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夏】把“中国”作为宪法方法——王人博《1840年以来的中国》读后感

栏目:《原道》第40辑
发布时间:2022-06-26 15:25:53
标签:王人博

把“中国”作为宪法方法

——王人博《1840年以来的中国》读后感

作者:李忠夏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原道》第40辑,陈明、朱汉民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2021年8月




在我看来,王人博先生的《1840年以来的中国》是“理解近代中国”的一把钥匙,这体现了作者治宪法的一贯思想——要理解中国宪法,必先要“理解中国”。读王人博先生的著作,需要尽可能从体系化的角度去理解。

 

这个理解是双向的:一方面,要从一篇篇具体而微的文章中发现其中的体系化线索;另一方面,只有从体系的视角,才能更深入地理解每一篇文章所要表达的内涵。这是一种诠释学上的循环。我的本职是研究宪法,所以读《1840年以来的中国》,还是尽可能跟现行宪法联系到一起,看看我们今天的宪法是如何一步步走到现在的,以及应该树立何种“宪法观”。

 

一是历史的视角。我们讲到近代中国的时候,经常引用的是李鸿章的那句“三千年未有之变局”。这里的问题是,“三千年未有之变局”究竟“变”在何处?对此问题,许多学者做了解读,但大概不外乎是,外来的入侵扭转了传统中国这艘巨船的航向从而塑造了近代中国。

 

这种理解中国的“挑战—回应”模式,未免过于简单化了,而“救亡优于启蒙”的论断也难以解释复杂的近代中国。正如王人博先生所说,在甲午之前,中国追求的“强国”,并非简单的国家主义;甲午之后,才真正具有浓厚的救亡图存的意识。这种细微而精到的历史发现,在《1840年以后的中国》中比比皆是。

 

近代中国并非是一个简单的“学习”“移植”和“西化”的过程,而是在向西方靠拢的过程中,掺杂了很多私货,使得西方的制度虽然保持了西方的外壳,却融入了中国的元素,变成了一个“中西结合”的东西。

 

《1840年以来的中国》就试图挖掘中国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这一套制度究竟改变了多少,有多少是与中国传统结合后变成了一个独特的制度:既不是完全西方的,也不是完全中国的。我认为这是作者所秉持的一种独特的历史视野和历史方法。也就是我们要找到近代中国变革当中不变的成分,找到前近代在近代中国的延续。

 

这种延续就是传统中国古而有之的大同思想,以及在历史当中经历了变迁的“公”的观念。最终与西方的现代性交汇之后,走向了社会主义的道路。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因子,使得我们与西方文明的某些东西“一拍即合”。沟口雄三将这种延续总结为一种“共”的观念。这种选择当然也是“救亡图存”的民族意识的体现,因为这种强国的迫切需求,使得近代中国在群己之间,总是倾向于选择群,走向某种程度的国家主义。


在史学研究中,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是完全还原历史情境,另一种是创造性地构造历史,沟通过去与现在的视域。在我看来,作者所独有的“历史心境”却是将这二者结合到了一起。

 

一方面,体悟当时的历史心境,以当时的眼光、而非容易引起误解的今天的眼光去解读“民权”等西方观念的传播,发现移植过程中的“变异”之处和中国传统的延续之处,正是中国传统的某种保留,从而使得近代中国具有了“中国特色”;另一方面,又能从今天中国的问题出发,带着今天的眼光,进入到历史中寻求答案,以及追问“今天是如何成为今天的”。

 

二是今天的视角。在今天的视角中,我们需要处理的是,中国的立宪之路应该如何实现。在这条道路上,应该如何看待传统、如何看待西方,如何处理新旧之间、传统与现代之间、中西之间这种“古今中西”的内在紧张。上面所讲到的王人博先生所拥有的独特的“历史心境”,决定了其看待传统的态度。

 

对于传统,在我看来,王人博先生一直有一种略带矛盾的心态。中国的传统,尤其是儒家伦理所决定的人的心性,当然有需要批判之处,但正是这些传统,决定了中国人的习性,构成了中国近代史展开的“场域”(江湖)。而西方的观念甚或制度,一旦进入中国的场域之后,被这个大染缸潜移默化地进行了改造。这也决定了,在今天,如果我们只是简单的按照西方的标准去实现这些舶来的制度,注定是不会成功的。

 

但传统同样又不能不加以改造,所以,“中西之间”就成为近代中国立宪主义发展的起点。是否能够找到中西之间融合到一起的平衡点,是决定中国立宪能否成功的关键。近代史上,我们要么用传统的东西完全偷换了西方的东西,要么过于强调完全照搬西方,导致近代的立宪之路都不是很成功。

 

“八二宪法”其实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契机,既接续传统,又使“宪法”这个东西不至于完全变味,失去了立宪主义的本质。受沟口雄三先生关于中国公私之辨的启发,我的理解是,“八二宪法”其实是近代以来的中国第一次真正地平衡处理公私之间的对立,接续明末清初关于“公”的观念的变迁,将“万民之私”的实现纳入到公的范畴。

 

或者说,“八二宪法”处理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在实现万民之私的基础上实现公。如果完全是照搬西方的模式,以“八二宪法”为基础的宪制恐怕也难以在中国生根落地,还是要面临富强、传统、中国性等典型的中国问题,无论在权力制约监督还是在基本权利保护方面,都需要直面这些问题。

 

我个人认为,不管我们如何理解“中国特色”这个词汇,历史现实是,我们事实上都在走向“中国特色”的立宪之路,既不是完全的传统中国,也不是完全的西方。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解读,其实完全可以将中西之间的各种元素容纳其中,成为我们解释诸多宪法条款,包括基本权利条款的起点。这一点,也是我个人未来几年想要去研究的领域,至于妥当与否,也想借此求教于王人博先生和方家。

 

以上,是我阅读《1840年以来的中国》的一点体会。这部著作有太多细节上的亮点,展示出王人博先生独有的历史敏锐感,但也因此,我们其实比较容易忽视的是作者隐藏在作品深处的那种大历史的宏观视野,以及一种没有明示出来的体系化思维,而后者可能是更值得我们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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