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欢】汝向什么处安身立命?——《安身立命:传统中国国宪的形态与运行》前言与后记

栏目:儒教(儒家)与宪政
发布时间:2013-09-16 22: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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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欢

作者简介:吴欢,西历1986年生,湖北红安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原道》辑刊编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9届)、法学硕士(2012届),浙江大学法学博士(2015届)。出版专著《安身立命:传统中国国宪的形态与运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一部,参编著作多部。

 

 

 

汝向什么处安身立命?

——《安身立命:传统中国国宪的形态与运行》前言与后记

作者:吴欢

来源:作者惠赐《儒家邮报》

时间:孔子2564年暨耶稣2013年9月9日

 

 

 

【作者吴欢按】

 

本文是为中南法史陈景良教授组织编辑的中南法史博士生读书心得小册子《晓南湖畔曾读书》所写的一篇文字,主要介绍了我的硕士论文(指导教师:范忠信教授)研究的缘起、旨趣和主要内容,实为我硕士论文的前言与后记连缀而成。该文已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名《安身立命:传统中国国宪的形态与运行——宪法学视角的阐释》。拙作认为传统中国存在特定意义上的“国宪”,并以儒家“安身立命”命题重新阐释宪法。我曾在今年六月北航“儒家治道”学术研讨会汇报拙作思路,得到杜维明、姚中秋、任锋等先生的指点与鼓励。今借任重老师主持的儒学研究平台一隅抛砖引玉,引起儒门师友对此问题的关注。由于我的书稿脱胎于硕士论文,限于我的学识和专业,未能充分吸收儒门师友的学术成果,故也趁此机会接受诸位硕学大儒的批评建议,以便我今后继续完善。考虑到《晓南湖畔曾读书》的非正式性质,删去文中有关注释,并以第一人称展开叙述。

 

【正文】

 

古之为学者,厚积薄发为途,安身立命是求。为学偶有所见、所闻、所思、所得,辄命笔记述,未敢遽然轻率为文,为文亦以载道自警。圣贤如老聃、孔子,不过道德两经,论语一部,其文足为万世立法,亦为后学弟子录存。其余学人,亦多以藏之名山,传之其人自勉,所学但求五车,著作不必等身。此亦其为人为学安身立命之道也。今之学人则不然。其营营役役,熙熙攘攘之状,学林之人早有揭示。余亦身在此山中,故不必,不忍,亦不敢多言矣。

 

然,鹿邑陈夫子景良先生近年扫却俗尘,摒弃庶务,寄情于唐宋变革,抒怀于花草蔬果。又聚二三学子亲炙于晓南湖畔,拥万卷兰台精研于法文化院。晴日赏花学圃于庭院,雨雪读史习律于书斋,学有所得辨难于洪范论坛,兴之所至师生共浮一大白。如此师徒相与并其乐融融,笑傲江湖而追慕古风,不亦快哉!

 

又,《晓南湖畔曾读书》者,首卷语曰陈夫子与诸弟子读史习律之偶得也,由夫子门下辑录,供弟子砥砺为学。其语谦甚,其理则大抵效仿古人厚积薄发、安身立命之意也,复不亦快哉!

余生也有幸,曾侍坐于陈夫子左右。夫子提携栽培之恩,拳拳眷顾之情无以言表。恰近日接夫子高足于熠学兄电,曰《晓南湖畔曾读书》拟辑卷二,嘱余寄文。余才疏学浅,更兼时间紧急。思前想后每念及厚积薄发之本意,仓促为文必不称安身立命之初心。由此本意初心,遂得本文思路。

 

余不才,学士、硕士学位论文均斗胆突破学界有关宪法本质之通说,尝试以“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据”重新定义宪法,并试图探索华夏中国籍以安身立命之传统国宪。学界师友对此多不以为然,夫子却不以为忤并鼓励有加,余不胜惶恐。今拙文在授业恩师英山范夫子忠信先生辛勤指导和慷慨资助下,有望付梓,余更生惶恐。小子前后专注此一话题近五年,笔记习作积累至今近三十万言,所孜孜以求者,恰在安身立命四字也。余遂将拙文前言、后记部分析出,并加以连缀、调适成文,虽不足以妄称厚积薄发,其要在申说小子所觉为文为学安身立命之意之道也。献曝于陈夫子案前,请夫子并诸师友哂阅。

 

余意既决,遂为此数段半文不白之自白,是为引子。

 

一、宪法就是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

 

我这些年试图写作的是一本“原宪”之书,也是一本“求道”之书。原宪,即还原宪法作为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之本质;求道,即探求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籍以“安身立命”之根本治道。二者是统一的:原宪即是求道,求道亦是原宪。按照我的设想,我将首先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经典宪法定义进行“祛魅”,揭示宪法作为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之本质;进而借助对“国宪”词汇的知识考古与意义激活,探求作为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据的传统中国国宪的基本形态,包括其基本理念、基本宪制及其规范、渊源体系、实施保障,并对其历史运行进行动态考察;最后从人类宪法史的整体视角对传统中国国宪进行阐释,探索其在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治理秩序史中的可能意义。

 

必须提前交代的是,我进行传统国宪研究的目的,不在于用近现代以来的经典宪法定义作为唯一标准来阐释和评判中国古代政治法律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不在于证明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近现代宪法,亦不在于写作一部自命客观、翔实且科学的宪法史著作;而在于通过体悟华夏治道的千年流变,探求历史上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据,解释中西法律传统在最根本的政治生活秩序法制上的暗合与差异,及其对近现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影响与意义。换言之,我试图探索中国法律传统中最根本性的政治法律秩序,即作为华夏治道之大端的传统中国国宪的基本形态和基本精神。这样的自我剖白和自我期许,意味着我存在如下确信:人类社会发展和政治共同体的治理活动存在共同规律,中西法制文明在人类法律生活最根本性问题的解决方式上存在重大暗合,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就是不断追求和探索优良治理之道,实现“安身立命”的过程。这些确信在近年来不断被优秀的学人和学术研究成果加以重申和论证,我也将忝列其中,接踵其后,以期为“宪政中国化”问题提供一些个人思考。

 

促使我产生这些思考的理论动因来自于学界已有的对于宪法、宪政历史关系的反思性研究。如果我们非要用一句话概括中国学界乃至普通民众对于中国宪法(宪政)史的一般观感不可,“古代中国无宪法亦无宪政,近代中国有宪法无宪政,当代中国正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这三个分句应该是一种在政治上绝对正确,在学术上几成通说的表达。我曾经也对此坚信不疑,并且目前无力也无意将其推翻。但近年来研习文献所聚焦的一些问题,如:宪法的本质是什么,宪法的功能是什么,宪政的本质是什么,宪政的价值是什么,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什么,宪法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是什么,古代中国是否历史地、必然地与宪法绝缘,近代中国又为何与宪政交臂失之,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应当如何进行等,开始让我思考这一论断可能的边界。

 

陈瑞华教授指出,任何理论都存在边界,任何原则都存在特例,随着边界的框定与特例的积累,产生了修正原有理论,进行学术创新的可能空间。在不断寻找前述论断的边界与例外的过程中,我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逐渐注意到了一些可能存在“真理颗粒”的判断:“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经典宪法定义具有时代、文化和逻辑局限性;宪法就其本质而言,是组织政治共同体的根本规则;宪法并不必然,也无必要与宪政一一对应;任何时代、任何地域的政治共同体都需要并且存在根本组织规则,即宪法。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西谚所云:Every village has its constitution。这也就是说,每个政治共同体都有它赖以组成和维系的宪法,每个村庄都有其根本的组织规则。这些根本组织规则的基本功能是维护政治共同体的稳定与延续,赋予政治共同体正当性与合法性。

 

但是,理论的探索不应止于此处,中国法律传统中的“宪法”,还应该有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独特的精神气韵;作为中国法律史学者对于华夏文化共同体之宪法的研究,也应当具有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独特的思维烙印。从更广阔的意义上说,中国当代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也必须而且应该从中华法制文明中寻求资源。这并非刻意标新立异,而是因为对于人类社会发展存在共同规律的坚信,也是对于“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这一论断的坚信,更是对于中西法律传统在最根本的政治生活秩序法制上必然存在暗合的坚信。有鉴于此,我认为,宪法就是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就是传统中国的“国宪”。这一命题的“题眼”,就在“安身立命”四字。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安身立命”

 

作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创造者,儒家先贤们对“安身立命”有过逐字解析和系统表达。

 

“安”,主要涉及情感、精神的安顿和寄托。儒家主张为父母守孝要长达三年,理由就在于一个“安”:“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通过为父母守孝三年,以体会和报答父母的养育,从而获得情感的释放与精神的寄托。“身”,主要不是指物理的身体,而重在行为的践履和躬行。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曾子反省的就是自己每天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君子的三大标准。安和身联系在一起,就是通过行为的践履来追求精神的安顿。因此,“安身”一词,既关涉到精神的寄托,又与行为的践履相联系。“立”,是指确立人生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向。子曰:“吾三十而立。”即是说自己找到了人生奋斗的方向。“命”,指的是君子应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子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立和命联系在一起,就是指确立人生的生存使命和价值取向,以实现人生的理想与抱负,而“立命”也就包括对人生价值的认识与追求。“安身立命”在孔子和曾子这里,虽然还只是零散的表述,但已经蕴含着对人之为人,人之为君子的基本要求。而儒家历来主张贤人政治、为政在人,“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则“安身立命”作为为人、为君子的要求和标准,亦蕴含着为政的伦理性要求。这一点是儒家“安身立命”论与传统政治哲学结合的关键,尤须引起重视。

 

孟子的“安身立命”论则较为直接地涉及到了传统政治哲学和政治伦理的正当性问题。在孟子这里,“安身立命”的思想集中体现为他的两句语录:“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和“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孟子虽然没有直接论及“安身立命”,但是其对“学问”和“天道”的追求,却是和孔子、曾子的“安身立命”之道一脉相承的:“思诚”即为“立命”,“求放心”即为“安身”。“思诚”,即为追求并践行天道,亦即孟子“达则兼济天下”,这是进取的一面;“求放心”,即为追求本心的安顿,亦即孟子“穷则独善其身”,这是退守的一面。孟子“安身立命”论的政治哲学意蕴需要结合其“王道、仁政”论来理解:孟子周游列国布道“王政”,即希望世俗君主践行“思诚”的人道,以领悟天道之“诚”;如果实现不了“仁政”梦想,也要借助“学问之道”,以求得内心的安宁与寄托。反过来,也可以说“求放心”(求取内心安宁)的态度才是学问正道;“思诚”(追求天命正道)的做法,才是王道正途。孟子的思想被宋儒进一步弘扬,宋代士大夫高扬儒家人文传统,以舍我其谁的姿态,登上了政治生活的核心舞台,形成了赵宋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局面。宋儒张载旷烁千古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横渠四句,也成为儒家“安身立命”哲理最豪迈、最富有进取精神的表达。在宋儒这里,“安身立命”,已经不再局限于个人的修身养性和陶冶情操,而转化为一种对于政治统治应当合乎天道,合乎民心,继之先贤,利于万世的表达和追求。

 

“安身立命”不仅是中国文化传统之精神追求和文化魅力所在,也是中国老百姓终极意义上的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蕴含着中国文化传统独特的生活哲学。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身体和生命,但是中国老百姓理解的“安身立命”,却不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的“活着”。在生物意义上的“生命”之外,中国老百姓的生活哲学还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超验意义上的“命”、“命运”,都想拥有好“命”,都想过上“好日子”。然而,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老百姓却并不特别惧怕死亡本身:在中国历史和现实中,实在有太多的对生命的自我终结现象。但无论是英雄主义的“杀身成仁”,还是悲情主义的“自杀”,其意义都不在于肉体生命的终结,而是在于对生命意义的重视:“杀身成仁”者,因为其所追求的理想信念值得他为之付出生命而无怨无悔;悲愤自杀者,因为其所重视的生活的意义得不到实现转而用一种极端的方式表达抗议。而生活平淡的芸芸众生,其生存的意义与理由,也在于追求“过日子”,“做人”,而且希望“有奔头儿”。“安身立命”,在中国老百姓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中,就是生命的意义,生存的理由,以及基于这样的意义与理由而“活着”的状态。

 

三、“安身立命”的宪法学意蕴

 

“安身立命”还具有极其重要的宪法意蕴。

 

人活着,是需要意义与理由的;文化传统的发展和延续,也需要“安身立命”的精神内核;一个政权,一个共同体,如同一个有生命的个体,要生存与延续,也需要“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安身立命”是一个中国文化传统和百姓生活中的常见词汇,但正是在这样一个普通的词汇里,蕴含着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最重要的政治密码和最核心的宪法理念。正如陈景良教授将中国古代独特的“私有财产制度”视为“中国老百姓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中国法律传统中的宪法,也可以视为是华夏政治文化共同体最高政治生活的规则与逻辑,也就是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安身立命”不仅蕴含着儒家传统政治哲学对“天命”和“王道”的追求,而且可以借助这一固有词汇,将其置身于传统法律文化的意义网络之中,并以西方法学理论为参照系,对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宪法”现象和“宪法”理念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作为宪法词汇的“安身”,就是维护政治共同体的稳定与延续;作为宪法词汇的“立命”,就是赋予政治共同体正当性与合法性。这里的“安”,指的是安顿、安排,也就是组织、构建;这里的“身”,指的就是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而且在实际政治法律生活中,主要是指国家政权,有时也包括较低层级的政治文化共同体和政权实体;这里的“立”,指的是赋予、授予或曰解释、论证;这里的“命”,指的是政治共同体或曰政权实体组织和统治、传承和延续所必须具备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这两个方面的四点宪法诉求,是古今中外任何政治共同体都不能回避而必须进行回应的。

 

西方文明有着历史悠久的古希腊罗马民主传统,资产阶级革命以来更发展出一套人权、法治、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宪政话语作为其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基石,并且随着资本主义在全球的扩张,似乎逐渐成为不可置疑的普适性的价值标准与政治逻辑。中华民族也有着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历史,也有着维系中华文明数千年而不坠的“超稳定”的政治法律传统。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不能自外于人类历史长河,中国古代政治法律传统中也必然存在为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提供“安身立命”之依据的根本性理念、规范及其实践,这就是“传统中国国宪”。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据,与西方法律传统“安身立命”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据,尽管在具体制度设计和价值追求上存在阶段性差异,但是在其终极关怀上并无二致,都是为了各自共同体的生存与延续,发展与繁荣。传统国宪虽然并不具有西方民主宪政话语下的制度外观与价值意蕴,但是在为政治共同体提供“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意义上,二者却是一致的。任何人类文明发展的有益经验与成果,都不应只为某一民族所独享,也不应强制地施加于其他文明。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近现代中国160余年来“西法东渐”、“法律移植”进程的主线之一,却是循着西方的民主宪政标准对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进行所谓的“现代化改造”。这种改造是一场伟大而深刻的革命:革除了传统中国几千年来“安身”的“旧命”,却欲代之以西方土壤培育出的民主宪政的“新命”。这场民主宪政革命,到目前为止还不敢遽然妄断其必然失败或成功,但是已然给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造成了沉痛的伤害:“旧命”已陨,“传统”已断,“新命”无期,“现代”难续,吾泱泱华夏何其归也?面对这样的结局,我们不禁要反省,不禁要追问: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史,是否说明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没有享受民主宪政的“好命”?传统的“旧命”,是否真的应该被革除,在事实上又能否被革除?西方的“新命”,能否真的让当下的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

 

佛经曾载一段机锋。僧问:“学人不据地时如何?”师云:“汝向什么处安身立命?”这与孟子所说“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异曲同工。学人做学问,也就是为了“安身立命”。要求“安身立命”却不可向他处求,“不据地时”必不得“放心”。当代中国的社会学者面对中国式Suicide(自杀)问题已经提出了重新“为生民立命”是否可能的命题,而面对一个“从传统上自杀”(Tradi-cide)的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为其寻求“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也应当而且已经成为具有“中国问题意识”的宪法学研究者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有关学者提出的“宪法学中国化”、“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意识”、“中国宪法学向何处去”等理论和实践命题,皆此之类也。我提出“宪法就是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就是传统中国国宪”这一命题的问题意识,即在于寻求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历史依据及其当下价值,亦即梳理维系中华文明数千年而不坠的“宪法”的基本形态与历史运行,并从人类宪法史的整体角度对其进行意义阐释。对“国宪”词汇进行识考古和意义激活,不仅仅是被迫对当下“宪法”话语强势的暂避锋芒,也是基于对经典宪法定义局限性的反思,更是源于对“国宪”词汇自身演变逻辑的体认。在此基础上对传统国宪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历史还原与意义阐释,是基于对百年未竟的宪政建设事业的使命感,是基于对百年宪政法律移植实践的反思,更是基于用“中国化”的宪法学理论解决“中国式”宪政问题的迫切需要。

 

四、当下中国何以“安身立命”?

 

我的传统国宪研究的基本观点可作如下总结:“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近现代经典宪法定义并不能确当概括和解释人类社会有政治共同体生活以来所有宪法或曰“国宪”现象。纵观人类政治史和法律史,任何民族的政治共同体都有自己的宪法,宪法实为组织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规则。若进一步对古典时代中西法律传统中的宪法现象加以抽绎,可以将宪法界定为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就是传统中国的“国宪”,深入研究传统中国国宪的形态及其运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传统国宪的内部构成大致包括传统国宪理念和传统国宪宪制及其规范两个层面。传统国宪的一系列基本理念,是华夏先贤对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及其治理权的存在和运行所必须面对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解答。传统政治哲学以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的治理权为核心,针对政治共同体及其治理者的起源与宗旨问题,提出了“天下为公,立君为民”的传统国宪理念;针对政治共同体治理者及其治理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依据问题,提出了“天命有德,天讨有罪”的传统国宪理念;针对作为政治共同体基础的人民在共同体治理活动中的地位与意义问题,提出了“民为邦本,敬天保民”的传统国宪理念;针对政治共同体基本治理规则的终极来源和正当运用问题,提出了“天秩有礼,法天象地”传统国宪理念;针对政治共同体治理者行使治理权的基本限度和边界问题,提出了“允执厥中,皇建有极”的传统国宪理念;针对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主体政权与边缘政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提出了“怀柔远人,羁縻藩属”的传统国宪理念。传统国宪理念实为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的“国制灵魂”。

 

传统国宪宪制是在传统国宪理念的指引和制约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从制度上解决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根本性宪法问题的基础性制度构架。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治理实践中的基本宪制,大致包括宣示政治共同体治理权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社稷宗庙宪制,解决最高治理权基本归属与传承授受问题的皇权皇统宪制,解决治理权横向分享问题的中央政制宪制,解决治理权纵向分配问题的地方政制宪制,为治理权行使提供最高强制保障的军征武备宪制,为治理权行使提供物质财富基础的田制农税宪制和处理华夷政治共同体治理权冲突问题的理藩化夷宪制等。这些方面的基本宪制中,分别蕴含着作为其主干和支撑的若干传统国宪规范,其典型者如“立国必立社稷宗庙”、“立嫡立子以长以贵”、“后宫外戚不得干政”、“异姓不得封王”等。

 

传统国宪的渊源体系,回答的是传统国宪在历史上以何种面貌呈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先王成宪、祖宗家法、儒家经典、行政典章、政治盟誓、自治惯例等。传统国宪的实施保障,回答的是传统国宪何以具有最高效力和权威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构成:忠孝道德的督促、儒家道统的驯化、言官清议的规谏、留档存鉴的威慑、誓咒信仰的感迫、自治主体的博弈等。

 

在传统政治哲学中,“姓氏”与共同体的治理权关系密切,“赐姓命氏”的实质即治理权的传承授受,而“异姓”被视为“异德”,不得分享治理权。以西周初年宗法分封为标志,传统政治哲学和实践逐步确立了“异姓不王”的传统国宪规范,其精神实质是“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家天下”理念,其终极目的在于维护最高治理权独家垄断的治理秩序。不同朝代的统治者们以各种不同方式对“异姓不王”加以重申和宣示,但是基于特定的政治局势也都或多或少地有所突破,封异姓为王,从而形成了“异姓不王”的政治悖论。中国古代政治家和法律人运用传统政治法律智慧,通过一系列的行为、制度和手段对这一悖论进行了破解,使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在统治集团内部权力分肥这一种重大问题上得以“安身立命”。“异姓不王”传统国宪规范的政治悖论及其破解表明,传统国宪在传统政治实践中的实际运行会出现表达与实践相背离的“悖论”现象,但是这种悖论本身也构成了传统国宪的一部分。

 

总之,以人类宪法史的整体视角来观察,可以认为传统中国国宪体现了中西法律传统在最根本的政治生活秩序法制上的暗合与差异,是中国古代政权的根本组织规则,承载了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蕴含了人类政治生活的共同规律,对近现代中国宪政建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掩卷沉思,我的思绪还是集中于“安身立命”四个字。安身,即为维护政治共同体的稳定与延续;立命,即为赋予政治共同体正当性与合法性。

 

作为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传统中国国宪维系了华夏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旧命”,使其傲然屹立于世界文明古国之林。近代160余年来的“法律移植”,“西法东渐”,却将这一“旧命”革除殆尽,来自西土的民主宪政的“新命”又似乎遥遥无期。青黄不接之际,古老的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在当下纷乱的世界中,何以“安身立命”?

 

每念及此,作为研究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学人,我总有一种貌似杞人忧天的担忧。宋儒张横渠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豪迈也让人羞愧。面对“普世价值”的诱惑,面对“中国特色”的国情,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年轻的当代法律史学人,在当下浮躁的学术界,又何以“安身立命”?

 

孔子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

 

孟子曰:“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

 

然何以“知命”?又向何处“求放心”?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现实依据又该向何处追寻?

 

回到佛经曾载的那则机锋——

 

僧问:“学人不据地时如何?”

 

师云:“汝向什么处安身立命?”

 

吾\汝其悟乎?!

 

五、我的“安身立命”所在

 

我本科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大三的《中国法制史》课堂上,我领略到了法律史的学术魅力和范忠信教授的人格风采,从此坚定了钻研学术的志向与决心,也开始初步思考中国法律传统中某些根本性问题或曰“宪法”问题。本科毕业之年,我在刘茂林教授“宪法就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著名论断的启发下,不知天高地厚地以《中国古代“宪法”构成理论初探》作为毕业论文选题,试图探讨中国古代政权的根本组织规则问题。在武乾副教授和范忠信教授的指导之下,我最终完成了3万余字的文稿。

 

2009年秋我考取中南法史硕士研究生,蒙范忠信教授不弃收入门墙。范师在给我高度思考自由和个性发挥空间的同时,对我的学业进展、学术进路和人生规划倾注了极大的心血,甚至在我一度因故动摇的时候,范师与我数次彻夜长谈将我重新带回。在入学之初,范师就鼓励我继续本科毕业论文的研究,并支持我以《传统国宪的历史形态与当代诠释》为硕士论文选题,进而申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实践创新课题获得立项资助。在研期间,我还在陈景良教授和刘茂林教授的指导下,以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参加了一些科研竞赛,获得了一些奖励。围绕这一主题,我也撰写了一些相关论文,并在老师们的关怀下,参加了一些重要学术会议。但更重要的是,我在这些场合收获了对我论文各方面的商榷意见,使文章不断地完善和充实。研二以来,虽然范师令人遗憾地调职杭城,仍然通过各种联系方式和见面机会对我耳提面命,殷切提携,拳拳眷顾之心,如师亦如父。与此同时,我也有幸感受到了中南法史陈景良教授对我同范师一样的恩情与关怀。范师调职以后,陈老师接管了对我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从学校食堂打来饭菜,在陈老师的办公室一边吃饭,一边研读《清明集》案例,一边聆听陈老师讲解。兴之所至,陈老师命我们拿出他的陈年好酒浮一大白。书香、酒香,伴随着院里的丹桂之香,弥散在那段我永远无法忘怀的晓南湖畔读史习律的美好时光。硕士毕业之际,我完成了15万字的最终论文,这可能也是中南有史以来篇幅最长的硕士论文。

 

2012年秋我考取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蒙胡建淼教授奖掖提携忝列弟子。学校和专业的转换让我有了更开阔的视野和更多的机会关注中国现实的法治运行,而导师胡建淼教授的恢宏博大和宽容雅量,也让我有机会和信心继续思考传统中国国宪问题。同时,蒙范师鼓励和厚爱,拟将我的硕士论文收入由他和陈景良教授主编的《历史的法学文丛》。这对我而言是莫大的荣誉,更是莫大的鞭策。于是我在胡老师的支持下,在范师的直接指导下,开始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增删修订。范师对修订的要求不仅仅是篇幅上的增加,更是内容和思想上的一次提升。偏偏我资质驽钝而又学力浅薄,于是屡屡卡壳,甚至偶尔萌生蒙混过关的念头。每次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我总是求助范师,范师也总是耐心地为我讲解,甚至“逼迫”着我继续广泛阅读和深入思考。就这样,我在硕士论文的基础上,增加和扩充了最重要的传统国宪基本理念和基本宪制及其规范两章,并对其他章节进行了增删修订,最终形成了目前的书稿,即《安身立命:传统中国国宪的形态与运行——宪法学视角的阐释》。

 

这部书稿关注的核心命题就是,传统中国作为一个有机的文化政治共同体,籍以传承延续数千年的、为其提供“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据的、最核心的法律文化遗传基因是什么?我的基本结论是,传统中国的“国宪”就是这一法律文化基因,就是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据。可以说,近五年的时间里,我其实就只写了这样一篇论文。幸甚之至的是,在我研究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据的同时,我也找到了我个人生活和学术研究“安身立命”的基础。我会永远怀念那段晓南湖畔读史习律的美好时光,因为那段时光是我安身立命的基础,那座校园有我奋斗的热血青春。

 

去年的这个时候,我和学友们一起在中南法史的小院里种下了两畦菜苗。这两畦小苗,给我生活了两年的法律文化研究院小院,竹影婆娑、丹桂飘香的小院,书声琅琅、书香漫漫的小院,晓南湖畔、我曾读书的小院,增添了一抹别样的生机。我在硕士论文后记中写道,“我们是为老师种下了这两畦菜苗,但是我的硕士毕业论文和我自己,又何尝不是如同辛勤无私的园丁一样的恩师们种下的两畦小苗?!”今天回看这样的文字,我的感触变得特别强烈。

 

我是一个来自农村寒门的孩子,生在这样一个“拼爹”的时代,却还抱有“知识改变命运”的幻想。支持和鼓励我前行的,除了自身的信念和家人的期望,最重要的就是恩师们的无私栽培。我生而何其幸也,能蒙范忠信教授、胡建淼教授先后收录门下殷切指导,又蒙陈景良教授等恩师给予视若己出的关怀。师恩如山,无以言表,唯有发奋,以期告慰一二。

 

这部书稿也是恩师们无私栽培的结晶。这一研究从最开始的思想火苗到后来的学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直到到现在的这部书稿,每一个阶段,每一篇分论,每一次讨论,都见证着范师、陈景良老师、刘茂林老师、武乾老师以及其他各位老师的指导和栽培。在硕士论文的写作过程中,范师从宏观篇章结构到具体概念提法,都给予了我详细的指导,并对我某些稍有“忤逆”师命的写作意图给予了极大的宽容。特别是在修订阶段,范师经常与我通电话长达一两个小时,逐章、逐节、逐段地反复推敲、提炼、修改。在我思路滞涩、心生气馁之时,范师还不顾自己公务繁忙,专门抽时间对我进行鼓励和指导。甚至在书稿即将付梓之前,范师还专门打电话和我讨论封面设计和书名问题。陈景良老师作为我参加“挑战杯”竞赛的指导老师,从问题意识的发掘到研究方法的选定,都给我极大的启发和鼓励。陈老师对我的论文所作的“有理论冲击力”的评价,是对我的最高褒奖。在2012年年底抱恙期间,陈老师还关心我书稿的修订情况,专门来电让我关注新的文献。刘茂林老师的论著给了我写作本文最初的理论启发,此后他也一直关心我的学习和成长。武乾老师不仅指导了我本科论文的写作,在我读研以后直到今天仍然时常关心和支持我的研究和发展。在我硕士研究生毕业离开中南赴浙大读博之后,范师、陈老师仍然关心着我的成长。我与范师同在杭城,每有学术活动,范师总是鼓励并资助我参加,每有科研课题,范师总是召集我参与。身处浙大,论文发表压力巨大,范师和陈老师都热情鼓励我写作论文,帮助我审阅文稿,并提出投稿建议,依稀仿佛我还在中南法史。若中南法史有学术活动,陈老师则召集我们已经毕业在外校读博的学生务必回来参加,仿佛在召唤离家游学的孩子。而当我们回到中南法史,回到我们熟悉的小院,见到亲爱的老师和同学,就像回到了自己的家中……凡此种种,言不尽意,恩同再造。

 

虽然有恩师们如此眷顾栽培,但是因为我个人努力不够,资质有限,就目前的这部书稿来看,只是提出了传统国宪研究的基本命题,勾画了大致的研究框架。虽然初步概括了传统国宪六个方面的基本理念、八个方面的基本宪制、三十二条国宪规范、六个方面的渊源形式和六个方面的保障机制,但尚未能深入分析。而且,设想中的传统国宪立宪者和制宪权问题、传统国宪的基本功能问题,都未能来得及展开专门论述。这些缺憾我必须主动交代,立此存照。在今后的研究中,我将继续思考这些问题,或许会有新的体会。借此后记的机会,我要感谢对我和我这部书稿极尽栽培之恩的辛勤的“园丁”们:

 

感谢我的硕士导师范忠信教授对我持续的关怀和指导,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景良教授、武乾副教授和中南法史导师组其他老师对我的教导和帮助。

 

感谢我的博士导师胡建淼教授和朱新力教授、章剑生教授等老师以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为我提供的宽容而积极向上的研究空间和学术氛围。

 

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茂林教授、张继成教授、胡弘弘教授、戚建刚教授、韩桂君副教授、郭倍倍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华中科技大学俞江教授、饶传平副教授,华东交通大学梁成意教授等师长对我论文写作提供的热情鼓励和中肯意见。感谢母校中南对我这个叛逆的学生的雅量和宽容。

 

感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姚中秋先生。虽然至今无缘得见先生,但先生的著作为我的研究带来了诸多启发,与先生的邮件往来也让我如沐春风、受益匪浅。

 

此外,我还要感谢《法治研究》杂志社董服明社长、《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编辑部卜安淳主编、《中西法律传统》年刊李栋执行主编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冯向辉老师、张莲英老师等师长。本书的部分内容先后在这些刊物发表,谨对他们的辛劳与帮助表示感谢。

 

这部书稿有幸获得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法治中国化”研究基金资助出版,谨对中心表示感谢。本书的顺利出版,还得益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副总编张越老师的热情肯定和总编室柴云吉先生、本书责编彭江先生的辛勤劳动。正是他们专业而高效的努力,使本书能够如期问世,谨此一并致谢。

 

与此同时,我还要感谢本该享受反哺之天伦却多年来辛勤劳作支持我读书的日渐苍老的父母;感谢忍受异地之苦默默牺牲支持我深造的女友,我们的感情经受住了时间和距离的考验。感谢蒋楠楠师姐待我如亲人的关照。

 

最后,在这个纷纷感谢室友“不杀之恩”的年代里,我还要特别感谢从本科到博士生阶段见证我成长的室友和学友们。虽然我们的青春终将逝去,但我们的情谊不朽。谨以此书,致我们热血奋斗的青春!

 

                                                                                                                                                                                                                                                                                     吴欢

 

2012年5月初稿于武汉晓南湖畔

2013年5月定稿于杭州月轮山上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

 

责任编辑:葛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