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旭东:怨是用希
—— 《左传》“白公之乱”的哲学阐释
来源:“经学研究”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六年岁次乙巳冬月初七日己巳
耶稣2025年12月26日

2025年12月24日,由同济大学经学研究院举办的“同济·敦和经学高端讲坛”系列讲座在同济大学云通楼 410 室举行。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方旭东先生应邀作了题为《怨是用希——〈左传〉“白公之乱”的哲学阐释》的讲座。本场讲座由同济大学人文学院陈徽教授主持。

主持人:陈徽教授
讲座伊始,陈徽教授对方旭东教授进行了简要介绍。方教授先后师从于杨国荣、陈来先生,现任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文明互鉴研究中心主任。方教授的研究横跨多个领域,在宋明理学、中西比较哲学、分析哲学等方面都有很深的造诣,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主讲人:方旭东教授
本次讲座,方旭东教授以《左传》中“白公之乱”这一春秋时期的著名历史事件为核心案例,在哲学视域下深入剖析了“怨恨”这一核心议题。
方教授首先根据《左传》《国语》等材料完整还原了“白公之乱”的始末。方教授特别指出,《左传》与《国语》共享这一事件的原始史料,《国语》更完整地保存了叶公劝阻子西的长篇论述,而上博简《邦人不称》则补充了叶公辞赏让贤的细节,三类文献相互印证,为深入解读提供了坚实基础。方教授对叶公子高的预言做了深入分析,认为叶公的预言主要是基于对“怨恨”的精神病理诊断以及大量春秋史实所发出的。从而,读者有理由接受叶公对“怨恨”的精神现象学分析。
在哲学分析层面,方教授首先剖析了怨恨的产生根源。他提出,怨恨的生成主要源于两大核心因素:一是“被冒犯”的经历,白公因父亲之死心怀旧怨,始终以报怨为念;二是“期望未被满足”,白公伐郑的复仇诉求因楚国与郑国结盟而落空,成为其怨恨爆发的直接导火索。方教授进一步指出,怨恨本质上是一种关系性概念,“被冒犯”是他人施加的积极伤害,“期望未被满足”则是他人带来的消极伤害,二者的共同心理基础是人的脆弱性或易受伤害性,而性别、体质、年龄、健康情况、性情等“缘身性”因素,都对怨恨的生成有所影响。白公为人刚愎而无道德底线、言出必行,叶公据此预判其“不忘旧怨”且必付诸行动,这一预言最终为历史所印证。

关于怨恨的表现形式,方教授将其划分为显性与隐性两类,显性怨恨包括报复行动与表述行为。而怨恨没有见诸外时,也可以存于心,即所谓幽怨、心怀怨恨。但这种状态下的怨恨充其量只能算隐形的怨恨,严格说来,不算怨恨。因为怨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向被怨恨者表达,让被怨恨者感知。它是一种“示意”(signal)。白公“厉剑明志”、直言“将杀尔父”属于表述行为,而发动政变、大肆杀戮则是最具破坏性的报复行动。方教授强调,孔子总体上对怨恨持负面看法,他唯一肯定的怨恨形式就是把怨恨写成诗,“诗可以怨”,亦即表述行为。
在如何看待怨恨方面,方教授梳理了学界的两极观点,有人认为怨恨主要是负面的,而辩护者认为怨恨具有正面的道德价值。结合“白公之乱”案例,方教授指出,白公的很多行为令人迷惑,最后只能解释为他为一股怨厉之气裹挟,图一时痛快,损人也不利己。白公的怨恨缺乏正当性——复仇对象有误(迫使父亲流亡者已不在世)、伐郑诉求不义(太子建被杀实属咎由自取)、恩将仇报(子西召其回国实有恩于他)。从后果来看,怨恨本质上是破坏性力量,白公之乱造成多人死亡、政局动荡,最终自身覆灭。
针对如何应对怨恨这一核心问题,方教授否定了子西“以德报怨”的错误做法,肯定了孔子“以直报怨”的智慧。他解释,“直”即公正无私,既不同于“以怨报怨”导致的冤冤相报恶性循环,也避免了“以德报怨”对不义之人的纵容之弊。在此基础上,方教授进一步引申出个人与国家两个层面的应对路径:个人层面,要做到“不怨天,不尤人”,以平和心态接纳命运,同时“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严于律己、宽于待人。国家层面,为国者则应对怨恨者严加防备,“为之关籥藩篱而远备闲之”,防范社会动荡。

方教授的讲座问题深刻、条理清晰,以史为鉴、以哲为纲,将具体历史事件升华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思考,启人深思。讲座结束后,在场同学与方教授展开了深入交流,围绕怨恨的表现形式、怨恨的定义等问题交换了看法。最后,陈徽教授代表同济大学经学研究院对方旭东教授的精彩讲演表示衷心感谢。本次“同济·敦和经学高端讲坛”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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