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潇】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现代借鉴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6-12-28 10:04:34
标签:

 

 

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现代借鉴

作者:方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学”版块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十一月廿三日丁丑

           耶稣2016年12月21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这些重要的论断,启发我们将现代与传统在法律意识层面进行链接。对“自由”、“平等”、“公正”等这些核心价值观的概念,理论工作者需要认真领会、认真地研究和探讨,要赋予其作为权利和义务之统一体的内涵,而不是单纯地在权利层面进行诠释。

 

客观而论,一个人法律意识的强弱,并不是通过“言必称法律”这样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关键是要看这个人对法律的信守和维护程度。中国古人也有着具有那个时代特色的法律意识。他们不想打官司,想调解私了,虽然有着司法腐败的压力推动,但更多的是出于对法律的普遍敬畏,是出于对国家诉讼导向的义务遵守,特别是对较法律秩序更高位阶的自然秩序的义务追求。如果真要对中国古今进行一个辨别比较的话,那么,可以说现代人倡导的法律意识是权利本位,而古人倡导的则是义务本位。

 

中国古人法律意识更多来自道德义务

 

传统中国作为鬼神信仰的非科学时代,一直以来有着“天讨”“天罚”的法律思想,实践中也一直贯彻“法律则天”原则。古人眼中的正统法律往往浸透着神圣的因素,独角兽文化的传衍就是一种典型反映。在神圣的光环下,法律被统治者打造成类似图腾物的存在,希望大众与其保持距离,对其持有敬畏。在对法律神圣的敬畏语境下,人们能不和法律打交道就尽量不打交道,能不牵涉到诉讼中就尽量不牵涉。此实是在敬畏观念下一种很强的法律意识。

 

虽然孔子“无讼”的本义是坦然面对诉讼,圆满解决每一个纠纷,但是自汉儒开始,“无讼”被日益解构成消除诉讼,建立一个没有纠纷的和谐社会。这种儒学诠释为国家所取,并通过官方各种渠道向民众宣传和灌输,使之成为了一种国家要求的法律义务而体现在涉诉活动中。比如竭力劝谕甚至警告民众不要卷入诉讼,并对诉讼程序严格限制,以及倡导调解等,均是如此。在此种无讼观下,人们对诉讼的避免,恰恰是对诉讼义务的践行。此种无讼观虽背离孔子本意,但其立论的思想基础则是“天人合一”。作为传统中国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最高理念,“天人合一”体现了中国古人极致追求的理想目标,而正统儒家和官方所诠释的无讼,正是一种力求与自然秩序具有同构性的法律秩序。

 

更为重要的是,愿不愿意打官司,也只是反映其法律意识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古人的法律意识,其重点其实并不在于是否愿意参与诉讼,是否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而是在于诉讼之外去积极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各种义务。这种对各种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体现在古人的日常生活之中。如除履行法律规定的徭役赋税等义务,还主要表现在积极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以及救助危弱者等义务上。中国古代存有大量由民众主动向官府告发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例。虽然几乎历代都有的“告发有赏”政策会促使一些人为利所趋,“知罪必告”制度也会逼使一些人明哲保身而行控告,但是无法否定相当一部分民众完全是出于对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维护,去控告恶行乃至“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他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不亚于今天社会中那些为数不多的见义勇为者。而究其维护公序公益的动因源头,可谓是国家强调法律义务的结果,同时更是背后道德义务的推动。

 

吸收传统法律意识的正面价值

 

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持有的是权利本位的法律意识,无须讳言,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或旁观现象较为普遍,而见义勇为等事件显得特别珍贵。而对危弱者的旁观和冷漠,也因此常常引发社会对法律和道德这两者关系的争论。但在古代,则是常常呈现出另一种面相:自己的事情往往能让则让、能忍则忍,但若遇上他人身陷困境或危难,则是必须要出手相助或及时告发的,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中国自秦代开始,即对“见危不救”以及“知罪不告”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从而将道德问题用法律义务进行保障和弘扬。

 

现代人常常抨击古人法律意识的淡薄,甚至认为义务本位是造就国人奴才意识的根源,这除了近代以来西方文化压力下政治情感驱使,以及认识上的“辉格论”偏见外,诸不知这却是中国古代社会秩序和道德秩序得以长期维系的基础和土壤。虽然义务本位的法律意识有其明显的不足,比如一定程度阻碍了民主政治因素的成长,但其所培育的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及家庭责任感,则是不可抹杀的颇具正能量的东西。近现代以来的法律意识,虽然极大地推动了个人人权的发展和保障,但也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负面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自由”、“平等”、“公正”这些概念,这些概念也是法学研究和教育中的重点和热点。对它们的掌握和理解,涉及一个什么导向的法律意识问题。为真正建构一个和谐的现代社会,需要改变以往将权利和义务相对立的观念,充分肯定古人法律意识所体现出来的正能量。权利本位观是现代社会法律的主流,但是要充分考虑和借鉴传统义务型法律意识的正面价值。


责任编辑:姚远



微信公众号

儒家网

青春儒学

民间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