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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忠信作者简介:范忠信,男,西元一九五九年生,湖北英山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先后供职中国社科院台湾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华侨大学,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八届执行会长。著有《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等。 |
原标题:《范忠信、可晓|中华法系宏观认识路径上的多年探索及其自省——范忠信教授访谈录》
受访者:范忠信(华侨大学、上饶师院特聘教授)
采访者:可晓
来源:法律史评论
时间:孔子二五七七年岁次丙午九月十二日戊辰
耶稣2026年10月21日
【引用参考】
范忠信、可晓:《中华法系宏观认识路径上的多年探索及其自省——范忠信教授访谈录》,《法律史评论》2025年第3卷·总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26年版,第425至438页。
【作者简介】

范忠信,1959年生,湖北英山人。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中国政法、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处长、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等,现为华侨大学、上饶师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等。先后获“全国优秀教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等荣誉称号。著作有《情理法与中国人》《明刑弼教: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殊途同归: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官与民:中国传统行政法律文化研究》《中华法文明的基因与秉性》等十多种。
可晓按:不久前,受《法律史评论》之委托,我对知名法律史学者范忠信先生进行了一次书面专访。范先生先后任教于苏州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华侨大学,从事法律史教学和研究三十多年,曾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著有《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等十余种,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百余篇,曾获首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2023年,先生又喜获国家社科基金立项资助,开始主持“中华法系历史溯源及当代价值研究”重大课题研究。借着这一课题立项事,我函列十余个问题求教于先生,请先生回顾自己数十年法律史研究的心路历程,总结自己在中华法系宏观研究路径上的成败得失,并就上述重大课题的未来研究谈谈自己的构想。先生欣然受访,很快逐一书面回答了我的提问。这些回答,读之受益匪浅。现将笔谈记录整理出来,与读者们分享。
问:范老师好!受《法律史评论》委托,很荣幸扮一回采访记者,对您进行一次学术访谈。按照专访惯例,我想先从您的求学治学之路谈起。请问,是什么原因促使您选择了看起来有些吃力不讨好的法律史专业,尤其是选择了法律思想史、传统法律文化、中西法律文化比较这一类宏观研究路径?关于这,我很想从您本科时代学术兴趣形成开始了解起,可以吗?还有您的本科、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时分别主要出于哪些特别考虑?它们与您后来对中华法系或中国法律传统的宏观研究路径之间有何关系?
答:谢谢可晓同学!也谢谢《法律史评论》邀约!要回答你这开门一问,有点说来话长。我走上法史这条道儿,实属偶然。我是1975年7月初中毕业的,随即进了公社(乡)新建的望江耕读中学。学校办在海拔千米的高山顶上,整天昏天黑地、只耕不读地劳动,烧瓦建房、砌岸垦地、种茶采茶,甚至挖平山顶搞人造小平原。如是八个月后,1976年4月初生产大队(村)把我喊回来补缺做民办教师。误人子弟一年半后,1977年9月被大队派往县城“四厂”建设工地当民工,每天开山采石、挖填土方、垒石砌基、建筑厂房,如是又一年半,1979年2月回到大队。回来后,先被安排当了大队的农技员,后到茶场当茶农,如是再半年多。1979年10月中旬到公社的南河高中文科班插班补习,1980年7月参加高考获录,9月正式进入西南政法学院。
进了大学,我就爱上了历史。因为高考时历史课考分最高,到了大学自然对史类课程更感兴趣。学校开设的史类课程,包括中共党史、国际共运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罗马法等好多门。必修的自不用说,选修的都选了,都用功地去学。那时候,在我心目中,史学是最有学问的。特别是,在与张警、杨景凡、林向荣等老师多次交谈后,在先后听了杨联华、孙守煌、郭惠芬、罗鸿瑛、张和光、俞荣根、陈金全、曾代伟等老师讲授的中外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及罗马法课程后,我对法律史学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写本科毕业论文,就选了个法史题目,“中国古代法制中的重农抑商传统”。本来说是张警教授亲自指导,后因老先生身体不好,就指定研究生江必新代为指导。必新同学指导我修改论文八九遍,不厌其烦,让我大为感动。又看到江必新、叶峰、胡泽君等研究生的宿舍里桌头、床头、书架堆满了许多深奥的古籍,我大为惊异和羡慕。于是,决定报考法史研究生。
1984年秋,在杨景凡、俞荣根老师指导下,我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从杨鹤皋教授,专攻中国法律思想史。我们专业,每届只招两个学生,导师组由校内校外五位老师组成。北大的张国华、饶鑫贤老师及本校的杨鹤皋、高潮、林中三位老师,五人共同指导我们两个学生,简直是“超博士”待遇。北大的张国华、饶鑫贤、沈宗灵教授,人大的曾宪义教授,全国人大的郭道晖教授,中国社科院的吴大英教授等,都正式讲授一门课。我们还到人民大学选修过石峻、张立文教授的哲学史课程。1985、1986年间,我还自费报名参加了中国文化书院举办的中国文化或中西文化比较讲习班,有幸一两周连续面奉梁漱溟、冯友兰、金岳霖、季羡林、张岱年、金克木、周一良、周谷城、汤一介、戴逸、袁晓园、李泽厚、杜维明、陈鼓应等文史哲名家教诲,领略名师们的人格风采和思想个性,受益匪浅。
硕士期间的研修为后来的学术生涯奠定了基础。刚一入学,我就选定“古代中国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反思”为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因为这一题目的宏大叙事需要,我广泛搜阅近百年法律史、政治史、思想史著作,还恶补了“四书”“五经”“十三史刑法志”等国学基础。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同时,我还利用所获资料写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通览》《中国古代法律哲学》两部书稿,前者被天津教育出版社出版,后者成了《情理法与中国人》的基础。硕士毕业后,我被分到中国社科院台湾所工作,参与创办《台湾研究》季刊。其间,因登门请梁漱溟先生题写刊名,访邀北大、人大、社科院名家们为刊物写文章,参加史学界、法学界各类研讨会,参与所里举办台湾史与两岸关系研讨会,受海峡两岸的史学、法学名家们的熏陶愈来愈多,学术研究兴趣也与日俱增。
因为不愿意老是坐机关写简报、编刊物,1992年秋我一人携子离京南下,到苏州大学工作,开始了我的高校教师生涯。在苏大教法理学、法制史、台港澳法等课程三年过后,我又考回了北京,进人民大学师从曾宪义先生攻读中国法制史。三年里曾先生对我极尽宽容,不吝欣赏鼓励,我的治学能力更有提升。博士论文,我选了“伦理亲情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这一题目,这是我在法史研究领地里深耕的开始。从此,我开始特别关注中西法律文明在政治社会生活某些共同问题上基于“人性共性”的共同选择及潜在差异之类问题的研究。
你看我的本硕博三阶段求学历程,就知道我为什么走上了法史学术道路,特别是为何最后走上了宏观研究这条路。不怕丢脸地说,虽然很早就对历史有些兴趣,但因为从小缺乏国学的“童子功”训练,大学时又没有机会接触文物考古、目录校雠、音韵训诂等史学基本功训练,一开始就是以“大而化之”的方式认识历史,加之硕士研究方向又定在了思想文化史,所以没有能力也无机缘走上有严格“历史学”属性的法史研究道路了。
问:老师,您独著或与人合著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官与民: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研究》,是我们法史研究生们大多熟悉的学术入门书,是您过去多年研究中华法系或中华法律传统的代表性成果,对我们法科学子有相当大的影响。我很好奇,这几本书,分别是怎样产生的?您能讲讲它们的成书背景、写作意旨及意义关联吗?能讲讲您进行中华法系宏观研究的学术心路历程、学术思维个性吗?
答:提到这几本书,有些惭愧。说实话,都算不上什么系统严谨的学术著作,只不过是一个大轮廓、粗线条的综合汇报而已,不过是将自己多年“远观”(“遥望”)中国法律传统所获的宏观粗略认识简要整理出来,无知无畏地匆忙呈献给读者而已。《情理法与中国人》是我们三位英山同乡(郑定、詹学农和我)硕士论文的撷萃整合,是为迎合当时的“文化热”“传统热”匆忙推出来的。《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两书,是我从攻硕开始至新世纪元年约十五年间学术论文的分类汇集,其专讲中国法的归入前书,专讲中西比较的归入后书。《官与民: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研究》,则是曾宪义先生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子课题之一。曾师命我主持第四分卷(子课题),我拉了几位法史学者及我的博士弟子共同参与。大家一共写了103万字,其中我执笔71万字。这四本书的成书背景,大致如此。事出偶然,没什么事先规划。四者之间,也谈不上什么系统的意义关联,也就是说并没有多少逻辑、意旨上的互补互动关系,即使有也是意外的。至于“写作意旨”,其实刚才说了,就是迎合“文化热”大潮,将自己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的思考心得匆忙整理出来,想参与“法律文化热”的造势活动,想展示自己也有学术贡献而已,并没有什么严肃高尚的学术追求。
不过,这四本书产生过程,确实体现了我的学术心路历程和思维个性。就学术心路历程而言,我觉得自己经历了一个从激进反传统到冷静理性看传统的转变过程。具体说,1992年出版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一书,反传统性或批判性最强。2000年出版的《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批判性就有所减弱。2001年出版的《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就尽量在中西之间求同存异了。2011年出版的《官与民: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研究》,则对传统有更多“同情的理解”了。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到本世纪头二十年,经过五千年未有之历史大变局近四十年的淬炼、磨砺,我由一个激进的反传统论者逐渐转变为一个温和的“文艺复兴”论者。这种倾向,近几年似乎更加强烈了。
基于这一认识,最近十五年间我也写了一些论文,现已结集成《中华法文明的基因与秉性》一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此外,在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支持下,我企图以法律人的“火眼金睛”(“法眼”)重新研读儒家“十三经”等,写出了《传统礼经的法意释读》一书,总计五十五万字左右。其“总论”部分十五万字已用“礼言法旨:传统礼经的法理与宪制释读”书名,在贵州孔学堂书局出版了;其分论部分约四十万字,即将由江西人民出版社出版。这一课题的倾向,看上去几乎是回到“整理国故”的立场了,但其实并不是这样。这些年下来,我对传统文化的批判反省并没有完全放弃,只是现在更愿意努力整理阐发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治资源了。这样做,基于一种认识转变。因为我逐渐认识到,传统文化如我们民族的肤色、血型、基因一般,即使再怎么更加激烈地去反传统,大致仍是难以改变的,就如我们用漂白剂并不能改变我们的肤色一样。即使将传统视为民族的气质、性格、德行等,估计没个三五百年新生活、新制度作为熔炉的冶炼,也是很难改变的。既然大批判改变不了,不如沉下心来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省察,先认真地将传统中那些与现代民主、法治、宪治文明有契合或者至少并不冲突的成分努力解读或阐发出来,让国人对民主、法治、宪治少一些生疏感,多一些认同感,以减少民主、法治、宪治建设的阻力。要说我近几十年的研究有什么学术思维风格或学术旨趣特色的话,这大概就算是吧。
问:老师,下面我想与您具体聊聊您的几本主要著作。您能不能具体谈谈每本书的思想主旨、学术特点、学术贡献?首先《情理法与中国人》这本书,据我了解,1992年人民大学出版社初版后,三十多年间在国内及韩国均有相当影响,先后出版了多种文字的五个版本,很受法科学子欢迎;在国内及韩国多所大学,被指定为教学参考书。有人说这本书初步揭示了中华法系所拥有的“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法观念体系,认为这一套法观念体系是中国人特有的“文化基因”或“遗传密码”之一。我特别感兴趣的是,虽然从古代到现代,“情理法”似乎一直被看成中国法律场域中所有人共享的法律知识建构和法律思维模式,但这一整体的建构和模式其实已因近代历史巨变而显得“形在神散”了。今日之“情理法”,显然已不再是往昔的“情理法”了。因此,如何将“情理法”这一法律知识和思维建构放在“中国社会的现代性转型”这一历史背景中来进一步观察理解,分别说清楚“情理法”在传统和当代的不同知识内涵和思维内涵,重新厘清“法律知识”与“社会转型”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这种知识变迁背后的历史逻辑和社会逻辑,这大概更是当务之急吧!不知先生对此有何看法和设想?
答:这一问题有点不好回答。先说说这本书的思想主旨及学术特点吧,贡献有没有不知道。这本书,我的想法是,阐明中国人的基本法观念特征。所谓基本法观念,就是关于法之最重要、最根本、最基础、最关键问题的观念。这本书大致揭示或阐明了,中国人的法观念,就如中医或国医的基本观念。说“情理法三位一体”,犹如中医说人是天人合一、阴阳一体、五行共生的一个混沌整体。中国人不喜欢从西医那般实验、实证、规范、分析的角度或范式看待法律现象,只习惯于将法现象视为一个与政治政策、人伦道德、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混沌一体不可分割的整体。揭示了这一观念和思维规律,我们就知道在中国要建成西医式、分类科学式、实验式法治体系有多么困难了。传统思维模式告诉每个人,在法律问题上,不能“就法论法”地较真,要讲人情,讲情理,讲天道,讲人伦,讲政治,讲道德,讲信仰。这种观念,至今仍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也许,要建设法治中国,只有从这里开始,改造或重构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才行。
近代以来,经历了一百七十多年的历史剧变,“情理法”观念的确也有时过境迁的问题。现代的“情”“理”“法”三者与古时已经有相当大的不同了,但是国人是不是都认识到这种不同,还很难说。今天人们仍然大讲司法审判要“情理法兼顾”,其实际含义及影响与古时已有不同,但这并不是主要的。今天的“情”“理”中已包含民主、人权、自由、平等的因子了;今天的“法”已不再是“法即刑”之法,而是含有法治、宪治等因子的新事物了。况且,即使今日的人们都已经明确认识到这些,仍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情理法”这一思维模式,特别是三者间轻重排序的传统观念,还是会妨碍今日的法治目标本身。在法治追求下,“法律统治”“法律至上”应是一元追求,是不应该被二元或三元肢解分割的。法治之“法”,不再是古时的“刑即法”之法,本身就蕴含民主、自由、人权、平等、法治之“理”和“情”。在这种情形下,再漫不经心地讲“情理法三位一体”,必然贬损法治,损坏法的权威一元性。至于在法律确有缺陷或漏洞时,在法无明文规定甚至也无原则规定之时,用人民大众社会生活积累的善良习惯风俗加以弥补或救济,在不违背法治原则前提下去补救或救济,这当然是应该的。这看起来好像仍然是“情理法”思维,但实质上已经大不一样了。
问:老师,我还读过您的《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一书,也受益良多。您2000年出版的这本书,是宏观系统讨论中国法律传统特征和精神的代表作。这本书,从中国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地理环境与中华法律传统的关系、小农经济与中华法律传统的关系、宗法社会与中华法律传统的关系、中国法律传统的近代转型等十五个方面或角度出发,对中华法系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风格、特征、精神进行了全面的反省。每次读起来,总有一些登高远眺的感觉。
但是,如何解读历史,关系到如何看待当下、规划未来。关于这一问题,我特别感兴趣的是,从“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这个宏观视角来看,如何解读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或灵魂,如何评价我们法文化核心因子的是是非非,以及如何阐明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解读的意义,这些问题我们不能不同时考虑。换言之,我觉得,研究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是为了探究我们民族的“文化人格”,以及民族文化心理中的“幸福图景”。进一步说,我们不仅要关照到我们自己的历史与现在,还应当尽力关照到当下的环境污染、能源危机、物种危机、核战危机,以及偏执的宗教杀伐意识等一系列从根本上影响今日整个世界(地球的生物圈)的重大问题,而不仅仅是像欣赏博物馆橱窗中的文物古董那样去分析法律传统。在这些裹挟了全世界的现实危机面前,我们面临的真正的问题,也许不是如何轻巧柔滑地融入现实的国际规则和秩序,而是如何郑重其事地贡献我们的知识与力量,以应对这个现实的危机。当代西方最为伟大的历史学家汤因比和日本著名社会活动家池田大作在其对话中曾指出:要走出今日全球性的困境,则需要全人类形成一个“单一社会”或者“世界国家”,而中国传统文化将在这一目标下发挥其“主轴”性的作用。我不知道老师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具体说,从您的这本书中,我想到了如下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其一,什么是我们的文化传统中所理解的正义或权利?其二,如何尽量切实地实现这个正义或者权利?其三,我们的这种正义和权利观念,对当今世界所面临的“现代性”问题有哪些意义?
答:汤因比和池田大作关于中国文化对未来“单一社会”或“世界国家”追求(形成)有“主轴作用”之说,我不太了解,不敢苟同。我努力分析和阐发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并不是为了证明我们的文化有这种“神奇疗效”。我分析判断中国法律传统的精华糟粕,所使用的标准或尺度,所秉持的价值准据,当然是全球通识性的那个民主法治价值体系,这个是不能含糊的。这个体系,本质上讲,不能说是完全外来的,其实是出自中外共同人性的。不过,不能不承认,一整套概念体系主要是近代从域外传来的,在我书中,对十五个问题的分析,是借助了这一套判断依据的。完全脱离这一套,简直就没法儿进行现代分析。我的分析,只是病因和病理分析,不在乎开处方或设计手术方案。我的分析,当然包括分析我们民族的“文化人格”及民族文化心理中的“幸福图景”的意思,十五个方面的分析中也努力揭示民族“文化人格”的某些缺陷,也努力阐明民族大众心理中的“幸福图景”之某些固定套路及盲区等。在这本书里,我没有来得及特别指出中西之间的共识或类通,因为这是下一本书的内容。至于你说研究应该关照现实或当下,关切人类当下面临的困境或危机探讨传统资源能否应对人类共同困境或危机,老实说,这些并不是我当时的目标,我也确实没有做到,这是该书的缺憾。当时的我,的确没有那样的视野、胸怀、见识和睿智。我当时分析中国法律传统,的确有些静态地看,与现代性问题有些割裂,有些像拿着放大镜分析观察文物古董。
你问的那三个具体问题,我是这么看的。其一,传统中国人有正义观,所谓“天经地义”“民之常行”是也。但是,这些正义观并没有转化为权利观,很少与具体权利联系在一起。“天理·国法·人情”叠加肯定的那些正当诉求,也许就是国人实质上的权利观;“正当名分”“正名定分”“当仁不让”“安分守己”等,也许正体现了中国文化特色的权利义务观,历代思想家们也未能从人定法、自然法融合的层面对权利问题作出较为理性化、系统化的理解。我们有“正名”理念,但没有“正利”理念。“名分”“名义”中的“分”和“义”,你很难用“权利”一词去翻译。更且,“人情大于王法”“人情高于道理”的理念,甚至表明国人的正义暨权利观中包含对人性中某些并不高尚的惯性惰性予以承认和优容的成分。或者说,传统中国人的权利观,有一种临场性、经验性、相对性、艺术性、技巧性;并未形成一个理性的、逻辑性的、价值性的、高尚的观念体系。其二,传统中国人所认知的实现正义或权利的方式路径,无非倡导人们在政治社会生活中相互“礼让”(即相互优容、包涵)进而相互“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而已。只要大家都“克己复礼”,践行道德伦常,正义即实现,此时再追问“权利”是否实现(或受损的权利如何恢复),似乎已经无必要了,也显得有失文明档次了。人们似乎并未正式形成“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正义(权利)”“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实现正义”之类的观念。其三,我们这种正义观、权利观,对当今世界面临的“现代性”问题有何种意义?三言两语说不清。如果一定要说,那就是,西方法传统过于理性化地积极建构权利理念、概念之体系,这当然有利于实现法治型和谐,但也更易使人们因过分伸张权利(“得理不饶人”)而成为“刺猬人”,这样的社会和谐秩序需要很高的政治成本来维系。反过来,传统中国的正义观、权利观,也许更有利于建立起低成本、低代价的社会和谐。不过,不得不承认,那是下一个历史阶段的问题,不是吾邦眼下的急务。池田大作他们大约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我们不能太迷信了。营养不良、发育不良的人们,目下当然还不需要也跟着营养过剩的人们去嚷嚷防治高血糖、高血脂等富贵病。
问:您在《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的自序中说,您准备在“反省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利弊得失”中作出自己的贡献。您说中国近百年的“法律西化”运动,有许多矫枉过正的缺失,结果是不但过分对抗中国文化传统,甚至也对抗着所仿效的西方法内在精神。您的这一观点,我觉得很有启发。您通过对“亲亲尊尊”“亲亲相隐”“重典治吏”“见危不救”“和奸罪”等一系列问题的中西比较研究,发现在这些通常被认为是中国特有的“封建主义”“家族主义”“宗法主义”“义务本位”属性的制度或原则方面,中西法律文化之间有着惊人的暗合之处。您据此认为,人类各大民族的法制文明之间,有非常重要的深层次的共同价值基础和手段选择上的共性;这说明某种意义上全人类共享的“万民法”“理性法”“自然法”,可能是客观存在的。这一些判断,对“五四”以来的激进反传统思维,是一种很可贵的反省及拨正,对我们很有启发。
在这里,我特别想借着这本书的主题,与先生进一步讨论一下。先生认为,如果找到了中西法制文明过去数千年的共通基石或基础,厘清了其发生后来巨大分裂和差异的根本缘故,我们未来的法制变革事业就有了更明确的目标,法治建设道路就更加通畅。关于这些,我却有些不同的想法。
就您所说的中西共性而言,比如,男女婚配的信念与实践,生儿育女的信念与实践,此等最为自然的、最本质的生活价值,古今中外一体奉行,概莫能外。又如,买卖公平,诚实信用,此等可计算的公平,古今中外也是一体践行。我们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俗语,西方人也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格言。此等事体与说辞,其所体现的朴素正义观,古今中外大致一致。但是,更为重要的,其实在于共性背后的差异,在涉及一个社会共同体之“形而上”的生活情感、文化精神等层面上,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当,这些却是一个不能机械地整齐划一的概念。再如,如何理解婚配的意义,如何理解生儿育女的意义,不同的文化或有大相径庭的差别。它从根本上受制于一个民族、一种文化对于生命、生活、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理解。在此类“形而上”之处,如何看待生活的意义,如何理解生活的幸福、生命的尊严和荣耀,中国人和西方人有着许多潜在的差异,这应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当下的历史背景中,在我看来,解读这种差异,可能比找到共性更为重要。因为辨明差异能让我们更清楚地知道我们自己的优势和不足,若过分热衷寻找共性、夸大共性甚至刻意将非共性牵强附会成共性,则很可能让我们习惯于民粹思维,有意无意掩饰不足,在法治追求上心猿意马,或者踟蹰逡巡而不思进取。针对中西法律传统的深层共性,以及其存在巨大差异之缘故,您现在有更进一步的思考和认识吗?
答:谢谢你的这一警醒!我寻找中西法文化的共性,当然不是为“自信”而强找“共性”或强解“共性”。当年写书时,就是想从“问题共同处”、“人性共性”及“解决方案选择共通处”三者出发并力图发扬光大的,是想为法治在中国的实现寻找更加坚实的、有本土资源的基础。这一想法,至今没有变化。你说的男女婚配、生儿育女、买卖公平、诚实信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之类,其实正是上述“三共”的体现。事实上,不管哪个民族的法治理念、法治制度,都是从“三共”出发逐渐建立完善起来的。怎样在“三共”的前提下逐渐提高人的安全幸福程度,提高人的尊严和价值,这是人类文明升华的必经之路,再往前走就必然要向“法律的统治”(而非个人恣意的统治)、“良法的统治”(而非“恶法亦法”之治)靠近了。这二者合起来,不正是“法治”的最低标准吗?在不同地域、不同民族那里,人类文明,在其荦荦大端方面,应该是殊途同归的,是“条条大路通罗马”的。
不能不承认,若仅仅从学术研究目标而言,认识中西“形而上”之处的差异也许更重要。但是,从法治建设实践的需要而言,则发现和阐明这种“共性”更加重要。哪怕这种共性的成分在中国传统或本土资源中实际上很少,我们也应该以求同为主。为什么呢?因为法治建设要我们从自己民族文化中有相应根基之处开始,要从我们民族大众认识之所及、力所能及之处开始,从全人类有共同基础处逐渐做大做强。要知道,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同”(暗合)或共性,是可以通过这样的努力而逐渐扩张的,全人类民主法治文明的进步史已经说明了这一点。从已有的“同”着手或出发,必然逐渐会向原先是“异”的领域去求更大更多的“同”,因为这关乎各民族、各国家人民之间更能相互沟通,关乎大家更有一致认同的安全、自由和幸福标准。也就是说,过去以“异”的名义存在的那些妨碍安全、自由、幸福的因素,会越来越被大家清醒地认识到并力图加以改变。这一趋向,与文化多样性是没有矛盾的。文化多样性,是指实现安全、自由、幸福、尊严之途径方式的多样性,并不是在“三共”的基本价值、基本目标追求上各自选择,或以多种似是而非的东西去替代。
汤因比和池田大作他们所言“世界国家”追求及中国文化“主轴作用”之说,对我们这里的讨论也许尤其有启发作用。世界各大民族的哲人们,先后都阐发过各民族自己的“大同”追求,我们的《礼记·礼运》有“大同”追求,马克思主义也有“世界大同”追求。在这一点上不约而同、出奇地一致。除非不同人群、不同民族之间永远隔绝、从不交流,否则大家就一定会逐渐努力求同。因为,只有求同才会有更多的、更高层次的安全、自由和幸福。如果“求异”“存异”追求大于“求同”,人类就根本无法扩大交流,人类的安全、自由、幸福就不会提高。虽然各家各派、各民族主张的“大同”具体内涵大不一样,但这并不妨碍在交流中求同以升华幸福这一共同根本目标的存在。
问:您主编并主要执笔的《官与民: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研究》一书,与从前所有关于中国行政法制史的著作有些不同。我觉得,该书格外注重探究中国传统行政法律制度和惯例的根本理念或精神,并提出了“为民父母行政是中国传统政治和行政制度的灵魂”这一命题。全书分为“传统中国的国家和行政:特质和理念”“传统中国的行政主体法制”“传统中国的行政行为法制”“传统中国的行政救济法制”四编,其中第二、三、四编显然是比照近现代行政法学通行的三分体系(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三分法)来分析阐发,这对于探究中国传统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在体系,在中西比较的视角下认识中国传统行政法律文化的精神或灵魂而言,也许是有好处的。
不过,在我看来,这样的逻辑体例或分析模型,本身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这种分析确有可能弥补学界只注意静态的行政主体研究,不注意动态的行政行为研究等不足,有利于让人们看到传统中国的行政救济法制的客观存在,有利于证明即使严格意义上的“权在法下”“依法行政”等理念尚未形成也可能存在行政法制。但是,出于词汇沟通的方便而径直选取西方的行政法学概念来理解传统中国的行政方面法律现象,是否会导致“词宰制物”(即表达宰制事实)这一结果,造成实质理解上的走样?这里就涉及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包括如何平衡内在视角和外在视角,如何理解传统中国固有的行政法制和实践,如何触及传统中国真正的行政法制原理,以更加科学合理地建构一套解释传统中国行政法制的理论模型的问题,您的解释模型能达到这一目的吗?这些问题,我看您在这本书中也做过一些粗略的思考和检讨。现在时隔十多年,不知您是否对此有更加深入系统的认识?
答:这一问题,我当时虽也有所考虑,但未能深入思考。近现代中国学者分析阐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都面临着这样一个两难问题。不光研究行政法史如此,研究传统刑法和民法也难免,研究传统宪制问题更是如此。只有用近现代舶来的一整套法学概念、理念体系,我们才能在两种法律传统之间进行沟通,才能进行具体的分析比较。用现代的语言符号体系,用现代的价值标准,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如果有纯粹的第三方符号及标准可用,那当然就好办了。可惜,这样的第三方不存在,或者说还没有形成。仅仅用中国传统的理念、概念体系,是无法进行分析阐释的,因为现代性翻译无可避免。只要一翻译,就必然需要一套新标准,而这个标准是外来的。不过,我们可以从前文所讲的“三共”角度去考虑这一问题。概念符号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在“三共”问题上的沟通和比较,以合乎“三共”的标准进行现代性分析。这本书所分析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三大类问题,其实也是不同民族的政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只不过说法不一而已。各大民族的解决方案,也是基于人性的共性所作出的选择。选择虽有不同,其实只是对同一问题之本质的认识判断有差异,但解决问题的目标追求是一样的,也就是在想预防“疾病”、治好“疾病”这一目标上是一样的。但认知方式和水平不同,可能导致治疗方案不一致。就这本书的三大问题而言,不管中外古今的说辞多么不同,行政主体权责明确化、行政行为法制约束化、行政救济程序畅通有效化,应该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致追求。具体解决方案细节上或许有差异,那不过是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的差别而已。
问:作为青年研究者,我对您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命题十分感兴趣。我有个朦胧的认识,您对中华法系的研究是从“情感”这一元概念出发。发掘传统社会中人们真实的生活情感,将法律植根于整个社会的正义情感之中,似乎是您的研究动机、初衷、取向以及思维的基本线索。无论是关于中国法律传统具有“亲伦精神”的判断,还是中华法观念体系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判断,抑或对“亲亲尊尊”“亲亲相隐”等现象中外共性的判断,似乎都是从人的基本情感、本性等视角出发的。您所选取的史料及与之相关的亲属、家族、宗法、伦理等经验材料,似乎都离不开“情感”支柱来支撑理论框架。也许,用“情感”诠释法律,法学研究才有望合乎优雅的审美,才可能由刚硬的命令之学转向表彰优美心灵的人性之学。但这种路径和范式,能站得住脚吗?我感觉,这背后包含着您对“概念提炼”“命题建构”等方法论层面的深思,但我阅读后理解得不够透彻,希望您能给我开导一下。
答:你的这一印象,并不是我的本意。也许,我的几本书总起来确实给了读者这种感觉,那必是我表达不清晰、不鲜明所致。如果一定要说我的几本书有一个枢纽性、关键性概念贯穿的话,那也不只是“情感”,而是“人性—情感”这一复合概念。各民族的“人性”本质上是有相当共性的,但“情感”则不一定。“人性”相同,并不必然决定不同人群的“情感”处处一致。“情感”是在不同外因影响下从同样的“人性”发出的不同反应,各国家、各民族、各地方、各时代的“外因”(条件、情势)不同决定了他们在诸多具体“情感”方面有所不同。这样的研究范式或思维模式选择,其根本意思是,要将过去那种“强权—意志”的法制史叙事逐渐拨乱反正于“人性—情感”的法制史叙事。法律文化或法律传统,本来就是在两大动力或磁场下产生的,一是“权力”,二是“人性”。过去的研究过于强调权力,过于局限于权力的意志和视野,所以走偏了。我的这几本书,多少有点纠偏意愿,突出人性的视野。至于这一目标有没有达到,那就不敢自己说了。
问:老师一席话,全面总结反省了自己对中华法系的认识过程和主要心得。我想,更进一步,老师能否沿着此一思路,谈谈对中华法系基本问题的最新理解,以及未来研究使命和方向?特别是,老师不久前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专项资助,开始主持“中华法系历史溯源及当代价值”这一课题的研究,您能详细谈谈这一学术工程的研究构想吗?
答:关于中华法系问题的学术研究,近代学人们已经忙碌了一百多年。一个多世纪的研究,著作论文很多,学术见解很多。我个人的研究,其实相当一部分也算是中华法系问题研究,只是直接点明“中华法系”概念的不多。
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律传统,这几个概念人们常常并未严格区分,其所指对象也大体重合,只不过代表了不同的认识角度而已。“法系”本来是一个比较法学概念,本指不同国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之间的文化同源、格局近似现象,后来也常指代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或法律文化。作为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的多个法系之一,“中华法系”这一概念,既能概指唐代以后东亚多国间以中国法形态为母版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或法律族系(legal family,geneology of law),也能概指数千年中国法制自成一系地发展进化而形成的那个法律文化传统或法律统系(legal tradition,legal culture)。我向来喜欢从后一意义上省思中华法系即中国法律传统(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和精神,以及它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和意义。
要问对中华法系问题的最新理解,三言两语真的说不清。我只能说,无论是从古代东亚多个国家共享的一个法律族系及法族风格的意义上讲,还是从中华法律文化几千年自成一系的发展模式的意义上讲,中华法系问题既有学术理论的一面,也有政治思潮的一面。我倾向于将两方面兼顾起来考虑。“中华法系”概念和理论,自20世纪初提出时起,就有着我们民族在五千年未有之历史大变局下重建民族自尊、自信、自豪的时代大背景,这是研究者不能不正视的。在进行中华法系问题学术研究时,不能无视这一大背景的存在。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一时代思潮大背景对于学术研究的影响,特别是非学术诉求对学术研究之话题和范式的深刻影响。就中华法系研究而言,这一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中华法系或中华法律传统之内涵、价值、精神、特征等的研究,过去长期是“反封建”“反传统”思维笼罩着学术,政治批判大体上宰制了学术判断。于是,关于中华法系的本质、价值、内在原则的理性科学分析判断长期有所不足。二是关于重建中华法系或创建新中华法系等问题的话语体系较强,其迎合宏大国是、振奋民族精神的考虑常常多于科学理性思考。很多研究常常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历史事实:法系现象和格局,是在国际文明互动关系大历史的因缘际会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不是某一两个国家的精英们刻意设计或建构出来的。三是关于以新的主义指导中华法系重建的说法,也值得反思。民国时主张以“三民主义”为指南重建中华法系,改革开放以来主张重建社会主义的新中华法系。这类想法更多是政治纲领和意识形态性质的,学术思想性有待提高。况且,这种说法,对于一般系由多国共同组成的一个法系而言,也许有点一厢情愿。“三民主义”“社会主义”等意识形态能否像古时的儒家思想文化和价值观一样成为多国的共同选择,这也是很值得仔细斟酌的。
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和委托,我自去年开始主持“中华法系历史溯源及当代价值研究”这一重大课题。这一研究,虽然是命题作文,我们会朝乾夕惕,全力以赴。我们的研究,既要尽可能集成、采纳近现代百余年中华法系研究的成就,还要力争弥补百年研究的某些缺憾,力争取得真正有历史科学学术价值的新成果。在我们的研究规划中,以下重要问题的研究是需要特别推进的:(1)关于中华法系(法律传统)形成原因、历史渊源及演进历程的研究;(2)关于中华法系(法律传统)特征、精神(灵魂)、基本价值理念的研究,特别是中华法系各国之法制共同特征及共同精神(价值理念)的研究;(3)关于中国法制对古代日本的影响及中日法制交流史研究;(4)关于中国法制对古代朝鲜的影响暨中朝法制交流史的研究;(5)关于中国法制对古代越南的影响暨中越法制交流史的研究;(6)关于中国法制对古代琉球国和其他东亚国家影响的研究;(7)关于中华法系的现代性、普世性精华和价值研究;(8)关于中华法系的衰亡过程及原因问题的研究;(9)关于中华法系复兴或重建新中华法系问题的研究;(10)关于法系学、中华法系学之研究范式、方法问题的研究;(11)关于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价值理念、法律体系及风格特征的比较研究。
可晓:谢谢范老师耐心细致的答复!预祝老师的重大课题研究取得圆满成功!
范忠信:谢谢可晓同学!谢谢《法律史评论》!
注释略,详见纸质书。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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