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庆】王道政治是當今中國政治的發展方向——“儒教憲政”的義理基礎與“議會三院制”

栏目:蒋庆“儒教宪政”文稿
发布时间:2013-05-1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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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庆

作者简介:蒋庆,字勿恤,号盘山叟,西元一九五三年生,祖籍江苏徐州,出生、成长于贵州贵阳。一九八二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先后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深圳行政学院。二〇〇一年申请提前退休。一九九七年在贵阳龙场始建阳明精舍,二〇〇三年落成。著有《公羊学引论》《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以善致善:蒋庆与盛洪对话》《生命信仰与王道政治——儒家文化的现代价值》《儒学的时代价值》《儒家社会与道统复兴——与蒋庆对话》《再论政治儒学》《儒教宪政秩序》(英文版)《广论政治儒学》《政治儒学默想录》《申论政治儒学》《〈周官〉今文说——儒家改制之“新王制”刍论》等,主编《中华文化经典基础教育诵本》。

 





王道政治是當今中國政治的發展方向
——“儒教憲政”的義理基礎與“議會三院制”
作者:蒋庆(阳明精舍山长)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邮报》发表


    
    (余思“王道政治三重合法性”十餘年矣,與同道學友往復切磋亦有年,然未嘗屬為文。《政治儒學》出,于王道政治語焉未詳,海內問王道政治者日眾,遂假甲申春杭州“當代儒學國際會議”撰文赴會之機,將王道政治之大略筆於紙,以總答海內所問也。蔣慶謹識。)


    中國政治的發展方向是王道而不是民主,這是中國文化回應西方文化挑戰的應有之義。但是,近代以來,中國政治發展的方向出現了偏差,即中國所有的政治思潮都把民主作為中國政治的發展方向。自由主義標榜西式的“真正民主”自不用說,社會主義追求的是區別于“資本主義民主”的“社會主義民主”,就連以弘揚中國文化為己任的新儒家,也把民主作為應由儒家內聖心性之學開出的“新外王”。環顧當今中國的思想界,中國人已經喪失了獨立思考政治問題的能力;也即是說,中國人已經不能按照自己文化(中國文化)的內在理路來思考當今中國政治發展的問題了。這是當今中國思想界的莫大悲哀!鑒於此,在思考當今中國的政治問題時,必須回到中國文化的內在理路來確立中國政治的發展方向,不能追隨西方的政治潮流而舍己從人。這裏所謂“中國文化的內在理路”就是“王道政治”,“王道政治”就是當今中國政治的發展方向。 

        一、何謂“王道政治”

    “王道政治”的核心內涵是政治權力的“三重合法性”,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問題是決定政治統治是否正當合理的根本性問題。公羊家言“參通天地人為王”,又言“王道通三”,即是言政治權力必須同時具有“天地人”三重合法性才能合法,才具有政治統治的正當理由。“天”的合法性是指超越神聖的合法性,因為中國文化中的“天”是具有隱性人格的主宰意志之“天”與具有超越神聖特徵的自然義理之“天”;“地”的合法性是指歷史文化的合法性,因為歷史文化產生於特定的地理空間;“人”的合法性是指人心民意的合法性,因為人心向背與民意認同直接決定人們是否自願服從政治權力或政治權威。《中庸》言“王天下有三重”:所謂“建諸天地而不悖,質諸鬼神而無疑,”是指超越神聖的合法性;所謂“考諸三王而不繆,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是指歷史文化的合法性;所謂“本諸身,征諸庶民”,是指人心民意的合法性。按照王道政治,統治的權威來自天道、歷史與民意的認同,也可以說,王道政治代表了天道、歷史與民意,能夠最大限度地把統治的權力變成統治的權利,把國民的服從變為政治的義務。如果政治權力不同時具有“三重合法性”,其統治的權威就要打許多折扣,得不到國民的全部忠誠和完全認同,因而就容易出現統治權威的合法性危機,政治秩序就會經常處在動亂崩潰的邊沿。因此,儒家的王道政治就是要全面而完整地解決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問題,建構起一個長期穩定和諧的政治秩序,用中國的话來說,就是要建立一個合道合理合法合情的長治久安的政治秩序。
    
    按照中國的政治術語,王道政治解決的是“政道”問題,而不是“治道”問題。所謂“政道”,就是“政治權力的合法性”,而“治道”則是合法的政治權力具體落實與運作的制度性安排,以及運用合法權力的方法與藝術。因此,“政道”高於並先於“治道”,“政道”是“治道”實現的目的和存在的基礎,即“政治權力的合法性”是一切政治制度、方法、程序和藝術的目的和基礎,離開了“政治權力的合法性”,一切政治制度、政治方法、政治程序和政治藝術都失去了存在的意義與價值。在當今中國,政治上面臨的最大問題和最緊迫的問題就是政治權力合法性或者說政治秩序合法性的問題,即“政道”問題,這一問題不解決,其他屬於“治道”層面的政治問題也無從解決。因此,當代儒家的使命就是為當今中國的政治發展建立全面而完整的合法性,用王道政治的“三重合法性”奠定中國政治秩序合法性的基礎,從而從根本上解決中國近百年來政治秩序合法性崩潰而留下的“合法性缺位”問題。
    
    王道政治不僅要為政治權力確立“三重合法性”,還要使“三重合法性”在“政道”上相互制衡。就當今中國的政治發展而言,不僅要解決中國近代以來政治秩序合法性危機與合法性缺位問題,還要解決政治權力合法性的制衡問題,即解決政治權力的“政道制衡”問題。我們知道,在西方民主制度中,有所謂“三權分離”的制衡問題,但依儒家王道政治的理路,“三權分離”屬於“治道制衡”而非“政道制衡”,在“政道”上,即在合法性問題上,西方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建立在“人民主權”上,而“人民主權”是唯一的、最高的、絕對的、排他的、不可讓渡的權力,因而在政治上是不可制衡的權力。而儒家的王道政治則與此不同,認為制衡不僅適應於“治道”,也適應於“政道”,即制衡不僅適應於政治權力的制度安排與具體運作,也適應於政治權力合法性的法理構成與根本內涵。在王道政治看來,“三重合法性”中任何一重合法性獨大不受制約都會出現問題,都會帶來政治的偏頗與弊端,如超越合法性一重獨大,就會壓抑正當的人性與民意,西方中世紀基督教的神權政治與當代伊斯蘭極端原教旨的神權政治就是明證;反之,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也會否定政治中超越神聖的價值而極端世俗化與人欲化,西方當今的民主政治就是明證。因此,在合法性問題上的最佳解決方案就是“政道制衡”(“合法性制衡”),使每一重合法性都不能獨大而侵害排斥其他的合法性,從而使每一重合法性都能在相互制衡中達到“各住自位”實現自身又不侵害其他合法性的“中和”狀態。
    
    但是,王道政治所主張的“合法性制衡”,不是完全平等的“平面合法性制衡”,而是存在上下等差的“立體合法性制衡”,因為天是自上而下地以“立體等差”的方式化生萬物,萬物遂處在“天地等差節文”的既一統又多元的“理一分殊”狀態中,因而在“王道政治三重合法性”中,“天道的超越神聖合法性”相對於“地道的歷史文化合法性”與“人道的人心民意合法性”具有優先地位。其根本理據是:天與地和人相比,處在乾道“首出庶物”而為“百神大君”的主宰性地位,天與地和人之間不是純粹平面化的對等關係或者說平等關係。是故,“三重合法性”之間的關係既是上下等差性統攝的關係又是橫向差異性制衡的關係,用《易經》的話說是既“保合太和”又“各正性命”的關係,因而王道政治的“合法性制衡”所達到的“中和”狀態是一種立體的“中和”狀態,而不是平面的“中和”狀態。
    
    王道政治之所以能提出“立體合法性制衡”的主張,根源於中國人的思維方式。中國人受《易經》與《春秋經》的影響,沒有非此即彼二元對待的直線理性思維方式,而是在立體多維的結構性思維方式中來看世界,因而能從天地人“三才”的立體多維的結構中來看合法性問題,認為合法性既是立體的又是分殊的,既是一統的又是多重的,既存在優先性又存在制衡性。而民主政治中的“人民主權”概念則是西方直線理性思維的產物,相當於希臘哲學傳統中的“最高存在”概念,不可能有多重性。另外,“人民主權”概念是近代西方政治在解決合法性問題時對中世紀“上帝主權”的反動,在中世紀基督教世界,政治權力的合法性來自上帝,上帝是世俗政治權力的最高合法性淵源,是唯一的、絕對的、自足的、排他的、最高的本體,因而源自上帝的合法性也具有唯一的、絕對的、自足的、排他的、最高的特性。“人民主權”概念與“上帝主權”概念只是內容不同,在形式上,亦即在構成合法性的思維方式上則完全相同,都出自偏至絕對的思維方式,因而都不可能承認多重合法性。實際上,“人民主權”就是“上帝主權”的世俗表達,“人民”在現代西方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就是“上帝”在西方中世紀神權政治中的地位。正是因為這一原因,民主政治在解決合法性問題時只能是“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而排斥其他的合法性,不可能想像出多重合法性能夠“等差分殊”地同時並存。

    二、王道政治的理想模型與歷史形態

    王道政治是儒家以三代聖王之治為歷史原型建構起來以解決“政道”問題的理想模型,因此,王道政治既有歷史的真實又非完全真實的歷史,既有理想的成分又非完全虛構的理想,而是在歷史中形成并根據歷史建構起來的理想。這與民主政治有很大的區別,民主政治在解決合法性問題時,其理論依據是“社會契約說”,“社會契約說”是用理性或者說概念來虛構國家的起源,從而用理性或概念來建構政治的合法性,以解決“政道”問題。可以說,民主政治的合法性缺乏歷史的真實,是純粹理性和概念虛構的產物。其理想亦是歷史之外或者說超歷史的理想,而非歷史之中依據歷史建立起來的理想。
    
    王道政治是依歷史真實建立起來的理想模型,決定王道政治具有兩大特徵:首先,王道政治是歷史的真實,即意味著王道政治能夠在歷史中落實,非如民主是一種不能落實的“玄虛”(見法國學者 Loais  Rougier 《民主的玄虛》);其次,王道政治是理想的模型,即意味著王道政治在歷史現實中只能是逐漸而有限的落實,完全落實王道政治則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故在中國歷史中王道政治只是在某種程度某些方面的有限落實,中國歷史的政治形態離王道政治還有很大的距離。
    
    在中國歷史中,王道政治具體落實為君主制,但中國的君主制,在理念上是仁慈無為的君主制,故依王道政治,只承認中國君主制的有限合法性,即只承認君主制在“仁政”“德治”前提下的合法性,離開了“仁政”“德治”,君主制即不能合法。依前面所言,制度是屬於具體的“治道”範疇,“政道”則是理想的模型,“政道”雖產生於歷史,但“政道”一旦在歷史中產生就可以超越於具體的歷史而具有永恆價值,而“治道”則是在具體的歷史階段實現“政道”的工具或手段。故對王道政治而言,“政道”不變而“治道”可變。就中國具體的政治形態而言,君主制屬“治道”範疇,在中國漫長的歷史中曾是唯一而自然的選擇,有其歷史的必然性與合理性,是中國歷史上合法的政治形態。但是,君主制並不是儒教永久不變的選擇,更不是王道政治的“政道”價值即“三重合法性”在歷史中落實的固定不變形態,一旦歷史條件發生變化,實現“政道”(“三重合法性”)的“治道”(君主制)就會發生變化而被新的政制取代。因此,王道政治的“治道形態”只是在特定的歷史中借特定的制度來實現自己,其基本義理所蘊含的創造力与超越的普遍性与永恒性——“政道”上的“三重合法性”立體的并存制衡——則可以超越君主制而重新建構出能實現其合法性的其他政治制度。誠然,人類曾有過的政治制度可以在歷史中成為有限或局部實現“王道價值”的“治道安排”,如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等,但是,人類历史业已证明已有的制度并不足以充分而整全地實現“王道政治”所蘊含的合法性即“王道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則可以充分發揮人類創制的想像力與創造力綜合各種制度的優點另創一新的政治制度,以此新的政治制度來充分實現王道政治所蘊涵的“三重合法性”的“政道價值”。孔子綜合三代創制的智慧正是我們今天在重建王道政治時必須學習的智慧,古代聖王已經為我們確立了王道政治永恆不變的“政道”標準,我們今天的責任就是為了實現這一“王道”標準而在“治道”上創立與之相應的新的政治制度。這不僅是現代儒家的歷史使命,也是每一個關心中國政治發展的國民的責任。

     三、民主政治在合法性上存在的問題

    福山在《歷史的終結》一書中認為,由於冷戰結束,民主政治成為人類政治的最後一種統治形式,構成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已經完成。現代人類政治出現的問題只是未能實現或未能充分實現民主原則帶來的問題,人類的政治形態和原則不可能再有發展。因此,人類的歷史已經終結,人類的政治不再有希望。福山的話真實嗎?站在西方文化的立場上,囿於民主政治自身的理路,再加上西方中心論的傲慢,福山自然看不到其他文化所蘊含的政治原則和政治形態。但依中國文化所蘊含的政治原則和政治形態,福山的話是錯誤的,因為民主政治本身就存在嚴重問題,並且民主政治不是人類“共法”,只是西方文明的一個組成部分,民主政治不再有發展並不意味人類政治不再有發展,因而民主政治不是人類政治的最後一種統治形式,人類政治的歷史並沒有因民主政治的終結而終結。按照中國文化的看法,歷史是“未濟”,人類政治肯定會發展,不過人類政治的發展不囿于民主,而是在民主之外或之上來發展,即在另一政治文明中以優於民主的形態來發展。這就是中國文化所揭櫫的王道政治,因而王道政治是人類政治的新起點與人類歷史的新希望。
    
    要理解王道政治的價值,必須先瞭解民主政治的弊病。民主政治最大的弊病,是“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由於“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帶來人類政治的極端世俗化、契约化、功利化、私欲化、商業化、資本化、庸众化、娛樂化、平面化、現世化、非生態化、非歷史化與非道德化。“民意合法性”是合法性的一種,在解決“政道”問題時本有其應有的價值,但由於“一重獨大”,排斥了其他的合法性,得不到其他合法性的制衡,因而膨脹不受約束,帶來了許多政治上的問題。比如,“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排斥了“神聖合法性”,使政治權力在“政道”層面上得不到神聖價值的制衡,就算“治道”層面權力制衡的“三權分離”制度如何精妙,也只是服務於世俗民意與欲望的工具。在民主制度下,由於沒有“政道”上的制衡,神聖價值不能通過所謂憲政的制度性安排進入政治,即不能獲得制度性的力量保障使其在政治中有效地得以實現,而只能通過個人的信仰與社會的訴求進入政治,即無制度性保障地進入政治。也就是說,在“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的“治道”安排下,神聖價值進入政治沒有制度性的憲政保障,因而神聖價值在政治中的實現沒有必然性與有效性。這就使民主政治在制度層面得不到超越神聖價值的制約,完全以世俗的民意為中心。由於世俗的民意深深植根於人類世俗的欲望,民主政治可以說就是“欲望的政治”,民主政治的“治道”安排就成了實現人的世俗欲望最精妙的工具。
    
    在民主制度下,“民意合法性”中的所謂“民意”,主要由人的欲望與利益構成,由於“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不受神聖合法性的制約,當民主國家選民的局部利益與人類的整體利益衝突時(人類的整體利益就是神聖合法性),民主國家的制度安排決定民主國家只能選擇與人類整體利益衝突的選民局部利益,因為民主國家的合法性來自選民的民意認同。如果民主國家選擇了人類的整體利益,就意味著民主國家得不到選民民意的認同,從而喪失了合法性。一旦喪失了合法性,民主國家的統治權威就會降低,政治權力就會癱瘓。所以,民主國家的政治選擇永遠以一國選民的欲望與利益為歸依。比如,美國政府拒不加入保護人類環保利益的“京都協議書”,就是出於國內民意的壓力(其實是鋼鐵、化工、汽車等工業資本的壓力和大部分美國人不願降壓生活水準的壓力)。道理很簡單:美國政府是根據幾年一次的民意選舉產生的,這幾年的民意大多只考慮自己當下的一己利益,而不考慮自己不能享有的人類的整體利益與長遠利益。美國的民主制在“政道”上缺乏神聖合法性的制約,在制度安排上又非常精妙地維護美國選民的當下的現世的利益,所以美國的民主制永遠是非常精妙地維護美國民意(其實是欲望利益)的工具。究其原因,最深刻的根源則是民主政治“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在“政道”上缺乏超越神聖合法性的制衡。
    
    民主政治還有一個嚴重問題,就是民主政治缺乏道德。在民主的制度安排下,政治權威或者說政府合法性的產生取決於“形式的民意”而非“實質的民意”。也就是說,政治權威或政府合法性的產生取決於民意的數量,而不取決於民意的品質,即不取決於民意的道德內容。就算民意違背人類道德,只要在選民數量上達到法定程序產生政府的人數,所產生的政治權威或政府仍然合法。這就是為什麼民主選舉會產生帝國主義,法西斯主義與霸權主义的原因。所以,民主政治是“數人頭”的程序政治,“政道”上“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決定“治道”上政府的產生來源於民意的數量而不考慮民意是否道德。不道德的民意可以產生合法的政治權威或政府,其根本原因就是因為在“政道”上(合法性上)民意得不到神聖合法性(人類普遍道德)的制約,從而決定在“治道”上政府的統治權威由“形式的民意”產生。從民主政治產生之日起,人類道德就退出了政治權威產生的過程。這不能不說是民主政治存在的嚴重問題。究其歷史文化的原因,則產生於西方近代以來的政教分離,而在西方文化中“教”就代表著道德,政教分離就意味著“教”(道德)退出了政治領域。
    
    “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不僅決定民主政治在政治權威產生過程中無道德,還決定民主政治在運作過程中無理想,這是因為民意是政治權力合法性的唯一淵源,而民意最主要由欲望與利益的訴求構成。我們知道,對“民”而言,考慮得最多的是自己當下的切身利益,用中國的話來說,就是“油鹽柴米醬醋茶”,所以美國學者卡爾·弗里德利希(Carl  J · Friedrich)把民主政治定義為“普通人的政治”。民主作為“普通人的政治”並無可厚非,因為民眾的欲望利益本身就具有某種政治上的正當性,因而建立在欲望利益上的民意自古以來就構成了政治權力合法性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是,近代以來,西方歷史文化發生了逆變,出現了政教分離,政治權力的合法性由神轉向了人,人成了政治權力合法性的唯一淵源,將神聖的價值排斥在政治合法性之外。由於西方人的理性思維方式不允許多重合法性同時並存,在“政道”上就出現了“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的傾向,從而使整個政治過程都圍繞著人的欲望利益(所謂民意)來運作。這樣,政治中就沒有了偉大的道德與高貴的理想,只剩下赤裸裸裸的當下欲望與利益,而不再有未來的崇高希望與生命激情。在這種情況下,政治走向平庸化、人欲化,政府變成了公司,政治領袖變成了董事經理,政治統治變成了合同契約,一切都可以用金錢利益來衡量,昔日政治中的理想追求與崇高人格已不再可能。西方有論者認為,不管是左的或右的極權政治的興起,都與民主政治不能提供道德理想的平庸性格有關,而極權政治恰恰能夠在政治中提供某种道德理想,尽管今天看來極權政治提供的只是一種虛幻的道德理想,但民主政治“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帶來的政治平庸與無理想導致人們鄙視厭倦民主政治則是不爭的事實。
    
    由於民主政治“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在民主制度下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生態問題。這是因為生態問題涉及的是“神聖合法性”,用中國儒家的話說是“天道合法性”,“天道”與“民意”有時會衝突,因“民意”產生於“人欲”,要解決“天道”與“民意”的衝突,根本之道就是克制“人欲”。但在“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的民主制度下,“民意”就是世俗政治中的“神意”,具有唯一、絕對、至高、神聖的合法性,因而作為“民意”基礎的“人欲”也就具有了唯一、絕對、至高、神聖的正當性,只能盡力去滿足,哪里可能去克制?如果去克制“人欲”,就意味著違背作為“神意”的“民意”,因而在政治上就不合法。當“民意”違背“天道”時,即當“人欲”與“生態”衝突時,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只能是某些層面和某種程度的技術性解決,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民主政治的天平永遠傾向於“人欲”一邊。這是因為在民主制度下,民意合法性得不到神聖合法性(“天道合法性”)在“政道”上的制衡與約束,故在“政道”上獨尊獨大,主宰整個政治領域,“天道合法性”(生態價值)只有在“民意”(“人欲”)的認可下才有價值,因而才能進入政治領域。實際上,西方民主政治之所以在“治道”的層面可以技術性地解決某些生態問題,正是為了更長久地更高品質地滿足“人欲”實現“民意”,而不是為了服從“天道”,更不是在“政道”上實現“天道的合法性”。這就是為什麼西方綠黨在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中既使勝出也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其绿色理想的原因。因為綠黨代表的是“天道合法性”,民主政治代表的是“民意合法性”,並且“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在“民意”唯一、絕對、至高、神聖不可侵犯的制度安排中,綠黨代表“天道合法性”的命運就可想而知了。如果綠党要在政治中真正实现其绿色理想,只有改變民主政治在“政道”上“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的弊端,用“神聖合法性”(“天道合法性”)來制衡約束“民意合法性”。但是,這在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中根本不可能,因為民主政治在其誕生之日起,就按唯一、最高、絕對、排他、世俗、獨大的“民意一重合法性”來進行“治道”的制度安排,因而沒有在“治道”的制度安排上為其他合法性如“神聖合法性”或“天道合法性”留有制度的餘地。因此,綠黨要想在西方的政治中完全實現“生態價值”,在“政道”與“治道”中都體現出“天道的合法性”,除非從根本上改變西方民主政治的理論基礎與制度架構,不能在產生問題的制度框架內即民主宪政的制度安排内來謀求問題的解決,因為民主政治建立在人欲上的理論基礎與制度架構正是導致生態問題最根本的政治原因。
    
    在近代非西方國家建立民主政治的過程中,“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排斥“歷史文化合法性”,在統治淵源上截斷了政治與本民族歷史文化傳統的聯接與繼承,得不到本民族歷史文化傳統的認可與支持。雖然民主政治在民意上可以得到本國民眾某種程度的認可甚至支持,但在本民族的歷史文化傳統上沒有根,缺乏淵源,因而得不到本民族歷史文化傳統的認可與支持,仍不能完全合法。“民意合法性”只是一國國民此時此地的現世民意認同,而“歷史文化合法性”則是歷史上千百年來無數國民民意的認同。國家是一有機生命體,具有歷史的延續性,因而政治不能割斷與國家歷史延續性的聯接,否則國家的有機生命就會斷滅,就會出現政治上的歷史虛無主義。國家是過去的國家,是現在的國家,也是將來的國家,現在國家的使命是將古代國家延續下來的生命傳至將來的國家。國家不是國民理性選擇與民意產生的結果,而是歷史延續與傳承的結果。國家的這一有機體性質決定國家在解決合法性問題時,政治權威必須獲得歷史文化的認可,即必須延續過去國家的生命才能合法。在西方國家的民主政治中,建立民主制度沒有“歷史文化合法性”的問題,因為民主政治本身就是西方歷史文化的產物,在西方歷史文化中有其深厚的根基。但在非西方國家,由於没有民主政治的歷史文化傳統,民主政治確立的合法性只有民意一重,沒有將本國的歷史文化作為合法性的一個組成部分,已經建立的民主政治就算獲得民意認可,而本國的歷史文化也不認可。這種移植過來的西式民主在非西方國家的合法性上肯定要打許多折扣,其靠民意建立起來的合法性只能是一種非常脆弱的得不到本民族歷史文化認可的不完全的合法性。
    
  綜上所述,我們看到民主政治並非如福山所說其基本原則無問題,當今世界的政治問題只是如何去充分實現民主基本原則的問題。然而,在我看來,恰恰相反,當今世界的政治問題正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存在著嚴重問題,即民主政治在合法性問題上存在著致命的弊端,不克服民主政治“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的弊端,人類政治就不能臻于完善。因此,當今人類政治面臨的問題並非如福山所說是如何去充分實現民主基本原則的問題,而是改變民主的基本原則重新確立人類政治基本原則的問題,即重新確立政治合法性原則的問題,這是人類政治的大根大本問題。具體說來,就是揚棄“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的民主政治,建立多重合法性相互制衡的新型政治。這種多重合法性相互制衡的新型政治就是中國儒家推崇的王道政治。所以,我們說歷史並沒有終結,王道政治正是人類歷史的新開端與人類政治的新希望。

    四、王道政治是對民主政治的揚棄與超越

  王道政治是在“政道”上“三重合法性”制衡的政治,所謂“制衡”,就是超越神聖的合法性、歷史文化的合法性、人心民意的合法性这“三重合法性”相互制約,每一重合法性都不能獨大不受制约,同時,每一重合法性都有其正當性,都能在制衡中恰當地實現其自性,從而在差異中含攝共存。這就是中國文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的精神。從人類政治史來看,每一重合法性獨大排斥其他合法性都會出現問題,比如,在西方中世紀的政治形態中超越神聖的合法性一重獨大,形成神權政治,壓抑合理的人性欲望,出了問題;西方近代又走到另一極端,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形成民主政治,完全以人為中心,排斥超越神聖的價值,出現了極端世俗化、人欲化的傾向,又出了問題;再如某些伊斯蘭國家歷史文化的合法性一重獨大,拒絕涉及到任何歷史文化的變化與改革,不順應人心民意,極端頑固保守,也出了問題。從歷史的經驗來看,“三重合法性”必須共存制衡,才是完善的政治。而在人類歷史中,只有王道政治才是“三重合法性” 共存制衡的政治,因而王道政治才是人類完善的政治。
    站在儒家王道政治的立場上不接受民主政治,並不意味著完全反對民主政治。王道政治揚棄民主政治,是因為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則——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出了問題,必須建立新的政治形態,人類政治才有希望。王道政治超越民主政治,是因為民意合法性在“政道”上有其正當性,王道政治只反對“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而不反對合理的民意本身,反而將民意作為合法性的一個組成部分,並予以制度性的保障。所以,王道政治雖然揚棄了民主政治,但卻吸取了民主政治“民意合法性”的原則,在“政道”上建構了比民主政治更高更完善的政治形態,我們完全可以說王道政治高於並優於民主政治,是可以作為人類政治理想來追求的政治。
    
    首先,王道政治在“政道”上包含了“超越神聖的合法性”,可以對治民主政治在“政道”上“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的弊端,即可以用“超越神聖的合法性”去制衡約束“民意的合法性”,使民意在政治上不至於膨脹越界而違背超越神聖的天道天理的價值,使民意在政治上受到體現天道天理的宗教道德的普遍約束。這樣,就可以克服民主政治極端世俗化、人欲化的弊端,在人類的政治生活中體現出超越神聖的價值。
    
    複次,王道政治是能夠體現道德的政治,因為“超越神聖的合法性”就是“實質性道德”,王道政治不僅要考慮“形式的民意”,更要考慮“實質的民意”,“實質的民意”就是道德。王道政治通過“政道制衡”將“超越神聖的合法性”作為政治權力是否合法的標準,就可以把道德貫穿在政治權力運作的整個過程。就算“形式的民意”在數量上達到了法定選舉標準,但如果違背了“超越神聖的合法性”,就意味著違背了道德,依“超越神聖的合法性”即可判定違背了道德的民意在政治上不合法。因此,王道政治不像民主是形式上多數人的統治,而是實質上符合道德的人的統治,而这种符合道德的人的統治只在乎統治者意志的道德性,不在乎形式上的人多与人少。在王道政治的“政道”中,固然有“民意合法性”一維,但民意必須符合道德才在政治上合法。理想的形態是多數人的民意符合道德,如果多數人的民意不符合道德,依王道政治亦仍然不合法。不合法的政治就必須批判反抗,而批判反抗的標準就是“超越神聖的合法性”。因此,只有在王道政治下通過“政道制衡”,人類才可能有道德的政治。
    
    複次,王道政治是能夠高標理想的政治,因為王道政治在“政道”上“參通天地人”,使“三重合法性”既周遍含攝又各住自位,體現了中國文化(亦是人類文化)在保持自性中追求和諧的“中和”理想。王道政治在合法性中包含了超越神聖的價值,而超越神聖的價值自古就是人類追求的理想。王道政治在“政道”上“參通天地人”,就要求必須在“治道”上實現此“中和”理想,這不僅需要在制度架構的安排上去實現“中和”理想,還需要在政治人物的人格上去實現“中和”理想,即政治人物不僅負有實現正當民意的責任,還具有實現神聖天道與延續歷史文化慧命以至永遠的責任。這樣,政治就不是如民主政治那樣只是實現眼前世俗利益的場所,而是追求“中和”理想、實現神聖天道與延續歷史慧命的道場。人是希望的存在,人的生命中激蕩著追求理想的激情,人類政治生活若無理想無希望將是人類生命的退化與墮落,將是墜入無明深淵遭受永無休止的迷暗勢力支配不得出離。因此,王道政治可以克服民主政治因資產階級意識形態化而帶來的平庸化,重新喚發起當今人類因冷戰結束而幻滅的政治激情。同時,王道政治所追求的政治人格不是人人平等教條下的政務官,而是具有奇裏斯瑪(charisma)風範的“參通天地人”的聖賢人格,而這種聖賢人格自古就是人類追求的人生理想與人格楷模。也就是說,只有王道政治才能將立體的崇高政治人格帶入當代政治,克服當代政治(民主政治)一人一票的形式平等在政治人物身上帶來的平面化傾向,激發出人類追求偉大政治理想與崇高政治人格的生命激情。
    
    王道政治包含了“天道的合法性”(“超越神聖的合法性”),把生態價值提高到“政道”的層面來解決,從而確立了生態價值在合法性上的崇高地位,使其成為“治道”的法理淵源,任何違背“天道”(自然生態)的政治制度與政治行為都將被判為不合法。也就是說,王道政治不僅包含了生態價值,還把生態價值上升為“政道”上的合法性,對民意的合法性進行制衡約束,因而能夠從根本上解決生態問題。如果民意不違背生態價值,“天道的合法性”就認可其具有正當性,使其在政治上得到實現;一旦民意違背生態價值,“天道的合法性”就判定其在政治不具有正當性,進而制衡約束之,使其不至膨脹越界而帶來嚴重後果。因此,在民主政治“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下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的生態問題,在王道政治“政道制衡”的合法性架構中即能夠從根本上得到解決。也就是說,王道政治不只代表人道(民眾)的利益,也代表天道(自然)的利益(自然是天道之一維),民意只有在不違背天道的前提下才具有合法性,任何違背天道的民意都不具有合法性,因而都不能在“治道”的層面變為政治制度與政治行為。這樣,就能在政治上保障自然不被違背生態價值的人欲民意所侵害,“民意合法性”就不至獨大而不受天道制衡約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王道政治就是生態政治。
    
    王道政治包含“歷史文化的合法性”,還可以為非西方國家的政治發展提供傳統合法性的認可與支特,使非西方國家的政治發展不與自己的歷史文化傳統斷裂。我們知道,在非西方國家的政治發展中,大多數國家都效法西方政制,完全擁抱西方民主,如印度、日本、土耳其等(儘管印度日本是從非自願到自願或半自願)。由於這些國家建立的西式民主承襲了民主政治“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的弊病,在“政道”上排斥“歷史文化的合法性”,使這些國家的政治發展背離了自己的歷史文化傳統,在自身的歷史文化上不再具有合法性,其建立的政治體制成了一種與自身傳統斷裂的無根的政治體制。這種無根的體制得不到千百年來傳統資源的滋養護持,只依靠“民意一重合法性”維護其統治權威與穩定性要打許多折扣。而王道政治能夠提供“歷史文化的合法性”,使非西方國家的政治發展得到傳統資源的滋養護持,從而能使其統治權威更加合法,更加穩固,更加持久。
    
  從以上論述中我們看到,王道政治在“政道”上綜合了古代的君主政治、神權政治、近代民主政治與現代生態政治的價值,又能為非西方的政治發展提供“歷史文化的合法性”。根據孔子綜合三代改制的精神,按照亞里斯多德混合政制是最好政制的思想,王道政治綜合了人類古今政治的優點,因而王道政治是最好的政治。在當今世界,政治上出現了許多問題,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合法性一重獨大”:民主政治“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自不用說,伊斯蘭原教旨國家則是“超越神聖的合法性一重獨大”,或“歷史文化的合法性一重獨大”,而王道政治所建構的合法性則是“三重合法性”同時並存,並且“三重合法性”相互制衡,每一重合法性都不能絕對排它地獨大而不受約束,只能在相互制衡中實現其自性價值。這種“政道制衡”是王道政治的根本特色,也是解決當代政治在合法性問題上偏至極端的不二法門。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王道政治是對民主政治的揚棄與超越,是當今人類政治發展的理想與希望。

    五、王道政治在“治道”上的具體落實

    王道政治“三重合法性并存制衡”(“政道制衡”)的基本理念已由吾國古聖先賢確立,但王道政治“政道制衡”在“治道”上的具體落實則有待歷史機緣提供的條件而逐漸實現。在吾國古代,歷史提供的“治道”機緣只能是君主制,故“政道制衡”只能通過君主制的制度安排來實現。在君主制下,儒家聖賢們通過“治道”上的設官法天制度、三公論道制度、明堂行政制度、太傅教育制度、經筵講席制度、史官實錄制度、郊祭廟諦制度、采詩封禪制度、選賢舉能制度、群臣庭議制度、大臣諫議制度以及以經術治國、以儒教為國教等一系列制度來實現“三重合法性并存制衡”。今天,歷史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中國正處在一個舊政治形態崩潰、新政治形態尚未建立的時代。這是一個歷史大開大合的時代,也是一個呼喚偉大政治創造並考驗中國人文化創造力的時代。在這一時代,如何在制度層面落實吾國古聖先賢確立的“政治權力三重合法性并存制衡”的理想,已擺在了每一個關心中國政治發展與中國文化重建的中國人面前。然而,新的“治道建構”是一個極其複雜極其細緻極富理性又極具爭議的事情,本文不可能詳論,僅述其大端以期引起國人的關注討論,共同推進這一歷史文化大創造的進程。
    
    王道政治在“治道”的憲政制度安排上實行議會制,行政系統由議會產生,對議會負責。議會實行三院制,每一院分別代表一重合法性。三院可分為“通儒院”、“庶民院”、“國體院”,“通儒院”代表超越神聖的合法性,“庶民院”代表人心民意的合法性,“國體院”代表歷史文化的合法性。(“國體”一詞取《春秋》國家萬世一體之義,國家是歷史文化的產物,是一有機生命體,國家的生命一旦產生後,不管朝代、政府、政權、統治者、國號如何變化,國家的有機生命體不會中斷,國家的生命將永永遠遠延續下去。此即《春秋》之義:今之國即先祖之國,亦即子孫之國。今天的中國延續了古代中國的國家生命,又將此生命傳至將來的中國。歷史文化就是國家的生命,中國將永永遠遠是中國。正因為如此,國家不僅是歷史文化的產物,也是歷史文化的載體與傳承者。)“通儒院”由推舉與委派產生,“庶民院”由普選與功能團體選舉產生,“國體院”由世襲與指定產生。“通儒院”議長由儒教公推之大儒擔任,長期任職,如十五年或二十年,可不到位,委託代表主持院事;議員來源有兩個途徑:一、社會公推之儒家民間賢儒,二、國家成立通儒學院,專門培養精通《四書》《五經》等儒家經典之儒士,經過學科考試與政治實習後,根據學、行、能、識,分别委派到國家、省、市、縣級議會任議員。其議員產生之規則與制度可效仿吾國古代之“察舉制”、“薦舉制”與“科舉制”。“庶民院”議長議員則按西方民主政治議會產生的規則與程序產生。“國體院”議長由孔府衍聖公世襲,亦可不到位,由衍聖公委託代表主持院事,議員則由衍聖公指定吾國歷代聖賢後裔、歷代君主後裔、歷代歷史文化名人後裔、歷代國家忠烈後裔、大學國史教授、國家退休高級行政官員司法官員外交官員、社會賢達以及道教界、佛教界、回教界、喇嘛教界、基督教界人士產生。(依《春秋》之義,孔子為王,故孔子子孫依血緣繼承孔子王統,亦得為王。不過此“王”非世俗權位之王,乃歷史文化之王。因孔子繼承了自伏羲堯舜禹湯文武周公一脈相承的歷史文化傳統,代表了中國歷史文化的合法性,故孔子子孫得依其血緣繼承孔子王統而為“國體院”世襲議長,以此代表中國歷史文化的合法性。此外,孔子是湯后,繼承了古聖王商湯的血統,即意味著孔子後裔繼承了古代的“帝王之統”,古代的“帝王之統”代表了國家的歷史延續性,故孔子後裔作為“國體院”的世襲議長亦代表了國家的歷史延續性,而這一國家的歷史延續性也就是中國國家的“歷史文化合法性”。“國體院”議員由吾國歷代君主後裔產生,即依《春秋》“存王者後”的原則;由歷代聖賢後裔與歷代歷史文化名人後裔產生,即依“禮三本”聖賢為文化之本而報之的原則;由歷代國家忠烈後裔產生,即依《書經》對國有功者“賞延於世”的蔭恤原則;由大學國史教授產生,即依吾國“以史為鑒治國”的原則;由國家退休高級行政官員司法官員外交官員產生,即依吾國傳統“養國三老備議事”的原則;由社會賢達產生,即依《春秋》“選舉”即“選賢舉能”的原則;由道教界、佛教界、回教界、喇嘛教界、基督教界人士產生,即依中國傳統國家“宗教寬容”的原則——尊重中國歷史中業已形成的其他非主導性宗教的原則——以及依儒教“一統下多元”的原則——以儒教價值作為“王官學”而其他宗教價值作為“百家言”的原則。)三院中每一院都擁有實質性的議會權力,法案須三院或二院通過才能頒行(必須由三院通過的議案為“強性議案”,只須兩院通過的議案為“弱性議案”,詳見本人《儒教憲政的義理問題與議會形式——回應貝淡寧教授對“議會三院制”的批評》一文。),國家最高行政長官與最高司法長官也必須由三院共同同意才能產生。另外,“通儒院”擁有“積極延宕否決權”,如果一個法案由“庶民院”提出有利於民眾,但違背天道,“通儒院”不同意而進行延宕否決,此法案就不能成為法律,如關於同性戀單性家庭合法化的提案;反之,一個法案由“通儒院”提出有利於天道,但不符合民意,“庶民院”不同意只能成為“弱性議案”,如果“庶民院”聯合“國體院”反對,此一議案也不能成為法律,如西方綠黨許多保護生態的提案過於激進與超前。再如一個法案由“庶民院”提出符合民意,但不符合歷史文化傳統,“國體院”不同意只能成為“弱性議案”,如果“國體院”聯合“通儒院”反對,此一議案也不能成為法律,如關於全民公投改變國號、國語、國教的提案和分裂國家領土的提案。由於三院制中每一院都具有通過法案與決定最高行政長官與最高司法長官的實質性權力,“三重合法性”在“治道”層面實現了“立體性制衡”,即實現了“天道超越神聖合法性”、“地道歷史文化合法性”、“人道人心民意合法性”之間自上而下的既立體又橫向的制衡。雖然“通儒院”代表的“天道超越神聖合法性”具有優先性(這一優先性體現在“通儒院”擁有“積極延宕否決權”上),但每一重合法性都不能絕對排它地一重獨大而不受其他合法性的制約,因而都不能通過具體的制度安排排斥其他合法性而主宰控制整個議會權力的運用過程。也就是說,在三院制議會“立體性制衡”的架構中,每一重合法性都可以在與其他合法性制衡的制度安排中恰當地、受約束地實現自身,同時又取得其他合法性的認可而不侵害其他合法性。比如,即便“通儒院”擁有“積極延宕否決權”,但如果“通儒院”提出一項限制信仰自由的議案,“庶民院”與“國體院”不通過也不能成為法律。此即意味著其他兩院對“通儒院”也起到了制衡與約束的作用,故“立體性制衡”也不能使“通儒院”在三院制議會中具有優先地位而一院獨大主宰控制整個議會過程。
    
    這種王道政治的“議會三院制”不同于西方民主制中的議會制,按照“王道政治三重合法性”的思想,美國議會中的參議院眾議院雖然產生的途徑與代表的人群有區別,但都代表民意,民意是其唯一的法理依據,其制衡也只是民意內部的制衡,故依王道政治的“治道”安排(在“議會三院制”中)屬於“庶民院”代表的範圍,其制衡只是不同民意的制衡,這種制衡上的區別並無實質性的意義。此外,以英國、日本為代表的保留君主的許多國家,其君主在實際政治中不是政治合法性的淵源,不能在“政道”上代表歷史文化的合法性,因而沒有“治道”中制衡其他合法性的制度安排與制定并通過法案的實質性政治權力,只是一種禮儀與傳統的象徵,故不能與王道政治“議會三院制”中有實質性政治權力代表“歷史文化合法性”的“國體院”相比。英國兩院制中的下議院相當於王道政治中的“庶民院”,上議院議員中包含了大主教、主教和王室貴族、司法貴族及其他各種貴族,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超越神聖的合法性與歷史文化的合法性,但由於上議院的存在沒有明確的法理依據,只是歷史的遺留,再加上下議院的權力不斷擴大,上議院的權力越來越小,以至形同虛設,不能在“治道”上起到制衡下議院的作用。這是因為英國的民主制在“政道”上也是“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政道”上不能制衡,“治道”上就算有歷史遺留的制度自然也不能制衡。伊朗的議會制類似兩院制:議會類似下院制定法律,憲法監護委員會類似上院審批法律;議會議員由全民直舉,代表民意的合法性;憲法監護委員會由宗教領袖與法律專家組成,代表超越神聖的合法性與歷史文化的合法性。但因伊朗的政治屬於神權政治,在“政道”上是“超越神聖的合法性一重獨大”,落實到“治道”上憲法監護委員會的權力實際上絕對地排它地大於議會的權力而不受議會權力的制衡約束,二者的關係不是分殊制衡的關係,而是前者主宰淩駕後者的關係。這與王道政治“三院制”中“通儒院”與“庶民院”的立體等差制衡關係不同,伊朗的神權政治與西方的民主政治雖在“政道”的內容上差別甚大,但在“政道”的形式上則沒有根本區別,都是“合法性一重獨大”,即一是“神意的合法性一重獨大”,一是“民意的合法性一重獨大”,二者都違背了“中和”的原則,體現的都是“偏至的合法性”。由上述舉例可見,王道政治的“議會三院制”是一種真正體現“政道制衡”的“治道制衡”制度,真正體現了立體的“中和”與“制衡”的原則。
    

    結  語

    王道政治是提供“三重合法性”並且“三重合法性”在“政道”“治道”上都立體等差地相互制衡的政治,因此,王道政治高於並優於在“政道”上“一重合法性獨大”的民主政治與神權政治。吾國的古聖先賢已經為我們確立了永恆不變的“政道”原則——“三重合法性并存制衡”的萬世法,我們今天的責任就是在“治道”上去落實這一萬世法。這一創制的歷史使命異常的艱巨複雜,也許需要幾代人的共同努力才能成功。然而,我們已經知道王道政治是對民主政治的揚棄與超越,是人類迄今所能構想的最完善的政治,所以,儘管我們現在還不能在“治道”上設計出滿意的制度(這需要長期艱苦的理性思考與歷史條件的機緣湊合),但是,我們可以斬釘截鐵地說,當今中國的政治發展必須超越民主,王道政治是當今中國政治的發展方向。這不僅是在解決中國的政治問題,也為人類政治指出了一個新的理想、開出了一個新的路向。這是對中國人的創制智慧與創制能力的考驗,也是中華文明對人類文明可能做出的貢獻。
    
    选自《政治儒學•續編——王道政治與儒教憲政:未來中國政治發展的儒學思考》书稿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