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尊严论
作者:郜积意(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
来源:《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
摘要:儒家的尊严有亲之尊严,有义之尊严。以父子恩亲的尊严为本,然后制为君臣的尊严之义。亲之尊严,专据上言,故亲之尊严不可少损;义之尊严,虽亦据上言,但依义而断,尊严也有对下言之者,故尊严容有损益。以亲之尊严言,事亲有隐而无犯;以义之尊严言,事君有犯而无隐。尊严的恩亲与道义相将相成,这是儒家尊严观的极高明处,也是当下强调个体尊严的根基所在。
关键词:儒家,尊严,恩亲,道义
“尊严”一词常见,但究竟何谓尊严,却无公认的定义。检辞典之释义,或谓“尊崇严肃之义”[1],或谓“庄重而有威严”[2],或谓“不容侵犯的地位或身分”[3]。所释者,或重于身分的法理内涵,如“不容侵犯的地位或身分”;或重于情操的伦理内涵,如庄重、严肃等。以传统儒家的观念而言,礼为法之本,礼严于未然之前,法施于已然之后。如《论语·为政》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4],是德、礼之政高于教、刑之政。以此而言,今天讨论尊严,尊严的法理内涵固然不能忽略,尊严的伦理底蕴更要深度挖掘与揭示,只有这样,传统儒家尊严观的当代意义方能充分地彰显出来。
一、尊严本乎亲
《说文解字》曰:“尊,酒器也。”[5]“严,教命急也。”[6]许慎解释尊、严字义,与今天的尊严义有别。但经典之用尊、严,时见引申义,如《周易·系辞上》云“天尊地卑,乾坤定矣”[7];《孝经·圣治章》云“人之行莫大于孝,孝莫大于严父”[8]。此尊、严二义,和今天所说的“尊严”义已很接近。考先秦两汉典籍中的“尊严”连用,如《荀子·致仕》云“尊严而惮,可以为师”[9],《诗·南山》毛传云“国君尊严,如南山崔崔然”[10],《礼记·坊记》郑注云“君父之道宜尊严”[11],这些尊严例都是据在上者的身份和地位而言。于臣言,君有尊严;于子言,父有尊严;于弟子言,师有尊严。君、父、师,并据在上者言之。东汉的《白虎通》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12],即是尊严在上的典型概括。
不过,同是尊严在上,所侧重的涵义却有不同。父子之有尊严,是自亲者言之;君臣之有尊严,是从义者言之。《礼记·丧服四制》云:“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13]父子尊严,是门内之治,故重在恩亲;君臣尊严,是门外之治,故重在道义。“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说的是取事父之行以事君,敬君如同敬父。敬父,亲也;敬君,义也。依亲制义,是以父子恩亲的尊严为本,然后制为君臣的尊严之义。因此,《丧服传》斩衰首言为父服斩衰三年,次言诸侯为天子、臣下为君服斩衰三年。前者是正服,后者是义服,三年斩衰有正服、义服之分,即是恩亲与义制相区别的明证。
以亲之尊严与义之尊严相较,亲之尊严,专据上言,故亲之尊严不可少损;义之尊严,虽主据上言,但依义而断,尊严也有对下言之者,故尊严容有损益。
所谓亲之尊严专据上者,于祖父言尊严,于子孙不可言尊严。《士冠礼》始加冠,祝辞云“介尔景福”;再加,祝辞云“永受胡福”;三加冠,祝辞云“受天之庆”[14]。此言受福、受庆,是来自先祖的赐福与上天的庇佑。《冠义》云“古者重冠,重冠,故行之于庙;行之于庙者,所以尊重事;尊重事而不敢擅重事;不敢擅重事,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15],冠礼行于庙而不行于寝,以其能得到祖先的赐福。既加冠,即成人,虽成人,犹言“自卑而尊先祖”,是因为子孙之福,由先祖恩庇之故,此是亲之尊严的精义所在。
或有疑问,亲之尊严不可少损,但《丧服》不杖期章“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16],似乎亲之尊严屈于义之尊严,而于父母的尊严有所损。其实不然。传云:
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17]
案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服齐衰不杖期,为大宗所后者服斩。《丧服》凡言为人后者,必是同宗支子;异姓不可为后,嫡子也不可为人后。以小宗与大宗比,小宗卑也;以支子与嫡子比,支子疏也;既卑且疏,故支子可为大宗之后。于本生父母言,嫡长子犹在,可主家事,可承祭祀;今以支子继大宗之后,不但父子亲恩犹在,且于祖之亲恩尤厚,大宗因此不绝,是本亲、宗亲之恩两备。于支子言,虽去其本生父母,然长兄犹在,可以传重、可以承祭。今己为大宗之后,使父母之亲恩可依,如水之有源,可长流不息;如木之有本,可枝繁叶茂。己于本生父母之亲虽有所失,而于父母之恩、于大宗收族之功所得更大。以己之小失亲恩,得父母之亲有本,得宗亲之大不绝,可谓亲恩更厚。故不可据此说,亲之尊严屈于义之尊严。
亲之尊严,专据上言,故亲恩愈厚,尊严愈重。上传云“禽兽知母而不知父”,不知父,是无父母之亲,无父母之亲者,不知尊严之义。野人虽知生父母,但云“父母何算焉”,是不知尊敬父母,故父母尊严不能立。都邑之士,不但知生父母,更知尊敬之义,知尊敬之义,故为之立祢庙,立祢庙,则时祭之,敬心长在,尊严之义显然。大夫以上,不但尊父,更尊祖,故祢庙之外,更立祖庙,亲统更远,尊严更显。诸侯国君不但有祖庙,又有曾高祖庙,更有始封君之太祖庙。至于天子,又远及于始祖之庙。可见,亲之统愈远,敬心愈重,立庙愈数,尊严之义愈显。“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说的是尊者的尊统愈远愈上,卑者的尊统愈近愈下。上下之分,即以亲恩的远近为准。凡尊统远者,则亲恩深厚;尊统近者,亲恩浅薄。《丧服》由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服期,引申之,知尊严的初义,是本乎亲而不本乎爵。换句话说,爵之愈尊者,则亲恩之统愈远。所以,凡亲之尊严,专据上言,不据下言,祖父言尊严,子孙不得言尊严。
二、尊严制于义
尊严制于义者,由尊严本乎亲而来。《周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18]此先言男女夫妇,而后言父子君臣,是总言亲恩、礼义之所由来。《白虎通》云“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19],先言君臣父子,是亲恩、礼义备具,然后再论夫妻之纲纪。文有先后,义各有当。
义之尊严,以君臣最见典型。《白虎通》论君为臣纲云“君,群也,下之所归心。臣者,繵坚也,厉志自坚固”[20],《说文》云“王,天下所归往也。董仲舒曰‘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者,天地人也,而参通之者,王也’”[21]。据此,臣下所以归往君者,以其通天地人三统,故君王的尊严,因其义理至高。这与父的尊严以亲恩至厚不同。《孝经》云“资于事父以事君”[22],资,取也,取事父之道以事君,明事君与事父,其道有所不同,是以言“资”。《礼记·檀弓上》云“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23],臣下三谏可以逃君,君臣之间,以义为断;人子三谏不可逃父,以父子血脉相连,亲恩不能断。
请看曹羁之例。《春秋》庄公二十四年书“冬,戎侵曹。曹羁出奔陈”,《公羊传》云:
曹羁者何?曹大夫也。曹无大夫,此何以书?贤也。何贤乎曹羁?戎将侵曹,曹羁谏曰:“戎众以无义,君请勿自敌也。”曹伯曰:“不可。”三谏不从,遂去之。故君子以为得君臣之义也。[24]
曹羁三谏不从而去,是事君以道义,何休注云“道不行,义不可以素餐,所以申贤者之志”[25]。案曹羁去国,以其不得护君周全,非为避外难也。假令曹羁不去国,从君以敌戎战,以曹羁之贤,君死则己必死,君臣并死而国灭,非义之高者。今三谏而去,既示臣之事君竭其忠诚,又冀君觉悟而不自往。故《公羊传》以为曹羁贤也。下经书“曹杀其大夫”[26],此是称国以杀,乃大夫有罪之辞,何休注云:“曹诸大夫与君俱敌戎战,曹伯为戎所杀,诸大夫不伏节死义,独退求生。后嗣子立而诛之,《春秋》以为得其罪,故众略之不名。”[27]可见,诸大夫不从君死者,皆是有罪之人,故嗣君杀之。《公羊传》借君杀国灭之事,发为三谏不从可去之传,欲明君存国不灭,乃是事之最重者,事之最重犹可去,则其余三谏不从皆可去也。这是义之尊严可以损益的例证。不过,《礼记·曲礼下》又提到“大夫士去国逾竟,为坛位,向国而哭,素衣素裳素冠”[28],是去国者当著丧服,明大夫虽去,然犹系故国之心,尚怀桑梓之恋。以曹羁之行谅曹羁之情:君死矣,诸大夫杀矣,己之宗庙弃矣,一人居于外,离父母之邦,其心可悲也明矣。以曹羁之贤,岂为自身独活而侥幸哉。故《公羊》以曹羁为贤,以“三谏不从遂去”立说,其所重者,尤在于君臣相处之义。君虽尊严,犹屈于义;臣虽卑贱,犹有义之高者。君之尊严或以义而有所损益。臣以义在,自身藉义以贵。所以说,义之尊严也有据下言之者。正因尊严依义而断,故臣下有去离。
三、尊严的隐与犯
事亲以恩,事君以义,其道有所不同。《礼记·檀弓上》云“事亲有隐而无犯……事君有犯而无隐”[29],隐、犯之间,又可窥见事亲与事君的具体差异。事亲有隐,谓不称扬亲之过失。事亲无犯,谓不犯颜而谏。《论语》云“事父母几谏”[30]是也(几谏即微谏)。亲之过失,谓小恶,以其小恶,故可以微谏而改正,不必犯颜。若犯颜而谏,嫌亲者相对严紧,有伤亲恩。又虽犯颜,若亲不从谏,己仍须号泣随之,又恐扬亲过于外。或无益于改过,更有伤于亲恩,犯颜非事亲之道明矣。且经云“无犯”,已经预设亲者具仁心之本:有微谏之子孙,必有改正从善之祖父;有改正从善之祖父,闻子孙微谏,当知去恶迁善。因此,具仁心之亲,不须犯颜,闻微谏即可迁善。
事君无隐,隐,欺也;无隐而有犯,谓直言不欺而有犯颜。《论语》云:“子路问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31]夫子以欺、犯对举,正缘隐有欺义。人臣之要,以忠信为本;以忠信为本,终因直言而犯君。刘向《说苑》引孔子语云:“谏有五:一曰正谏,二曰降谏,三曰忠谏,四曰戆谏,五曰讽谏。孔子曰:吾其从讽谏矣乎?”[32]五谏之中,讽谏最上,戆谏最下,谏虽有别,皆以勿欺为根本。故郑玄注“有犯而无隐”云:“既谏,人有问其国政者,可以语其得失,若齐晏子为晋叔向言之。”[33]晏子既谏,而后以政之得失告叔向,是不欺君。君政有小失,若不谏而隐,恐启危亡之萌,忠臣不忍也。故《左传》引诗“君子如祉,乱庶遄已”以赞晏子[34]。总之,臣下无隐,谓不欺;臣下有犯,为道义。子之有隐,缘尊亲;子之无犯,以恩爱。试举二例以明之。
《新唐书·魏征传》云:
“征每谏我不从,我发言辄不即应,何哉?”征曰:“臣以事有不可,故谏,若不从辄应,恐遂行之。”帝曰:“弟即应,须别陈论,顾不得?”征曰:“昔舜戒群臣:‘尔无面从,退有后言。’若面从可,方别陈论,此乃后言,非稷、禼所以事尧、舜也。”帝大笑曰:“人言征举动疏慢,我但见其妩媚耳!”[35]
魏征之谏唐太宗,是犯颜而谏。本传云“征状貌不逾中人,有志胆,每犯颜进谏,虽逢帝甚怒,神色不徙,而天子亦为霁威”是也[36]。魏征卒后,太宗有三鉴之叹:“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今魏征逝,一鉴亡矣。”[37]明犯颜而谏,臣下所当为。然本传又说:“征尝荐杜正伦、侯君集才任宰相,及正伦以罪黜,君集坐逆诛,孅人遂指为阿党;又言征尝录前后谏争语示史官褚遂良。帝滋不悦。”[38]令如史书所载,则太宗不悦者,盖以魏征有欺耶?可见,无论讽谏、争谏、戆谏,“无隐”(不欺)最要,人臣不欺,犯颜方有道义;即使犯颜不从,臣下终不讪上。此事君无隐而有犯之道。
事亲则有隐而无犯,如匡章之例。《孟子·离娄下》云:
公都子曰:“匡章通国皆称不孝焉,夫子与之游,又从而礼貌之,敢问何也?”孟子曰:“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章子有一于是乎?夫章子,子父责善而不相遇也。责善,朋友之道也,父子责善,贼恩之大者。夫章子岂不欲有夫妻子母之属哉?为得罪于父,不得近,出妻屏子,终身不养焉。其设心以为不若是,是则罪之大者,是则章子已矣。”[39]
“事父母几谏”,盖匡章不几谏,竟以朋友之道处父子之道,乃有犯颜,故为父所不容。朋友之交,同类相从,故以责善为要。父子之从,血脉相连,故以亲爱为本。匡章犯颜而谏,虽责善,恐径情直言而得罪于父,故不得近侍。齐人皆谓匡章不孝,盖缘此也。然孟子礼貌之,以为匡章无危戮父母之行、无不顾父母之心,不可谓之不孝。匡章之过,在于“父子责善,贼恩之大者”也。孟子之意,亦谓匡章有伤亲恩。但若据此以为匡章不孝,则不知匡章之善。匡章“出妻屏子,终身不养”,谓己既不能侍父,则不敢以妻、子养己,明匡章实有父子、夫妻相亲爱之心。此责善向亲之人,岂可以不孝论之?是知孟子不顾俗议而礼貌之者,乃君子成人之美之意。朱子《孟子集注》引杨时说“章子之行,孟子非取之也,特哀其志而不与之绝耳”[40],可谓深探贤者之微意。犹《论语·子路》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41]父子相隐,直在其中者,此“直”,即亲者相处之正道。父子天性亲爱,其善者,欲表彰于众;其恶者,欲隐讳于人,此天伦性情本然。若人攘羊,我证之,为义也;若父攘羊,我证之,义则义矣,天伦亲情全不见,是得小义而忘大伦。孔子岂不知父之攘羊是为小恶,而特言父子相隐者,正以父子以亲恩为重。孟子礼貌匡章,岂不知匡章犯颜责父之为伤恩,然不欲没其亲爱之心耳。
总之,事亲有隐,欲扬亲之令名;事亲无犯,欲重亲之恩爱。事君无隐,欲竭臣下之忠;事君有犯,欲矫君政之失。尊严的恩亲、义制,于此区别分明。
《礼记》还有“事师无犯无隐”一语[42],这又该如何解释?事师先言“无犯”,同于事亲;后言“无隐”,同于事君。是事师兼具亲恩、道义二者。亲恩在先、道义在后,亦见事师有主次之分。《礼记·学记》云:
发虑宪,求善良,足以謏闻,不足以动众。就贤体远,足以动众,未足以化民……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是故古之王者,建国君民,教学为先……虽有嘉肴,弗食,不知其旨也;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43]
父之生子,血脉一体,亲恩自然。人自幼及长,欲知祖父尊严、己身自卑及亲恩可贵者,非师不能达成。父者,育我成人;师者,教我成人,故有亲恩存焉。所以,事师不宜犯颜。但若师有小失而隐之,又恐师教之失以至于误人子弟,故曰“无隐”。无隐者,不隐没师之小失,欲俾其教人无误,犹臣下矫君之过也。此是义之所在。所以,师之尊严,在乎亲、义之间。宋陈祥道云:“亲之所以育我,仁也……君之所以覆我,义也……师之所以成我,同乎仁而不全乎仁,同乎义而不全乎义。故无犯与亲同,无隐则与亲异;无隐与君同,无犯则与君异。”[44]要之,师道既有仁恩,又有道义,故无犯无隐。
四、尊严移于下
上来所述,欲明亲之尊严专据上言,祖父言尊严,子孙不得言尊严,乃天伦如此。至于义之尊严,当依义而断。殷纣以酒为池,悬肉为林,醢九侯,脯鄂侯,道义荡然无存,虽君,不得以尊严论之,故孟子云“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45]。正以义之尊严依义而断,故尊严可移于下。《周易》云“不事王侯,高尚其事”[46],《礼记·儒行》云“儒有上不臣天子,下不事诸侯”[47],所谓“高尚”,即处卑位而不失其义,义之所在,尊严具焉。
如何理解义之所在?《孟子·告子上》云:
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终亦必亡而已矣。[48]天爵者,上天予我,和我本心相契。如“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我修一分,即得一分之益。故天爵者,
可修而不可离。孟子云“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说的是君授臣爵,本据天爵,此求贤唯恐不及之意。但今之人为求人爵而修天爵,所谓“修”者,非修也,实谋也,谋修天爵而为进阶之路,既失进德之本心,又失人君求贤之美意,以致天爵终不能得,故云“弃”。
孟子之意,天爵为本,人爵为末。云“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另一层的意思是,修天爵者,人爵未必从之。虽无人爵相从,终因天爵而尊严自显。故此借孟子之语,天爵者,即义之所在。
问题是,何以见得天爵修?《孟子·尽心上》云:
士穷不失义,达不离道。穷不失义,故士得已焉。达不离道,故民不失望焉。古之人,得志,泽加于民;不得志,修身见于世。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49]
“穷不失义,达不离道”,何其难哉!孟子以穷、达相对,指归唯有一种,即无论穷达,道义当不离不失。道义不失,方能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
但修天爵者有高下,持道义者有难易。以《论语》为证,子贡问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50]云“贫而无谄”者,意谓贫者虽不谄富,然心中犹以富者为比,以为无谄富求利之行,即有美名,不知圣贤本无贫富相比之意,其念兹在兹者,乃不失义,不离道。仁义忠信既修,乐善不倦既行,乐自在其中,又岂拘拘于无谄、有谄之辨乎?“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51],回之乐,真贫而乐也。同理,富而无骄,是心中犹以贫者为比,以为无凌贫之意即可,不知圣贤不但无凌贫之意,更有好礼之行。子贡好货殖,孔子遂以“富而好礼”勉之。
以“贫而无谄”与“富而无骄”相比,“贫而无谄”难,“富而无骄”易。以“亲之尊严”与“义之尊严”相比,重亲之尊严易,重义之尊严难。故儒家论义,多据难者立说。如《韩诗外传》云:
子路曰:“士不能勤苦,不能轻死亡,不能恬贫穷,而曰我能行义,吾不信也。昔者申包胥立于秦廷,七日七夜,哭不绝声,是以存楚。不能勤苦,焉得行此?比干且死,而谏愈忠。伯夷、叔齐饿于首阳,而志益彰。不轻死亡,焉能行此?曾子褐衣缊绪,未尝完也。粝米之食,未尝饱也。义不合,则辞上卿。不恬贫穷,焉能行此?夫士欲立身行道,无顾难易,然后能行之。欲行义徇名,无顾利害,然后能行之。《诗》曰‘彼己之子,硕大且笃’,良非笃修身行之君子其孰能与之哉?”[52]
其实,“能勤苦,轻死亡,恬贫穷”并非义之所在,只因处此困境,行义尤难,故子路举以为例。卑下之人处难而行义,更能显示人格的高尚与尊严。《荀子》云“志意修则骄富贵,道义重则轻王公矣”[53],此以王公富贵与道义志意对举,即以在下者的尊严立说,不谓王公不重道义,富贵不修志意,乃谓王公若不重道义,在下者可以修而骄之。其实,依“贫而乐”之意,重道义、修志意,不必以骄轻富贵而显,因为在下者的尊严,本在于义,不在于骄轻。若不明义之所在是尊严的基础,以为骄富贵、轻王公即可彰显尊严,则是舍本逐末。
以夫子论伯夷、叔齐为例,《微子》云:
子曰: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齐与?谓柳下惠、少连降志辱身矣,言中伦,行中虑,其斯而已矣。谓虞仲、夷逸隐居放言,身中清,废中权。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54]
隐者或求其志,或全其道,或保其身,或避其世,或亲林海,所谓“性分所至而已”[55]。上述六人,以伯夷、叔齐为最上,其风节意气,可立懦夫之志,足息贪婪之风。然孔子言“无不可”者,是犹嫌也。何嫌乎?孔子尝言“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56],春秋之世,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臣弑君者有之,子弑父者有之,妇弑夫者有之,可谓无道之极矣,孔子犹周游栖栖,不隐于世,途遇荷蓧丈人,曰:“不仕无义,长幼之节不可废也,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欲洁其身而乱大伦。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57]夫子明知“道之不行”,犹不隐而栖栖皇皇者,长存救世振弊之志也。故论伯夷、叔齐,多称其志节,以伯夷、叔齐之志节,实可矫当时之颓风,如卫灵公逐太子蒯聩而立其孙辄;后蒯聩反卫,辄不纳其父而逐之,《春秋》虽以“不以父命辞王父命”立说[58],终非义之高者。《述而》云:
冉有曰:“夫子为卫君乎?”子贡曰:“诺!吾将问之。”入曰:“伯夷、叔齐何人也?”曰:“古之贤人也。”曰:“怨乎?”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出曰:“夫子不为也。”[59]
伯夷、叔齐让国远去,饿死于首阳之下,岂为争国而父子兵刃相向耶?以夷、齐之求仁得仁,知夫子不为卫辄。但夫子虽称道伯夷、叔齐,又言“无可无不可”者,盖夫子不论进退出处,惟义所在是正。“义苟可进,虽乱亦进;义苟宜退,虽治亦退。”[60]孟子曰,孔子“可以速而速,可以久而久,可以处而处,可以仕而仕”[61],此夫子为圣之集大成者也。
以此言之,仕隐进退,惟以义为衡量。为臣者忠,故遇君丧而越绋行事;为君者恕,故臣下丧,三年不呼其门。此君臣相处,各有其义。《诗·四牡》叹“王事靡盬,我心伤悲”[62],又云“岂不怀归,是用作歌,将母来谂”[63],终不以家事辞王事。君臣本分如此,是义之所在。人多知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却少言渊明欲弦歌为三径之资,渊明或出或处,可谓深得孔子出处之精微。《礼记》虽云“儒有上不臣天子,下不事诸侯”,下即云“虽分国,如锱铢;不臣不仕”[64],是儒者本有臣天子、事诸侯之例。只因儒者多依难立论,故以不事王侯为高尚,以骄轻富贵为尊严,以至于末流不修志意、不重道义,但以骄轻为能事,甚者竟以此为利禄之资。如《后汉书·逸民列传》论云:“汉自中世以下,阉竖擅恣,故俗遂以遁身矫絜放言为高,士有不谈此者,则芸夫牧竖已叫呼之矣。故时政弥昏,而其风愈往。”[65]当世风“以遁身矫絜放言为高”时,则修志意、重道义者必不在“放言”之列,所谓“匹夫抗愤,处士横议,遂乃激扬名声,互相题拂,品核公卿,裁量执政,婞直之风于斯行矣”[66]。《后汉书·王良传》载良先征辟不应,后为大司徒司直。过友人,友人不肯见,曰:“不有忠言奇谋,而取大位,何其往来屑屑不惮烦也?遂拒之。良惭。”[67]自来山林岩壑之人,终至于轩车玄冕者,何其多矣。骄公卿以为名,藉名以为利,所谓借隐而为仕者,类此也。
结语
综上所述,知儒家的尊严观本乎亲,制乎义。亲之尊严在上不在下;义之尊严,既在上,也在下。以义之尊严言,得义者有尊严,失义者不得有尊严。然得义有大小,尊严有高下。儒家多据难者立论,盖以难者得义大,如孟子说“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意即有恒产而有恒心者易,无恒产而有恒心者难。然无论难易,一皆以道义为本。历来于义之尊严容有异说,但于亲之尊严从未见异辞,因为有恩亲,然后有大宗小宗;有大宗小宗,然后有宗族;有宗族,然后国家有恩亲之基。国家有恩亲之基,是以根本坚固。以亲之尊严为本,更重以义之尊严,恩亲与道义相将相成,故可言“协和万邦”,这是儒家尊严观的极高明处,也是当下强调个体尊严的根基所在。
注释
[1]《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第435页。
[2]《辞源》,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878页。
[3]《汉语大词典》,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8年,第1287页。
[4]何晏注,邢昺疏:《论语注疏》卷2,《十三经注疏》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5346页。
[5]许慎撰,徐铉校定:《说文解字》卷14下,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13页。
[6]许慎撰,徐铉校定:《说文解字》卷2上,第35页。
[7]王弼、韩康伯注,孔颖达正义:《周易正义》卷7,《十三经注疏》第1册,第156页。
[8]李隆基注,邢昺疏:《孝经注疏》卷5,《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5551页。
[9]王先谦:《荀子集解》卷9,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63页。
[10]郑玄笺,孔颖达正义:《毛诗正义》卷5,《十三经注疏》第1册,第745页。
[11]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卷51,《十三经注疏》第3册,第3516页。
[12]陈立:《白虎通疏证》卷8,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73—374页。
[13]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卷63,《十三经注疏》第3册,第3680页。
[14]郑玄注,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3,《十三经注疏》第2册,第2066页。
[15]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卷61,《十三经注疏》第3册,第3646页。
[16][17]郑玄注,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30,《十三经注疏》第2册,第2392,2393页。
[18]王弼、韩康伯注,孔颖达正义:《周易正义》卷9,《十三经注疏》第1册,第200—201页。
[19][20]陈立:《白虎通疏证》卷8,第373—374,376页。
[21]许慎撰,徐铉校定:《说文解字》卷1上,第9页。
[22]李隆基注,邢昺疏:《孝经注疏》卷2,《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5539页。
[23]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卷5,《十三经注疏》第3册,第2744页。
[24][25][26][27]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卷8,《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4859,4859,4860,4861页。
[28]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卷4,《十三经注疏》第3册,第2724页。
[29][33]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卷6,《十三经注疏》第3册,第2758,2758—2759页。
[30]何晏注,邢昺疏:《论语注疏》卷4,《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5367页。
[31]何晏注,邢昺疏:《论语注疏》卷14,《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5458页。
[32]刘向撰,向宗鲁校证《说苑校证》卷9,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06页。
[34]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卷42,《十三经注疏》第4册,第4412页。
[35][36][37][38]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97,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870—3871,3881,3880,3881页。
[39]赵岐注,孙奭疏:《孟子注疏》卷8下,《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5940—5941页。
[40]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00页。
[41]何晏注,邢昺疏:《论语注疏》卷13,《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5448页。
[42]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卷6,《十三经注疏》第3册,第2759页。
[43]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卷36,《十三经注疏》第3册,第3296页。
[44]卫湜:《礼记集说》卷15,《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307页。
[45]赵岐注,孙奭疏:《孟子注疏》卷2下,《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5828页。
[46]王弼、韩康伯注,孔颖达正义:《周易正义》卷3,《十三经注疏》第1册,第71页。
[47]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卷59,《十三经注疏》第3册,第3627页。
[48]赵岐注,孙奭疏:《孟子注疏》卷11下,《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5990页。
[49]赵岐注,孙奭疏:《孟子注疏》卷13上,《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6016页。
[50]何晏注,邢昺疏:《论语注疏》卷1,《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5338页。
[51]何晏注,邢昺疏:《论语注疏》卷6,《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5383页。
[52]许维遹校释:《韩诗外传集释》卷2,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66—67页。
[53]王先谦:《荀子集解》卷1,第27页。
[54][57]何晏注,邢昺疏:《论语注疏》卷18,《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5496,5496页。
[55]范晔:《后汉书》卷83,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755页。
[56]何晏注,邢昺疏:《论语注疏》卷8,《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5402页。
[58]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卷27,《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5098页。
[59]何晏注,邢昺疏:《论语注疏》卷7,《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5392页。
[60]刘宝楠:《论语正义》卷21,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30页。
[61]赵岐注,孙奭疏:《孟子注疏》卷10上,《十三经注疏》第5册,第5962页。
[63][63]郑玄笺,孔颖达正义:《毛诗正义》卷9,《十三经注疏》第1册,第867,868页。
[64]郑玄注,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卷59,《十三经注疏》第3册,第3627页。
[65]范晔:《后汉书》卷83,第2069页。
[66]范晔:《后汉书》卷67,第2185页。
[67]范晔:《后汉书》卷27,第9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