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玉春】宗教极端主义研究述评

栏目:《原道》第26辑
发布时间:2015-10-20 13:44:08
标签:

  

 

 

宗教极端主义研究述评

作者:梁玉春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原道》第26辑,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九月初七日戊辰

           耶稣2015年10月19日

 

 

 

内容提要:宗教极端主义是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学界不断加强对宗教极端主义的研究,为政府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主义提供决策参考,促进国家特别是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关键词:宗教极端主义 民族分裂势力 暴力恐怖势力 新疆 述评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以伊斯兰教瓦哈比派为代表的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不断渗透蔓延,并被民族分裂势力所利用,成为民族分裂势力存在和活动的土壤。宗教极端主义以回归和复兴伊斯兰教为价值目标,主张恢复伊斯兰教早期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整肃社会风尚,净化人们的“心灵”,漠视世俗生活,要求信徒遵循严格的日常生活规范,反对吸烟、饮酒、音乐和舞蹈。同时,宗教极端主义具有排他性,主张非伊斯兰教徒即“异教徒”,为了伊斯兰教的纯洁和神圣,要消灭“异教徒”。近年来,宗教极端主义的暴力倾向不断增强,在国内特别是在新疆策划实施了大量暴力恐怖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对我国主要是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现实和潜在的威胁,必须加强对宗教极端主义的研究,为政府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主义提供决策参考。

 

一、宗教极端主义研究现状

 

关于宗教极端主义研究,目前检索到最早的一篇文献是安维华发表在《国际政治研究》2001年第1期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与帕西地缘政治》。其实,宗教极端主义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新疆渗透之时,因其打着宗教的旗帜,以宗教为掩护,具有一定的伪装性和欺骗性,很多宗教极端主义的事件都被视为一般性的宗教事务,并没有引起实际工作部门的高度警觉和重视,也没有进入学界的研究视域。2013年以来,宗教极端主义开始引起学界的高度关注,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和重点。综合已有研究文献,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关于宗教极端主义的内涵研究

 

目前,学界对宗教极端主义还没有公认的概念界定。国外有学者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具有政治性和宗教性双重属性。如《大英百科全书》对极端主义和极端主义者的定义分别是“持有极端的或狂热的政治和宗教观念”,“持有极端的或狂热的政治的和宗教的观念的人”。[1]这里凸显的是宗教极端主义的政治性和宗教性。也有学者认为,教极端主义是一种宗教思想体系,如有学者认为,“极端主义属于宗教上的极端过分,是不符合经训和教法的行为和主张的”。[2]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而是与宗教关联、被宗教外部力量催生的政治势力,是非法的政治思潮和恶意政治行为。如上海合作组织将宗教极端势力定义为:“宗教极端势力是指打着宗教的名义,利用‘宗教’作掩盖,传播极端主义思想主张,从事恐怖活动或分裂活动的社会政治势力。”[3]这也是我国官方对宗教极端势力的定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势力的思想主张,属于宗教范畴。如吴云贵认为:“当今世界各地的宗教极端主义实际上都是极端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4]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既具有宗教性,又具有政治性,具有宗教和政治的双重性质。[5]

 

﹙二﹚关于宗教极端主义的特征研究

 

宗教极端主义作为思想体系和行为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金宜久认为“宗教极端主义不是人们信仰的宗教,但它又与所冠其名的宗教有一定的关联”,“宗教极端主义在信仰同一宗教的、特定的人群中从事活动”,“宗教极端主义绝对排斥一切异质文化和一切异教信仰,进而对之冲击、拒绝、打杀、毁灭一切异质文化和一切异教信仰的载体或象征物”,“宗教极端主义是种种在宗教名义下的罪恶行径的精神支柱和活的灵魂”。[6]马品彦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具有极端性、欺骗性、政治性和暴力性等基本特征”。[7]施东颖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具有政治性、隐秘性、团伙性和暴力性的特征”。[8]苏畅认为,中亚宗教极端势力在思想特征方面“具有激进的宗教极端思想”,“明确的政治目标”,“仇视西方”,“恐怖主义倾向”;在组织结构特征方面,建立起了“金字塔式组织结构”。[9]

 

﹙三﹚关于宗教极端主义的根源研究

 

学界对宗教极端主义产生的原因从多维视角进行了探讨。吴云贵认为宗教极端主义产生的因素有:“宗教的形态、趋向和功能从来就不是单一的”“伊斯兰复兴运动的负面效应”“冷战结束后的消极后果”“美国称霸世界图谋的巨大刺激作用”。[10]李兴华认为,宗教极端主义的产生源于以下因素:“宗教和民族文化的政治功能地位的相对提高,为宗教极端主义的泛起提供了一定的政治诱因和政治发展空间。某些宗教信仰者居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落后,转型的艰难和缓慢,使反西方化、反世俗化、复兴宗教传统成为一种时兴的倾向,这就为宗教极端主义的泛起提供了较为肥沃的土壤。某些宗教中原教旨主义倾向的无有效约束发展,原教旨主义对传统的极端解读和偏执坚守在相当长时间内被以‘宗教复兴’掩盖,为极端主义利用某些宗教提供了一定时机”。[11]阚保平认为:“本质上极端思想的根源并非宗教的,而是政治的和社会的”。[12]施东颖也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生存和蔓延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国际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渗透”,二是“由于新疆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宗教情况,给宗教极端主义提供了一定的生存条件”。[13]

 

﹙四﹚关于宗教极端主义的危害研究

 

宗教极端主义危害涉及国家、社会和民众生命财产安全诸多方面,学界对此多有研究。李兴华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有以下危害:“首先,是对社会稳定的强度破坏性;其次,是对宗教信众的高度欺骗性;最后,是对宗教本身的深度腐蚀性”。[14]马品彦认为:“宗教极端主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同时也严重地毒化了宗教氛围,给宗教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深度的损毁”。[15]也有学者研究了中亚极端主义对中国的威胁。潘光认为中亚极端组织对中国构成以下威胁:“其一,极端、恐怖组织的人员和武器通过中哈、中吉、中塔、中阿、中巴边界进入中国新疆,使在那里的‘三股势力’进一步加强。其二,通过光盘和网络等媒介宣传宗教极端主义和‘圣战’思想,主要对象是新疆的穆斯林妇女和青年,以及在境外的中国穆斯林留学生。其三,极端、恐怖组织对中国在中亚国家和阿富汗、巴基斯坦的人员和设施进行暴力攻击和破坏。其四,‘基地’、‘乌伊运’、伊斯兰解放党等组织与‘东伊运’、‘世维会’等组织互相勾结,联手对中国采取暴力、恐怖行动。”[16]还有学者分析了宗教极端主义对中亚一体化的危害。如傅菊辉,刘安平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对中亚一体化的危害主要是“造成地区认同的分裂,破坏一体化的基础”。[17]

 

﹙五﹚关于“三股势力”的关系研究

 

学界普遍认为,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有密切关系。如吴云贵认为:“宗教极端主义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18]马品彦认为:“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的关系,就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即宗教极端主义利用了宗教,而宗教被宗教极端主义所利用”。[19]关于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关系,马品彦认为:“它们在政治主张、构成要素、针对目标、涉及范围、表现形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在特定的范围和条件下,三个主义也会相互交叉结合。在三个主义交叉存在的地区,二个主义或三个主义往往结合在一起,二位一体或三位一体的现象十分普遍”。[20]沈毅认为:“宗教极端主义与暴力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形影相随,关系密切。宗教极端主义更多地表现在思想上、意识形态上,它是暴力恐怖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的精神支柱;而暴力恐怖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更多地表现在行动上,是极端主义思想、纲领的体现和应用。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三股势力往往结合在一起,有时相互利用,有时合二为一,有时甚至是三位一体的”。[21]有学者研究了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的关系,认为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关系密切。如吴云贵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既是国际恐怖主义的表层根源,在许多情况下又是国际恐怖主义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尽管宗教极端主义并不等同于国际恐怖主义”,并认为“许多国际恐怖组织是由原来的宗教极端组织发展演变而来的”。[22]

 

﹙六﹚关于中亚的宗教极端势力研究

 

新疆毗邻中亚,中亚宗教极端主义对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的蔓延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说,中亚的宗教极端势力与新疆的教极端主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鉴此,中亚的宗教极端势力也成为了学界研究的内容。有学者对中亚的宗教极端主义的根源和特征进行了分析概括。关于中亚“宗教极端势力”产生的根源,苏畅认为:“社会经济与政治根源是中亚宗教极端势力产生发展的重要因素,包括中亚国家独立后发生的经济危机、持续数年难以解决的贫困问题、教育体系受到严重冲击等社会经济因素,也有在现代化过程中政府治理的失误、宗教政策中存在的偏颇、腐败问题等国内政治根源,以及中亚各国独立后宗教激进主义的影响等思想意识根源”。[23]此外,还有学者研究了宗教极端主义的发展态势。如吴云贵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发展演变到今天,呈现出以下态势:“一是它已形成较为系统的思想体系,造成严重的思想混乱”,“二是宗教极端主义已出现明显国际化的趋势”,“三是宗教极端主义已与恐怖主义密切结合”。[24]

 

﹙七﹚关于应对宗教极端主义措施研究

 

胡田野提出:“要完善我国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的立法以及相关制度,划定宗教自由的法律边界,完善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的相关立法。[25]还有学者针对社会民间将宗教极端主义与特定宗教和特定民族关联起来的思维认知,指出反对宗教极端主义不能针对特定民族和特定宗教。[26]这个观点的提出有助于提醒政府加强对社会心理认知的正确舆论引导,以消弭社会民众对此问题的的错误态度。还有学者研究了国外一些国家对待宗教极端主义和管理宗教的经验做法。杨鸿玺分析了中东的黎巴嫩、埃及和突尼斯三国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妥善应对本国宗教极端主义,实现民族和解、宗教和谐的主要措施:“淡化宗教纠葛;倡导文明共处,保障正常信仰;执行政教分离政策,杜绝极端势力干政”,“严厉打击极端势力,兼顾使用怀柔政策;增强社会凝聚力量,推行教育开启民智”。[27]白莉阐述了哈萨克斯坦针对国内日益严重的宗教极端势力而加强国内宗教秩序整顿、颁布和修正宗教管理制度法规,有效遏制了宗教极端主义的蔓延,对我国加强宗教管理提出以下建议:“尽快修改和完善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细化管理、强化国家对宗教团体和宗教宣传品的监管”,“将党的宗教政策、基本方针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法律化,及时纳入地方立法中”。[28]潘光认为中国应对中亚极端组织“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加强国际合作;加强自身的反恐机制建设;想方设法分化瓦解‘三股势力’;严防萨拉菲派的极端活动,又要将其与萨拉菲宗教信仰严格区分;建设性介入国际文明论坛,构建自己的文明问题话语权”。[29]

 

二、宗教极端主义研究趋势及建议

 

目前宗教极端主义研究存在的不足情况较为明显。总体而言,国内对宗教极端主义,从民族学、宗教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在对宗教极端主义的涵义界定、特点、分类、表现、趋势、根源和防范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的对策等研究方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但是,研究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上,都有待开掘拓展,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对宗教极端主义的深化研究,主要表现为“三多三少”。

 

“三多”是:对宗教极端主义经院式的学理阐释较多,宽泛的一般性描述较多,从理论到理论的逻辑推理较多。“三少”是: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区域性研究较少、实证性个案研究较少、对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实际工作具有简便实用的可操作性对策研究较少。笔者认为,今后一个时期,可将以下问题作为宗教极端主义研究的重点:一是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的形成﹙具体传播方式、表现形式﹚、演化、影响和对策研究;二是宗教极端主义的民族宗教因素研究;三是“东伊运”、“世维会”等境外民族分裂组织的组织架构、运作机制、人员组成和向国内渗透的具体方式研究;四是新疆瓦哈比派研究;五是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关系研究;六是伊斯兰教解经工作研究;七是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培养教育研究;八是依法加强宗教管理研究;九是反宗教极端主义立法研究;十是宗教极端主义干涉世俗生活研究;十一是清除暴力恐怖音视频研究;十二是中亚宗教极端主义向新疆渗透的途径、方式研究;十三是宗教极端主义与“基地”组织关系研究;十四是对宗教极端组织情报信息搜集反馈机制研究;十五是反宗教极端主义国际合作研究。

 

为深化宗教极端主义研究,笔者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加强实证性研究。选取宗教极端组织策划实施的发生在新疆特别是新疆南疆的案件,进行解剖麻雀式的个案研究,力求深入具体地了解掌握宗教极端主义在其中的作用。通过对大量个案的研究,分析探索宗教极端主义的规律。第二,加强应用性研究。学术研究的价值在于关注现实,为现实问题提供解决之道。鉴于宗教极端主义对中国特别是对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构成严重威胁,必须加强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的对策研究,对策力求实用,具有可操作性,以更好地发挥学术研究在政府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决策中的智库作用。第三,宗教极端主义研究学界要主动加强与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统战工作和公安等部门长期深入的实质性合作,从实际工作部门获取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将研究成果在实际工作部门转化运用,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合作共赢,共同推进宗教极端主义研究,提升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工作水平。

 

* 梁玉春,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新疆项目“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研究”﹙13XJJA710001﹚阶段性成果。

 

注释:

 

[1] 转引自沈毅:《极端主义概念辨析》,《中国宗教》2013年第11期。

 

[2] 转引自沈毅:《极端主义概念辨析》,《中国宗教》2013年第11期。

 

[3] 转引自沈毅:《极端主义概念辨析》,《中国宗教》2013年第11期。

 

[4] 吴云贵:《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辨析》,《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5] 徐浩淼:《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概念阐释》,《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6年第2期。

 

[6] 金宜久:《宗教极端主义的基本特征》,《中国宗教》2004年第2期。

 

[7] 马品彦:《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与危害》,《新疆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8] 施东颖:《浅析宗教极端主义对我国新疆地区的影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9] 苏畅:《论中亚宗教极端势力的基本特征》,《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10] 吴云贵:《宗教极端主义的成因与态势》,《中国宗教》2004年第2期。

 

[11] 李兴华:《宗教极端主义研究概要》,《西北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

 

[12] 阚保平:《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是非宗教的》,《中国宗教》2004年第2期。

 

[13] 施东颖:《浅析宗教极端主义对我国新疆地区的影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4] 李兴华:《宗教极端主义研究概要》,《西北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

 

[15] 马品彦:《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与危害》,《新疆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16] 潘光:《欧亚大陆腹地极端与恐怖主义组织发展态势及对中国的威胁》,《国际展望》2013年第2期。

 

[17] 傅菊辉、刘安平:《宗教极端主义与中亚一体化》,《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18] 吴云贵:《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辨析》,《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19] 马品彦:《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与危害》,《新疆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20] 马品彦:《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与危害》,《新疆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21] 沈毅:《极端主义概念辨析》,《中国宗教》2013年第11期。

 

[22] 吴云贵:《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辨析》,《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23] 苏畅:《论中亚宗教极端势力产生与发展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根源》,《俄罗斯学刊》2012年第2期。

 

[24] 吴云贵:《宗教极端主义的成因与态势》,《中国宗教》2004年第2期。

 

[25] 胡田野:《借鉴与完善: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的立法研究》,《政法学刊》2013年第5期。

 

[26] 郭承真:《反对宗教极端主义不能针对特定民族和特定宗教》,《中国宗教》2004年第2期。

 

[27] 杨鸿玺:《中东阿拉伯三国如何对待宗教极端主义》,《亚非纵横》2002年第2期。

 

[28] 白莉:《哈萨克斯坦宗教管理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新疆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

 

[29] 潘光:《欧亚大陆腹地极端与恐怖主义组织发展态势及对中国的威胁》,《国际展望》2013年第2期。


责任编辑:葛灿

 

微信公众号

儒家网

青春儒学

民间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