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乔见】朱子“义”说:意涵、气象与伦理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04 17:34:31
标签:伦理、意涵、气象
陈乔见

作者简介: 陈乔见,男,西元一九七九年生,云南陆良人,武汉大学哲学博士。曾任职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现任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兼任上海市儒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孔子学会理事等,研究领域为中国哲学、伦理学与政治哲学,著有《义的谱系:中国古代的正义与公共传统》《公私辨:历史衍化与现代诠释》《闲先贤之道》。

朱子“义”说:意涵、气象与伦理

作者:陈乔见(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暨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

来源:《朱子学研究》,2019年02期

 

众所周知,孔子以仁发明儒道,孟子以仁义礼智四德推演儒道而以仁义为要旨,故朱子引程子曰:“仲尼只说一个仁字,孟子开口便是仁义。”1自孔孟以降,“仁”与“义”便成为儒家之道的核心实质内容。韩愈《原道》批评佛老曰:“其所谓道,道其所道,非吾所谓道也;其所谓德,德其所德,非吾所谓德也。凡吾所谓道德云者,合仁与义言之也。”便明确表达了这一观念。二程夫子自谓接续千载不传之道统于孟子,其对儒家之道的体认不外乎“仁”之一字,然其所谓“仁”实广义之仁,如程颢《识仁》篇云:“学者须先识仁。仁者,浑然与物同体,义礼智信皆仁也。”2程颐《程氏易传》亦云:“四德之元,犹五常之仁,偏言则一事,专言则包四者。”3朱子继承了二程“仁包四德”的观念,故其《仁说》云:“天地以生物为心者也,而人物之生,又各得夫天地之心以为心者也。故语心之德,虽其总摄贯通,无所不备,然一言以蔽之,则曰仁而已矣。请试详之。盖天地之心,其德有四,曰元亨利贞,而元无不统。其运行焉,则为春夏秋冬之序,而春生之气无所不通。故人之为心,其德亦有四,曰仁义礼智,而仁无不包。其发用焉,则为爱恭宜别之情,而恻隐之心无所不贯。”4总之,朱子以仁为本心之全德,宜乎他有《仁说》而无《义说》;然而,这并不表明朱子没有“义说”,其实《仁说》中便有两个关键词即“宜”“别”是用来说“义”的。实际上,在中国传统哲学家当中,朱子最具分析的头脑,他说:“学问须严密理会,铢分毫析。”5又说:“学者须是将许多名义如忠恕、仁义、孝弟之类,各分析区处,如经纬相似,使一一有个着落。”6又说:“四端犹四德。逐一言之,则各自为界限;分而言之,则仁义又是一大界限。”7可见,朱子认为,每个术语或概念都有其独特意涵与界限,需要我们一一分析区别,而且他强调“仁”“义”尤为一个大界限。朱子“仁说”为大家所熟知,其“义说”则相对暗而不彰。8有鉴于此,文本梳理朱子“义”说,一则以此管窥朱子哲学之特色,一则可助我们理解传统“义”观念丰富而深沉的内涵。我将首先梳理朱子对“义”的训诂与界说,然后梳理朱子对“义”之意思与气象的各种说法,最后以“义”为中心辨析仁义礼智之关系,在此过程中,我也将阐明朱子“义”说所蕴含的伦理原则与实践指向。

 

一、“义”之意涵:“心之制”与“事之宜”

 

自《中庸》“义者宜也”以降,以“宜”释“义”便是最为常见的训诂,朱子也不例外,如他所言:“义,便作‘宜’字看。”9当然,“义者宜也”在朱子的理学体系中又发展出新的版本和新的意涵。在此方面,朱子有三个常见的并带有个人哲学色彩的界说,曰“义者,天理之所宜”,曰“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曰“处物为义”。三者具有内在的关联而以“心之制,事之宜”为中心。下面先析而言之,然后再综合其说。

 

其一,义者,天理之所宜。《论语.里仁》载,“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朱子《论语集注》云:“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10朱子在此以“天理人欲”之辨来诠释孔子的“义利”之辨,把“义”解释为天理之所宜,把“利”解释为人情之所欲,这是传统“义利”之辨的理学化,也是“义者宜也”这一传统训诂的理学化。“天理之所宜”意思就是天理之所当然。《朱子语类》卷二十七载,“弟子问:《集注》谓‘义者,天理之所宜’。一说又谓‘义者,宜之理’。意有异否?朱子答曰:只宜处便是义。宜之理,理之宜,都一般,但做文恁地变。”11朱子认为“宜之理”与“理之宜”意思并无两样,只是行文有所变化罢了。其实,在朱子那里,“理”或“天理”本身就有“所当然之则”的含义,故“天理之所宜”似为一重复语,故无论是“理之宜”还是“宜之理”,其含义则一。朱子这一训诂实际上绾合了“义”在先秦两汉的两个重要训诂即“义者宜也”和“义者理也”(《新书.道德说》),并通过理学的最高范畴“天理”表达出来。

 

当然,所谓“天理之所宜”犹如“义者宜也”,乃是一形式化训诂,因为从中我们并不能得到任何实质伦理。幸运的是,朱子与门人在讨论这一训诂时,有更为实质的内容。《朱子语类》卷二十七载:

 

问:“‘君子喻于义’。义者,天理之所宜,凡事只看道理之所宜为,不顾己私。利者,人情之所欲得,凡事只任私意,但取其便于己则为之,不复顾道理如何。”曰:“义利也未消说得如此重。义利犹头尾然。义者,宜也。君子见得这事合当如此,却那事合当如彼,但裁处其宜而为之,则何不利之有。”12

 

朱子的学生在此显然采纳了朱子对“义”“利”的界定并加以解释,其解释表达了义与利、理与欲截然对立的观点,然而朱子并不认可此解释。朱子说“义者宜也”,“宜”就是“合当”(相当于当代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应当”),显然,合当如此或合当做某事等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利欲之否定,朱子甚至强调遵循道理而行动,则“何不利之有”?实际上,朱子在诠释《孟子.梁惠王上》首章“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便云:“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徇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已随之。”又引程子曰:“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13这表明朱子的“义利”“理欲”之辨并不是如很多人所想当然地理解的那样,即用义理来否定利欲。

 

其二,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孟子.梁惠王上》:“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朱子《孟子集注》云:“仁者,心之德、爱之理。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14所谓“制”就是裁制、裁断的意思。15所谓“心之制、事之宜”意思是说心对事做出裁制、裁断使合宜也。这个界说亦渊源有自,它实际上绾合了先秦两汉“义”的两项主要意涵,除了“义者宜也”之外,另一项是“义”的裁制、裁断义。如《白虎通.性情》云:“义者,宜也,断决得中也。”《释名.释言语》亦云:“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这表明裁断与合宜两项含义本身即是密切相关的。

 

朱子及其门人对此界说亦有不少讨论,《朱子语类》卷五十一载:

 

正淳问:“‘仁者,心之德,爱之理。义者,心之制,事之宜。’德与理俱以体言,制与宜俱以用言否?”曰:“‘心之德’是浑沦说,‘爱之理’方说到亲切处。‘心之制’却是说义之体,程子所谓‘处物为义’是也。扬雄言‘义以宜之’,韩愈言‘行而宜之之谓义’。若只以义为宜,则义有在外意。须如程子言‘处物为义’,则是处物者在心,而非外也。”16

 

或问:“‘心之德,爱之理’,以体言;‘心之制,事之宜’,以用言?”曰:“也不是如此。义亦只得如此说。‘事之宜’虽若在外,然所以制其义,则在心也。程子曰‘处物为义’,非此一句,则后人恐未免有义外之见。如‘义者事之宜’,‘事得其宜之谓义’,皆说得未分晓。盖物之宜虽在外,而所以处之使得其宜者,则在内也。”17

 

(朱子曰:)“‘心之制’亦是就义之全体处说。‘事之宜’是就千条万绪各有所宜处说。‘事之宜’亦非是就在外之事说。看甚么事来,这里面便有个宜处,这便是义。”又举伊川曰:“在物为理,处物为义。”18

 

“义者,心之制,事之宜”。所谓事之宜,方是指那事物当然之理,未说到处置合宜处也。19

 

门人以“体”“用”来分别朱子对“仁”“义”的界说,认为“心之德、爱之理”是以体言,“心之制、事之宜”是以用言,朱子明确否定了这一说,他认为“心之制”同样是说“义之体”。这里我们要明白朱子“体”“用”的含义才能理解这一点。朱子说:“人只是合当做底便是体,人做处便是用。”20据此,“事之宜”是做处,所以是用,然其“‘事之宜’虽若在外,然所以制其义,则在心也”,换言之,心裁断此事是合当做的,故为体。如前所言,“事之宜”这一界说继承了“义者宜也”的传统,但朱子认为如果不加“心之制”一语,则让人感觉“义”有外在意,故他批评了扬雄“义以宜之”、韩愈“行而宜之之谓义”以及“义者事之宜”“事得其宜谓之义”等传统说法,认为这些有关“义”的界说并不完备,因为,仅仅说“宜”的一面会让人认为“义”是外在的。所谓“义外”源自孟子与告子有关“仁义内外”的辩论的一段公案,孟子认为“仁义内在”,告子认为“仁内义外”(《孟子.告子上》),孟子批评告子“义外”之说实为不知义,“告子未尝知义,以其外之也”(《孟子.公孙丑上》)。朱子之所以特别欣赏程子“处物为义”的说法,就是它能够避免“义外”的联想,所谓“处”亦即朱子所谓“制”,心处置、裁断事物使合宜也。

 

当然,是否所有情形下都需要“心之制”才能达到“事之宜”?至少朱子的一些说法表明并非如此。《孟子.万章下》云:“用下敬上,谓之贵贵;用上敬下,谓之尊贤。贵贵、尊贤,其义一也。”朱子《孟子集注》:“贵贵、尊贤,皆事之宜者。然当时但知贵贵,而不知尊贤,故孟子曰‘其义一也’。”如前已言,“义者宜也”是一形式训诂,它只表明“义”就是应当,但是,各个时代或各家各派都有对于何为道德应当都有更为实质的观念,比如,《中庸》说“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尊贤就是《中庸》作者所认为的最为根本的道德应当(对于为政者而言)。朱子在此显然赞同孟子的观点,认为“贵贵”与“尊贤”都是“义”,都是“事之宜”。又如,朱子说:“‘利物足以和义’,义者,事之宜也;利物,则合乎事之宜矣。此句乃翻转,‘义’字愈明白,不利物则非义矣。”21在此,“利物”便是“事之宜”。这也表明了我们前文所说的一个观点,即朱子“义利”之辨并不是要用义来否定利。

 

其三,在物为理,处物为义。前文对此有所提及,鉴于朱子再三言及,我们有必要单独论述,以理解其更为具体而饱满的含义。孟子说:“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告子上》)门人以此问朱子,朱子说:“理只是事物当然底道理,义是事之合宜处。程先生曰‘在物为理,处物为义’。”22在孟子那里,“理”和“义”的关系不明确,“仁义礼智根于心”,“理”是否亦根于心,亦不明确。从字源上看,“理”的本义是治玉,引申为纹理、条理、物理、事理乃至天理,故“理”多表示客观之理。但是,在朱子那里,“理”有“所以然之故”和“所当然之则”两种意涵。大略地说,前者是客观之物理,后者是主客兼有之事理。在朱子的论述中,这两种理很多时候并不做区分。如何“处物为义”,朱子说:

 

程子曰:“在物为理,处物为义。”道则是物我公共自然之理;义则吾心之能断制者,所用以处此理者也。23

 

“在物为理,处物为义。”理是在此物上,便有此理;义是于此物上自家处置合如此,便是义。义便有个区处。24

 

问“在物为理,处物为义”。曰:“且如这棹子是物,于理可以安顿物事。我把他如此用,便是义。”25

 

朱子在此提到了事物当然底道理、物我公共之理、桌子可安顿物事之理等,而所谓“处物为义”便是吾心根据实际情形做出裁断,用以处理、运用这些道理。简言之,在此“理”“义”关系中,“理”是普遍公共之理,“义”是主体(吾心)对这普遍公共之理的灵活合宜的运用,可见,“义”关乎普遍原则在具体情境中的运用,关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或康德所谓的“判断力”。《朱子语类》又载:

 

或问伊川:“义莫是中理否?此理如何?”曰:“如此说,却是义在外也。”盖有是有非,而我有以处之,故为义。26

 

季容甫问:“‘中理在事,义在心’,如何?”曰:“中理,只是做得事来中理;义,则所以能中理者也。义便有拣择取舍,《易传》曰‘在物为理,处物为义’。”27

 

这里谈到“中理”与“义”的区别。朱子认为,“中理”是做事得理,“理”在此是需要我们命中的目标,似有外在义,因此,倘若说“中理”即是“义”,则“义”亦有外在义。进而,朱子认为,我们之所以能中理,是出自我们主体的选择取舍,而后者即是“义”。在此意义上,“义”是所以能中理者。换言之,没有义的选择取舍,便不可能中理。程朱的界说,用现代术语讲,是从主、客两方面来言说,“在物为理”和“事之宜”是从客观方面来言说“义”(或理义),“处物为义”和“心之制”是从主体的角度来言说“义”,意思是说处置裁断使合宜也。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朱子对“义”的这一界说即“心之制、事之宜”实际上表达了“义兼内外”的特征,“内”是说义的裁断、选择、取舍是由主体做出的,“外”是说主体的这些行为亦须根据物事之理(不全是内在的)以及相关境遇和情景来做出选择;但是,由于囿于孟子对告子“义外”之说的批评,朱子特别强调“义内”的一面。实际上,就其理学体系尤其是格物穷理说而言,朱子在某种意义上是承认“理”是外在吾心的,后来王阳明便批评朱子向外求理是告子“义外”之说;然而,王阳明这一批评对朱子而言并不相应,因为朱子对“理”与“义”两个概念做了区分,理是外在的,但义却不完全是;而王阳明则认为“心即理”(对“心”“理”两个概念不做区分),理义都是内在于吾心的。

 

综上,朱子对“义”的界说绾合了“义”之传统训诂的主要几项意涵,如“义者宜也”“义者理也”以及“义”之裁断义,并使这些意涵得到了理学化的表述。

 

二、“义”之气象:阴柔刚果、金秋肃杀

 

朱子以其理学话语综合了先秦两汉以来“义”的主要义项,与此同时,他对“义”之所谓“意思”与“气象”亦有不少描述。这些说法颇有助于我们理解“义”的意涵与特色。《朱子语类》卷六论及“仁义礼智等名义”载:

 

问仁义礼智体用之别。曰:“自阴阳上看下来,仁礼属阳,义智属阴;仁礼是用,义智是体。春夏是阳,秋冬是阴。只将仁义说,则‘春作夏长’,仁也;‘秋敛冬藏’,义也。若将仁义礼智说,则春,仁也;夏,礼也;秋,义也;冬,智也。仁礼是敷施出来底,义是肃杀果断底,智便是收藏底。……正如《易》中道:‘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解者多以仁为柔,以义为刚,非也。却是以仁为刚,义为柔。盖仁是个发出来了,便硬而强;义便是收敛向里底,外面见之便是柔。”28

 

这里的说法较为庞杂,几个层次连带讲。其一,就体用言,朱子认为,“义智是体”,“仁礼是用”。要理解这个说法,我们应当明白“体”“用”是朱子用于思考与表达的底式,它本身不像道、理、仁、义、礼、智等有实质义,其用法亦较灵活。如朱子常见的说法是“性体情用”,未发是性,已发是情,故他认为仁义礼智四德为体,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心为用。这里就仁义礼智中再分别体用,则义智是体,仁礼是用,盖因义智是收藏收敛底,仁礼是敷施发出来底。所以,这里的“体”的实质含义指的是收敛收藏,“用”的实质含义指的是发用、敷施。其二,朱子又以春夏秋冬四季配仁义礼智四德,“义”与“秋”配,“智”与“冬”配,而秋冬之主要意象是万物之肃杀、收藏,故“义”“智”是体;与此相对,“仁”与“春”配,“礼”与“夏”配,而春夏的主要意象是生长,故“仁”“礼”是用。若就阴阳而言,则春夏属阳,秋冬属阴,故“仁礼属阳,义智属阴”。

 

然而,这个说法与《易传》中所谓“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似有不合之处,因为在《易传》中,似乎是天道之阴阳、地道之柔刚对应人道之仁义,即是说,与“义”相对应的是阳、刚。但是,朱子认为这种看法不对,他说:

 

仁礼属阳,义智属阴。袁机仲却说:“义是刚底物,合属阳;仁是柔底物,合属阴。”殊不知舒畅发达,便是那刚底意思;收敛藏缩,便是那阴底意思。他只念得“于仁也柔,于义也刚”两句,便如此说。殊不知正不如此。

 

以气之呼吸言之,则呼为阳,吸为阴,吸便是收敛底意。《乡饮酒义》云:“温厚之气盛于东南,此天地之仁气也;严凝之气盛于西北,此天地之义气也。”29

 

西汉扬雄在其《法言.君子》中便据《易传》之说云“君子于仁也柔,于义也刚”,南宋袁枢(字机仲)便附和此说,认为义是刚物,合当属阳,仁是柔物,合当属阴。朱子反对此说,其理由是,“仁是个发出来了,便硬而强;义便是收敛向里底,外面见之便是柔”,“舒畅发达,便是那刚底意思;收敛藏缩,便是那阴底意思”。朱子引《乡饮酒义》所谓“仁气”“义气”之说来佐证自己的观点,此所谓“仁气”即是阳气,所谓“义气”便是阴气。可见,朱子反对传统“义”为阳刚的看法而倡“义”为阴柔的观点,其根本在于他认为收敛收藏是阴底意思。

 

朱子反对“于义为刚”的俗见,但他有时也不免以“刚”说“义”。《朱子语类》卷六载,吉甫问:“仁义礼智,立名还有意义否?”(朱子)曰:“说仁,便有慈爱底意思;说义,便有刚果底意思。声音气象,自然如此。”为了调和这两种至少是字面上的自相矛盾,朱子以其体用范畴提出了一种新的说法,即“仁体刚而用柔,义体柔而用刚”30,其解释是:“仁便有个流动发越之意,然其用则慈柔;义便有个商量从宜之义,然其用则决裂”,又举例说:“寻常人施恩惠底心,便发得易,当刑杀时,此心便疑。可见仁属阳,属刚;义属阴,属柔。”31可知,其所谓“义体柔”是说义有一个商量从宜之义,“义用刚”是说其一旦用则刚果决裂。综合其说,朱子的意思是,仁是发出来之物,舒畅调达,气象为阳刚,然其用则为恻隐慈爱,气象为温柔;义是收敛之物,气象为阴柔,然其用则为裁断决裂,气象为刚果。

 

“义”之气象为收敛阴柔,但其用却刚果决裂,这与“义”的另外一种意象即“金”相符。体用、刚柔、阴阳而外,朱子用以五行范畴来说明四德之气象,他说:“在天只是阴阳五行,在人得之只是刚柔五常之德。”又曰:“仁木,义金,礼火,智水,信土。”32由于朱子尊信孟子仁义礼智四德之说,故他把“信”理解为实有四德:“信是诚实此四者,实有是仁,实有是义,礼智皆然。如五行之有土,非土不足以载四者。”33单就“义”而言,朱子把它与五行中“金”的意象相配。实际上,以五行范畴来论说五常之德,始于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五行相生》中,董子便把“义”与“金”相配:“西方者金,大理司徒也。司徒尚义。”《说文.金部》:“金,五色金也……凡金之属皆从金。”可知“金”之本意是各种带有颜色的金属,引申而言,由金属冶炼出来的刀剑等亦可谓之“金”,所谓“金就砺则利”(《荀子.劝学》)便表明了这一点,故“金”亦带有刀剑之意象。因此,朱子用多用刀剑来形容“义”之用则刚果决裂,兹摘录如下:

 

义是个毅然说话,如利刀着物。

 

义如利刀相似,都割断了许多牵绊。

 

义如利刀相似,胸中许多劳劳攘攘,到此一齐割断了。圣贤虽千言万语,千头万项,然一透都透。如孟子言义,伊川言敬,都彻上彻下。

 

“义”字如一横剑相似,凡事物到前,便两分去。“君子义以为质”“义以为上”“义不食也”“义弗乘也”“精义入神,以致用也”,是此义十分精熟,用便见也。34

 

根据容庚、庞朴等先生的研究,“宜”为“义”之本字,“宜”“俎”同源同义,“其本意为杀,为杀牲而祭之礼”。35实际上,“義”之从羊从我的“我”部,本亦有杀的含义,《说文.我部》:“我,施身自谓也……一曰古‘殺’字。”徐锴曰:“从戈者,取戈自持也。”可见,“義”之“我”部中的“戈”旁本身即有刀剑和杀的含义。朱子从未从文字训诂上来考察“义”之本义为杀,但是他用利刀来形容“义”之含义与意象,无意中竟暗合了“义”之本义,或者说,这是“义”之杀义在后世“义”的用法中的一个潜存的体现。当然,朱子在此并非强调“杀”的含义,而是意在说明“义”就像一把利刃一样,可以斩断许多牵绊,明辨道理,义理精熟,做到是是非非,善善恶恶。这又与前文所论“义”的“裁断”“裁制”义相关联在一起。

 

三、义之伦理:等差之爱、善善恶恶

 

如前所言,就仁义礼智四德之结构与关系而言,朱子继承了二程“仁包(或统)四德”的观念。前引朱子《仁说》对此有精要说明。在此基本结构中,我们又可从朱子“义”说中析出以“义”为中心的几对关系。在此方面,朱子有三个命题值得关注,曰“义者,仁之断制”,曰“仁义相反相成”,曰“义包智”或“义智相近”。下面一一析之。

 

其一,义者,仁之断制。因为“仁包(或统)四德”,所以要完全理解“仁”的含义,亦必须了解其他三德的含义,故朱子说:

 

“仁”字须兼义礼智看,方看得出。仁者,仁之本体;礼者,仁之节文;义者,仁之断制;知者,仁之分别。犹春夏秋冬虽不同,而同出于春:春则生意之生也,夏则生意之长也,秋则生意之成,冬则生意之藏也。36

 

这是朱子“仁包四德”说在仁义礼智之名义上的一个体现。仁是仁之本体,而义、礼、智三者从属于仁,都是仁的某个方面的体现,三者只有通过“仁”才能得到界定。单就“义”而言,朱子认为“义”是“仁之断制”。《礼记.礼运》云:“义者,艺之分、仁之节也;……仁者,义之本也。”王文锦译为:“义,是对事理进行分辨、对爱心进行制约的原则;……仁是义的根本。”37不难看出,朱子在此所表达的仁义关系与《礼运》篇大略相同。

 

就其理论而言,朱子的重要哲学理论“理一分殊”便与此有关,它颇有助于我们理解“义者,仁之断制”所要表达的伦理实质。众所周知,“理一分殊”是程(小程)朱理学的一个重要哲学理论。程颐在《答杨时论<西铭>书》中首先提出“理一分殊”的概念:“《西铭》明理一而分殊。墨氏则二本而无分。分殊之蔽,私胜而失仁;无分之罪,兼爱而无义。分立而推理一,以止私胜之流,仁之方也。无别而迷兼爱,至于无父之极,义之贼也。”38可见,“理一分殊”一开始便关乎“仁”“义”关系,简言之,“理一”对应者“仁”的观念,指向普遍之爱;“分殊”对应者“义”的观念,指向等差之爱。在此,“分殊”体现了对“理一”的节制。程颐认为,墨氏“兼爱”缺乏分殊,其流弊是爱无差等而丧失了“义”的原则;与墨家相反的是过分突出分殊,强调特殊之爱,其流弊是私欲胜而失却了“仁”的原则。朱子赞同程子对张载《西铭》所做的“理一分殊”解释,其《西铭解》云:“盖以乾为父,以坤为母,有生之类,无物不然,所谓‘理一’也。而人物之生,血脉之属,各亲其亲,各子其子,则其分亦安得不殊哉!一统而万殊,则虽天下一家、中国一人,而不流于兼爱之弊;万殊而一贯,则虽亲疏异情、贵贱异等,而不梏于为我之私。此《西铭》之大指也。”39朱子对“理一分殊”的讨论,明确把“分殊”的观念对应于“义”,《朱子语类》卷九十八载朱子曰:

 

仁,只是流出来底便是仁;各自成一个物事底便是义。仁只是那流行处,义是合当做处。仁只是发出来底;及至发出来有截然不可乱处,便是义。且如爱其亲,爱兄弟,爱亲戚,爱乡里,爱宗族,推而大之,以至于天下国家,只是这一个爱流出来;而爱之中便有许多等差。且如敬,只是这一个敬;便有许多合当敬底,如敬长、敬贤,便有许多分别……知得亲之当爱,子之当慈,这便是仁;至于各爱其亲,各慈其子,这便是义。40

 

在朱子哲学中,仁是爱之理,爱是仁之发用,如爱兄弟、爱亲戚、爱乡里、爱宗族乃至爱天下人等,都是仁之发用流行。在仁的发用流行过程中,爱兄弟、爱亲戚、爱乡里、爱宗族等又各自成一个物事,这些爱的秩序截然不可乱(如爱兄弟亲戚甚于爱乡里宗族等)而表现为一定程度的等差之爱,这便是“义”,故朱子又说:“理一而分殊,爱有差等,殊与差等,品节之,却属体。施之无不得宜,却属义。”41可见,“义”这里所要表达的伦理实质其实就是等差之爱的合理性,而等差之爱便是对仁爱流行发用的断制。42

 

其二,仁义之相反相成。“仁”“义”之含义与意象具有对立的一面,先秦时代已然,前引《易传》的说法已蕴含了此种意思,《汉书.艺文志》把这一点说得更明白:“(诸子十家)其言虽殊,辟犹水火,相灭亦相生也。仁之与义,敬之与和,相反而皆相成也。”庞朴先生便据此推断并论证“仁主爱”“义主恨”,仁义相反相成。43庞先生的材料主要取自先秦两汉,很少涉及朱子。朱子亦经常“仁”“义”对照来讲,以彰显两者含义的对立。实际上,前文所引的一些话语已经表明了仁义的对立含义,这里集中给予论述。朱子说:“天下之物,未尝无对:有阴便有阳,有仁便有义,有善便有恶,有语便有默,有动便有静。然又却只是一个道理。如人行出去是这脚,行归亦是这脚。譬如口中之气,嘘则为温,吸则为寒耳。”朱子明确说仁义是相互对立的,又说仁义是一个道理,实际上表达了前引《汉书.艺文志》所谓仁义“相反相成”的观点。首先,我们看“仁”与“义”相对立的一面,朱子说:“仁,便是个温和底意思;义,便是惨烈刚断底意思。”44“生底意思是仁,杀底意思是义。”45“以仁属阳,以义属阴。仁主发动而言,义主收敛而言。”朱子在讨论人之气禀与气质时说:“禀得木气多,则少刚强;禀得金气多,则少慈祥”,“人只是一般人,厚于仁而薄于义,有余于礼而不足于智,便自气质上来。”46所有以上说法无不表明仁义的对立性质,概言之,仁的含义与意象是生、温和、慈祥、发用,义的含义与意象是杀、惨烈、刚强、收敛,这两组意象无不体现了仁义相互对立的一面。然而,根据朱子的理解,“仁”与“义”乃是“一个道理”。朱子说:“仁义如阴阳,只是一气。阳是正长底气,阴是方消底气;仁便是方生底义,义便是收回头底仁。……若识得阳,便识得阴;识得仁,便识得义。识得一个,便晓得其余个。”47仁义如阴阳,而阴阳只是一气,故仁义亦只是一个道理。这里朱子提出一个对子,一是“仁便是方生底义”,一是“义便是收回头底仁”。关于前者,《朱子语类》卷六载:“问:‘义者仁之质?’曰:‘义有裁制割断意,是把定处,便发出许多仁来。如非礼勿视听言动,便是把定处;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便是流行处。’”48朱子认为“义”的含义是裁断而有所知止行止,此便会发出仁来,譬如,非礼勿视听言动便是克己复礼,亦是裁断知止处,而克己复礼为仁,故义是仁之质,亦可说仁是方生底义。关于后者,可以理解为前文所论“义者,仁之断制”,朱子也说“义之严肃,即是仁底收敛”,49表述容有异,意思则同,都表示义是对仁的节制。

 

其三,“义包智”或义智相近。朱子弟子直卿云:“《六经》中专言仁者,包四端(疑“端”当为“德”)也;言仁义而不言礼智者,仁包礼,义包智。”50这是在“仁包四德”这一基本结构中的进一步细分。如果经典中只讲“仁”,则可视为仁包四德;如果经典中“仁义”并举,则可视为“仁包礼”,因为礼为仁之发;“义包智”,因为智为义之藏。这个说法与前文朱子所谓“仁礼是阳”“义智是阴”是一致的,都把“仁—礼”视为含义相近或关系更为密切的一组,而把“义—智”视为同样关系的另一组。朱子又说:“礼者,仁之发;智者,义之藏。且以人之资质言之:温厚者多谦逊,通晓者多刻剥。”51朱子在此用常人的气质来说明礼为仁之发、智为义之藏,比如,温厚者(即仁者)多谦逊(即讲礼),而通晓者(即智者)多刻剥(即义断恩绝),便表明了这一点。实际上“义—智”相近可追溯之孟子,孟子说“羞恶之心,义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朱子《集注》:“羞,耻己之不善也;恶,憎人之不善也。”52善不善之别即是非之别也;实际上,义与不义亦基本等同于善与不善,故“义”“智”意涵确实相近,皆与是非、善恶之分别判断有关,故朱子说:“善善恶恶为义。”53“义”便是分别善与恶,以善为是,以恶为非,故分别善恶的羞恶之心与分别是非的是非之心实质意涵相同,故朱子“是是非非”与“善善恶恶”经常相提并论:“‘德无常师,主善为师;善无常主,协于克一。’上两句是教人以其所从师,下两句是教人以其所择善而为之师。……‘协’字难说,只是个比对裁断之义。盖如何知得这善不善,须是自心主宰得定始得。盖有主宰,则是是非非、善善恶恶了然于心目间,合乎此者便是,不合者便不是。”54概言之,“义包智”或者“智者,义之藏”表明了“义—智”意涵相近的一面,“义”“智”两德所表达的伦理原则是善善恶恶、是是非非,亦即,以善为是,以恶为非,善恶、是非明分。

 

注释:
 
1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第199页。
 
2程颢、程颐:《二程集》,上册,中华书局2004年,第16页。
 
3程颢、程颐:《二程集》,下册,中华书局2004年,第697页。
 
4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十七,《朱子全书》(修订本),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23册,第3279页。
 
5《朱子语类》卷八,《朱子全书》第14册,第293页。
 
6《朱子语类》卷二十七,《朱子全书》第15册,都1003页。
 
7《朱子语类》卷六,《朱子全书》第14册,第248页。
 
8朱璐在《朱子正义思想探析》(《哲学研究》2016年第4期)一文讨论了朱子的正义思想,不过,其所谓“正义”是当代政治哲学中的“正义”概念,该文虽然对朱子“义”概念有所涉及,但其重点不在朱子“义”概念,而在于朱子的正义思想,而后者很多内容不必与朱子“义”说相关,而本文所要讨论的朱子“义”说的很多内容亦非朱子正义思想所能涵括。
 
9《朱子语类》卷六,《朱子全书》第14册,第262页。
 
10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第73页。
 
11《朱子全书》第15册,第1006页。
 
12《朱子全书》第15册,第1004—1005页。
 
13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202页。
 
14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201页。
 
15《朱子语类》卷五十九载:问:“‘义之制’是裁制?”(朱子)曰:“是裁制。”见《朱子全书》第15册,第1683页。
 
16《朱子全书》第15册,第1681页。
 
17《朱子全书》第15册,第1682页。
 
18《朱子全书》第15册,第1682—1683页。
 
19《朱子全书》第15册,第1683页。
 
20《朱子语类》卷六,《朱子全书》第14册,第240页。
 
21《朱子语类》卷六,《朱子全书》第14册,第250页。
 
22《朱子语类》卷五十九,《朱子全书》第16册,第1893页。
 
23《朱子语类》卷五十二,《朱子全书》第15册,第1727页。
 
24《朱子语类》卷九十五,《朱子全书》第15册,第3184页。
 
25《朱子语类》卷九十五,《朱子全书》第15册,第3184页
 
26《朱子语类》卷五十三,《朱子全书》第15册,第1730页。
 
27《朱子语类》卷九十七,《朱子全书》第17册,第3271页。
 
28《朱子全书》第14册,第245页。
 
29《朱子全书》第14册,第245—246页。
 
30《朱子全书》第14册,第248页。
 
31《朱子全书》第14册,第264页。
 
32《朱子语类》卷六,《朱子全书》第14册,第243页。
 
33《朱子语类》卷六,《朱子全书》第14册,第243页。
 
34《朱子语类》卷六,《朱子全书》第14册,第262—263页。
 
35庞朴:《儒家辩证法研究》,中华书局2009年,第23页。
 
36《朱子全书》第14册,第249页。
 
37王文锦:《礼记仪解》,上册,中华书局2001年,第306页。
 
38程颢、程颐:《二程集》,上册,第609页。
 
39《朱子全书》第13册,第145页。
 
40《朱子全书》第17册,第3320页。
 
41《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四十二《答石子重》,《朱子全书》第22册,第1939页。
 
42关于程朱哲学中“义”与“分殊”及“等差之爱”的关系,详参拙文《普遍之爱与特殊之爱的统一如何可能——以宋明儒者仁义说为中心的考察》,《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43参庞朴《儒家辩证法研究》,“仁义”部分。
 
44《朱子语类》卷六,《朱子全书》第14册,第250—251页。
 
45《朱子语类》卷六,《朱子全书》第14册,第246页。
 
46《朱子语类》卷五十九,《朱子全书》第16册,第1890、1892页。
 
47《朱子语类》卷六,《朱子全书》第14册,第264页。
 
48《朱子语类》卷六,《朱子全书》第14册,第264页。
 
49《朱子语类》卷六,《朱子全书》第14册,第263页。
 
50《朱子语类》卷六,《朱子全书》第14册,第245页。
 
51《朱子语类》卷六,《朱子全书》第14册,第262—265页。
 
52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237页。
 
53《朱子语类》卷六,《朱子全书》第14册,第263页。
 
54《朱子语类》卷七十九,《朱子全书》第17册,第2696页。

 

责任编辑:近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