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亦】文质概念与古礼中的今古问题——以《礼记•檀弓》为例(一)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17-01-19 01: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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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亦

作者简介:曾亦,男,西元一九六九年生,湖南新化人,复旦大学哲学博士。曾任职于复旦大学社会学系,现任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经学研究所所长,兼任复旦大学儒学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思想史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儒学研究会副会长。著有《本体与工夫—湖湘学派研究》《共和与君主—康有为晚期政治思想研究》《春秋公羊学史》《儒家伦理与中国社会》,主编《何谓普世?谁之价值?》等。

文质概念与古礼中的今古问题——以《礼记•檀弓》为例(一)

作者:曾亦

来源:选自彭林编著《中国经学》(第十二辑)广西师范大学2014年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腊月二十日甲辰

          耶稣2017年1月17日

 

 

 

 

提要:今古问题素为经学之基本问题,贯穿了整个经学史的发展过程。今古之争,最初不过文字之异同而已;其后,则表现为章句、条例与义理之争;最后,则归结为对古今制度之不同理解。本文试图由《春秋》公羊家对文、质概念的讨论入手,结合对《礼记•檀弓》的考察,挖掘今古问题在制度方面的表现,从而拓宽了今古问题的基本内涵,并对中国数千年之制度变迁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今古问题由来已久,殷周以后,每当王朝革易与社会剧变之际,必有古今之论。然而,经学中的今古问题则要晚得多。赢秦禁止民间私藏诗书,至汉惠以后,始除挟书之律,广开献书之路,于是先秦古书乃次第发于山岩屋壁之间,而渐现于世矣。不过,当时朝廷博士所习之经籍,以隶字书写,此为今文经;至于先秦古书,则以战国文字书写,此为古文经。今古之分,自此而起。哀帝时,刘歆校中秘书,以今文家所据经典残缺不全,则今、古学所据之经典内容亦不同。今文经本据师弟口授而相传,自无训诂之必要,故今文家专以章句、条例解经;若古文经典则不同,其中多古字古言,虽亦效今文家章句、条例之学,然不得不先之以训诂。可见,今、古学之解经方法亦不同。至东汉章帝时,贾逵发《左氏》长义,以《左氏》长于君臣、父子纪纲,则今、古学之义理亦各自不同。

 

汉时公羊家有“孔子改制”之说,以孔子作《春秋》,乃损益虞、夏、殷、周四代旧制,而成一代新制。《春秋》为礼义之大宗,其中种种制度,经两汉诸儒数世之努力,而先后施行于汉世。公羊家谓《春秋》“为汉制法”,诚非虚语。其后两千余年,上自朝廷大典,下至百姓日用,莫非出于《春秋》之制,则《春秋》又“为万世制法”也。晚清今古之争再起,古文家拘拘于文字之考订,力辩“孔子改制”之非。其实,若以通贯历史之态度视之,则儒家当礼崩乐坏之际,以周文疲敝而损益之,实属常理,故康有为谓先秦诸子莫不改制,诚得其实也。至清末民初,虽斗屑之辈,亦莫不以变易古制为事,而孔子为一代大圣,而发改制之论,又何足怪哉!

 

今、古学严壁垒之时,盖未有以制度论古、今学之不同者。虽然,公羊家犹有“文质再复”之论,谓孔子据殷法而改周制,损周文而用殷质,此殷周制度之变迁也;又以《春秋》尚质,且以质法通于后世,此周秦制度之变迁也。可见,以制度而论今古之不同,实出公羊之旧说也。汉末,郑玄杂糅今古,遍注群经,据《周礼》言周制,而以凡不同于《周礼》者为殷制,甚至推为虞、夏之制,如是自殷及周,乃有制度之变迁矣。清末,廖平折衷公羊家与郑玄之说,定《王制》为孔子《春秋》之法,而以《周礼》为古文家之旧制。如是,今、古学之不同,又为周制与《春秋》制之不同矣。然而,廖平之后,经学废坠,今古问题亦未见有进一步之深入讨论者。

 

廖平以制度別今古,然對其內在之緣由實未能深究,蓋據《王制》而不知《檀弓》之重要也。今考《檀弓》一篇,其中所載,莫不論虞、夏、殷、周四代制度之異同,且孔子及其門人高弟之言改制,比比皆是;又頗載當時賢者之論,皆以變通周禮為事。可見,《檀弓》一篇,最與《公羊》相通,惜乎古來學者皆未之察也。不獨如此,學者以《檀弓》所載多非儒家言,甚至以為“專為底訾孔門而作”,蓋不通《公羊》故也。

 

一  古今异同与孔子改制

 

周秦之际,中国之社会、政治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即宗法制之瓦解。自此,两世或三世之小家庭遂成为社会之基本单位,而孝道这一家庭伦理始渐凸显出来。孝道,乃血亲间之原则,本施于家庭内部而已。然儒家素重孝道,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孝道遂越出家庭伦理之范围,至于一切社会、政治之原则,亦莫不视为孝道之所出矣。《论语•学而》曰:“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后世政治标榜以孝治天下,正以此也。不过,孝道虽为儒家所尚,然实不起于儒家,盖自生民以来,抑或即有孝道矣。虽然,考诸其他民族,实未有若中国这般重视孝道者。

 

早期人类唯依血缘而相抟聚,则孝道之所施,初甚狭隘,不过限于母子间而已。《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其父。”非独禽兽,人类初时殆亦如此。盖子女初依母氏而居,唯知亲母,而不问其父。今犹有土著颇存其遗俗,或可推测上古之情形也。其后,夫妻共居,子女乃知亲父矣,虽然,犹谓“父母何算焉”,则虽知亲父,尚不能尊父也。盖儒家言孝道,实兼二义,子女不独亲父亲母,亦当尊父尊母,且以父为至尊,母为私尊,母尊实屈于父尊也。是以儒家言孝道,当兼尊尊与亲亲二义。此二种意义,虽亦见于其他民族,然唯至儒家始能尽揭诸明白。

 

是以就孝道二義而言,人類初時雖能孝其親,不過親愛其母而已,此乃孝道之至弱者也。其後,至母系氏族晚期,夫妻共居而不復獨立矣,乃各為一半而“牉合”成一新的整體,此為個體家庭之形成。至是,子女從父而居,乃能親父矣,且漸而知父尊於母矣。故因個體家庭之形成,孝道之內涵始為完備。雖然,人類大多數民族皆進化至個體家庭,亦皆知親親與尊尊二義,然儒家能強化孝道,至於視為普遍之社會、政治原則,則唯中國為僅見矣。

 

《礼运》谓“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盖自天子、诸侯以下,至于卿大夫,各以土地封建其子孙,如是而派生出宗法之制。对于宗族而言,家庭不过其中一分子而已,且宗族中之家庭实不过五世同居之小宗,而统于大宗,故孝道此种家庭原则遂为宗法原则所抑制。考诸《丧服》经传中之尊降、压降诸例,可知孝道尚未能彰显于宗族之中。唯自春秋战国以降,宗法制崩溃,整个社会分裂为小家庭为基本单位之格局,而其中固有之孝道原则始得以伸张。儒家正是有鉴于此种社会结构之变迁,遂将孝道发挥出来,使之成为其整个理论的首要原则。可见,儒家改制诚有多端,然孝道实为其中最大者。

 

1.虞、夏、殷、周四代异同

 

《檀弓》中颇论虞、夏、殷、周四代礼制之不同。如论棺椁之制云:

 

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翣。周人以殷人之棺椁葬长殇,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殇、下殇,以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殇。

 

《易•系辞》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而《孟子•滕文公上》云:“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可见,人类葬其亲,实属后起。并且,葬礼初时亦极质朴,故有虞氏不过以瓦棺葬亲;夏后氏稍文,则于瓦棺外加以堲周;殷人又文,以梓棺代替瓦棺,又为椁代替堲周;周人则极文,更于椁旁置柳、置翣以饰其棺椁。棺椁之制,不过蔽尸骨、不朽其亲,而全孝子之心也。四代之制不同如此,郑玄以为,“凡此言后王之制文”,可见,自虞、夏至殷、周,人类社会愈演愈文也。

 

《檀弓》又论夏、殷、周三代戎事、丧事之异云:

 

夏后氏尚黑,大事敛用昏,戎事乘骊,牲用玄。殷人尚白,大事敛用日中,戎事乘翰,牲用白。周人尚赤,大事敛用日出,戎事乘騵,牲用骍。

 

公羊家有“通三统”之说,盖以夏、殷、周所法“物见之色”不同,如是而有三统之异。《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云:“三正以黑统初,正日月朔于营室,斗建寅。天统气始通化物,物见萌达,其色黑。故朝正服黑,首服藻黑,正路舆质黑,马黑,旗黑,大宝玉黑,郊牲黑,牺牲角卵。……祭牲黑牡,荐尚肝。乐器黑质。……正白统者,历正日月朔于虚,斗建丑。天统气始蜕化物,物始芽,其色白。故朝正服白,首服藻白,正路舆质白,马白,大节绶帻尚白,旗白,大宝玉白,郊牲白,牺牲角茧。……祭牲白牡,荐尚肺。乐器白质。……正赤统者,历正日月朔于牵牛,斗建子。天统气始施化物,物始动,其色赤,故朝正服赤,首服藻赤,正路舆质赤,马赤,大节绶帻尚赤,旗赤,大宝玉赤,郊牲骍,牺牲角栗。……祭牲骍牡,荐尚心。乐器赤质。”而《白虎通•三正篇》云:“十一月之时,阳气始养根株黄泉之下,万物皆赤,赤者,盛阳之气也。故周为天正,色尚赤也。十二月之时,万物始牙而白,白者,阴气,故殷为地正,色尚白也。十三月之时,万物始达,孚甲而出,皆黑,人得加功,故夏为人正,色尚黑。《尚书大传》曰:‘夏以孟春月为正,殷以季冬月为正,周以仲冬月为正。夏以十三月为正,色尚黑,以平旦为朔。殷以十二月为正,色尚白,以鸡鸣为朔。周以十一月为正,色尚赤,以夜半为朔。”又,《公羊传》隐元年何休注云:“夏以斗建寅之月为正,平旦为朔,法物见,色尚黑;殷以斗建丑之月为正,鸡鸣为朔,法物牙,色尚白;周以斗建子之月为正,夜半为朔,法物萌,色尚赤。”古人以“道法自然”,是以三代制度之异,不过由所尚物色之不同故也。观此,则知《檀弓》此说实出于公羊家言。

 

就此而言,夏以建寅之月为正,物生色黑,故大事敛用昏,以昏时黑也,而马黑色曰骊;殷以建丑之月为正,物牙色白,而日中时亦白,马白曰翰;周以建子之月为正,物萌色赤,而騵、骍皆赤类也。

 

又论殷、周葬冠之异云:

 

周人弁而葬,殷人冔而葬。

 

《士冠记》云:“周弁、殷冔、夏收。”弁、冔与收,乃三代之祭冠,而非丧冠。古之丧礼,有“即远”之义,盖人死愈久,而渐为神矣,而人之事死者,虽有事生之义,然至葬时,骨肉归于土,而魂气归于天,此时当以敬神之道处之,故葬时乃变丧冠而服祭冠。

 

又论冠有缩缝、衡缝之异云:

 

古者冠缩缝,今也衡缝。故丧冠之反吉,非古也。

 

缩缝,纵缝也;衡缝,横缝也。盖古人之冠有辟积,须缝之以相连缀也。孔颖达谓此处所言之“古”指殷以上,而“今”则指周。盖殷以前尤质,无论吉冠、凶冠,皆直缝,辟积少,故一一前后直缝之。周之吉冠多辟积,不复一一直缝,但多作褶而横缝之;若丧冠,犹疏辟而直缝。古时以质故,吉冠与丧冠同,皆直缝;而周则极文,是以吉冠横衡,而丧冠犹直缝,故丧冠之反吉,非古礼也。

 

《檀弓》一篇,除上列数条外,论古今礼之异同者颇多,其中,尤论殷、周之礼不同者为甚。

 

2.《春秋》与孔子改制

 

虞、夏、殷、周四代之礼固不同,至周秦之际,孔子当礼崩乐坏之时,自当以重建新制度为己任,此孔子所以改制也。后者学者多能认同孔子接续与保存旧文化之功,其实,孔子此种“存亡继绝”之功当与其建立新制度之用心相关。换言之,孔子之秩序重建,绝非仅仅“从周”之谓也,而是鉴于周文疲敝,而折衷往古之制,可谓一新的创造也。公羊家言孔子“改制”,其实质正在于此。

 

是以就孔子作《春秋》而言,《春秋》实当一王之法,此为“今”也,至其所欲损益之周制,则为“古”;然周礼虽有崩坏,犹“今用之”,孔子损周文而益殷质,则以周文为“今”,而以殷质为“古”矣;至于孔子所参用虞、夏之制,则尤为“古”也。儒家有“法先王”与“法后王”之辨,后人多聚讼于此,良不明《春秋》改制之说故也。

 

孔子改制,又与当时社会结构之变化有关,即西周宗法之崩溃,而代之以两世、三世之小家庭,此为当时社会之基本单位。宗族者,弟道也;家庭者,孝道也。儒家强调孝道,而少言弟道,其社会基础正在于此。

 

两千余年来,儒家不断强化孝道,然至晚清以降,或因传统社会结构之变化,或因西方文化之影响,孝道观念始受冲击。盖孝道与个体家庭之形成有莫大关系,正因如此,人类随着家庭之消亡,孝道亦不复必要,反而成为实现大同理想之障碍。康有为《大同书》颇设想了家庭之消亡,且设计种种办法,以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欲彻底瓦解子女对父母之孝道义务。至于西方,则自古希腊罗马以来,始终以家庭为社会之基本单位,且常有瓦解家庭之倾向,此西方文化所以高标个体之自由也。因此,马克思主义欲实现西方文化之千年理想,视家庭之消亡为实现个体自由之基本前提。中国人则不同,而以自由不离于家庭,甚至不离于宗族、国家,是以儒家主张之自由,实非个体之自由。

 

西方人则欲使其个体实现自由,则不仅摧毁国家,最终亦将摧毁家庭。上世纪初以来,马克思主义宣称找到了一条通往此种理想的道路,此即标榜其科学性的共产主义实践,然而,共产主义实践在现实中造成了巨大的灾难,譬如,文革时妻告其夫、子证其父之种种悖离伦常的行为,正是实施此种理想的实际后果。因此,对孝道的重新反思,多少意味着对不同于西方的人类发展道路之探究。

 

关于孔子改制之思想,除《公羊传》外,其它儒家经典亦颇见之。如《论语•卫灵公篇》云:

 

颜渊问为邦。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

 

孔子盖兼取虞、夏、殷、周四代之制而治国,未纯用周礼也。又《八佾篇》云:

 

子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

 

据此,孔子能知夏、殷、周三代之礼,此其所以“通三统”也。

 

此外,《礼记》之《礼运篇》与《中庸篇》另有两段话,与此相似。《礼运》载孔子语云:“我欲观夏道,是故之杞,而不足征也。吾得《夏时》焉。我欲观殷道,是故之宋,而不足征也。吾得《坤干》焉。《坤干》之义,《夏时》之等,吾以是观之。”此言孔子于夏、殷之礼,仅得《夏时》与《坤干》二端。《礼运》盖因孔子之叹鲁,而明以礼治国为急,故郑玄以为孔子“欲行其礼,观其所成”,则孔子实欲取夏、殷之礼以治国。若就“通三统”之义而论,则孔子于夏、殷二代之礼,唯取《夏时》、《坤干》二端以行于今世也。

 

又,《中庸篇》云:“吾说夏礼,杞不足征也。吾学殷礼,有宋存焉。吾学周礼,今用之,吾从周。”此段明言孔子学夏、殷二礼之意,在于“用”也。然孔子有其德而无其位,故不能显然改周之制,故以周礼为“今用之”,故从周也,此孔子之“法后王”也。至其参用四代之礼,可谓“法先王”矣。可见,孔子之从周,非为复古,实以其无位而不得不随俗耳,然其不从周礼之意亦甚明白。公羊家“损周文用殷质”之说,言之甚明。

 

至于《檀弓》一篇,则极言孔子改制之旨,盖未纯用周礼,而多取殷法也。

 

《檀弓》载孔子寝疾时之语云:

 

夏后氏殡于东阶之上,则犹在阼也。殷人殡于两楹之间,则与宾主夹之也。周人殡于西阶之上,则犹宾之也。而丘也,殷人也。予畴昔之夜,梦坐奠于两楹之间。夫明王不兴,而天下其孰能宗予?予殆将死也。

 

案,殷人殡于两楹之间,而孔子本殷人后,故自梦如此。然后人多因以谓孔子行殷法,如赵商问郑玄曰:“两楹奠殡哭师之处,皆所法于殷礼,未必由周。”

 

孔子没,其弟子以三代之礼葬之。《檀弓》云:“孔子之丧,公西赤为志焉:饰棺、墙,置翣,设披,周也;设崇,殷也;绸练设旐,夏也。”弟子葬孔子如此,盖以孔子改制而兼取三代礼故也。

 

又,孔子使其子伯鱼丧出母,后人多以为非周礼,盖孔子能行权,“道隆则从而隆,道污则从而污”,至其孙子思,则据周礼而不丧出母。今之《仪礼》谓为出母服期,然朱子以为,此乃“后世沿情而制者”,则孔子使伯鱼丧出母,乃变礼也,若子思不使其子丧出母,实为正礼,即周礼也。宋游桂亦与朱子说同,以为丧出母,乃后世之制。至于孔子丧出母,惟孔子行之而非以为法也,乃礼之变焉。《春秋》尚质,故子虽为父所出,然不绝母子之情,至今犹然,可见,孔子之用质,实通于后世也。

 

《檀弓》又云:

 

孔子在卫,有送葬者,而夫子观之,曰:“善哉为丧乎!足以为法矣,小子识之!”子贡曰:“夫子何善尔也?”曰:“其往也如慕,其反也如疑。”子贡曰:“岂若速反而虞乎?”子曰:“小子识之,我未之能行也。”

 

古人以神必有所依,盖人生时其神依于肉体,死后,其肉体虽不即坏,犹设重以主之。至葬后,肉体弃亡于阴间,则死者全为神矣,故当迎魂气之反,“速反而虞”,以安其神。此为礼之常,即周礼也。然卫人葬死者,“往也如慕,反也如疑”,孔子许为得礼,郑玄以为重哀戚之情,得礼之本也。孔子改制,尚殷之质,故以人情为礼之本也。

 

又云:

 

殷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

 

祔者,新死者祔于祖庙也。庙者,神之所居,而以新死者祔庙,盖神之也。死者祔庙以前,犹人也,故以哀戚之情而伤死者;祔庙后,则死者已为神矣,故哀情减而敬心生焉。周人至卒哭而祔庙,盖百日即神死者,然犹未洽于人情也;若殷人至练而祔庙,已十三月矣,则哀亲之情尽矣,故郑玄以为“期而神之,人情也”。孔子重人情,所以善殷也。

 

上为孔子之改周制也。至其门人高弟,《檀弓》一篇亦颇载其种种改制之事。

 

古代本无为师服丧之礼,然至孔子卒,门弟子以丧父而无服之礼为孔子服丧。《檀弓》云:

 

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子贡曰:“昔者夫子之丧颜渊,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

 

孔子为颜渊、子路服丧,比于父为子服,此实改制也,是以孔子卒,其弟子为师服三年,实非礼经,乃弟子本孔子制师服之礼意而改制也。

 

《檀弓》又云:“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此实资于事父以事师,恩虽三年,然不为制服。又云:“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弟子虽不为师制服,犹有绖带之制也。

 

至朋友死,古亦无服。然曾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则期内犹哭也。案,为师、为友,皆不见于礼经,故孔子以事师比于事父、事君,以朋友比于兄弟,乃制为心丧而无服。又,“群居则绖,出则否”,则朋友间平时无服,群居则服,盖降于为师服也。又,子张死,曾子有母之丧,齐衰而往哭之。然《檀弓》以为,“有殡,闻远兄弟之丧,虽缌必往;非兄弟,虽邻不往”,则曾子有母丧,不当吊朋友;然曾子答曰:“我吊也与哉!”盖曾子以兄弟比朋友,故为子张服,非吊也,乃丧也。

 

又云:

 

曾子曰:“尸未设饰,故帷堂,小敛而彻帷。”仲梁子曰:“夫妇方乱,故帷堂,小敛而彻帷。”小敛之奠,子游曰:“于东方。”曾子曰:“于西方,敛斯席矣。”小敛之奠在西方,鲁礼之末失也。悬子曰:“绤衰繐裳,非古也。”

 

同为帷堂与小敛之奠,孔门弟子之理解各不同,可见,当时未必有周礼显然可据,故诸弟子各以义起而制礼也。

 

又云:

 

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狄仪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鲁人则为之齐衰。”狄仪行齐衰。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

 

《丧服》唯有同父异母兄弟之服,若同母异父,则未有规定。当时鲁人多行齐衰,而子夏从俗,然后儒多非其说。盖子随母改嫁,乃有为同母异父兄弟服之理,然为同居继父不过服期,则为继父之子当不过服大功而已。可见,子夏之论甚乖礼意。宋张载以为,不分别同母异父兄弟与同父异母兄弟,乃知母而不知父,禽兽之道也,故张氏以服大功亦似太过,主张服小功可也。唐《开元礼》即降同母异父兄弟为小功。

 

子游之论,盖据继父而论。然子夏之论,或据母而论。马昭云:“异父昆弟,恩继于母,不继于父。”据母而论,则同父兄弟与异父兄弟,其亲同,当服齐衰。游桂以为,“同母异父之昆弟,子游为之大功,鲁人为之齐衰,亦非礼之正也。昔圣人制礼,教以人伦,使父子有亲,男女有别,然后一家之尊知统乎父,而厌降其母,同姓之亲厚于异姓,父在则为母服齐衰一年,出母则不为服,此礼之正。后世不明乎父母之辨,不别乎同姓异姓之亲,既为出母制为服限,则虽异父之子,以母之故,亦当为之服矣。此其失在乎不明一统之尊,不别同姓异姓之亲而致然也。……母统于父,则不得不厌降其母;厚于同姓,则不得不降杀于异姓。夫是以父尊而母卑,夫尊而妇卑,天尊而地卑,君尊而臣卑,皆顺是而为之也。今子游欲以意为之大功,此皆承世俗之失而失之之原,其来寖远而不可复,后世不由其原考之礼节之失,未见其能正也。”游桂甚至以子游之论为不经,遑论子夏从俗之论乎!然不别同父、异父者,实母系时代之遗俗,盖子从母而居故也。

 

不独孔子及其门人改制,当时贤者亦颇有改制者。《檀弓》云:

 

鲁庄公及宋人战于乘丘。悬贲父御,卜国为右。马惊,败绩,公队。佐车授绥。公曰:“末之卜也。”悬贲父曰:“他日不败绩,而今败绩,是无勇也。”遂死之。圉人浴马,有流矢在白肉。公曰:“非其罪也。”遂诔之。士之有诔,自此始也。

 

案周礼,士无诔,自鲁庄公诔士而有之。此乃时君之改制也。

 

又云:

 

邾娄复之以矢,盖自战于升陉始也。鲁妇人之髽而吊也,自败于台鲐始也。

 

案,以矢复、以髽吊,本出于方便,后遂因以为常礼。此世俗之改制也。

 

又云:

 

将军文子之丧,既除丧,而后越人来吊,主人深衣练冠,待于庙,垂涕洟,子游观之曰:“将军文氏之子其庶几乎!亡于礼者之礼也,其动也中。”

 

据《丧服》,深衣非丧服,既祥后乃得着之;若练冠,则小祥至大祥祭时所着冠,犹丧冠也;既祥后无哭,而主人垂涕洟,稍有哀也;庙者,神主所在,非受吊之所。《丧服》虽无吊人于除丧之后,亦无除丧后受人之吊者。今越人来吊,主人待于庙,深衣练冠,垂涕洟,能得礼之变也。宋陈祥道以为,“丧已除而吊始至,非丧非无丧之时也;深衣练冠,非凶非不凶之服也;待于庙,非受庙非不受庙之所也。文子于其非丧非无丧之时,能处之以非丧非无丧之礼”,此论极精。此为卿大夫之改制也。

 

至于当时之贤女子,如敬姜,其所改制,亦颇为儒家所称扬。《檀弓》云:

 

帷殡,非古也,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

穆伯之丧,敬姜昼哭;文伯之丧,昼夜哭。孔子曰:“知礼矣。”

 

季康子之母死,陈亵衣。敬姜曰:“妇人不饰,不敢见舅姑,将有四方之宾来,亵衣何为陈于斯?”命彻之。

 

帷殡非古礼,自敬姜而有之;亲始死,于礼当昼夜哭,而敬姜哭子不哭夫;大、小敛,当尽陈衣服,而敬姜彻之。凡此,皆礼之变也。

 

虽然,当时亦有变礼而为所讥者。《檀弓》云:

 

悼公之母死,哀公为之齐衰。有若曰:“为妾齐衰,礼与?”公曰:“吾得已乎哉?鲁人以妻我。”

 

子思之母死于卫,赴于子思,子思哭于庙。门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乎?”子思曰:“吾过矣,吾过矣。”遂哭于他室。

 

虽然,《檀弓》亦颇载孔子及门人从周制者。《檀弓》云:

 

公儀仲子之喪,檀弓免焉。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子,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聞也。”趨而就子服伯子於門右,曰:“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子,何也?”伯子曰:“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孫腯而立衍也;夫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子游問諸孔子,孔子曰:“否!立孫。”

 

案,隱元年《公羊傳》云:“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何休注云:“禮,嫡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嫡侄娣;嫡侄娣無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無子,立左媵侄娣。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也,質家據見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後生。”又,隱三年《公羊傳》云:“君子大居正,宋之禍,宣公為之也。”蓋殷人兄終弟及,而宋為殷後,據殷禮而傳弟,然宣、繆之相及,宋國因以大亂,《公羊傳》乃發“大居正”之論,欲明周禮傳子之制為正也。

 

此處謂公儀仲子之喪,其嫡子死,當立嫡孫,然其兄子服伯子據古禮而立次子,孔子以為非。此處蓋以殷禮為古,而周禮為今,孔子蓋從今禮也。王國維以有周一代制度皆出於立子立嫡之制,而《檀弓》將此段置於篇首,可謂有識。

 

然此制不獨為政治制度,實與當時之社會變革相適應。蓋母系時代,夫妻不同居,而子女從母居,則父之財產自當傳弟而不得傳子。隨著個體家庭之形成,子女從父而居,夫妻亦形成共同之家庭財產,此時家庭財產則傳子矣。因此,社會領域中小家庭之形成與政治領域中之立子立嫡制,實為同一步驟,未必如王國維所說,乃周公個人之特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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