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儒家信仰与同性婚姻能否兼得?(方旭东 范瑞平 邓小虎 唐健 李勇 谢广宽)

栏目:同性恋暨同性婚姻、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9-05-22 15:35:02
标签:同性婚姻、同性婚姻的伦理争论




权利与善——论同性婚姻
作者:方旭东(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布,原载《中外医学哲学》2018年第2期


【摘要】本文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不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逐一讨论了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五种反对意见,认为它们都不成立。第二部分论述了儒家推崇异性婚姻的原因,其主要考虑是同性婚姻不能像异性婚姻那样可以提供伦理的完整性。作者强调,作为公民权利,同性婚姻可以被自由追求,但作为儒家则以异性婚姻为婚姻的理想模式。前者事关权利,后者事关“善”,有各自的界限,不得逾越。

【关键字】同性婚姻 权利平等 伦理完整性


三年前,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消息传到中国,在媒体上引起热议。应“澎湃新闻”之邀,笔者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1] 在那篇两千字的短文中,笔者主要陈述了何以同性婚姻不符合传统儒家对婚姻的理解。[2] 发表之后,从一些反馈来看,这个叙述被一些人误解为笔者在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3]乃至反对同性恋[4],这是笔者始料未及的。

在那之后,笔者没有停止对这个议题的思考与讨论,间亦不无所获。旧文囿于篇幅,未能充分展开。此次,承《中外医学哲学》杂志约稿,笔者有机会将自己的观点予以完整的呈现,这是首先需要表示感谢的。

总的来说,笔者的立场没有改变,不过,鉴于旧文受到的误解,以及笔者了解到的更多讨论,笔者对自己的观点重新进行了表述。文章拟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叙述笔者不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场及理由,第二部分叙述儒家推崇异性婚姻的原因。

一、为什么我不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在进入正题之前,花一点时间界定一下什么是同性婚姻合法化,也许不无必要。所谓同性婚姻合法化,顾名思义,就是要求法律承认同性婚姻。注意这里的“婚姻”两字,它意味着,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同于一般性地要求同性伴侣结合的合法化,而是特指要求同性伴侣[5]建立民事上的婚姻关系,并享有相应民事和刑事权利,承担相应民事及刑事义务。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历史或宗教原因无法推行全面合法的同性婚姻时,当地政府会为同性伴侣另设婚姻之外的“伴侣”关系,并提供相应的权利保障。由此,在法律上同性伴侣的合法关系就出现了三种模式,即:“民事结合关系”、“同居/伴侣关系”、“婚姻平等关系”。其中,确立“民事结合关系”的同性伴侣,享有和确立“婚姻平等关系”的异性伴侣同等的权益。而在法律确认的“同居/伴侣关系”中,同性伴侣无法获得完全平等的权利。在婚姻平权运动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民事结合”曾是较为普遍的同性婚姻形式。除了称谓上,确认“民事结合”的同性伴侣在权利和义务上都与婚姻关系一致。但“民事结合”这种同性婚姻形式受到平权人士的诟病,他们将“民事结合”视作“隔离但平等”的另一案例。本文所讨论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指以民法上的“婚姻平等关系”为目标的理论与实践。[6]

笔者不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基于两点:第一点,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婚姻平等权,让人无法拒绝。第二点,目前出现的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基本都不成立。我们先来看反对意见,然后我们再来讨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正面理由。

就笔者阅读所及,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主要有(但不限于)以下几种[7]。以下,笔者逐一加以讨论。

第一种,笔者称之为自然论证。这种观点就是认为同性婚姻不自然或者说违背自然规律。然而,说同性婚姻不自然,跟说同性恋不自然一样,只是个人的一种成见。关于同性恋不自然或变态的看法,早已遭到现代医学的驳斥,研究人员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同性恋有深厚的生物医学基础,同性恋者的性取向是由同性恋基因决定的,不是一种选择,不是自己可以控制的。[8] 换言之,同性恋也是一种自然。也许,在某些人那里,“自然”的意思等同于“大多数”、“常规”或“主流”,那么,即使是这个意义上的“不自然”,用来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人类并没有立法禁止一切这类不自然的事物,同时,人类也并不认为任何出于自然的事物就应该得到鼓励。比如,试管婴儿是不自然的,但是,人类并没有因此判定试管婴儿不合法。避孕是不自然的,人工流产也是不自然的,但是,除了某些宗教,一般的法律并没有因此判定这些行为为非法。就婚姻形式本身而言,从地球物种的总体情况来看,一夫一妻可以说是不自然的,那么,按照自然论证,一夫一妻制也应该列为非法,予以禁止才对。至于说,因为同性婚姻不道德,所以不应当合法化,那明显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是道德审判。

第二种,笔者称之为起源论证。这种论证的要点是说:婚姻这种制度本来就是为异性恋建立的。[9] 持这种主张的人并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来说明:婚姻这种制度从一开始就是为异性恋设立的。也许这种证明难度太大,资料很难收集,当然,也可能,这根本就是一个无法证明的命题。让我们姑且接受这种观点,但要因此推出婚姻制度不可以向同性恋开放这个结论,在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道理很简单,人类可以做出改变,社会制度是建构出来的。并不是一开始是怎样,之后就一定要那样。古代很多东西,现代人认为其不合理而予以抛弃。比如,中国古代基本上是包办婚姻,现在则强调自由恋爱结婚。如果现在有人还拿以往的“婚姻大事,要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出来说事,不但要被人当作神经病,还会触犯法律。[10] 另一方面,要说开始,要说本来,一开始或本来,人类并没有一夫一妻的固定婚姻,一夫一妻是现代婚姻的形式[11],直到今天,在一些原始部落还可以看到与一夫一妻婚姻不同的婚姻形式,比如摩梭人,男不婚女不嫁,青年男女靠“走婚”完成传承任务,随后姑娘生下的小孩,由舅舅抚养成人。

第三种,笔者称之为归谬论证。这种论证主要是针对同性婚姻合法的自愿原则而来。所谓自愿原则,大意是说,结婚是当事人的事,只要当事人自愿并且不妨碍他人,就没有问题。归谬论证大致是这样:如果仅仅是当事人自愿便可结婚,那么,父女、兄妹、母子自愿结婚可不可以?三个人结婚可不可以?三男两女呢?人和动物结婚呢?人和板凳结婚呢?接下来,还有多边婚姻,可不可以?[12] 如果说结婚真的只是当事人的自愿就可以,我们很难有理由拒绝上面这些“婚姻”,而这些“婚姻”是荒唐的,不可以接受的。因此,在法律上,同性婚姻这个口子决不能打开,一旦打开,就会带来雪崩效应,一发而不可收,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混乱。

对于这种论证,笔者的回应是:(1) 自愿原则不是支持同性婚姻的主要理由,更不是唯一理由。比如,一些人主张同性婚姻合法化,恰恰是因为同性婚姻本来就不违法,而规定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的具体法律则违背了宪法。台湾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就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2000年9月,台湾公民祁家威上诉至台湾司法院,第一次申请同性婚姻“释宪”(即要求司法机构审查特定条例是否符合《宪法》规定),遭到拒绝。2015年8月20日,祁家威再次向台湾司法院申请“释宪”。2017年2月20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宣布正式受理祁家威“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并于3月24日开庭。2017年5月24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给出“释字第748号”解释,称现行台湾《民法》第4编第2章“仅规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结合关系,而未使相同性别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结合关系,是以性倾向为分类标准,而使同性性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对不利之差别待遇”,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的内容意旨相违背。并责成立法部门两年内完成修订和制定,逾期未完成修法,则比照现行婚姻自动生效。其实,不单是在台湾,很多国家或地区所颁布的《宪法》都有类似“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的条款。比如,在美国,1974年最高法院就规定,任何公民都有选择婚姻和家庭生活的自由,此项自由受到正当程序条款保护。因此,促使反同性恋婚姻情绪高涨的行为和颁布同性恋婚姻禁令都是违宪的行为。

(2) 归谬论证当中的类比不当,同性伴侣要求结婚跟人与板凳结婚完全没有可比性,因为,在法律上,板凳以及动物都不被认为是有行为主体资格。[13] 法律上一事一议[14],就算证明多边婚姻、人与动物结婚、父女兄妹母子结婚等等婚姻不能接受,也不能推出同性婚姻错误的结论。再者,说多边婚姻、父女婚姻这些婚姻形式不合法,也应该找出法律依据,而不是简单地从道德上宣布它们荒唐。毕竟,我们是在讨论同性婚姻应不应该合法化,而不是在就同性婚姻究竟道德不道德进行表态。

第四种,笔者称之为危害传统婚姻论。这种观点主要是说,如果允许同性婚姻合法,将对传统婚姻制度带来巨大冲击。[15] 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无知的表现。这就像担心如果法律允许人们离婚,婚姻制度就会面临解体的危险一样可笑。不能说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后对传统婚姻(即异性恋婚姻)没有任何冲击,但是,这种冲击远远还到不了威胁传统婚姻存在的程度,难道异性恋本来打算结婚,现在看到同性恋也可以结婚,一怒之下,就不结婚了?有人说,同性婚姻会削弱婚姻与生育的关联,这也可以算作同性婚姻对传统婚姻造成的冲击。这种说法同样经不起推敲。难道异性婚姻的夫妻,会因为同性婚姻的存在而不履行本来会履行的传宗接代的责任?如果传统婚姻真的因为同性婚姻的出现而崩溃,那只能说明:这种婚姻本身就极其脆弱。事实上,现在全世界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越来越多,也没有出现传统婚姻崩溃的局面。2009年发表于《社会科学季刊》(Social Science Quarterly)的一项研究表明,法律允许同性结婚或民事结合对结婚率、离婚率、堕胎率或非婚生子女所占比率并无负面影响。

第五种,是蒋庆提出来的,笔者称之为具体人权论。蒋庆对同性婚姻的反对是目前笔者见到的最为系统的反方陈词。在蒋庆的论述里也包含了上述自然论证、起源论证以及危害传统婚姻论,但其独到之处在于,他直接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论基础——权利平等说发起了猛攻。蒋庆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产生于西方抽象的人权平等思想与民主制度及其原则,要对治同性婚姻合法化,就必须对西方抽象的人权平等思想与民主制度及其原则进行批判。[16]

蒋庆用来对抗平等人权说的武器是据说来自儒家“礼的精神”的名分论。所谓名分,是指“不同之人相对于自己的具体特殊存在而具有的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蒋庆根本不承认有所谓“抽象普遍的人”,因此否定建立在这种抽象普遍的人的基础之上的权利。

然而,蒋庆的这种理论不攻自破。既然不存在抽象普遍的人,只存在具体特殊的人,那又怎么能说“同性恋者”如何如何、“异性恋者”如何如何?如果不存在抽象普遍的人,只存在具体特殊的一个一个的人,那么,又怎么能说“英国人”如何如何,“男人”如何如何,“女人”如何如何?如果可以说“中国人”如何如何,“儒家”如何如何,为什么不可以说“人”如何如何?在思维上,否定了抽象普遍,也就否定了概念的存在,连基本的思考与说话都不能进行了。

当然,我们也可以试着对蒋庆的这个“名分论”做同情的理解。也许他不是要一概否定普遍性,他只是想指出: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具有不同的权利。事实上,蒋庆的确认为,同性恋者的人权(名分)与异性恋者的人权(名分)不同:“自行相恋,私下同居与某种合理的民事待遇,是相对于具体特殊的同性恋者而获得的权利平等。这既是同性恋者应得的权利,又是对同性恋者无歧视的平等对待,不受社会与他人干涉。而依法结婚、组成家庭、延续后代则是相对于具体特殊的异性恋者而获得的权利平等。这既是异性恋者应得的权利,又是对异性恋者的平等对待,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异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是由男女组成法律上的家庭,而同性恋者具体特殊的权利与名分则是在社会的默认与宽容下自行相恋与私下同居”。

尽管蒋庆这里用了“权利平等”一词,但他的意思显然不是指同性恋者跟异性恋者能享受同等的权利。[17] 他的意思似乎是指:同性恋者有自己的权利,异性恋者也有自己的权利,大家都有各自的权利,在这一点上是平等的。然而,问题的关键是:为什么同性恋者的人权(名分)就不包括“依法结婚、组成家庭”这样的权利?

对于这样的质询,除了一句“(这是)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的”,你从蒋庆这里找不到更多的说明。

整体上,蒋庆的论证就是一个自我循环: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在婚姻问题上享受不同的权利(名分)。为什么他们的权利或名分不同呢?这是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的(言下之意:一个是同性恋者,一个是异性恋者)。

这种论证没有任何说服力。蒋庆的论述到这里,已经不是在讲理,而是在宣示自己的信念:同性恋者的性质决定了他们不能享受“依法结婚、组成家庭”的权利。这不是赤裸裸的歧视还是什么?可笑的是,他还大谈“对同性恋者无歧视的平等对待”,完全陷入“自说自话”而不觉。

在检讨了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种种说辞之后,我们再来看主张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是否成立,其实答案已不言自明。

蒋庆的观察没错,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思想根源于西方的权利平等思想,只不过他嫌这种权利平等思想抽象而批评之。主张同性婚姻合法化最强的理由就是权利平等说,“平权”是同性婚姻合法化最有力的推进器。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同性婚姻合法,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执笔的多数派意见书写道:“他们(同性恋者)的愿望是不要被迫孤独地生活,被隔绝在一项历史悠久的文明制度(指婚姻)之外。他们希望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的尊严。宪法赋予他们这项权利。”肯尼迪还特别提到一些处于紧急状态的案子,其中包括:作为配偶的权利不被承认,无法拥有收养孩子的正当权利,为爱情不得不在州际间来往,这些都是同性婚姻不被承认的现实伤害。肯尼迪等多数派法官认为,必须立刻保护那些正在忍受煎熬的同性恋者的权利。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者一再向人们指出,婚姻权利实在是太过重要,绑定了很多其他民事权利,比如,由于美国联邦政府此前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有效性,从而使得基于婚姻之上的1138项民事权利(包括遗产税、社保金、退休金、退伍军人福利、医院探视权、有权不为入罪配偶作证等)不对同性配偶开放。

就现代大多数国家(中国也不例外)的宪法来说,都赋予了公民自由、平等的权利。同性婚姻使平等之自由的基本价值覆盖到了一个长期受制于偏见和歧视的群体。如果承认自由、平等的价值,就没有理由拒绝同性恋者要求在婚姻中得到自己应有的权利。

二、为什么儒家推崇异性婚姻?

为什么儒家推崇异性婚姻?这是由儒家对婚姻的理解所决定的。正如笔者旧文提到的,站在传统儒家的立场,婚姻最现实、最重要的功能是繁衍后代,以求家族生生不息、绵绵不绝。孟子曾提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舜不告而娶的行为做辩护(《孟子.离娄上》)。汉代赵歧对“无后”做了解释,叫做:“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亦即俗话说的“断了香火”。[18] 后来看到有网友根据百度的解释一本正经地教训笔者:“无后”不是“无后代”,真让人哭笑不得。其实,儒家对于婚姻的理解从来就没有离开“传宗接代”这个听上去很土的观念。比如,关于婚礼,就明明白白地这样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礼记.昏义》)

有人不无鄙夷地将这种婚姻观称之为“繁殖癌”,然后反驳说:如果以能不能生育作为可不可以结婚的标准,那么,即使是异性恋,先天不孕不育者岂不是也要被排斥在婚姻大门之外?再者,既然有些女同性恋者可以借助现代技术怀孕生子,那又有什么理由反对同性婚姻?

对于这种反驳,笔者回应如下:把儒家的婚姻观直接归纳为“传宗接代”失之于简单。实际上,儒家的这种婚姻观是儒家人伦思想的一部分。儒家有所谓“五伦”之说。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这五种关系统称为“五伦”。在儒家看来,五伦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框架,而夫妇一伦是五伦的基础。《周易.序卦》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之所以强调婚姻的异性组合特征,是因为,到现在为止,生育还只能通过男性提供的精子与女性提供的卵子的结合才能完成。能够怀孕生子的女同性恋,使她怀孕的绝不是她的同性恋人,而只能借助于第三者——一位捐精者,一名男性。异性婚姻当中的不孕不育者,在本质上区别于同性婚姻的当事人,因为不孕不育在异性婚姻中属于个例、属于不幸,而同性婚姻的当事人则从一开始就排除了凭自力孕育的可能。至于丁克(决定不要子女的异性婚姻家庭),它跟同性婚姻家庭的最大区别是:它在伦理关系上是完整的,而后者则是先天欠缺的。这就是问题所在。无论同性婚姻怎样声称它跟异性婚姻可以一样,在儒家看来,有一点是它注定无法达到的,那就是:伦理关系的完整性。

所谓伦理关系的完整性,笔者是指:构成夫妇一伦的夫、妇角色,构成父母关系的父、母角色。夫、妇(有了子女之后,变成父、母),它的实质是阴、阳或男、女。对于异性婚姻,这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对于同性婚姻,这就构成了问题:无论是男男组合,还是女女组合,总是缺少一个。[19] 有人会说:同性婚姻当中,无论是男男组合还是女女组合,可以重新分配男女角色。姑不论并不是所有同性婚姻家庭都愿意这么做,如果真的这样做了,也无济于事。假如一位女同在她的同性婚姻家庭中扮演丈夫、父亲的角色,又或者一位男同在他的同性婚姻家庭中扮演妻子、母亲的角色,这都必然带来夫妇、父母角色认知上的混乱,一个孩子要如何理解为什么他(她)的妈妈满脸胡须,不能像别的妈妈那样可以带她去女厕所?假设同性婚姻家庭中重新塑造性别的工作特别成功,也就是说,一位女同在各方面接近于一名男性,从而堪当丈夫、父亲乃至祖父、外公等角色的重任,那又意味着什么?那不过意味着异性婚姻的一件高仿品而已。而“高仿”这个行为本身其实已经证明同性婚姻的自我消解:所谓同性婚姻,只不过是由同性来玩一场异性婚姻的游戏罢了。人们有理由认为:那些同性婚姻者是因为阴差阳错,身体与精神错位了。同性恋者自身有时也会有深深的错位感,就像电影《霸王别姬》当中程蝶衣唱的“我本是男儿郎,不是女娇娥”。

所以,充满吊诡的是,有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推动者积极诉求的在法律上、权利上跟异性婚姻“一样”,恰恰是对同性婚姻独立性(不一样)的一种消解。

那么,同性恋者要怎么办?儒家是建议他们放弃同性婚姻吗?这跟前面所说的“不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不是自相矛盾吗?

在笔者看来,二者之间并无矛盾。如果你认同儒家,那么,你就接受:异性婚姻才是婚姻的理想模式。如果你不认同儒家,你当然有权利去追求你的同性婚姻,儒家不否定同性恋者有婚姻的自由。

有一种观点指责儒家将同性恋者推上“骗婚”之路。这种观点说:儒家对同性婚姻的这种态度,无异于鼓励同性恋者(尤其是男同)在家里与异性结婚,完成传宗接代的儒家式义务和家族责任,然后在外边搞同性恋,追求自己的幸福,也就是“骗婚”。[20]

必须说,这种指控并不成立。笔者在旧文中已经说得很清楚:“儒家反对同性婚姻,只是将其作为各人的自我选择:如果你要做一个儒家,你就不应该选择同性婚姻。毫无疑问,你完全可以选择不做一个儒家。”这里再重申一遍:笔者并不主张通过立法来禁止同性婚姻,事实上,如上所述,笔者并不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笔者的意思只是说,如果你认同儒家,那么你就会以异性婚姻作为婚姻的理想方式。那么,如果一个人选择了同性婚姻,儒家是不是就一定要将其逐出门外呢?并非如此,一个人,即使选择了同性婚姻,也不妨碍他学儒家、做儒家,只是,在婚姻这件事上他会感到遗憾,会有某种亏欠感。[21] 这就像儒家认为人有传宗接代的义务,但是如果某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子嗣,这当然不妨碍其为人,其为儒,只不过,他内心会感到愧对列祖列宗,自己是不孝子孙。毫无疑问,做不做儒家,是你个人的选择,结不结婚,跟谁结婚,也都是你个人的自由。但是,一旦你选择做儒家,那么,你就应当知道,儒家对婚姻是持这样一种理解。笔者无意期望所有人都成为儒家,但,无论成不成为儒家,勇敢、诚实都是做人的美德。“骗婚”的做法不足取,在一个对同性婚姻不宽容的社会还可以让人有几分同情与理解,而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社会,这样做就只能说是他的人品问题了。

笔者对同性婚姻的这种态度,就像某些人对素食的主张。一方面,这些人崇尚素食,以素食为上;另一方面,这些人对他人也仅仅停留在劝说、宣讲的层次上,并不谋求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推行素食。同样,笔者崇尚异性婚姻,但笔者也仅仅是陈述异性婚姻优越的道理,并不谋求政府通过立法或制订相关政策禁止同性婚姻。归根到底,法律要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尊重每个公民对美好生活方式的理解,公民之间关于美好生活方式的理想如果发生冲突,只能通过彼此商谈、各自反思,保持某种均衡,最重要的是不得伤害他人。权利与善,有各自的界限,不得逾越。

这是笔者一直以来信奉的作为生活方式的儒学。也许有人会问,假如有一天,你掌握了权力,你会不会去推行这种生活方式?笔者的回答是:不。如果进一步追问:那么,在你看来,儒家执政究竟意味着什么?笔者的回答是:意味着“让每个人做好他自己”“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礼记.大学》),意味着在法律上保障基本人权,在政治上“无为而治”,包括不强制推行儒家的生活方式,正如孔子所说:“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论语.卫灵公》)

注释

[1]参见澎湃新闻2015-06-28:“儒家再发声:同性婚姻不符合传统儒家对婚姻的理解”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46237。

[2]笔者的原话是:“儒家反对同性婚姻,并非要求国家法律禁止同性婚姻。尤其是,如果一个社会已经走到同性婚姻合法的地步,儒家更无必要要改变这一现状。儒家反对同性婚姻,只是将其作为各人的自我选择:如果你要做一个儒家,你就不应该选择同性婚姻。毫无疑问,你完全可以选择不做一个儒家。”

[3]比如,有一篇文章的作者这样写道:“我反对方旭东先生反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理由”(参见李苦舟:“儒家文化导致的困境”,新浪微博2015年6月29日,https://weibo.com/p/1001603859191851824187?ssl_rnd=1510265486.1143)显然是将笔者理解为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

[4]比如,一篇报导中这样写道:许多中国人根深蒂固地反对同性恋,某些反对者还在古老的儒家典籍中为自己的主张追本溯源。新儒家学者方旭东引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名言称,由于不能“传宗接代”,同性婚姻并不符合传统儒家美德。(资料来源:2015-07-02 环球时报-环球网:《美媒:有关同性婚姻的争论 孔子会怎么说?》。按:“美媒”指美国《赫芬顿邮报》2015年6月30日文章《许多中国人为美国的婚姻平等而欢呼,但孔子会怎么说?》,作者马特.希恩,丁雨晴译)从上下文来看,笔者显然是被当作“某些反对者”,而这些反对者反对的就是同性恋。然而,该文作者自我打脸的是,他后面引的笔者原文“儒家对同性恋人群没有任何歧视,同性恋者可以有自己的性取向,有自己追求幸福的权利”,清楚不过地显示:笔者(笔者理解的儒家)并不反对同性恋。顺便说:此文连同2015年7月21日香港South China Morning Post(《南华早报》)网站发表的“Can a Confucian in Modern China accept same-sex marriage?”(《现代中国的儒者能接受同性婚姻吗?》)一文(https://www.scmp.com/news/china/society/article/1842211/can-confucian-modern-china-accept-same-sex-marriage),都引用了美国汉学家、现任Williams College教授的关人杰(George T. Sam Crane)一篇文章的观点,以说明笔者关于《孟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解释是“狭隘的”,受到了包括关人杰在内的一些人的质疑。(《环球时报》的说法是:但对儒家经典的上述“狭隘”解读一直遭到美国学者萨姆.克兰等人的反对。在克兰看来,现代儒家观点将接受同性婚姻,只要它专注于有建设性地延续家族亲情即可,如领养。《南华早报》的说法是:这种狭隘的理解遭到了一些人的质疑。汉学家关人杰(Sam Crane)写道,现代儒者应当接纳“忠诚、积极的”同性恋。“重要的”不是传宗接代,而是“履行创造人类的社会责任”。按原文是:Others disputed this narrow understanding. A modern Confucian should accept a “committed and constructive” gay relationship, wrote Sinologist Sam Crane. Instead of reproduction, “what is important is that people perform humanity-creating social responsibilities.”)。实际上,关人杰的文章2005年发表在其博客,参见“Modern Love: What Would Confucius Say About Gay Families? ”(http://uselesstree.typepad.com/useless_tree/2005/09/modern_love_wha.html#more),本不是针对笔者而发,而且,更重要的是,关人杰所做的,不是对《孟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话原意的讨论,而是在发表他自己对于同性婚姻(家庭)的见解。关人杰当然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以关人杰的观点来判定笔者对“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解释为狭隘,就未免太独断了。

[5]目前,对于跨性别和变性者的结合或因其他性别相关原因受到社会边缘化的人群,也时常被纳入同性婚姻讨论的语境。

[6]澄清这一点是必要的,因为有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反对者,并非一概反对给同性伴侣以合法地位,他们可以接受法律给与同性伴侣以“民事结合”或“同居/伴侣”关系,他们主要反对的是“婚姻平等关系”。在宽泛的意义上,这种反对者也可以说是不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但笔者所说的“不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乃是针对严格意义上的同性婚姻而言的。换言之,笔者对于同性婚姻的全面合法亦持开放态度。

[7]有很多反对之声,是纯粹情绪化的,没有也不打算提供理性的说明。对于这类反对,无法进行学理的讨论,我们只能从略。虽然我尽可能收集反对理由,但挂一漏万之处一定难免。

[8]这种观点很容易发展为一种生物(基因)决定论,从而无法避免来自社会建构论(social constructionism)的质疑。后者强调,基因的作用受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影响。将性取向看作简单的自然现象,这种观点忽略了性取向是生物学与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个事实。参见:哥伦比亚大学社会学教授Shamus Khan的文章《为什么说在性取向这件事上,宣扬“我们天生如此”并不完全正确?》,资料来源:2016年6月28日好奇心日报,http://www.anyv.net/index.php/article-511728。按:生物决定论与社会建构论的争论有其意义,但与本文这里讨论的“自然/不自然”之争并不完全重合。Khan的主旨是说,片面强调“生来如此(born that way)”,忽略了很多生来如此的东西并非后天不可以改变,他正确地指出,性取向是一种生理上的欲望,但它的表现形式则由社会来建构,在这种建构中,一部分欲望转变为了爱情,一部分则变为了娈童,还有一部分则转变为权力,通过性主导(及被主导)或多妻制来实现。而反对同性婚姻的自然论证,则是建立在同性恋并非生而如此的虚假前提上的,也就是说,他们根本不承认同性恋有其生物学基础。相比于持这种自然论证者,Khan毫无疑问是承认同性恋有其生物学基础的。

[9]这种观点有时也呈现为如下言论:“婚姻”这个概念已经被异性恋在几千年前抢先注册了,已经有了确定意义与边界,已经成了异性恋的专有名词。

[10]比如,中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11]在人类学家所研究的所有社会中,85%青睐多配偶制,而在多配偶制中,一夫多妻制是压倒性的婚姻实践。相比之下,一妻多夫制既罕见又脆弱,并且似乎主要存在于极端不利的生活情境中。中国大陆直到1950年才将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作为现代化努力的一部分,日本和土耳其直到20世纪才建立一夫一妻制,而印度直到1949年才在独立后的宪法中采用了一夫一妻制(穆斯林除外)。(资料来源:马塞多:约翰.罗伯茨错了! 原文连结:http://www.slate.com/blogs/outward/2015/06/30/supreme_court_gay_marriage_john_roberts_dissent_is_wrong_about_polygamy.html)

[12]美国最高法院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首席法官约翰.罗伯茨(C. J. Roberts)在他的说明(II-B-3)中论证道:如果同意同性婚姻合法,那么就没有理由不同意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乃至群婚是合法的。(原文连结http://t.cn/R2F4F2P,这段话的中译:如果“两个男人或者两个女人结婚在一起的结合有着同样的尊严,” 为什么三个人的就没有了呢?如果同性伴侣有宪法赋予的结婚权利因为他们的孩子会少一些意识到自己家庭缺失的折磨,同样的推断难道不适用于三个或者更多群婚的家庭么?如果没有结婚的机会是对于同性恋伴侣的不尊重,那为什么这样的剥夺机会对于群婚家庭就不是不尊重呢?)

[13]马塞多(Stephen Macedo) 还提供了一对一的同性婚姻与多配偶制(polygamy,概指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在法律上应予区别对待的理由:同性婚姻体现了宪法对平等之自由的承诺,而多配偶制则体现了等级制与性别不平等,与美国宪法的宗旨大相径庭。因此,宪法可以给予同性恋者同等的婚姻权利,却永远不会认可多配偶制的正当性。(参见前揭马赛多文)

[14]此即“司法最低限度主义”。这种理论主张法庭尽量做出“窄”和“浅”的判决。所谓“窄”,是指就事论事,只解决手头的案件,不随意发挥到普遍情况;所谓“浅”,是指尽量避免提出一些基础性原则,使意见不一的人们尽可能达成共识。

[15]关于冲击的程度,有人使用了“致命打击”、“传统婚姻制度很可能随之瓦解”这样严重的措辞。蒋庆更将其提到“人类文明亘古未有的毁灭性挑战”的高度。参见:澎湃新闻2015年7月22日报导“儒家领袖蒋庆论同性婚姻:人类文明亘古未有的毁灭性挑战”(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55289)

[16]资料来源:澎湃新闻2015年7月22日报导“儒家领袖蒋庆论同性婚姻:人类文明亘古未有的毁灭性挑战”。本文所引蒋氏观点皆出此处,下同,不再一一说明。

[17]蒋庆明确说:就同性恋问题而言,同性恋者获得的是属于自己的权利平等,异性恋者获得的也是属于自己的权利平等,前者的权利平等由自身的性质决定,后者的权利平等也由自身的性质决定,二者的权利平等是不一样的。(着重号为引者后加)

[18]关于同性婚姻家庭是否可以通过收养子女来完成传统婚姻家庭延续家族的任务,笔者在旧文中做了讨论,这里就不再在正文中重复。笔者的看法是:虽然很多同性伴侣通过收养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子嗣问题,并且,已经证明同性家庭对儿童成长并无明显不利,儒家仍然有理由反对同性婚姻。因为,儒家可以争辩说:我们要的是本来意义上的婚姻,而不是某种次好品或替代品;我们要的是父母亲生的孩子,而不是收养来的;就某对夫妇而言,没有经历过结合、怀孕、生产的过程,他们作为结合体的那种体验会有很大损失。通过收养方式抚养孩子的同性婚姻、家庭将原本自然的一个过程割裂开来了,它在个体心理与社会层面都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19]对于同性婚姻家庭来说,只能说“配偶”,而不是“夫妇”,只能说“双亲”,而不能说“父母”。事实上,对同性婚姻宽容的台湾地区,2016年年底,司法法制委员会审查《民法亲属编修正草案》,一方面新增“同性或异性之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夫妻权利义务之规定”的条文,另一方面修改部分《民法》条文,将“夫妻”、“父母”、“养父母”等异性恋用语,修改为性别中立的“配偶”、“双亲”、“养亲”等等。修法者自己解释此举是为落实婚姻平权,保障同性婚姻权益,但从旁观之,也可以看作是对同性婚姻家庭的一种如实刻划。

[20]参见前揭李苦舟文。

[21]可能有人会说,仅仅因为天生性取向的原因,就让他背上这样一种亏欠感,这对一个同性恋儒家是否不公平?这个人并没有做错什么,凭什么要求他为此负责?凭什么因此剥夺他的幸福感?这样的儒家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笔者的回应是:一个人的性取向的确是天赋的,这就像你不能选择你的父母,这里有偶然,这种偶然就是你的道德运气(moral luck)。可以想见,有的人运气好,有的人运气差。在某种意义上,你可以把生而为同性恋,当作你的运气差。(特别声明:这只是儒家的看法,你完全可以不接受,而采取比如唯物论的讲法。)但是,运气差不代表人的道德努力就无意义,相反,因为运气差,你因此要付出比那些运气好的人更多的努力更多的辛苦,就像有一个坏父亲瞽叟的舜,他要成为孝子,付出了比常人更多的、意想不到的代价。更重要的是,儒家并没有把人仅仅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实际上,对于儒家来讲,成圣成贤,道德修养完满才是主要的追求。同性的性取向只是让你在传宗接代方面有愧列祖列宗,丝毫不妨碍你在修身方面成圣成贤,你依然可以在“立功、立德、立言”的“三不朽”上用功,你可以努力去“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完全可以想象,儒家能够接受一个没有子嗣的圣贤形象,这当然可以包括同性恋圣贤,只是,对于这个同性恋圣贤,有一点可以肯定:他不会要求同性婚姻。


儒学、还是儒学自由主义?
作者:范瑞平(香港城市大学公共政策学系生命伦理学及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布,原载《中外医学哲学》2018年第2期


在探讨同性婚姻问题时,方旭东教授似乎把权利与善做了截然二分:儒学理由属于善的、私人选择的领域;而同性婚姻的权利问题,则属于公共的、与儒学理由无关的领域。因而,在他看来,作为儒家,你必须以异性婚姻为婚姻的理想模式;而作为公民权利,同性婚姻可以被自由追求。因而,他的态度是,儒家不应当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泾渭分明地区分权利与善以及在公共政策方面采取所谓中立原则(即对于不同的宗教、形而上学及良好生活观念保持无偏袒的中立),乃是当代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的发明和坚守。西方确有很多人(包括一些基督教学者)接受了政治自由主义的主张,但也有不少学者看到权利与善之间的绝对分割存在许多问题、指出中立原则具有很大的歧义性乃至不现实性。但旭东作为一位儒家学者,却对这种主张照单全收,这就使得他的儒学变成了儒学自由主义:儒学不过成了一个形容词,只带有个人生活的修饰作用,而社会道德的主体及其实质则变成自由主义的。旭东当然知道,当代不少儒家学者(包括旭东自己所主编的《香港新儒家》中的主要学者)并不接受政治自由主义的主张,而是认为儒家应当按照自己的文化传统来发展当代的政治儒学。联系到东西方具有不同的文化资源及历史境遇,旭东在这方面实在需要再做思考。

儒家的确应当接受权利平等思想,权利平等思想也的确来自西方自由主义。然而,旭东似乎忽略了两种不同的自由主义及其重大分歧。一是经典自由主义: 我们可以想想洛克、伯克、康德等人的观点。在他们看来,有一些基本的自由,如信仰、思想、言论等,应当成为个人权利,人人平等;但这些基本自由只是有限的几条,他们绝不会相信,只要是个人的欲求、想望,就都应该成为个人权利、得到社会尊重,无论它们是否符合道德传统、自然法则、或理性规范。相反,当代西方的自由主义则走向了一种个人主义的极端,开始论证和认可所谓“做不道德之事”的道德权利(a moral right to do moral wrong):赌博、卖淫、吸毒等等都成为平等的权利。因而,即使儒家接受权利平等思想,儒家仍然需要考虑一下:应该接受古典自由主义的、还是当代极端自由主义的权利平等思想?如果充分考虑了这两种自由主义的优劣得失,那么关于婚姻问题,旭东对于自然、起源、归谬、危害、具体人权等论证所做的分析,就既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把相关的儒家良好生活资源及思考排除得一干二净。

旭东正确指出:“无论同性婚姻怎样声称它跟异性婚姻可以一样,在儒家看来,有一点是它注定无法达到的,那就是:伦理关系的完整性。”他还深入观察到:“所谓同性婚姻,只不过是由同性来玩一场异性婚姻的游戏罢了。人们有理由认为:那些同性婚姻者是因为阴差阳错,身体与精神错位了。”这就是说,在他看来,由同性结伴来演一场异性伴侣的游戏,不可能是儒家所认可的真正婚姻,而只能说是一种假的“婚姻”。既然如此,儒家方旭东凭什么宣称“不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呢?你怎么能不反对把你认为虚假的东西合法化呢?也许,他的意思是说,婚姻立法不能只由儒家决定,那些不是儒家的人也有权参与决定,如同所谓民主立法的立场一样——最后由多数人说了算,就像美国最高法院的情况一样,结果是五比四多数决定。由此,可以设想其他地方的同性婚姻决定也需立法、司法、甚或全民公投来做出。然而,如果他真的持有这种民主立法的立场,那么这一立场不但要求他应该服从多数决定的最终结果,而且还要求他自己必须投反对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他自己的协调一致。

事实上,基于旭东所做的儒学论述,我认为他的协调一致的立场应该是:同性伴侣的合法地位不是婚姻关系,而是“民事结合”或“同居/伴侣”关系。至于这种合法关系应当享受哪些民事权利,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同一个社会决定任何具体的民事权利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做出一样,不应当利用“平等权利”来一概而论。但有一点是重要的:这并不是歧视同性伴侣,而是尽可能公平地求同存异:异性伴侣没有权利不允许同性伴侣合法生活在一起,但同性伴侣也没有权利强迫别人改变他们对于婚姻的传统理解。

参考文献

方旭东:〈权利与善:论同性婚姻〉,《中外医学哲学》,2018年,第XVI卷,第2期,页99-114 。FANG Xudong. “Rights and Goods: On Same-sex Marriag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hinese & Comparative Philosophy of Medicine XVI:2 (2018), pp.99-114.

方旭东主编:《香港新儒家》,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7。FANG Xudong. Hong Kong’s New Confucians (Shanghai: Shanghai Arts and Literature Press, 2017).



同性婚姻和儒家伦理──回应方旭东教授
作者:邓小虎(香港大学中文学院副教授)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布,原载《中外医学哲学》2018年第2期


方旭东教授撰文阐释他为何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并进一步厘清何以他同时认为儒家思想推崇异性婚姻。方文列举了五种反对同性婚姻的论证:自然论证、起源论证、归谬论证、危害传统婚姻论、以及蒋庆先生提出的具体人权论,并认为这五种论证都不成立。方文接着指出,基于权利平等说,在承认自由平等之价值的基础上,人们没有理由拒绝同性恋者获取平等的婚姻权利。至于方文的第二部份,则说明了何以他认为儒家思想虽然可以尊重同性恋者婚姻的自由,却不能承认同性婚姻足以实现儒家的价值理想──简言之,因为只有异性婚姻才能完满体现由一男一女构成的夫妇关系,并进而实现完整的伦理关系。方文强调,儒家思想推崇异性婚姻,是一种对于“善”(good)的追求,而并不要求其体现为强制性的“权利/正当”(right)。

方文条理分明,论证严密,理据谨然,但我仍然希望针对两点提出更多斟酌,以推进相关的讨论。其一,我认为具体人权论还有更多的讨论空间。其二,我认为异性婚姻或许并不是儒家完整伦理关系的唯一实现方式。

蒋庆反对同性婚姻,并认为作为其根本基础的西方权利平等思想是错误的,因为这种思想所假设的抽象平等的人并不存在。蒋庆认为,处理权利问题时,应以具体特殊的人为基础,即依于具体特殊人们的特质、处境和需要,给予相对应的“名分”。所以,异性恋者有依法结婚、组成家庭、延续后代的权利,而同性恋者的权利则是自行相恋、私下同居和合理的民事待遇。[1]方文认为,蒋文并没有提出实质的理据去证明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应该享有不同的权利;方文并指出,如果反对同性婚姻的唯一理由就是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有不同的特质,那这只是一种循环论证。这当然是因为,针对婚姻而言,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是否有相关合理的根本差异,就恰恰是争议所在。虽然方文宣称已对蒋文做了同情的理解,但在我看来,方文的同情理解还不足够:因为蒋文显然认为,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的根本差异就在于前者可以延续后代,组成家庭,而后者则并不先天具备这种能力。蒋文的这种立场,恰恰突显了同性婚姻争议的一个根本问题:婚姻的核心到底在于双方的结合和长相厮守,还是在于生儿育女、组建家庭?[2] 表面上看来,坚持婚姻的核心在于生儿育女、组建家庭既不合理,亦昧于现实。一方面,即便是对于异性恋者来说,当他们步入婚姻,生儿育女既不曾写入婚约,也并非普遍期许。另一方面,现实中也有许多夫妻自愿或者非自愿地没有下一代,难道这些异性恋者也要被驱逐在婚姻的大门之外?赞成同性婚姻的人们会说,这些没有下一代的异性恋夫妻,除了其性别之外,还和同性恋伴侣有何分别?如果社会和政府可以认可无需生儿育女的异性恋婚姻,那还有什么理由否定同性婚姻?可是,同性婚姻的反对者确实还有进一步的理由可说:异性夫妻或许出于各种理由没有下一代,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有能力生儿育女;婚姻除了保障和制约夫妻的结合,也是为了保障和制约子女的生育和成长──当夫妻决定生儿育女,婚姻即提供了合适的环境和条件,使父母子女都能有良好的家庭生活。至于同性伴侣,如果他们决定要有下一代,则只能选取各种人工的途径,可是这些人工途径(如代母、捐精,乃至收养)是否能在无审核的情况下,为同性家长和子女带来良好的家庭生活,则是不无疑问的。以收养儿童为例,即使是异性婚姻中的夫妻,也须要通过一定的审核和检视,才能合法收养儿童。至于代母或者接受捐精,也往往需要某些审核或者专业人士的许可。同性婚姻的反对者会说,同性恋伴侣之所以不应该得到同样的婚姻地位,就是为了彰显他们不能在无审核之下,生育或者领养下一代。另一方面,同性恋伴侣的确也有理由抱怨“民事结合”没有给予他们和异性恋夫妻同等的尊重:“民事结合”虽然提供了法律上和婚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没有得到婚姻之名,“民事结合”下的伴侣就好像一种二等公民,似乎永远不能像异性恋者一样以婚姻彰显两人相厮守相扶持的庄严承诺。在我看来,同性婚姻正反双方的分歧,在于各自执取了传统婚姻中结合和生育这两个元素之一。结合和生育以往是相伴随的,但在现代社会中,特别是避孕措施发达之后,结合和生育渐次分离,使得婚姻的面貌逐渐模糊。为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同时提供两种婚姻选择──结合但不生育,结合及生育,会是一个解决方法吗?我不太肯定,因为这种设计也会涉及种种困难,譬如生育选择的可能改变。整体而言,我没有明晰的解决方法。或许我们需要对伴侣关系和婚姻有更深入的讨论和思考。

另一方面,方文认为儒家虽然不否定同性婚姻,但会坚持异性婚姻才是婚姻的理想模式。方文最主要的理据是儒家的人伦关系,即由男女构成的夫妇是五伦之一,有夫有妇才能有伦理关系的完整。 可是,我们可以问:伦理关系的完整到底是什么意思?人伦的根本义理又是什么?诚然,《礼记.昏义》指出,“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表面看起来,儒家的人伦关系必须建立在有男有女的分别之上。但如果我们追问,何以“男女有别”重要,则似乎重点是在于成就“夫妇之义”;而婚礼之所以被称之为“礼之本”,则在于通过“夫妇之义”,成就其他人伦关系,并以礼达致人际间的和谐。《礼记.礼器》同时说:“忠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这样看来,男女、夫妇是为了体现和成就包括礼在内的各种德性和规范,如忠信和义理。那么,如果不诉诸一些有争议的形上学立场(譬如男女阴阳和德性的关系),我们是否还有理由否定同性伴侣也可以通过彼此间的对待,实现儒家德性和规范?换言之,实现“义”的“别”,不一定必须是性别上的男女,也不是假扮男女的“高仿”,而可以是同性伴侣不视对方为自己的彼此尊重。所以,除非有论证进一步厘清男女差别对实现儒家伦理的必要性,我看不到为什么儒家需要坚持异性婚姻才能成就儒家伦理。[3]

参考文献

方旭东:〈权利与善:论同性婚姻〉,《中外医学哲学》,2018年,第XVI卷,第2期,页99-114 。FANG Xudong. “Rights and Goods: On Same-sex Marriag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hinese & Comparative Philosophy of Medicine XVI:2 (2018), pp.99-114.

注释

[1]蒋庆:〈从儒家立场看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新浪历史2015年7月22日,http://history.sina.com.cn/his/zl/2015-07-22/1613123156.shtml。(蒋庆一文,新浪历史的版本有作者的前言和篇末题按,更为完整。)

[2]这里的“家庭”是一个狭义的用法,指至少包括两代人(父母及子女)的生活单元。

[3]方文自己也承认,不生育的异性婚姻也可以有伦理关系的完整。所以,“传宗结代”并非相关考量。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在名与实之间
作者:唐健(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讲师)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布,原载《中外医学哲学》2018年第2期


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并非是一般性的关于同性婚姻合理性的问题,而是在当代中国是否要建立同性婚姻制度的问题。或者更进一步,在全世界范围内,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逐渐形成一种趋势的背景下,基于中国的现实状况,是否也应该变更目前的异性婚姻法律规范,建立同性婚姻法律制度。在学理层面,这个问题其实并非很新鲜的话题,关于同性婚姻的论争由来已久。特别在大学教学中,这个议题往往成为一种理论学习的案例工具,甚至胜过了议题本身,可以很有效地用于理解当代西方各种理论思潮之间的分野。

但在这种学习讨论中,我们经常会泛泛地指出同性婚姻与中国传统道德观存在龃龉,但如何在公共层面和私人层面处理这种紧张,也缺乏有效的指导。原因在于,一是传统的婚姻观本身就面临巨大挑战,需要进行重构性地阐释以增加说服力;二是中国传统的婚姻观,特别与西方基督教文化相比,欠缺对同性议题明确而有代表性的表述,难以直接援引。

方旭东教授在这篇文章中给出了儒家视角看待同性婚姻的一个说明。在我看来,权利即名,善即实。概言之,儒家在公共层面不反对同性婚姻的诉求,但儒家在价值共同体内部推崇实质性的异性婚姻。根据我的理解,作为中国传统道德资源最大提供者的儒家,在中国同性婚姻议题上,并不构成阻碍。方教授的这种表述方式,可谓立场温和而又小心翼翼。因为同性婚姻背后的问题是权利平等的流行观点,而平权往往在这个时代又容易构成一种不容挑战的意识形态。在另一个维度上,方教授论述儒家异性婚姻的优越性在于“伦理完整性”,相比较来说,选择同性婚姻生活并非不道德,而是欠缺完整性,会有遗憾与亏欠之感。这种论说进路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因为,儒家思想已经深深嵌入我们的文化基因之中,对一般中国人而言,特别又对某些推崇并践行儒家基本立场,但又面临艰难婚姻生活选择的人士而言,采纳这种立场,避免造成过度的道德紧张和身份焦虑,这也是儒家的一种说理优势所在。

儒家中也有立场的分化,令人深刻的是蒋庆先生的那篇言辞激烈的檄文(2015),代表了儒家中的一派鲜明的反对立场,表现出了另外一种“攻乎异端,斯害也已”的更纯粹的儒家风格,不能被轻易忽略。蒋庆先生表述,不反对同性恋以及同性恋对好的生活的追求,但反对同性恋谋求异性恋专属的婚姻制度,即可以允许同性恋享有婚姻之“实”,而绝对不能给予婚姻之“名”。但是,矛盾也在此进一步凸显了,正如纳斯鲍姆 (Nussbaum 2010) 在《有权结婚?》一文所指出的, “整个公共辩论反而主要是在争婚姻之名。……即使男女同性恋者可以享有与结婚等同实际福利的民事结合,一旦他们不能结婚,而只能有民事结合,这对他们而言就是贬低与污名化”。中国的同性恋社群谋求的是名还是实?我想,这个问题要留待中国同性恋社群成熟之后,能有机会和能力真正参与公共议题的讨论和博弈时,再做观察,目前的知识精英未必能够体现同性群体的真实诉求。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蒋庆先生文章中表现出了他对西方价值立场的批判性分析的难得姿态。可以说,中国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也是西方舶来的议题,西方国家纷纷通过难免会造成对中国知识精英的一种道德压力和焦虑。另一方面,西方道德哲学家关于同性婚姻合法性的论述,特别是某些涉及自由、人权的宏大理论叙事具有非常强烈的理论吸引力,也会对我们的讨论产生一些天然的预设,而无法摆脱框架束缚,造成对本土资源和现实缺乏敏感。因此,儒家中的各种派别如果能进一步深入讨论,将会带来更完整的见解,而不必过早将其观点批判为不正确而拒之门外。

另外,从后果的角度来看,虽然我们很难想象出蒋庆先生所预言的“毁灭性打击”具体如何,但是确实可能会面临一种巨大的社会风险。在相对健全的民主和法律制度下,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种必然结果,相信也有足够的韧性来应对可能出现的情形。但是在一个民主法制尚不成熟、多元文化性不充分、公共政治空间局促的前提下,贸然追求潮流而立法通过同性婚姻,确实可能会带来种种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

婚姻并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是一项社会制度。因此,婚姻的成立,并不仅仅关乎性与爱情,还有更重要的社会功能,例如生育与经济。遗憾的是,我们讨论婚姻问题时难免道德直觉多了些,但是社会实证分析不足,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苏力2017)。此外,从公共角度而言,在现实中民众对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理解或许比知识精英更为准确。当现实的重大利益出现选择的机会时,婚姻制度往往会被合理的利用,而并不具备知识精英所阐述的“神圣性”。例如,当一个城市调整购房政策,单身未购房者可以享受政策优惠,就会立即出现大量集中离婚的现象。这无关婚姻伦理,而是由于公共政策造成的民众对重大利益影响的合理抉择。试想,同性婚姻如果成立,也会同样造成对利益分配和抉择的机遇,并不一定如某些乐观人士预测,同性婚姻通过,同性恋人士将纷纷“勇敢出柜”,如果基于现实利益考虑,仍然可能继续走进或留在异性婚姻之中。

另外,在讨论中国同性婚姻合法性的观点时,我们要对观点的代表性保持敏感。是否过多建立在汉族文化、城市群体、青年人、以及知识分子阶层之中,我们讨论的立足点是否具有足够的普遍性?中国的少数民族、大量的穆斯林和天主教徒、乡村居民和老年人往往对此议题呈现失语的状态,而涉及婚姻法律制度这种根本性的规范,更需要观点的全面性。名正方能言顺,这是需要我们格外警觉的。

参考文献

方旭东:〈权利与善:论同性婚姻〉,《中外医学哲学》,2018年,第XVI卷,第2期,页99-114 。FANG Xudong. “Rights and Goods: On Same-sex Marriag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hinese & Comparative Philosophy of Medicine XVI:2 (2018), pp.99-114.

蒋庆:〈儒家领袖蒋庆论同性婚姻:人类文明亘古未有的毁灭性挑战〉, 澎湃新闻,2015。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55289. JIANG Qing. “Talk about Sex-same Marriage by Confucian Leader Jiang Qing - A Devastative Challenge in Human History,” The Paper, 2015.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55289.

苏力:《为什么“朝朝暮暮”?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SU Li. Chop and Change? Formation of a System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17).

Nussbaum, M. C. “A Right to Marry? California Law Review, 98:3 (2010), pp. 667-696.



儒家和同性婚姻
作者:李勇(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布,原载《中外医学哲学》2018年第2期


方旭东教授在《权利与善——论同性婚姻》一文中论述了两个观点:第一、他不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第二、儒家推崇异性婚姻。方教授对于这两个观点都给出了论证。本文主要是指出其论证中值得商榷的地方。

关于第一个论点,方教授不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个论点有两种解读。强的解读:方教授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弱的解读:方教授不反对,但也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方教授在文章中指出,“笔者推崇异性婚姻,但笔者也仅仅是陈述异性婚姻优越的道理,并不谋求政府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政策禁止同性婚姻”。所以,方教授不接受强的解读,方教授不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但他也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方教授不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主要是因为“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论证都有各种问题。方教授列举了自然论证、起源论证、归谬论证、危害传统婚姻论证、具体人权论证。我这里想指出,他对于归谬论证的回应不够充分。他对于归谬论证理解如下:

(1) 如果同性婚姻合法,那么任何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婚姻都是合法的,比如乱伦婚姻、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人兽之间等等。

(2) 乱伦婚姻、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人兽之间的婚姻不是合法的。

因此,

(3) 同性婚姻不合法。

方教授对以上的论证的主要回应是:首先,“自愿原则不是支持同性婚姻的主要理由,更不是唯一理由”。在他看来,同性婚姻合法性更多来自于宪法中的“保障人民婚姻自由”条款。其次,他认为讨论诸如乱伦等婚姻形式是否合法,和讨论同性婚姻是否合法是不同的法律讨论,需要一事一议。同时,法律和道德有严格区分,即使诸如乱伦等婚姻违背道德,并不能推出其不合法。

以上对于同性婚姻的归谬论证,也被很多学者称之为滑坡论证。滑坡论证的基本结构是,如果基于原则X基础上的A成立,那么基于同样原则基础上的B也成立;但是,B不成立。因此A也不成立。如果按照方教授的理解,同性婚姻合法性更多来自于宪法中“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实际上仍然逃脱不了滑坡论证。以乱伦婚姻为例。如果母子二人都是成年人,都有自主能力表达认同(consent),宪法是否也要保障他们二人的婚姻自由?方教授以上的三点回应可能面临如下几个问题。首先,保障婚姻自由的法律条款,更多的可能是来自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比如在婚姻选择上的自由权。而这种自由权是对公民的自主性和尊严的认同和保护。但是,这种自由权的保障,不可避免会出现公民会根据自己的取向和意愿,进行多种选择。如果坚持权利论证的话,在原则上讲,如果不涉及到“对他人的伤害”或者“对他人尊严或者权利的冒犯”的话,两个自主性个体是可以拥有婚姻或者其他很多选择的自由。换句话说,基于权利的原则,同性婚姻和乱伦婚姻应该都得到允许。其次,关于法律的基础,虽然存在实证主义、功利主义、非功利主义等的争论,具体的法律条文不一定直接建立在特定的道德原则基础之上,但是如果一个法律规定背后的原则,确实和大多数人接受的道德原则相冲突,很难想象这个法律规定的合法性来自何处。换句话说,如果同性婚姻真的在道德上和乱伦婚姻一样声名狼藉,很难想象其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护。

归谬论证背后隐藏了对同性婚姻的一个更基础性的挑战:建立在婚姻平等权或者权利基础上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论证根本无法成功。我的观点是,如果要支援同性婚姻的话,需要寻求后果论证,而不是权利论证:同性婚姻对于同性伴侣,对于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一个允许同性结婚的社会比一个不允许同性结婚的社会更好。

关于方教授的第二个观点,儒家推崇异性婚姻,方教授给出了两个理由:首先,在传统儒家来看,婚姻最重要的功能是繁衍后代,同性婚姻在这方面有天然的缺陷。其次,儒家强调夫妇作为五伦之一,对于个人伦理关系的重要性,同性婚姻不具有这种夫妇关系的伦理完整性。

关于第一个理由,方教授也承认,同性伴侣可以通过收养、代孕等方式解决子嗣问题。但是他指出,“我们要的是父母亲生的孩子,而不是收养来的;就某对夫妇而言,没有经历过结合、怀孕、生产的过程,他们作为结合体的那种体验会有很大损失”。而且“通过收养方式抚养孩子的同性婚姻、家庭将原本自然的一个过程割裂开来,它在个体心理与社会层面都会造成巨大的影响”。方教授这里认为肯定是负面的影响,诸如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一样。

我认为,自然受孕和分娩的那种体验确实很独特,但是给予这种独特的体验以道德价值,认为有这种独特体验的婚姻方式比没有这种独特体验的婚姻方式在道德层次上更高的观点,面临很多挑战。如果繁衍后代确实是婚姻的最重要的功能,那么不管一对伴侣通过何种方式繁衍后代,都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方教授认为,婚姻的最重要的功能不仅仅是繁衍后代,还涉及到和自然受孕和分娩相关的独特的体验,那么,确实,缺少这种体验的繁衍后代的方式,与有这种体验的繁衍方式相比,确实是一种损失。但是,很少有儒家学者去强调这种自然受孕和分娩的“体验”的重要性。换句话说,他们似乎并不认为,自然受孕和分娩的“体验”对于繁衍后代是至关重要的。儒家所强调的阴阳等形而上的层面,和这里的“体验”并不是一回事。换句话说,一对伴侣,通过人工代孕的方式,繁衍了后代,似乎满足了儒家对于婚姻的要求。

关于第二个理由,毫无疑问,在儒家传统中,异性构成的夫妇,而不是同性构成的夫妇是五伦之一。就像在基督教传统里,圣经中讨论的夫妇,肯定是异性构成的。儒家、基督教和任何的宗教和文化传统都面临类似的问题:自己经典中对婚姻等习俗的观点,是否是这个传统的内核。如果是内核的话,放弃了这个内核,就意味着改变或者放弃了这个传统。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首先,异性构成的夫妇是否是儒家传统的内核?其次,如果是儒家传统的内核(之一),对这个内核的改变或者放弃,意味着什么?

关于这两个问题,方教授肯定是认为:异性构成的夫妇是儒家传统的内核;对这个内核的改变或者放弃,儒家就不是儒家了。基于概念维度,以上结论可以讨论。如果是基于历史的维度来看,夫妇制度肯定是在儒家出现之前就存在。异性婚姻制度的产生、发展、变迁,在世界范围内,肯定是不以某种哲学观点为基础的。

参考文献

方旭东:〈权利与善:论同性婚姻〉,《中外医学哲学》,2018年,第XVI卷,第2期,页99-114 。FANG Xudong. “Rights and Goods: On Same-sex Marriag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hinese & Comparative Philosophy of Medicine XVI:2 (2018), pp.99-114.


儒家信仰与同性婚姻:二者能否兼得?
作者:谢广宽(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助理教授)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布,原载《中外医学哲学》2018年第2期


拜读方旭东教授的大作《权利与善——论同性婚姻》收获良多。我回忆起2012年春去美国印第安纳大学访问时遇到的一件小事。当时美丽的校园中有一学生社团搞活动,向行人赠送一些带字的徽章,我随手选了一个佩戴在外套上。晚上到朋友(该校的一位青年教师)家里作客,他的小儿子看到那枚徽章后问我是不是参加了同性恋者的活动。我听了很诧异,问这位美国小朋友何出此言。他指着徽章上的英文单词说“Straight but Not Narrow”,肯定是同性恋组织送的啊。经朋友解释,才明白了徽章上英文原来意思“我是直男,但不狭隘”。这是我第一次接触到同性恋者,徽章上的字也恰好代表了我对同性恋的态度——虽然我不是同性恋、但我能包容同性恋,无论是同性恋者还是同性恋婚姻。方先生在文中将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归纳为自然论证、起源论证、归谬论证、危害传统婚姻论、具体人权论五种,并逐一进行了反驳,条分缕析,清晰有力,捍卫了同性恋者结婚的权利。另一方面,他从一位儒家学者的角度指出,异性婚姻更好(“善”)、更理想。由此来看,方教授也是一种“Straight but Not Narrow”的观点,作为一个公民,即社会应允许同性婚姻;但作为儒家学者,同性婚姻并不是理想的选择。

接着就会有下面的问题,同性恋者能否成为儒家信徒?一个儒家共同体内,是否支持同性婚姻?能否允许其成员与同性结婚?方教授在文中也作了两处回答:“如果你要做一个儒家,你就不应该选择同性婚姻”,似乎这位女士只能在儒家和同性婚姻中二选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后面,方教授又提到,一个人即使选择了同性婚姻,也还可以“学儒家、做儒家”,只不过,“在婚姻这件事上他会感到遗憾,会有某种亏欠感”。假设有这样一位女士,她是虔诚儒家信徒,在成长的过程中发现自己是一个同性恋,也遇到了自己喜欢的人。按照方教授的观点,她应该诚实不能骗婚,就无法选择异性婚姻这种理想的婚姻模式;面临的选择只有两种,一种是不能与所爱的人结婚而保持独身;另一种是与同性结婚,但结婚后,只能做一个遗憾的儒家信徒,因为这种婚姻模式存在伦理关系的不完整性,对此她只能归咎于自己“运气差”,不幸生为同性恋者。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仍存在讨论的空间。

首先,什么是儒家。《汉书.艺文志》中对儒家的概括描述是“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叙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以重其言,于道为最高。”从这个角度讲,一个人只要以孔子为宗师,推崇尧舜文武等往圣先贤,研习《论语》等儒家经典,践行仁义礼智信等美德,都可以称为儒家信徒,与其性别、性取向和婚姻状态无关。同性恋者和同性结婚的人并不能被排除在儒家门外。

其次,如何“学儒家、做儒家”。儒家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从先秦的孔子孟子,到宋明的二程、朱熹、王阳明,一直到当代新儒家,儒家的思想也在随着经济形态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在社会转型期,我们学儒家、做儒家更要与时俱进,丰富和发展儒家思想,而不能全盘照搬。例如,儒家过去强调婚姻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要合二姓之好”,连结不同家族;现代社会更强调两情相悦、自由恋爱。方教授在文中也提到,中国古代是包办婚姻,现代人仍抱残守缺,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说事,不但伦理上说不过去,还会触犯国家的《婚姻法》。过去强调“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强调婚姻的生育功能,随着生育成本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生育欲望并没有那么强烈,不少人选择做丁克。

最后,同性婚姻是否一定会存在“伦理关系完整性”的问题也是值得探讨的。方教授所说的“伦理关系的完整性”,是指“构成夫妇一伦的夫、妇角色,构成父母关系的父、母角色”。他认为同性婚姻中无论是男男组合还是女女组合,阴阳关系总会缺少一种角色。笔者认为阴阳关系总是相对的,也是无处不在的。男女组合中,男为阳,女为阴;同性婚姻中也有“1、0”或“T、P”等不同角色,也存在阴阳之分。虽然在自然生育中,同性恋者无法生育,但现在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可以解决生育问题,可以取一个人的卵子与捐献的精子相结合形成受精卵,植入同性配偶的子宫中孕育,最终生出的孩子与两个人都存在血缘关系,这对配偶同样可以成为父母。无论是同性婚姻还是异性婚姻,本质上就是两情相悦、互帮互助、基于爱情而共同生活,并不存在一种模式是对另一种模式的“高仿”。如果一定强调“伦理关系的完整性”,选择独身或者做一对丁克似乎比同性婚姻更不完整,这显然不太合理。当然,此处的讨论是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前提下讨论的,如前所述这种观点在现代社会是否适用本就有不同的意见。

综上所述,笔者与方教授一样主张社会应允许同性恋者合法登记结婚,更进一步,即使作为一名儒家信徒,在儒家共同体内,也不必因为选择同性婚姻而感到“遗憾”和“亏欠”。就像作为一名异性恋者可以宽容同性恋一样,作为一名支持异性婚姻的儒者并不必排斥其他儒者选择同性婚姻。

参考文献

方旭东:〈权利与善:论同性婚姻〉,《中外医学哲学》,2018年,第XVI卷,第2期,页99-114 。FANG Xudong. “Rights and Goods: On Same-sex Marriag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hinese & Comparative Philosophy of Medicine XVI:2 (2018), pp.9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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