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可国】董仲舒责任伦理思想与当代社会责任体系建设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5 18:46:54
标签:董仲舒、责任、责任伦理

董仲舒责任伦理思想与当代社会责任体系建设

作者:涂可国

来源:《衡水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庚子七月初七日庚子

          耶稣2020年8月25日

 

 

 

作者简介:涂可国(1961-),男,湖北麻城人,山东社会科学院国际儒学研究与交流中心,研究员。

 

摘要:董仲舒责任伦理思想极为独特而深刻,它不仅从名言角度就“责”“任”和“责过”等概念做了阐发,提出了“春秋责在而不讨贼者”“系之重责”“恶厚而责薄”等命题,还从隐含视角立足于心学资源揭示了儒家责任伦理。董仲舒承继了孟子重责的传统,阐释了责己责人、“擥名责实”和“君之重任”“王者之任”“以成民之性为任”等思想范式;他还用“良心”“本心”“心善”“惧惕之心”等相关概念分析春秋大义,围绕心与责任的关系问题,实质性地阐述了心志决定责任、善心是评价义务行为合理性的标准、“尊礼重信”的义务诫命基于人的“良心”和惨怛之仁心使人肩负起恤民救民的责任等理念。董仲舒的责任伦理思想,可以为建立责任制度、培植责任人格、建构责任心学、塑造责任伦理提供精神资源。

 

关键词:董仲舒;责任;责任伦理;责任体系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ZX046)

 

《董仲舒与儒学研究》专栏特约主持人按语

 

儒家重道德、讲伦理。国内学者不乏从马克斯·韦伯“责任伦理”视角诠释儒家立场、主张者。涂可国研究员指出,《春秋繁露·仁义法》篇立足于董仲舒自己创构的“仁义法”,从人我关系维度涉及“责”的概念,虽并没界定“责”,但从所处的语境当可以悟出“责”的基本内涵即是“以仁治人,义治我,躬自厚而薄责于外”。这里的责,当指要求、督促、诘问、批评,而没有责任之含义。区分儒家道德与伦理、心性与礼法,方可展开所谓“责任伦理”的论述与阐发。

 

上海交通大学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中华孔子学会董仲舒研究委员会会长

董子学院、董仲舒国际研究院、董子讲坛首席专家余治平博士

 

迄今为止,学界对董仲舒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他的以“天人感应”为核心的天人思想、以“性三品”说为核心的人性思想、以“大一统,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思想、以“兴教化,正万民”为核心的教育思想、以“君权神授,德主刑辅”为核心的法学思想以及以“良心、精心”为核心的董仲舒心学思想等上[1],其以“伦理纲常、道德说教”为核心的伦理思想也引起了一定的关注[2-4]。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关于董仲舒责任伦理思想的专门研究尚付阙如。其实董仲舒责任伦理思想极为独特而深刻,它不仅从名言角度就“责”“任”和“责过”等概念做了阐发,提出了“春秋责在而不讨贼者”“系之重责”“恶厚而责薄”等命题,还从隐含视角立足于心学资源揭示了责任伦理。本文试图从“责”“任”和“责过”名言范畴和董仲舒心学的责任意涵两个方面诠解董仲舒的责任伦理思想,以进一步推进董学和儒家责任伦理学研究的深化。

 

一、责己责人:责任伦理主体指向结构

 

董仲舒承继了孟子重责的传统,较为注重“责”的讨论。经过检索,发现《春秋繁露》“责”的用例一共有13项,并主要出现在《春秋繁露·玉杯》篇中,该篇共有8项;它主要从厚薄的角度阐发了“责”的范畴,基本义项为责备、谴责、惩罚、追究、督促和批评,如“春秋责在而不讨贼者”“系之重责”“恶厚而责薄”等。《春秋繁露》使用“责”概念较多的另一处是《春秋繁露·仁义法》篇,它立足于董仲舒自己创构的“仁义法”从人我关系维度涉及“责”概念,虽然它并没界定“责”,但从所处的语境当可以悟出“责”的基本内涵即是要求,譬如它讲:“以仁治人,义治我,躬自厚而薄责于外。”[5]321

 

在儒学发展史上,董仲舒建构了丰富而深刻的仁义法,阐述了独特的用以处理人我关系的道德智慧。在论述以“以人安人,以义正我”为核心内容的仁义法的过程中,他论及责己责人问题。他这样说:

 

《春秋》刺上之过,而矜下之苦;小恶在外弗举,在我书而诽之。凡此六者,以仁治人,义治我,躬自厚而薄责于外,此之谓也。且《论》已见之,而人不察,曰:“君子攻其恶,不攻人之恶。”不攻人之恶,非仁之宽与?自攻其恶,非义之全与?此之谓仁造人,义造我,何以异乎?故自称其恶,谓之情;称人之恶,谓之贼。求诸己,谓之厚;求诸人,谓之薄。自责以备,谓之明;责人以备,谓之惑。[5]321

 

董仲舒用仁义法去分析责己责人问题,认为君子试图分别仁与义,以此调节人我关系。他指出,《春秋》讽刺上位者的过错,而宽容下层人的过失;对外人的小过错从不列举,而自我的小过错则书写且加以批评,这些正是体现了“仁治人,义治我”的仁义法,彰显了孔子说的“躬自厚而薄责于人”的为人之道;《论语》早已提出过“君子攻其恶,无攻人之恶”的戒律,它体现了仁的宽容精神,只是有的人没有觉察到而已;自己责备自己是全面行义的表现,对自己求全责备是明智,对别人求全责备则是迷惑。董仲舒把责己责人置于仁义之道框架中加以阐释,把责任伦理与仁义道德有机结合,从特定视域进一步为儒家一贯提倡的严责己宽责人情怀灌注了新的内涵,不失为对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创新发展。

 

二、重任:责任伦理的主要类型

 

相比“责”而言,董仲舒更为注重“任”字的使用。就动词性的“任”来说,《春秋繁露》“任”字的内涵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为使用。如“考意而观指,则春秋之所恶者,不任德而任力,驱民而残贼之”[5]48“见其指者,不任其辞;不任其辞,然后可与适道矣”[5]51。二为任用。董仲舒尤为重视治国理政中的“任贤”策略,《春秋繁露》反复强调了这一点,提出了一系列知人善任的“任”论,例如“以所任贤,谓之主尊国安,所任非其人,谓之主卑国危”[5]99“是故任非其人而国家不倾者,自古至今未尝闻也”[5]99“任贤臣者,国家之兴也。夫知不足以知贤,无可奈何矣。知之不能任,大者以死亡,小者以乱危”[5]99等。这些句子中的“任”都具有“任用”“任命”“使用”等意涵。

 

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也经常在名词性的意义上使用“任”字,而这一词性意义上的“任”即相当于我们现代使用的责任、使命、义务。作为为汉代中央集权统治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的著作,《春秋繁露》主要阐述的是君主的重要责任。

 

其一是依据《春秋》的意旨提出了“君之重任”。董仲舒引述子夏的话说:“有国家者,不可不学《春秋》。不学《春秋》则无以见前后旁侧之危,则不知国之大柄,君之重任也。”[5]183这意思是说,拥有国家的君王,不能不学习《春秋》;如果不学习《春秋》,就不会发现自己周围的各种危险,就不知道掌握国家的大权是君主的重大责任。

 

其二是根据天人合一之道指明“王者之任”。董仲舒经常运用四时、阴阳、五行学说去理解和把握天道人道,据此,他不但讲《春秋》对人世间的道理都有记载,因而能不能把人道与天道相配合是君王的重要任务:“春秋举世事之道,夫有书,天之尽与不尽,王者之任也。”[5]650而且还指明,君主所要做的重要事情是不可不知天,要学会体天意、观天志、察天道,尤其是要按照四时、阴阳、五行的运行规律配天之道,恪守予夺生杀各当其义、列官置吏必以其能、好仁恶戾任德远刑三大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为人主者,予夺生杀,各当其义,若四时;列官置吏,必以其能,若五行;好仁恶戾,任德远刑,若阴阳。”[5]650

 

其三是依照特有的人性论指明“以成民之性为任”。董仲舒根据性朴论强调“善者,王教之化也。无其质,则王教不能化;无其王教,则质朴不能善”[5]389-390,认为人性只是有善质还不是现实的善,由此赋予了君王教化民性的历史使命:

 

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善,于是为之立王以善之,此天意也。民受未能善之性于天,而退受成性之教于王,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今案其真质而谓民性已善者,是失天意而去王任也。万民之性苟信已善,则王者受命尚何任也?其设名不正,故弃重任而违天命,非法言也。[5]381

 

董仲舒从自然与人为、天性与教化二元对置维度批驳了孟子的性善论,认为人虽然天生有善质但人性本身还不善,需要君主进行教化才能为善;人秉承了还不能称为善的天性,然后接受帝王对本性的教导,是上天赋予帝王化导民性以从善的责任;已经深入考察了人的真实本质却仍认为民性是善的,这既不合天意也取消了帝王的责任;如若万民之性的确已善,那么帝王接受了上天的命令就没有什么责任可言;由于定名不正确,导致帝王违背天的意志而放弃重大的责任,这不是正确的言论。虽然这段论说旨在阐发“性待教而善”的中心思想,虽然其天命论和帝王至上主义需要剔除,但它彰显最高统治者化导民性为善的责任还是值得肯定的。

 

三、责过:作为道德活动的责任伦理内容

 

董仲舒尽管不常将“责”和“过”并举,更没有使用“责过”范畴,但常把“罪”和“过”作为同义词运用,并从实质内容上阐发了问责、思过、改过等思想。如,他评价赵盾的过失所在“过在不遂去,罪在不讨贼”[5]39,指出《春秋》记载“缘人情,赦小过”是君子之言[5]183等。

 

最值得关注的是,董仲舒的责过伦理阐述了两种相反相成的观点:

 

一方面是“擥名责实”。在《春秋繁露·考功名》篇中,董仲舒论述了考察各级官吏功劳与名声的必要性、方式方法和奖惩措施,借此提出了“擥名责实”的洞见。他云:

 

擥名责实,不得虚言,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官职不废,虽有愚名,不加之罚。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贤愚在于质,不在于文。故是非不能混,喜怒不能倾,奸轨不能弄,万物各得其冥,则百官劝职,争进其功[5]212。

 

这里董仲舒虽然重点讲的是赏罚观,但其思想基础则是名实观。因为赏罚要体现公正原则,就必须使名实相符。所谓“擥名责实”,不应是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注解的“根据名声求取实效”[5]213,尽管“责”有索取、求取之义,但此处的“责”应作督查、考察解,与“擥”意义相当,“擥名责实”即是观察名声和考察实绩。“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论断体现了功与赏、罪与罚的公正对等原则,它意味着人的行为的功过是问责的重要根据。

 

这段文字与儒家责任伦理密切相关的还有,董仲舒认为只要做到“擥名责实”和“功赏罪罚”,那么就可以使“百官劝职,争进其功”。所谓“百官劝职,争进其功”也就是官吏之间互相勉励而恪尽职守、争相建功,它展现了强烈的职业责任心。在《春秋繁露·保位权》篇讲到人主的治国之道时,董仲舒表达了类似的思想。他说:“擥名考质,以参其实。赏不空施,罚不虚出。是以群臣分职而治,各敬而事,争进其功,显广其名,而人君得载其中,此自然致力之术也。”[5]206大意是,人君只要根据官员的实际功业进行赏罚,就一定能够促使群臣各尽其职、各尽其责。

 

另一方面是“恶厚而责薄”。一般说来,功与赏、罪与罚应该如上所述讲究对等,一个人所犯的错误与应受的责罚相一致、所犯的过失与惩罚相配合。但是,令人深思的是,董仲舒又提出了与之相反的“恶厚而责薄”观点。据《春秋繁露·玉杯》载:

 

问者曰:“人弒其君,重卿在而不能讨者,非一国也。灵公弒,赵盾不在。不在之与在,恶有薄厚。《春秋》责在而不讨贼者,弗系臣子尔也。责不在而不讨贼者,乃加弒焉,何其责厚恶之薄,薄恶之厚也?”曰:“《春秋》之道,视人所惑,为立说以大明之。今赵盾贤而不遂于理,皆见其善,莫知其罪,故因其所贤,而加之大恶,系之重责,使人湛思,而自省悟以反道。曰:‘吁,君臣之大义,父子之道,乃至乎此。此所由恶薄而责之厚也。他国不讨贼者,诸斗筲之民,何足数哉!弗系人数而已,此所由恶厚而责薄也。’《传》曰:‘轻为重,重为轻。’非是之谓乎?故公子比嫌可以立,赵盾嫌无臣责,许止嫌无子罪。《春秋》为人不知恶,而恬行不备也,是故重累责之,以矫枉世而直之。矫者不过其正,弗能直,知此而义毕矣。”[5]45

 

按说,国君被杀重臣在场责任大,不在场责任小,但《春秋》对在场的、罪过大(责任大)的人责备轻,而对不在场的、罪过小(责任小)的人(如赵盾)却责备重。对此问题董仲舒依据《春秋》笔法做了解释:《春秋》奉行的总原则是针对人容易迷惑的问题而特别彰显出来以使人对其是非更加明白,赵盾虽然贤良但做了不合于理的事,人们只是看到他的善行而忽视其所犯的错误,因此借他的贤能而安上大恶的罪名,并给予严厉谴责,目的是为了使人对赵盾是否没有在场以及有没有尽到臣子的责任等问题反思、自省、自悟,以返回到正道上来,正是由于担心人不知道贤人的过错以致不能警戒,所以《春秋》才矫枉过正,促使人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这里,董仲舒依据《春秋》大义就如何责过进行了深刻的阐释,其对“恶厚而责薄”的辨释,突破了《春秋谷梁传》中说的“为尊者讳耻,为贤者讳过,为亲者讳疾”和《春秋公羊传》讲的“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观念,指明了过失与惩罚、失责与担责的复杂多元关系,阐明了“恶厚而责薄”和责任“轻为重,重为轻”的深刻哲理,为儒家的责过思想提出了独特的见识。

 

四、问心:董仲舒心学的责任意涵

 

董仲舒虽缺乏对心的自觉的、专门的阐述,其心学思想较为零散,但在《春秋繁露》中,他诠释了心的内涵、特质、功能、工夫和要求,如他从中和之道维度说:“凡气从心,心,气之君也,何为而气不随也?是以天下之道者,皆言内心其本也。故仁人之所以多寿者,外无贪而内清净,心和平而不失中正,取天地之美以养其身,是其且多且治。”[5]614而且还指明了君臣的责任:“是故君臣之礼,若心之与体。心不可以不坚,君不可以不贤,体不可以不顺,臣不可以不忠。”[5]634同时还用“良心”“本心”“心善”“惧惕之心”等相关概念分析春秋大义,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心学构成了董仲舒的思想基础。

 

围绕心与责任的关系问题,董仲舒不乏精彩之论,归纳起来大致展现在以下方面:

 

1.民臣之心决定了不可无君

 

董仲舒认为“《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其理由是:“缘民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一日不可无君,而犹三年称子者,为君心之未当立也,此非以人随君耶?孝子之心,三年不当,而踰年即位者,与天数俱终始也,此非以君随天邪?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义也。”[5]30《春秋》提出的法则是民众必须服从君主、君主顺从上天的义务,而这取决于两种心:第一是民臣之心,它决定了不能没有君主;第二是君心,国君之所以继位三年才称子,是因为他具有孝子之心、心中悲痛不忍心当父位,而三年之后即位是与天的年数相一致,这表明君主要服从天。且不论董仲舒基于天人相副论证“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的观念是否妥当,他采用“民臣之心”“君心”和“孝子之心”概念加以解释还是符合人之常情的。

 

2.心志决定责任

 

董仲舒断言《春秋》一书之所以重视微言与其“贵志”不无关系,并援用《诗经》“他人有心,予忖度之”的话语评论,根据赵盾外在的所作所为可以推断他内心并不想“弑君”:“今按盾事,而观其心,愿而不刑,合而信之,非篡弒之邻也。”[5]39在他看来,就像孝道要求儿子应当为父亲尝药一样,君臣之道要求做臣子的理应为君主讨贼,这是其应尽的本分责任,否则就应视为“弑君”;赵盾没有弑君的想法,只是跟弑君有某种牵连,他的罪过是没有逃到境外去、回来又没有讨伐凶手:“无弒之志,挂恶谋者,过在不遂去,罪在不讨贼而已。”[5]39由此可见,一个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既要考察他内心的动机也要分析他的实际行为。

 

董仲舒指出《春秋》之所以批评鲁文公为“丧取”,在于他没有遵守“三年之丧”的礼规,要知道“三年之丧”体现的是父母养育之恩;即便无法自始至终随从习俗也应该表露出一定的怀念之意;可是鲁文公不仅无一点悼念的意思,反而想娶亲之事,可见《春秋》特别鄙视没有人情味的人——“贱其无人心也”[5]25。他认为根据这件事可以得出礼最重要的是志向和动机的结论:“志敬而节具,则君子予之知礼;志和而音雅,则君子予之知乐;志哀而居约,则君子予之知丧。……志为质,物为文,文著于质,质不居文,文安施质;质文两备,然后其礼成。”[5]27董仲舒指明春秋大义虽不否定事、物和礼的重要性,但更为凸显臧否人物、事件的优先性,以此作为评价孝亲之类责任行为正当性的要素。

 

3.善心是评价义务行为合理性的标准

 

董仲舒评述孟子的“春秋无义战”观点时指出,晋国进攻楚国是“无善善之心”:

 

《春秋》无通辞,从变而移,今晋变而为夷狄,楚变而为君子,故移其辞以从其事。夫庄王之舍郑,有可贵之美,晋人不知其善,而欲击之;所救已解,如挑与之战,此无善善之心,而轻救民之意也,是以贱之,而不使得与贤者为礼。秦穆侮蹇叔而大败,郑文轻众而丧师,《春秋》之敬贤重民如是[5]47。

 

《春秋》没有固定的措辞,而是随对象之变而变,晋国变为夷狄,楚国变为君子,故此它改变措辞以顺应这件事(即邲之战);楚庄王放弃对郑国的占有,表明有可贵的美德,晋国人不知道他的美善而打算攻击它;晋国所要救援的郑国已经解围,却还要向楚国挑战,这是没有好善之心而忽略民众意愿的表现,因此《春秋》才轻视晋国,不给予其如同贤者一样的礼遇,可见《春秋》非常重视“敬贤重民”。不难看出,董仲舒把有无好善之心作为判定救援义务是否合乎礼(合理性)的重要尺度。他进一步指出,《春秋》记录的战争有反对也有赞同、有义战有非义战,要理解《春秋》语词所不能表达而隐含其中的要旨,董仲舒认为必须“精心达思”[5]51。

 

4.“尊礼重信”的义务诫命基于人的“良心”

 

按照董仲舒的解读,《春秋》“尊礼而重信”,把信用看得比土地更重要,把礼仪视为比生命更尊贵:“《春秋》尊礼而重信,信重于地,礼尊于身。”[5]5这从《春秋》对“宋伯姬疑礼而死于火,齐桓公疑信而亏其地”两件事加以肯定并推广为天下普遍遵循的准则可以得到佐证。《春秋》之所以根据“晋伐鲜虞”指认本为“中国”的晋国为“夷狄”,是因为鲜虞和晋国一样都是姬姓,按常理同姓之间应该互相帮助而不应攻伐,而且“人皆有此心”。“晋伐鲜虞”意味着“今我君臣同姓适女,女无良心,礼以不答,有恐畏我”[5]5,因此才被判定为“夷狄”。在董仲舒看来,同姓之间应当互相帮助而非互相侵害,这是有良心的体现,也是人之常情;《春秋》对晋国用“夷狄”“伐”等贬义词加以谴责表明,良心和同情心是决定尊礼重信责任的心理根源,也是决定同姓相助责任的情感基础。

 

5.惨怛之仁心使人肩负起恤民救民的责任

 

有人追问司马子反“为君使,废君命,与敌情,从其所请,与宋平,是内专政,而外擅名也。专政则轻君,擅名则不臣”而《春秋》却对他大加赞赏的理由[5]54,董仲舒解释说,这首先是因为子反因有惨怛之恩和仁者之心,因而能够关心民事民瘼,不忍心看到宋国人吃人,“为其有惨怛之恩,不忍饿一国之民,使之相食。推恩者远之为大,为仁者自然为美。今子反出己之心,矜宋之民,无计其间,故大之也”[5]54。其次是因为子反虽然违反了“卿不忧诸侯,政不在大夫”的礼规,但是,《春秋》之道讲究的是通权达变、有常有变,子反就善于变通,应知道,心中受惊而忘记别的事是人之常情,子反看到宋国人食人的惨状而震惊而哀痛并因此违背了正常的礼节,但是礼凝聚了仁、体现了仁,如果子反对宋国人食人的现象无动于衷,那就失去了仁心、仁德,礼也就无所着落:“今子反往视宋,闻人相食,大惊而哀之,不意之至于此也,是以心骇目动而违常礼。礼者,庶于仁,文质而成体者也。今使人相食,大失其仁,安着其礼?”[5]54

 

显而易见,董子继承了孔子“当仁不让”的观念和孟子“仁心”说、“四心”说、“推恩”说,充分阐释了不拘泥于世俗礼规、出自强烈的恻隐之心或仁爱之心而尽到爱民、重民义务的春秋大道、大义。

 

五、履责:董仲舒责任伦理思想对于当代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价值

 

社会责任是指社会主体在促进自身利益的同时保护和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义务,它是社会主体所应承担的,由社会所赋予的生态责任、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等的总和。社会责任是由责任主体、责任客体、责任目标、责任绩效、责任反馈和责任变迁(更替)对各种要素构成的有机体系。

 

现阶段,中国已经进入了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新时代,应当尽快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速实现由自发向自觉有序的阶段转变。这就需要各级政府提高社会责任的自觉意识,按照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要求来谋划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制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规划,实施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工程,完善政府社会责任书,以便更有效地保障权益的完美实现。

 

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文艺工作者要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责任”“担当”,几乎每篇讲话、文章都体现了责任担当意识,他提出了“责任重于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职要问责”“领导干部要敢作为、勇担当”“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强化改革责任担当”“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不负重托,不辱使命”“我将无我,不负人民”“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等一系列精彩的责任论述。

 

为此,应当深入挖掘包括董仲舒责任伦理思想在内的中国优秀责任伦理文化传统,以为建立责任制度、培植责任人格、建构责任心学、塑造责任伦理提供精神资源。

 

1.建立责任制度

 

一是道德责任制度。促进道德责任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不同领域、不同主体、不同职业、不同行业建立道德责任制度,构建合理的道德责任承诺制度、奖惩制度、追究制度、评价制度等,创建良好的道德责任体系,把硬约束与软约束结合起来。

 

二是问责追责制度。董仲舒揭示了责备、谴责、惩罚、追究、督促和批评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春秋》责在而不讨贼者”“系之重责”“恶厚而责薄”等理念。我们应该吸收董仲舒这些责任观念,形成完善的问责制。打造责任型政府,确立执政者的权力和职责之间的边界,推动责任和权力匹配。加强有效监督,对越权或不尽责的行为进行惩罚;要求追究失职、渎职者的责任,促使其承担失责带来的过错。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构建定责、践责、考责、问责、追责的责任链条。

 

三是责任宽容制度。诚然,有错必纠、有过必责。但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况且即便是圣贤,也有犯错的时候。因此,董仲舒主张“躬自厚而薄责于外”,宽容下层人的过失,彰显了孔子说的“躬自厚而薄责于人”的为人之道。这启发我们应当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对一些不是故意而是出自真心但工作中出错、犯错的人给予包容、宽容,给那些愿干事、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撑腰鼓劲,让他们放手闯、大胆干。

 

2.培植责任人格

 

人格是个人性格、特征、态度或习惯的统一,代表着人的尊严、价值和品格。每个社会主体既是各种权利的享受者,也是责任和义务的担当者。所谓责任人格,简单地说,就是具有深厚的责任观念,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在实践中积极履行自己份内的责任,对于行为因失误和不作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敢于承担责任的人格。

 

当代中国责任人格的培植与建设,一是要培养责任主体,包括教育和培养责任市民、责任干部、责任商人等;二是要培养责任社会组织,包括责任企业、责任社区、责任机关、责任学校等;三是要培养责任国家,使我们国家真正成为负责任的大国。

 

董仲舒承继了孟子重责的传统,阐释了“君之重任”“王者之任”“以成民之性为任”等思想范式。这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意味着要努力确立、挺立敢于担当的责任人格,提高履责能力,锻造勇于担责、善于履责、敢于负责的责任胸怀。换句话说,领导干部建立健康的责任人格,要认识到自身担负的社会责任,要具有强烈的担当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应从董仲舒的责任伦理思想中汲取道德智慧和政治智慧,勇于承担责任,树立起、牢固起忠诚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3.建构责任心学

 

董仲舒用“良心”“本心”“心善”“惧惕之心”等相关概念分析春秋大义,围绕心与责任的关系问题,实质性地阐述了心志决定责任、善心是评价义务行为合理性的标准、“尊礼重信”的义务诫命基于人的“良心”和惨怛之仁心使人肩负起恤民救民的责任等理念。这些深刻地启发我们应该也能够建立起当代中国的责任心学。

 

建立责任心学,首要的自然是吸收董仲舒责任伦理思想的精华,引导人们树立勇于担责的意识。但是,也要像董仲舒阐明的那样注重挖掘自己的仁心、良心、本心、善心、惨怛之心,为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提供心性基础,让人们面对自己的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感到自责,感到羞耻,感到良心不安,借以唤醒自我的道德自律心与责任心。尤其是每个共产党人要重视存养、扩充自身的良心,致力于建构共产党人的心学,积极投身于当前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把责任、义务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使自己能够恪尽职守、建功立业。

 

4.塑造责任伦理

 

责任伦理具有两种指向:一是从道德行为价值评判角度把它规定为与功利主义相对立的范畴,就此而言,康德伦理学可称之为责任伦理学或义务伦理学;二是从道德行为评判依据角度把它看成是对行为后果负责的伦理,依此康德伦理实为一种意图伦理或信念伦理而同责任伦理相对立。所谓责任伦理,本质上就是一种反映责任、体现责任、承载责任的伦理形态,是关于责任的道德观念、道德构想、道德治理、道德情感,其核心就是道德责任。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责任伦理建设成为当务之急。董仲舒的责任伦理思想较为丰富,不仅对“责”“任”和“责过”等概念进行了阐发,提出了“《春秋》责在而不讨贼者”“系之重责”“恶厚而责薄”等命题,还阐述了责任伦理的心学资源。据此,应当挖掘其中蕴含的责任伦理观念,推动全社会塑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历史使命感和“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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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邹顺康.董仲舒“三纲五常”思想评析[J].道德与文明,2014(6):17-20.
[5]董仲舒.春秋繁露[M].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2.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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