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壁生】经学诠释与经史传统的形成——以殷周爵国问题为例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30 10:02:22
标签:经史传统、经学
陈壁生

作者简介:陈壁生,男,西历一九七九年生,广东潮阳人,中山大学哲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著有《激变时代的精神探寻》《经学、制度与生活——<论语>“父子相隐”章疏证》《经学的瓦解》《孝经学史》等。

经学诠释与经史传统的形成——以殷周爵国问题为例

作者:陈壁生

来源:《哲学动态》2021年第2期

 


    要:中国经史传统的形成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汉代以后,经学诠释深刻地影响了历史书写。郑玄是其中一个关键人物。以殷周二代的诸侯国为例,在郑玄之前,《史记》《汉书》对殷周诸侯国数量的记载各自不同。而郑玄在注经中,通过三代异制来平衡经书异义,把《王制》的大量记载都理解为殷商制度。因此,他判定殷制、周制是弥合群经异义的结果,而不是为了考证殷代、周代制度。而在郑玄经学的影响下,杜佑的《通典》则以三代异制构建三代制度,最终构建了一套相对充分的殷代制度。但是,郑玄的注经是把经文放在五经中进行理解,进而推导出殷周制度;而杜佑则是造史,是把郑玄在注经中推导的殷周制度转变成殷周历史。

 

关键词:经学郑玄杜佑

 

 

中华文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史传统。然经史之学,分合于注经考史、群书分类、治学方法诸方面,虽然经学的定义古今歧异,人言人殊,但自汉世以降,经是经,史是史,判然二分,不复合一,直至于今。然经史传统之所以形成,乃在于经书的价值不仅是对其不同理解塑造着经学传统,而且也塑造着古典史学传统。以史观之,经书所述涉及三代最多。于是三代史的书写,无论古今皆受到经学的重大影响。今以《史记》《汉书》《通典》中论殷周爵国之制为例,考察经学传统如何影响三代历史书写,并略论其是非得失。

 

一 《史》《汉》之殷周爵国

 

爵国之制,为一朝一代制度之大者,然殷史缺略,全无其文。成周之法,所言极简,各有歧异。是故两汉之世,对殷周二代爵国之等级、数量,所述皆甚简略。司马迁《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开头,即以“太史公曰”言殷周爵国云:

 

殷以前尚矣。周封五等:公,侯,伯,子,男。然封伯禽、康叔于鲁、卫,地各四百里,亲亲之义,褒有德也。太公于齐,兼五侯地,尊勤劳也。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地上不过百里,下三十里,以辅卫王室。管、蔡、康叔、曹、郑,或过或损。(《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

 

由此可见,太史公不知殷世爵国之制,而于周爵则为五等,封国大小,各有不同。以司马迁之见,殷周爵国,殷世无闻。周爵五等,封国八百,大小不同。至于东京,班固《汉书》承司马迁而用新说,其于殷世亦无一语,而于周制,《汉书·诸侯王表》云:

 

昔周监于二代,三圣制法,立爵五等,封国八百,同姓五十有余。周公、康叔建于鲁、卫,各数百里。太公于齐,亦五侯九伯之地。(《汉书·诸侯王表》)

 

此语沿袭司马迁《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但是《汉书·地理志》所言又不同:

 

周爵五等,而土三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满为附庸,盖千八百国。(《汉书·地理志》)

 

班固认为,殷周爵国殷世无闻。周爵五等,封国有八百、千八百之说,而诸国大小也有异说。

 

无论是《史记》还是《汉书》,对殷周爵国的历史书写,都是经学影响下的结果。殷世爵国之制,太史公惟云“殷以前尚矣”,班固因之,也未有载。问题在于,两汉本来有大量关于殷、周爵国之制的记载,为何司马迁、班固皆弃其说殷,而用其说周?这涉及到经学如何影响历史书写。其根本原因在于,殷代爵国之制是说经过程中“制造”出来的,而周代爵国之制,则是注经的结果。前者无经书明文可据,后者是对经书明文的理解。

 

殷之诸侯爵、土,经籍并无明文。汉初言周之爵等,皆与《春秋》相对,以成文质之别,而不与夏、殷相对,以成三代历史。董仲舒《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云:“周爵五等,《春秋》三等。”(《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爵国》云:“周爵五等,士三品,文多而实少。《春秋》三等,合伯、子、男为一爵。”(《春秋繁露·爵国》)《史记·三王世家》载武帝时青翟、张汤上奏云:“昔五帝异制,周爵五等,春秋三等,皆因时而序尊卑。”(《史记·三王世家》)盖以《春秋》为孔子立法,继周而为一代新王之法。汉初今文家说,本以周爵五等、《春秋》三等说文质之别,而无关于殷制。

 

然《春秋》今文家说,又云《春秋》改周之文,从殷之质。故《春秋》质、爵三等,一变而为殷质、爵三等。西汉之初,董仲舒据殷、周异制说文质之别,《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云:“王者以制,一商一夏,一质一文。商质者主天,夏文者主地,春秋者主人,故三等也。主天法商而王,…制爵三等,禄士二品。…主地法夏而王,…制爵五等,禄士三品。”(《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但是,董仲舒所言,非言殷周之史,也不在殷周之异,而是言文质之别。汉景帝之时,《史记·梁孝王世家》载袁盎等对景帝曰:“殷道亲亲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殷道质,质者法天,亲其所亲,故立弟。周道文,文者法地,尊者敬也,敬其本始,故立长子。”(《史记·梁孝王世家》)此亦以殷质、周文而论也。殷爵国之说,至《白虎通》而总其成,其说云:

 

爵有五等,以法五行也。或三等者,法三光也。或法三光,或法五行何?质家者据天,故法三光。文家者据地,故法五行。……殷爵三等,谓公侯伯也。……土有三等,有百里,有七十里,有五十里。(《白虎通·爵》)

 

据《白虎通》之说,殷爵三等,而封土有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差。但仔细考察《白虎通》记载,可以发现,殷世爵国之说并不是经文的记载,甚至不全为经说的内容,而是根据《春秋》经传内容推断出其爵国之制,再根据《春秋》“从殷之质”的理论,把《春秋》之制视为殷制,实可谓一波而有三折焉。

 

对古典史学而言,经文可以成为历史写作的直接材料,但经说则不行。正因如此,司马迁作《史记》之时,虽然已有董仲舒言主地法殷,制爵三等,禄士二品,但此是经说之言,于经文无征。甚至到了西汉末年,王莽犹云:“今制礼作乐,实考周爵五等,地四等,有明文;殷爵三等,有其说,无其文。”(《汉书·王莽传》)也就是殷爵三等,乃经师说经之言,而非经文所载之言。所以司马迁惟云“殷以前尚矣”,而班固作《汉书》也从周爵国开始,而不及殷。可以说,两汉经说虽然屡言殷世爵三等,但是,皆是借殷、周之爵三等五等不同,来论证文质相变的理论。经说中的“殷”只是一个代号,代表文质之质,法天法地之法天,根本不是夏殷周三代历史中的殷代。因此,无论是司马迁还是班固,皆不言殷代爵国之制。

 

周世爵国之制,经传有明文。《孟子·万章下》孟子答北宫锜问:“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有云:“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孟子·万章下》)下略言班爵禄之制。董仲舒《春秋繁露·爵国》言《春秋》制,与《孟子》大同小异。但无论《史记》还是《汉书》皆不用二书之说。周世爵五等,屡见经传,如《左传》襄公十五年传云:“《诗》云‘嗟我怀人,寘彼周行’,能官人也,王及公、侯、伯、子、男,甸、采、卫大夫,各居其列,所谓周行也。”(《左传》)《孝经·孝治章》:“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遗小国之臣,而况于公、侯、伯、子、男乎?”(《孝经·孝治章》)更别说像《周官》详述五等爵之封国大小。因此,《史记》《汉书》皆以为周爵五等,据经传明文也。然而,封国大小问题,《史记》列鲁、卫、齐诸国情况,皆据史载与实际地理相结合而言之,考古说以合事实,此良史之法也。

 

然而,《汉书》言周世封国数量、大小,则有二说,自相矛盾。《诸侯王表》云“封国八百”,《地理志》云“盖千八百国”,其书相同,而国数之差竟至千国。这一看似无关紧要的差别,事实上背后乃是古典史学的一个大问题,即历史书写要不要根据经义进行书写。

 

西汉人所理解的周代封国,主要皆言惟八百之数,《史记》尤其如此。《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云:“书曰‘协和万国’,迁于夏商,或数千岁。盖周封八百,幽厉之后,见于《春秋》。”(《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周有八百封国也,征诸史迁以前史料,《三王世家》曰:“盖闻周封八百。”(《史记·三王世家》)皆云周之封国八百。然以经本无文,经说又异于此,故八百之数出自何典,至今已不得而知。及至东汉仍有沿用此说者。《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五年诏云:“古者封建诸侯,以藩屏京师。周封八百,同姓诸姬并为建国,夹辅王室,尊事天子,享国永长,为后世法。”(《后汉书·光武帝纪》)及至班固修《汉书》,未成而卒,其妹班昭续之,《后汉书·曹世叔妻传》云:“兄固著《汉书》,其八表及《天文志》未及竟而卒,和帝诏昭就东观藏书阁踵而成。”(《后汉书·曹世叔妻传》)班昭所续八表中,二表言及周世国数,皆云八百,上引《诸侯王表》云周“立爵五等,封国八百”,又有《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周封八百,重译来贺。”(《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汉书》中周世爵国八百与千八百的差别,事实上是班固与班昭兄妹著史的差别。

 

班固《地理志》云:“周爵五等,而土三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满为附庸,盖千八百国。”(《汉书·地理志》)这一结论主要是信奉纬书、王莽解读过的《王制》的结果。西汉时期,除了司马迁所说的周八百国之外,还有千八百之异说。《汉书·贾山传》引《至言》:“昔者,周盖千八百国,以九州之民养千八百国之君。”(《汉书·贾山传》)《盐铁论·轻重》御史曰:“周之建国也,盖千八百诸侯。”(《盐铁论·轻重》)此皆非经义。经说也有言千八百者,《孝经说》曰:“周千八百诸侯,布列五千里内。”许慎《五经异义》引《公羊》说:“殷三千诸侯,周千八百诸侯。”(《五经异义》)这些内容大多出自班固之前,但都不是班固的根据。班固述周世爵国的依据,是刘歆、王莽以来把《王制》部分经文理解为周制的传统。

 

《王制》一篇出于《礼记》,与《周官》同为制度之书,但是所属何代,经无明言。王莽重之,合以周制。《王莽传》载其上奏有云:

 

周武王孟津之上,尚有八百诸侯。周公居摄,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是以四海之内各以其职来祭,盖诸侯千八百矣。《礼记·王制》千七百余国,是以孔子著《孝经》曰:“不敢遗小国之臣,而况于公侯伯子男乎?故得万国之欢心以事其先王。”此天子之孝也。(《汉书·王莽传》)

 

《王制》之天下千七百七十三国,正略合周制千八百数,《孝经》列爵有公、侯、伯、子、男,亦合周爵五等说,故王莽一归于周。王莽后来又说:“州从《禹贡》为九,爵从周氏有五。诸侯之员千有八百,附城之数亦如之,以俟有功。”(《汉书·王莽传》)这又是周分五爵而有千八百国。

 

及至东汉,白虎观诸儒议礼,颇用《王制》,其言爵制有云:

 

《王制》曰:“王者之制禄爵,凡五等。”谓公侯伯子男也。此据周制也。《春秋传》曰:“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其余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也。”《王制》曰:“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白虎通·爵》)

 

班固《汉书》,用王莽、刘歆经说以董理史事者甚多,虽谓《汉书》是在古文经学思想指导下编写,亦不为过。而班固又撰诸儒集议所成的《白虎通》,则于《白虎通》内容,自然极为熟悉。本来,王莽、刘歆经说与白虎观诸儒经学立场不同,说经迥异,遥若河汉,但在以《王制》之爵制为周制这一具体问题上,恰好皆以《王制》有周法,而班氏之构建周世爵国之制,也因此而以《王制》所定即成周历史。《王制》之文云:“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礼记正义·王制》)以此文对照《汉书·地理志》所述,则班氏因王莽、白虎观群臣说《王制》爵国之法为周制,故以《王制》之经文为周世之历史,皎然可见。

 

与班固相同的是,后汉述周世爵国之制,已经几乎尽从千八百国之说,如《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章和元年下诏:“昔周之爵封千有八百,而姬姓居半者,所以桢干王室也。”(《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后汉书·孔融传》云:“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下常有千八百纣也。”(《后汉书·孔融传》)而《史记》所说的周世八百国,已经无人提起。

 

可以说,班固述《汉书》与司马迁作《史记》在指导思想上有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的差别。在运用经书以造史上,司马迁“厥协六经异传,整齐百家杂语”,但往往并不直接以经文为史事,而经过自己的解读,如《五帝本纪》用《尚书》而不抄《尚书》。而且,《史记》所述三代内容甚多,时间上恰与经书大量内容相合,但司马迁很少直接以经文为史事。盖以今文经学观之,经书与诸子之间,并非王官学与家人言的关系,经书既非王官学,便不能直接成为造史的材料。在周代国数问题上,《汉书》中班固所撰与班昭所撰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两种修史方法的差异:是继承《史记》中据历史事实以考证经书,结合而撰成历史,还是据经书、经说的新成果,相信其真实而撰成历史?简单言之,在汉代书写历史,要继承《史记》以来的传统,还是继承文献新出、经书新说的传统。班昭采取前者,班固的方法则是后者。《汉书》中述汉以前内容,班固有沿袭司马迁部分,但开始出现以经文及经说造史,盖以经书为三代之遗,则是最可信的造史材料。因此,要叙述历史,最直接的办法便是遵从经书所述。班固此法,在汉代以后成为三代史书写的主要方法。在这种方法中,经书逐渐成为最真实的历史记载。也就是说,抛开经学来看经书,经书是最真实的史料。但是,郑玄之后,一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二 《通典》:制造殷周之制

 

先来看《通典·职官》之“历代王侯封爵”部分,其述殷制云:

 

殷制,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千里之内曰甸,千里之外曰采。(《通典·职官》)

 

殷世爵国之制,《史记》的一句“殷以前尚矣”,《汉书》不言一字,而至于《通典》,居然敷衍出一套如此完整的制度,而且,《通典》之前,《晋书·地理志》言殷制同。1杜佑修《通典》,房玄龄等修《晋书》,到底有何依据?“殷史”的发生,正是郑玄经学的史学后果。这套完整的制度,除了“殷制”二字,其他都是《礼记·王制》的经文。《王制》之作,说法不同。较早者有《郑志》载郑玄答临硕云:“孟子当赧王之际,《王制》之作,复在其后。”(《礼记正义·王制》)这是战国时期。卢植则云:“汉孝文皇帝令博士诸生作此《王制》之书。”(《礼记正义·王制》)这是汉文帝时期。即便如卢植说,也在司马迁之前,更远在班固之前。也就是说,《晋书》《通典》所谓“殷制”的认定,不是新发现殷制文献,而是在经书中,司马迁、班固不以为是殷制的内容,到了后来被认为是殷制,正是郑玄“三代异物”的注经方法达成了这一结果。《王制》经注云:

 

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朌,其余以禄士,以为间田。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注:殷汤承之,更制中国方三千里之界,亦分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国焉。]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千里之内曰甸,千里之外曰采,曰流。(《礼记正义·王制》)

 

对比《王制》经注原文,与杜佑《通典》所引殷制,可以看到郑玄独异的注经法如何自然转成杜佑的造史法。《王制》云:“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郑注云:“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礼记正义·王制》)但是,郑玄之所以知此为殷制,不是根据任何经典明文或前人经说,而是郑玄根据其注经之法推断的结论。郑玄注经以《周礼》为本。《周官·大司徒》载:“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周礼注疏·大司徒》)《王制》与此完全不同,故非周制。而《王制》下文有天下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郑玄据《左传》哀公七年传云:“夏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礼记正义·王制》)夏有万国,则《王制》非夏制。因此,只有殷制一个选择。《王制》云:“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郑注:“此殷制也。”(《礼记正义·王制》)郑玄知此为殷制,是因为此“四海之内”方三千里,而根据《周官·大司马》《周官·职方氏》,周之天下方万里,四海之内方七千里,《尧典》言尧“协和万邦”,《禹贡》郑注禹之天下九州方万里,则《王制》此文非尧、舜、夏、周之制,因此郑玄推以为殷制。

 

《王制》云:“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朌,其余以禄士,以为间田。”郑注:“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殷曰畿。《诗·殷颂》曰:‘邦畿千里,维民所止。’周亦曰畿。”孔疏云:“殷之与周称畿,唐虞称服,无云县者,今此特云‘县内’,故郑云‘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礼记正义·王制》)也就是说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天子之县内”是夏制。但是,经书明文,有殷、周、唐、虞,皆不称“县”。则此称“县”者,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夏时。也正因为郑玄把此经文认定为夏时之法,直接导致杜佑撰《通典》把这一经文从“殷制”中排除出去。问题在于排除了这一句,便接不上下文“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之数,但对杜佑而言,既然郑玄言经是夏制,则不能用在“殷制”之中。杜佑完全只顾表面上的“尊经”,而放弃实际上的“考史”。

 

《王制》云:“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郑注:“殷汤承之,更制中国方三千里之界,亦分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国焉。”(《礼记正义·王制》)在郑玄的经学体系中,尧至禹都是“万国”,殷、周千八百国,故此云汤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国。也正因为郑玄认定其为汤时,故《通典》列为“殷制”内容。

 

《王制》云:“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郑注:“殷之州长曰伯,虞夏及周皆曰牧。”孔疏以为,《尚书·舜典》云“觐四岳群牧”,又云“咨十有二牧”,可见虞称“牧”。《左传》宣三年云“夏之方有德也,贡金九牧”,可见夏称“牧”。《周官·大宰》云“建其牧”,因此周称“牧”。(《礼记正义·王制》)剩下的,便只有殷一个选项称州长为“伯”。

 

殷世爵国之制,经典并无明文。但是,郑玄对《王制》的注解使《王制》中不言何种朝代,但又与《周官》不同的内容有了时间归属。但是,郑玄把《王制》三等之地、九州之国等经文判断为“殷制”的时候,只是注解经文而不是考证制度。因此,他并没有着意于断为“殷制”的各种经文背后的制度关联。同时,郑玄也没有着意于构建这些“殷制”的经文背后的历史事实的相关性。也就是说,郑注的意义,只是使这些明显与《周礼》有矛盾的经文得到一种在文字的意义上比较合理的解释。至于文字意义之外,则并非郑玄考虑的问题。然而,当郑玄断定某些经文的时间属性,这种时间属性便成为历史书写的主要依据。于是,杜佑编撰《通典》,依然是用经文为材料以构建史事。只不过有了郑玄,经文有了“朝代”属性,因此成为一代之制,并进入历史。

 

周世爵国,《史记》《汉书》所述极简,而《通典》则甚为详尽,其部分内容如下:

 

周制,封王者后。凡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百里。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凡诸侯世子世国,大夫不世爵,使人以德,爵以功。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诸侯有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公国孤一人。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每国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小国之卿与大夫一命。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通典·职官》)

 

杜氏此制,《史记》《汉书》皆无其说。其言诸侯封地,公、侯、伯、子、男之地以五百里、四百里、三百里、二百里、一百里为差,出自《周礼·大司徒》。其言王畿、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卫服、蛮服、夷服、镇服、藩服,皆《周礼·职方氏》原文。“凡诸侯世子世国”以下,皆杂合《王制》原文而为周制。杜氏沿袭《周官》以造周制,背后的基本历史观念是根据郑玄的《周礼》学。《周礼》乃周公摄政六年而作,付成王并行于天下。既然成王有王位,必能使《周礼》行于天下。如果《周礼》所记述的经文,实际上曾经行于天下,那么这些经文便不只是空言,而且是行事。这本经书也不只是典籍,而且是制度,对这本经书的理解也不只是文献,而且是历史。正因如此,要叙述周代的制度、历史,《周礼》便是最可靠的文献。如果以之与《史记》对比,《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云:“封伯禽、康叔于鲁、卫,地各四百里,亲亲之义,褒有德也。太公于齐,兼五侯地,尊勤劳也。”此是司马迁因鲁、卫、齐之国实际大小,考周代封国大小情况。司马迁所用之法,乃后世考史之法。如果从杜佑的角度来看,则司马迁所述并非周代正典,既不够准确,也很不全面。《周礼》的记述才真实而全面。例如太史公说封伯禽于鲁四百里,经典异说甚多。《孟子·告子下》云:“周公之封于鲁为方百里也,地非不足,而俭于百里。太公之封于齐也,亦为方百里也,地非不足也,而俭于百里。今鲁方百里者五。”赵歧注:“周公、太公地尚不能满百里,俭而不足也。后世兼侵小国,今鲁乃五百里矣。”(《孟子·告子下》)孟子以周颁爵禄,公侯方百里,所以鲁也不过百里。《礼记·明堂位》云:“是以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革车千乘。”郑玄据《周官》公方五百里注之云:“上公之封,地方五百里,加鲁以四等之附庸,方百里者二十四,并五五二十五,积四十九,开方之得七百里。”(《礼记正义·明堂位》)《明堂位》记载鲁初封之地,竟是《孟子》的四十九倍。所以,对后世史家而言,经书最为权威,经书中记载的历史才是真实的历史。史书不一定是准确的历史记载,经书才是真正的史。

 

杜佑录诸侯国爵等,尽用《王制》之文。盖《王制》部分与《周官》不同者,郑玄往往判为夏制、殷制、文襄霸制,而《王制》不与《周官》冲突者,郑玄不加评判。杜佑则默认其合于周制,故系于“周制”之下。杜佑专从郑玄之典型例子是《王制》小国卿制,原文为:“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郑注云:“小国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此文似误脱耳,或者欲见畿内之国二卿与?”(《礼记正义·王制》)因此,杜佑直接写道:“小国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此乃郑注之文,非《王制》原文。

 

可以说,当经书有了“时间性”,以《周礼》为本成为注经特征,而“三代异物”成为注经方法,对那些与《周礼》不同的记载,一般便只有虞、夏、殷、周几个选项,郑玄确定此文为“殷时制”,不是选择正确答案,而是排除错误答案的结果。而且,郑玄所做的是注经,不是构建制度或者构建历史。如果是构建制度、历史,便必然要寻找不同“殷时制”的经文之间的关联,从而构建一套更加完备的“殷时制”。但是,郑注几乎不曾做过这样的工作。郑玄要证明的是他所认定的“经”的经文之间可以没有任何矛盾,仅此而已。但是,当郑注流行之后,郑玄的注经法,变成杜佑的造史法。郑玄认定经文为殷制,只是因为经文与周制不同,杜佑则把这些经文视为殷制本身。

 

三 从注经到造史

 

郑玄经学对中国历史书写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构建殷、周二代之史。在郑玄之前,《史记》《汉书》的三代历史所依据的材料甚少,只有《尚书》《国语》,今所见《左传》等内容。但是,自郑玄确立《周官》为周公致太平之书、群经之基础,则史家之周制可得而述之。自郑玄以《周官》为本,判《礼记》一批经文为殷制,则史家之殷制可得而述之。但是,经学家注经与史家述史,本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只因为经书或经注中有“夏”“殷”“周”这样的词语,而这恰恰是史书叙述历史的时间主轴,使史家可以用这些词语,在话语的悬崖峭壁间架起看似坚固的绳索,凌空蹈虚,化经文为史料,剿经书以造史。

 

在唐修《通典》《晋书·地理志》,以及后世之《文献通考》诸史籍中,对殷、周史的书写正是郑玄经学的产物,而且是无意的产物。例如,在《通典》中,殷、周二代的历史书写,于郑君是注经法,与杜佑是述史法。杜佑对殷、周的历史书写,将经文一变而为制度,再变而为历史,一波三折,从而造就相对完整的殷周史。

 

在对经文的理解方法上,郑玄注经,无论是注《周礼》还是《礼记》,首先是经文之学,而非制度之学。经文之学,意味着注重文字层面上的经文之间的互相关联,而制度之学,则意味着对文字背后的制度之间进行体系建构。许多经文,尤其是像《周官》《王制》,文字的背后必然有制度,制度之间必然可以互相关联。注经家对这种制度之间关联的揭示,往往是一种制度建构。但在郑玄注经中,更注重文字之间的关联,而非文字背后的制度建构。例如郑玄不惜割裂《王制》经文之间的联系,把许多经文解释为殷制、夏制,旨在证明《王制》作为“经”的一部分,与《周礼》可以在同一个经学体系之中,并不互相矛盾、水火不容。至于《王制》中“殷制”的经文能够构成一套互相呼应的制度体系,则不是郑君主要考虑的问题。

 

然而,郑玄以三代异制平衡经书异义,杜佑则以三代异制构建三代制度。郑玄将《周礼》系于周公,杜佑以《周礼》为周公之制度。郑玄据《周礼》以推不同之经文为夏殷制,杜佑则将郑玄所推的经文一变而为夏殷制度本身,并用经注、史事去证明这些制度。由此,系于夏、殷、周之经文,变成夏、殷、周之制度。

 

在对经书性质的认识上,郑君注经是经文学,只解释经义。如果将郑玄解释过的经文视为历史,便非常单薄。杜佑据郑玄之经义造史,既把经文视为历史记载,则可以用更复杂的历史事实来理解经文的原则。如上引周代诸侯爵国之制,“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杜佑加注释进行考辨:“《左传》曰:“管仲受下卿之礼,避天子之二守国、高故也。明国、高是天子之命卿也。”(《通典·职官》)此事见僖公十二年冬《左氏》传文,当时周王以上卿之礼飨管仲,管仲辞曰:“臣,贱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若节春秋,来承王命,何以礼焉?陪臣敢辞。”是故“管仲受下卿之礼而还。”君子曰:“管氏之世祀也宜哉。”(《春秋左传正义》)杜佑以此证明国、高是《王制》“二卿命于天子”者。又,《通典》用《王制》及郑注之文,以为大国、次国、小国皆三卿。然三卿是何官,杜佑又不满足经文所说,而引《王制正义》之文以证明:“《左传》云,鲁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此三卿也。以此推之,则知诸侯不立冢宰、宗伯、司寇。”(《通典·职官》)杜佑以此证明周世诸侯之三卿,仅有周天子六卿之三。此二处皆用《左传》之史事,证明《王制》杜佑以为周制者。事实上,郑玄注礼也大量以《春秋》内容证礼。但与杜佑此二处的不同在于,杜佑完全是以《王制》所述周制为周代史,所以可用《左传》之史实来证明《王制》之制度。但是,郑玄旨在解释经文。此二处《左传》之文在经文上与《王制》没有关系。因此,郑玄注经不引用这种没有经文关系的历史事实来证明经文之义。

 

可以说,经学、史学的对象可能都是共同的经文。但是,在经学中经文是目的,郑玄注经的目的是解释经文本身。在史学中经文是材料,杜佑述史也用经文,但却是把经文视为某一代的史料来构建其历史。在对经文的解释方向上,郑玄经学所面对的对象是五经而非群书,而正因为五经本身有异义,一些典型的制度矛盾仅从解释经义本身入手无法将之纳入于一个共同的体系。所以,只能用时代的差别来平衡经义的矛盾。郑玄判定《尧典》是尧舜之法,《禹贡》是禹法,《周礼》是周公法,旨在说明这些经文本身的性质。郑玄据《周礼》判定《礼记》中许多没有制度归属而又与《周礼》不同的经文是夏制、殷制、文襄霸制,旨在说明这些经文与《周礼》可以共在一个经学体系之内,只不过这个经学体系容许多种圣人之法的存在。概言之,郑玄判定经文的属性,是为了使五经之文能够继续存在于一个共同的经学体系之中。所以,在解释方向上,郑玄对每一经文的解释,都是放在群经之中去解释。

 

但是,由于在郑玄的解经法中,判定经文的属性涉及到尧、舜、夏、殷、周的不同,而在后世史家的眼中,尧、舜、夏、殷、周,不止是经书内部经文所系的序列,而且恰恰就是一个上承黄帝,下接秦、汉、魏晋、六朝的时代序列。因此,正好将郑玄对经书的理解,转化成为杜佑对历史的编排。也就是说,郑玄把每一句经文都放到五经之中进行理解,变成“郑氏家法”这一新的经学体系的组成部分,而杜佑则把每一句经文都放到黄帝、尧、舜、夏、殷、周、秦、汉的历史序列中进行理解,变成过去发生的历史事实的组成部分。经文就像一堆意义不同的符号散布在一个立体空间中。郑玄对这些符号进行归类使之井然有序,杜佑则提供了一个时间与空间的坐标,把所有的内容平面化到这个时空坐标中。

 

四 结语:经史传统中的三代历史书写

 

中国经史传统,不单是指一些经学或史学派别所认为的早期古史记载在经书中,经书即是古史,经史合一。更重要的是在经是经,史是史,经史判然冰炭的背景中。对经学的理解不断塑造着每一个时代的政治社会,形成了经学影响下的历史。同时,对经学的理解也不断塑造着对三代历史的理解,形成了经学影响下的历史书写。

 

以殷周二代爵国问题的历史书写为例,对殷周爵国问题的历史书写,自《史记》而《汉书》乃至于《通典》正是在经学影响下不断改变的过程。《史记》朴略,《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对周代爵国之制的书写,重在考史。此《史记》之所以为正史之祖,亦考史之正道。然《汉书·地理志》深受刘歆经学影响,开始直接以经文为史事,故直接用《王制》之文以为周制。此化经文为史料以造三代历史之法也。但是,注经之法是注经之法,考史之法是考史之法,本自不同。经书规定历史书写的方向,提供历史书写的要素,但不可能替代考史本身。也就是说,经书经过孔子删削制作,已经不只有“史”的价值,而更具有“经”的意义。因此,注经大师如郑玄之注经,重在把五经视为一个整体,理解经文的每一个部分,而不是把注经视为上承五帝,下接秦汉的历史发展过程。这样一来,如果三代历史的书写直接援用经文,化经文为史料以造三代历史,其后果只能是历史的僵化,如《通典》用郑玄经注以造殷周历史,《文献通考》往往因之不改,也无可更改。经文是历史书写的要素,是规定历史书写方向的最根本依据,更是历史中的事迹、新出器物与文献证明的对象,而不是历史书写本身。

 

注释
 
1《通典》成书于唐德宗贞元十七年(公元801年),《晋书》修于唐太宗贞观年间,比《通典》早一百五十年左右。《晋书·地理志》文与《通典》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