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红霞、刘佳】诚信思想的因与革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18-12-03 19:13:08
标签:因与革

  

 

诚信思想的因与革

作者:许红霞(曲阜师范大学讲师)、刘佳(河北北方学院助教)

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十月廿四日丁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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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由“诚”与“信”两个既有差异,又相互贯通的德目融合而成。朱熹说“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认为“诚”就是真实无妄,是天道之本然,也是天地自然运动变化的原动力。关于“信”字,《说文解字》“信,诚也,从人从言”,认为“信”的基本语义是言行一致、诚实不欺。在“诚”与“信”的关系上,儒家主张“诚于中,信于外”。“诚”属于道德理念本体,是道德主体的一种内在德性,也是“信”的前提与内在依据;“信”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则,体现的是社会化的道德践行,是“诚”的保证与外在表现。一个人只有具备了内“诚”的品质,在为人处事时才能做到诚实不欺、信守承诺。

 

《管子》“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信是天下行为准则的关键。儒家重视诚信之德,源于诚信在修身做人、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一个人不守诚信,真不知道他怎么能行?还说“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一个人说话做事能诚实守信,虽行万里也不难,反之,如果不讲诚信,必然会寸步难行。孟子也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认为诚信是自然的规律,追求诚信是做人的必备品质。在朱熹看来“信”是一个人能够在社会中安身立命的根本,“人若不忠信,如木之无本,水之无源”。

 

取信于民是为政之根本,也是一个国家政治生命之所在。《论语》中说“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孔子认为治理面积小、资源少的小国,基本的施政方针是工作严谨,信实无欺,节约费用,爱护官吏,根据农时役使百姓。当孔子的学生子贡向孔子请教治国之道时,孔子说有足够的粮食和军备,还要取得百姓的信任。子贡再问,在这三者中必须去掉一项,哪一项是应该先去掉的呢?孔子毫不犹豫地回答说要去掉军备。子贡又问,在剩下的两项中,迫不得已还要去掉一项,应该先去掉哪一项?孔子回答说去掉食物吧!自古以来人都免不了一死,但失去人民的信任,政府就无法立足。可见,在孔子的治国思想中,当政者可以没有饭吃,政府也可以去掉武备,唯独不能失去人民的信任。所以,唐代的柳宗元就说:“信,政之常,不可须臾去之也。”

 

诚信既是一种重要的内在德性,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实践。儒家认为个人要养成诚信之德,需要不断地自我学习。比如,《论语》中说“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在通往诚信的道路上,应该要有坚定的信念,勤奋好学,誓死固守至善之德。“好信而不好学,其蔽也贼。”一个只讲诚信而不好学习的人,因为不明是非就容易为人所利用,反过来还会害己害人。孔子还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通过道德教化,以德教的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和道德觉悟。所以,在孔门“四教”中,孔子一直把诚信作为日常教育的科目之一来教育学生。

 

儒家虽然主张“言必信,行必果”,但又强调坚守诚信是有条件的,须以合乎“义”为前提,只有合乎正义、公理的承诺才能兑现。孟子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诺言是否履行,需要以“义”作为衡量标准。离开了道德标准,片面强调守信,机械地遵循言行一致的行为规范,守“非义之信”,必然会造成“恶”的后果。所以,在人际交往中,坚守诚信道德标准,应建立在坚实的道德正义基础之上;在国际交往中维护国家信用,也应该建立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下。

 

儒家诚信思想历经几千年发展嬗变,积淀为悠久精深的民族传统,为当代中国诚信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文化资源。

 

今天,诚信仍然是公民一切道德行为的根基和实质所在。一个不讲诚信、虚伪欺诈的人,不仅在人格上是不健全的,而且在社会上也是无法立足的。只有信守承诺、诚恳老实、言行一致的人,才会受到他人的尊重,家庭才能和睦,事业才能兴旺。因此,我们要深入挖掘和充分阐发中国传统儒家诚信思想的丰富内涵和时代价值,助推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儒家诚信伦理思想是适应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经济形态而形成的,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其作用范围主要限于熟人社会,履行诺言带有超功利的道义性而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等等。今天,我们重视从儒家诚信思想中汲取丰厚滋养的同时,也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儒家诚信伦理并不能直接孕育出当代诚信,应根据时代需要对其加以转化和创新,既要有因,也要有革。

 

一是由“心性诚信”向“制度诚信”转化。中国传统儒家诚信伦理属于一种人生道德和政治伦理,诚信的实现主要由道德教化培育,依靠个人人格保证。换言之,诚实不欺主要是基于个人的道德修养,守信践诺也主要是基于个人的自律。今天,诚信之德既是个人的私德,也属于社会公德的范畴。作为一种私德,一个人不讲诚信,必然要受到良心的制约和他人的谴责;作为一种公德,个人或整个社会诚信缺失,必然要受到社会的监控。如果个人或市场主体诚信缺失超出了道德领域,还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在构建现代诚信社会的过程中,我们既要汲取传统儒家诚信伦理思想,又要让其朝着制度伦理方向转化,逐渐建立一套行为准则和法律规范,对失信行为进行强制性矫正,为诚信的生长提供刚性的制度保障。

 

二是由“自我约束”向“综合治理”转化。儒家传统诚信伦理强调,诚信之德的养成主要靠自己的道德良心或者“自律”来决定,通过“养心”“慎独”“自我反省”等方式,促使人们在道德践行中产生强烈的自律意识。在现代社会中,我们要建设诚信社会、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家庭,实现人人诚信,需要多管齐下,进行综合治理。我们既要加强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公民个人诚信意识,夯实社会诚信建设的道德基础,使人们不愿失信;也要加强制度建设,逐渐完善信用管理的制度体系,形成严密、完善的制度网络,让诚信在规范中自觉,使人们不能失信;还要加大法律对诚信建设的介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使人们不敢失信。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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