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宇】理学家的礼法创制及其意义——以朱子《家礼》和《南赣乡约》为例

栏目:思想评论
发布时间:2017-08-23 20: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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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家的礼法创制及其意义

——以朱子《家礼》和《南赣乡约》为例

作者:姚宇(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闰七月初二壬午

         耶稣2017年8月23日

 

谈及宋明理学,人们首先想到的,多是其在哲学史上的地位。兴起于宋代的理学通过融汇释道思想、激活固有资源,为儒家学说开辟了新的局面,诚如陈寅恪先生所谓中国思想史上一“大事因缘”者。与此同时,对于理学家的政治法律主张,论者却多偏于保守,乏善可陈。萧公权即认为理学家哲学成就虽高,“然其政治思想,则仍因袭旧说,无多创见”。若仅从国家层面的制度构建看,与王安石等改革家相比,理学家的确显得保守;但若将视野放宽,即不难发现在官方的政刑设施之外,理学家们为实现儒家治道而进行的丰富设想和鲜活实践,而后者对传统社会的影响,或许并不亚于轰轰烈烈的变法革新。

 

从理到礼:宋明理学家的礼法创制

 

《家礼》为南宋朱熹所作,由通礼、冠礼、婚礼、丧礼、祭礼五部分构成,全书以宗法理念为核心,围绕日常生活和冠、婚、丧、祭等人生中的重大事件,设定了详尽细致的礼仪规范。《家礼》问世以后,因其合情入理、繁简适中,很快为士庶接纳并广泛施行,成为宋元以后家庭礼仪的典范和标准,此外还远传朝鲜和日本,深化了儒家文化对东亚的影响。关于该书的真伪,历史上颇有争议,清人王懋竑作“家礼考”,力辩《家礼》为伪作,一度产生较大影响。近代以来,伪作之说陆续经学者批驳澄清,已然式微,故《家礼》一书,当可反映朱子的礼学思想无疑。

 

《南赣乡约》是明王守仁在巡抚南、赣、汀、漳期间,以南赣乡民为适用对象,制定并颁布的民间规约。《南赣乡约》以告谕一篇居首,说明制定《乡约》、组织乡约的原因和宗旨;之后为正文十六条,依次规定了乡约的组织方式、各项职能、约众应遵循的基本生活规范,以及乡约集会的礼仪流程。《南赣乡约》作为乡约这一传统民间基层组织的成立依据和运作规范,在南赣地方施行以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很快被推广至全国各地,成为影响明清时期乡约实践的重要文本。

 

显然,按照传统儒家的分类,朱子《家礼》与王阳明《南赣乡约》都可归入“礼”的范畴,而与国家法律截然有别。除此之外,二者不论在规范内容、适用对象还是社会背景上,都有着不小的距离。但笔者认为,正是以“礼”这一规范形式为纽带,二者之间存在着某些一贯的精神,而这些精神又与他们理学家的身份密切相关。同时,朱子与阳明作为宋明理学的两座高峰,在哲学体系和学术观点上既一脉相承,又各有创见,他们各自的学说主张,亦反映于这两部作品之中。对于二者的共同精神和各自特点,下文即试分述之。

 

礼仪与教化:理学家礼法创制的观念基础

 

宋明理学是哲学化的儒学,对于儒家的礼教传统,亦在新的理论框架内予以阐释。在理学家那里,儒家传统的道德修养,被概括为“存天理,灭人欲”的过程。但天理一说,毕竟抽象渺远,礼制之作用,即在为这一过程提供可操作的行为指引。朱子谓:“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又谓:“礼即理也。但谓之理,则疑若未有形迹之可言,制而为礼,则有品节文章之可见矣。”即是从天人关系的角度,重新论证了礼的教化功能。与此相对,“小程”伊川曾谓:“介甫(王安石)言律是八分书,是他见得。”朱子解释此语,认为“律所以明法禁非,亦有助于教化,但于根本上少有欠阙耳”。众所周知,汉以后的历代王朝,都不断将法律与儒家思想加以整合,使前者更具道义上的合法性。宋之《刑统》本于唐律,后者更在《四库提要》中获得了“一准乎礼”的评价,然而在朱子看来,律典虽非无可取之处,但仍不能与儒家所崇尚的德礼教化相提并论。这一观点,应当说是宋明理学家的共识,亦是理学家礼法创制的思想基础。

 

有宋一代,面对中原沦丧的艰难时势,士大夫论政,每以富强为目标,视心性为空谈,功利一派由此而生。与此同时,程朱等理学家由哲学入手,追本溯源,终得孔孟心传,坚持以心性修养和社会教化为治道之本。朱子辑北宋四子言成《近思录》,其中“治体”、“治法”两卷即分别以此二事为重。《家礼》一书,乃朱子参酌古今、损益编订而成,然则朱子之意,并非徒添繁缛,追求形式上的复古。他在《家礼序》中指出:“凡礼有本有文。自其施于家者言之,则名分之守、爱敬之实,其本也;冠昏丧祭、仪章度数者,其文也。”结合他注解孔子“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一语,谓“凡物之理,必先有质而后有文,则质乃礼之本也”,可知他修辑家礼的宗旨,正在于由礼而及义,培育传承古人的“修身齐家之道,谨终追远之心”。以此为起点而推之于社会国家,天下治平的理想即在其中。

 

王阳明巡抚南赣时,正逢地方盗贼肆虐、秩序荡然。在以武力弹压的同时,他深知“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民风不善,由于教化未明”,唯有通过移风易俗,方可使地方秩序得以重建。他在告谕中坦言,南赣之所以多产盗贼,政府教化无方,难辞其咎,当地百姓正因“诲训戒饬于家庭者不早,熏陶渐染于里闬者无素,诱掖奖劝之不行,连属叶和之无具”,方才“靡然日流于恶”。要避免百姓再次“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而为暴”,必须在日常生活中建立有效的教化机制,乡约规范和组织即为此而生。观其在《南赣乡约》中设计的乡约组织,尽管兼具救济孤贫、调处纠纷、维护秩序等诸多功能,但根本宗旨仍是利用“人虽至愚,责人则明,虽有聪明,恕己则昏”的心理,使乡里百姓彼此督促,共进德业。更可注意者,主张“心外无理”,向对外部规范持谨慎态度的王阳明,之所以在《乡约》的最后部分,以较大篇幅细致地设计了乡约集会的仪式流程,无疑也是受儒家礼教思想影响,希望借助庄严的仪式,为公开的彰善纠过增添感召力,从而更好地实现教化乡民的目标。

 

朱子《家礼》推动普遍平等的礼教观念

 

宋代理学家从“理”这一价值本体出发,经由天人之间的同构性,论证了人的价值主体性。于是有张载的自豪宣言:“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更重要的是,在理学家看来,人既有“与天地叁”的道德潜能,则理应珍惜而发扬之,承担起自己的道德使命,否则为人之尊严便不复存在。故伊川先生云:“人只有一个天理,却不能存得,更做甚人也?”以此为基础而推论之,必然是人人都有经教化而成德的价值和潜力,礼制的平民化、普适化也就呼之欲出。在朱子之前,宋代民间与官方皆有编修古礼并推行社会的尝试,但直到《家礼》出,家庭礼仪的士庶通行才成为现实。

 

以《昏礼》为例,书中引司马光《书仪》,批评了世俗婚配仅重妆资聘财的做法,有“岂得谓之士大夫昏姻哉”一句。可见按当时一般观念,礼之适用主体,仍是具有较高文化素养和社会地位的士大夫。而朱子在本卷中,乃将传统的婚姻“六礼”简化为纳采、纳币、亲迎“三礼”,“以从简便”。如此修改的效果,显然是更便于一般家庭的实际操作。

 

除了将传统的家庭礼仪予以简化,朱子还特重礼之从权。他在《祭礼》中说:“凡祭,主于尽爱敬之诚而已,贫则称家之有无,疾则量筋力而行之。”这当然是强调礼之形式与精神的关系,但其中还有一层含义,即贫富老疾的客观差异,并不构成施行家礼的阻碍,条件不同的家庭尽可变通而行之。宋代以后,随着《家礼》的影响不断扩大,平等普遍的礼教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明末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进行制度构想,即主张“民间吉凶,一依朱子《家礼》行事”。

 

阳明《乡约》彰显自律自治的教化精神

 

《南赣乡约》凝聚了阳明心学的诸多主张,而尤以“自治”精神为集中表达。一方面,相较以规范约束,《南赣乡约》更重视道德自律。与《吕氏乡约》等过往乡约相比,《南赣乡约》省去了许多实体性规范。如前者的“过失相规”一部分,即包含“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诸条列举分明;后者通篇只规定了组织和集会的程式,以及“彰善纠过”的宗旨。至于具体行为的善恶,则仅述其大略,并不详细列举,更多地交由约众自行判断和把握。这无疑反映了阳明心学将“天理”收归内心,认为德性修养不能依赖外部规范,是非善恶只需反求诸心的主张。

 

另一方面,入约乡民既是接受教化的对象,又是施行教化的主体。在王阳明的设计中,不仅乡约组织的任职人员均由约众推举,作为《乡约》核心的彰善纠过机制,其运作更是完全依靠约众自觉协作、互相督促。政府虽是乡约的发起者,但对其施行运作并不过多干预,即在维护秩序、解决纠纷等事项上,寻求政府协助通常也是最后的选项。萧公权先生即认为阳明之乡约、社学、保甲诸法,“近于近世地方自治制度”。相比“地方自治”这一政治学范畴,《乡约》所体现的毋宁说是一种自我教化的思想倾向,其哲学基础不是近世西方的分权理论,而是理具于心、人人自足的道德信念,正如阳明弟子邹守益所说,在南赣地区推行乡约,是“以世族大邑之法望于村童野叟,其仁矣乎”。

 

贺麟曾比较程朱理学与永嘉功利之学,认为前者看似虚玄空疏,反而更具实际影响,是因为其“凡事必推究至天人心性,而求其究竟至极之理,其理论基础深厚,犹源远根深,而其影响之远大,犹如流之长,枝叶之茂”。由此看来,《家礼》和《南赣乡约》之所以历经千百年而声名犹在,正在于它们不仅是典范性的礼法文本,更蕴含了两位理学宗师留给后人的思想资源。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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