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汉年】论孙中山监察思想的基本特征

栏目:《原道》第34辑
发布时间:2018-11-11 20: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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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中山监察思想的基本特征

作者:征汉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级检察官。)

来源:原载《原道》第34辑,陈明、朱汉民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十月初三丙午

         耶稣2018年11月10日

 

监察思想是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孙中山先生“政生“政权与治权”理论来解析,监察权是一种“治权”;需要设置独立的监察院来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不仅仅可以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公务人员(官吏),而且还可以监督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考铨机关和行政机关。

 

早在在辛亥革命之前的1906年,孙中山先生就在《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前途》中指出:欧美西方国家将立法机构兼有监督权,容易形成议会独裁,造成行政机关的能力不足。[1]

 

其后,孙中山先生在多种不同场所阐述“五权分立”原则与监察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中国国民党党纲》(1923年1月公布)正式使用了“监察权”这个概念。[2]

 

“国共合作”之后,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明确提出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思想建设中华民国。[3]

 

孙中山先生力求构画好“集合中外之精华”[4]的完美权力运行与权力监督体系,并汲取中国政治传统之精华将监察权和考试权独立设置,形成了与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相互制衡的权力,并强调了监察权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人民性。

 

其后,在著名的《三民主义》系列演讲中,孙中山先生认为西方欧美国家传统的分权论或制衡论,使立法机关兼有立法权和监察权,容易造成议会“专制”和立法机关的“专横”,降低政府效能,从而不能做到“政府有能”。

 

孙中山先生转而用“权能区分”理论工具解析了人民以“政权”来规制和监督“治权”监察权良性运行的内在逻辑,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其监察思想。

 

虽然孙中山先生未对监察权运行理论作专著论述,但从三民主义思想、五权宪法思想和权能区分学说中,可以梳理孙中山先生监察思想之精髓特征。

 

一、人民性:监察权本质上是人民的权力

 

在孙中山先生政治理念之中,“天下为公”是政治伦理准则,民众的福祉与“主权在民”是毕生追求的最高目标。[5]孙中山先生充分认识到“主权在民”的重要性,他指出“政治权利在于人民,或者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行使之”。[6]

 

 

 

考察西方欧美各立宪国家政治制度之后,孙中山先生发现其流弊彼多,是“间接民主”,是资产阶级和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制度。

 

他指出:“把政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让人民当家作主,“凡事都应该由人民做主的”,足见人民主体地位。他还反复强调,人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7]并大力倡导和推行“全民政治”。[8]

 

孙中山先生认为,包括监察权在内的国家权力都具有人民性。他指出,“国之本何在乎,古语曰:民为邦本。”[9]“主权在民”是孙中山先生的重要思想,其监察思想的核心也是让人民大众享有“直接民权”。

 

国家是国民的国家,“民国是和帝国不同的:帝国是由皇帝一个人专制,民国是由全国的人民作主;帝国是家天下,民国是公天下”。[10]“共和国家,既以人民为主体,则国家为人人共有之国家;既为人人共有之国家,则国家之权利,人人当共享,而国家之义务,人人亦当共担”。[11]

 

孙中山先生倡导的直接民权是资产阶级领导的、工农大众参与的联合政府。他指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简言之,民主。

 

他主张将“政”和“治”分开行使,政权由人民享有,治权交给政府行使,这样就可以真正做到“人民有权”和“政府有能”,人民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也是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实质主体。同理,监察权作为公权力是人民的权力。

 

从权能角度来看,政权是人民权,监察权属于治权,“治权”与“政权”具有本源共性,亦即人民性。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政治制度设计中,突出民权主义,强调人民是政权的所有者,人民通过国民大会来监督和管理国家事务与监督制约政府权力。

 

孙中山先生吸收了瑞士宪法中规定人民选举权之外的创制权和复决权,以及美国相关州宪法中人民的罢免权。[12]孙中山先生认为,人民有了四项权利,才是充分的民权。

 

在国民与政府之间,就是赋予人民四种民权,在国家权力运行体制中,人民管理政府并不是人人参加,“国家的政治,根本上要人民有权;至于管理政府的人,便要付之于有能的专门家”。[13]

 

他还以《五权宪法》为题,全面论述其五权宪法思想,并形象地比喻说:“五权宪法,好象是一架大机器,直接民权便是这架大机器中的掣扣”。[14]国民是国家的主体,“盖今是共和时代,与专制不同,从前皆依政府,今日所赖者国民”。[15]“民国者,民之国也。为民而设,由民而治者也。”[16]

 

同时,人民对政府官员是“选之在民,罢之亦在民”。[17]按照孙中山先生的政治制度设计,民权、民主是公共权力的本源,监察院行使监督权去监督政府,是民主政治的重要表现形式。

 

孙中山先生的监察权具有人民性是“直接民权”思想的重要体现。孙中山先生指出,“共和国以国民为国家之主体故也”。[18]“君权之不能战胜民权,为世界潮流,为古今公例,不可强而致也”。[19]

 

人民是共和国的主体,是公共权力的实质主体,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国中之百官,上而总统,下而巡差,皆人民之公仆也”。[20]孙中山先生指出,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夫中华民国者,人民之国也,君政时代则大权独揽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是四万万人民即今之皇帝也”。[21]

 

1924年,他指出:“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22]为此,他提出“实行普通选举制,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23]

 

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学说中的“直接民权”说,包括劳动阶级的民权,政府权要“随人民的志愿”,不辜负人民的委托,规范使用权力,确保民国姓民福祉,实现真正的民主共和制度。

 

从另一视角来解读,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行使监察权,主要是通过专门措施来监察政府及其所属机关正确运用为民众服务的权力。孙中山先生认为,西方宪政国家的代议制,人民是无法真正控制和监督政府的官员,只给了人民“启动”的权力——选举权,缺乏罢免政府官员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

 

他反复强调,在“三民主义”指导下的五权宪法及监察权制度是“以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24]他认为,政府只有实行“五权分立”和对权力运行进行监察监督,才能真正做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就一定能建立起一个民治、民享、民有的万能政府。

 

他强调,国民政府不是为了谋取某一个集团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中国人民的利益和福祉而服务。人民始终是历史的创造者,更是国家的权力真正主人。在新的共和国里,监察权具有人民性政治属性的权力。

 

二、独立性:监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平行存在

 

监察权独立性是指监察院行使监察权时,其它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干涉,而且在五院制度中监察权独立于其它四权,并与其它四权之间形成“分权”与“牵制”。孙中山先生指出:“如果仿效欧美,一定是办不通的”。[25]

 

西方欧美国家是由议会行使监督权,常常会导致议会专横与专制,使得政府无能与无为,更关键是监察权不能全覆盖、全方位、全推进,通常国家议会侧重于立法权的行使而容易忽视监察权的行使。而中国古代御史是帝王的“耳目”,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比照西方近现代司法制度特别是审判制度,孙中山先生认为,“裁判人员的司法权独立,裁判官员的纠察权,反而隶属于其它机关之下,这是不恰当的”,[26]因而监察机关要像审判机关一样,也应当是“独立的”。[27]

 

具体而言:孙中山先生监察权具有独立性的思想,源于对西方议会监察制度的批判和反思。他在考察了欧美宪政制度,剖析西方监督体系的职能与功效时,发现西方宪政国家的纠察弹劾之权是由国会所职掌,因国情与政党的权力分配情况不同,其职能的强弱不均产生“无数弊端。”[28]

 

孙中山先生从中国传统之御史监察制度中汲取政治养分,建议建立“纠察制度”,专门监督国家政治以期“纠正错误”“弥补不足”。[29]其主要论点有三个方面:

 

首先,西方欧美国家议会身兼立法权和监察权两大权力,常常侧重于立法权,而疏于监察权,尤其是对大多数不是议会选举的官吏更是难以监督。

 

孙中山先生还列举了“美国国会弹劾权”,要由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以启动弹劾案,从美国建国以来,此类弹劾案件非常之少、“不过数起”。[30]议会的监督权没有得到应有运用,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到位,以致产生了许多问题与流弊。

 

其次,西方欧美国家议会兼具“立法权和监察权”,容易挟制政府导致无能。孙中山先生指出美国纠察权归国会职掌,国会有时又容易擅用纠察权来迫使政府“俯首听命”,导致国会霸道专制,并指出除非像林肯、罗斯福等总统具有“雄才大略”,才能实现政府行政权独立行使。[31]

 

英国是实行议会制式的内阁责任制国家,并没有完全实行三权政治制度,他认为英国政治制度是“国会独裁”。[32]在欧美议会制国家国会职掌弹劾权,弹劾权被有些狡猾的议员用来去压制政府之行为,“弄到政府动辄得咎”。[33]

 

议会兼有立法权和监督权,容易形成议会独裁,对行政权进行挟制而导致政府能力不足。

 

再次,孙中山先生认为,监察权与司法权应当具有同样的独立性。在他看来,作为解决社会纷争的裁判机关所拥有的司法权是独立的,而把纠察官吏的监察权隶属于国会或隶属于其它机关之下,“这是不恰当的”。[34]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皆设置监察机关,职掌弹劾纠察之职能,防范官吏或政府行为的违法或失职,成为国家权力必然的组成机关。孙中山先生认为监察院“这机关也要独立”。[35]而且行使五权的五院机关之间也要“机关分立,相待而行,不致流于专制”。[36]

 

孙中山先生监察权具有独立性的思想,还源于对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批判和传承。在政治体制的设计上,孙中山先生指出,中西方社会文化背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特别是中国封建社会长达二千多年,权力制衡与社会治理制度受政治、地理、人文、自然等因素的影响,“管理社会的政治自然也和欧美不同,不能完全仿效欧美”。[37]

 

孙中山先生意识到在中国古代御史存在没有独立地位的缺点,而且是御史自身经常会“受廷仗、受谴责”。[38]御史“官小位卑”在皇权社会里缺乏应有尊重与独立的地位,完全是皇权的“奴佣”与“工具”。

 

然而,孙中山先生对中国传统御史惩治贪腐那种“浩然正气”是非常的推崇,他认为中国传统御史制度所体现的“国家之正气”,是世界上社会发展与“进化之先觉。”[39]在新的国家政治制度构建中,要有传统御史职能的监察院及监察委员来行使监察权,防止国家权力的腐败与政治社会的邪气。

 

孙中山先生认为,中国传统政治包含着君权(兼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考试权和弹劾权,在弹劾权方面,有专管弹劾的御史以及冒死谏君主的谏官,比如满清的御史、唐朝的谏议大夫都是值得后人所称道的。

 

他没有严格区分监察权与弹劾权之关系(从逻辑层面看,监察权是一级概念,可以涵盖弹劾权),常常把弹劾权等同于监察权,往往“监察权就是弹劾权,弹劾权就是监察权”。[40]

 

他指出,“考选制和纠察制”本是我国固有的两大优良政治权力制度,然而纠察制度被长期不为所用未能发挥应有的功效,“这是极可痛惜的”。[41]并希望大家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效能,来弥补西方政治制度的不足和缺点。

 

孙中山先生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思想精华和智慧结晶是充分的肯定,并在他的政治制度蓝图中加以吸收。他在许多公开场合反复强调中国固有的“考试、纠察之制”“实有其精义”,完全可以“济欧美法律、政治之穷”,[42]故而孙中山先生主张“以考试、纠察之权,与立法、司法、行政之权并立,合为五权宪法”。[43]

 

用五权宪法构建新的国家政治制度,用独立监察权来对国家公权力进行全面的监督和对全国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纠弹,努力构建一个风清气正、“最完美”的新国家。

 

孙中山先生监察权具有独立性的思想,还源于对建立纯良政府政治理念的现实考量。孙中山先生认为用五权宪法来构建纯良政府是新国家的政治制度之要义,也是新国家成为世界最完美、最善良的政府之基石,新国家既要防止封建专制,也要杜绝民粹扩张,“在民权发达的国家,多数政府都是弄到无能的”。[44]

 

孙中山先生认为,“民权发达”国家的政府受制于相互之间的制约和牵制,以致政府能力无法充分发挥,难以为人民谋幸福,反而损伤了民权的本质。

 

孙中山先生对自己所创设的五权宪法权力分治体系感到非常的自信,他认为把欧美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采取“3+2模式”与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形成很好的“中西合璧”,构建好“五权分立与分治”的“万能政府”,为全中国国民的福祉而努力去奋斗。

 

孙中山先生主张将监察院独立,重点监督和监察政府清正廉洁。国民政府及其官员要以“天下为公”,更要心系百姓,用善良之理念与行为去践行其职掌的“为民服务”之权力。政府应当以“善念”治理国家,孙中山先生指出“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45]

 

孙中山先生构建的监察权具有独立性思想,是一种独创的政治理论设计。孙中山先生指出,路人皆知“三权分立”政体是由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倡导,在欧美宪政各国是实行的三权宪法。

 

让人们难以理解的是孟德斯鸠创设三权,为何不增加至五权,而且在一权皆无的情况下,不知道为何仅仅设立三权呢。孙中山先生认为,所谓宪法者,就是为中国民族传统历史以及风俗习惯乡规民约所必需之法。“三权为欧美所需要,故三权风行欧美;五权为中国所需要,故独有于中国”。[46]

 

总之,孙中山先生主张的独立监察权思想,是对欧美各国议会监督权行使中产生的政治弊病进行考察分析后而提出的,是想用中国传统的监察制度来弥补与修正西方国家将监察权归于议会的缺陷和流弊,并试图借鉴和移植西方权力分立制度来改造和变革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专制。

 

这是西方议会监督制度与中国传统御史监察制度的相互借鉴与相互融合的过程,孙中山先生努力构建独立的监察权,使公权力以最高效、最公正的方式方法为国民服务,力求建立一个完美、高效、强大的民主政治国家。

 

三、权威性:监察权是制衡其他国家权力的权力

 

孙中山先生反复强调将监察权从议会中独立出来,防范和杜绝欧美各国政治体制的弊端,把监察权确定为中央最高一级的权力,并设置独立的监察院行使监察权。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一以贯之的政治主张,在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构想和设计上,将“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进行分立。[47]同时,他指出,在五权宪法构建的国家政治体系中,各个组成部门好像“在窝内的蜜蜂,不许有损人利己的事,必要井井有条,彼此毫不冲突”。[48]

 

五权之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孙中山先生在比较了中西政治治理制度之后,倡导以“三民主义”为灵魂,“五权宪法”为基石,五权分治,各自行使相应的“治权”,以五权宪法来体现“三民主义”精神,并且强化监察权对其它“治权”的监督与制约,以独立监察权为措施,建构民主共和国及善良民主政府。

 

首先,监察权的权威性源于监察机关的唯一性。孙中山先生指出,监察院行使监察权具有唯一性。在国家权力体系内,国民政府监察院是最高监察机关。在革命初期,孙中山先生同国外友人会晤交谈时宣称将来中国必将实行共和政体,[49]在共和国里,由监察机关行使纠察权,监督议会和政府“纠正其错误,并解决今日共和政治不足之处”。[50]

 

在其后许多场合以及《建国方略》等著作之中,孙中山先生又反复论述建立“五权分立”的政府组成的原因和优点,反复强调在国家政府的政权层面实行五权分立,并设计与规划对应的独立运行的五院制,各自独立行使权能,

 

其中,监察(纠弹)权专属监察院行使,国家公务人员违法失职由监察院弹劾之,监察院统一行使对政府权力(治权)的监督,监察院直接对国民大会负责,不受其它任何部门的掣肘和干扰,以确保其地位与权威。

 

其次,监察权的权威性源于监督内容的全覆盖。为了突出监察权的地位与权威,按照孙中山先生的监察权构建设想,监察权与罢免权、惩处权分开。

 

起初的孙中山先生政治思想理论体系中,监察权等同于弹劾权或纠弹权,而且这个纠弹权能始终与监察院相伴而行,成为监察院的“利剑”式的主要职能。在孙中山先生的革命理论与政治实践中,始终将监察院定位于全国最高的权力监督机关,确定监察院可以对中央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进行全面监督。

 

在中央层面上,监察院可以对其它四院进行监察监督且可以弹劾纠正,孙中山先生反复强调“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51]监察院监督对象是非常广泛的,有学者认为这是孙中山监察权思想的广泛性。

 

换一个角度来看,监察权的权威性体现为监察对象包括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机关,而且监察院监察权是“全覆盖”。这个“全覆盖”既包括监督对象的全员化和监督内容的全过程而构成,从而保证了监察院监察权行使中的权威地位。

 

第三,监察权的权威性源于监督方式的高效能。在孙中山监察权思想中,国民政府监察权行使及其他“治权”行使都要围绕“善良政府”的公平与高效。

 

南京国民政府谨遵孙中山先生遗志建立“五院”制度,监察院从起初拥有弹劾权、审计权,逐步发展到在前两者权能的基础,增加了纠正权、调查权、纠举权、同意权等权能,

 

为了确保国民政府监察院能够全面客观认真地开展好监察工作,而且强化专业化分工,特别是防止监察权无限扩张而影响监督效能和监察院公信,因而在制度设计上,孙中山先生借鉴了中国御史弹劾权行使的方式,

 

只赋予监察院弹劾权的行使与运用,而对被弹劾人的惩戒由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审理与裁定,并将惩戒机构设置多元化,既可以防范监察院弹劾惩戒的滥用,又可以使监察权能够更加精准地发力。

 

从某种程度上讲,规范监察权的良性运行,防止监察权的滥用,形成相应的权力边界。孙中山先生期望用五权宪法包括独立监察权制度学说来构建“破天荒的政体”,[52]形成一个高效、廉洁、公正的监察制度体系。

 

四、受监督性:监察权是应当受监督的权力

 

监察权接受人民直接监督的思想是孙中山先生民权主义的重要体现。孙中山先生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中国的具体国情进行融合,这也是孙中山先生监察权思想的成长点。孙中山先生认为国情不同,采取的国家制度和治国方略也应当有所不同。

 

“欧洲有欧洲的社会,我们有我们的社会,彼此的人情风土各不相同”。[53]孙中山先生反复强调指出,,中国“不能完全学欧美”。[54]他在欧美国家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加入弹劾权和考试权,并认为监察权“古时已有此制,良法美意,实足为近世各国模范”。[55]

 

他一直强调“政治主权在于人民”,[56]力求建一个真正的民主、民权、民族的国家政治体制,让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在孙中山先生政治制度设想中,新国家是采取县级区域“完全自治”,各自治县选出国民代表,组成国民大会,再选出国家总统,并产生行政院和立法院院长,其它三院是由总统提名任命。

 

而且孙中山先生对西方民主选举制度之弊端是持批评的态度,他指出:“美国国会内有不少蠢货,就足以证明选举的弊病”。[57]他把政权与治权分开,让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并认为,惟有这样,人民和政府的力量彼此平衡,人民监督政府,政府万能有力。

 

从权力监督运行路径上来看,体现了人民的“民权”通过“政权”对“治权”进行制约和监督,以“直接民权”和“全民政治”形式,保证国家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必然包括监察权在内,同样理应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

 

从权力来源及其属性上来看,监察权属于公权力,其权力同样是来源于人民,必须接受人民对其进行监督。政府建立起与五权相对应的五院制,“五权宪法是民国政府的建国基础。”[58]

 

在孙中山先生政治思想体系中,政府拥有“治权”,而且五项治权都是政府的治权,监察权作为政府的五项治权之一,必须接受国民大会的监督。五权宪法是用来管理国民政府这台“新机器”,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察权、考试权都是政府“治权”,只是五个治权彼此独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在监察权行使上,其它四院人员违法失职时,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监察院人员违法失职时,“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免之”。[59]

 

从“权能分治”理论的视角来看,在五院制的国民政府架构之中,监察权同样属于政府的“治权”,只有人民拥有“政权”,人民可以通过行使四项直接民权来控制和管理“治权”的运行。

 

孙中山先生认为,政权由人民拥有,通过“直接民权”的方式来管理政府。[60]在民权时代实行真正的民主,即由人民来当家作主,但是由于大多数民众没有能力去亲自管理公共事务,所以将这些事务交给有能力的人(专门家)去管理。孙中山先生设计的具体步骤是:建设国民政府分为三个时期,即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61]

 

孙中山先生指出,在新国家的政治体系中,国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政府拥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设置独立监察权主要是监督政府权力运行。而且国民拥有直接民权,当政府这架机器出现问题时,可以动用四大民权这个“电按钮”。

 

孙中山先生以“天下为公”的情怀,始终将谋求民族独立、为国民谋幸福、废除不平等之社会关系、提升人民的福祉,[62]并将此作为终身奋斗之目标。

 

孙中山先生虽然没有能够看到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度的实践运行,“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乃须努力,[63]可是孙中山监察权思想以及五权宪法思想指导和影响着中国民主主义革命,并走向了最终胜利。

 

总之,孙中山先生将中国传统御史权力监督机制纳入宪政框架的构想,是权力制约监督的制度性创举。

 

在他的政治制度安排中,监察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人民性和受监督性,是“以中国文化纠西方文化之偏”,[64]具体设计方案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前瞻性,并随着国民革命实践的不断深入而得到提升和拓展。

 

五权宪法及监察思想是孙中山先生对近代乱世中国作出的积极回应,是以宪法和法律形式加以固化的建国理政思想,也是孙中山宪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正如孙中山先生所指出:“十三年前革命,仿效外国改革政治,成立民主政体”,在民主主义革命初期,无论是南京临时政府,还是后来的广州军政府,都没有坚持设置监察院独立行使监察权。[65]

 

直到1924年“国共合作”,在苏联政治专家指导下,孙中山先生才更加坚定推行五权宪法及其监察思想,强化监察思想在国民党和国家体制中的实践。

 

当然,孙中山先生没有意识到以权力对抗权力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之不足,拥有过于强大权力和威力的“万能政府”,使得本来羸弱的监察权行使失去其应有的监督与制约的功效。

 

但是,这并不影响孙中山监察思想独有的光辉。他将国家监察制度构造和设计“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66]不仅影响着南京临时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制度的构建,还对后来的中国民主主义革命事业产生了深刻影响,正如毛泽东指出,孙中山先生具有“把旧三民主义发展为新三民主义的丰功伟绩”。[67]

 

注释:

 

[1]《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20页。下引该全集从简。

 

[2]《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4页。

 

[3]《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6-129页。

 

[4]《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49页。

 

[5]王永祥:《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

 

[6]《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42页。

 

[7]《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285页。

 

[8]《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323页。

 

[9]《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325页。

 

[10]《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58页。

 

[11]《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51页。

 

[12]陈红民等:《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度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7页。

 

[13]《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33页。

 

[14]《孙中山选集》,第587页。

 

[15]《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71页。

 

[16]《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200页。

 

[17]《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56页。

 

[18]《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29-430页。

 

[19]《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6页。

 

[20]《孙中山选集》,第173页。

 

[21]《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11页。

 

[22]《孙中山的政治社会思想》,许士廉编,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4年版,第54-55页。

 

[23]《孙中山的政治社会思想》,第58页。

 

[24]《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25页。

 

[25]《孙中山选集》,第731页。

 

[26]《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02页。

 

[27]《孙中山选集》,第763页。

 

[28]《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0页。

 

[29]《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0页。

 

[30]《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9页。

 

[31]《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1页。

 

[32]《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92页。

 

[33]《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92页。

 

[34]《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0页。

 

[35]《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02页。

 

[36]《孙中山选集》,第583页。

 

[37]《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124页。

 

[38]《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0页。

 

[39]《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445页。

 

[40]《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3页。

 

[41]《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0页。

 

[42]《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61页。

 

[43]《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61页。

 

[44]《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21页。

 

[45]《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4-355页。

 

[46]《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444页。

 

[47]《孙中山选集》,第798页。

 

[48]《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572页。

 

[49]《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0页。

 

[50]《孙中山年谱》,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2页。

 

[51]《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04-205页。

 

[52]《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0页。

 

[53]《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125页。

 

[54]《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17页。

 

[55]《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347页。

 

[56]《孙中山选集》,第743页。

 

[57]《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19页。

 

[58]《孙中山的政治社会思想》,第35页。

 

[59]《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05页。

 

[60]《总理全集》第1卷,上海民智书局1930年版,第1026页。

 

[61]《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05页。

 

[62]《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21-322页。

 

[63]《孙中山全集》第11卷,第638页。

 

[64]林绪武:《孙中山五权宪法的“中西合璧”文化解读》,《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65]《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16页。

 

[66]陈红民等:《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度研究》,第13页。

 

[67]《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11页。

 

 

责任编辑: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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