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希荣】四问辱母案,警察为何毫不重视心灵伤害和精神压力?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7-03-26 11: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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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希荣

作者简介:贺希荣,西历1971年生,湖南双峰县人。先后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北京大学(硕士)、中山大学(博士)。现任教于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四问辱母案,警察为何毫不重视心灵伤害和精神压力?

作者:贺希荣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表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二月廿九日壬子

          耶稣2017年3月26日

 

 

   

 

关注一下昨天刷屏的“辱母杀人案”。看完了有关的新闻评论,也阅读了聊城市中院关于此案的一审判决书,我大致有四点感想。

 

首先是一个细节:据南方周末报道,苏银霞分别于2016年7月和2015年1月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至2016年4月,已偿还本金及利息共184万元,并抵押了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子。

 

而判决书里苏的陈述是:2014年7月从吴那里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10%的月息,后来陆续还给他152.5万元。可是,同一份判决书里另一个叫赵荣荣的人的证言却是:苏于2014年7月向赵借100万元,2015年11月再向他借10万元,共110万元,都是月息10%。然后,判决书第五页上“经审理查明”,又写道:2014年7月苏向赵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判决书里这三个关于债务的描述互不相同,也都与南方周末的报道不同。这是个要引起注意的地方。因为,如果按赵荣荣和“经审理查明”的说法,吴学占并不是债权人;无论这三种说法采哪一种,被杀的杜志浩都不是债权人。既然杜并不是债权人,他为什么要参与讨债且表现如此极端恶劣,所图何在,是否涉黑?因此,我认为一审判决书对债权关系认定不清,也就模糊了吴学占、杜志浩等人在此案中的角色身份问题,这又直接涉及到他们的所作所为的性质以及其对立面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聊城市中院是认为这一债权关系于本案不重要所以忽略了,还是有意模糊这层关系,我不清楚。但杜志浩等十来个人无缘无故卷入讨债案并送了性命,难道不应该提供个动机吗?

 

第二个问题,关于于欢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我的答案是肯定的。以是否属于非法侵害、非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防卫行为是否针对非法侵害人等三个要件来说,于欢对杜等四人的持刀反抗都属于正当防卫。但以一审判决书所确认的情况而言,我认为于欢属于防卫过当。限制自由、殴打、尤其是以极端羞辱下流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这是非常明确的非法侵害,但杜之恶情感上虽无可容,然而法不至死。

 

第三,认定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有个关键环节是如何看待110的出警。一审判决书和南方周末的报道都指出,警察到场只说了一句“有事说事,别动手,不能打架”(判决书的各位证人证言小有出入)就走了,从下车到上楼进房间说话到出楼,总共只有4分钟。而这句话的意思差不多就是:只要不动手打架,其它我们不管。网上有无数留言指责警察不作为,二审律师也说要考虑对公安提出行政诉讼。

 

当然,就事情的后果来看,至少有一点可以确定:警察确实对形势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为什么估计不足?可能很多警察习惯上还是认为,只有打架斗殴头破血流伤筋动骨甚至出了人命才是事,而一般的骂人羞辱限制自由算不上什么。

 

但是,以我的看法,警察可能并不了解高利贷讨债的惯常做法。通常而言,讨债的人并不会以身体暴力为首选,因为那样的话首先自己很可能也会受伤,其次,伤人后会引起警察介入钱照样拿不到。再次,直接打人所产生的压力和恐惧还不如骚扰、纠缠、羞辱、限制来得大。

 

所以,在警察的职业认识与平民的切身感受之间,我认为存在一个误差,并且这个误差是如此之大,大到一方面几分钟之后一死三伤,另一方面认为扔一句话就可以走人。没有确凿证据,我不能怀疑警察有意包庇吴学占杜志浩等人,但客观上警察并没有把于欢母子俩所受到的不法侵害暂时解除,也没有对违法行为施加任何有力的震慑,反而使于欢更加绝望。

 

这就暴露出一个严重问题:警察到底要多大程度上重视肉体伤害之外的心灵伤害和精神压力?这恐怕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课题,因为我们历来对人格、精神、名誉的保护其实是很淡薄的。

 

而具体到这个案件,一审判决书认为,“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就显得很不恰当了。警察的出现在此案中几乎完全就是走个过场,因为,警察所认为的伤害与于欢母子真实所感到的伤害完全不是一回事。事实上,警察背身而去的那一刻,也就是于欢母子陷入没顶之灾的那一刻。警察的出现并没有使正当防卫变得不紧迫,恰恰相反,警察是即将消失的萤火虫,直接刺激出了于欢自身的正义力量。

 

第四,关于这个事件,值得考量的还有高利贷的问题。案中借款利息达到月息10%,即借款100万每月还10万,年息120%,超过国家允许私人借贷利息上限36%的3倍不止。可是,我们国家并没有直接宣布高利贷违反治安管理法,更没有规定它是犯罪,只宣布超过36%以上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在我看来,这里存有极大弊端。人要用钱,有时是会铤而走险的,不要说月息10%,就算20—30%月息都有人借,有人敢借。借钱的人赌命,敢借的人赌你命之后的家底和家人。那么,一旦还不起债,就有各种违法犯罪的讨债追债的恶劣行为出现,本案的吴占学杜志浩就是例子。等于说,国家一方面不宣布高利贷是非法(出于执法困难的考虑?),另一方面又把民间借高利贷形成的风险让民间自行承担了。问题是:中小企业借不到银行的款怎么办?民间因此形成的暴力冲突和纠纷怎么办?

 

于欢之刀,刺出了一个血淋淋的现实。

 

责任编辑: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