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宗教动力学的儒学之所以能够成立,乃是由于它以超越的终极性实体“天”为前提、以自孔子到孟子的儒学发展为载体、以内在的心性存养工夫为方法。
人权作为以人格为指向的普遍权利,无法被局限在任何形式的政治共同体之内,但民权关涉共同体成员资格与归属等问题。民权只有统摄在人权之下,并接受人权的调节时,才能走向普遍正义的秩序。
牟宗三认为建立在思孟学派之上的“人文教”是可行的解决方案,它要求康德扬弃道德的神学,从而进展至道德的圣学。唯有如此,才能在道德实践中真正保住对上帝的永恒依赖,从而避免儒学成为纯粹世俗的人文主义。
通过对俄罗斯儒学的历史脉络梳理,可以系统考察俄罗斯学者在跨文化语境下对儒学的阐释和翻译特征,揭示中国传统文化在异质文化中的接受机制与变异形态,呈现儒学思想在俄罗斯的传播轨迹与发展脉络,为理解中俄文化交流史提供新的学术视角。
以钱穆、余英时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认为,宋明以降直至清代的中国思想发展存在着一条内在发展的理路,强调儒学发展的连续性。“经世”思想研究正是在上述学术脉络下展开的。
借助晚近的斯宾诺莎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熊十力体用不二之学的境况:既要保持实体的独立性,又要立体用不二为宗,从而建构彻底的实体一元论,这是熊十力与斯宾诺莎式的形而上学需要共同面对的困难。基于此,目的论批判与理学批判也是这种实体一元论的内在环节。
曹参从“未知所定”到定黄老之术,道家虽说赢得毫无悬念,一切都显得云淡风轻,但就学问本身的思想主张而言,具体表现为勿扰狱与勿扰市这两方面,儒家也一向反对不教而诛和与民争利,相比之下并无特别出彩的地方。
王夫之对“自我”的独到理解为当代道德能动性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相较于宋明理学对道德主体寂静本体式的定位,王夫之则主张现实的生成性自我。他通过改造佛教“能所”观,明确“能所”的内外二分,以内在“仁知之能”与外在“礼乐境遇之所”的互动。
基于以朱解朱的历史客观性立场,拟从以下方面就余氏的道体、道统论加以反思:“中”“心法”是否是道体、道统与道体有无必然联系、道体可否等同道之体、道统与道学能否切割、朱子与黄榦的道统论是否有异、道统与治统有无关联、道统与《中庸章句序》之关系、道统是否包含伏羲,由此反思余英时外王重于内圣的立场在理解朱子道统论中可能存在···
朱子则在充分整合“河图—八卦”“洛书—九畴”范式的历史影响与刘牧黑白点河洛范式的理论创新的基础上,以对调方式完成了历史上思想意涵最为丰富且影响最大的河图洛书范式重建,亦成功重塑了河图洛书的文明源起与传承价值。
“春秋决狱”通过类似“判例法”的礼来指导疑难案件的审判,从而具有与“司法审查”相似的功能。儒家士大夫灵活运用《春秋》中的“经权”原则,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克服了成文法的抽象与僵化。
“征有苗”是《尚书》中极具典范意义的重要事件,标志着大禹治水所创制的“五服”结构和天下体系的确立。在《尚书》各篇章中反复出现、贯穿尧舜禹三代的三苗问题之所以必须解决,是因为《禹贡》五服体系若不能将苗民容纳其中,三代至治之世就无法实现。先儒经解对“征有苗”的政教涵义有充分讨论,禹对苗民的征伐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异族征服或···
北宋《论语》诠释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课题。在宋初集权强化背景下,田锡所作箴铭通过化用并重释《论语》,透露出对太宗乾纲独断和宰相权力萎缩、风骨不存的反思,以及对台谏制度废弛、士人谏议精神失落的担忧。
从比较哲学的视角看,孟子关于国家间关系的理论,在结构上非常类似于罗尔斯的“万民法”,因此可以被解释成一种儒家式的国际正义理论。孟子强调仁政思想的辐射性与超国家性,并通过经典的“王霸之辨”将天下国家根据不同的治理方式和体量大小分为五类。
“理一分殊”是太极本体所包含的自身差异化倾向,“一”与“殊”相互蕴含,互换无端。本体作为最高的同一性,既包含同一与差异又包含二者之间的统一,最终在对于不测之差异的无限生成运动中成为活泼泼的现实实存。
真知以天理为源头,是人对天理的真切体认、深度认同,极致是心与理一。朱子论真知不离工夫,其真知论本质是“修养论”,具有明显的主体参与性。朱子基于知行为二的逻辑来讨论真知与诚意的关系,既强调真知较之于诚意的本源性,又主张正心诚意工夫不可须臾离。朱子主张有真知后无自欺,但又强调防范自欺的工夫丝毫不能松懈。
在中晚期思想中,熊氏以“惟变所适”说明“变”本身即是最根本且必然的实体,并强调翕与辟二者均是世界运行过程中实然且具体的内在状态,无有本末之分,进而质疑了以目的论、自由意志为基础的传统形而上学。熊十力由佛入儒,终归于《易》,通过综合并推进传统中国哲学的思维方法,令其“不二”的能变实体论臻于完善。
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研究与其新理学的创建具有深层的“史论同构”关系:其研究哲学史的三种方法论是新理学创建的立论前提和逻辑起点,而新理学的理论构思亦深嵌于哲学史的演进脉络。通过这种“史论同构”式的论证,新理学完成了三重维度的合法性证明。
“三分法”成立的关键在于确证其中的仁性,考虑到构成仁性的“伦理心境”是后天形成的,在“内觉”法这种“主观演绎”法之外,一种“客观演绎”法也是可能的。能够发现,酒在确证仁性的过程中可以发挥意想不到的效果。
《孟子·告子上》前四章所载辩论的逻辑性是近代以来聚讼不已的问题。逻辑性的质疑关联着思想前提的认识,逻辑性的辩护也可视为重理思想前提的契机。旧说常以此四章分别直接地讨论“人性是否为善”的问题,蔓生出诸多枝节,而从更基础的文本出发可见,此四章是一个逻辑连贯的整体,其主题更近于“善的基础是否为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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