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朝晖】民主的内在逻辑悖论及其与儒学的关系

栏目:思想探索
发布时间:2014-07-01 08: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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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朝晖

作者简介:方朝晖,男,西元一九六五年生,安徽枞阳人,复旦大学哲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主要著作有:《“中学”与“西学”——重新解读现代中国学术史》(2002)《春秋左传人物谱》(上下册,2001)《儒家修身九讲》(2008/2011)《学统的迷统与再造》(2010)《文明的毁灭与新生》(2011)《“三纲”与秩序重建》(2014)《为“三纲”正名》(2014)等。

民主的内在逻辑悖论及其与儒学的关系

作者:方朝晖

来源:作者惠赐儒家网

时间:2014629

 

最近发生在泰国、乌克兰等国的政治动荡,以及此前“阿拉伯之春”不尽人意的效果,让很多中国人对民主的认识少了一份浪漫,多了一份现实。应该说,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在理解“民主”这个概念时存在着深刻的误区;很多人变成民主的坚定拥护者,恰恰也是由于掉入误区所致。本文试图通过揭示民主的价值维度和其制度维度之间的张力,来进一步澄清当下流行的民主观念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揭示长期以来围绕儒学与民主关系的种种争论所存在的理论局限。

 

民主价值与民主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与张力

 

现代中国人只要一提到民主,第一反应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更进一步还会认为它意味着人民主权,可以说是天经地义地合理,反对民主就不可理喻。在这一基础上,形成了民主/专制二分式思维,即民主是专制的反面,不赞成民主等于维护专制。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围绕民主的一系列争论,特别是有关儒学与民主关系的争论,几乎都建立在这种思想前提之上。

 

本文认为,上述这种对民主的理解有很大的片面性,因为它把民主等同于民主所认同的价值,严重忽略了民主的价值维度与其制度维度之间的冲突和张力。民主究竟主要是一种制度,还是一种价值?诚然,民主的价值维度是对民主的规范认识,代表民主的精神追求;没有价值维度,民主就相当于没有灵魂的躯壳。但是,毕竟制度才是民主的真正落实,才代表民主的实体;因此民主的实体是制度而非价值;如果民主有某种价值,也是通过其制度来实现的。我们在理解民主时虽不能脱离价值维度,但只有从制度的角度看民主,才会面对民主在实践中的真实面貌。

 

必须指出,民主的制度维度与它的价值维度之间的张力是十分明显的。即使在今日西方发达国家,人们也每天都在怀疑民主的制度远远没有实现民主的价值。比如在美国这个被认为最成熟的民主国家,总统大选的投票率曾长期徘徊在50%以下,这如何能反映所谓的人民主权?另一个重要事实是,二战以来那么多实行民主的国家,特别是许多非西方民族,为他们的民主实践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有的导致了国家分裂、民族解体、族群撕裂、极权专制、军人执政等,其原因恰在于只看到了民主的价值维度,忽视了民主实践中的难度和问题。因此,将民主归结为它所代表的价值,忽略它的制度,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中也是危险的。

 

一般来说,在尚未实现民主的国家,人们更倾向于从价值的维度来理解民主;而在已经实现民主的国家,人们更倾向于从制度的维度来理解民主。现代中国人把民主理解为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或人民主权,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原因,其中原因之一恰在于对它太不了解,所以对它寄予了太多的期待和幻想。设想一下:假若中国今天实现了我们预想中的民主,我们是会倾向于把它当作一种价值,还是当作一种制度呢?我想一定会更多地把民主当作一种制度,即一套现实操作机制。

 

当我们说民主主要是一种制度时,民主就成了一个中性词,与历史曾经存在过的君主制、贵族制一样,无所谓好与坏。不仅如此,诸如人民主权之类民主的核心价值,则由于在现实中表现得差强人意,反而可能扑朔迷离起来。这并不是否认民主的价值功能,而是提醒我们注意,从不同的角度看民主,所看到的是很不一样的。对于站在价值维度看民主的人来说,民主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能是民主的理念(价值)没有得到良好执行的结果。但是,由于民主的制度维度与价值维度之间永远存在着张力,如果民主的制度长期不能实现民主的价值,人们对民主的本质也会改变看法,甚至走向反面;因为毕竟民主所代表的制度是有一系列公认的特征和客观的标准的,而民主的价值何时、怎样才能实现则没有公认的标准;所以从价值维度转向制度维度看民主,也代表对民主本质的理解发生了转变。

 

贞观大唐也实现了民主的价值

 

如果真的把民主的本质归结为它所认同的价值,那么可以说,中国人自古就已经在追求民主,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民主。比如说,“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的观念在儒家经典中随处可见,什么“天听民听、天视民视”,“天下为公”、“民惟邦本”,“闻诛一夫”,“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之类,但是人们却倾向于认为这些只是民本思想,而非民主思想。因为这些思想停留在道德价值层面,而不能落实为一套客观的制度。可见当人们批评儒家没有民主思想时,所注重的是民主的制度维度,反对只从价值维度看民主。然而吊诡的是,当他们倡导民主、或强调民主是普世价值时,却几乎只从价值维度看民主,简直就是在用民主的价值维度来代表民主本身了。很多中国人都认为,民主的本质正在于某种价值,如人民主权之类。

 

可是,如果将人民主权等当作民主的本质(或核心精神),我们就必须承认中国古代的君主制度在很多时候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因为它非常非常地强调人民主权(如前所述),至少贞观大唐就可以看作一个民主国家。没有人认为贞观大唐等是人民享有实际政治权力(即主权)的国家,但这只是因为他们把人民主权限定为投票、普选等形式上了。其实人民行使主权可以采取直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间接的方式。上述古代君主国家只是人民行使主权的间接方式而已。人民推翻暴政当然是实际行使了主权,但在人民起义之前,统治者承认人民有权这样做,并以此为基础来指导现实政治、防患于未然,怎能说不是人民主权得到了贯彻呢?

 

然而,说贞观大唐是民主国家,这是与我们的民主常识完全违背的。人们振振有词地说,大唐王朝并未实际赋予人民任何政治权力,所以不是民主国家。但是,这样说不是已经偏离价值维度、而从制度维度衡量民主了吗?如果将民主的本质归结为某种价值,那么甚至可以说,民主不一定非要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上,任何制度(包括君主制)只要有利于实现民主的价值都是民主的。因为制度只是实现价值的工具,为什么要把工具看得那么重要呢?可是这么一来,中国古代多数思想家就可以摇身一变,成为民主人士了,因为他们多半都主张人民主权。但是有谁会接受这一观点呢?

 

有人也许可以这样来修改民主的定义,即主张:民主的价值(如人民主权)代表民主的本质或根本精神,但是这种价值是通过具体的制度体现的,即民主必须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切实享有政治权力。但是,这一辩护也可能遭到这样的质疑:即在绝大多数现代民主国家,包括据说是最典型最成功的民主国家(如美国),人民也普遍认为自己没有切实享有政治权力,包括参与政治事务甚至决定国家官员的任命,难道我们会因此说它们不是民主国家?这是因为,以拥有投票权等作为衡量人民是否具有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力,本身就值得怀疑。在现实政治中,所谓的投票权只是一种形式,在可供选择的政党非常有限、且各大政党均已被利益集团或山头主义所操纵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民实际上已经被政党所绑架,他们往往会发自内心地怀疑自己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如果说民主的价值必须体现为某种制度,即所谓“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切实享有政治权力”,那么由于人民参政总是不得不诉诸代表制或代议制这种形式,中国古代的辟举、科举等选官制度也可算是一种代表制或代议制,这难道说明采纳辟举、科举的古代君主制也是一种民主制度?

 

只要我们把人民主权一类价值当作民主的本质,即使引入了制度因素作为民主的必要成分,也会面临这样的两难:有些国家实现了民主制度,但不能真正体现民主的价值,我们却把它称为民主国家甚至典型的民主国家;有些国家没有实现民主制度,但较好地体现了民主的本质或价值(我指人民主权),我们却不把它称为民主国家。前者可以美国为例,后者可以贞观大唐为例。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当然这里还涉及民主的制度为什么必须包括一人一票、公开普选?如果一种制度(如科举制)能体现人民主权等民主价值,为什么不能称为民主制度?另外一些相关的问题是:如果民主的制度不能实现民主的价值,为什么还要称它为民主制度?在衡量是否民主时,究竟是制度重要,还是价值重要?除非我们对民主的制度维度与价值维度之间的矛盾视而不见,才会把民主理解为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主权。

 

据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在《第三波:世界范围内的民主浪潮》一书介绍,西方人对民主的定义经过了从价值维度向从制度维度转变的重要过程。过去人们常常习惯于从规范性的价值立场把民主和“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联系在一起,甚至主张民主建立在“自由、平等、博爱”等一系列崇高的价值之上。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理论家们普遍倾向于从经验描述的角度来定义民主,把一套可以客观衡量的操作程序作为民主的本质要素,这个程序指通过“公开、自由、公正的选举”来产生领导人;尽管按照该程序所选出来的政府不一定有效率,甚至腐败、短视、不负责任、被利益集团操控、不关心公共利益。为什么人们放弃过去那种理想化的、从价值角度对民主的定义,转向主张客观中立地、以程序为标准来定义民主呢?其中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长期持续的西方民主实践,打掉了过去笼罩在民主头上的美丽光环,使人们开始从更加现实的角度来理解什么是民主;二是人们从理论上认识到,民主并不象过去人们所理解的那样,有什么抽象、先验的形而上学基础,它主要是一种制度形式,为它赋予某种永恒绝对的本质是站不住脚的。正象历史上的其他许多制度,如封建制度、君主制度、郡县制度等不可能有什么先验的形而上学基础或绝对本质一样,民主制度也是如此。

 

实现民主价值与实行民主制度没有必然关系

 

综上所述,我认为,民主本质上只是一套制度,一定时代、一定环境下的人们,可能赋予这套制度某种价值,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这套制度确实比其他制度更进步,但不能说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主权等一类价值与民主制度之间就有内在的必然联系。鉴于人民当家作主或人民主权,是包括儒家在内的许多古今政治人物和学者所共同追求的,或者说是人类自古迄今所一直追求的崇高价值和伟大政治理想,恐怕不能说它们就是民主特有的价值。

 

走出从价值维度看民主的思维定式,还会有很多新的发现:

 

首先,我们发现所谓民主/专制的二分式思维不成立。因为专制作为一个贬义词,代表了一种价值判断,并不和任何一种具体的制度形态相对应;但是民主不同,民主并不仅仅代表一种价值,有与之对应的制度实体,而且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制度,体现在确立领导人/官员的一整套操作程序上。如果我们从制度的层面看民主,则可发现,民主的制度实体是中性的,无所谓好坏,也不一定能实现民主的价值,因此它与专制并不必然是对立的。正因为专制与民主一个无制度实体,一个有制度实体;一个是价值判断词,另一个不是,所以民主与专制构不成对立的两极;正因为专制和民主构不成对立的两极,所以一个人反对民主,不等于他主张专制。很多人一听说某人反对民主,立即认为此人主张专制,正是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所致。

 

其次,许多人之所以视民主为“天经地义”,原因正在于他们已经在潜意识里把民主等同于它的价值维度了(即所谓人民主权之类)。然而,价值维度与制度维度之间的张力才决定民主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能否实现、效果如何。现代以来在中国倡导民主的人,很少有人认真地考察过在中国文化中实现民主之难,原因恰在于他们把民主当作了一种纯粹的价值理想来追求;可是如果他们关注的重心是民主的实体,即作为制度的民主,就不敢对民主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现实问题掉以轻心。

 

其三,从制度维度看民主,就会发现民主制度就象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君主制度、封建制度、郡县制度等等一样,是依赖于时代、依赖于特定的社会现实条件而存在的,因而绝不是什么普世价值。如果它有价值,也是相对于特定的时代和社会文化条件而言的,决不是可以脱离社会现实条件而普遍有效的。如同一个人的皮肤需要严重依赖于人的生理机能一样,民主制度及其运行好坏也严重依赖于一个民族的文化心理基础;脱离民族文化土壤单纯地追求某种制度,把它理想化,是一种制度的乌托邦,终究要受到现实的惩罚。

 

其四,如果一个人真心信仰“民主的价值”(实际上是人类普世价值),比如人民主权、自由、平等等,不一定就要赞同实行民主的制度(亨廷顿意义上的)。假如现在有两种情况要你选择:一是实现民主的制度,但不能实现民主的价值目标(人民主权等);二是不实行民主的制度,但能较好地实现民主的价值目标。你会选择哪一个呢?须知,非民主的制度不一定就是专制制度,也不一定就是世袭的君主制度,比如科举制度就是一种非民主的选官制度,除此之外还可能有其他类型的非民主制度。

 

其五,是否可以说,从长远眼光或总体上看,民主制度比其他所有制度更有利于实现人民主权、自由和平等呢?一些民主人士声称,他们之所以追求民主,并不是不知道它的问题(即所谓张力),但是他们相信民主制度是所有制度中最不坏的一个,也最有利于实现上述价值。然而,一旦我们承认文化心理基础才是决定民主制度能否有效运作的主要因素,也就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地说民主制度比其他制度更有利于实现民主的价值了。

 

君主制、民主制都有其适用的历史条件

 

二十世纪以来,中国追求民主的人士之所以如此之多,完全是因为在多数人看来,民主是天然合理的。然而,如果我们从历史的角度看,可以发现,人们迄今对于民主的期待之中有太多浪漫的、不切实际的幻想。比如民主一个起码的事实是,民主将让所有人,更准确地说是多数人来选择最高领导,然而这实际上很荒谬,多数人怎么可能发现谁是最优秀的人呢?这使得宣传变得无比重要,而中国文化中最优秀的人恰恰是深沉厚重的,往往不喜欢在众人面前巧言令色。另外,鉴于政府在东方文化中的超越一切的强大力量,它应该比在西方文化中更注重长远利益,而民主却必然使领导人更注重短期绩效。除此之外,在中国文化中,山头主义、帮派主义、地方主义传统可谓根深蒂固,数千年来“党争”之所以在中国文化中一直受否定,因为中国人一旦卷入其中,往往会受到面子等因素的强大驱动,党争很容易演变成无理性、不妥协的恶性循环。即使是在受教育程度很高的士大夫阶层,党争同样可能演变成无理性的竞争。

 

当然,这不是说民主就不需要了。应该说,民主作为人们不得不接受的“政治荒谬”,正如君主制曾经作为人类不得不接受的“政治荒谬”一样,都是无可奈何的。在人类过去的历史上,君主制作为一种独特的政体,曾经在非常广大的范围内存在,无论是东亚还是南亚、西亚,无是亚洲还是欧洲、非洲,都曾经盛行过这种制度。从今天的眼光看,君主制当然是荒谬的。将一国的最高统治者限定于一个家族,或最高领导人的选拔交给血缘关系,这离最高领导人应当德才兼备的理想相距太远了。然而,它为什么曾经在全世界那么盛行呢?我想,这是时代历史的选择。它之所以盛行,一定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这充分说明,政体的存在有其历史阶段性,政体决不是什么超越于历史、文化现实土壤的抽象事物,可以仅凭人们的好恶来自由选择。

 

民主也是如此。在今人看来毫无疑义的民主,在古代绝大多数国家就不具有合理性。我们不能想像如果在大明王朝实施全民投票选举有什么可行性。别的不说,交通、通讯设施的落后决定了在那么大版土的王朝之内,四处游说、计票过程可能耗费几十年也无法完成。如果把选举限定在人数很少的贵族范围内如何呢?可以设想,由于人们并不认为选出来的领导人具有权威性,选举所导致的意见纷争、集团对立随时可能演变成战争。现代民主理论早已证明,只有当民主的程序合法性在人们心理上确立了广泛、牢固的权威的时候,一种制度才是可行的。显然,在大明王朝,人们不可能想像民主程序具有强大的权威性。所以,所谓“民主是所有制度中最不坏的一个”这句话,应当修正为“民主在特定时代条件上(比如今天)所有政治制度中最不坏的一个”。换言之,君主制尽管荒谬,但也同时是古代条件下“所有政治制度中最不坏的一个”。

 

因此,如果我们拿君主制与民主制进行比较,就不应当从一种超越历史时代限制的眼光来评判它们。因为君主制虽然荒谬,但在当时特定条件上比其他制度还是要优越,从而发挥了特定时代条件所赋予它的职责,比如保障秩序、促进民生等。今天我们之所以认为民主制比君主制优越,是因为我们把人民主权、言论自由等看得特别特别重要。可是如果人们把生存需要和安全感看到更重要的时候,这些价值就自然变得不再那么重要了。也就是说,我们先是人为地预设了衡量政治制度好坏的标准。你也许说,人民主权与自由,显然是比生存需要和安全感更高级的价值,所以民主制更高级。但是,这一说法是预设了民主制一定能充分满足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和安全感。然而,这不是事实。我们今天从很多非西方国家的民主实践中发现,民主极大地损伤了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和安全感。

 

我们应当认识到,民主只是像亨廷顿所说的那样,只是一套中性的程序。我们承认民主有一定的价值,就像我们说君主制有一定的价值一样,但是没必要说民主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至于今天中国人把所有尊重他人意见的行为皆称为“民主”,这已超出我所说的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民主的范围。

 

当然,把民主看得过高的人,也许会认为政体改造才是当下中国最重要的。他们容易在一种过于浪漫的热情的驱动下,认为自己在为一种无比伟大、崇高的理想而献身。对于这样的人,当然不必反对。我惟一担心的是,他们对于民主的过度热情,使他们容易忽视民主在实践层面上的问题,是一个比一套理想的制度更重要的问题。他们对于现实问题的忽视,也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使他们成为历史的罪人。我想提醒他们,他们所做的事情固然重要,但也许未必像他们自己想像的重要。

 

儒学何以校正民主实践中的问题

 

有了上述基础,我们就可以从许多不必要的思想包袱中解放出来,对儒学与民主的关系作出新的理解:

 

首先,人类历史上所有重大的、影响深远的政治制度,均不是思想家大脑里人为构想出来的,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包括封建制度、君主制度、郡县制度和民主制度等,莫不如此。指责儒家没有发明民主,正是误以为民主制度是一种哲学的产物,应当由进步思想家发明出来;只有当人们只从一套抽象的价值论来理解民主的根源时,才会指责儒家没有发明民主。

 

其二,正像历史上没有人为孔子未提倡郡县制、科举制而感叹一样,我们也不需要为儒家未提倡民主而感慨。我们都知道,人们一般认为郡县制比封建制更重要,但孔子生前从未倡导过郡县制。事实上孔子那个时代郡县制没有实行的基础,所以他脑子里也压根不会有那样的观念。同样的道理,在中国古代社会民主制更加没有实行的基础,要求孔子具有民主思想,和要求孔子具有郡县思想相比,甚至更加不合理,因为当时的现实离郡县制显然比民主制近得多。

 

其三,正如儒家在历史上就不担负开出某种制度的使命,根本没有必要象牟宗三等人那样挖空心思地在儒学中重建或加入民主的元素。相反,如果搞一个把儒学与民主结合起来的本体论或形上学体系(如牟宗三),等于是为民主找一个先验的绝对基础,这本身就是忽视民主制度与民主价值之间的张力,把民主等同于民主的价值。

 

其四,儒学与民主制度的关系,与它和其他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制度的关系一样,都体现了它与人类政治制度的惯常关系。即儒学不是一些重要的政治制度的设计者或创造者,而主要提出政治和社会建设的精神和最高原则,从而对现实的社会政治制度加以完善和改造。比如说儒家未发明君主制、封建制、郡县制,但对它们提出了改造和完善的方案,使其消极因素受到抑制。同样的道理,儒学也不承担开出民主制度的任务,而是要研究它能如何完善和改造民主制度。

 

正如历史上的儒家没有以拥抱君主制为主要使命一样,今日儒家也没有必要去拥抱民主制,而主要是发挥其贤能治国和“天下为公”的精神,为校正民主实践中的问题而斗争。所以,儒学与民主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实践关系。我们应该分析民主制度在中国文化中是否能适应,而儒学对于克服它在中国文化中的不适应性能做什么;另一个更值得思索的问题是,在中国文化土壤中,自由、平等、人民主权等价值——如果我们确实信仰它们的话——究竟通过什么样的制度来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民主制度是不是惟一和最好的选择。

 

(本文发表于《人民论坛》6月下,发表时更名,有删改)

 

责任编辑:李泗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