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士远】《尚书》学与汉代政治伦理

栏目:经学新览
发布时间:2017-03-01 14: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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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学与汉代政治伦理

作者:马士远(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两汉《尚书》学研究”负责人、曲阜师范大学特聘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二月初七日

           耶稣2016年3月15日


 

《尚书》提出了“天之断命”、“续命于天”、“剿绝其命”、“恭行天之罚”、“改殷之命”等说法,这表明商人、周人认为其之所以能得天下,盖由天命所赐,并将此伦理哲学理念昭信于天下,初步形成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天命观。

 

《尚书》是中华民族原初历史记忆和政治文化基因的有效载体,集中体现了上古虞、夏、商、周统治者的政治观点、治政理念与施政法则,以其无可比拟的思想智慧成为历代帝王将相必读必遵的中华元典。

 

《尚书》所涉诸多治政命题,如以“九州”、“十二牧”、“五服”等理念为核心的大一统思想,以“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为特质的民本天命观,以“明德慎罚”为主张的德治精神,以“君明臣谐”、“俊乂在官”为标准的用人之道,以“柔远能迩”为理念的民族和平相处原则等,经过周秦学者的不断诠释,逐渐形成有益于构建古代政治伦理体系的《尚书》学传统。早在孔子之前的王官之学时代,社会就已形成“掌《书》以赞治”、“执《书》以造士”的普遍风尚,孔子及其后学将此官学传统下移,构建起儒家政治伦理哲学和德政说教,开启并奠基了以“资政”为特色的汉代《尚书》学传统。这一传统对汉民族政治文化特色形成具有奠基意义,对几千年来中国政治哲学的产生与发展亦产生巨大影响。

 

尽管饱受秦始皇“焚书坑儒”及秦汉之际战乱的严重破坏,《尚书》在汉初仅有29篇得以保存,但在汉代统治者的大力提倡及积极推动下,在官、私两个层面均得以普遍传播,不同风格的《尚书》学派随之形成并流衍争胜不断。各家各派《尚书》学诠释的着力点均未超越资政化民的范畴,特别是在汉武帝“罢黜百家,表彰六经”之后,立为官学的欧阳、大小夏侯三家《尚书》今文学,多能把《尚书》作为立政治政的历史依据用于指导政治实践,并取得了明显的资政效果,直接影响了两汉政治社会的变迁。

 

《尚书》在汉代成为实至名归的帝王之书。诸多人君研习《尚书》,尊崇《尚书》学者,依《尚书》布政、施政,促进汉代《尚书》学社会功用的发挥,如以《尚书》决狱、以《禹贡》治河、以《洪范》察变,等等。

 

以民为本的天命观对汉代立政伦理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敬畏天命常被视为奉天治世的最大法则。在今传《尚书》中,“天”字出现107次,与天同义的“帝”字出现34次,由此足见《尚书》诸篇之天命思想的多寡。《尚书》提出了“天之断命”、“续命于天”、“剿绝其命”、“恭行天之罚”、“改殷之命”等说法,这表明商人、周人认为其之所以能得天下,盖由天命所赐,并将此伦理哲学理念昭信于天下,初步形成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天命观。

 

在早期《尚书》学传统形成过程中,《尚书》宣扬的国运定于天命的意识代代相传,至秦汉时期得到强化,在两汉帝国建立与巩固等多方面发挥了重要“建设性”作用。更有些汉代《尚书》今文学学者敏感地意识到《尚书·洪范》“五行”观念的文化生成功能,将之与“五德终始”说、“三统三正”说结合并加以衍生和诠释,诞生出新的天命转移理论,如伏生《尚书大传》提出的“三统”说、刘向《洪范五行传论》提出的“五行相生”说,进而将其作为朝代更替的理论依据。这些观念在巩固汉帝国政权合法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尚书》宣扬的天、帝、天命等观念并非主宰天下万物的神性宗教关怀,而是一种“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天亦哀于四方民”、“以小民受天永命”的民本关怀。正是通过强调“天工,人其代之”、“天叙有典”、“天秩有礼”、“天讨有罪”、“天命有德”等理念,《尚书》得出了天意即民意的结论。汉代帝王在此理念影响下,常依据《尚书》的民本天命观警醒自己,动辄就下罪己诏,前汉文帝、宣帝、元帝、成帝,后汉章帝、和帝、安帝、顺帝、桓帝等,都曾这样自责,史书均有载记。汉代儒者在以《尚书》民本天命观匡正人君方面亦多有发明,如前汉谷永引《无逸》《文侯之命》戒成帝“毋逸豫”,班伯据《微子》《酒诰》戒成帝毋迷色淫酒。后汉郅恽引《尚书》周公规劝成王“勿盘于游畋”之事戒光武帝“毋逸豫”,郎顗用《盘庚》“汝猷黜乃心,无傲从康”谏顺帝仁俭施政,杨震用《洪范》戒安帝节用去奢,陈蕃亦引《尚书》“无教逸欲”、“勿盘于游畋”戒桓帝“毋逸豫”。

 

大一统观念对巩固两汉帝国多民族统一的影响

 

《尚书》学在汉代的大规模传播,使得其中的许多观念深入人心,整体呈现出“弼成五服,至于五千”、“九州混同,四海一家”一统天下的恢弘气度,“万邦黎献,共为帝臣”、“海隅出日,罔不率俾”天下共主的气概,“惇德柔远”、“蛮夷华夏,莫不率服”民族和平的相处之道,《周书》部分倡导的“封邦建国”理念不仅为汉代统治者所继承,而且在各族民众中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为维护两汉帝国长达四百年的多民族统一发挥了巨大作用。

 

汉代常常借用《尚书》“封建”诰命体语言,如:武帝元狩六年(前117),策立皇子刘闵为齐王、刘旦为燕王、刘胥为广陵王,诰命三策中的“封于东土”、“封于北土”、“封于南土”语言,是仿自《康诰》“肆汝小子封在兹东土”;“惟命不于常”,亦是活用《康诰》经文;“俾君子怠”系改《秦誓》“俾君子易辞”经文;“凶于而国”更是直接引用《洪范》经文。汉宣帝地节元年(前69)六月间接引用《尧典》义来封建宗属,其下诏说:“盖闻尧亲九族,以和万国。朕蒙遣德,奉承圣业,惟念宗室属末尽而以罪绝,若有贤材,改行劝善,其复属,使得自新。”其中便蕴含了《尚书》一以贯之的大一统理念。

 

汉代在处理边远民族事务时,往往采用《尚书》中“协和万邦”、“敦德柔远”、“大国畏其力,小国怀其德”等策略。如:宣帝时,有学者谓“治国之道,由中及外,自近者始。近者亲附,然后来远。百姓内足,然后恤外”,并主张依《禹贡》疆域方五千,胡越之地在五千里之外,荒服鄙远,应割弃勿理,不宜出兵征服,以节省国力。再如:元帝时珠厓反乱,贾捐之认为“非冠带之国,《禹贡》所及……皆可且无以为”,阻止发军南征,元帝听信其言,下诏说:“其罢珠厓,民有慕义欲内属,便处之;不欲,勿强。”

 

贤能治政法则对汉代治政伦理的影响

 

《尚书》另一核心要义为贤能治政法则的奠基,具体体现在君臣的德才并重标准以及和谐君臣关系的构建两个方面。《尚书》对唐尧、虞舜、大禹、成汤、文王、武王等帝王,对皋陶、伊尹、傅说、周公、召公等重臣,进行了多角度的型塑,但散中不散,集中刻画了他们德才兼备的治政素质。贤能治政的关键是“俊乂在官”,即把贤能者使用在关键职位上。君王掌权,知人之明是其基本德性,作为最高统治者,不仅要善用贤能,而且要近贤远佞,视臣如手足,“臣作朕股肱耳目”,并敢于广言纳谏。《皋陶谟》说:“予违,汝弼,汝无面从,退有后言。”身为天子,要能理性接受臣下的建议。为臣之道,则要“允迪厥德,谟明弼谐”,重视自己的德行修养,按照“九德”的标准不断改进自身,恪守本职,勤政守法。汉代任荐大臣多遵循《尚书》中的贤能治政法则。刘向引用《尧典》《皋陶谟》议论任荐大臣的重要性时说:“臣闻舜命九官,济济相让,和之至也。众贤和于朝,则万物和于野。故箫韶九成,而凤皇来仪;拊石击石,百兽卒舞。”陈忠疏奏三公典职之要时亦化用《尚书》文本说:“臣闻三公上则台阶,下象山岳,股肱元首,鼎足居职,协和阴阳,调训五品,考功量才,以序庶僚,遭烈风不迷,遇迅雨不惑,位莫重焉。”汉代任荐大臣遵循《尚书》者很多,仅举一例:光武帝拜高密侯邓禹为大司徒的策文说:“百姓不亲,五品不训,汝作司徒,敬敷五教,五教在宽。”基本沿袭《尧典》帝舜命契作司徒之文本。

 

汉代和谐君臣关系的构建重在赏罚有道。治政之大本在于刑赏,赏或罚是君王驾驭群臣的主要方法,《皋陶谟》说:“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又曰:“格则承之庸之,否则威之。”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汉代统治者深谙此道,赏罚非常严明,一直为后世所称道。如汉宣帝曾下诏说:“有功不赏,有罪不诛,虽唐虞犹不能以化天下。”《尚书》学者颍川太守黄霸因治郡有方,被宣帝赐爵关内侯,赏黄金一百斤,俸禄由八百石提升为二千石。京兆尹赵广汉为官清廉,深受百姓爱戴,但因犯罪当斩,数万人为其求情,甚至有愿代其死者,汉宣帝为严明刑律,最终仍下令将其腰斩。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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