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宏义】朱熹浙东赈灾与奏劾唐仲友事件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23-11-24 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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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浙东赈灾与奏劾唐仲友事件

作者:顾宏义(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朱子文献学)

来源:《朱子学研究》编委汇编:《朱子学研究》第40辑,南昌:江西省教育出版社,2023年。

 

宋孝宗淳熙八年(1181)四月,朱熹于知南康军任满而归。九月,因浙东地区“灾伤至重,民已艰食”【1】,宋廷遂授任朱熹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负责浙东赈灾事宜。十二月初六,朱熹抵萧山县接任职事,至淳熙九年九月十二宋廷改除朱熹提点江南西路刑狱公事【2】,朱熹上状辞免,去任归家。朱熹在任期间曾六上状奏劾知台州唐仲友,震动朝野。对此事的缘起、经过以及影响等,当今学者多有论析【3】,但所论或论点稍失偏颇,或释文有误解宋时制度法令之处,或对某些关键点有欠关注,即朱熹奏劾唐仲友之事件尚存有未发之覆,故本文拟主要讨论以下三题:一,宋廷授任朱熹提举浙东常平的背景;二,朱熹奏劾唐仲友的动因;三,此事件对朱熹的影响。

 

一、朱熹授任提举浙东常平的背景

 

朱熹被授任浙东提举,乃因宰相王淮的举荐。此前江西多地发生旱灾,灾情严重,朱熹故在知南康军任上,勉力赈济灾民,推行荒政,颇有成效。其中为免“检放搔扰下户”,朱熹采纳士人建议,“将五斗以下苗米人户免检全放,当时即与施行,人以为便”,于是提举江东常平尤袤“遂以其法行之诸郡,其利甚博”【4】。淳熙八年(1181)三月,朱熹南康军知军任满,改除提举江西常平公事,居家待次。此时,浙东路也发生了严重灾情,据稍后朱熹奏报,其绍兴一府八邑受灾非常严重,虽各地情形有所差异,但民生维艰,甚至已经出现饿死人的现象【5】。故朝廷“时以荒政为急”,宰相王淮向天子推荐朱熹“学行笃实”,欲“除浙东提举,以倡郡国”,孝宗允准【6】。

 

对于王淮举荐朱熹的原因,由于此后朱熹奏劾唐仲友以及王淮反“道学”之事,余英时以为朱、王之“关系自始即如冰炭不相入”,至此王淮乃借口“荒政”而“把他安排在浙东地方上”,而实质“是有意将他挡在权力中心之外”【7】。但核之史书,此说不确。

 

据朱熹自记,其与王淮初次交往当在乾道四年(1168)秋至七年(1171)初之间,王淮时知建宁府,朱熹居家,曾因知崇安县诸葛廷瑞之请,参与当地赈济事务,随后朱熹所行救荒措施以及于五夫建立社仓等举动,王淮颇为赏识,并多加支持【8】。由此可知,王淮向孝宗举荐朱熹提举浙东常平,乃是欲借助朱熹的救荒经验,以修举浙东荒政,赈济灾民,故楼钥《王公(淮)行状》有“旱势既广,力赞荒政……知南康朱熹擢浙东提举,以为郡国之倡”之语【9】,周必大《与朱元晦待制》也言及朱熹“前已试活人之手于千里,今又扩而充之,及于列城,斯民幸甚”【10】按:周必大此书题下原注“淳熙七年”,当为“淳熙八年”之讹。。朱熹也由此原因,而一改其每得朝廷授官皆屡上奏状辞免的做法,于九月二十二得到改除提举浙东常平之“尚书省札子”后,即刻拜命,并于十一月二十六面圣奏事于延和殿【11】,随即前往浙东赴任赈济。

 

为支持朱熹浙东赈济,是年十二月癸卯朔,宋廷“官出南库钱三十万缗,付新浙东提举常平朱熹振粜”【12】。对于宋廷此举,束景南以为朱熹提出了至少需要三百万缗赈灾款项,故此三十万缗拨自“南库”的赈灾官钱“无异于杯水车薪”,又云宋孝宗“可以拿出千万贯的国库钱孝敬”宋高宗,“却吝啬到只用无名官告、度牒和官会凑了三十万贯给朱熹了事”【13】,只是敷衍而已。但据《宋史·孝宗纪》载,当时宋廷赈济灾民,多采取“权免税役”“蠲积年逋负”“蠲减租赋”等措施,如淳熙七年“江、浙、淮西、湖北旱,蠲租,发廪贷给,趣州县决狱,募富民振济补官”,八年二月“诏去岁旱伤州县,以义仓米日给贫民,至闰三月半止”;或将地方上供朝廷之钱粮截留部分以备赈济,如乾道四年(1168)七月“以经、总制余钱二十一万缗椿留邛、蜀州,以备振济”;五年十月“命饶、信二州岁各留上供米三万石,以备振粜”。宋廷特意拨出内库钱以赈济灾民的记载,除朱熹此次外,仅见隆兴二年(1164)九月“以久雨,出内库白金四十万两,籴米赈贫民”。同时,鉴于此次浙东灾伤甚重,宋廷已在稍前的淳熙八年七月因“绍兴大水,出秀、婺州、平江府米振粜”,八月“诏绍兴府诸县夏税、和市、折帛、身丁、钱绢之类,不以名色,截日并令住催”,直至年底又特“出南库钱三十万缗”给新浙东提举常平朱熹以“振粜”灾民。可证宋廷实对朱熹此番浙东之行甚为重视,并非如后人所言的仅是敷衍而已。

 

二、朱熹奏劾唐仲友的动因

 

朱熹莅任浙东提举不久,即于淳熙九年(1182)正月初四至二月间巡历绍兴府属县及婺州、衢州等地,又自七月中旬再次巡历浙东州县,并于七月十九至九月初四间连上六通奏状弹劾唐仲友,迫使宋廷最终罢去唐仲友新任提点江南西路刑狱,改授朱熹,而朱熹拒绝接受江西提刑之职,辞免归家。

 

朱熹六上奏劾唐仲友之始末,诸书多有记载,但其间所述也颇有疑误传讹之处。

 

(1)《道命录》卷五称淳熙“九年,先生(朱熹)行部至台(州),得台守唐仲友不法事,奏之。王丞相素善仲友,除江西提刑。先生章十上,诏罢仲友”【14】按,“章十上”当为“章六上”之讹。。然据载,朱熹于七月十六开始再次巡历属郡,十七至上虞县,十八至嵊县,十九至新昌县,二十一入台州天台、宁海县,二十三入台州城;而其所上《按知台州唐仲友第一状》乃在十九【15】。故称说朱熹“行部至台”始上奏劾唐仲友“不法事”者不确,而此一说法实源自黄榦《朱先生行状》:“台守唐仲友与时相王淮同里为姻家,迁江西宪,未行。先生行部,讼者纷然,得其奸赃、伪造楮币等事,劾之。时久旱而雨。”【16】按,以下省称《朱先生行状》。后人之论述,大多基于黄榦之说【17】。

 

七月十九,朱熹身在新昌县。至二十三,朱熹入台州城,所上《第二状》言及“今巡历到本州天台县,据人户遮道陈诉”云云,乞请“先将仲友亟赐罢黜,以慰邦人之望。其不公不法事件,臣当一面审实以闻”【18】。二十七,朱熹又上《第三状》,云“奏为知台州唐仲友在任不公不法事件,除已将干连人送绍兴府司理院根勘,录案奏闻”,并细列唐仲友罪状二十四条【19】。仅短短的十天左右时间,即能处置如此,显然有备而来,并非如黄榦等所言,朱熹乃“行部至台,得台守唐仲友不法事”,方才“奏之”朝廷。而且鉴于当时朱、唐二人的“地位和处境,朱熹不可能凭空捏造唐仲友的罪行”,即朱熹六封劾奏中“所说的都符合事实”【20】。

 

唐仲友的诸“不公不法事”,朱熹自何人处获知,其诸奏章皆未言及。据吴子良《荆溪林下偶谈》云,陈亮与唐仲友有隙,“唐知台州,大修学,又修贡院,建中津桥,政颇有声,而私于官奴,其子又颇通贿赂。同甫访唐于台州,知其事,具以告晦翁。时高炳如为台州倅,才不如唐,唐亦颇轻之。晦翁为浙东提举,按行至台,炳如前途讶而诉之。晦翁至,即先索州印,逮吏旁午,或至夜半未已,州人颇骇”【21】。至宋末周密乃载:“朱晦庵按唐仲友事,或云吕伯恭尝与仲友同书会,有隙,朱主吕,故抑唐,是不然也。盖唐平时恃才轻晦庵,而陈同父颇为朱所进,与唐每不相下。”【22】周密之说影响后世甚大【23】,但据邓广铭等考辨其说为诬,因据陈亮《龙川集》、朱熹《晦庵集》等记载,朱、陈二人于淳熙九年正、二月之交晤面以后,至此朱熹奏劾唐仲友,二人未曾再见;而且在此期间二人往来书札存录于朱、陈文集中,“亦全无一语涉及唐氏”。并据陈亮与朱熹通信中语“亮平生不曾会说人是非,唐与正乃见疑相谮,是真足当田光之死矣”为证,指出由此数语“知道在唐氏本人亦以‘相谮’致疑于陈氏,故陈氏亟以自白,则吴子良和周密二人的记载也全算是事出有因的。但是倘使陈氏果有谮唐的话语,应是在淳熙九年春初与朱氏晤见时候说出的,而朱氏的仓遽按台乃远在半年之后,已可证此种假定之不能成立”【24】。然陈亮书信中于“亮平生不曾会说人是非,唐与正乃见疑相谮”之上,尚有一段话语:“且如东阳之事,此岂可放过?但当时有人欲在中附托,亮既为人之客,只应相劝,不应相助。治人合在秘书自决之,却因一停房人而治之,此于事理尤不可,又宁是当时为人所附托耳。亮之本意,大抵欲秘书举措洒然,使识与不识皆当其心而无所不满,岂敢为人游说乎?是真相期之浅。此人虽幸免,卒为天所杀,今世烦天者多矣。”【25】此“东阳之事”指何事、“此人”为谁,朱、陈二人皆未言及,但据陈亮书信内容分析,显然不是指唐仲友之事。又朱熹年初正月十七巡历至武义县,往明昭山哭祭吕祖谦,陈亮来会。前此数日,即十四,朱熹至金华县,曾奏劾上户朱熙绩“不伏赈粜”,与陈亮所言“东阳之事”似有干涉,但两者间隔时日过近,朱、陈二人晤见时当不及“附托”。如此,陈亮之“附托”必通过书札,则淳熙九年(1182)七月前两人往来书札并未全都存留至今。如若年初二人晤见时,陈亮述及唐仲友“不公不法事”,朱熹则需时间调查核实,故历时半年待证据确凿时再上奏劾唐仲友,也属正常。因此,若陈亮知唐弊政“具以告晦翁”在先,台州通判高文虎(字炳如)“前途讶而诉之”在后,加上朱熹弹劾唐仲文乃是“有备而来”,显非“仓遽按台”,故《荆溪林下偶谈》声称陈亮“知其(唐仲友)事,具以告晦翁”的记载似不能轻易被否定。

 

(2)朱熹受命“修举”浙东荒政,但鉴于南宋官场弊病,尤其朱熹在知南康军赈灾之经验,深知地方官吏普遍存在怠政懒政的通病,故在面见孝宗时,特意提出“欲乞圣慈特降指挥,戒敕本路守令以下,令其究心奉行,悉意推广。其故有违慢不虔之人,俾臣奏劾一二,重作施行,以警其余。其有老病昏愚、不堪驱策者,亦许具名闻奏,别与差遣”【26】。因此,朱熹于淳熙八年(1181)十二月莅任之初,即上奏朝廷讨论赈济事宜时,便奏劾绍兴府兵马都监贾祐“不抄劄饥民”之罪【27】。淳熙九年(1182)正月初四,朱熹离提举浙东常平司驻地绍兴府(今属浙江)城,巡历绍兴府属县及婺州、衢州等地,施行荒政,又奏劾惩治贪吏奸民及不职官员多人。如黄榦《朱先生行状》所云:朱熹“日与僚属、寓公钩访民隐,至废寝食。分画既定,按行所部,穷山长谷,靡所不到,拊问存恤,所活不可胜计……郡县官吏惮其风采,仓皇惊惧,常若使者压其境,至有自引去者,由是所部肃然”【28】。

 

据《朱熹年谱长编》卷上,正月初七,朱熹至嵊县,奏劾绍兴府指使密克勤偷盗官米事。十四,朱熹至婺州金华县,奏劾上户朱熙绩(朱县尉)不伏赈粜之事。因朱熙绩为宰相王淮之乡人,故朱熹特于十六又上书王淮,云:“熹昨日道间已具禀札。到婺偶有豪民不从教者,不免具奏申省。闻其人奸猾有素,伏想丞相于里社间久已悉其为人,特赐敷奏,重作行遣,千万幸甚。”【29】是月下旬,朱熹至衢州,奏劾知衢州李峄不修荒政,并奏劾衢州监酒库张大声、龙游县丞孙孜“检放旱伤不实”。待至五月中,朱熹又奏劾新知衢沈崈一“擅支常平义仓米”。至七月十六,朱熹再次离绍兴城巡历浙东州县,并奏知衢州江山县王执中“弛慢不职之甚”,乞“赐罢黜”。二十一,朱熹入台州天台、宁海县,奏劾知宁海县王辟纲“不职”,“恬然不恤”县中“人户流移”,故乞“赐罢黜”。二十三,朱熹进入台州城,前后六上奏章弹劾知台州唐仲友贪污不法之事。

 

宋制,提举常平公事职掌常平、义仓等政令与给卖钞引、通商阜财之事,并负有巡察所部、禁止私贩、按劾不法等职责,故也被称为“监司”。因此,朱熹可在赈济灾伤之际,据职权对不修荒政、贪腐的州县官吏按察弹劾。如朱熹奏劾知江山县王执中“不职”,即云:“昨巡历至江山县,见得知县、宣教郎王执中庸谬山野,不堪治剧。及据士民词诉,称其多将不应禁人非法收禁,人数极多,尽是公吏画策,务要科罚钱物。后来疫气大作,入者辄病,反以此势吓胁平民,科罚取钱等事。熹以所论不系本司职事,兼本官只是庸谬,别无显然赃私罪犯,遂只行下本县禁约。”待朱熹访问得王执中赈济、荒政诸事“一向坐视,并无一字报应”,“委是弛慢不职之甚,难以容令在任。除已行下衢州,先将本官对移闲慢职事外”,又要求朝廷“特赐罢黜”【30】。可见,朱熹所奏劾者乃因事“系本司(提举常平司)职事”,而且显有“不公”“不法”“不职”者,至于一般之才干“庸谬,别无显然赃私罪犯”者,则只是行下公文“禁约”而已。

 

因此,宋廷起初还是据朱熹所上弹劾奏章对“不职”官员予以处置的,如是年“二月十三日,知信州李峄罢新任。以监察御史王蔺言其昨知衢州,浙东提举朱熹按其检放不实,峄诡言与熹有隙,陈乞回避,故有是命”【31】按:据《宋史全文》卷二六下,李峄乃参知政事钱良臣之妻兄。。而其他遭到朱熹弹劾的官吏未见有处置的记载,可能与这些官吏级别较低、史书失载有关,但分析相关资料,可推知“结托权贵”的朱熙绩因受到“权贵”庇护,并未被惩处。同时,如李峄自辩“与熹有隙”者相类,朱熹奏劾不修荒政之贪官庸吏的举动,也遭到了这些官吏与其亲朋等攻讦,“以职事横被中伤”【32】,其处境颇为艰难。故陆游在与人书札中也称当时“东人流殍满野”,而“朱元晦出衢、婺未还,此公寝食在职事,但恐儒生素非所讲,又钱粟有限,事柄不颛,亦未可责其必能活此人也”【33】。此后朱熹仍勉力推行荒政,多次上章论奏赈济事宜,但往往遭到“抑却”“稽缓”,加上其弹劾贪婪、懒政官员的奏劾,大多未得朝廷允准,于是朱熹与当朝宰相王淮之间的关系渐趋紧张。为此,朱熹于六月初八再次致书宰相王淮,言语颇为激烈。可能为慰抚朱熹之愤懑,宋廷遂于七月十二(辛巳)再“出南库钱三十万缗付浙东提举朱熹,以备振粜”【34】。而遭朱熹奏劾的新知衢州沈崈一也遭到“降一官”处分,“坐擅借兑常平义仓米给官兵俸料”【35】。可证朱熹当时所奏请或奏劾者,全属其职事之所当为,并非出自其“私憾”而“有意周纳”,而有“罗织之嫌”。

 

(3)对于朱熹六上奏状弹劾唐仲友、震动朝野的决绝之举,南宋即有人认为因唐仲友与吕祖谦、陈亮“有隙”,故朱熹为此奏劾唐仲友,吴子良据此认为“盖唐虽有才,然任数,要非端士。或谓晦翁至州,竟按去之足矣,何必如是张皇乎”【36】。其实陈亮与严蕊之纠葛及严蕊被囚等事,学人多有辨其传误者【37】。但清人修纂《宋元学案·说斋学案》,却据此为唐仲友“翻案”,云朱熹此举,乃因高文虎“相谮”,“文虎,小人之尤,殆曾出于其手”,而朱熹纠劾唐仲友,“忿急峻厉,如极恶大憝,而反复于官妓严蕊一事,谓其父子逾滥,则不免近于诬……又以在官尝刊荀、扬诸子为之罪,则亦何足见之弹事。晦翁虽大贤,于此终疑其有未尽当者”【38】。此说影响甚大,后世学者多有据此发挥者,如认为“朱熹之纠弹唐氏……必系对唐另有私憾,而此私憾之生又必系有人居间拨弄而成者”【39】。或指出“朱熹按劾唐仲友的六篇奏状虽然颇为琐碎,带有倾向性,但所论事项多有人证、物证,不能算无中生有”,并认为朱熹奏劾唐仲友的动因在于二人州县地方治理的理念相异,且朱熹受到了与唐仲友交恶的其他力量如地方势力的“背后推动”【40】。朱熹六上奏劾唐仲友的动因真得只是出于“私憾”,或因二人治政理念相异,加以小人居间挑拨吗?揆诸史实,颇有不然。

 

其一,如上文所述,朱熹奏劾唐仲友“不公不法之事”乃属其作为仓司之职责,其所奏劾的州级官员,如上文所述,除唐仲友以外,尚有“不留意荒政”之知衢州李峄、“擅借见常平义仓米给官兵俸料”之沈崈一,而李、沈因此受到程度不一的处分。而据朱熹奏章,唐仲友所犯之罪过,远过于李、沈二人。

 

其二,《说斋学案》有云“又以在官尝刊荀、扬诸子为之罪,则亦何足见之弹事”,确实宋朝州府官员利用公使库钱刻印书籍,乃是官场常事,何足奏劾?然用官钱刻书而据为己有,则按宋律法,确属官员行为“不法”的罪状。

 

其三,朱熹奏章内罗列唐仲友大小罪过之事数十项,是否如有学者所称“可见其有意周纳,盖是先已决意要加之以罪而临时捃摭数事以为辞者”【41】;或者是唐仲友所犯之“贪墨”、肆行请托、纵容子弟等受贿舞弊、不恤民情等属于当时官场常态、政坛痼疾,而朱熹却仅“归罪”于唐仲友,“不免小题大做”,不无“罗织”“捃摭”之嫌【42】。检两宋史籍,宋代官员如台谏官、监司官奏劾犯有过失的官吏时,往往细细罗列其大小罪状,“小题大做”,以期增添其弹劾奏章之分量与期待由此引起天子的充分重视,此举实属当时官场惯例,并非朱熹一人如此,如若由此指斥朱熹“有意周纳”,不无“罗织”“捃摭”之嫌,实属苛责古人、过于责备贤者了。

 

其四,宋制,若某州县的案子牵涉至当州县官吏,将案件当事人移送别州审问调查,乃属宋朝通行做法,绝非“在当时的官场并不多见”之举。而浙江路的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之治所皆在绍兴府,故朱熹将一行涉案人移送至绍兴府实属当然之事。

 

其五,虽然唐仲友“贪墨”、肆行请托、纵容子弟等受贿舞弊、不恤民情等确属宋代官场常见之弊病,但有一事却为不少学者所忽略,即唐仲友容留亡命雕造会子印版之事,实非其他州府长官所能犯或所敢犯的罪状。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已云及“造假会人蒋辉,已据通判赵善伋、监押赵彦将就州宅后门捉获,臣已押送绍兴府司理院。传闻此人在此造作假会甚多。其台州解到行在诸库官会,欲乞密遣公正臣寮验其真伪,伏乞圣照”【43】。其《第四状》云“奏为续根究知台州唐仲友不法事件及藏匿伪造官会人蒋辉实迹,乞付外照勘,伏候圣旨”【44】;《第六状》又云“据蒋辉供”唐仲友曾至蒋辉“藏匿”处提出做些会子,陈述“金婆婆将描模一贯文省会子样入来”、雕造、收藏、造作假会数量,乃至七月二十六,金婆婆通风报信、被赵监押兵士捉住,押赴绍兴府禁勘等【45】情形,此供状叙事详细,当属事实。此《第六状》乃九月初四所上,至九月十二,朱熹接获改除提点江南西路刑狱公事文书,即日辞官归家,由此唐仲友伪造会子等重罪,就在宰相王淮庇护之下,不了了之,再也无人追究其责。

 

其六,陈亮在与朱熹书信中言及“台州之事,是非毁誉往往相半,然其为震动则一也”,又言“《震》之九四有所谓‘震遂泥’者,处群阴之中,虽有所震动,如俗谚所谓‘黄泥塘中洗弹子’耳,岂有拖泥带水便能使其道光明乎?去年之举,《震》九四之象也。以秘书壁立万仞,虽群阴之中亦不应有所拖带。至于人之加诸我者,常出于虑之所不及,虽圣人犹不能不致察。奸狡小人虽资其手足之力,犹惧其有所附托,况更亲而用之乎?物论皆以为凡其平时乡曲之冤一皆报尽,秘书岂为此辈所使哉,为其阴相附托而不知耳。既为此辈所附托,一旦出于群疑之上而有所举措,岂不为其拖带乎”【46】?有人以为朱熹回信中对陈亮引用《震》九四之象未加辩白,“必系朱氏一方面既承认自身确是为人蒙蔽,另一方面也承认陈氏暗中所指为奸狡小人者确为不诬”【47】。然细辨陈亮书信中文字,其所谓“《震》之九四有所谓‘震遂泥’者”“奸狡小人……有所附托”者,乃谓当朱熹奏劾唐仲友之时,“奸狡小人”乘势“有所附托”,兴风作浪,浑水摸鱼,故陈亮又明白指出:“秘书(指朱熹)岂为此辈所使哉,为其阴相附托而不知耳。”而非谓朱熹受人蒙蔽,因“奸狡小人……有所附托”而奏劾唐仲友。至于有人以为“朱熹与唐仲友在官府赋役征发和商税榷卖的不同取向,是二人发生激烈冲突的根源”【48】,由此认定朱熹六上奏劾唐仲友,“有意周纳”,却颇似厚诬古人了。

 

因此,晚宋吴泳就曾指出宋廷处置此事不当:“朱熹为浙东提举,唐仲友知台州,熹被旨检旱行部,因民户有词,熹方论奏,仲友亦上章自辩。熹疏遂不付出,寻各与别路差遣而去。夫熹大儒,所言又是使事;仲友庶官,所为又有实迹,而当时区处乃尔。”【49】综上可知,朱熹因“私憾”或受小人挑拨而“峻激忿厉”地六上奏劾唐仲友的诸说法,实不能成立。

 

三、朱熹奏劾唐仲友事件之影响

 

朱熹六上状奏劾知台州唐仲友贪污不法事的直接后果,是宋廷罢免唐仲友新授的提点江南西路刑狱公事,改授朱熹;而朱熹“以为是蹊田而夺之牛,辞不拜”,拂袖而归【50】。对此结果,当时及后世多有指责宰相王淮者。因王淮作为唐仲友的姻亲,而朱熹此前与王淮颇有书札往来,关系也较为融洽【51】。但至此,王淮为达到庇护唐仲友的目的,故利用宰相职权竭力平息事态。

 

朱熹也明了王、唐二人的姻亲关系,故于七月十九至二十七,不满十日,连上三奏。但王淮“匿不以闻”,并指使唐仲友上章“自辩”。故朱熹在八月初八、初十再上两状,迫使宋廷于八月十四下指挥差浙西提刑来究办唐仲友,王淮又设法以让朱熹巡历其他州府灾伤为名,离开台州城;又借赈济“推赏”,孝宗表扬“朱熹职事留意”之机,乘势提议:“修举荒政,是行其所学,民被实恵,欲与进职。”而授予朱熹直徽猷阁【52】按:宋廷于八月十八除朱熹为江西提刑,至九月十二收到除书,而朱熹收到直徽猷阁除书在九月初四,推知宋廷授任朱熹直徽猷阁在八月十八以前。,予以笼络。因朱熹“论愈力”,王淮“度其势益炽,乃取(朱熹)首章语未甚深者,及仲友自辩疏同上,曲说开陈,故他无镌削,止罢新任”【53】。唐仲友罢新任在八月十七,是日“知台州唐仲友放罢。以浙东提举朱熹按其催科刻急、户口流移故也”【54】。十八,宋廷改除朱熹为江西提刑。

 

据《齐东野语》称朱熹上奏劾,“而唐亦作奏驰上。时唐乡相王淮当轴,既进呈,上问王,王奏:‘此秀才争闲气耳。’遂两平其事”【55】。又《四朝闻见录》载王淮“乃以唐自辩疏与考亭章俱取旨,未知其孰是。王但微笑,上固问之,乃以‘朱程学,唐苏学’为对,上笑而缓唐罪。时上方崇厉苏氏,未遑表章程氏也,故王探上之意以为解”【56】。综上数则记事,可知面对朱熹不断奏劾而引起的汹涌朝议,宰相王淮施计将朱熹所上的《按知台州唐仲友第一状》与唐仲友的“自辩疏”同时上呈天子“取旨”定夺,并以“朱程学,唐苏学”为依据引出“秀才争闲气”之断语。确实,朱熹之《第一状》所指斥唐之罪状乃“催科刻急、户口流移”等名目,确为当时州府官员中的通弊,故夺唐仲友江西提刑之新命也符合朝廷常规处分之尺度。由此,王淮也就乘势将朱熹奏劾唐仲友所犯的重罪如私下雕引会子等掩饰过去,未再得追究。

 

史载宋高宗绍兴末,宋廷“命临安府印造会子,许于城内外与铜钱并行”,至绍兴三十年(1159)十二月,“权户部侍郎兼知府事钱端礼乞令左蔵库应支见钱并以会子分数品搭应副。从之。东南用会子自此始”【57】。会子初行,宋廷宣示防范伪造措施甚严。其一,严格用印之制。《宋史·舆服志六》载:“行在都茶场会子库,每界给印二十五:国用印三钮,各以‘三省户房国用司会子印’为文;检察印五钮,各以‘提领会子库检察印’为文;库印五钮,各以‘会子库印造会子印’为文;合同印十二钮,内一贯文二钮,各以‘会子库一贯文合同印’为文,五百文、二百文准此。”【58】其二,特制造币用纸。宋廷“初命徽州造会子纸,其后造于成都”【59】。其三,严刑峻法防范伪造会子。史载绍兴三十一年二月,“诏伪造会子及扇揺之人并依见钱关子法”【60】按:注曰:“按用见钱关子法指挥,已见元年十月壬午、六年十月戊申。”检《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八绍兴元年十月壬午条云:“润有伪造(关子)者,依川钱引抵罪。东南会子法,盖张本于此。”。次年,又“定伪造会子法”,即“犯人处斩,赏钱千贯,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61】。然其执行则时有宽严之异。《文献通考·钱币考二》云乾道四年命会子“造新换旧”,其“内有假伪,将辩验人吏送所司,其监官取朝廷指挥,每验出一贯伪会,追究元收兑会子人钱三贯与辩验人”【62】。即李心传所云乾道四年秋,“曾钦道奏伪造会子,入籍其赀充赏,再犯依川钱引发。从之”。至“淳熙十三年秋,诏今后再犯伪造会子,虽印支不全成,但已经行用,论如律”【63】。显然,伪造会子属重罪,犯者甚至会被“处死”。

 

因此,朱熹对王淮的做法自然极为愤怒,拒绝笼络,坚辞直徽猷阁、江西提刑新授官职。据李心传,当时宋廷“除先生(朱熹)江西提刑,又易江东,又例以救荒功,权直徽猷阁。江西乃填台守(指唐仲友)之阙,江东则坟墓在焉,时九年秋也。先生引嫌求免,未报。吏部郑尚书丙与台守善,首以‘道学’诋先生。监察陈御史贾因论近日搢绅有所谓‘道学’者,大率假其名以济其伪,愿考察其人,摈斥勿用。盖阿附时宰意,专指先生也”【64】。即朱熹以“蹊田而夺之牛”为由“辞不拜”江西提刑,宋廷随即命朱熹与江东提刑梁总“两易其任”,朱熹也以“见有坟墓、宗族及些小田产”在江东路所属婺源县,“合该回避”为由拒绝,不久天子“诏免回避”,仍为朱熹所拒【65】。于是“雅厚仲友,且迎合宰相意”的吏部尚书郑丙便“奏‘近世士大夫有所谓“道学”者,欺世盗名,不宜信用’,盖指熹也。于是监察御史陈贾奏:‘道学之徒,假名以济其伪,乞摈斥勿用。’‘道学’之目,丙倡贾和,其后为庆元学禁,善类被厄,丙罪为多”【66】。

 

虽然如陈亮所云“台州之事,是非毁誉往往相半”,而王淮也利用宰相威权庇护了唐仲友,但此事朝野“震动”,对王淮影响匪浅。至淳熙十二年(1185),杨万里为东宫侍读,“王淮为相,一日问曰:‘宰相先务者何事?’曰:‘人才。’又问:‘孰为才?’即疏朱熹、袁枢以下六十人以献,淮次第擢用之”【67】按:《朱熹年谱长编》卷上以为“淮次第擢用之”之说“非”。。杨万里兼太子侍读在是年八月初八。【68】杨万里所荐六十人,乃以朱熹为首,其称誉:“朱熹学传二程,才雄一世。虽赋性近于狷介,临事过于果锐,若处以儒学之官,涵养成就,必为异才。”【69】其中“赋性近于狷介,临事过于果锐”二语,显然含指朱熹奏劾唐仲友一事,若无王淮授意或默许,杨万里当不至于荐誉朱熹如此,且列诸篇首。此后杨万里之子杨长孺题识于篇后,声明当时“诚斋取笔疏六十人以献,随所记忆者书之,退而各述其长,上之丞相……稿藏于家,杂然而书,初无先后之序,皆无优劣之意”【70】,显有着意掩饰之嫌。

 

此后有人为替唐仲友脱罪,遂肆意诋毁朱熹提举浙东常平时事,其中捏造的两件事影响后世颇大。

 

其一,乃洪迈《夷坚支庚》所载“台州官奴严蕊,尤有才思,而通书究达今古。唐与政为守,颇属目。朱元晦提举浙东,按部发其事,捕蕊下狱。杖其背,犹以为行伍行杖轻,复押至会稽,再论决。蕊堕酷刑,而系乐籍如故”,后为提点刑狱岳霖“判从良”云云【71】。洪迈此说本属传闻小说,但此后其为《齐东野语》等笔记敷衍添补陈亮与唐仲友“有隙”等情节,遂被后人视作信史,而用以质疑、指斥朱熹。如《四库全书总目》称陈亮“与唐仲友相忤,谗构于朱子,朱子为其所卖,误兴大狱,即由亮狎台州官妓,嘱仲友为脱籍,仲友沮之之故。事载《齐东野语》第十七卷中”【72】。又如清朱鹤龄《书朱子大全集后》云:“朱右又云永康陈亮与仲友不相能,朱子提举常平,行部过其家,乘间为飞语中仲友,通判高文虎复以旧怨倾之,朱子遂为所惑。然则仲友之事,朱子殆有不及深察者欤。”【73】按,此处颇需引为注意者,即记录严蕊事的洪迈《夷坚支庚》乃撰于庆元二年(1196)【74】,正是“庆元党禁”之时。

 

其二,在“庆元党禁”中,御史沈继祖上疏攻讦朱熹“十罪”,其中有所谓朱熹“为浙东提举,则多发朝廷赈济钱粮,尽与其徒而不及百姓”【75】云云,其事本属捕风捉影、恶意抹黑朱熹之举。由于朱熹提举浙东时,宋廷“官出南库钱三十万缗”【76】;又朱熹离任知南康军,后任为钱闻诗(字子言),其尝“属钱子言作白鹿礼殿”【77】,此语似被后人传讹为朱熹“复遗钱属后守钱闻诗建礼圣殿”【78】,又有人由此宣称朱熹知南康军时修复白鹿洞书院,“后迁浙东提举,复遗钱三十万,属军守钱闻诗建圣殿并塑像”【79】。此说多为后人所引用,今遂有人附会沈继祖奏劾朱熹“十罪”之语,以为:朱熹于浙东提举时所“遗钱三十万”,并非如有人所认为的是朱熹“捐钱”以供“书院使用”,乃属宋廷所“出南库钱三十万缗”用于赈济浙江灾荒的“赈粜款”,而被朱熹“挪用”于建白鹿洞礼圣殿等;并声称此后监察御史沈继祖攻讦朱熹十罪,其中“为浙东提举,则多发朝廷赈济钱粮,尽与其徒,而不及百姓”,其所指“可能就是这件事”【80】。此说颇误。

 

(1)宋人所云之“钱三十万”与“钱三十万缗”实属两回事,即钱一千文称一缗,亦称一贯或一千,故三十万钱即三百缗或三百贯、三百千,实与三十万缗相差甚远,不能混为一谈。(2)沈继祖奏章中所言“尽与其徒”之“其徒”,乃指随朱熹从事浙东赈济灾伤之人,其中包括朱熹门人,却并非指白鹿洞书院之学生。(3)朱熹所任提举常平乃在浙东路,而南康军隶属江东路,分属两路,故宋朝制度允许朱熹将其所掌管之钱财拨付给隶属的浙东州军,但若无朝廷特许,实不许拨付他路州军。因此,朱熹不能仅凭己意就将浙东之钱财“拨付”给江东路所属的南康军,更何况此乃属朝廷赈济浙东灾荒的“振粜”钱款。(4)此类赈灾钱款的支出使用情况,地方的负责官员还需事后向朝廷报告,是以其并不能随意发放。朱熹《晦庵集》中即收录有数篇奏章述及此项赈灾钱款的分配使用情况。如朱熹违规“挪用”此赈灾钱款来修建白鹿洞书院之礼殿,必定会由此遭到政敌的攻讦,但当时攻讦朱熹的奏章颇众,却无涉及此罪名者,也可反证朱熹并无“挪用”浙东赈灾钱款之事【81】。

 

朱熹提举浙江时六上奏劾唐仲友,当时已是“是非毁誉往往相半,然其为震动则一也”,至后世依然“是非毁誉”纷争不息,如清朱鹤龄《书朱子大全集后》又云:“朱子劾知台州唐仲友,极论其促税扰民、贪淫不法,时相王淮怨之,致有‘道学’之禁。然考之他书,仲友固名儒也,所著有《六经解》《皇极经世图谱》,博闻洽识,见称诸儒。而其守台日,发粟赈饥,抑奸拊弱,创中津浮梁以利涉,载在邑志。其治行如此,乃有贪淫不法等状,何欤?”【82】此固然有唐仲友知台州时集“发粟赈饥,抑奸拊弱”之善与“促税扰民、贪淫不法”之恶于一身的缘故,也与文献记载时有偏于一端有关,但无论如何,朱熹奏劾唐仲友当非出于“私憾”,而是其行使监司职权以惩处奸贪、平息民怨、安抚地方之举。

 

注释:
 
1.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以下简称《晦庵集》)卷二二《除浙东提举乞奏事状》,载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第995页。
2.张淏:《会稽续志》卷二《提举题名》,《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1990,第7118页。
3.如邓广铭:《朱唐交忤中的陈同甫》,载《邓广铭全集》卷八,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朱瑞熙:《宋代理学家唐仲友》,载《朱瑞熙文集》第四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束景南:《朱子大传》第十二章,福建教育出版社,1992;束景南:《朱熹年谱长编》卷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高柯立:《南宋地方政治探微——以朱熹按劾唐仲友事件为中心》,载包伟民、刘后滨主编:《唐宋历史评论》第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4.《晦庵集》卷一三《延和奏札四》,第648页。
5.《晦庵集》卷一六《奏救荒事宜状》,第762—763页。
6.脱脱等:《宋史》卷三九六《王淮传》,中华书局,1985,第12071页。
7.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第七章《党争与士大夫的分化》,第365页。
8.《晦庵集》卷七七《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第3720—3721页。
9.楼钥:《攻媿集》卷八七《少师观文殿大学士鲁国公致仕赠太师王公行状》,上海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初编》本,第1597页。
10.周必大撰,王瑞来校证:《周必大集校证》卷一九三《与朱元晦待制》,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第2962页。
11.《晦庵集》卷二二《除浙东提举乞奏事状》,第995页;卷一三《延和奏札》,第642页。
12.《宋史》卷三五《孝宗纪三》,第676页。
13.束景南:《朱子大传》第十二章,第470、474页。
14.李心传:《道命录》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第47页。
15.束景南:《朱熹年谱长编》卷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第734—736页。
16.黄榦:《勉斋集》卷三六《朝奉大夫文华阁侍制赠宝谟阁直学士通议大夫谥文朱先生行状》,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68册,第411页。
17.参见束景南:《朱子大传》第十二章,第481页。
18.《晦庵集》卷一八《按唐仲友第二状》,第827—828页。
19.《晦庵集》卷一八《按唐仲友第三状》,第829—840页。
20.朱瑞熙:《宋代理学家唐仲友》,《朱瑞熙文集》第4册,出版信息第78页。
21.吴子良:《荆溪林下偶谈》卷三,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481册,第507页。
22.周密:《齐东野语》卷一七《朱唐交奏本末》,中华书局,1983,第323页。
23.如朱瑞熙:《宋代理学家唐仲友》(《朱瑞熙文集》第四册,第81页)虽指出严蕊之事不实,却认定朱、唐之间出现的这一场“政治上的纠纷,是陈亮从中挑唆的结果。纠纷的实质是‘秀才争闲气’,即学术见解的歧异”。
24.邓广铭:《邓广铭全集》卷八《朱唐交忤中的陈同甫》,第707—709页。
25.陈亮:《陈亮集》卷二十《又癸卯秋书》,中华书局,1974,第278页。
26.《晦庵集》卷一三《延和奏札三》,第648页。
27.束景南:《朱熹年谱长编》卷上,第716—717页。
28.《勉斋集》卷三六《朱先生行状》,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68册,第410—411页。
29.卞永誉:《式古堂书画汇考》卷一四《朱晦翁与时宰二手札》,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827册,第577—578页。
30.《晦庵集》卷二一《申知江山县王执中部职状》,第949—950页。
3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二之三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第4985页。
32.《晦庵集》卷一七《乞赐镌削状》,第776页。
33.《式古堂书画汇考》卷一四《陆务观拜违言侍帖》,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827册,第581—582页。
34.《宋史》卷三五《孝宗纪三》,第678页。
35.《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二之三五,第4987页。
36.《荆溪林下偶谈》卷三,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481册,第507页。
37.参见《朱熹年谱长编》卷上,第736—740页。
38.黄宗羲撰,全祖望补修:《宋元学案》卷六《说债学案》,中华书局,1986,第1953—1954页。
39.《邓广铭全集》卷八《朱唐交忤中的陈同甫》,第707页。
40.高柯立:《南宋地方政治探微——以朱熹按劾唐仲友事件为中心》,载包伟民、刘后滨主编《唐宋历史评论》第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41.《邓广铭全集》卷八《朱唐交忤中的陈同甫》,第707页。
42.高柯立:《南宋地方政治探微——以朱熹按劾唐仲友事件为中心》,载包伟民、刘后滨主编《唐宋势力评论》第2辑。
43.《晦庵集》卷一八《按唐仲友第三状》,第829页。
44.《晦庵集》卷一九《按唐仲友第四状》,第843页。
45.《晦庵集》卷一九《按唐仲友第六状》,第866—867页。
46.《陈亮集》卷二十《又癸卯秋书》,第277页。
47.《邓广铭全集》卷八《朱唐交忤中的陈同甫》,第709页。
48.高柯立:《南宋地方政治探微——以朱熹按劾唐仲友事件为中心》,载包伟民、刘后滨主编《唐宋势力评论》第2辑。
49.吴泳:《鹤林集》卷二三《与马光祖互奏状》,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76册,第216—217页。
50.《勉斋集》卷三六《朱先生行状》,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68册,第411—412页。
51.参见顾宏义:《朱熹与王淮交游考略》,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52.《宋史》卷三九六《王淮传》,第12071—12072页。
53.王懋竑:《朱子年谱》卷三,中华书局,1998,第135—136页。
54.《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二之三六,第4987页。
55.《齐东野语》卷一七《朱唐交奏本末》,第323页。
56.叶绍翁:《四朝闻见录》乙集《洛学》,中华书局,1989,第47—48页。
57.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七绍兴三十年十二月乙酉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第3343页。
58.《宋史》卷一五四《舆服志六·印制》,第3593—3594页。
5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八绍兴三十一年二月丙辰条,第3366页。
6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八绍兴三十一年二月甲子条,第3368页。
61.《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会子》,第4406页。
62.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九《钱币考二·历代钱币之制》,中华书局,2011,第247页。
63.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六《东南会子》,中华书局,2000,第361页。
64.《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八《晦庵先生非素隐》,第633页。
65.《朱熹年谱长编》卷上,第753—757页。
66.《宋史》卷三九四《郑丙传》,第12035—12036页。按:《宋史》卷三九六《王淮传》(第12072页)云王淮“乃擢陈贾为监察御史,俾上疏言近日道学假名济伪之弊,请诏痛革之。郑丙为吏部尚书,相与叶力攻道学,熹由此得祠”。据《朱熹年谱长编》卷上,郑丙上疏攻“道学”在淳熙九年底,而陈贾上疏反“道学”在淳熙十年六月。《宋史·王淮传》所述郑丙、陈贾二人上疏次序颠倒。
67.《宋史》卷四三三《杨万里传》,第12868页。
68.萧东海:《杨万里年谱》,上海三联书店,2007,第184页。
69.杨万里撰,辛更儒笺校:《杨万里集笺校》卷一一三《淳熙荐士录》,中华书局,2007,第4301页。
70.《杨万里集笺校》卷一一三《淳熙荐士录》,第4344页。
71.洪迈:《夷坚志·支庚》卷十《吴淑姬严蕊》,中华书局,1981,第1217页。
72.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九八《龙川词》,中华书局,1965,第1817页。
73.朱鹤龄:《愚庵小集》卷十三《书朱子大全集后》,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319册,第163页。
74.顾宏义:《宋代笔记录考》,中华书局,2021,第797页。
75.《四朝闻见录》丁集《庆元党》,第145页。
76.付朱熹“振粜”《宋史》卷三五《孝宗纪三》,第676页。
77.《晦庵集》卷六八《跪坐拜说》,第3291页。
78.李梦阳:《白鹿洞书院新志》卷六胡俨《重建白鹿洞书院记》,《白鹿洞书院古志五种》,中华书局,1995,第92页。
79.毛德琦:《白鹿洞书院志》卷三《沿革》,《白鹿洞书院古志五种》,中华书局,1995,第1081页。
80.李才栋:《白鹿洞书院史略》,教育科学出版社,1989,第49、51—53页。
81.参见顾宏义:《朱熹“遗钱三十万属郡守钱闻诗建礼圣殿”说辨误》,载《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82.《愚庵小集》卷十三《书朱子大全集后》,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319册,第163页。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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