起一直延续到清朝,这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很少有的。

 

诚实信用也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优秀传统。古人将追求诚视作人类的一种修养,认为诚实是沟通天人之间的一个媒介。孟子讲“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中国最古老的刑法中有三条,就是“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皋陶是中国最早造律的,昏墨贼杀是皋陶造律时期的主要罪名。什么是昏,“恶而掠美为昏”,就是欺诈罪。欺诈和诚信是对立的。古人也非常重视信,孔夫子讲过“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把信强调得比生命都重要。在法律里,也特别讲求信。唐代著名法学家戴胄有一句话,叫“法者,国家布大信于天下也”。什么是法,法就是国家把最大的信公布于天下,所以要赏信罚必。王安石在诗中曾经说:“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通过这些我们看出,诚信一直为中国古代立法、司法中所强调。重视诚实和讲究信用,这也是一个非常优秀的法律传统。

 

中国古代还讲求求实、务实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的立法者,是立足于生活实际的,不脱离社会生活、国家生活。也正因为如此,像西方的教会法、宗教法庭在中国古代是没有的,也没有什么神仙、迷信虚妄的。所以,中国古代法条的字里行间都充满了理性的思维。

 

中国古代的司法还提倡调解息讼,早在汉代就开始实行。由唐至明清,调解不断制度化、规范化,这和中华民族历来讲求和睦相处、以和为贵密切相关,也与中国古代村落之间经常是聚族而居、比邻为伍的社会条件分不开。

 

还需要提到的是,中国古代不仅提倡社会群体之间的和睦和谐,而且也注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也就是古代法律所说“顺天行时”,安排生产与生活。比如,《逸周书》里记载,“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就是春天不能砍伐森林以使草木生长。出土的《秦简》里还记载有一条,春天的时候不能堵塞水路,因为正是灌溉的季节,同时也不能捕鱼鳖,因为这是它们生长的季节。这些可以说是天人合一的法律传统。

 

 

 

张晋藩接受本网专访

 

“惩贪之法历代相承,成为惩治官吏贪赃枉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惩治腐败立法是我国古代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最古老的三大罪中,贪腐就是其中之一。请您介绍一下我国历代法典中有关惩治腐败立法的有关情况。

 

张晋藩:前面提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贪以败官为墨”,墨就是贪污。到了战国时期,有一部法典叫《法经》,其中贪污罪叫作“受金”。犯了此罪,宰相、将军也得受惩罚。秦汉时期,特别是汉朝,对贪污罪也是惩罚很严的,贪污罪里面有“枉法贪污”,就是公然违法贪污,犯者皆斩首,有些诸侯国由于贪污,整个王国都被取消了。

 

魏晋南北朝时期反贪立法也是很严格的。比如,官吏受赃,收一瓶酒、一只羊,则大辟。在晋律里,官吏贪污虽然没判死罪,但是禁锢终身,虽遇赦而不赦。

 

到了唐朝,把贪污罪进一步系统化、法典化了,提出六赃之法,即六种贪污罪。第一种是受财枉法,即贪赃枉法;第二种是受财不枉法,即贪污了但并未枉法;第三种是受所监临财物,就是地方官接受当地百姓给他的财物;再有就是强盗、窃盗和坐赃三种。唐律对此处罚很严,“贪污十五匹则绞”。这六赃之法一直影响了后世,宋、明、清,都有六赃之法。

 

宋朝的时候,因为宋以前的五代时期官吏贪腐很严重,所以宋初对腐败惩处很严格,贪污者要判处死罪,宋真宗以后宽松一些,一般的贪污不判死罪但要刺配。

 

明朝的朱元璋是民间起家的,深知官吏腐败是激起民变一个很大的原因,所以开国之初就严惩贪污。据史书记载,他用剥皮之刑惩罚贪官污吏,现任县官的旁边就摆着前任县官实草的尸体,以此来警戒,而且他允许地方百姓把贪污的官扭送到京师来治罪,这是历代所没有的。朱元璋还亲自选编案例,编成《大诰》,其中很多是关于官吏贪污被处以极刑的案例,这是明初的非常之法。逐渐走上法律正轨以后,就按《大明律》来判罪。按《大明律》,贪污80两判处绞刑。清朝也是这样,80两判处绞刑。

 

总之,从“昏墨贼杀,皋陶之刑”到清朝的惩贪之法,历代相承,成为惩治官吏贪赃枉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自古以来,我国就重视发挥文化惩贪奖廉的教化引导作用。您如何看待这种润物细无声的防范腐败方式?对当下预防腐败有何借鉴?

 

张晋藩:中国古代在惩贪的同时也强调奖廉。就是说一方面用法律惩处贪污犯罪,另一方面鼓励廉洁的官吏,将惩贪和奖廉结合在一起。奖廉这种教育点滴入土,甚至比惩贪法律的影响还要深远,也更加深入人心。

 

中国古代奖廉的一种方式就是在正史中设《循吏传》,记载优秀官吏廉洁奉公的事例。比如老百姓比较熟知的诸葛亮,在临终上表的时候讲到“内无余帛,外无余财”。他十分廉洁,没有多余的钱财,以免有负于国家。还有家喻户晓的包拯,史书说他“笑比黄河清”,意为其笑比黄河水清都难。他惩贪除暴,民间称为“阎罗包老”。还有明朝的海瑞,死的时候家里只有“俸银八两、旧衣数件”而已。被康熙称为天下第一清官的于成龙,死时还靠同僚助资安葬。这些都是在正史上被宣扬的清官廉吏,而且他们也活跃在通俗小说之中和戏曲舞台之上,千百年来,深入人心。这种和风细雨、点滴入土的奖廉宣传形式,不可以忽视。

 

 

 

张晋藩接受本网专访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制衡机制”

 

问:我国监察制度的历史悠久,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在您看来,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怎样的价值与意义?

 

张晋藩:在中国古代,官吏负责国家机器的运行,官吏群体的状态对于国家的兴衰强弱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以致吏治的良否被看作是区分开明之世与衰败之世的重要标志。“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我们可以以盛唐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大唐盛世不仅维持了较长时期,还创造了封建时代鼎盛的文明,这种盛世首先要归结于以均田制为基础的农业经济发展,其次得力于政策的适当与稳定、制度的健全与官吏的秉法执政。而这一切又都是和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制度化和严密化分不开的,表现了封建时代监察制度的正面效应。

 

可以这样讲,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制衡机制,对维护国家纲纪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以确定的工作对象——官和特殊的工作方式——弹劾非违、纠正缺失,而有别于一般的政权机关。监察机关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逐渐由品格不高、甚至没有独立衙门的一般监察机关,跃升为与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军事机关并列,成为直属于皇帝的极具权威性的国家机关。它的基本任务就是整肃百僚,以充分发挥官僚机构的作用和通过“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实现社会的调整功能。历代监察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仅有效地纠弹百官有司之邪辟,还对古代政治权力的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有价值的是,中国古代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还是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它不仅反映了中国本土法文化的鲜明色彩,而且在世界监察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凸显中华法系特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古代监察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掌,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和程序以及监察官的违法制裁,因而是监察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它的权威性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张晋藩接受本网专访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是土生土长的,它的发展有自己的历史过程,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

 

问:请您介绍一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有着怎样的源起,经历了怎样的沿革?

 

张晋藩: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所以在战国时期,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初步形成,政治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改革。封建的官僚制度取代了世卿制度,作为治官之官的御史已主要执掌监察职能,以适应对官僚系统的监督。《史记·滑稽列传》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齐威王置酒于后宫,召淳于髡并赐之酒,问曰:“先生能饮几何而醉?”淳于髡对曰:“臣饮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威王曰:“先生饮一斗而醉,恶能饮一石哉!其说可得闻乎?”髡曰:“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傍,御史在后,髡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矣。”可见御史的纠察职责对于百官的震慑作用。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就有这样的记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可以看作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汉朝的监察系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无论是专门监察、行政监察、特殊监察,既分体运行,又互相交叉,三公九卿、皇室外戚、京师百官、地方长吏乃至监察官本身,都被置于这张网络之中,受到来自一种或多种监察组织的监督,对于贯通政令,整饬吏治,廓清风气,产生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时中央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御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这就使得以丞相为代表的行政权,与以御史大夫为代表的监察权,处于既相维又相抗的状态。西汉时期还出现了《监御史九条》《六条问事》等中国古代监察立法的奠基之作,开创了中国古代专门性的监察法规的先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唐朝的《巡察六条》,明朝的《宪纲条例》等,莫不一脉相承,习习相因。

 

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是我国历史上大动荡、大变乱、大分裂和民族大迁移时期,割据对峙持续数百年。这一历史时期政权的更替虽然频繁,但每个王朝建立之后,都力图运用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手段强化国家的运行机制,也都十分重视监察机关的设置与监察体制的完善。可以举个南梁的例子,南梁是南朝较为重视监察的王朝,也重视发挥监察官职能。梁武帝就曾经下令“今端右可以风闻奏事,依元熙旧制”,并且还提高了御史中丞的职掌与地位,使得南梁出现了诸如“正色直绳,无所回避,百僚莫不惮之”的孔休源等一批敢于弹劾权贵的监察官。

 

唐初统治者从总结历史经验中比较清醒地认识到,监察机关对于维护国家纲纪的作用,因而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重视,建立了一台三院的监察制度。台就是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长官,下面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台院掌管京官的司法监察,殿院纠弹朝会官吏的礼仪,察院监察地方官吏,其中察院是三院中最重要的职能部门。唐朝又是封建法制臻于成熟和完备的朝代,官修的《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为监察机关的设置、职掌以及监察官的活动提供了大纲大法,加上统治者颁发的有关诏令和专门监察法规,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监察法网,可以说是唐代封建法制完备的一个体现。

 

宋、明、清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完备阶段。

 

宋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使得监察机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革和加强。御史台、谏院均职掌监察权力,谏官“往往并行御史之职”,台官也兼行谏议之权,所以称为“台谏”,以示合一之势。

 

元朝在监察制度和监察立法上有一些建树,不过由于元朝并不是奉法为治的朝代,监察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封建官僚政治自我调节器的作用。但元世祖极为重视监察,他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在元朝,中书是最高行政机关,枢密院是最高军事机关,御史台不仅与之平列,而且还有权进行监督、纠弹,即所谓“医两手”。元世祖的这个评价被称为“重台之旨”,为继任的元统治者所奉行。

 

为了避免重蹈“元亡于吏”的历史覆辙,明代提高了监察机关的地位与职能,创立了影响后世五百余年的新的监察体制,比如创建了都察院制度,设置了六科给事中,给事中属于言谏监察系统,主要用于加强对六部的监督。明代的监察制度,使得监察官发挥了积极作用,不仅运用弹劾权打击贪官污吏,还发挥了“天子耳目之司”的功能,上情下达为决策提供依据,更是通过谏诤与封驳,发挥了补缺、拾遗的功能,减少政事损失。

 

到了清朝,统治者也十分重视监察制度建设,着意发挥其举发奸邪、弹劾不法的作用。有清一代最重要的监察立法当属《钦定台规》,分为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查、巡察和通例等八类。它是秦汉以来,监察立法之大成,是我国封建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监察法典,也是世界法制史上所仅见的如此完整的封建监察法典。《钦定台规》是以“钦定”的形式出现的,这在中国监察立法史上是首创,突显了台规所具有的权威性。《钦定台规》肯定了监察机构的特殊地位和功能,同时也为监察机构广泛行使监察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之深入到行政、经济、司法、军事、礼仪、教育、社会等各个领域。《钦定台规》在结构上已有总则、分则之分。《训典》和《宪纲》应为总则,其他则为分则。不仅从制度层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还从程序层面详加规范,以保证制度规定的落实。

 

通过回顾和梳理,我们感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是土生土长的,它的发展有自己的历史过程,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一路走来,也反映了监察权全覆盖的进程。监察权的涵盖面从重视地方,到中央、地方全覆盖,整个官僚制度逐步都被纳入监察范围,还有就是实现了立法、司法、行政,经济、军事、教育、文化等国家政务都为监察所覆盖。

 

 

 

张晋藩接受本网专访

 

“御史出巡,巡按地方,对遏制地方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

 

问: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历史也很悠久,请您介绍一下。

 

张晋藩:的确,我国巡视制度由来已久,秦汉时期就确定了巡视制度,隋唐时期又有了很大的发展,到明清时期进一步完善。

 

我国古代,不仅在中央和地方建立了固定的监察区和监察机构,以实现坐镇监察的效能,同时还实行监察官不定期地或专项巡察地方的监察方式,以克服单纯依靠坐镇监察的被动性,减少坐镇监察容易出现的虚监、失监的官僚主义现象,使地方上的一些不法官吏及时受到惩治,一些大案冤案及时得到审结。这可以看作是我国古代的“巡视”监督方式。这种临时与固定相结合的监察方式,成为历代长期沿用的模式。

 

御史出巡,巡按地方,对遏制地方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出巡御史的监察范围非常广泛。一看是否有冤案,二是考察政绩,三是考察经济情况如何,也会深入到民众中间去,考察贤良。其中,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案卷,是出巡御史最重要的权力之一。

 

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司,御史出巡可谓无所不监,无所不察,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回道”之后,直接向皇帝奏报。

 

由于监察官是皇帝耳目之司,因此选任条件非常严格。第一要骨骼清硬、不畏权贵。明朝有一个监察御史叫杨继盛,敢于揭露严嵩父子,因此被投到监狱,受了酷刑。他临死时写了一首绝命诗,流传很久,“饮酒读书四十年,乌纱头上有青天。男儿欲上凌烟阁,第一功名不爱钱。”这就表现了监察御史的品格。我国历史上还有很多像杨继盛、海瑞这样正直刚毅、敢于谏言的御史官员。第二要有学识,有很高的文化素质,必须科举出身。第三要有地方施政经验,明朝就规定,御史一定要有两任地方县官的经验。

 

 

 

张晋藩接受本网专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时代的需要、是历史的需要”

 

问: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明确提出,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您对此有何理解?

 

张晋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受到中外重视。这项改革既吸取了历史的经验,也吸取了我们这几年反贪腐成功的经验,是时代的需要、是历史的需要。为了协调国家监察委员会与相邻机关的权力义务关系,以及它所职掌的职权范围,需要制定一部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或者监察委员会的法律,以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反腐取得了这样大的成就,充分说明了党的力量,让全世界看到我们党有能力、有信心解决贪腐问题”

 

问:您如何看待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正风反腐工作?对全面从严治党有哪些建议?

 

张晋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重拳反腐,可以说赢得了党内外全国民众的赞誉和世界的重视。习近平同志率领全党狠抓全面从严治党,太有必要了,价值不可低估,在以后回顾历史的时候也会感到其历史的功绩。取得了这样大的成就,充分说明了党的力量,让全世界看到我们党有能力、有信心解决贪腐问题。我觉得应该按中央的指示,惩贪反腐在路上,坚持进行下去,彻底端正党风,建设廉洁有效的政府。反腐使得全党增强了信心,使得党更有权威、更有力量,使得全世界感到中国共产党更有前途,会有更好的光明前景。

 

除此之外,为了加强党的建设,要坚持不懈地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就要振奋民族的精神、振奋党的精神、振奋个人的精神”

 

问:请您给广大党员干部题写一段寄语。

 

张晋藩:牢记入党初心,永葆进取精神。

 

讲到初心,每个党员入党之前都有一个初心,都有政治上的追求,这个初心除去个别秉持“入党做官论”的人,大家都感觉入党之后分量加重了、责任加重了。你是不是个党员、是不是个好党员,大家都能看得到。所以我说要牢记入党初心,你到底为什么入党、你怎么争取入党的、你想过入党之后要做什么,要牢记入党初心。

 

另外,还要振奋。我觉得在今天,很重要的就是要焕发民族的精神、党的精神、个人的精神。我们这个民族是勤劳刻苦、敢于战天斗地、不畏强暴的奋发进取的民族,这样优秀的中华民族,要焕发精神。全党的精神也要振奋,入的是共产党,是为共产主义奋斗的,这不就是精神吗?还有个人的精神,到底工作为什么、活着为什么?总要有一种精神的支撑,一个人没有精神,那也就没有了灵魂,人就无所谓了。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就要振奋民族的精神、振奋党的精神、振奋个人的精神。(采访整理鲍爽摄影胡思远)

 

 

 

张晋藩寄语广大党员干部

 

张晋藩简介

 

张晋藩,1930年生人,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法律史学会专业顾问、中国教育家协会名誉会长。

 

张晋藩教授对古代监察制度、监察法有深入的研究,曾出版、主编《中国法制通史》《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等多部专著和教材。1986年应邀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1996年、1998年两次应邀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讲授法律课;2012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

 

采访札记:

 

开中国法制史学风气之先

 

八十六年,悠悠岁月、风风雨雨雕刻了他的面容,斑白了他的鬓发;六十余载,筚路蓝缕、辛勤耕耘丰盈了他的学术生涯,铸造了他的法史人生。访谈中,他坐在那里,质朴素淡,宽容地微笑,音调和煦却坚定,带着循循善诱、传道解惑的润物之音。

 

他是温厚长者、严谨学人、法史大家,他是张晋藩。

 

“中国法制史学是一座宏伟的科学殿堂,我已经望见了这座殿堂的门楣,正在载欣载奔。”自上世纪50年代起,张晋藩就与中国法制史学结下了不解之缘。六十余年来,他的工作与生活、思考与写作,也都是围绕着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展开。从1979年到1998年,历时19年,十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在他的带领下编写完成,成为法律史学世纪之作。

 

“不能让我们的子孙到外国去学习中国法制史”,作为新中国法制史学的奠基人,他将把中国法制史的中心牢固建立在中国作为历史使命。“不敢有一点偷懒,也不敢有一点自满”,他泼墨于中国古代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史等诸多领域,夙兴夜寐,开风气之先。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历史可以使民族增强自信心”“5000年从未中断的历史,是惠于我们最大的财富”。讲到动情处,先生的喉咙微微颤抖,眼中是化不开的笃定与自豪,见之动容,闻者振奋。他主张“睁眼看世界的同时,也要回头看”,他带我们回顾中华法系的繁荣,为我们分析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形成的原因与特点,领我们追溯以民为本、诚实信用、天人合一等中华法文化的精粹。

 

他关注着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展,认为这项改革“既吸取了历史的经验,也吸取了近几年反贪腐成功的经验,是时代的需要、是历史的需要”。早在2007年,他就撰写了《中国监察法制史稿》一书,以后又主编了几本有关监察制度与法制历史的著作。访谈中,他为我们细细梳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经历的源起与变革,讲授御史出巡对遏制腐败起到的重要作用,讲述监察御史不畏权贵的历史故事。

 

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作为一名老党员,先生高度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重拳反腐取得的成果,在为广大党员干部题写寄语时,欣然写下“牢记入党初心,永葆进取精神”这十二个字。

 

如今86岁的老人,阅读需要用七倍放大镜,仍然每天坚持工作至少四到五个小时。“书生珍重翰墨事,愿留文字在人间”。这,就是一位饮誉学界的法史大家的情怀。(鲍爽)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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