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晓康:《“舜能化得象的傲”:阳明心学视域下的公私之辨》

栏目:会议讲座
发布时间:2026-04-25 19: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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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晓康:《“舜能化得象的傲”:阳明心学视域下的公私之辨》

来源:“曾子与儒学”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七年岁次丙午三月初四日甲子

          耶稣2026年4月20日

 

2026年4月17日下午3点至五点,由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山东大学曾子研究所、中国哲学史学会曾子研究专业委员会、曾子研究院、曾智明曾子学术基金与《曾子学刊》编辑部联合主办的曾子讲坛第25讲在知新楼A座1814室举行。贵州大学哲学学院龚晓康教授受邀作题为“‘舜能化得象的傲’:阳明心学视域下的公私之辨”的专题报告。

 

本场讲座由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曾振宇教授主持,儒学院沈顺福教授、李富强副教授进行对谈,曾子研究院党委书记张兴兆带队曾子研究院一行人,与我院部分师生共同聆听本场讲座。

 

 

 

龚晓康教授

 

 

 

曾振宇教授

 

 

 

沈顺福教授

 

报告伊始,龚晓康教授从《孟子·万章上》中“象日以杀舜为事,立为天子则封之”一则经典史实出发,指出舜作为圣人,以亲仁爱人却又能不废公义的伦理困境,为后世儒家处理“公私”关系提供了深刻启示。龚教授引入朱熹、真德秀等宋明理学家对该故事的注解,揭示古代“门内之私恩”与“门外之公义”并行的传统模式,进而提出:王阳明在“舜化象”的阐释中,突破了“门内”“门外”二分,而将视角提升至“天理之公”与“人欲之私”的心学高度。

 

 

 

围绕阳明心学“公私”观念的核心,龚晓康教授作了系统梳理。首先,从“天理之心”与“私欲之心”两种心性的对立谈起。天理之心为人人本有,属公共者;私欲之心则因个人执着而生,属私有者。在此基础上,龚教授进而论及“真吾之好”与“私吾之好”的区别:前者基于良知之体,为天下人同好;后者系名利私欲,仅为一己之好。二者皆起于主体,却只有“真吾之好”可实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成为真正的客观规范。聚焦“门内”家庭伦理层面,龚晓康教授指出,儒家三纲思想固可稳定相对关系,却易陷入“责人循环”。王阳明提出“功夫只在自己,不去责人”,主张通过“以义熏蒸”来中断善恶无定的报复循环。龚教授以舜化象为例:舜面对象的怨恨,并不急于纠正其奸恶,而是先“自进于义”,以自己的宽仁感化他人;同时,舜对其友“责人易动气”提出“学须反己”的告诫,强调反观自身、克己复礼的重要性。此举既保全了亲恩,又不放纵不孝不悌,充分体现了“爱得是”与“责得是”的统一。

 

 

 

在公共政治层面,王阳明又强调“天理之公”应落实为客观普遍的伦理秩序,对危害公共的作奸犯科者,则需“转化凶恶,潜消奸宄”。龚晓康教授结合《南赣乡约》“六步教化”程序,论证了由委婉相劝、劝其自首、纠而书之、屡教不改告官、执送官府、请兵灭之等层层推进的制度化路径,体现了良知之好不仅是个体良知的觉悟,更可上升为乡约礼法、乃至国家法令,对维护公共秩序具有现实价值。

 

在问答环节,与会同学就“以诚伪之辩意义上的公私区分来处理公共领域的群己关系,能否取得理想效果”“心亦有善恶两端,‘心’与‘意’的区别何在”等问题请教龚老师。对此龚老师指出,以理欲关系来处理公私问题在朱子和阳明那里都有相关表述,朱子将其称为“大无我之公”,阳明则围绕“良知”来进行理解。这个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对应你所说的诚伪之辩,以理欲之辩、诚伪之辩来理解公私问题,当然不能解决群己之间关于利益分配的复杂问题,但是可以主导群己关系。也就是说,以理欲关系来理解公私,进而主导群己关系,应该能够改善群己关系,最起码它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也应当是积极作用,而非消极影响。对于“心”与“意”的分析,龚老师指出,佛教讲“本心”与“识心”的区分,阳明却未做如此清晰的界定,这就需要我们自己对模糊的概念加以辨析。在阳明的语境里,私欲之心其实更接近“意”的层面。而正因每个人的意识各有不同,所以问题的解决便不能仅在意识层面打转。

 

 

 

曾振宇教授总结指出,龚晓康教授的报告不仅深刻梳理了王阳明“公私之辨”在理论与经典例证中的一脉传承,更将其放置于当代社会治理与个人修养的双重视野之下。由此可见,将“天理之公”转化为人人可行的内在良知,以及通过自我反省和制度设计协同并举,正是解决个人“私欲之心”与公共伦理冲突的有效路径。与会师生普遍表示,此次报告既有思想高度,又具学术深度,为研习心学提供了鲜活案例,也为当下社会公私关系的协调提供了智识资源。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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