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朵生】 “以孝治国”命题仍有相当价值

栏目:散思随札
发布时间:2011-02-2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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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朵生

作者简介:慕朵生,男,独立学者,曾创办中国儒教网暨儒教复兴论坛并任总编。




    庚寅岁末,中国大陆正在修订中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拟用法律规定子女须“常回家看看”,河北魏县规定拟提拔干部必须出具父母写下的《德孝意见证明书》,两件事再度引发了人们对传统“以孝治国”观念的关注和争议,其中绝大多数观点对此持否定态度,这让笔者颇为疑虑和不安。

    在中国文化中,孝敬父母是基于血缘和人性基础之上的自然情感,经由儒家的提炼和诠释,如“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论语》)等,变成人无所逃于天地间的道德责任,同时通过“晨省昏定”等社会礼制和“丁忧”(即公职人员为父母服丧)等官方法制,演化成“以孝治国”的文化传统。可以说,孝道既是中国文化的核心观念之一,也是中外文化的重要区别所在。

    近代以来,人们因追求“自由”和“平等”故,把孝曲解为“愚孝”甚至“奴性”而予以激烈批判,孝道传统受到严重的解构和颠覆。在这种情况下,“常回家看看”进入法律,与孔子“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的主张和《大清律例》“游荡他乡、远离父母者,均属忘亲不孝之人”的条文,主旨极为相似,无疑是对传统孝道理念的一种肯定和重建。

    事实上,考虑到因计划生育导致的少子化、生活质量提高导致的老龄化、社会流动导致的空巢化等现象,以及个人工作“单位化”、社会养老体制不健全等原因,敬养老人已经成为中国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重建传统孝道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但却是必不可少的途径之一。

    如果说“常回家看看”进入法律反映的是“以孝治国”对普通民众的要求,那么河北魏县把孝德列入干部选拔规定反映的则是“以孝治国”对官吏的要求。一些批评者认为,后者严重混淆了公德和私德的界限,且有以“德治”取代“法治”的倾向。这是对“以孝治国”的严重误解。

    首先,按照儒家的观点,“孝者,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经》),无论是民众还是官吏,都必须致孝于父母。而孝德之所以对官吏来说更为重要,是因为很难想象一个连自己亲生父母都不加敬养的人,会尽心公职和惠爱百姓。所以,儒家一贯强调治国先治吏、治吏必重德,而重德必以孝行为先。

    其次,孝德是官吏选用“有之不必可,无之必不可”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绝不是说只要有孝德即是合格的官吏,即可提拔任用,更不是不注重官吏的实际才能和治理绩效。相反,一个优秀的官吏,必定是一个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人。

    第三,仅靠法律,或者仅靠道德,都无法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正如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强调官吏的孝德,确乎是提倡“德治”,但绝不是提倡“人治”,更不是取消“法治”,而是为官吏依法治理奠定道德上的自觉意识。

    笔者认为,目前中国在国家治理方面,最紧迫的问题不是通常所认为的法律不健全,而是公民缺乏法律上的自觉意识,尤其是一些官吏执法犯法、道德沦丧,造成了政治公信力的下降。重建“以孝治国”传统,必将有助于改变这种局面。

    当然,无论是“常回家看看”进法律,还是强调官吏孝德,都不能仅停留在法定条文或者制裁性措施上,而是应该予以实际的保障。比如,父母生日时,要放假一至三天,否则远在他乡的子女根本就无法给父母祝寿。古代的“三年之丧”在现今“单位人”的时代或会有些勉为其难,但放假三个月还是行得通的。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