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治平】董仲舒《春秋》辞法十举

栏目:思想探索
发布时间:2016-11-08 22: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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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治平

作者简介:余治平,男,西元 1965生,江苏洪泽人,复旦大学哲学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著有《唯天为大——建基于信念本体的董仲舒哲学研究》《忠恕而仁——儒家尽己推己、将心比心的态度、观念与实践》《董子春秋义法辞考论》《春秋公羊夷夏论——儒家以文明教化为本位的一种天下秩序设计》《做人起步<弟子规>——脩礼立教以找回一种向善的生活方式》《周公<酒诰>训:酒与周初政法德教祭祀的经学诠释》等。

董仲舒《春秋》辞法十举

作者:余治平

来源:《衡水学院学报》第2016年第3期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十月初八日癸巳

          耶稣2016年11月7日



内容提要:没有董仲舒,后人则很难读懂《春秋》辞。传世文献《春秋繁露》对《春秋》属辞比事的概括主要集中在前六篇。这六篇在《春秋繁露》八十二篇中,编排靠前,写作风格与后半部有别,应该是董子亲撰,是研究董子《春秋》辞法的第一手资料和文献基础。董子《春秋》学盖存辞法二十二种,文章列举其中的常辞、移其辞、况辞、去明著未明、婉辞、微辞、温辞、恶战伐、辞指关系、尤贵尤贱之辞,凡十例。

 

关键词:董仲舒/《春秋繁露》/《春秋》/辞法

 

今本《春秋繁露》一书中,涉及《春秋》属辞比事问题的总结、评说与论述,可以比较清晰地反映出董仲舒及其后学治《春秋》辞的基本思路。现在就让我们按照段熙仲先生在《春秋公羊学讲疏》[1]一书第三编“属辞”第二章“述董”中所做的梳理与分类,分别辨析、疏证和诠释董子《春秋》学的二十二辞法。限于篇幅,兹仅列举出其中的十个。

 

值得注意的是,《春秋繁露》对《春秋》属辞比事的概括、总结和评议,大多分布于其前六篇,即《楚庄王第一》《玉杯第二》《竹林第三》《玉英第四》《精华第五》《王道第六》,而这六篇里又以前三篇最为集中。这六篇在《春秋繁露》八十二篇中,编排很靠前,属于诠解《春秋》的文字,写作风格与后半部迥然有异,为董仲舒本人所亲撰的可能性极大,所以便成为研究董仲舒《春秋》辞法的第一手资料和文献基础。离开董子,后人对于《春秋》之辞则几乎不得其门而入。

 

一、常辞

 

《春秋繁露》之《竹林》篇曰:“《春秋》之常辞也,不予夷狄,而予中国为礼。至邲之战,偏然反之。”[2]15

 

《观德》篇亦曰:“《春秋》常辞,夷狄不得与中国为礼,至邲之战,夷狄反道,中国不得与夷狄为礼,避楚庄也。”[2]56-57

 

鲁宣公十二年,“夏,六月,乙卯,晋荀林父帅师及楚子战于邲,晋师败绩”。

 

《公羊传》曰:

 

大夫不敌君,此其称名氏以敌楚子,何?

 

不与晋而与楚子为礼也。

 

曷为不与晋而与楚子为礼也?

 

庄王伐郑,胜乎皇门,放乎路衢。

 

郑伯肉袒,左执茅旌,右执鸾刀,以逆庄王曰:“寡人无良,边垂之臣,以干天祸,是以使君王沛焉,辱到敝邑。君如矜此丧人,锡之不毛之地,使帅一二耋老而绥焉,请唯君王之命。”

 

庄王曰:“君之不令臣,交易为言,是以使寡人得见君之玉面,而微至乎此!”

 

庄王亲自手旌,左右挥军,退舍七里。

 

将军子重谏曰:“南郢之与郑相去数千里,诸大夫死者数人,厮役扈养死者数百人,今君胜郑而不有,无乃失民臣之力乎?”

 

庄王曰:“古者杅不穿、皮不蠹,则不出于四方。是以君子笃于礼而薄于利,要其人而不要其土。告从,不赦,不详。吾以不详道民,灾及吾身,何日之有?”

 

既则晋师之救郑者至,曰:“请战。”

 

庄王许诺。

 

将军子重谏曰:“晋,大国也。王师淹病矣,君请勿许也。”

 

庄王曰:“弱者吾威之,强者吾辟之,是以使寡人无以立乎天下!”

 

令之还师而逆晋寇。

 

庄王鼓之,晋师大败。

 

晋众之走者,舟中之指可掬矣。

 

庄王曰:“嘻!吾两君不相好,百姓何罪?”

 

令之还师而佚晋寇。[3]195

 

按照《春秋》书法之惯例,所闻世内诸夏而外夷狄,强调夷夏之辨,属辞比事与中国,而不与夷狄。在邲之战则例外。当时晋国势力衰弱,楚国欲图霸业,邲之战楚人大败晋师。《春秋》及《公羊传》大肆褒扬楚庄王在邲之战中“笃于礼而薄于利”、体恤士众生命的言行。“古者杅不穿、皮不蠹,则不出于四方”一句,何休《解诂》曰:“杅,饮水器;穿,败也。皮,裘也;蠹,坏也。言杅穿皮蠹,乃出四方。古者出四方朝聘征伐,皆当多少图有所丧费,然后乃行尔。喻已出征伐,士卒死伤,固其宜也,不当以是故灭有郑。”[4]352庄王以古喻今,意在说明尽管征战讨伐在所难免,造成伤亡、费尽财物,但也决不至于亡人之国。与郑襄公的假借王命、刚愎自用相比,出自蛮夷的楚庄王反倒应该算是一个文明的君王。夷夏之间虽然有辨,但亦有变。礼乐之荡然无存,诸夏也会沦为新夷狄。这便足以颠覆《春秋》一书“不予夷狄、而予中国为礼”之常辞书法,所以接下来董仲舒又说“《春秋》无通辞”,以解释这里称楚庄王为“楚子”的原因。

 

《春秋》之中,君弒,贼不讨,则不书葬,贼也不复见。这是《春秋》之常辞。《玉杯》篇曰:“是故君杀贼讨,则善而书其诛;若莫之讨,则君不书葬,而贼不复见矣。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贼不复见,以其宜灭绝也。今赵盾弒君,四年之后,别牍复见,非《春秋》之常辞也。”[2]13不书君葬,意在贬斥国无臣子。贼不复见,则意在灭绝其人,彰显王法。

 

赵盾,是晋国大夫,即赵衰子,名盾,字孟,谥宣,史称赵宣子。晋襄公时将中军,为重臣,执掌朝政。鲁宣公二年,“秋,九月,乙丑,晋赵盾弒其君夷獐”[3]180。晋灵公不君,赵盾力谏,灵公却欲杀之,于是便出奔国外。鲁宣公六年,大夫赵穿杀晋灵公,从周王室迎公子黑臀回晋并立之为君,即晋成公,赵盾于是也返回了晋国。赵“盾弑君在宣二年,至六年侵陈复见。弑君贼复见者,尚有州吁、宁喜之属。其余后虽见杀,或不去其官,是不唯赵盾一人之复见”[5]39。

 

隐公十一年冬,十一月,《公羊传》曰:“《春秋》君弒,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3]22宣公六年,《公羊传》曰:“赵盾弒君,此其复见何?亲弒君者,赵穿也。亲弒君者赵穿,则曷为加之赵盾?不讨贼也。”[2]195何休《解诂》曰:“据宋督、郑归生、齐崔杼弑其君,后不复见。”[4]328贼不复见,是《春秋》常辞,但常辞也有例外。弑君之贼既已复见,《春秋》一定会再以另一种属辞方式灭之、绝之。

 

二、移其辞

 

《竹林》篇曰:“《春秋》无通辞,从变而移。今晋变而为夷狄,楚变而为君子,移其辞,以从其事。”“辞不能及,皆在于指,非精心达思者,其庸能知之。”[2]15-16公羊家的夷夏之辨一向以文明素质为标准,而不以种族、地缘为尺度,晋襄公生在诸夏,却已经非道非义;楚庄王身在蛮夷,却可以知礼进德,其实他们谁都并不天生就是恶人,《春秋》对人事物的属辞,虽然存在着固定不变的条条框框,但也强调灵活变通,因人而异,因事而宜,因物而别,没有绝对的谁是谁非,只有道义礼法,才是唯一的杠杆。

 

《精华》曰:“《春秋》无达辞,从变、从义,而一以奉天。”[2]24

 

《春秋》为立义之书,属辞则应当围绕义法而展开。苏舆指出:“论《春秋》者,泥词以求而比,多有不可贯者,故一以义为主。下文云‘词不能及,专在于指’。大抵《春秋》先义法,后比例。以义法生比例,非缘比例求义法也。”[5]46显然,《春秋》之书,“义法”先于“比例”,重于“比例”,“比例”应该始终紧扣“义法”这个核心。

 

属辞虽重要,但王义更重要。属辞再精当、再微妙,也只是王义的外在包装。《春秋》“移其辞”的目的也无非是通达意旨,拨乱反正,恢复仁道。董仲舒所说的“辞不能及,皆在于指”,不妨看作是《春秋》属辞比事的第一法则。

 

三、况辞

 

《楚庄王》篇曰:“《春秋》之辞,多所况,是文约而法明也。”[2]9

 

这里的“况”,指比拟、比方、比照,譬喻,相当于。苏舆则一直把《春秋》属辞比事当作“比例”,他说:“词多以况譬而见,所谓比例。”[5]3《春秋》之比例,是以义为例,触事而贯通。现代汉语中的“比例”,则是不同数值之商。

 

孔子撰《春秋》,春作秋成,凡一万八千余字,这么短的篇幅里要彰显出王法道义的渊博内容,则必然在措辞上下一番工夫,即使称不上字字珠玑,匠心独运,起码也应该算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了。所以,《史记·孔子世家》说,《春秋》之“约其文辞而指博”,以至于“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6]420,为孔子所撰的《春秋》文本,辞精义达,完美无缺,后人想要增加一字或减少一字,都是无谓之举。

 

于是,司马迁还举例说明《春秋》之“文约”“法明”:

 

故吴、楚之君自称王,而《春秋》贬之曰“子”。①

 

践土之会,实召周天子,而《春秋》讳之曰:“天王狩于河阳”。

 

推此类,以绳当世,贬损之义,后有王者,举而闻之。

 

《春秋》之义行,则天下乱臣贼子惧焉。[6]420

 

《春秋》反对吴、楚之国僭越称王,反对诸侯“致天子”。僖公二十八年,夏、冬,晋文公竟然先后召集践土之会和温之会,周襄王应召而赴会。鲁僖公朝见天王,《春秋》分别以隐讳的笔法书之以“公朝于王所”“天王狩于河阳”[3]133,135。臣不能召君,诸侯也不能召天子,否则则为天理所不容。因为天王至尊,是天下之共主。发生吴楚之君称王、晋文公召天子一类的事情,标志着“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礼法传统已经全面崩溃,“大一统”也只是政治理想而已了,于现实生活则不再可能了,而《春秋》却一意孤行,试图以文字属辞的方式予以竭力挽救。一辞既作,则必使奸人、乱臣的丑恶嘴脸暴露无遗。

 

四、去明、著未明

 

《春秋繁露》之《楚庄王》篇曰:“《春秋》之用辞,已明者,去之;未明者,著之。今诸侯之不得专讨,固己明矣。而庆封之罪,未有所见也,故称楚子,以伯讨之,著其罪之宜死,以为天下大禁。”[2]9

 

在董仲舒看来,《春秋》属辞的一个特点就是,对已经很清楚了的旨意不再作进一步的交代,而对落实到具体事情中但还不是很清楚的旨意则要让它充分彰显出来。诸侯不得擅自决定讨伐征战,这个道理人人都晓得,但是,齐国大夫庆封弑庄公、灭崔国一连串的罪行,人们却对之熟视无睹,楚灵王对他进行讨伐,所以《春秋》便称其为“楚子”,还是有所褒扬的。楚灵王以霸主的名义讨伐了庆封,则要向天下人表明,庆封所犯下的是为天下人所不容的死罪。

 

《春秋》全书篇幅小,叙事跨度长达242年,涉及人事物又非常之多,所以,其修辞不得不精炼、简要。苏舆《义证》引庄存与曰:“《春秋》之辞,文有不再袭,事有不再见,明之至也。事若可类,以类索其别。文若可贯,以贯异其条。圣法已毕,则人事虽博,所不存也。”文不再袭、事不再见,而一律按照类型而予以归纳、整合。苏舆自己也说:“《春秋》用辞,有简、有复。大美、大恶之所昭,愚夫妇之所与知者,则一明而不赘,所谓‘壹讥’而已者也。嫌于善而事或邻于枉,嫌于恶而心不诡于良,则必推其隐曲,往复联贯。或变文以起其别义,或同辞以致其湛思。故孔子曰:‘书之重,辞之复,呜呼!不可不察也。’”[5]4可见,《春秋》的文风,繁简得当,使明者自明,幽微者彰显,不累赘,不拖泥带水,但又能够切实发挥激浊扬清、惩恶进善的功能。

 

五、婉辞

 

昭公十二年,冬,“楚子伐徐,晋伐鲜虞”。徐国是中原国家。鲜虞,姬姓封国,但处于北狄之境内。《左传》曰:“晋伐鲜虞,因肥之役也。”[3]380杨伯峻《注》曰:“盖以灭肥归而伐之。”[7]《楚庄王》篇中,董仲舒曰:“今我君臣同姓适女,女无良心,礼以不答,有恐畏我,何其不夷狄也!公子庆父之乱,鲁危殆亡,而齐桓安之,于彼无亲,尚来忧我,如何与同姓而残贼遇我?!《诗》云:‘宛彼鸣鸠,翰飞戾天。我心忧伤,念彼先人。明发不昧,有怀二人。’[8]人皆有此心也。今晋不以同姓忧我,而强大厌我,我心望焉,故言之不好,谓之晋而已,婉辞也。”[2]9

 

晋国与鲜虞都是姬姓封国。诸侯争霸,彼此征战也不可避免,但《春秋》以伐同姓为耻,仍然强调被原始儒家所极力推崇的那种血亲关系。《春秋》措辞,直接称呼其国名,而没有称呼其侯爵,等于把晋国视为夷狄。楚为夷狄,楚灵王率师攻打中原国家徐,晋国非但不援手相救,反而去侵扰鲜虞。晋国之行,与夷狄已经无异。董仲舒自设问答,尝试以鲜虞人的身份,而对晋国进行血泪控诉。我们鲜虞因为同姓亲情而一直归顺于你们晋国,你们也实在太没有良心了,不仅不以相同的礼节予以答谢,反而恐吓、威胁我们鲜虞。这叫我们怎么不把你们晋国当成野蛮的夷狄部族呢?!当初鲁国公子庆父作难的时候,鲁国都快灭亡了,原本不是他们亲戚的齐桓公却还能够挺身相救,力挽狂澜,还鲁国以安宁。不是亲戚的人都能够这样,可是跟我们鲜虞同姓的晋国却不但不能为我们分忧,甚至还用暴力加害于我们,我们又怎么能够说晋国的好话呢?!

 

《春秋》直称“晋伐鲜虞”,董仲舒说是“婉辞”,实际上是对晋国的严厉批评,因而与刺辞无异。庄公三年,“春,王正月”,鲁公子溺,尚未正式即位就对外开战,“溺会齐师伐卫”。卫国与鲁国是同姓诸侯,齐、鲁连手只为背叛天子而出奔于齐的卫侯朔去攻打新立为卫国之君的公子留。《谷梁传》曰:“溺者何?公子溺也。其不称公子,何?恶其会仇雠而伐同姓,故贬而名之也。”[3]48《春秋》于此记“月”,何休《解诂》曰:“月者,卫朔背叛出奔,天子新立公子留。齐、鲁无惮天子之心而伐之。故明恶重于伐,故月也。”[4]118违背天王立公子留为卫君之命是一恶,伐同姓诸侯卫国则为二恶。而“会仇雠”齐国则为三恶。三恶并至,《春秋》不予以重重贬抑,则何以叫《春秋》!

 

六、微其辞

 

《楚庄王》篇中,董仲舒指出,《春秋》分十二世:

 

所见六十一年,所闻八十五年,所传闻九十六年。于所见,微其辞;于所闻,痛其祸;于传闻,杀其恩,与情俱也。是故逐季氏,而言“又雩”,微其辞也;子赤杀,弗忍书“日”,痛其祸也;子般杀,而书“乙未”,杀其恩也。[2]10

 

董仲舒以孔子本人生活的年代为基准,将春秋242年历史划分为“三世”,即所见世(鲁昭公、定公、哀公之朝,共六十一年)、所闻世(鲁文公、宣公、成公、襄公之朝,共八十五年)、所传闻世(鲁隐公、桓公、庄公、闵公、僖公之朝,共九十六年)。《春秋》之记事,对于孔子本人所亲身经历的年代,笔法一般都比较隐晦。对于孔子听别的亲身经历者所介绍的年代,则十分痛惜当时人们所遇到的灾害。而对于那些已经过至少两代以上人们所传说的年代,因为恩泽已经淡薄了,于是就可以按照事情的实际状况、带着正常的情感态度来写了。

 

《楚庄王》篇中,董仲舒针对三世而分别列出《春秋》“微其辞”之例证:

 

第一例,所见世——昭公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

 

《公羊传》曰:“又雩者,何?又雩者,非雩也,聚众以逐季氏也。”[3]415

 

昭公虽为鲁君,但不得人心;季孙氏篡权,昭公无奈。昭公想杀季孙氏,未得手而不得不流亡齐国。这里的“又雩”,并非真的求雨,而是公开召集民众,试图驱逐季孙氏了。孔子明知昭公不好,但又不能指责国君,只得为之避讳。废除大夫专政,还政于诸侯,为孔子所肯定,所以“微其辞”以“又雩”。

 

第二例,所闻世——文公十八年,“冬,十月,子卒”。

 

《公羊传》曰:“子卒者,孰谓?谓子赤也。何以不‘曰’?隐之也。何隐尔?弒也。弒则何以不‘日’?不忍言也。”[3]175

 

子赤,名恶,是鲁文公嫡长子,立太子。文公死,公子遂(襄仲)杀赤,立宣公倭。未踰年之嗣君,《春秋》则称“子”。据《左传》记,文公宠妃敬嬴生宣公倭,敬嬴私与公子遂交往,并将倭托付给公子遂。为立倭为君,公子遂杀死太子恶及其母弟视。认为《春秋》“书曰‘子卒’讳之也”,讳国君被杀。

 

按照《春秋》之一贯书例,“内杀大夫例,有罪不日,无罪日”,今公子赤无罪而不日,《公羊传》指出,这是因为其立位还没跨过年头就被弒,实在于情不忍。“弒”和“不忍言”中隐含着对公子遂和宣公倭的道义谴责。

 

第三例,所传闻世——庄公三十二年,“冬,十月,乙未②,子般卒”。

 

《公羊传》曰:“子卒云‘子卒’,此其称‘子般卒’,何?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踰年称公。子般卒,何以不书葬?未踰年之君也,有子则庙,庙则书葬;无子不庙,不庙则不书葬。”[3]

 

按照《春秋》书法,国君在时,嗣子称世子。先君过世,未葬之时,在丧之继君,如果是世子,则仍称“子某”(具名);下葬之后,丧事的当年,尚未正式即位、改元的继君,也称“子”,一旦翻过年,就可以称为“公”了。如果嗣君本人在继位的当年就去世,则称“子卒”。但这里却称“子般卒”,《春秋》是要表明公子般其人就是合法的君位继承者。子般死,不记葬,是因为他是没有跨过先君去世之当年的嗣君。而对于没有跨过当年的嗣君,有儿子就立庙,立庙就记葬;没有儿子的就不立庙,不立庙也就不记葬。

 

相对于文公十八年《春秋》书“子卒”,这里书“子般卒”,其属辞已经显得平实、冷静、理性多了,一切都按规矩办,礼法度制怎么要求就怎么做。

 

七、温辞

 

温辞,即蕴辞,属于微辞的一种。俞樾说:“温,常读为蕴,古字通。蕴辞,谓蕴蓄之词,即上所谓‘微其词’者。”[5]12

 

《楚庄王》篇中,董仲舒:

 

然则《春秋》义之大者也,得一端而博达之。

 

观其是非,可以得其正法;视其温辞,可以知其塞怨。

 

是故于外道而不显,于内讳而不隐,于尊亦然,于贤亦然。

 

此其别内外、差贤不肖而等尊、卑也。

 

义不讪上,智不危身。

 

故远者以义讳,近者以智畏。

 

畏与义兼,则世逾近,而言逾谨矣。此定、哀之所以微其辞。

 

以故用则天下平,不用则安其身,《春秋》之道也。[2]10

 

 

可以说,《春秋》是一个相互涵摄、彼此关联甚至全息、整合的意义系统,抓住它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可以联系、引申、推扩、渗透到其他一切方面。考察其中的是非对错,就可以获得《春秋》正确的法则。看到隐晦的措辞,就会知道它所潜藏的怨恨。所以苏舆说:“《春秋》以立义为宗,在学者善推耳。”[5]12对于鲁之外、诸夏之外各国的不仁不义之事,虽然直接说出来了,但也措辞考究而并不显得很明显、坦白;而对于鲁之内、诸夏之内各国的不仁不义之事,尽管没有直接说出来,却也已经以隐晦的方式而有所表达了。对于尊者、贤者的态度,也是一样的。《春秋》一书的属辞,区别内外,正视贤、不肖之差异,强调尊卑有序。

 

君子重视正义,但决不至于诽谤自己的上级;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则绝对不会危及自身的安全。因而,对于年代久远的君王一律用道义为他避讳,而对于当世的君王则理智地给予足够的敬畏。《汉书·艺文志》曰:“(《春秋》)有所褒讳贬损,不可书见,口授弟子。弟子退而异言。”“《春秋》所贬损大人,当世君臣,有威权势力,其事实皆形于传,是以隐其书而不宣,所以免时难也。”[9]敬畏与道义两个方面相结合,于是,对于那些年代越靠近的人事物,措辞越是小心谨慎,也才可以达到“免时难”之效果。这或许就是《春秋》使用了很多的微辞、温辞来记录定公、哀公两朝历史的原因吧!

 

微辞、温辞之于《春秋》,贡献卓著,功能非凡,用之则可以天下太平,弃之则连作者自身的小命都难保。领会了这一条,才能够掌握《春秋》笔削书法的根本之道。而至于微辞、温辞之酝酿与形成,最初发明、创造出这一套属辞方法的真正原动力,则应当首推“免时难”矣。无论如何,保住自身生存的问题才是最重要的,活在当下是前提、条件,而接续、传承王道正义的火种则一定是第二位的,这些在孔子那里,都是一个非常现实、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八、恶战伐

 

《竹林》篇中,董仲舒曰:“会同之事,大者主小;战伐之事,后者主先,苟不恶,何为使起之者居下?是其恶战伐之辞也。”[2]15

 

按照董仲舒的总结,《春秋》记录诸侯之间交往会盟之事,其次序往往是强大的排在弱小的前面。《春秋》一书记录诸侯之间讨伐征战之事,其次序排定则往往取决于孔子(“君子”)的态度:如果《春秋》厌恶之,便使被动的一方居前;相反,如果赞同之,便使挑起战争、发动战争的一方(即“起之者”)居前。而刻意使“起之者”居下,就是要表明《春秋》反战、体恤民生的旨意态度。

 

“后者主先”之属辞,可列举《春秋》例三:

 

庄公二十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卫人败绩。”

 

显然是以卫主齐。所以《公羊传》曰:“伐不日,此何以日?至之日也。战不言伐,此其言伐,何?至之日也。《春秋》伐者为客,伐者为主,故使卫主之也。曷为使卫主之?卫未有罪尔。败者称师,卫何以不称师?未得乎师也。”[3]74伐人者,为客;被伐者,为主。庄公二十七年,“夏,六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郑伯同盟于幽。”卫国因为服丧(卫侯朔卒,尚在禅祭之中)而无法参会,故无罪,现在齐国却以此为借口攻打卫国。伐无罪,“理曲而寡援”,而“得罪于邻国”[4]178,《春秋》故不与之。

 

文公十二年,“冬,十有二月,戊午,晋人、秦人战于河曲”。

 

明明是秦伐晋,《春秋》却有意让“后者主先”。《公羊传》曰:“此偏战也,何以不言师败绩?敌也。曷为以水地?河曲疏矣,河千里而一曲也。”[3]164秦国侵扰晋国,《春秋》却书以“晋人、秦人战于河曲”,苏舆说,这是“以晋主秦”[5]48。

 

僖公十八年,“五月,戊寅,宋师及齐师战于甗。齐师败绩”。

 

这显然是使“起之者”居前的一个案例。《公羊传》曰:“战不言伐,此其言伐何?宋公与伐而不与战,故言伐。《春秋》伐者为客,伐者为主。曷为不使齐主之?与襄公之征齐也。曷为与襄公之征齐?桓公死,竖刁、易牙争权不葬,为是故伐之也。”[3]113

 

据《左传·僖公十七年》记,齐桓公虽有王姬、徐嬴、蔡姬三夫人,却无一嫡子。“齐侯好内,多内宠”“内嬖如夫人者六人”:长卫姬,生武孟(无亏);少卫姬,生惠公(元);郑姬,生孝公(昭);葛嬴,生昭公(公子潘);密姬,生懿公(商人);宋华子(宋华氏之女,子姓),生公子雍。桓公与管仲把公子昭托付给宋襄公,“以为太子”。雍巫(易牙)有宠于卫共姬,亦有宠于桓公,桓公又答应他立公子无亏。及至“管仲卒,五公子皆求立”。僖公十七年,冬,十二月,乙亥,“齐桓公卒”,不发丧。易牙与寺人貂凭借内宠势力杀害了一批大夫官吏,“而立公子无亏”。公子昭只得出奔宋国[3]113。

 

宋襄公看不服,不甘坐视齐国内乱,于是便伐齐而纳公子昭,以践桓公之托。齐人响应宋师杀无亏。齐国之错在于,一是,齐桓公在传递王位时,不果断,留下后患;二是,其世子、公子不孝,不顾父丧,群起而争立。宋、齐两国甗之战,《春秋》按照“与之则使先者居先”“恶之则使后者居先”的书法,显然在肯定和赞同宋襄公之举。

 

九、辞指关系

 

《竹林》篇中,董仲舒说:“辞不能及,皆在于指。非精心达斯者,其孰能知之?!”《春秋》是立义之书,属辞有技法、有讲究,但它本身还只不过是手段而已。属辞的根本目的还在于表达王道礼法的旨意,所以,通达旨意是属辞的最高境界。“见其指者,不任其辞。不任其辞,然后可与适道矣”[2]16。如果属辞表达不了旨意,或者与旨意相抵牾、相冲突,我们宁可要其旨意,而不要其属辞。

 

“辞不能及,皆在于指”一句,则意味着董仲舒早已经把辞与指或辞与意之间的关系看穿看透。儒家经典中,《易传·系辞上》篇,托孔子言曰:“书不尽言,言不尽意。”这是儒家辞指关系的最早表达。文字不可能穷尽语言,语言也不可能穷尽旨意。因为书与言都不能表达人的内心旨意,于是,圣人便“立象以尽意”[10],相比于辞、书、言,象更能够通达意,更容易接近于意。象与意之间的隔膜,远小于辞、书、言与意之间的距离。《仪礼·聘礼》曰:“辞无常,孙而说。辞多则史,少则不达。辞苟足以达,义之至也。”[11]言辞之于心中旨意,并非越多越好,毋宁只在于把握分寸,适可而止,有度进行,多说一句浪费,少说一句欠缺,而以通达事物本身为好、为妙。甚至,道在言外,本真无辞。许多时候,说得越多,离真理则越远。《孟子·万章上》曰:“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赵岐曰:“文,诗之文章所引以兴事也。辞,诗人所歌咏之辞。志,诗人志所欲之事。意,学者之心意也。”不以文害辞,于是,“文不显乃反显”;不以辞害志,因为“人情不远,以己之意逆诗人之志,是为得其实矣”[4]253。读《诗经》需要“以意逆志”,读《春秋》则更不能停留或拘泥于表面上的文字措辞。

 

而象为什么可以通达意呢?后世王弼在《周易略例明象》中分析说:“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尽意莫若象,尽象莫若言。言生于象,故可寻言以观象;象生于意,故可寻象以观意。意以象尽,象以言著。”这里,王弼肯定言可以表达象,象可以表达意,于是,言、象都有尽意的能力。这样,王弼其实也就承认了语言的地位与作用,即语言、概念、文字在本质上只是人们藉以表达自身思想的中转、媒介。但王弼又进一步说:“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犹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也。”想要把握了事物的象,就别太在乎语言;想要把握事物的旨意本质,就别执着于其外在形象,原因则主要在于,象只不过是我们通达事物旨意本质的一个工具而已,只要把握了事物的旨意本质,就算达到了目的,于是,也就不必太留恋工具了。

 

《春秋》书法繁复,领会《春秋》要旨的路径、信道也有无数,但最根本的一条则是,读《春秋》,一定要抓住其精神、实质,而无论如何都不能满足于属辞本身。苏舆说:“思者,思圣人未言之旨要,以救世而拨乱。”[5]50对于孔子所直接表达出来的旨意,应该不折不扣地把握住;而孔子所没有说出口的旨意,则更不能粗心放过。《春秋》文字简约,措辞讲究,用好每一滴笔墨,圣人倾心制作而成为信史、义书之一部典范。换言之,每一字、每一句都值得我们仔细玩味、认真品鉴。

 

十、尤贱尤贵之辞

 

明贵贱之差,殊尊卑之序,毋使紊乱,是《春秋》书法的一大特点与追求。不仅如此,《春秋》还强调贱亦有贱、贵亦有贵。《竹林》篇中,董仲舒说:“《春秋》之辞,有所谓贱者,有贱乎贱者。夫有贱乎贱者,则亦有贵乎贵者矣。今让者,春秋之所贵。虽然,见人相食,惊人相爨,救之忘其让。君子之道,有贵于让者也。”[2]16《春秋》措辞,不仅贱称某人,而且还会把某人称为贱中之贱;既然有人被称为低贱人中更低贱的,那么也就有人被称为尊贵中更尊贵的了。

 

哀公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盗弒蔡侯申”。

 

《公羊传》曰:“弒君,贱者穷诸人,此其称盗以弒,何?贱乎贱者也。贱乎贱者,孰谓?谓罪人也。”[3]471盗贼杀了蔡侯申。按照《春秋》书例,文公十六年,“冬,十有一月,宋人弒其君处臼”。昭公无道,宋襄公夫人使人杀昭公,而立弟鲍。《公羊传》弒:“大夫弒君称名氏,贱者穷诸人;大夫相杀称人,贱者穷诸盗。”[3]172杀国君,如果是大夫,《春秋》则一律贬称其名氏;如果是身份卑贱者,则一贬到底而直接称“人”。而如果是大夫之间的互相杀戮,则一律称“人”。卑贱者弑君,则也一贬到底,而称其为“盗”。所以,苏舆说:“称人贱,称盗尤贱。”[5]55这里称“盗弒侯申”,其意图无非是要表明,这种人比身份卑贱的人还要卑贱。而比身份卑贱的“人”称还要卑贱的称谓则一定是“罪人”。

 

宣公十五年,楚“庄王围宋,军有七日之粮尔”。虽然谦让是《春秋》所看重的美德,但楚臣司马子反看到宋国人易子相食、人骨头当柴火烧的惨状,一时忘记了向楚庄王汇报、领命,而擅自与宋军达成停战协议,《春秋》记曰:“宋人及楚人平”[3]202,大行不顾细谨,司马子反之举虽违背了君臣之礼节,但无疑更符合仁道精神。而在《春秋》看来,仁道精神应该比谦让美德更尊贵[12]312。


注释:

 

①桓公二年夏,《春秋》始书“楚王”。楚国从楚武王开始僭称王号。鲁惠公二十九年至鲁庄公四年在位的楚君熊曾通令随侯,向周王室请求赐予尊号,王室未允,于是便自立为楚武王。及至宣公十八年秋,《公羊传》仍坚持“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春秋》不愿意把吴、楚之君当作王,而一直按照爵位而称其为“子”,不仅仅出于夷夏之辨的考虑,而且,只有周天子才能称“王”,诸夏中国之君也只能称“侯”,称“王”则为犯上,扰乱君臣之大伦,罪不当赦。及至春秋末期,吴、楚虽强,势力膨胀,但《春秋》仍只称为“子”,爵位上则明显低于“侯”。

 

②关于“乙未”,董仲舒所据本也作“乙未”,但《左传》则作“己未”,杨伯峻曰:“己未,二日。”见《春秋左传注·庄公三十二年》第254页,中华书局1990年版。

 

原文参考文献:

 

 [1]段熙仲.春秋公羊传讲疏[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2]董仲舒.春秋繁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3]洪业,聂崇岐,李书春,等.春秋经传引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

 

 [4]何休,徐彦.春秋公羊传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苏舆.春秋繁露义证[M].北京:中华书局,1992.

 

 [6]司马迁.史记[M].长沙:岳麓书社,1988.

 

 [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0:1341.

 

 [8]雒江生.诗经通诂[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8:547.

 

 [9]班固.汉书[M].长沙:岳麓书社,1994:763.

 

 [10]高亨.周易大传今注[M].济南:齐鲁书社,1998:406.

 

 [11]陈戍国.周礼·仪礼·礼记[M].长沙:岳麓书社,1989:207.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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