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林 程旺】信义论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5-08-03 15: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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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林

作者简介:李景林,男,西元一九五四年生,河南南阳人,吉林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四川大学文科讲席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哲学史学会副会长、中华孔子学会副会长、国际儒学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著有《教化的哲学——儒学思想的一种新诠释》《教养的本原——哲学突破期的儒家心性论》《教化视域中的儒学》《教化儒学论》《孔孟大义今诠》等。

信义论

作者:李景林 程旺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布,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5年第4期

 

摘要:重然诺,尚信义,是中国文化价值观念的一个基本准则。古人重信,以信为立身之本、为政之要。“信”的真诚义,表现为一种基于内在情感的实有诸己,却并不局限于一种单纯的内在性;诚于中必形于外,“义”作为达到或实现“道”的一种客观性准则,代表了德性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公共性维度。人心对义或道的理性自觉,消解和超越“小信”的私意偏执,乃能成就“信之所以为信”的本真意义和本有价值;同时,“义”亦必须建基于人的内在情感生活,才能成为具有内在约束力的行为原则。儒家“信义”的概念,凸显了人之德性和道德行为诚中形外、内外一体的本质内涵,亦构成了德性之为德性、道德之为道德的内在根据。信义作为一种内在的价值尺度,深深根植于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和生活世界,对中国传统的道德教育亦产生了深远影响。回归中国传统对德性“诚中形外”的本质性理解,破除道德教育的外在灌输和“内化”论偏向,借鉴中国传统的德性教化方式,注重人的整体性的生命和精神养成,才能使我们的道德教育和教化逐渐走上正途。

 

关键词:信 义 信义 诚信 道义 诚中形外

 

 

作者简介:李景林,四川大学哲学系文科讲席教授,历史学博士;程旺,北京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哲学博士

 


 

重然诺,尚信义,是中国文化价值观念的一个基本准则。信、义二字,起源甚早。“义”字在殷墟卜辞和西周金文中已多有见,“信”字亦始见于西周金文。据孟子所说,三代圣人已经以“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1]248(《孟子·滕文公上》)五伦施教于民。春秋以降,孔子教人以“文、行、忠、信”[1]40(《论语·述而》);《管子》称“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2]10(《管子·牧民》);子思、孟子则有“仁、义、礼、智”四端[1]220-222(《孟子·公孙丑上》)和“仁、义、礼、智、圣”五行之说[3]100(《郭店楚简·五行》)。汉代以“仁、义、礼、智、信”为“五常之道”[4]103(《白虎通德论·五经》),宋世亦有“孝悌忠信、礼义廉耻”[5]3764八德之目。民国初年,孙中山则提出“忠孝、仁爱、信义、和平”[6]64新八德的道德伦理系统,以因应中国人的现代生活。自先秦以至现代,“信”和“义”作为重要的德性观念和道德原则,涵括、融会于各个时代不同序列的德目和伦常系统,构成了数千年中华文明主流道德和价值观念的重要内容。

 

先秦古书中的哲学概念,例由单字渐次组成合成性的词汇。《左传·定公十四年》:“谚曰:‘民保于信’。吾以信义也。”[7]1370此言“信义”,就是由“信”和“义”两个单字组成的一个合成词。在“信义”这一概念中,“义”,在内涵上规定着何种意义的守信践言才能成其本质,构成真正意义的“信”;而“信”,则在外延上划定了“义”在此处的适用范围。这里的“义”,并非一般意义的“义”,而是指“信”之“义”。今人评论一个人,会说某人有“信义”。古人亦会说:“某某,信义人也。”“信义人也”的评价,意谓某人诚实守信而有责任的担当。“信义”这一概念,虽是由“信”和“义”两个德目组合而成,但其概念的内涵,却要在于“信”。因此,我们要了解“信义”概念的内涵,须从对“信”的讨论开始。

 

一、论信

 

古人重“信”,以信为立身之本、为政之要。《论语·为政》:“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1]10车无輗軏则不能行,輗軏为车行之关键。人而无信,亦不可行,故“信”乃为人生在世立身行事之根据。由此推及于政事,则“信”亦为为政之本。《论语·颜渊》:“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1]74自古以来,军事安全、经济民生都是政事的重要事项,而“信”却是为政的根基和首要的原则。军事、经济等具体的为政事项,与“信”并不在同一个层级上。生死者人生之大事,而守信却更重于生死。此处言“信”,涉及两方面的问题。“民信之矣”,是说取信于民,获得百姓的信任,这是从结果的一面说;“民无信不立”,又关涉如何取信于民的问题,这是从为政者施政的动机和原则的一面说。法家商鞅为行新法,曾有“立木建信”之举。这种“建信”之法,内无诚信,流于诈术权谋,虽可得一时之效,却不能行之久远,故为儒家所不取。孔子说:“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1]80(《论语·子路》) “信则人任焉。”[1]114(《论语·阳货》)子夏说:“君子信而后劳其民,未信,则以为厉己也。”[1]128(《论语·子张》)荀子亦说:“能为可信,不能使人必信之”“耻不信,不耻不见信。”[8]82(《荀子·非十二子》)这里的“信”,首先是为政者对自己的要求,而非对他人的要求。君子施政,须反求诸己,诚信待人,以“信”为施政的原则,则己信而人信之,获得民众之信心与信任,才能达到真正的“建信”之效。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志以发言,言以出信,信以立志。”[7]881信字本义,与“言”有关。言以出信,“言”是一种约定、一种承诺或诺言。古人重言、慎言,不轻诺。孔子说:“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1]80(《论语·子路》),又称赞“子路无宿诺”[1]76(《论语·颜渊》)。老子亦说:“轻诺必寡信。”[9]349(《老子·六十三章》)随意的、不负责任的诺言,必会导致言行的不一致,从而失信于人。诚实不欺,坚守诺言,言出必行,乃可谓之信。可见,“信”这一观念,包涵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要言由衷出,真实无伪,表现为一种内心的真诚;二是要言行一致,守约践言,以取信于人,关涉到一种人际的交往。儒家又讲“诚信”。《说文解字》:“信,诚也。”“诚,信也。”[10]92“诚”“信”二字,都有诚实不欺之义,可以互训。“诚信”作为一个合成性的概念,很好地展示了“信”德这两方面的内涵。

 

在古代文献中,“信”字常被用作一个关涉朋友关系的原则和德性概念。《论语·学而》:“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与朋友交言而有信”[1]2。《论语·公冶长》:“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1]26前引《孟子》所言“五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相对而言,五伦关系各有自身的特点。“信”则被理解为“朋友”一伦的显性特征。古人讲“父子之间不责善”,以责善为“朋友之道”,认为父子“责善”是“贼恩之大者”[1]268-298(《孟子·离娄》上、下)。父子关系的特征是“亲亲”,“责善”则是拿一种义务的原则来要求对方,这样会败坏父子之间的“恩”即亲亲之情。而朋友一伦,则不受血缘亲情和等级上下的限制,具有一种平等的性质。由此,“信”德又可推而及于一般的交游之道。《大学》说:“与国人交,止于信。”[1]140《礼记·曲礼上》:“交游称其信也。”[11]11孔颖达《疏》:“‘交游称其信也’,交游,泛交也。结交游往,本资信合,故称信也。”[12]27“与国人交”,就是一种“泛交”。“信”,由此又被理解为贯穿所有人际关系的一种德性和普泛的原则。

 

在《孟子·滕文公上》所言“五伦”中,“信”德包含在其中。不过,在思孟学派“仁、义、礼、智”“四端”或“四行”这一核心的观念中,却没有包括“信”德在内。对此,宋儒程颐作了一个很好的解释:“四端不言信者,既有诚心为四端,则信在其中矣”[13]315。朱子则用汉人的“五行”说作解,认为“信”如五行中的“土”,无定位,无专任,却于四行无处不在,水火金木以之为主,赖之以生。[14]240实质上,不仅仅是仁、义、礼、智,包括父子、君臣、上下、夫妇、长幼、乡党、邻里、为政、经济、邦交诸种关系和事务,皆须贯穿“诚信”的原则以为其本。这与前述“信”之“泛交”的特点也是一致的。诚信、真诚,构成了人之存在及其所有德性的基础,孔子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就强调了这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程朱对“信”与“仁、义、礼、智”四德关系的这个解释,更凸显了“信”之内心真诚无欺这一方面的内涵。子思《中庸》一书,从“信”引申出“诚”,并把“诚”理解为一个“性”和“天道”的概念,对此义作了深入的诠释。《中庸》第二十章:“在下位不获乎上,民不可得而治矣。获乎上有道:不信乎朋友,不获乎上矣。信乎朋友有道:不顺乎亲,不信乎朋友矣。顺乎亲有道:反诸身不诚,不顺乎亲矣。诚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诚乎身矣。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1]164这段话从“信”引申出“诚”,揭示了“诚”作为天道与人道统一的本体意义。朱子《中庸章句》:“诚者,真实无妄之谓。”[14]31王船山《尚书引义·洪范三》:“诚也者实也。实有之,固有之也。”[15]353诚训“实”。“实”即“真实”,而这个真实之义,就是“实有”,也就是实有诸己。《孟子·尽心下》:“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1]386“信”德实有诸己的特征,在“诚”这一概念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中庸》二十五章:“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性之德也,合外内之道也,故时措之宜也。”[1]166“诚”不仅是“天道”,也表现了人性或人道的特征(“性之德”)。“诚”标志“性之德”,表现为一个“成己成物”的“合外内之道”。这个“合外内”,就是《大学》所说的“诚于中,形于外”:“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谓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1]142。“诚”的真实,是呈现于情意实存上的真实。《大戴礼记·文王官人》:“诚智必有难尽之色,诚仁必有可尊之色,诚勇必有难慑之色,诚忠必有可亲之色,诚絜必有难污之色,诚静必有可信之色”[16]324,具体形象地展现了人的德性这种诚中形外的意义。真好真恶,不自欺,不欺人,由内心之真实的情意表现,落实为现实行为的守约践言,言行一致,就是信、诚或“诚信”。

 

诚、“诚信”这一“诚中形外”的特征,同时也构成了所有德性的底色和根据。[17]关于“德”,《说文解字》:“悳,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段玉裁注:“内得于己,谓身心所自得也。”[10]502朱子《论语集注·为政》“为政以德”章注:“德之为言得也,得于心而不失也。”[14]53郑玄注《周礼·地官·师氏》“敏德,以为行本”说:“德行,内外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18]348“德”者,得之于心,施之于行之谓。郭店楚简“五行”篇在“德之行”与“行”之间作出区分,指出“仁、义、礼、智、圣”五行,“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3]100。形于内,就是形著充盈于人的情志情感生活。仁义等伦常之道,要形著于人内在的情感生活,德充于内而自然表现于现实的行为,这样的“行”,方可称之为“德之行”,具有其自身的道德价值。[19]179-186反之,如果一个人对仁义等原则只有外在的服从,而没有为其内心的情志情感生活所真实拥有,这种行为就只能称作“行”而非“德之行”,即不具有其作为“德行”的价值。

 

《中庸》论“三德”说:“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所以行之者一也。”[1]162程子解释说:“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所以行之者一。一则诚也。”[13]19智、仁、勇三达德,其本质和实现的途径,只是一个“诚”。无“诚”,智、仁、勇诸德便只流于一种外在的“行”,而非实有诸己的“德之行”,故“诚”实规定了诸德之为德的本质的特性。《中庸》论“九经”亦说:“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所以行之者一也。”[1]164朱子《中庸章句》:“一者,诚也。一有不诚,则是九者皆为虚文矣,此九经之实也。”[14]31这“九经”,即“修身、尊贤、亲亲、敬大臣、体群臣、子庶民、来百工、柔远人、怀诸侯”[1]162等九种为政的切要事项。可见,在儒家看来,举凡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诸社会人伦原则、礼义伦常乃至行政事务,均须建基于“诚”,乃能获得其合理性的根据,并得到完满的实现。

 

从诚信概念所凸显的“诚中形外”这一德性内涵来看,“信”或“诚信”,又构成了所有道德行为之为道德行为的根据。

 

二、论义

 

“诚于中,形于外”,是“信”或诚信的一个重要特征。“形于外”,展现为人的现实行为及与他人他物的关系,这就涉及“义”的问题。

 

《周易·坤卦·文言》:“‘直’其正也,‘方’其义也”,“敬以直内,义以方外”。[20]47“方”者规范义。“义”用以规范人的行为,故称之为“外”。古人又有“仁内义外”的说法。郭店楚简“六德”篇:“仁,内也;义,外也……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3]171这是从处理家族伦理与社会伦理应遵循不同的方法原则的角度来讲“仁内义外”。这里的“仁”,主要是从仁爱之情的角度说,故谓之“内”;“义”,主要是从道义原则的角度说,故谓之“外”。人的德性,建基于情意、情感的真实,是内在的,却又有着自身敞开性的指向,而不局限于一种单纯的内在性。德不可掩,诚于中者,必形于外。义之“外”,代表了德性所具有的这一普遍性和公共性的维度,洪迈《容斋随笔》论以“义”命名人、物,首列“仗正道曰义”(如义师、义战)、“与众共之曰义”(如义仓、义学)两个义项[21]57,就表现了这一点。

 

前引《中庸》二十五章:“诚者自成也,而道自道也。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是故君子诚之为贵。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性之德也,合外内之道也,故时措之宜也。”[1]166这一章,讲“诚之”的工夫。诚者成己以成物,达到诚中形外,道合外内的境域。这个诚中形外、内外一体,其内涵就表现为“时措之宜”,其实并不神秘。

 

“宜”“义”二字,可以互训。《中庸》:“义者,宜也。”[1]162《管子·心术上》:“义者,谓各处其宜也。”[2]716韩愈《原道》:“行而宜之之谓义,由是而之焉之谓道。”[22]1《孟子·告子上》:“义,人路也。”[1]338朱子:“义者行事之宜,谓之人路,则可以见其为出入往来必由之道,而不可须臾舍矣。”[14]340这个“宜”,指事物各有其性,各有其理,各有其“宜”。人行事举措,因应、合乎事物之“宜”,就是“义”。通过合宜即“义”的行为,达成与人、与物的一体相通,就是“道”。“义”之义,偏重在合宜;“道”之义,偏重在相通。“道”“义”二字,合成为“道义”一词,在儒家哲学中成为标志个体和政治行为最高原则的一个概念。

 

合“宜”的行为,谓之“义”;行事合宜而能通乎他人他物,谓之“道”。“宜”就是合适、适宜、应当。物之自性,出自天然,如牛羊食草,虎豹食肉,天然如此,本无合适不合适、适宜不适宜的问题。“时措之宜”,涉及人与他人他物的关系,是就人的举措能否合乎事物之时、宜而言的。合乎事物之性、之理的行为,可谓之“宜”,谓之“义”。万物之性,殊异有别。事物不仅具有场域上的差别性,而且每一事物之自性,又包涵着生生历程性的变化和差异性。因此,人的行事之处物为“宜”,既须因地制宜,又须因时制宜。譬如,幼童的天性是“玩儿”,是游戏。过早过多地对幼儿园的儿童灌输知识,就会抹杀孩子的天性。因此,教育幼童,要寓教于乐,让孩子在玩儿和游戏中学习和成长。农事的活动,亦有春生、夏长、秋收、冬藏之说。这就是“时措之宜”。“时措之宜”才是真正合宜的行为,才是“义”。

 

这样,事物之本然的性、命,就构成了规定人的行为是否“合宜”、是否为“义”的尺度。因此,“义”这一概念,乃以肯定事物自身的存在价值为前提。

 

《中庸》论诚,谓“诚者物之终始”,物天然拥有其性,莫不是“诚”。故“诚者自成”,而“道自道”,即物各按其自性和自身的方式去实现它的存在。“时措之宜”,就是任人、任物各“自成”“自道”,而非以我的意愿意志强加于他人他物。孔子的忠恕之道,是要达成人我、外内的一体相通。但这个人、我相通的前提,却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72(《论语·颜渊》)。人与人有差异,有界限。肯定差异,保持界限,不以己意强加于人,任人根据自己的情性和意愿自立、自成,才能真正达成人、我的相通。《中庸》的“成己成物”说,继承了孔子忠恕之道的精神,同时,又进一步把孔子忠恕之道、人我关系的伦理意义拓展到了物我关系的宇宙论层面。

 

道家讲自然无为,亦是要排除人为的干预,而因任他人他物的“自为”“自化”,以自全其德,自成其性。庄子以“齐物”论道,对这一存在和价值的观念作了很经典的表述。《庄子·齐物论》:“故为是举莛与楹,厉与西施,恢恑憰怪,道通为一。其分也,成也;其成也,毁也。凡物无成与毁,复通为一。唯达者知通为一,为是不用而寓诸庸。庸也者,用也。用也者,通也。通也者,得也。适得而几矣。因是已,已而不知其然,谓之道。”[23]16“道通为一”,要经由“不用而寓诸庸”的途径来实现。“庸”训“用”。“不用而寓诸庸”,就是不自用,不以己意强加于物,因物之“宜”而任其各各自成其“用”。这个“不用”的“用”字,乃指人对物及周围世界的一种价值态度而言。他人他物的存在和价值,并不在于其对于我的某种“有用性”,而在于它的自成其性和各尽其用。《庄子·至乐》讲养鸟,应该“以鸟养养鸟”而非“以己养养鸟”,讲的就是这个意思。人常“以己养养鸟”,把鸟养在笼子里,虽有美食华饰之养,却并不适合鸟的本性。而“以鸟养养鸟”,则“宜栖之深林,游之坛陆,浮之江湖,食之鳅”[23]188,任其自在自处,自翔自止,以自成其性。“道通为一”,就是“齐物”,但它并非否定事物在实存意义上的差异性。恰恰相反,“齐物”或“道通为一”,正是要在肯定事物自身性、命差异的前提下,来达成宇宙万有存在或价值的平等性实现。因物之“宜”、之自“用”,与物通而为一,就是“道”。这与前述儒家“义”或“道义”的观念,亦是相通的。

 

今人受到西方哲学的影响,习惯从“是”与“应当”二分的角度,把对象的世界看作一种无自身价值的抽象事实领域,而从人的需求和对象对人的“有用性”的立场来界定价值,表现出一种价值观上的功利态度和价值相对主义的取向。相较而言,中国传统“义”“道义”的观念,则以肯定他人他物之存在价值的自身性为前提,表现为一种责任、义务的原则,体现了一种价值平等性和客观性的精神。如梁漱溟先生所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其伦理关系的特征,表现为一种“尊重对方”,亦即“于彼此相关系中,互以对方为重”的“义务关系”。在这种“义务关系”中,“一个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乃仿佛互为他人而存在者”[24]238。在这里,“义”或“道义”,就构成了个体和伦理共同体的最高原则。

 

儒家通过“义利之辨”来确立“义”或“道义”作为价值原则的地位。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20(《论语·里仁》)孟子也说:“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1]368(《孟子·尽心上》)以“义”为人生的原则还是以“利”为人生的原则,这是判别君子与小人的根本标准。朱子知南康军时修复白鹿洞书院,曾邀请到访的陆象山在白鹿洞书院讲学。陆象山专就《论语·里仁》“君子喻于义”章作了一次演讲,题为《白鹿洞书院论语讲义》[25]275-276。象山的演讲,以“学者于此当辨其志”为核心,从人的“志之所乡(向)”亦即动机论的角度,结合当时的社会现实和自己的切身体会来揭示“义利之辨”的内涵,切中时弊,直指心源,使当时在场的听众包括朱子自己,“莫不悚然动心”而心领神会。儒家内部,虽然流派有别,但在明“义利之辨”这一原则问题上,却是有共识的。

 

义利之辨,不仅是判定君子与小人的尺度,同时亦是政治合法性与政治行为合理性的判准。

 

义利之辨落实在政治层面,则有所谓的“王霸之辨”。孔子评价管仲,一方面说“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1]90(《论语·宪问》),称许他的事功成就;另一方面则批评他“器小”“不知礼”[1]16(《论语·八佾》)。对此,宋儒张栻解释说:“管氏急于功利,而不知道义之趋,大抵其器小也”[26]121。孟子对王霸之辨作了一个清晰的界定:“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1]218(《孟子·公孙丑上》)霸道之政,依靠强力,以功利为内在的动机和原则。王者之政,则以德服人,而以道义为内在的动机和最高的原则。二者在惠及社会乃至人类之功业成就的层面上虽有重叠,但其内在的道德目的和价值原则,却有着根本的区别。

 

因此,为政之道,须以“道义”为原则,而不能以“利”为原则。《孟子》书开篇就讲到这一点:“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1]178《孟子·告子下》还记载宋牼以“利害”说秦楚罢兵,孟子批评说:“先生之志则大矣,先生之号则不可……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怀仁义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何必曰利?”[1]348“号”就是旗号,亦即公开申明的原则。这里所强调的是,一个伦理共同体的最高原则,必须是“仁义”而不能是“利”。这是因为,“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国家以“利”相号召,以利为最高的原则,举国上下,皆互相以取利相尚,必然会陷于危亡的境地。

 

强调以“义”“道义”为最高原则,并非否定功利和人的欲望要求。儒家讲王霸之辨,主张王道,在道德原则上陈义很高,但在王道的具体落实方面却又很平实。孟子论王道说:使民“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1]180(《孟子·梁惠王上》);又讲王者发政施仁,必先安顿好“鳏寡孤独”这些最穷困无告的人[1]198(《孟子·梁惠王下》)。这是王道的本始和基础。儒家的仁政,亦不排拒人君的欲望要求。孟子告诫齐宣王要能够“与民同乐”、同欲,“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1]196(《孟子·梁惠王下》)。宋儒范仲淹亦有相似的说法:“士当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与民同欲同乐,并非要降低道德的原则。心系天下百姓疾苦及其衣食住行,“乐以天下,忧以天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种关怀,实质上已经超越了衣食住行的物质层面,而进入了“义”的道德层面。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欲望和功利性满足亦得到升华而构成为“王道”“仁政”的一种本质的内容。荀子也说:“人一之于礼义,则两得之矣;一之于情性,则两丧之矣。故儒者将使人两得之者也。”[8]327(《荀子·礼论》)以“礼义”为最高的原则,则人的道义和情欲功利两方面的要求,都能得到完满的实现。人的欲望和功利性的实现,并不与儒家的道义原则相矛盾。

 

因此,一个伦理共同体的最高原则,必须是“义”而不能是“利”。儒家的“义”或道义观,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一种在道义原则基础上的道义-功利一体论。

 

三、论信义

 

“信义”这一概念,与前面所讲到的“诚信”一样,亦是由“信”和“义”两个单字组成的一个合成词。不过,“信义”一词的意义构成,又与“诚信”有所不同。在“诚信”这一概念中,“诚”和“信”两个单字,字义相近,合成一词,其意义的指向是单一的。而在“信义”这一概念中,“信”字意谓言由衷出,言出必行,重在人内心的真诚和真实。“信”的真诚义,表现为一种基于内在情感的实有诸己,其意义的指向,略偏重在“内”。“义”字意谓达到或实现“道”的一种客观性行为准则,其意义的指向,则略偏重在“外”。当然,诚于中者必形于外,诚中形外,言行一致,内外一体,方可谓之信、诚信。不过,“信”的真实、实有(实有诸己)义,落在情感情实一面说,其外显于与人与物关系之公共性和普遍性这一维度,须在“义”上才能得以真正落实。“性之德也,合外内之道也,故时措之宜也”,宜者义也,《中庸》此语,就很好地表现了这一点。

 

《荀子·不苟》:“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诚心守仁则形,形则神,神则能化矣;诚心行义则理,理则明,明则能变矣。变化代兴,谓之天德。”[8]36-37荀子这段话,对诚或“信”德之内外两方面的统一关系,做了清晰的说明。“诚信”,落实在情感上讲;“诚心”,则落实在智慧上讲。情感是实存的,所以表显于“形”,由内形著于外。“明”是人心的智慧,“理”即条理和秩序。人心之“明”或智慧,能够自觉和把握“义”的普遍性法则,成就存在的条理和秩序。二者的统一,就是“诚”作为“天德”的实现。

 

情意情感作为一种个体实存的样态,其形著于外的过程有等差的限定性,由此就会有种种的偏蔽发生。譬如,“信”作为一种承诺和践言,常会与某个特定的对象或群体相关,偏执于此,就可能与公义发生矛盾。故“信”又有“小信”“大信”之别。《论语·卫灵公》:“子曰:君子贞而不谅。”[1]102何晏解:“孔曰:贞,正。谅,信也。君子之人,正其道耳,言不必小信。”[27]217张栻《癸巳论语解》卷8:“贞者,贞于义也;谅者,执小信也。贞于义则信在其中,若但执其小信,而于义有蔽,则失其正,而反害于信矣。盖贞于义者,公理所存,而执小信者,私意之守而已。”[26]263“谅”训“小信”。“小信”偏执于某种特定群体的承诺守约,出于私情私意,而有违于道义、公义,因此不具有“信”的道德价值。《左传·庄公十年》:“小信未孚,神弗福也。”[7]127“孚”,相对于“小信”而言,意为“大信”或真正意义的“信”。不合道义、公义的守约践言,只能叫作“小信”,实难取信于人(神)。

 

义者宜也,行事合宜谓之“义”。“义”,不仅是一时一地的合宜,而且要“时措之宜”。时措之宜,因任他人他物之理、宜而随处成就之,与物无不通,就是“道”。《春秋谷梁传·僖公二十二年》:“言之所以为言者信也,言而不信, 何以为言?信之所以为信者道也,信而不道, 何以为信?”[28]221囿于某种小圈子的所谓约言守信,如吾人常说的“哥儿们义气”,以至于大小利益集团的攻守盟约,只是一种私相授受。其所谓“义气”,是“气”而非“义”;其所谓守信,亦只是一种私意相守,与“道”或公义相冲突。故“信之所以为信”,乃由乎“道”,出乎“义”。“小信”非道,不足以为信。《论语·子路》记孔子答子贡问士说:“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1]84孟子则从反面强调了这一点:“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1]286(《孟子·离娄下》)这并非否定践言守信。“必”,是私意的偏执。人心对“义”或“道”的理性自觉,乃能消解和超越“小信”的私意偏执,而成就“大信”或“信之所以为信”的本真意义和本有价值。《论语·学而》:“信近于义,言可复也。”[1]4近于义的约言,即合乎道义的许诺和践言,才能真正得以落实,成为一种“大信”,具有“信”的真实内涵和道德的价值。

 

同时,“义”亦必须建基于人的内在情感生活,才能成为具有内在约束力的行为原则。孔子讲君子之行,当“义以为质”“信以成之”[1]100(《论语·卫灵公》),又说“发志为言,发言定名,名以出信,信载义而行之”[16]284(《大戴礼记·四代》),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总之,在“信义”这一概念中,内与外、情感真实与道义原则两种意义指向,既相对而又互成。中国文化诚中形外、内外一体的伦理精神,在这里得到了集中的体现。

 

关于“信义”,基督教有“因信称义”之说。这个“因信称义”,与儒家“信义”的观念略相似而又有本质的区别。在这里,“信”即信仰,“义”是一种道德的评价,似乎亦可作“内、外”观。不过,这信仰虽与人的情意、心情有关,其指向的信仰对象却在“外”而不在内。《新约圣经·罗马书》里讲: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律法是属神的,但我是属血肉的,善不在我内,即不在我的肉性内。因此,人的实存(肉身)是不自足的,善的根源在外而不在内。行为的道德价值(义),只能由人的认罪及其对耶稣基督的信靠获得,而不能经由人自身的道德实践来实现。故此“信”是“信他”,而非“自信”。其善的根源,是由乎“他力”而非“自力”。这“信”的对象与“义”的来源,其意义的指向悉由乎“外”。

 

儒家的“信义”观念则与此迥异。“信义”的意义构成,虽包涵内、外相对的两个向度,但其根源悉由乎内。如孟子所说:“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1]332,“仁义忠信……此天爵也”[1]340。(《孟子·告子上》)人的善性,本原于天而内在于人,包括信、义在内的善德,悉根源于人自身。人的德性成就,由反躬内求、善推其所为的工夫历程来达成。因此,儒家的“信义”,是“自信”而非信他;其行为的道德价值,由其自身的意志抉择来赋义,本乎“自力”而非“他力”。儒家“信义”的观念,表现了中国文化的价值根源性及其独特的价值实现方式。

 

四、余论

 

“信义”的德性观念、严“义利之辨”的尚义精神,作为一种内在的价值尺度,深深根植于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和生活世界。中国哲学从“诚中形外”的角度理解德性的本质,故中国传统的道德教育,亦注重于人的整体性的精神和生命养成。道家讲“复归于婴儿”“复归于朴”[9]152,儒家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1]32(《论语·雍也》),“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者也”[1]286(《孟子·离娄下》),乃以生命的自然整全性作为道德人格实现的前提。婴儿、赤子浑然全体,保有着生命存在的整全性。大人君子,既须有高度发达的理性,又不失赤子婴儿的淳真。道德教化,乃展现为一个个体自然生命整全性的升华和跃迁的历程,而非知解性的外在灌输。《易·蒙·彖传》:“蒙以养正,圣功也。”[20]57“蒙”即童蒙,“正”即道德的指向。人的道德养成,要“从娃娃抓起”。《二程遗书》:“欲得人家婴儿善,且自小不要引佗,留佗真性;待他自然,亦须完得些本性须别也。”[13]57乡间俗语讲小孩子“从小看大,三岁知老”,是说孩子从小路子走得正与不正,对其一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大戴礼记·保傅》即记有古时“胎教”之法[16]91-92。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古时家庭的教养教育,甚至从“胎教”就已经开始。这种“蒙以养正”的德性养成,落实在一种家庭和家族传统的传承方式中,对于中国古代社会整体的道德教育和个体人格的培养,具有最为普泛的社会意义。这样的德性教化方式,惠及普罗大众,不仅社会上层和知识群体为然。

 

钱穆先生著《略论中国历史人物之一例》,论中国历史所表现的道德传统,特举“丁龙”事迹来做说明[29]273-274,在这一方面,特别具有典型的意义。据近年学界的研究和报道,丁龙是一位林肯总统时代去美国的华工,被一位名叫卡本蒂埃的美国退役将军雇为仆人。这位将军脾气暴躁,仆人皆离他而去。当卡本蒂埃面临火灾之厄和独居之困时,丁龙却不弃不离,尽职尽责地一直为他服务。卡本蒂埃感动之余,询问原因,丁龙回答说,自己是根据中国古代圣人孔子恕道的教诲这样做的。丁龙去世前将他的薪资积蓄12 000美元返还卡本蒂埃,希望能在哥伦比亚大学建立汉学系,以帮助美国人了解中国的文明。深受感动的卡本蒂埃增益其款,捐赠10万美元给哥伦比亚大学,创立了“丁龙讲座”,以专门研究中国文化为宗旨,影响传续至今。丁龙作为一位早年去美的华工,地位低下,又不识字,他的儒家忠恕之道的情怀,得自同样不识字的父亲、祖父、曾祖。这种传承的精神,是在个体幼时的心灵中种下种子,生根结果,其内在的德性,形著于外,机缘适宜,会发扬光大,甚至感动世界,产生巨大的社会效果。陆象山论学有云:“若某则不识一个字,亦须还我堂堂地做个人。”[25]447丁龙事迹很好地诠释了中国传统中这种德教的精神。

 

今人对德性和道德教育,存在种种的误解。如今人讲中国人的道德状况,常会说中国人有私德而缺公德。这个说法出自梁启超。梁启超著《新民说》,提出“私德公德”说,并用“利群”来定义“公德”,以“人人独善其身”来定义“私德”;认为中国社会“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30]86-93后人不察,沿袭既久,积非成是,对今人的德性养成和道德教育,颇有负面的影响。

 

人的德性,诚于中必形于外,关涉他人他物,见诸行为,显现于事功。人的能力有大小,事为有广狭。古人讲内圣外王,是推至其极的说法。就现实而言,个体的德性成就,必会显诸不同范围和层次的事功成就。前述丁龙的事迹,就是一个显著的例证。人的行为有广狭和公、私领域的范围区别,可以有“公领域”和“私领域”之分,但德性却不可以“公、私”论。一个“政客”,出于升官发财的目的,可能对社会作出一定贡献。其行为有“利群”之效,却不能说他有“德”或“公德”。此类所谓的“利群”行为,不具有必然的道德指向和内在约束,因此并无“德”或道德的价值。其仅在“利”上计较,一旦遇到更大的利益,就会做出“害群”之事。这种“公德、私德”二分的观念,与中国传统所理解的“诚中形外”的德性本质相矛盾,取消了公领域内德性的内在约束。而将“德”与公私领域的事功相混淆,将“利”作为首要的目标,亦取消了道义原则的至上性。近年来道德教育的“内化”论成为一种主流的观念,甚至把道德的养成理解为单纯的外在灌输,这是非常有害的。回归中国传统对德性“诚中形外”的本质性理解,借鉴中国传统社会的德性教化方式,注重人的整体性的精神和生命养成,才能使我们的道德教育和教化逐渐走上正途。

 

综上所述,儒家“信义”的概念,凸显了人之德性和道德行为诚中形外、内外一体的本质内涵,亦构成了德性之为德性、道德之为道德的内在根据。一个有信义的人,才能真正立足于社会。一个有信义的现代中国,必将真正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昂首挺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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