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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隋唐至清末,传统的“五刑”体系一直保留着笞杖之刑,分别是笞刑:笞一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刑: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笞杖刑轻于徒刑、流刑与死刑,适用于轻微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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