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毓生论汪晖事件:清华大学应负起政治与道德责任

栏目:思想动态
发布时间:2010-07-1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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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6-06 

    摘要:这样为了目的不择手段的思路,仍然反映着乌托邦革命思潮的深刻影响。它带来了那么多的灾难;令人感到惋惜的是,许多人仍然对它的吸引力没有反思的资源,当然也就没有反思的能力。事实上,学术界之内,大家是平等的,不可能允许破坏学术秩序的特权的存在。如果中国学术界连这一点都无共识的话,也就不成为学术界了。    “中国学术界最近一再声言要与世界学术接轨。如果这不只是一句口号的话,我认为负责督导校内学术发展、维持学术秩序的清华大学文学院院长与清华大学校长,有政治与道德的责任尽速成立‘汪晖涉嫌抄袭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符合上述原则的决定:根据鉴定的确实证据作出停薪、停职或撤职的决定。如果清华大学校长、文学院院长不愿作出任命‘汪晖涉嫌抄袭调查委员会’的决定;显然得很,他们未能负起责任,他们自己应该下台。” 

    ———林毓生 

    南方都市报:林先生,非常感谢您在参加大陆学术交流极为辛劳之余,在返美之前接受我代表南方都市报采访您。您在海外也听说了国内学术界关于汪晖涉嫌抄袭的讨论,不知您有何看法? 

    林毓生:我多年来关怀中国的学术发展,汪晖涉嫌抄袭的事,当然知道,而且看过网络上不少的讨论。不但我关注这件事,余英时先生也十分关注这件事。我们对于汪晖涉嫌大量抄袭,感到震惊。事实上,这件事并不是那么复杂,基本上是事实认证、事实鉴定的问题。 

    汪晖到底抄袭了没有?我们同意严家炎先生的看法:有些地方确实“可以说是抄袭”。一个学者被指为曾经抄袭别人的著作,这是极为严重的事。我们需要以严正的态度对待。学术作为职业性活动本身,最无品德的事,便是抄袭别的学者的著作。这种行为同时破坏了学术秩序,并涉及法律问题。(学者当然也可能出卖灵魂,做政治或商业势力的走狗、或变成刑事罪犯;但,那不是学术作为职业性活动本身的活动。)认证学者的抄袭,不但需要而且只能就事论事,与这个学者的学问好坏无关。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不可与这件事相混淆。一个学者学问的好坏,见仁见智、大家可以讨论,但抄袭这件事,只能看证据的真伪、多少,如果客观的证据确凿,你怎么为抄袭者辩护,他仍是抄袭者。 

    有人说汪晖主要的东西不是抄来的,是他自己想出来的,次要的东西才是抄来的。抄袭帮助他节省了时间把主要的精力放在他的理论建树上,他借着抄袭才变成有世界水平的学者。根据这样的思路,以后大学者都应有抄袭的特权、希望变成有世界水平的年轻学者也都应有抄袭的特权,否则你就阻碍了中国变成学术大国,要变成学术大国,中国必须先变成抄袭大国!这样讲下去,势必要把中国变成世界的笑柄!这样为了目的不择手段的思路,仍然反映着乌托邦革命思潮的深刻影响。它带来了那么多的灾难;令人感到惋惜的是,许多人仍然对它的吸引力没有反思的资源,当然也就没有反思的能力。事实上,学术界之内,大家是平等的,不可能允许破坏学术秩序的特权的存在。如果中国学术界连这一点都无共识的话,也就不成为学术界了。 

    在进一步具体讨论汪晖事件之前,我要先对一位研究鲁迅的学者的说法,作一点评论与澄清。那位学者说,汪晖所犯的过错,不算抄袭,只是他未遵守学术规范。然而,抄袭当然也是一种不遵守学术规范的行为!一个抄袭者,之所以被认定与鉴定为抄袭者,恰恰是他被发现不遵守学术规范!当然,不遵守学术规范的行为的严重性,可能有所不同:有的学者因为一时疏忽或交稿的时间紧迫,偶而在全书之中一二处未能把引用别人的论述交代清楚,这种行为与另一个学者经常在自己的著作中大量引用别人的许多论述而不交代出处,机心用尽、处处掩饰,以便使读者以为这些都是出自他自己的研究与分析,这两种不遵守学术规范的行为是有所分际的,两者犯错的程度与严重性判然有别,不可同日而语。前者或可原谅,后者足可称之为抄袭,是无法原谅的。 

    南方都市报:为什么这样的抄袭行为是无法原谅的? 

    林毓生:因为它涉及一个学者作为学者的资格。这可分为三点予以说明: 

    (一)抄袭者侵害了被抄袭者的知识产权。财产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连基本财产权、公权力都无法保障的话,这个人的许多其他权利(以及其他权利所赋予的自由)也就无法落实。财产权是许多自由的基础。在大学里,代表行使公权力的校长、院长,为了保障被抄袭者的知识产权,必须处理这种侵权行为,必要时需要进入法律程序。 

    (二)事实上,汪晖的抄袭行为并未停留在上述范围之内。好几位读者独立地发现更为严重的抄袭行为:他把列文森论述梁启超的英文著作中译的一部分,不作任何交代,没有遮掩地抄过来,只是把梁氏大名换成了鲁迅。剽窃二字不足以描述这样明目张胆的抄袭了:“抢夺”二字比较接近事实。另外,最近有人发现汪晖的近著《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也有涉嫌抄袭的段落。 

    抄袭别人的东西,抄袭者太没有个人的尊严了!一个真正有尊严的学者,不需要外在的压力,他自然不会去抄袭。因为,他自尊、自重———能够尊重自己,才能尊重别人。这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原则。学术工作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这一点,中国古代先哲与现代西方杰出学人的意见是一致的。孔子说:“君子进德修业,忠信所以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周易·乾·九三爻·文言》)荀子则说:“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辩”(《荀子·正名》)。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派之父鼐特(FrankH . K night)先生说:“学术的基本原则(追寻真理或客观性)本质上是一个道德原则,客观性预设着正直、胜任与谦虚。”(鼐特生前尚无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设立;后来有五个他的学生陆续获得此奖。)中、西哲人所强调的道德与学术之间的积极联系,具体地说,可分疏为两种活动:(a)以纯正、诚恳之心在学术领域发掘知识、追寻真理;(b)遵守学术共同体之内的学术纪律、学术规范。 

    (三)抄袭行为除了是一种失德的行为以外,它直接破坏了学术秩序。建立稳定、公平、合理的学术秩序,对于学术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为在这种学术秩序之内,学者们才能自由地相互切磋、启迪、讨论。没有健康的学术交流,很难有学术的进展。而有成果的学术交流,只能建立在学者们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严重的抄袭者颠覆了学者们对他的信任,破坏了学术秩序。 

    国际上,在有水准的大学中任教的学者们,抄袭的事件,极少发生。他们大多自尊、自重,根本不会产生抄袭的念头,其中当然也有少数投机取巧的人,他们大多不敢逾越学术共同体的底线(他们知道抄袭一旦被发现,“终身职位”的保障也就自动取消了)。如果一旦涉嫌抄袭的事件发生了,握有公权力、负有行政责任的校长、院长会很快组织“调查委员会”,任命享有清誉、具有公信力、与涉嫌抄袭者和被抄袭者没有关系的第三者为“调查委员会”委员,授予“调查委员会”独立调查之权。在调查过程中,当然会给予当事人向“调查委员会”详尽说明的机会。若是毋枉毋纵的公平、公正的调查结果,确认与鉴定了大量抄袭的证据(无论这些是来自抄袭者早期、中期或后期的著作),校长、院长在接到调查报告以后,对于最为严重的抄袭当事人的处分,只有一个可能:撤职。为什么如此严厉?因为,如前所述,确实的证据显示,当事人自我取消了作为学者的资格:他侵害了别人的知识产权、逾越了学术道德的底线,破坏了学术共同体的秩序。 

    中国学术界最近一再声言要与世界学术接轨。如果这不只是一句口号的话,我认为负责督导校内学术发展、维持学术秩序的清华大学文学院院长与清华大学校长,有政治与道德的责任尽速成立“汪晖涉嫌抄袭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符合上述原则的决定:根据鉴定的确实证据作出停薪、停职、或撤职的决定。如此究责的程序,会使当事人得到了应得的处罚,中国的学术秩序因此获得重整的机会,不正学风也由此可以获得改正。中国学术界庶几可以走向良性循环。如果清华大学校长、文学院院长不愿作出任命“汪晖涉嫌抄袭调查委员会”的决定;显然得很,他们未能负起责任,他们自己应该下台。 

    (余英时先生对“关于汪晖涉嫌抄袭答问”的审定稿表示:“我完全同意你的论点。”———林毓生注) 

    中国大学学习西洋是自己想象的西洋 

    南方都市报:您能否结合自身工作经历,介绍一下美国那些优秀大学的运作机制? 

    林毓生:美国基本是教授治校(facultygovernm ent),并不是全部教授说了算,一部分是教授决定,另外一部分是行政单位决定,还有一部分是教授与行政单位协调决定。教授治校最主要有两个意思,比如我们历史系有60多个人,关于人事问题,比如年长人退休进新人,还有关于教学问题课程安排,我们教授团自己管自己,院长没有权力管我们,院长有建议权和协调权。比如他可能会说,历史系挺重要的,有一个历史问题挺重要,你们考虑考虑吧。 

    另外一个经费问题,我们教授没有功夫去做,则由院长去做。这是一个彼此负责任的机制,院长有监督权,有精英治理和投票相结合。比如一个系非常腐化,因为它自己就是二流的,不进一流的学者,院长发现有问题,就可以提出兼做系主任进行改造。行政权与教授权互动,院长有权力但不能随便用。 

    南方都市报:美国的学术评价机制是怎样的? 

    林毓生:我们一般是自己评价自己。从台湾、香港开始的,中国大陆也流行量化考核,一年写多少篇论文,不同期刊的论文打不同的分数,我们那里完全没有。我们是一年写作计划给系里写一个报告,正在研究和出版什么,然后彼此可以监督,这是一个学术自律的共同体。中国学习西洋是自己想象的西洋,事实上我们十年才评一次。尤其是对一流的学者,比如你怎么评价哈耶克、阿伦特,给他们打分岂不是自己侮辱自己?现在流行的学术期刊论文统计,在西洋是图书馆系统的作业,不是学术系统的作业,跟学者没关系。 

    南方都市报:您怎么看大陆知识分子在中国转型中的作用? 

    林毓生:我的感受,中国的知识分子在80年代这十年间,渐渐形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过去的知识分子很多连权利(rights)与权力(pow er)这些名词都区分不了,那时候国内的学者给我写信或做评论,我经常发现这种连名词都不知道的情况。但到了80年代后期,相当多人发现了早期知识分子严复已经在用这些概念,两个概念指涉两种不同的含义。而且,在意识上开始有了要走向宪政民主的共识,权力相互制衡,法治是独立的,人民是有权利和责任的。但很不幸,政治力量影响下,知识界在90年代分裂了,有的人继续走这种路,但有的就觉得西方也腐化,也有利益团体,不一定接受西方的宪政民主,新左派汪晖公开说毛泽东时代民主才是真民主,已经是非常严重的分裂。 

    中国的知识分子在艰苦的环境下坚持,还是令人敬佩的,但现在面临着缺少共识,这个问题很严重。像连汪晖涉嫌抄袭这种简单的事情,现在都只是在电脑上打口水仗,浪费时间。 

    但不能说中国的转型没有一点进步。我们从前连律师职业都没有,现在有了。只是比较好笑的是,中国还可以把律师连带抓进去,这是世界笑话,在世界上的法治国家是没有的,转型和进步还很慢。 

    南方都市报:对于国内在讨论的中国发展模式,您赞成这个概念吗? 

    林毓生:北大经济研究中心的姚洋最近在西方外交杂志(forreignaffair),写了一篇短文,但说得非常清楚,他认为,从经济角度看,用现有的体制和手段刺激经济发展,北京共识、中国共识走不通了。我觉得很欣慰,他本来并不是完全自由主义的立场。 

    南方都市报:您原有的“创造性转化”思路,针对中国目前现状,有没有新的进展? 

    林毓生:有一点。我的创造性转化中,社会应该逐渐建立公民社会的机制。公民社会独立于政治,不属于政治,同时进入政治过程。假如能够发展出这个机制,是中国非常重要的未来的希望。 

    政治就是公共事务,假如公共关怀、公共问题越来越有共识,越来越聚拢了普通的公民,形成共同体。比如你就关怀污染问题,另外一个公民团体就关怀医疗不公问题,这些都属于公共事务,假如非政府机构的社会运作越来越健康,政府发现给它们一个空间对未来很好,不要太打压它们,互相帮忙良性循环。这是最有希望的地方,现在这方面有一点发展,但还受到很多限制。 

    现在不能完全讲权利,权利只是最基本的,还要讲公民的责任,公民的关怀。一个公民有权利,同时也有责任关怀公共事务。假如公民之间互相帮助、协调、联合,可以对政府产生影响力,而那种等待、拜托政府自我清醒完成自上而下的自我改革,把握会更小一些。 

    采访稿经林毓生教授本人审定。 

    ●南都评论记者 张传文 

    ■链接 

    汪晖抄袭门事件演变 

    ●3月10日 

    南京大学学者王彬彬在《文艺研究》上刊发文章《汪晖的学风问题———以<反抗绝望>为例》,质疑知名学者、清华大学教授汪晖涉嫌抄袭。 

    ●3月25日 

    《南方周末》又全文刊载了这篇文章,汪晖抄袭门开始成为公共事件。 

    ●3月25日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钱理群称:“以今天的学术标准来看,《反抗绝望》可能确实在引文等方面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但这不能简单称之为剽窃。” 

    ●3月25日 

    汪晖对媒体记者回复短信:“我在国外,现在是深夜。有朋友来信说及此事。我没有看到文章,手头也没有20年前的著作。我很希望此事由学术界自己来澄清。” 

    ●3月30日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严家炎认为汪晖是抄袭或变相抄袭,但是王彬彬也有一些地方说得好像过分了一点。 

    ●4月3日 

    《北京青年报》发表汪晖著作的责任编辑舒炜的文章《“王彬彬式搅拌”对学术的危害》为汪晖辩护,说:“这样以人身攻击为目的的指控,几乎可以把任何学者的任何写作都定义为剽窃。” 

    ●4月9日 

    知名学者丁东在《南方都市报》评论周刊发表文章,称自从中国有了现代学术以来,引用别人的著作,不注明出处,从来都是不正当的,80年代也不例外。汪晖博士论文中的硬伤,当时没有发现,应当说是评委的疏忽,并不能证明80年代不需要遵守学术规范。 

    ●4月21日 

    熊丙奇在《东方早报》上撰文《社科院应启动汪晖抄袭事件的调查》,说:“如果没有抄袭,学位委员会可以向公众公布调查结果,以此了断‘媒体辩论’;而如果存在抄袭,学位委员会当作出取消博士学位的处理。” 

    ●5月 

    清华大学继续将汪晖列入本年度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学者名单。 

    ●截至记者发稿 

    汪晖未公开回应此事,清华大学新闻网上依然挂着该校新闻报告《严谨为学的汪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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