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飞】论儒家法思想的“四性权利观”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6-05-10 20: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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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法思想的“四性权利观”

作者:乔飞(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3期


摘要:儒家法思想中有无“权利”,学界有不同观点。有充分理由认为:“权利”最核心的内涵,是人对物质或精神等利益的正当诉求。各类诉求在儒家法思想中大量存在,尽管这些诉求并不简单等同于今天的“权利”,但其作为“权利性观念”显然是成立的。基于民生关切,儒家法思想有“生存性权利观”;基于人的发展需要,儒家法思想有“发展性权利观”;基于人追求修身养性的本能,儒家法思想有“道德性权利观”;基于人有信靠终极实存的本性,儒家法思想有“灵性权利观”。这些权利观,可以转化为相应的“权利”,在儒家法思想中它们都是“天赋权利”。

 

关键词:儒家 权利 法律 思想

 

 

 

“权利”是现代法哲学的核心概念,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议题。“权利”的概念来自西方,我国传统典籍中并没有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术语。问题是: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中,是否有关于“权利”的理念或观念?如果有,存在哪些理念或观念内容?改革开放至今,学术界对这一议题始终争论激烈,迄今并无定论,因此有继续探讨的必要。本文拟从法律思想史的视角,对这一问题作思考和梳理。

 

一、儒家法思想有“权利”观念


(一)学界关于儒家法思想有无“权利”的争论


关于儒家思想与现代“权利”或“人权”的研究,学界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成果。[1]对这类议题作全面、深入学术综述的,莫过于孟庆涛教授的《儒家人权话语述论》一文。该文从“有无论”“历史论”“关系论”“建构论”等角度,对学界近代以来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总结与梳理。[2]其中关于儒家思想是否具有“权利”或“人权”的研究,可以概括为“否定论”“肯定论”“转化论”三类观点。“否定论”者不乏大家名流如梁启超、梁漱溟等人,极力强调儒家文化与现代“权利”的差异与背离,20世纪改革开放至今的部分自由主义学者,承续这类观念。[3]“肯定论”者大多出现于本世纪,认为儒家的思维、理念与“权利”涵容不悖。“转化论”折中二者,既认为传统儒家文化中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权利”,又主张传统儒家文化中有权利观念的元素,经过转化可以成为现代社会的权利,实质是谨慎、保守的“肯定论”。

 

(二)“否定论”不足以否定儒家法思想有权利观念


“否定论”者将“权利”立基于主体性哲学,认为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是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个人是首要的道德良知和道德价值判断的主体,[4]“人”的这些内涵是“权利”得以承载的主体性基础,而这些观念在专制等级的儒家思想中并不存在,因此传统儒家并不存在“权利”观念。这类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但忽略了“权利”的多维面向。事实上,权利的形态非常丰富。按照主体,有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按照发展阶段,分别有第一、第二和第三代人权;按照人的属性,有自然权利、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按照人在国家中的地位,有自由权、受益权和参政权等。[5]基于个体独立人格意义上的权利,是现代“权利”的重要部分,但不是“权利”的全部。儒家或许缺乏独立人格意义上的权利观,但有其他维度或层面的“权利”观念。当代有学者甚至否定上述主体性理论,认为“人权的正当性基础并不在于个体自由、自主选择”[6],而是在于人权是一种保护人之基本利益需求的机制。也有学者认为,即使权利的主体性理论成立,儒家思想也并非与其相悖。如孔子思想的“仁道原则以肯定每一个人都有内在价值为内涵,其中蕴含人性(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具有相同性的观念”,这种内涵“不仅确认了人的基本权利,而且肯定了人之为人的普遍价值”[7]。可见,儒家法思想蕴涵“权利”观念,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认可。

 

(三)基于“权利”的核心内涵,儒家法思想有“四性权利观”


到底什么是“权利”?法学界因学派不同而众说纷纭,分别有“资格论”“自由论”“意志论”“利益论”等理论观点,可谓异彩纷呈,但莫衷一是。有学者建议,将“权利”当作一个“简单的、不可定义的、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予以接受。[8]但稽诸历史与社会生活实践,“权利”最核心的内涵是人对物质或精神等利益的欲求或诉求,是人性的自然体现,具有“应当”和“可以”的本质属性。[9]尽管作为法学概念的“权利”是西方舶来品,但“权利”所表达的对物质或精神利益的欲求或诉求,在儒家法律思想中大量存在。尽管这些欲求、诉求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今天的“权利”,但其作为“权利观念”显然是成立的,这也与权利的普遍性特征相吻合。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学界虽已有可贵成就,但迄今尚缺少对儒家“权利观”进行系统归类方面的成果。“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10]儒家认为,上天怜悯百姓,百姓的种种愿望与诉求,上天也会听从。无独有偶,西方哲学“普遍恩惠”理论也认为,所有人都有权从上天那里获取四种恩惠或“善”:自然之善,社会之善,道德之善,灵性之善。“自然之善”是指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方面;“社会之善”涉及人的商业活动、改善生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道德之善”涉及行义,礼貌友好地对待他人,抑制不良行为等;“灵性之善”是指人对上帝的信靠,内在或外在、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对上帝进行敬拜。[11]对这四类生活内容的追求,在儒家思想中都有丰富的阐述。受儒家“天学”思想与西哲“普遍恩惠”理论的启发,本文不揣浅陋,认为儒家法思想的权利观分别有“生存性权利观”“发展性权利观”“道德性权利观”“灵性权利观”四大类。

 

二、基于民生关切,儒家法思想有“生存性权利观”


“生存权”是人享有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生活保障的权利,包括生命权、温饱权、生命延续权、劳动权以及获得生活救济权等。生存权是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是最为现实的权利,是人之为人首要的基本人权,[12]也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儒家思想家没有明确提出过“生存权”概念,但儒家思想中有大量这类权利性质的观念,这集中体现在儒家的“民生”论述中。“民生在勤,勤则不匮”[13];所谓“民生”,学界认为“是指人们的生存、生活、生计,表征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自身生命历程的维持与管理”,可用“民生权”来表述。[14]鉴于“民生权”的表述较为现代,本文将传统儒家有关人生存、生活等基本需求的“民生”主张,名之为“生存性权利观”。

 

(一)先秦儒家的生存性权利观


孔子要求执政者“其养民也惠”[15],掌权者要“因民之所利而利之”[16],按照民众的生活需要为民谋利,给民实惠。施政要“博施于民而能济众”[17],要能给百姓好处,周济众人,让人存活。善政、养民都是孔子思想中的权利因素。[18]

 

孟子的民生思想尤为丰富。“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19]明君治国,要保证百姓有财产,财产要足够赡养父母与抚养妻儿,年成好时要让百姓衣食无忧,年成不好时要让百姓免于死亡危险。也就是说,百姓的生存权、基本生活权,是君主必须考虑并予以保障的。灾年对民众的救济尤其重要:“凶年饥岁,君之民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者,几千人矣,而君之仓廪实,府库充,有司莫以告,是上慢而残下也。”[20]饥荒年头,百姓年迈体弱者饿死在沟壑,壮年人逃往四方;君主的粮仓满满,库房充足,却并没有救济百姓,对此孟子强烈谴责,因为百姓在灾年得到国家的救济关涉其生存,统治者应该满足百姓这一基本权利要求。

 

(二)汉儒的生存性权利观


汉儒董仲舒也非常重视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强调为政要“不夺民时,使民不过岁三日,民家给人足,无怨望忿怒之患,强弱之难”[21]。统治者对百姓薄赋敛,省徭役,不夺民时,百姓“家给人足”,生活有保障,就不会产生怨恨之心。“土用事,则养长老,存幼孤,矜寡独,赐孝悌,施恩泽,无兴土功。”[22]五行之土主事时,统治者尤其要照顾老幼孤寡的生活,令其生存性权利得到保障。如果统治者不顾恤百姓,“纵恣不顾政治,事多发役,以夺民时,作谋增税,以夺民财,民病疥搔温体,足腑痛”,百姓的生活权益受到侵害,会造成自然界灾异现象的发生:“咎及于木,则茂木枯槁,工匠之轮多伤败,毒水涂群,漉陂如渔,咎及鳞虫,则鱼不为,群龙深藏,鲸出现。”[23]灾异之变波及草木鱼龙之间,是上天对统治者的警告,因此统治者必须眷顾民众,切实减轻民众负担,使百姓生活得以正常进行。五行之中,“木有变……赋敛重,百姓贫穷叛去,道多饥人”,解救的办法是“省徭役,薄赋敛,出仓谷,赈困穷矣”。[24]五行之中如果“土有变”,解决的方法是“省宫室,去雕文,举孝悌,恤黎元”。[25]应对灾异的根本出路,就是保障民众的生活权利;民众的生存性权利是上天赋予并关注的,统治者不应漠视。

 

(三)宋明儒家的生存性权利观


宋明理学家继承了先秦儒家的“民本”思想。程颢有云:“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为本。”[26]“顺民心”“厚民生”自然要满足并保障百姓的基本生活权益。朱熹倡导“天下之务莫大于恤民”[27];如果统治者不注意保证民众的基本生活权利,就会产生社会的不稳定乃至动荡。在《上宰相书》一文中,朱熹对此进行了详尽论述。[28]

 

大儒王阳明忧心民生疾苦:“每念斯民之陷溺,则为之戚然痛心,忘其身之不肖,而思以此救之,亦不自知其量者。”[29]其不安是发自良知;“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30]天理告诉他:百姓的生活必须予以保障。嘉靖七年,王阳明给朝廷上《处置平复地方以图久安疏》,请求朝廷督促地方官员“专力于农”,采取各种手段确保百姓生活正常。[31]蔡仁厚先生对此有评:“王阳明的奏疏文字,没有一篇不说到民生疾苦,没有一篇不谈到安定民生,这都是他关心民瘼‘视民如伤’的真诚恻坦,而情不由己地发出来的呼声。”[32]百姓的基本生活权利,在王阳明心中是极其重要的。

 

三、基于人的发展需求,儒家法思想有“发展性权利观”


现代法学意义上的发展权,是人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享有发展所带来利益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健康权、文化权、公共事务参与权等。[33]尽管传统儒家没有“发展权”这一概念,但有这方面的权利观念,包括让民众富裕的权利观、民众可受教育的权利观、普通人可从政的权利观三个方面等。

 

(一)让民众富裕的权利观


孔子认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34],对人们追求财富持肯定积极的态度。“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35]孔子主张人口多时,就要让他们富裕起来。孟子则进一步提出富民的具体措施:“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36]统治者让百姓种好土地,减轻他们的赋税,就能使百姓富足。荀子认为“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37]:一旦底层民众富裕了,就会“上下俱富”,[38]各阶层人士都将拥有良好的生活条件。朱熹也认为:“民富,则君不至独贫;民贫,则君不能独富。”[39]也就是说,百姓富足,君主就不会贫困;但如果百姓贫困,君主就不会独自富裕。要使“民富”,朱熹提出三类措施:以农为本、使民以时以及兴修水利。[40]当田产丰收,民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且生活富裕,就会“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以共趋于富庶仁寿之域”[41]。

 

(二)民众可受教育的权利观


儒家重视教育的主张是与权利观念相融的,[42]是“纵向关系”中的权利性因素。[43]“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44]孔子主张民众有权接受教育,强调“有教无类”,[45]不分地域或阶层。“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46]:只要有十条干肉的师生见面礼,就能成为孔门弟子,接受和其他学生一样的教育。孟子强调:“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47]政治只有通过“善教”,才能使民众心悦诚服,获得民众的衷心拥戴。董仲舒认为:“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提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提防完也。”[48]只有对百姓进行教育教化,其精神状况才能有所改善。“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49]明教化民是君主或国家的天职。朱熹认为“人之德性,本无不备,而气质所赋,鲜有不偏”,[50]因此需要接受教育。同时,“学而知之,则气无清浊,皆可至于善而复性之本,汤武身之是也”[51]。通过接受教育,人性是可以恢复上天赋予的善性的,而恢复善的本性是上天的心意,因此接受教育、成就善性是百姓的天然权利。

 

(三)普通人可从政的权利观


孔子主张“学而优则仕”[52],在知识水准达到一定程度后,人就应该从政,治国安民。孟子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53],“既然‘人皆可以为尧舜’,那么自然也就意味着人人皆具有参政、议政的权利”[54]。“贤者在位,能者在职”[55];出仕从政,并不是贵族的专利,平民同样具有从政参政的权利。荀子主张“德以叙位,能以授官”[56],能否从政,取决于人的德能,而不是取决于人的社会地位。因此,荀子坚决主张打破贵族世袭制度,强调各个阶层的人都有政治参与权。这一思想,对后世的察举制等人才选拔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57]

 

平民有权参政从政的儒家思想,催生了科举取士制度的产生。隋唐以降,普通人可以通过科举考试进入官场。在宋朝,不限制应试者的出身,甚至僧道都能参加科举考试。据考,《宋史》中提到的北宋时期的官员中有近一半出身寒门,而南宋更是半数以上的重要官员来自民间。据何炳棣考据,到了明代,进士中出身于上三代未获得生员以上科名家庭者占47.5%,出生于上三代只产生过一个或一个以上生员的家庭者仅占2.5%。[58]可见,明代进士中有将近一半来自平民家庭,足以说明在当时包括普通民众在内的人都是享有政治参与权的。[59]可以说,从政、参政是人的“自然权利”。

 

四、基于人追求修身养性的本能,儒家法思想有“道德性权利观”


道德性权利是指人有追求道德素养、修身养性、以合乎道德的方式进行生活的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生命体享有“尊严和自由的必要条件”[60]。这种“追求道德生活之完满的权利,严格来讲属于自然法”[61]。牟宗三先生说:“中国思想的着重点是生命与德性,它的出发点或进路是敬天爱民的道德实践,是践仁成圣的道德实践……从德性实践的态度出发,以自己的生命本身为对象。”[62]中国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儒家尤其重视人的道德修养。所有人,“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63]。道德修养一般认为是义务本位的,然而“权利的观念和道德义务的观念是相互勾连在一起的”[64],此方的义务就是彼方的权利,因此道德修养与权利观念是关联的。道德义务必定形成道德权利。儒家有关修身养性的“工夫论”,其实就是“道德性权利观”。

 

(一)孔孟的道德性权利观


“天生蒸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65]人的“懿德”是天生的,人追求“懿德”或道德实现是天赋的一种权利。孔子主张“躬行君子”[66],君子人格的实现是需要身体力行的。为政之先,“必也正名”[67],因为“在正义即应得的论域中,儒家正义论具体表现为人人各依其名分之义而修身,从而各得其自身的正名论”[68],修身才能实现真正的自己。“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69]天下的事情,在没有具体明确的要如何做与不做的标准时,要遵循“义”的原则;“义者宜也”[70],就是要恰当合理。“礼”是君子外在行为要遵守的规范;“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71],合宜的行为,需要通过守礼来实行。

 

“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72]孟子认为人过合乎道德的生活是上天的心意。因此,孟子提出:“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殀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73]人如果发展善良的本心,就会懂得人的本性;懂得人的本性,就会知晓上天的命令。存心养性,就是对上天的事奉。“在孟子看来,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有道德,而且唯有实现了道德,人才算完成了自己的构建。”[74]在孟子的思想中,道德性权利的实现,是人的价值自我实现的重要体现。

 

(二)后世儒家的道德性权利观


董仲舒继承和发扬了先秦儒家身心修炼的功夫论。[75]“循天之道以养其身,谓之道也”[76],人遵循天道修身养性,才是正道。“君子治身不敢违天”[77];人进行道德修养、过道德生活可谓是“天意”的体现。圣人、王者对普通人的道德养成负有特殊责任:“天令之谓命,命非圣人不行;质朴之谓性,性非教化不成……是故王者上谨于承天意,以顺命也;下务明教化民,以成性也。”[78]人有质朴之性,需要通过道德教化来达成。上天给圣人、王者的一个特别使命,就是教化民众,以成其性,使得民众能够过上有道德、有尊严的生活。

 

到了宋代,张载主张“尽人之性,尽物之性”[79],一步步探究事物之理,到达一定程度后,就会对事物的本质有所把握,人的道德本性就会获得。程颐认为:“人心不能不交感万物,亦难为使之不思虑。若欲免此,唯是心有主。如何为主?敬而已矣。”[80]人心必定触及万物,只有“敬”,心才会有“主”,才能免于外物的遮蔽,获得合乎道德的思想。久而久之,就天理自明、道德境界提高,人的道德性权利就实现了。朱熹认为“德性”是“吾所受于天之正理”[81],为此他主张“克己复礼”:“克,胜也。己,谓身之私欲也。复,反也。礼者,天理之节文也。”[82]这样就可以“做到私欲净尽,天理流行,便是仁”[83]。修养的工夫既然做成,道德性权利就能实现。唐君毅先生有论:“对此种种非道之物,如邪暗之塞、气质之偏、意见、私欲等之存在,其认识之深切,其对治工夫之鞭辟入里,正为宋明儒者之进于先秦儒学之最大之一端。”[84]注重道德修养实践的“工夫论”,是宋明理学的重点之所在。也就是说,宋明理学家的道德追求不仅在于理论,也在于付诸实践。其道德修养既是目标理想,又是生活样态。概言之,理学家们的“工夫论”,就是其“道德性权利”如何行使和实现的专门论述。

 

五、基于人有信靠终极实存的本性,儒家法思想有“灵性权利观”


“灵性”指“人里面与神相关的理性和不朽的要素”[85],常用来描述人与上帝或神灵的关系程度。“人的灵性使人与上帝相联,因为上帝是个灵”[86],这也是人与动物本质不同之关键所在。“灵性权利”专指人对至高主宰的信靠、仰望之权利,不是一般的外在宗教行为。[87]传统儒家有极强的“敬天”观,这种观念不仅体现在儒家自身,也体现在国家祀典与民众的生活中。这种“敬天”观念,可名之为“灵性权利观”。

 

(一)“天信仰”:历代儒家先贤“灵性权利观”的展现


“天”是儒士心中的宇宙最高主宰,儒家经典中有大量关于至上神“天”的论述。[88]孔子云“获罪于天,无所祷也”[89]:如果得罪了上天,祷告就没有效果。孟子说“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90]:存心养性的目的,是为了侍奉上天。“孟子所说的‘天’,与周公的‘上帝’一脉相承。”[91]董仲舒云“天者,百神之大君也,事天不备,虽百神犹无益也”[92]:“天”是最高、最大的神,如果不好好敬奉上天,祭祀其他神灵就没有意义。二程说:“命者是天之所赋与,如命令之命。天之报应,皆如影响,得其报者是常理也;不得其报者,非常理也。”[93]天命、报应,是“天信仰”的重要内容。明代理学家陆世仪说:“能敬天,方能与天合德。”[94]清代理学家李光地认为:“不修德则不能敬天,不敬天则不能遏恶扬善……此后世所以日远于唐虞之治,而不可复也夫。”[95]是否修德敬天,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决定着王朝国运,可谓重要无比。可见,“敬天”是儒家士人一直强调的信仰及生活方式。

 

(二)王朝“祭天”:儒家“灵性权利观”的制度化表达


“郊社之礼,所以事上帝也”[96],郊祭是西周敬天最正规的一种形式。汉武帝时采纳亳人谬忌的建议,令太祝立其祠于长安东南郊,祭祀至上神太一。晋代根据王肃的儒学理论,制定了较为规范的祭祀制度,确定至高神只有一位,其名字被确定为“昊天上帝”,圜丘祭祀与郊天祭祀合而为一。[97]唐代,冬至园丘祭祀昊天上帝的礼制,有“降神”“皇帝行”等环节,[98]以赞美之祈祷词迎接昊天上帝降临。北宋在都城开封祭天,[99]宋初编撰的《开宝通礼》沿袭唐代的上帝观:“元气广大则称昊天,据远视之苍然,则称苍天;人之所尊,莫过于帝,托之于天,故称上帝。”[100]明嘉靖十七年,皇帝更上皇天上帝泰号,于圜丘向上帝祈祷,其祭祀礼仪有“迎帝神”等11个程序环节,每个环节都有颂扬上帝的“赞美诗”。[101]清乾隆七年,确定《常雩九章》的上帝祭祀仪礼,每个步骤都有祈祷歌词。[102]“权力也可以同时表现为一种权利”[103],王朝的祭天大典,一方面彰显着君主行使最高祭祀权的“宗教权力”,另一方面又是其信仰上天“灵性权利”的践行。而且,“通过具有‘君’‘亲’‘师’三位一体身份的君主‘祭天’大典,也向天下臣民昭示:‘天’是至上神,是帝王、臣子、士人、百姓等所有人都‘应当’信仰和‘可以’信仰的”[104]。这些祭典,可谓是儒家“灵性权利观”的制度性宣示。

 

(三)民间“拜天”:儒家“灵性权利观”的生活化体现


在历代王朝制度性地祭祀上天的同时,中国民间的天信仰也一直存在。虽然对“天”的称呼有“老天”“苍天”“天公”“老天爷”“天老爷”等不同,但民众只奉“天”为至高神,认为佛、道等界诸神全部都归于天帝属下,受其管辖、统御。[105]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敬天”已经成为被普遍遵守的习俗。设立“天地君亲师”牌位进行焚香祭拜,在民间颇为流行;民间宗教乃至秘密会党中,则有“祭天”规则。[106]正月初一“敬天公”,初一、十五点“天灯”,结婚“上头”拜天,五谷丰收“谢天地”;“初九日,设香案,向户外祀之,爆竹之声达旦,名曰祭天”[107]。研究发现,“祭天一向是皇帝的特权,但敬天却是民间社会的普遍信仰,由敬而拜,在所难免。所以民间有焚香拜天以求福消灾的风气,只是不能举行高级别的祀天大典而已。晚清以后,民间祭天之风日盛,官方不加禁止”[108]。可见,这类朴素的“天信仰”并非局部现象,儒家敬奉的至上神“天”,已经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形塑了人们的灵性生活样态。

 

结语


儒家“四性权利观”与现代人权是相容的,因为“人权保障在中国的建立,是以儒家为主流的中国文化传统的‘内部的生命’的要求”[109],“四性权利观”可以转化为四种权利,它们并非彼此孤立,而是相互关联、自成体系的。只有民生等“生存性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富裕权、受教育权、从政权等“发展性权利”才有追求和实现的可能。“道德性权利”属于精神性权利,需要以“生存性权利”“发展性权利”作为基础。“天形成人,与物斯理。”[110]“道德性权利”的践行,是为了成就上天在人里面的“理”,而这有赖于“灵性权利”的享有。“灵性权利”是位阶最高的权利,“夫天者,人之始也”[111]:在上天赋予人的“理”中,敬畏、敬拜上天,是人之为人的本分和义务,也是人之为人最重要的权利;有了“灵性权利”,人才成其为人。“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乃上类天也。”[112]作为人慈祥的“曾祖父”,“天”自然要赐予人诸种恩惠和权利;也正是基于人“上类天”的本质属性,人的诸种权利就获得了超验合法性。因此,由儒家“四性权利观”转化而来的“生存性权利”“发展性权利”“道德性权利”“灵性权利”都是“天赋权利”神圣而不可剥夺。可以说,这是既有中国文化内涵、又有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权利谱系。

 

注释
[1] 李申:《中国儒教史》(中),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558页。
[2]  刘昫等:《旧唐书》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090页。
[3]  李申:《中国儒教史》(中),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915页。
[4] 脱脱等:《宋史》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436页。
[5] 李东阳:《大明会典》第3册,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第1294页。
[6] 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2807页。
[7] 郭道晖:《法理学精义》,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52页。
[8]  乔飞:《试论儒家的“天信仰”:古代中国最重要的“宗教权利”》,《中西法律传统》,2023年第2期。
[9]  曾伟,宋国强:《天帝信仰之传播及其正名》,《前沿》,2012年第13期。
[10]  牟钟鉴,张践:《中国宗教通史》(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959页。
[11]  朱天顺:《闽台民间天公信仰》,《台湾研究集刊》,1993年第1期。
[12]  牟钟鉴,张践:《中国宗教通史》(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958-959页。
[13]  陈弘毅:《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人权观念》,《法学》,1999年第5期。
[14] 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增订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2页。
[15]  司马迁:《史记》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2184页。
[16]  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译注:《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398页。
[17] 杜钢建:《新仁学:儒家思想与人权宪政》,香港:香港京狮企划有限公司,2000年;张志宏:《德性与权利:先秦儒家人权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狄百瑞著,尹钛译:《亚洲价值与人权:儒家社群主义的视角》,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谢军:《儒家“仁”与人权的互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安靖如著,黄金荣,黄斌译:《人权与中国思想:一种跨文化的探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张千帆:《为了人的尊严:中国古典政治哲学批判与重构》,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苏亦工:《天下归仁:儒家文化与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关于儒家“权利”思想代表性的研究论文有:庞从容:《儒家伦理法中的人权思想》,《宁夏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李世安:《从中西比较的角度看儒家文化中的人权思想》,《史学理论研究》,2004年第3期;朱文雁:《中国传统儒家法律文化与人权思想》,《东岳论丛》,2005年第2期;徐昌文:《浅析儒家伦理思想中的自然权利观》,《天府新论》,2006年第3期;郑少翀:《从美德到权利——儒家伦理与公民伦理的异质及其共生之道》,《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陈祖为:《儒家思想与人权》,《学术月刊》,2013年第11期;单江东:《儒家道德权利与政治权利要义》,《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林桂榛:《儒家思想与人权观念的交汇》,《当代儒学》,2016年第十辑;张志宏:《权利与经界——兼论儒家视野中的人权思想》,《哲学研究》,2017年第12期。
[18] 孟庆涛:《儒家人权话语述论》,《人权》,2020年第5期。
[19] 王辉:《论儒家人格尊严思想:基于权利视角的省思》,《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
[20] 齐延平:《人权与法治》,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3页;袁兵喜:《中国古代人权精神缺失之分析》,《社科纵横》,2007年第1期。
[21] 王广辉主编:《人权法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
[22] 陈祖为:《儒家思想与人权》,《学术月刊》,2013年第11期。
[23] 杨国荣:《中国传统思想中的权利问题》,《探索与争鸣》,2024年第11期。
[24] 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34页。
[25] 郭道晖:《法理学精义》,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8页。
[26] 王世舜,王翠叶译注:《尚书》,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431页。
[27] Cornelius Van Til,Common Grace and Gospel,Nutley:P & R Publishing,1974,22.
[28] 胡玉鸿:《论生存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求索》,2024年第6期。
[29] 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上),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625页。
[30] 胡玉鸿:《“民生”何以成“权”?》,《法律科学》,2025年第2期。
[31] 杨伯峻译之:《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69页。
[32] 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303页。
[33] 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94页。
[34] 黄建武:《儒家传统中的人权因素探析》,《人权》,2022年第2期。
[35]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18页。
[36]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50页。
[37]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译注:《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103页。
[38]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译注:《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513页。
[39]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译注:《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503页。
[40]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译注:《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519页。
[41]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译注:《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519页。
[42]程颢,程颐撰,王孝鱼点校:《二程集》(上),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31页。
[43]脱脱等:《宋史》第36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2753页。
[44]朱熹撰,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第2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179页。
[45]王阳明:《传习录》,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00页。
[46]王守仁撰,吴光,钱明等编校:《王阳明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294页。
[47]王守仁撰,吴光,钱明等编校:《王阳明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82页。
[48]蔡仁厚:《王阳明哲学》,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74年,第178页。
[49]胡玉鸿:《新时代民生视域下的个人发展权研究》,《人权法学》,2024年第5期。
[50]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51页。
[51]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196页。
[52]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345页。
[53]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整理:《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191页。
[54]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整理:《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192页。
[55]朱熹撰,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71页。
[56]张品端:《朱熹的民本思想》,《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5期。
[57]朱熹撰,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第2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625页。
[58]陈弘毅:《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人权观念》,《法学》,1999年第5期。
[59]黄建武:《儒家传统中的人权因素探析》,《人权》,2022年第2期。
[60]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196页。
[61]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247页。
[62]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100页。
[63]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340页。
[64]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5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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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71页。
[67]朱熹撰,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00页。
[68]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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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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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刘书刚:《礼制与学行:荀子沟通学、仕的尝试及其历史意义》,《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74]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35-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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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赵建文:《儒家自由思想:〈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华传统文化的汇通》,《人权》,2020年第1期。
[77]雅克·马里旦著,吴彦译:《人权与自然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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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周振甫译注:《诗经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4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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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苟东锋:《正名与正义——兼论儒家权利观念的隐没与浮现》,《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1 期。
[85]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53页。
[86]王文锦:《礼记译解》(下),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784页。
[87]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240页。
[88]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299页。
[89]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334页。
[90]王正:《先秦儒家工夫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91]彭国翔:《修身与治国:董仲舒身心修炼的功夫论》,《中国儒学》,2015年第1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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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译注:《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616页。
[94]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515-2516页。
[95]张载撰,章锡琛点校:《张载集》,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235页。
[96]程颢,程颐撰,王孝鱼点校:《二程集》(上),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68页。
[97]朱熹撰,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53页。
[98]朱熹撰,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67页。
[99]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7页。
[100]唐君毅:《中国哲学原论·原教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2页。
[101]路易斯·伯克富著,随真译:《系统神学》,帕萨迪纳:美国麦种传道会,2019年,第431页。
[102]赫尔曼·巴文克著,赵中辉译:《我们合理的信仰》,海口:南方出版社,2011年,第150页。
[103]Cornelius Van Til,Common Grace and Gospel,Nutley:P & R Publishing,1974,22.
[104]乔飞:《作为儒家法律思想基础的“天”》,《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
[105]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40页。
[106]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334页。
[107]黄玉顺:《“事天”还是“僭天”——儒家超越观念的两种范式》,《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
[108]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译注:《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536页。
[109]程颢,程颐撰,王孝鱼点校:《二程集》(上),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61页。
[110]陆世仪:《陆桴亭思辨录辑要》(一),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5页。
[111]李光地:《榕村全书》第8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50-451页。
[112]王文锦:《礼记译解》(下),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7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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