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積意】重校《公羊注疏》的設想與實踐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6-02-27 20: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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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校《公羊注疏》的設想與實踐

作者:郜積意(湖南大學嶽麓書院教授)

来源:《儒家典籍與思想研究》第十七輯,2024年7月


摘要:段玉裁説:“校經之法,必以賈還賈,以孔還孔,以陸還陸,以杜還杜,以鄭還鄭。”愚校《公羊注疏》,即依段氏之法:校經注本,用何休家法,即“以何還何”。校單疏本,循徐彦之意,即“以徐還徐”。經注本、單疏本校畢,則合併注疏。合併之法,依注疏本舊例,而改正其間缺失。如此,不但學者覽讀方便,且何休本、徐彦本異同可見,可謂重古、便今兩相宜。



一、引言


目前學界通行的《十三經注疏》本,是阮元校刻的《重栞宋本十三經注疏》,此書之所以通行,是因爲阮元的《校勘記》附在卷末,如此,讀者閲讀“校勘記”,即可大致瞭解諸本間的異同。比起其他注疏本,阮刻本所提供的學術信息量要大得多,今天還在通行,也就在情理之中。

 

但阮刻本也有不少問題,最主要的是傳刻有誤,如隱公六年《公羊疏》云“戰,乃其已貶之文”(1),“貶”,是“敗”字之訛。又如襄公三年疏“正由諸侯不新與之盟”(2),“新”,乃“親”之誤。這類例子不在少數。瞿鏞曾説《公羊》是所有刊刻中最差的,(3)是不是最差,猶可商量。其實,《儀禮注疏》也很差。如鄭注《士喪》云“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寸”(4),“寸”,乃“尺”之誤。總之,阮刻本的長短處很明顯,長處是附有“校勘記”,讀者可藉此瞭解相關版本信息,也可瞭解阮元的校勘取捨;短處就是傳刻多誤。據《續修四庫全書提要》記載,阮刻本初行之際,王念孫曾仔細批校過,(5)阮元自己也説此書多誤,不爲善本。(6)無論是阮元本人還是其他學者,對刊刻於南昌府學的《十三經注疏》,評價都不高。

 

基於以上背景,今天重校《十三經注疏》,首先是修訂阮本中的錯誤;其次就是如何推進《十三經注疏》的校勘水準。不論在學理上,還是在方法上,都應該比現有的注疏本有所推進。這第二個方面,就是今天要談的主題。

 

二、設想


阮本刊行之後,後來陸續有修訂本,1980年代中華書局影印的九拼版上下册,是道光年間的重修本。按照通常的認識,修訂本的錯誤應該比初刻本少。依此思路,假設經過不斷修訂,後來的修訂本完全改正了初刻本的錯誤,那麽,這是否意味着《十三經注疏》就不須再校了呢?很顯然,答案是還須再校。因爲就算我們改正了阮刻本的所有錯誤,還不能算是最好的。

 

大家知道,阮刻本的祖本是十行本,雖然阮元自言是根據宋十行本重刊,但據張麗娟老師考證,阮元所依據的其實不是宋十行本,而是元十行本。(7)此説可謂慧眼如炬。現在,暫不管祖本的年代歸屬問題,讓我們繼續上面的假設,阮本經過不斷修訂,成爲完美無誤的十行本,可是,在這完美的十行本之前,還有另外的注疏合刻本,即八行本。這樣,人們自然會生出疑問,這完美的十行本和更早的八行本相比,究竟孰優孰劣?當然,不能因爲八行本比十行本更早,就説八行本好。經過比勘,結論不外乎三種,一是八行本好,二是十行本好,三是互有優劣。無論哪一種情形,必然又會導向另一個問題,即判斷八行本與十行本優劣的學理依據何在?要判斷二者的優劣,不能僅據時代的早晚,還應跳出注疏本的系統之外,與更早的經注本、單疏本相比較,從而求得答案。所以,注疏本的校勘,必然會導向經注本、單疏本的更深層次的校理。我最初打算重校《公羊注疏》時,只因爲阮刻本訛誤較多,且當下蒐集版本很便利,只要勤蒐細校,持之以恆,效果應該會比阮刻本更好。但在實踐過程中,漸漸發現,校勘注疏本,面臨的問題不僅來自注疏本本身,更來自注疏本之外。要校好注疏本,必須要追究經注本與單疏本的是非對錯。經注本與單疏本的是非對錯明白了,判斷注疏本優劣的依據才能確立。

 

可是,要校理經注本,又面臨着新的困難。漢晋時期的注家如鄭玄、何休、王弼、杜預等人,他們注經所用的本子,其實不是我們今天看到的樣貌。從陸德明的《經典釋文》以及唐人義疏中,可知鄭玄、何休等人注經的本子已經分化成好多種,所謂“一本”“又本”“亦本”“或本”“正本”“定本”等,皆是不同本子的證明。爲了辨别這些異本的是非,勢必要指向經學義例的研討。

 

經注本的校勘,最終要指向經學義例的研討,這就不僅僅是蒐集版本多寡的問題了。古人説《春秋》以一字定褒貶,以一事定褒貶,若對經書文字與義理的相關性没有深刻體會,那麽在校勘過程中,很容易爲版本的同一性所蒙蔽,即諸本皆同無異文,卻不合經學義例。當然,此處所説的經學義例,有特定内涵,即經學家法。以《公羊》爲例,目前可見的漢代《公羊》本,有熹平石經殘本,有何休注本。校勘《公羊注疏》,自然以何休家法爲準,比如“弑”字,熹平石經寫作“試”,何休本仍寫作弑。今校勘注疏,自當據“弑”不據“試”。以此而言,注疏本的校勘,以經學家法的深研爲第一要務,只有這樣,勤蒐細校的意義才能充分彰顯出來,否則,所謂勤蒐細校,很容易成爲不通經學家法的遁辭。

 

三、實踐


明了經注本的校勘與經學家法相關,則《公羊》義例與何氏家法的研討,就是深度校理《公羊注疏》的前提。以下分類舉例説明。

 

(一)諸本雖無異文,但可能皆誤


1.僖公二年經“春,王,正月,城楚丘”。

 

孰城?城衛也。曷爲不言城衛?滅也。孰滅之?蓋狄滅之。

 

僖公十有四年經“春,諸侯城縁陵”。

 

孰城之?城杞也。曷爲城杞?滅也。孰滅之?蓋徐、莒脅之。

 

這兩處經傳文法相同,但一作“孰城”,一作“孰城之”,究竟是其間有對錯呢,還是經傳文本來就無定例?通過前後文檢驗,知“孰城”是,而“孰城之”衍“之”字。何以知之?傳凡言“孰城”者,孰是賓語;凡言“孰城之”者,孰是主語。此問孰城,下荅曰“城杞”,杞是賓語。下云“孰滅之?蓋狄滅之”,又下傳云“孰滅之,蓋徐、莒脅之”“孰城之?桓公城之”,狄、徐、莒、桓公俱是主語。傳文凡此類文法皆同,如“孰謂?謂州公也”“孰繼?繼子般也”“孰隱,隱子也”“孰俟?俟屈完也”,孰皆是賓語。“孰及之?内之微者也”“孰立之?石碏立之”“孰滅之,齊滅之”“孰弑之?慶父也”“孰亡之?蓋狄滅之”,孰皆是主語。然則,“孰城之”衍“之”字明矣,以杞是賓語,知傳文當作“孰城”。但阮氏《挍勘記》云:“十四年傳曰‘孰城之’,引此傳亦有‘之’字,《唐石經》以下本皆脱。”(8)反謂僖公二年傳“孰城”脱“之”字,非是。

 

2.襄公三十一年經“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注:“莒子納去疾,及展立,莒子廢之,展因國人攻莒子,殺之,去疾奔齊。稱人以弑者,莒無大夫。密州爲君惡,民所賤,故稱國以弑之。”

 

注云“密州爲君惡”,各本同,恐誤;“密州”,疑當作“庶其”。案文公十八年經“莒弑其君庶其”,傳云:“稱國以弑何?稱國以弑者,衆弑君之辭。”注云:“据莒人弑其君密州。”(9)據何氏所引,知此經“莒人弑其君密州”不誤,且與文十八年經“莒弑其君庶其”可以相比,一是稱人以弑,如密州例;一是稱國以弑,如庶其例。

 

稱國以弑與稱人以弑,其義有别。文十八年傳云“稱國以弑者,衆弑君之辭”,注云“一人弑君,國中人人盡喜,故舉國以明失衆,當坐絶也”(10)。此釋稱國以弑之義,意謂國君行惡,多失人心。又,文十六年傳云“弑君者曷爲或稱名氏?或不稱名氏?大夫弑君稱名氏,賤者窮諸人”,注云“賤者,謂士也,士正自當稱人”(11)。大夫弑君稱名氏,士弑君則稱人。大夫、士尊卑不同,故弑君之稱亦不同,所以然者,何注云“欲别死刑有輕重也”(12)。此釋稱人以弑之義,意謂弑君者尊卑不同,死刑輕重不同,故所稱也異。

 

據此二義,則上注云“爲君惡,民所賤,故稱國以弑之”,與文十八年傳注云“衆弑君之辭”“舉國以明失衆”意相當,宜據庶其言。而上注云“稱人以弑者,莒無大夫”,與僖元年傳云“莒無大夫”意相當,與襄六年注云“稱人者,從莒無大夫也”(13)意亦相當,宜據密州言。考《公羊》之義,莒是小國,無大夫,故弑君者不得稱名氏,乃降稱人。以密州與庶其相比,前後注義相足,深疑此“密州”是“庶其”之誤。

 

3.桓公三年經“六月,公會紀侯于盛”。

 

盛,諸本同,恐誤,正字當作“成”。案莊公八年經“師及齊師圍成,成降于齊師”,傳云“成者何?盛也。盛則曷爲謂之成?諱滅同姓也”(14),知《公羊經》改書“成”者,以諱故也。其餘國名仍皆書“盛”,如文十二年經“盛伯來奔”,莊四年注云“師及齊師圍盛”,莊八年注云“師出,本爲下滅盛”(15),《解詁》皆用本字“盛”,不用諱字“成”,是何氏於盛、成區畫分明。盛是國名(二傳作郕),成乃魯邑。下桓六年經“公會紀侯于成”,會地在魯,故作“成”,用本字。據《大清一統志》:“古郕國與魯之成邑雖皆屬寧陽,實爲二地,郕國在西,近洸水;魯成邑在東,近淄水,不相混也。”(16)紀在壽光縣,此魯、紀相會之地在魯,不當在盛,故“成”字是,“盛”字非。

 

4.昭公四年經“春,王,正月,大雨雪”。注:“爲季氏。”

 

雪,諸本同,疑當作“雹”。案僖公十年經“大雨雹”,注云:“夫人專愛之所生也。”僖公廿九年經“大雨雹”,注云:“夫人專愛之所生。”昭公三年冬,大雨雹,注云:“爲季氏。”(17)是雹爲專壹之象。今此注云“爲季氏”,也是專壹之象,與上年注“爲季氏”同,宜亦作雹,證一也。徐云:“案正本皆作雹字,《左氏經》亦作雹字,故賈氏云《穀梁》作‘大雨雪’。今此若有作‘雪’字者,誤也。”則徐彦所見正本即作大雨雹,證二也。《漢書·五行志》云:“《公羊經》曰大雨雹,董仲舒以爲公脅於齊,桓公立妾爲夫人,不敢進群妾,故專壹之象見諸雹。”(18)也以雹是專壹之象,證三也。至於雪,其象爲陰,如隱公九年注云:“雪者,盛陰之氣。”(19)《漢書·五行志》亦云:“雪,又雨之陰也。”然則,漢儒於雪、雹之象區别分明。《五行志》引此經猶作“大雨雪”,又引董仲舒説“以爲季孫宿任政,陰氣盛也”(20),則董氏合季氏專政與陰盛之氣二象爲一,蓋其所據本與何氏本不同。何氏專壹之象與陰氣之象有殊,不可混一。證四也。此注云“爲季氏”,明是專壹之象,則《解詁》原本當作“雹”字。

 

(二)後人因不明經學家法而致誤者


1.莊公八年經“夏,師及齊師圍成,成降于齊師”,傳:“成者何?盛也。”

 

傳文“成者何盛也”,諸本同。阮氏《挍勘記》云:“《九經古義》云:‘成與盛通。《釋名》:成,盛也。僖廿四年《左氏傳》管、蔡、郕、霍,文之昭也。郕,後爲魯邑。《説文》云:郕,魯孟氏邑。是郕與成同。’”(21)案此説謬矣。成是魯邑,盛是國名,一邑一國,不得相混。此盛國之“盛”寫作“成”者,以諱滅同姓故也。經云“成降于齊師”,謂盛國也,後爲齊邑。此非魯之成邑。惠氏謂成與盛通,乃以小學論經學,不可從。

 

2.隱公二年經“無駭帥師入極”。傳:“無駭者何?展無駭也。何以不氏?貶。曷爲貶?疾始滅也。始滅昉於此乎?”

 

昉,唐石經、撫本、余本同。阮氏《挍勘記》云:“唐石經、諸本同。《隸釋》載《漢熹平石經·公羊殘碑》‘昉’作‘放’。又鄭氏《詩譜序》《考工記注》皆言‘放乎此乎’,本《公羊傳》文。是蔡、鄭所據本皆作‘放’,當以‘放’爲正。昉,俗字,下同。○按古多作‘放’,後人作倣、作仿、作昉,皆俗字也。《公羊傳》寫作‘昉’,俗字耳。惠棟乃疑《嚴氏春秋》作‘放’,《顔氏春秋》作‘昉’,何用顔。其説誤也。”(22)案阮説不可從。《解詁》原本作“昉”不作“放”,以注云“昉,適也,齊人語”可知。若作“放”,注不得云“齊人語”,經文“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衛”,傳文“放乎殺母弟”“放乎堂下而立”“放乎路衢”,皆用“放”字,明《解詁》原本昉、放分别二字,“放”非齊人語可知。《漢石經》作“放”者,蔡邕與何氏家法不同,不可據彼難此。

 

3.隱公四年傳:“翬者何?公子翬也。何以不稱公子?貶。曷爲貶?與弑公也。”注云:“弑者,殺也,臣弑君之辭。”

 

臣弑君之辭,余本同。阮元引浦鏜云:“殺誤弑。”(23)案浦説可商。注意凡臣弑君者稱弑,何氏以殺訓弑,乃釋字義。言“臣弑君”而不言“臣殺君”者,重君臣尊卑之義。若改云“臣殺君之辭”,則嫌臣弑君者可云“殺”,是不達君臣尊卑之義也。

 

(三)前人校勘可議者


1.隱公三年經“己巳,日有食之”,傳云:“何以書?記異也。日食則曷爲或日或不日?或言朔或不言朔?曰:某月某日朔,日有食之者,食正朔也。其或日或不日,或失之前或失之後。失之前者,朔在前也。失之後者,朔在後也。”注:“此象君行懦弱見陵,故日行遲,月行疾。未至朔而食,失正朔於後也。不言月食者,其形不可得而覩也,故疑言日有食之。”

 

日,余本同。阮氏《挍勘記》云:“鄂本‘日’作‘曰’。○按作‘曰’是也,不敢正言月食日,故疑言之,曰‘有食之’者而已。”(24)案阮説恐非。“有食之”乃實事,無可置疑。所疑者,在“日”耳。注云“疑言日有食之”者,意謂食日者是月,然月之食日,其形不得見,故不敢質言“月食日”,而改言“日有食之”。日爲月所食,文卻不見“月”,故“日有食之”可稱疑言。

 

2.莊公二十四年傳“曹羈諫曰:戎衆以無義,君請勿自敵也”。

 

敵,余本、宋小字本同。阮氏《挍勘記》云:“諸本同,唐石經缺。《九經古義》云:《春秋繁露》曰:‘曹羈曰:戎衆以無義,君無自適,君不聽。’適,讀爲敵。《禮記·雜記》注云:適,讀爲匹敵之敵。《荀子》云:‘天子四海之内無客禮,告無適也。’注云:適,讀爲敵。《史記·范雎傳》‘攻適伐國’,《田單傳》‘適人開户’,《李斯傳》‘群臣百官皆畔不適’,徐廣皆音征敵。”(25)案阮挍似謂此傳“敵”當作“適”,恐非。其引惠説,不得施於何氏之本。傳注凡言匹敵之敵者,皆作“敵”字,無借“適”爲“敵”者。莊公元年注云“與所適敵體者主之”(26),若改“敵”爲“適”,則“適適”連文,嫌不辭。唐石經此“敵”字雖殘缺,但莊公三十傳“《春秋》敵者言戰”,僖公二十八年傳“大夫不敵君也”,文公七年傳“何以不言師敗績?敵也”,皆作敵字,是不借“適”爲“敵”之證。

 

3.定公八年傳:孟氏與叔孫氏迭而食之,睋而鋟其板,曰:“某月某日,將殺我于蒲圃,力能救我,則於是。”陽虎曰:“夫孺子得國而已,如丈夫何?”睋而曰:“彼哉彼哉。”注:“望見公斂處父師而曰。”

 

睋,撫本、余本、宋小字本同。阮氏《挍勘記》云:“唐石經原刻作‘俄’,後改‘睋’,下同。按桓二年傳‘俄而可以爲其有矣’,莊三十二年傳‘俄而牙弑械成’,字皆作‘俄’。何注桓二年云‘俄者,謂須臾之間,制得之頃也’,此從目,非。”(27)考《玉篇》引《公羊注》:“睋,望也。”今何氏注“睋而曰”云“望見公斂處父師,而曰”,以“望見”釋睋,正《玉篇》所本。班固《西都賦》“睎秦嶺,睋北阜”,李賢注云:“睎,望也;睋,視也。”(28)然則,睋之爲視、望義,已見漢世篇籍。今此《傳》先言“孟氏與叔孫氏迭而食之”,後言“睋而鋟其板”,尋文究理,以爪刻板,恐非須臾之間;睋而鋟者,謂以目視人而鋟板,蓋暗示人以字也。又陽虎先言“孺子得國如丈夫何”,後言“彼哉彼哉”,云“睋而曰”者,不謂須臾之間陽虎有前後二言,乃陽虎望見公斂處父師至,恐己身有危,有感而發焉。睋字不誤。王引之《經義述聞》謂睋是俄之借字,(29)亦非何氏本旨。

 

4.隱公六年經“春,鄭人來輸平”。

 

輸平者何?輸平,猶墮成也。吾與鄭人末有成也。注:“此傳發者,解鄭稱人爲共國辭。稱人共國辭者,嫌來輸平獨惡鄭,明鄭擅獲諸侯,魯不能死難,皆當絶之。”

 

稱人爲共國辭,余本同。阮氏《挍勘記》引段玉裁説:“云一箇人字,兩國共有,當是國共,非共國也。下注‘稱人共國辭’者,同誤。”(30)案段説未必是。注文“稱人共國辭”凡五見,皆不作“國共辭”。云“一箇人字,兩國共有”者,謂經但見一國之人,如“鄭人”,然義兼别國,如魯,故曰共國辭。若作國共辭,則當見二國以上,如“齊人、鄭人”“齊師、鄭師”,是國共辭之文,此非注意可知。

 

(四)據何氏家法以定别本去取者


1.隱公元年經“夏,五月,鄭伯克段于鄢”。

 

克,諸本同。唐·陸淳《春秋集傳纂例·三傳經文差繆略》云:“克,《公羊》作剋。”(31)案陸氏所見非《解詁》原本。考何注云“克者,詁爲殺,亦爲能”(32),是何氏於克勝、克能二義同用“克”字。《干禄字書》云“克剋,上克能,下剋勝”(33),明非何氏家法。

 

2.桓公元年經“公及鄭伯盟于越”。

 

越,諸本同。《釋文》曰“本亦作粵,音同”。案粵、越音同可通,然《解詁》原本作“越”不作“粤”。定五年傳云:“於越者何?越者何?於越者,未能以其名通也。越者,能以其名通也。”注云:“越人自名於越,君子名之曰越。”(34)據傳注,若此作“粵”,彼“於越”亦當作“於粵”。今《釋文》不釋“於越”,知陸氏所見本無作“於粵”者,且何氏注文皆寫作越,不見粵字。可知陸德明所見一本作粵者,非《解詁》原本。舉此一隅,明經書校勘當字隨本定。諸字雖可通假,何氏原本唯取一字,不當專據通假字立説。

 

3.隱公八年注“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嶽,如初”。

 

撫本作“守”,余本作“狩”。案注云“守,猶守也”(35),例同“孫,猶孫也”,是巡守作“守”。又桓四年傳“冬曰狩”,何注云“狩,猶獸也”(36),是田狩作狩。故凡巡守之義,字作“守”;凡田狩之義,字作“狩”,何氏用此二字别義,不得通用。且此注“巡守”六見,皆作“守”,獨此一作“狩”者,亦見其非。

 

4.桓公十年傳“不言戰,言戰,乃敗矣”,注:“《春秋》託王於魯,戰者,敵文也。王者兵不與諸侯敵,戰,乃其已敗之文,故不復言師敗績。魯不復出主名者,兵近都城,明舉國無大小,當戮力拒之。”

 

戮,撫本、余本同,蜀石經作“勠”。阮氏《挍勘記》云:“閩、監、毛本同。鄂本戮作勠,是也。《釋文》勠力字多作勠。按十二年引此注亦作勠。”(37)案阮説可商。莊公三十二年傳“爲天下戮笑”,唐石經、撫本、余本、宋小字本同作“戮”,且僖公五年注“戮力一心”,鄂本雖作勠,然撫本及余本均是戮字。又以文相驗,據單疏鈔本,桓十二年文固用“勠”字,莊公三十二年卻兩用“戮”字,是文用字也無一定,不得據以爲確證。至於《釋文》,陸德明出“戮力”云“字亦作勠”,明陸氏所據本即作“戮”字。今以傳文二“戮笑”皆作戮,《釋文》、鄂本不見異文,則《解詁》原本蓋作戮不作勠也。

 

四、注疏合併舉例


以上所舉諸證,雖然類型不同,但皆與何氏家法相關,不明何氏家法,則經注本的校勘必有可疑。經注本不能定,則注疏本的去取也不足徵信。段玉裁説“校經之法,必以賈還賈,以孔還孔,以陸還陸,以杜還杜,以鄭還鄭”(38),即有感於注疏本的缺失而發。依段氏之意,只有先分别經注本與單疏本,明了其間異同,注疏合併方具學理,不得以孔賈改鄭,猶不得據鄭而改孔賈也。以《公羊》例之,徐彦疏本與何氏《解詁》原本已有差異,故不可據疏本改注本,亦不可據注本改疏本,這應該是校勘《公羊注疏》的大前提。立此大前提,注疏合併方具學理,試舉一例明之:

 

僖公九年經“冬,晋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齊”。

 

此未踰年之君,其言弑其君之子奚齊何?据弑其君舎不連先君。連名者,上不書葬、子某,弑君名未明也。弑未踰年君之號也。欲言弑其子奚齊,嫌無君文,與殺大夫同。欲言弑其君,又嫌與弑成君同。故引先君冠“子”之上,則弑未踰年君之號定,而罪之輕重見矣。加“之”者,起先君之子。不解名者,解言殺從弑,名可知也

 

此經傳凡三“弑”字,唐石經、宋撫州本、余仁仲本並同,應是何氏《解詁》原本。何以言之?考注末云“解言殺從弑,名可知”,則第三字當作“弑”。據《公羊》弑君名之例,則奚齊是名可知。何休之意,經書弑,傳亦以弑起問,答辭宜云“殺未踰年君之號也”,今不作“殺”而作“弑”者,乃緣何氏凡臣子殺君父,字皆當寫作“弑”,傳既寫作“弑未踰年君之號”,則弑君無疑。又依弑君名例,知奚齊是名,故不須再作解釋。

 

但徐彦撰疏,所據《解詁》本則是二殺一弑,即“冬,晋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此未踰年之君,其言殺其君之子奚齊何?弑未踰年君之號也”。知徐疏本是二殺一弑者,以疏云“是將名連殺問之”,又云“既解言弑,則書奚齊之名由弑之故明矣,是以不復答之”(39)。云“將名連殺”,云“既解言弑”,可推徐疏本作二殺一弑。今阮刻本作二弑一殺,既非《解詁》原本,亦非徐彦所據本。

 

《解詁》原本、徐彦疏本既明,則注疏合併如下:

 

冬,晋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齊。

 

此未踰年之君,其言弑其君之子奚齊何?据弑其君舎不連先君。連名者,上不書葬、子某,弑君名未明也。[]注“据弑”至“先君”,(40)解云:即文十四年“齊公子商人弑其君舎”是也。○注“連名”至“未明也”,解云:言“名未明”者,弟子本意正欲問“弑其君之子”而連“奚齊”何之者,恐人不知奚齊之名,爲是先君未葬稱子某,似若子般、子野之屬是也?爲是被弑之故稱名,似若諸兒、卓子之屬是也?是以將名連殺問之,(41)欲使後人知其稱名之義。弑未踰年君之號也。(42)欲言弑其子奚齊,嫌無“君”文,與殺大夫同;欲言弑其君,又嫌與弑成君同,故引先君冠“子”之上,則弑未踰年君之號定,而坐之輕重見矣。加“之”者,起先君之子。不解名者,解言殺從弑,名可知也。弑未踰年君例當月,不月者,不正遇禍,終始惡明,故略之。[]注“則弑”至“見矣”,(43)解云:言罪差於成君,與殺大夫異矣。○注“加之者起先君之子”,(44)解云:若不加“之”,嫌是君子爲一人故。○注“不解名者”至“可知也”,(45)解云:正以傳云“弑未踰年君之號”止荅上云“其言弑其君之子何”之文,故云“不解名”矣。既解言弑,則書奚齊之名由弑之故明矣,是以不復荅之。○注“弑未踰”至“故略之”,(46)解云:正以隱四年春,“戊申,衛州吁弑其君完”,注云:“日者,從外赴辭,以賊聞例。”然則,弑成君者例書日,即莊八年“冬,十一月,癸未,齊無知弑其君諸兒”之屬,是。弑成君者例既書日,知弑未踰年君當月明矣。今此不月,故須解之。

 

此注疏合併之法,主據十行本。但與十行本又有不同,十行本是二弑一殺。嗣後,明清注疏本皆是二弑一殺。然十行本乃據余仁仲本與單疏本合併,余本是三弑字,今十行本改第三“弑”爲“殺”,其間緣由不得而知。細審臺北藝文印書館景印清嘉慶二十年阮氏初刻本,“殺”字猶見剜改之跡。案注文“解言殺從弑,名可知也”,愚初讀“殺”爲句,故以十行本爲是。今以何氏家法衡之,實不合臣弑君書弑之例,故改讀“弑”下絶句,知余本是也。由此例可略窺注疏合併之法,經注文循《解詁》原本,疏文則主據單疏本。經注本、疏本各具原貌,讀者不但閲讀方便,且可從中辨析二本異同。

 

五、結語


校勘經書,相比於史部、子部、集部書而言,尤爲不易。經書文字,各有意義,無論實詞虚字,皆關義例;且師家法不同,文字又見差異,故是非裁斷最難。今日欲重校《十三經注疏》,不但須廣蒐衆本,更須專經深研,如此,既有深造之獲,又可免鹵莽之譏。觀先儒校勘經書,或緣版本未備,或緣校事不精。近來電子資源頻出,經學復興,從事經書校勘者,自當努力避免淺陋、繁冗二弊。淺陋者,無深研之功,但鈔引前人成説,不辨是非。繁冗者,無裁斷之識,但彙萃衆家論著,不知長短。段玉裁謂校經當“以孔還孔,以陸還陸,以鄭還鄭”,實可爲校經者之指南,然言易行難,惟通曉經傳義例,辨析諸家長短,更廣蒐博採衆本,無欲速,無見小利,則庶無“死校”之譏焉。

 

注释
(1)《公羊傳注疏》,阮刻《十三經注疏》,第七册,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影印清嘉慶廿年南昌府學栞本,頁37上。
(2)《公羊傳注疏》,阮刻《十三經注疏》,第七册,頁241下。
(3)瞿鏞《鐵琴銅劍樓藏書目録》,《宋元明清書目題跋叢刊》,第十册,北京:中華書局,2006,頁78上。
(4)《儀禮注疏》,阮刻《十三經注疏》,第四册,頁414上。
(5)江瀚云:“雖集衆長以求一是,而千慮之失固所難免。聞其時高郵王念孫嘗手校是書,題識殆徧,惟所記多證經文,未及注疏。”《續修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十三經注疏校勘記》,下册,北京:中華書局,1993,頁1364。
(6)阮元亦以爲此書非善本。阮福於《雷塘庵主弟子記·卷五》云:“校書之人不能如大人在江西時細心,其中錯字甚多,有監本、毛本不錯而今反錯者,要在善讀書人參觀而得益矣。《校勘記》去取亦不盡善,故大人不以此刻本爲善也。”見张鑑等《阮元年譜》,北京:中華書局,1995,頁121。
(7)説詳張麗娟《關於宋元刻十行注疏本》,《文獻》2011年第4期。
(8)(清)阮元《春秋公羊傳注疏挍勘記》,《續修四庫全書·經部·群經總義類》,第一八三册,頁78上。
(9)《公羊傳注疏》,阮刻《十三經注疏》,第七册,頁183下。
(10)《公羊傳注疏》,阮刻《十三經注疏》,第七册,頁183下。
(11)同上書,頁182下。
(12)同上。
(13)分見《公羊傳注疏》,阮刻《十三經注疏》,第七册,頁122上、243下。
(14)《公羊傳注疏》,阮刻《十三經注疏》,第七册,頁85下。
(15)分見《公羊傳注疏》,阮刻《十三經注疏》,第七册,頁78下、85上。
(16)《嘉慶大清一統志》卷一六六《兗州府二》,上海商務印書館四部叢刊續編景舊鈔本,1934,頁7下。
(17)分見《公羊傳注疏》,頁136下、155下、275下。
(18)(漢)班固《漢書》卷二七中之下,第五册,北京:中華書局,1962,頁1423。
(19)《公羊傳注疏》,阮刻《十三經注疏》,第七册,頁40下。
(20)並見(漢)班固《漢書》卷二七中之下,第五册,頁1423。
(21)(清)阮元《春秋公羊傳注疏挍勘記》,《續修四庫全書·經部·群經總義類》,第一八三册,頁68下。
(22)(清)阮元《春秋公羊傳注疏挍勘記》,《續修四庫全書·經部·群經總義類》,第一八三册,頁52下。
(23)同上書,頁54上。
(24)(清)阮元《春秋公羊傳注疏挍勘記》,《續修四庫全書·經部·群經總義類》,第一八三册,頁53上。
(25)(清)阮元《春秋公羊傳注疏挍勘記》,《續修四庫全書·經部·群經總義類》,第一八三册,頁73上。
(26)《公羊傳注疏》,阮刻《十三經注疏》,第七册,頁73下。
(27)(清)阮元《春秋公羊傳注疏挍勘記》,《續修四庫全書·經部·群經總義類》,第一八三册,頁128下—129上。
(28)(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頁1336。
(29)(清)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四,清道光七年刻本,頁34。
(30)(清)阮元《春秋公羊傳注疏挍勘記》,頁55下。
(31)(唐)陸淳《春秋集傳纂例》,《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經部·春秋類》,第一四六册,頁514。
(32)《公羊傳注疏》,阮刻《十三經注疏》,第七册,頁13上。
(33)(唐)顔元孫《干禄字書》,《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經部·春秋類》,第一四六册,頁250。
(34)《公羊傳注疏》,阮刻《十三經注疏》,第七册,頁322下。
(35)同上書,頁39上。
(36)同上書,頁51上。
(37)(清)阮元《春秋公羊傳注疏挍勘記》,頁63上。
(38)(清)段玉裁《與諸同志書論校書之難》,《經韻樓集》卷一二,《續修四庫全書·集部·别集類》,第一四三五册,頁189下。
(39)《春秋公羊疏》卷一○,日本名古屋蓬左文庫藏單疏鈔本。
(40)單疏鈔本出文作“据弑至先君者”,下無“解云”二字。
(41)以,單疏鈔本脱,據注疏本補。
(42)弑, 唐石經、 撫本、 余本並同,阮本作“殺”。案作“弑”是, 注云“解言殺從弑,名可知”,據《公羊》何氏家法,凡臣子殺君父,當寫作“弑”,弑未逾年君亦是弑君,故知然。
(43)單疏鈔本出文作“則弑至見矣者”,下無“解云”二字。
(44)單疏鈔本出文作“加之者云云者”,下無“解云”二字。
(45)單疏鈔本出文作“不解名者云云者”,下無“解云”二字。
(46)單疏鈔本出文作“弑未踰云云者”,下無“解云”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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