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宝马要是也失控,后果会怎样?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18-03-19 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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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宝马要是也失控,后果会怎样?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二月初三庚戌

         耶稣2018年3月19日


  

 

相信大家都听过一首老歌:“俊马~~奔驰在辽阔的草原……”。俊马在草原上奔驰当然没有问题,因为草原很辽阔。但是,如果在道路上奔驰,显然就很危险了,因为道路有行人,而马车、马也会有失控的时候。

 

清院本《清明上河图》就画有一个快马失控的场景:在河边的一条道路上,有两个人纵马驰骋,马停不下来,结果将一名挑担的农民(也可能是小商贩)撞翻在地,担子倾倒在路边,但骑马的俩人还是没有停下来的意思,继续疾驰而去。

 

清院本《清明上河图》虽出自清代宫廷画师手笔,却假托宋朝背景,宣称画的是宋朝市井风情。那么在宋朝,驰马伤人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针对交通肇事行为,宋朝政府已有专门的立法,叫做“走车马伤杀人”罪。《宋刑统》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

 

又议曰:“公私要速者,‘公’谓公事要速,及乘邮驿并奉敕使之辈;‘私’谓吉凶疾病之类,须求医药并急追人而走车马者,不坐;虽有公私要急而走车马,因有杀伤人者,并依过失收赎之法;其因惊骇力不能制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听赎其铜,各入被伤杀家。”

 

宋政府的这一法条,需要解释一下。

 

唐宋时期行文中的“走”,不是“行走”之意,而是指“疾跑”,这个意思还保留在“走马观花”、“三十六计,走为上计”等成语中。“走车马”即是策马疾驰或驾车疾行。

 

“无故”,指没有公私紧急事务。“公务”指急递公文、传送敕令、消防官兵救火等公共事务,需快马加鞭,不容逗留;“私务”指报丧、送病人治病、紧急追人等私人急事,也不可耽误。

 

“人众”,按唐宋法律的解释,“众谓三人以上”,有三个人以上即可称“众”。

 

也就是说,宋朝政府对市区交通实行“限速”制度,除非有公私紧急事情,任何人不得在城市街巷以及有三名行人以上的地方快速策马、驾车,否则,不管有没有撞伤行人,均视同“危险驾驶”,给予“笞五十”(屁股打五十小板)的刑罚。就如今天超速驾驶,不管是否造成事故,都要对驾驶员扣分。

 

如果因为“飙马”、“飙车”而撞伤路人呢?则比照“故意伤害罪”,“减一等”进行处罚。宋代刑法将故意伤害罪称为“斗杀伤”罪,根据伤势轻重给予不同量刑——以“见血为伤”,轻伤“杖八十”,导致耳鼻出血或吐血的,加二等;打掉人牙齿、毁坏人耳鼻、损伤人眼睛、折断人手指脚趾、打破人脑袋,烫伤人肌肤,为重伤,“徒一年”;打掉人两颗牙齿、折断人两只手指以上,及揪掉人头发,“徒一年半”;“殴人十指并折,不堪执物”,致人终身残疾,为严重伤害,“流三千里”;因斗殴致人死亡,处绞刑;使用凶器故意杀人,处斩刑。

 

宋朝法律对“无故走车马伤杀人”的处罚,将比照“斗杀伤”量刑,不过会相应地“减一等”,比如“斗杀伤”致人终身残疾,依法应“流三千里”,而“无故走车马”致人终身残疾,则“流二千五百里”。


  

 

如果有公私紧急事务要办,法律允许办事人不受“限速”制度的限制,可以在街巷快马加鞭。但是,如果因此致人受伤或死亡,则以“过失伤害罪”论处。宋朝法律对“过失伤害罪”的处罚较对“故意伤害罪”为轻,而且允许赎刑。赎金支付给被车马撞伤亡的人家,相当于支付经济赔偿后达成刑事和解。

 

如果有公私急事而在街巷“走车马”,由于马匹受惊、不可控制而致人伤亡,则按过失伤害罪“减二等”论处,也允许赎刑,赎金会少一些,但同样作为经济赔偿金支付给受害者家庭。

 

如果“走车马”并没有伤人,只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则必须向受害者支付赔偿,赔偿标准按“减价”即财物因受损坏而发生价值减损的那部分计算,如果致使他人财物灭失则按市价全部赔偿。

 

可以看出,宋朝政府针对交通肇事行为的立法,是相当周密的。

 

责任编辑: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