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奇昌】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一栏必要性刍议

栏目:《原道》第24辑
发布时间:2015-12-31 11: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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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一栏必要性刍议

作者:王奇昌(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中国社科院宗教学博士)

来源:《原道》第24辑,东方出版社2014年12月出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十一月廿一日

           耶稣2015年12月31日


 

摘要:身份证是证明公民的身份,不需要标注民族。无论从法律的规定还是现实情况来看,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一栏并不妨碍少数民族权益的落实、文化的传承,而且有利于防止民族边界意识的强化,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部分学者将之提升到影响少数民族权益、否定民族政策的高度,但这并不符合理论和现实。

 

关键词:民族;身份证;边界意识;少数民族权益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身份证试行条例》)颁布三十周年。从《身份证试行条例》开始试水,到2003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身份证法》)[1]的颁布,再到火车购票实现了通过身份证网络购票,身份证开始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但身份证也引发了不少争论。有人对其文法提出了若干质疑。[2]更激烈的争论来自是否要取消“民族”一栏这一问题。社会上早有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一栏的声音,但学界对此的公开讨论较少。[3]直到2012年,时任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的朱维群在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上明确提出了“个人倾向于将来居民身份证中取消‘民族’一栏”的看法,这一问题才引发了较为广泛的讨论。在笔者看来,无论从身份证的本意还是国际国内的民族情况出发,“民族”一栏都应取消。下面笔者就从身份证的作用与少数民族权益的落实、身份证与民族边界意识的关系、如何看待部分学者的反对言论等方面来加以论证其必要性。

 

一、身份证的作用与少数民族权益的落实

 

身份证,顾名思义是确认持有者身份的一种证件。从古今中外的情况来看,很少有国家在这种证件上标注族裔[4]身份。新中国进行了民族识别,但从《身份证法》中关于身份证功能的规定来看,作为证明公民身份的一种证件的身份证[5]并无显示公民个体民族成分的必要。而且从现实来看,取消“民族”一栏无碍少数民族权益的落实。在国外,本身实行民族识别政策的国家数量就不多,在身份证上注明族裔身份的国家就更为少见。前苏联自1934年起在身份证上设置“民族”栏,俄罗斯则在1996年取消了身份证上的“民族”一栏,但允许各共和国加入活页“民族插页”,上面可有“民族”一栏。最后鞑靼斯坦和巴什科尔托斯坦在身份证上加入了“民族插页”。依据规定,这两地的俄罗斯公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民族插页”,申请了“民族插页”者可根据自己需要选择是否出示。[6]

 

在中国,很早就有了身份证的雏形。商鞅变法时规定:“舍人无验者坐之。”(《史记》卷68)验,就是官府颁布的凭证。如果旅店主人让没有持验的人住宿,将会被一同治罪。后来的朝代则有“路引”,普通民众若是远行,必须到官府申请“路引”。“诈冒给路引”就要被定罪。(《清史稿》卷142)明朝的一位孝子为了寻找他七岁时就“游江湖间,久不返”的父亲,就拜见郡守让其开了路引。(《明史》卷297)清朝也规定“禁青海喇嘛不领路引私自赴藏”。(《清史稿》卷522)“验”“路引”都属于临时证件,再加上当时技术不发达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直到20世纪才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涵盖所有居民的可长期使用的身份证。不过在民国时期,虽然民族观念已传入中国,但身份证上并无民族一栏。例如,如章乃器在抗战时期的重庆所办的居民身份证栏目有姓名、年龄、籍贯、配偶姓名、职业、服务处所、住址、居住年月日、兵役状况,甚至包括空袭避难处所,但没有民族一栏。[7]而依照1946年上海市的规定,国民身份证上面载有姓名、年龄、籍别、文化程度及职业,并有照片或指纹,也没有民族一栏。[8]

 

新中国推行身份证制度是改革开放之后的事情。在这之前,民众多通过单位介绍信证明自己身份,但当时的单位介绍信上的个人信息通常只有姓名、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门,并不涉及民族。虽然《身份证试行条例》和《身份证法》均规定了身份证上标示民族,但从《身份证试行条例》和《身份证法》相关条文看,没有必要在身份证上设“民族”栏。

 

《身份证试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第十七条规定:“在办理涉及公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但不得任意扣留、抵押。”《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从条文看,这些情形与个体属于哪一个民族没有关系,因此不需要在身份证上列出“民族”。例如,公安机关通过检查身份证来抓捕逃犯,但并不需要公安干警了解逃犯的民族成分。事实上,当前公安部网站上的A级通缉令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包括照片、姓名、方言口音、性别、现在身份、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身高、其它证件、脸型、体型、曾用姓名、户籍住址、身体标记等项,但没有民族一项。

 

就笔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涉及到少数民族个体的权益有计划生育政策、干部的选拔和任用以及司法诉讼,但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一栏并不妨这些权益的落实。不少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民众可以享受比汉族民众宽松的生育政策,但在办理准生证时需要提交户口簿,而户口簿上有“民族”一栏,无须在身份证上标注民族。国家制定了不少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法律法规,但个人档案和干部履历表也有“民族”一栏,无须在身份证上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9](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但这是审判过程中的事情,与公安机关无涉。至于假如将来户籍、档案等个人材料上也取消“民族”栏目,在身份证取消“民族”一栏也不会影响到上述权益的实现。由于身份证存在伪造的可能性,相关部门在准生证的审核发放、干部的提拔和任命、司法诉讼时也需要审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如有需要,完全可以利用已经建成的全国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库查明当事人的民族成分信息,从而无须在身份证上标明。

 

二、身份证与民族边界意识

 

前面已经论及身份证上标注民族没有必要,而不标注民族对少数民族权益的落实并无任何影响。在另一方面,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一栏,在当前情况下有助于防止民族边界意识的强化,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族主义思潮开始兴起。不少国家或地区出现了与民族相关的冲突甚至为之解体。在中国,一些调查显示民族意识、民族认同在某些群体中出现了复苏。[10]虽然中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好的,历史上也有广泛而深入的交流,不像国外一些地区的民族之间历史积怨颇深,但不能掉以轻心。特别是中国也出现了若干与民族有关的不稳定事件之后,更是如此。特别是当前中国正处于矛盾相对多发期,社会矛盾的“触点”增多、“燃点”降低。如果再主动推动民族边界意识,就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甚至为冲突的发生提供了群体基础。因此身份证上是否要列出“民族”一栏就值得考虑。事实上,与身份证上面的其他栏目的确定相比,公民的民族成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据亲历者的回忆和后来学者的研究,民族识别时并没有完全套用斯大林的民族四特征理论,自我意愿就是重要的考虑因素。[11]本来人类历史上不同族裔群体的交往、通婚颇为复杂,霍布斯鲍姆就有“假使区辨民族差异像赏鸟一样简单就好了”的感叹。[12]在中国更是如此,民族的通婚、融合现象频繁发生。例如,曾对世界产生重大影响的蒙古族的族源是众说纷纭的争论题目。[13]这也使得不同民族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王明珂就指出,汉藏之间、汉与非汉之间实际上有一个漂移、模糊的群体边缘。[14]更重要的是,如果说蒙古族、藏族、维族、哈萨克族、朝鲜族等群体的民族意识有坚实的历史基础,但后来识别出来的某些民族群体则被一些学者认为有建构的成分。如杜磊(Dru C.Gladney)认为在回族识别问题上存在建构的成分,[15]白荷婷(Katherine P.Kaup)认为在壮族识别问题上存在建构成分。[16]虽然大陆学者鲜有公开论及此点,但类似的观点在民间有一定流传。笔者在中央民族大学就读本科和硕士时就听到不少这方面的言论。不过由于当前少数民族享有不少优惠,这些质疑并不妨碍四川不少从前自称汉人而称上游村寨人群为“蛮子”的人群认同为少数民族或攀附少数民族身份。[17]“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所生子女趋‘少’,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通婚所生子女趋‘小’”已是普遍现象。[18]

 

自然,有很多因素导致了当今这种局面,与身份证上标注“民族”一栏关系不大。但如今从出行购买机票或火车票到住宿登记旅店都需要身份证,可以说身份证已经渗透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民族”一栏有可能会起到一些论者所言的“时时在提醒公民是某个民族的成员,这有意无意地强化了公民的民族自我意识”[19]的作用。这就有可能造成社会隔阂乃至社会冲突。阿马蒂亚·森指出,一个人如果执着于族裔身份,就可能被极端势力所利用,从而酿成冲突。[20]虽然身份证上“民族”一栏对于民族自我意识的强化作用的大小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可能是微弱的,但也要正视。

 

需要说明的是,建议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一栏是要防止民族边界意识的强化,并不是要试图消灭民族意识或者是推进民族融合。民族多关乎历史。虽然历史“可以被选择、失忆与重新建构”,[21]但毕竟有其客观基础。民族意识亦如此。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一栏只是让身份证回归证明公民身份的本意而已。事实上,为了尊重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使用、发展其语言文字的权利,《身份证法》第四条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据笔者了解,第二代身份证至少有六种双文版身份证,分别是蒙语、藏语、维吾尔语、朝鲜语、彝语、壮语与汉文字并列。自然,也有些地方第二代身份证不像第一代身份证那样会显示一些公民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名字。笔者对这种变化的原因并不清楚,但认为以后应该在基于公民自愿并考虑其民族归属的情况下在身份证上显示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名字,以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使用、发展其语言文字的权利。

 

三、如何看待部分学者的反对言论

 

对于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一栏的建议,一些学者并不赞同。而在论证某一观点时,既要从正面论证,也要对反对或质疑的意见作出回应,而不能自说自话。下面笔者就针对部分学者的反对言论进行回应。

 

国内一名学者曾经撰文,认为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一栏等措施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民族问题,因此没有必要改变原有的做法。[22]而2012年部分学者召开了会议,则是直接批判包括这一言论在内的“怀疑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言论”。在此次会议上,有学者认为这是“在民族问题上‘去民族化’、‘去政治化’的观点,纯属个人的民族偏见和对少数民族的不信任”。有学者认为“取消居民身份证中‘民族’一栏”等观点“严重违反党的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与政策”,取消身份证中“民族”一栏的观点“实际上就是‘去民族化’,其实质是‘去政治化’,否定中国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地位。还有学者认为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这与历史上试图构建‘国族’及强迫同化一脉相承”。[23]

 

他们的言论比较有代表性。笔者将之概括为三点:一是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一栏的作用有待证明,因此没有必要;二,建议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一栏是在质疑甚至是否定党的民族政策;三,这是“去政治化”、“去民族化”的表现,是新时期试图构建“国族”及强迫同化少数民族的重要努力。

 

对于这些疑问,笔者也从三个方面进行回应。一是之所以建议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一栏主要是因为标上民族有负面作用,而不是假定取消此栏之后就能对解决民族问题有非常大的正面作用。事实上,身份证标有“民族”一栏这种做法已经不能简单地以有利有弊一言而蔽之。上面笔者已经论述了在身份证上标有“民族”可能会强化民族边界意识,但据笔者所了解到的信息,持反对在身份证取消“民族”一栏意见者并不能列出标有“民族”一栏有什么具体的好处。固然,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一栏可能对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并无太大的帮助,但何尝有哪一种政策或做法能够单独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只要有作用,就可以在充分论证的情况下考虑实施,而不是因其“善小而不为”。

 

二是学术研究可以对现实法律、政策的合理性以及是否需要调整进行讨论。在笔者看来,学界固然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但不应该充当政策的注脚。学界的研究不一定会符合实际情况,也许没有掌握所有的信息、没有太多的全局考虑,但重在“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为政策制定者以及对此问题关心者提供一定的参考。[24]当前中国在民族方面面临一些新问题,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界为此献言献策是好事。自然,有些学者认为依照原有的法律和政策是最好的选择,那也不能反对别人尝试提出新思路和新思考。只要没有涉及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危害国家统一安全等法律禁止的行为,学者完全可以畅所欲言,毕竟《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由于时代环境的变化以及实行中所暴露的问题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政策也是可以调整的。作为全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最近三十年也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修订。在民族领域突发事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与民族相关的法律、政策理论上没有不可以调整的理由。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党中央出于种种考虑,下发文件:“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中发〔1984〕5号)后来该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特别是随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增多,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有所调整。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三部委就在2010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民委发〔2010〕13号文件)

 

三是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一栏除了需要修改《身份证法》第三条以外,并没有对其他涉及到少数民族的法律、政策有任何触动,反而使得身份证在细节上更为严谨。取消“民族”一栏只是让民族这一信息不出现身份证上,并不是要取消民族或否认少数民族的权益。事实上,就算继续执行“两少一宽”政策,在身份证一栏取消“民族”一栏也是可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只是逮捕的执行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25]换而言之,“少捕少杀”、处理上一般从宽这些原则适用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活动,与公安机关无涉。公安机关的职责在于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涉嫌犯罪之人捉拿归案,这个过程中并不涉及个体公民的民族成分。而在现代技术条件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完全可以通过已建成的全国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库核对当事人的民族成分,而无需只是通过核对有伪造可能的身份证来确认当事人的民族成分。

 

另外,在身份证取消“民族”一栏会使得身份证在细节上更加严谨。由于民族识别还存有一些遗留问题,[26]而外国人入中国籍之后不一定有相应的民族成分可供选择,这就使得身份证“民族”一栏出现了一些值得推敲的细节问题。如公安部曾针对第二代身份证的制作发出这样的通知:“对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本人的民族成分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的,填写某一民族,并在民族名称之后加注‘入籍’二字,如‘朝鲜族(入籍)’;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并在民族名称之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对无法确定民族的,填写国名简称,并加注‘入籍’二字,如‘美国(入籍)’。”至于穿青人,则是采用过渡的办法,民族成分填写为“穿青人”。(公治办〔2005〕1071号)这实际上影响了身份证在细节的严谨性。就是在同一份通知中,公安部指出“对以上填写内容可能出现证件机读信息与视读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应向公民本人做好解释说明”。但问题在于,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可能不会识别新的民族;而随着中国的日益强大和对外开放的日益深入,肯定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对于“机读信息与视读信息不一致”这种细节问题,身份证上不标注“民族”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总而言之,身份证的性质与作用决定了不需要在上面列出公民的民族身份。取消“民族”一栏有助于防止民族边界意识的强化,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虽然此举需要修改《身份证法》第三条,但并不会与我国其他与民族相关的法律、政策产生抵触,也不会影响少数民族权益的落实,同时使得身份证在细节上更加严谨。因此取消身份证上“民族”一栏是很有必要的。

 

注释:

 

[1]其最新修订版见《人民日报》2011年12月1日第14版。

 

[2]颖子:《“身份证”的前世今生》,《文史资料》2012年第3期。

 

[3]胡鞍钢和胡联合在2011年提出不应在身份证写明民族。参见胡鞍钢、胡联合:《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4]民族这一概念比较含混。中国的“民族”一词也找不到合适的英文词汇来翻译,故越来越多地被译为Minzu。如中央民族大学一开始被翻译为“Central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现在则为“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5]据有关官员称,之所以称“居民身份证”而非“公民身份证”,是因为当前的身份证以户籍管理为基础。参见王雷鸣等:《居民身份证不会改称公民身份证》,《新华每日电讯》2003年4月28日。

 

[6]何俊芳:《取消身份证上的“民族”栏:俄罗斯着力构建公民社会》,《中国民族报》2011年8月5日。

 

[7]章立凡:《失而复得:章乃器七十年前的身份证》,《江淮文史》2009年第6期。

 

[8]唐芸萍:《民国时期上海的“上海身份证”》,《档案与史学》2004年第4期。

 

[9]《人民日报》2004年3月16日第2版。

 

[10]邱兴旺:《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族群认同与宗教认同》,上海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11]参见费孝通:《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马戎:《中国的民族问题与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西北民族研究》2012年第3期。

 

[12][英]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13]亦邻真:《中国北方民族与蒙古族族源》,《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年Z2期。

 

[14]王明珂:《羌在汉藏之间——川西羌族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0-11页。

 

[15]Dru C.Gladney.Ethnic Identity in China:the Making of a Muslim Nationality.Cengage Learning.1997.

 

[16]Katherine P.Kaup.Creating the Zhuang:Ethnic Politics in China.Lynne Rienner Pub.2000.

 

[17]王明珂:《羌在汉藏之间——川西羌族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85页。

 

[18]鲁刚:《现阶段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发展的回顾与展望》,《云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19]何俊芳:《取消身份证上的“民族”栏:俄罗斯着力构建公民社会》,《中国民族报》2011年8月5日。

 

[20][印]阿马蒂亚•森:《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李风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1]王明珂:《羌在汉藏之间——川西羌族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页。

 

[22]郝时远:《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不能成为“民族文化自治”》,《中国民族报》2011年4月29日。

 

[23]王正华:《云南民族理论界专家学者批驳怀疑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言论》,《云南民族》2012年第4期。

 

[24]此处受到王志远《中国宗教改革刍议》(《世界宗教研究》1997年第4期)一文的启发。

 

[25]《人民日报》2012年3月18日第1版。

 

[26]参见费孝通:《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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