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飞】论董仲舒“三纲”思想的法理构成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5-08-13 1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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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飞

作者简介:乔飞,男,西元一九六六年生,江苏扬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著有《从清代教案看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等。

论董仲舒“三纲”思想的法理构成

作者:乔飞(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布,载加拿大国际学刊《文化中国》2025年第2

 

内容摘要:学界一度认为,董仲舒的“三纲”受法家影响,体现的是绝对的支配与服从关系,这是对董仲舒思想的误解。揆诸典籍,董仲舒的“三纲”以天道阴阳为其法理基础,主张人伦关系以“合”为前提,也以“合”为目的,其人伦之“分”是“和合”前提下的“分”,其人伦之“合”是在“分”基础上的“合”。在司法实践中,董仲舒也注重对卑幼权利的保护。“天道阴阳”“象天受命”“分合和兼”“关注卑幼”是董仲舒“三纲”思想不可分割的法理构成。学界之所以对董仲舒的“三纲”产生误解,是因为忽视了董仲舒思想的天学维度。

 

关键词:董仲舒;三纲;阴阳;天道

 


乔飞教授

 

“三纲”是传统中国重要的伦理准则,也是传统中国政治思想史与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遗产。自新文化运动以来,“三纲”被视为“封建糟粕”而广受诟病。冯天瑜教授关于“三纲”的论述,在近几十年来的学界堪为主流观点:“酝酿于战国、定形于秦汉的‘三纲’说是皇权时代的产物,体现了君主集权制下的垂直式独断,强调的是上对下的等级威权以及下对上的无条件服从。”[1]学界普遍认为,“三纲”是汉儒受法家思想影响的结果。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韩非认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韩非子·忠孝》)。这里的人伦关系是单向性的,先秦儒家人伦关系的对等性、交互性不再出现。作为“群儒之首”,“董仲舒提出‘三纲’之说,应视为儒家思想对汉所继承的‘秦制’即君主集权制度的一种适应。”[2]而且,“这一政治化的转向,深刻地影响到了‘为汉制法’的汉代儒生们,‘五伦’的德性含义由此逐渐地减退,而‘三纲’之说最终得到了确立。”[3]在当代学者看来,董仲舒的“三纲”学说,“历史局限性、道德不完全性十分突出。主要是偏向在上者,奴役在下者,缺乏人性平等意识,暴露出反人道性”,[4]因此不能被现代社会接受,必须加以抛弃。[5]

 

然而,本文认为,这一主流观点是对董仲舒思想的误解。揆诸董仲舒的著述,其人伦“三纲”具有系统的法理构成。申言之,董仲舒的“三纲”以“天道阴阳”为其法理基础,以“象天受命”为其王道之纬,以“分合和兼”为其重要内容,以“关注卑幼”为其司法原则。

 

一、天道阴阳:董仲舒“三纲”思想的天学根基

 

“立天之道,曰阴与阳”(《周易·说卦传》),天道阴阳理论是董仲舒人伦法理的天学基础。与先秦儒家相比,董仲舒明确提出了“三纲”之名,并对其进行了具体论述:“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春秋繁露・基义》)。在董仲舒的思想中,“天”是有位格[6]、具有神圣德性的,“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春秋繁露·王道通三》)。“天”有“仁爱”之伦理属性,其通过“阴阳之道”彰显其秩序法则。《周易》对天道进行过概括:“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周易・系辞上》);“立天之道,曰阴与阳”(《周易・说卦传》),“阴阳之道”就是上天之道。作为汉代大儒,董仲舒继承了这一思想,其“三纲”学说的理论基础,就是上天的“阴阳之道”。

 

阴、阳二者是既有张力、又相互依存的。“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周易・系辞下》);阴和阳需要相互配合,阳刚阴柔各有本体。董仲舒对此有很深的理解:“凡物必有合。合必有上,必有下;必有左,必有右;必有前,必有后;必有表,必有里。有美必有恶,有顺必有逆,有喜必有怒,有寒必有暑,有昼必有夜,此皆其合也。……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阴阳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春秋繁露・基义》)。“独阴不生,独阳不生”(《春秋繁露・顺命》);无论是阴是阳,离开对方孤立存在是不可能的,阴阳之间是相互依存、无法分割的。但阴阳是两类不同的本体,彼此会相互矛盾。《周易》云:“分阴分阳,迭用刚柔”(《周易・说卦传》);董仲舒云:“阴与阳,相反之物也”(《春秋繁露·天道无二》),阴阳彼此的本质、功能都不一样。

 

阴、阳二者之间,是“阳尊阴卑”“阳主阴辅”的关系。对此,董仲舒多有论述。“阳始出,物亦始出;阳方盛,物亦始盛;阳初衰,物亦初衰。物随阳而出入,数随阳而终始,三王之正随阳而更起。以此见之,贵阳而贱阴也”(《春秋繁露·阳尊阴卑》)。相对于阳,阴处于辅助地位:“天之志,常置阴空处,稍取之以为助”(《春秋繁露·天辨在人》),“是故阳常居实位而行于盛,阴常居空位而行于末”(《春秋繁露·王道通三》)。概言之,阴阳的关系是“阴者,阳之助也;阳者,岁之主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

 

阴阳二者必须和谐,是天道的要求。“天地交而万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周易・泰卦·彖》);董仲舒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和者,天之正也,阴阳之平也,其气最良,物之所生也”(《春秋繁露·循天之道》)。董仲舒意识到,“上下不和,则阴阳缪盭而妖孽生矣,此灾异所缘而起也”(《汉书·董仲舒传》)。阴阳不和,会引起一系列自然现象的错乱甚至社会的动荡。对此,董仲舒论述到:“故其治乱之故,动静顺逆之气,乃损益阴阳之化,而摇荡四海之内”(《春秋繁露·天地阴阳》)。阴阳的变化与社会的治乱是有因果关联的;阴阳之间的关系顺逆,决定着人们的吉凶祸福。这一思想在汉代被普遍接受;《白虎通》也认为:“天下太平符瑞所以来至者,以为王者承统理,调和阴阳;阴阳和,万物序,休气充塞,故符瑞并臻,皆应德而至”(《白虎通·封禅》)。只有阴阳相和,万物才能井然有序。汉代官员也认为:“天失阴阳则乱其道,地失阴阳则乱其财,人失阴阳则绝其后,君臣失阴阳则道不理,五行四时失阴阳则为灾”(《后汉书·襄楷传》注引《太平经》)。阴阳是否相和,涉及到社会生活能否正常有序。

 

二、象天受命:董仲舒“三纲”思想的王道之纬

 

董仲舒的“三纲”思想,就是在上述“阴阳之道”基础上展开的。“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春秋繁露・基义》),“三纲”是治理天下“王道”的重要内容,其内容、原则都是来源于上天的法则。“三纲”是人伦关系的基本准则,属于“礼”的范畴。“礼者,继天地,体阴阳,而慎主客,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以德多为象”(《春秋繁露·奉本》);在董仲舒看来,“圣人所制定的礼也是因缘于阴阳之道”,[7]“三纲”作为“礼”的集中体现,理所当然也是因缘于上天的“阴阳之道”。

 

关于君臣关系,按照董仲舒的“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春秋繁露·基义》),即君尊臣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义也”(《春秋繁露·玉杯》)。君尊臣卑的前提,是君主要受“天”的节制,君主的行为,要受天道的约束与规范。“为人君者,其法取象于天也”(《春秋繁露·天地之行》),“为人臣者,法地之道”(《春秋繁露·离合根》),君臣之间的差异,如同天地之间的自然差别一样。“《春秋》君不名恶,臣不名善,善皆归于君,恶皆归于臣。臣之义比于地,故为人臣者,视地之事天也”(《春秋繁露·阳尊阴卑》)。臣子侍奉君主,应该如同地侍奉天一样;好处都归给君主,坏处都归给臣子自己。董仲舒认为,《春秋》是大义之所本,“立义定尊卑之序,而后君臣之职明矣”(《春秋繁露·正贯》)。《春秋》大义也是主张君臣之间就是尊卑关系,臣子应将自己定位在卑下的地位。《春秋》强调“屈君伸天”,君主遵守的是天意,因此,臣子顺从君主就是顺从了上天。

 

关于父子关系,在“阴阳之道”中“父为阳,子为阴”(《春秋繁露·基义》)。“父者,子之天也;天者,父之天也”(《春秋繁露·顺命》)。父尊子卑的前提,是为父者要遵守天意,受天道约束和规范。为父者遵守天道,“是故父之所生,其子长之;父之所长,其子养之;父之所养,其子成之。诸父所为,其子皆奉承而续行之,不敢不致如父之意,尽为人之道也。……由此观之,父授之,子受之,乃天之道也。故曰:夫孝者,天之经也。此之谓也”(《春秋繁露·五行对》)。子女对父亲有顺从、孝敬的义务,但顺从、孝敬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父亲遵守了天意、天道,父亲的所作所为就是天道的要求,子女顺从父亲就是顺从了天意、天道。“不当阳者,臣子是也;当阳者,君父是也。故人主南面,以阳为位也。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臣子卑贱,君父尊贵,人伦关系就是通过阴阳之道体现出来。

 

夫妇关系隶属于男女关系;董仲舒认为,男女关系就是阴阳关系。“天地之阴阳当男女,人之男女当阴阳。阴阳亦可以谓男女,男女亦可以谓阴阳”(《春秋繁露·循天之道》);“男女之法,法阴与阳……此天地之道也”(《春秋繁露·循天之道》)。男女这种关系格局,是天道阴阳最直接的体现。其中,夫妇之道,董仲舒认为,“夫为阳,妻为阴”(《春秋繁露·基义》),即夫尊妻卑。这种关系定位,不会因为夫妻的社会地位变化而变化,“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春秋繁露·阳尊阴卑》),夫妻之间有身份及角色的差异,需要“谨夫妇之别”(《春秋繁露·五行顺逆》)。“妻者,夫之合”(《春秋繁露·基义》);如同阴阳相互依存,妻子离不开丈夫,夫妻相互依赖,相互共存,在彼此共存的关系中以妻随夫。“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春秋繁露·顺命》);丈夫需要遵守天意、天道,因此丈夫就是妻子的“天”;妻子遵从丈夫的命令,就遵守“天”的命令。“妻不奉夫之命,则绝”(《春秋繁露·顺命》);如果妻子不能遵从丈夫的命令,就与其断绝关系。

 

三、分合和兼:董仲舒“三纲”思想的对立统一

 

董仲舒的“三纲”思想,具有“分”“合”和兼、对立统一的特点。先秦儒家的人伦关系着重于交互、对等,但董仲舒发现,若不能清晰界定关系主体彼此的不同,仅仅强调关系的双向、对等,极易导致关系本身的紊乱;因此,与先秦儒家相比,董仲舒主张人伦关系有“分”。董仲舒看到了身份、位份之不同而产生的必然差异,这种差异、不同是客观存在,道德、伦理、法律应该尊重这些差异。只有明确关系主体彼此的主次、先后等秩序上的差异,才能大大增强人伦关系的稳定性。《春秋繁露·基义》云:

 

阴阳二物,终岁各壹出。壹其出,远近同度而不同意。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处。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秋为死而棺之,冬为痛而丧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清人苏舆对此有评价:

 

《春秋繁露·基义》谓:“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阴阳有别,故君臣、父子、夫妇便有差等,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主动、后顺从。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于天。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8]

 

模糊的对等关系,并不能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董仲舒从“阴阳之道”受到启发,认为天道的阴、阳二者有“别”,由“阴阳之道”而来的君臣、父子、夫妇关系,也需要界定彼此的身份差异,也就是孔子所说的“正名”,[9]荀子所说的“制礼义以分之”。[10]先秦儒家没有对人伦关系主体的身份之“别”作出清晰界定,董仲舒则借助“阴阳之道”对其进行了区分,认为人伦关系的主体具有前后、主次等不同,使得人伦关系在先秦儒家“对等”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差等”内涵,并认为这是出自天意。

 

正是基于对人伦关系差等化的论述,有学者认为,董仲舒将“阴阳互动”变成了“一阳独动”,[11]其“三纲”将原本“双向性的伦理关系绝对化为单向性的伦理关系”。[12]今天看来,这类观点有失偏颇,因为他们“理解董仲舒的三纲仅看到了‘相分’的一面——君、父、夫为臣、子、妇之纲,而忽略了‘相合’的一面——君臣、父子、夫妇各自互为一体。”[13]事实上,董仲舒自己就有明确论述:

 

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相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春秋繁露·基义》)。

 

如同上天让阴阳不能分开,“三纲”人伦也是“合”“兼”的关系。而且,董仲舒还特别强调“阴阳之和”;“和者,天之功也。举天地之道,而美于和”(《春秋繁露·基义》)。“和”是上天之道,“和者,天之正也,阴阳之平也”(《春秋繁露·循天之道》)。阴阳之间只有“平”才能“和”。董仲舒的“平”,“并不是阴阳比例的对分和等同,而应该是阴阳之间一种协调、均衡、稳定的关系或状态。”[14]可见,尽管“阳主阴辅”,阴、阳在位份上有差异,但必须“阴阳相合”,也必须“阴阳相和”。也就是说,董仲舒的“三纲”以人伦关系之“合”为前提,也以人伦关系之“合”为目的。其“分”是“和合”前提下的“分”,其“合”是在“分”基础上的“合”,这样,“三纲”的主体双方才能“和”,关系才能和谐稳定。

 

董仲舒主张的“协调、均衡、稳定”的人伦关系模式,在《白虎通》中也有印证。众所周知,《白虎通》深受董仲舒思想的影响;从《白虎通》关于“三纲”人伦关系的论述,能从另一个角度厘清董仲舒“三纲”的思想脉络。《白虎通·总论纲纪》明确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三纲六纪”的观念:

 

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故含文嘉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又曰:“敬诸父兄,六纪道行,诸舅有义,族人有序,昆弟有亲,师长有尊,朋友有旧。”何谓纲纪?纲者,张也。纪者,理也。大者为纲,小者为纪。所以张理上下,整齐人道也。”

 

“三纲”也好,“六纪”也好,都是为了“整齐人道”,实现正当的社会秩序。“六纪者,为三纲之纪者也。师长,君臣之纪也,以其皆成己也。诸父、兄弟,父子之纪也,以其有亲恩连也。诸舅、朋友,夫妇之纪也,以其皆有同志为己助也”(《白虎通·纲纪所法》)。“六纪”就是“三纲”的拓展和应用,“三纲”始终是所有人伦关系的准则和规范。特别重要的是,《白虎通・六纪之义》对君臣、父子、夫妇“三纲”中各个关系主体的所要遵守的“义”进行了区分:

 

君臣者,何谓也?君,群也,下之所归心;臣者,缠坚也,厉志自坚固也。父子者,何谓也?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子者,孳也,孳孳无已也。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以道扶接也;妇者,服也,以礼屈服也。

 

君的本分是带领众人齐心跟随自己,臣的本分是顺从君主的带领。父亲的本分,是给子女立下规矩,将法度、规则教导子女;子的本分成全父母,没有自己的私利。夫的本分是以道帮扶妻子,妇的本分是按照礼的要求服从于丈夫。显然,“三纲”关系中,君、父、夫的地位较高,权利较大;臣、子、妇的地位较低,义务较重。这是“三纲”关系中“分”的一面。

 

然而,和董仲舒一样,《白虎通》的“三纲”总体而言仍是以关系的和谐、稳定为目的:“君臣、父子、夫妇,六人也。所以称三纲何?一阴一阳谓之道,阳得阴而成,阴得阳而序,刚柔相配,故六人为三纲”(《白虎通・三纲之义》)。阴和阳是相互依赖、彼此相成的,君臣、父子、夫妇之间也是如此;这一论述与董仲舒的观点几乎相同。“三纲法天地人……君臣法天,取象日月屈信,归功天也。父子法地,取象五行转相生也。夫妇法人,取象人合阴阳,有施化端也”(《白虎通·纲纪所法》)。日月、五行、阴阳均有相生相合的关系向度,彼此之间并不是一方绝对主宰另一方的关系。很明显,董仲舒及受其影响的汉儒,都是既主张人伦关系中的“分”,又主张人伦关系的“合”,而且是通过区分人伦主体的“分”,进一步强化人伦关系总体的“合”。

 

概言之,学界认为董仲舒的“三纲”受法家影响实为误解,因为董仲舒的“三纲”并非主张君对臣、父对子、夫对妇的绝对主宰、支配权,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并不是单向、绝对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对此,贺麟的观点非常正确:董仲舒的“三纲”是对先秦“五伦”的必然发展,“三纲”弥补了“五伦”关系之相对性、无常性所带来的不稳定,发挥了它的历史作用。[15]在以董仲舒为首的汉儒思想中,“三纲”人伦关系是协作性的关系,而非对抗性的关系。后来之所以在“实然”现实中形成君臣、父子、夫妇关系的绝对化、单向化,与人伦关系的简单“法律化”有关。这也是苏亦工教授所批评的,古代中国存在着道德话语与法律话语的错置,[16]这种错置“将温情脉脉的人伦关系降格为死板僵硬的契约关系”。[17]

 

四、关注卑幼:董仲舒“三纲”思想的司法原则

 

董仲舒“三纲”的“阴阳之道”,以阳为主、以阴顺阳,并不意味着无视“阴”的存在,更不意味着漠视“阴”的权利。事实上,董仲舒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关注并保护卑幼一方的正当权利,这在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案例判决中,充分得到证明。如关于“君臣”关系的案例:

 

君猎得麑,使大夫持以归。大夫道见其母随而鸣,感而纵之。君愠,议罪未定,君病恐死,欲托孤,乃觉之,“大夫其仁乎!遇麑以恩,况人乎!”乃释之,以为子傅。于议何如?仲舒曰:“君子不麝不卵,大夫不谏,使持归,非义也。然而中感母恩,虽废君命,徙之可也。”[18]

 

董仲舒在评析该案时认为,君主捕猎小鹿是错误的行为,大夫应该劝谏阻止,而该大夫未能及时劝谏,是为“非义”。也就是说,臣对君并非只能盲从,顺从君命需要以合乎道义为前提。大夫在归途中见到母鹿小鹿互相哀鸣,心生怜悯就放了小鹿,此举违背了君命,面临惩罚。但董仲舒认为,大夫此举完全正确。可见,董仲舒主张的“君臣”关系,并不是君对臣绝对、单向、支配的关系。如果君主的行为不正确,臣子不但可以劝谏阻止,而且可以违背君命,反其道而行之。因此,“君为臣纲”并不意味着君主独断专行,也不意味着臣子对君主百依百顺。又如,关于“父子”关系的案例: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19]

 

董仲舒认为,甲窝藏养子乙的行为,是“父慈”之举;即在父子关系中,为父者是应该遵守“慈”的伦理规范。为子一方,有得到“父慈”的权利,这是天经地义的,法律必须予以尊重。父子人伦关系仍具有双向、交互的维度。又如: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20]

 

该案中,甲把儿子乙送给了别人,没有尽到“父慈”义务,因此董仲舒认为父子关系已经断绝,不能要求乙像对待父亲一样对待甲。也就是说,由于甲“父不父”,乙就有权“子不子”,“子”的权利在该案中的判决中得到了保护。再如,针对“夫妇”关系的案例:

 

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21]

 

按照汉代法律,丈夫尚未埋葬而遗孀改嫁会被判处死刑。但在本案中,董仲舒认为女子改嫁并无淫行之心,不构成犯罪,妻子的权利得到了认可。也就是说,“夫为妻纲”并不意味着妻子没有正常生活的权利。

 

结 语

 

“天道阴阳”“象天受命”“分合和兼”“关注卑幼”是董仲舒的“三纲”思想不可分割的法理构成。这些法理思想,究其根源与“天”有关。“人于天也,以道受命;其于人,以言受命。不若于道者,天绝之;不若于言者,人绝之”(《春秋繁露·顺命》)。人对天、对人都负有义务;人首先通过道义接受天的命令,其次通过语言接受人的命令。天的命令在先,人的命令居后。不顺从天道的人,天就弃绝他;不顺从命令的人,人就弃绝他。所有人在世上都要受命;“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春秋繁露·顺命》)。“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春秋繁露·顺命》);所有人伦关系中的受命者,其所服从尊敬的人都是他的天,甚至可以说,他们都是从上天那里接受命令的。任何人伦关系的主体,如果不顺从命令,都会有负面后果。“天子不能奉天之命,则废而称公”;“臣不奉君命,虽善以叛言”;“子不奉父命,则有伯讨之罪”;“妻不奉夫之命,则绝”(《春秋繁露·顺命》)。值得注意的是,董仲舒强调人伦关系中“阴”对“阳”的顺从,都是以“阳”自身的命令是来源于天道或者符合天道为前提,君、父、夫发出的命令是“天”的命令,而不是自己的私意,这样,臣、子、妇才有顺从的义务。如果君、父、夫不顾天道、恣意妄为,臣、子、妇有权拒绝顺从,因为遵守天道是所有人的义务和责任。学界之所以对董仲舒的“三纲”产生误解,是因为忽略了董仲舒思想的“天学”维度和背景,以至于只见其“分”,不见其“合”。董子并非近现代的“启蒙之子”,作为两千多年前的儒家思想家,至高之“天”是其思想得以产生的原点,在其思想中几乎无处不在。了然于此,我们才能对先哲的思想有客观的认识和理解。

 

 

[1]冯天瑜:《儒家“五伦”说辨析》,《人民日报》2014年5月30日第7版。
 
[2]李存山:《董仲舒在中国思想文化史上的地位与影响》,《河北学刊》2010年第4期。
 
[3]景海峰:《“五伦”观念再认识》,《国际儒学研究》2008年第十六辑。
 
[4]李旭:《“三纲五常”再认识》,《武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5]持类似观点的其他研究成果,如阳作华:《董仲舒‘天人感应’论批判》,《黄石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1期;刘立夫、李玲:《‘三纲五常’中的精华与糟粕》,《湖南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邹顺康:《董仲舒“三纲五常”思想评析》,《道德与文明》2014年第6期;韩进军:《王道三纲:董仲舒对社会等级结构的搭建》,《中国儒学》第十一辑;何俊华:《从“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论封建统治思想不等同于孔孟儒学》,《史坛纵论》2015年第3期。
 
[6] “位格”是指具有理性、情感和意志的生命存在体,儒家思想史中的“天”,“位格之天”是其重要的内涵。参见乔飞:《作为儒家法律思想基础的“天”》,《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
 
[7]郑济洲:《董仲舒公羊学的阴阳之道》,《衡水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8](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2,第351页。
 
[9]《论语·子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如果人的“名分”不能得到确认,社会治理的一切工作都不能顺利开展。界定、确定人际之间的“名分”,是社会治理的首要工作。
 
[10]《荀子·礼论》:“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制定礼制是为了“度量分界”,消除人际之间的行为混乱,使社会有序运转。参见范忠信、郑定、詹学农:《情理法与中国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第30页。
 
[11]刘明武:《是“阴阳合和”还是“阳为阴纲”?——评董仲舒的阴阳观》,《中国文化研究》2001年秋之卷。
 
[12]邹顺康:《董仲舒“三纲五常”思想评析》,《道德与文明》2014年第6期。
 
[13]吴杰:《“五伦”与“三纲”观念的再检讨》,《人大法律评论》2015年第2辑。
 
[14]余治平:《董仲舒阴阳思想论》,《衡水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15]参见贺麟:《五伦观念的新检讨》,载贺麟:《文化与人生》,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63页。
 
[16]参见苏亦工:《有我无我之际:漫说法律与道德语境的差别》,《北方法学》2009年第3期。
 
[17]吴杰:《“五伦”与“三纲”观念的再检讨》,《人大法律评论》2015年第2辑。
 
[18](唐)白居易:《白氏六帖事类集》帖册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第74页。
 
[19](唐)杜佑:《通典》卷69,王文錦等点校,中华书局,2016,第1893页。
 
[20](唐)杜佑:《通典》卷69,王文錦等点校,中华书局,2016,第1893页。
 
[21](宋)李昉:《太平御览》卷640,中华书籍出版,1995,第三册,第2868页下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