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新青年”论文评议会第3期
——朱子学专题
来源:“宋明理学新青年”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七年岁次丙午正月廿九日庚寅
耶稣2026年3月17日
2026年3月14日晚7点至9点半,“宋明理学新青年”第3期论文评议会——朱子学专题在线上开展。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生吴可主持会议,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王哲毅、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博士生白义洋作报告。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洪明超老师、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白发红老师、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祁博贤老师、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博士后李文文、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李凌担任与谈人。

会议主持人吴可同学首先介绍评议会的流程:主讲人报告、与谈人提出评议意见、报告人回应及自由交流。本次活动还吸引了台湾“中央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郑州大学等学校的师友参与。
上半场
王哲毅同学报告了《朱子“四端不中节”问题重探》一文。朱熹提出的“四端不中节”的观点并不代表他违背了孟子性善论的传统,相反,作为发用的四端本来中节,本来即善。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四端之所以“不中节”,是由根源上的气禀、物欲的遮蔽、人欲的私意所致。通过这三种四端不中节的原因与类型可知,朱熹不但没有违背四端之心的传统,反而在孟子言四端纯善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物欲人欲所导致的不中节,这体现出朱熹在伦理生活中对实践活动现实性、复杂性的关切。
洪明超老师首先认为,文章的结构与篇幅有待调整,建议进一步修改引言。其次,他指出仅就概念讨论而言,“四端”与“四端之发”仍可区分开来各自说明。再者,气禀一般用偏正、清浊等状态来描述,是否可以用“中节”或“不中节”来形容,值得讨论。此外,文中对人欲、物欲的区分为朱熹所不从,因此这一部分的立论仍需商榷。最后,作者忽略了因认知意义上的遮蔽导致的“四端不中节”这一类型,需要被纳入讨论范围。
白发红老师指出,在回应“四端不中节”的论证中,或许可以从“四端”之“端”的涵义入手加以说明。其次,将不中节区分为“物欲”与“人欲”两种类型,在何种意义上能够成立——“无意”或“有意为之”的概念界定,需要提供更多依据。另外,他还建议文中多处与“四端不中节”相关的文献材料,可再做更具体的分析讨论。
祁博贤老师认为,在朱熹哲学中,“气禀”与“人欲”是常见术语,直接用这类表述来划分不中节的类型,可能导致问题意识本身被遮蔽。此外,就“气禀不中节”而言,文中引入西学论述是否必要,以及“气质之性”能否被解释为“根本恶”、“根本恶”在朱熹思想中如何表现等问题,都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李文文老师指出,在问题意识上,四端不中节是现代人的问题还是朱熹要面对的问题?有必要进行辨析。其次,气禀的问题看似属于后天表现,不宜用“先天性”来表述。再次,文中涉及的人欲问题与私意不能等而视之,需要修改相关论述。
李凌同学表示,首先应当说明“四端”与“性善”之间的关系,性善并不必然推出四端一定是中节的。其次,关于四端是否中节的问题,在朝鲜性理学中有更充分的展开,建议拓宽视野进行考察。此外,文章缺少对工夫论的讨论,事实上“不中节”的问题可以通过工夫论来回应,可以从这一角度加以补充。
王哲毅同学对师友的评议表示感谢,并作出以下回应:
(一)文章确实混淆了“四端不中节”的原因区分与类型划分,导致物欲、人欲无法涵盖所有不中节的类型,例如因认知遮蔽所导致的不中节就被遗漏了。
(二)气禀的先天性是从其不杂于经验的角度而言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立。并且,气质的偏浊被朱熹认为带有某种先天必然的恶的属性,在这个意义上也可说是一种“根本恶”。
(三)文中在讨论人欲与物欲时,未能将气禀的原因纳入分析,这是论述上的疏漏,应当进行综合考量。
(四)四端与性善的关系涉及朱熹“以情善证性善”的论证,这一论证是成立的,应当予以维护。
下半场
白义洋同学报告了《朱子化解“怨天”诗张力的两种方案及其天命观》一文。她提出《诗经》中的“怨天”诗篇与儒家“敬天”“不怨天”的主张存在张力。而朱子通过两种方案予以化解,就“何以不怨天”而言,通过区分“天”与“命”,将“怨天”的责任根源从“天”转移至“君主”,在理论上维护天的至善性;就“何以可怨天”而言,在伦理学层面将“怨天”转化为“诉天”,并借助张载“乾坤父母”的架构,将其类比为子女对父母的“怨慕”之情,在情感上为个人宣泄保留了空间。
洪明超老师集中指出了文章在表述、措辞、逻辑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正文中使用了一些不太恰当的学术表达,增加了读者的理解困难;文章开头关于“不怨天”主张的文献来源表述不够严谨,容易引发歧义;综述部分声称“多种多样的天命观”但文献支持不足,措辞与内容存在落差。洪明超老师建议,文章措辞应力求“严谨、平实、顺畅”,这是好文章的必要条件,否则在审稿等环节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白发红老师认为这篇文章选题富有新意,但也指出了若干可改进之处。在观点与内容上,他首先认为作者对“不怨天”“敬天”“怨慕”等核心概念的意涵需要做更充分、清晰的界定。其次,他指出朱子用“诉天”来化解“怨天”张力的思路,与文中提到的王夫之“谅天”方案比较接近,可以进行对比性分析以深化讨论。此外,他建议作者更深入地处理“怨慕之情”与“怨天”之间的关联,从而更好地支撑“由怨天到怨父母”的解释思路。在表达与结构上,他赞同洪明超老师的意见,认为文章在措辞的严谨度、顺畅度上有待加强。
祁博贤老师提出文章选题新颖,特别是用“怨慕之情”来解释“怨天”的思路是可行且有意义的。但也指出文章可改进之处,在论证方面,朱子用“性善”解释“天不可怨”的理学架构,可能无法覆盖《诗经》中所有“怨天”诗篇。此外,他指出“性善”对于“怨天”思潮的作用是双向的,文章对此复杂性未及展开。关于“怨天”转化为“诉天”的部分,他认为论述有偏题之嫌,因为“诉天”中的“天”是倾诉对象而非怨恨对象,建议应更多地回归“怨天”本身,从中解读出“怨慕”的意味。最后,他建议将“怨慕”之情与“怨君”的政治教化关切结合起来,以丰富文章的论述层次。
李文文老师提出,在问题意识上,文章聚焦于化解《诗经》“怨天”与“不怨天”之间的文本诠释张力,建议将此议题进一步提升至儒家哲学义理的层面,而不仅仅是作为一个经典诠释的问题来处理。在材料使用上,他建议进一步补充朱子关于“天命”的论述,不应仅局限于《诗集传》,还可参考《北溪字义》、钱穆及陈来等学者的研究。此外他还指出,朱子一方面在思想中有“去人格化”天的倾向,另一方面又以“乾父坤母”的架构来讲天,在“去人格化”与“再人格化”之间可能存在张力,需进一步阐明。
李凌同学肯定这篇文章结构精致、选题具有创新性、问题意识突出,很好地展现了朱子如何从伦理层面与理气架构层面化解“怨天”与儒家“敬天”“不怨天”传统之间的张力。同时,她也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在“何以不怨天”部分,除了文中重点论述的君臣教化视角,还可以补充个人修养层面如何控制不当情绪的角度。第二,“怨”作为一种情感,既不属于“四端”,也不属于“七情”,那么它在朱子的人性论与情感哲学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是否具有合理性?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白义洋同学表示,接受洪明超老师与白发红老师关于语言表达与概念阐释不清的建议,这的确是文章的主要问题。针对祁博贤老师及李文文老师提出的论述深度与材料广度不足的建议,她将在修改中加强学术史对话、补充关键材料,更清晰地界定核心概念。对于李凌同学提出的“怨”之情本身如何安顿的哲学问题,她结合《诗经》文本指出“怨天”诗多与普通个人的“怨”情感有所不同,此问题值得在更广范围内继续探讨。

随后,评议会进入自由交流环节。祁博贤老师建议王哲毅参考《朱子语类》中关于“克己”的讨论,将“人欲”进一步区分为感官欲望与“私意”,或能更贴合其关于有意不中节的分析。李凌则就王哲毅文中引用“妇人之仁”的案例提出商榷,指出朱子文本中并未明确批评“妇人之仁”,且此概念常与“匹夫之勇”对举,单独讨论或有偏颇。王哲毅对此简要回应,指出引用该案例主要为回应李明辉老师的观点。
最后,主持人吴可感谢所有报告人、与谈人、听众的参与,并预告未来将举办“东亚儒学”“比较视域下的宋明理学”“道家道教与宋明理学”等主题的论文评议会,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近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