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哭:情感表达的礼仪化及哀乐之间
作者:余树苹(深圳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来源:载《中国哲学史》2026年第3期
摘要:“哭”是人体的正常机能,也是人类常见的情感表达方式,具有自然性。哭所表达的主要情感为哀,因其兼具声音与情状,易引人共情,因此具社会性,以丧哭最为突出。儒者制定丧哭之礼,讲究哭踊有节、可传可继,在抒发并节制情感的同时,期待从中观哭者与丧者之德。哭的礼仪化促使各派学者反思其自然性。庄子反对哭但重情,王弼受其影响为情正名,肯定“有情”的正当性。宋儒承继其后,讨论应物不累之定性及哭与乐的关系,从哲学上论证“哭”的意义。哭笑有别,哀乐相通;儒者重乐,但“笑”并未成礼,儒者所重之乐为境界义。儒家在情感的自然性、社会性与德性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体现了儒者对人之存在方式的认知及其生活态度与价值追求。
关键词:哭 哭礼 笑 哀乐
“哭”是普遍的人类经验,一般被认为是悲伤之情的表现。与“哭”相对应的是“笑”,“哭”与“笑”都是人体的正常机能,也都与情感表达相关。人可能喜极而泣,也会怒极反笑,可见“哭”“笑”都有其不可控性与复杂性。儒家对表悲之哭多有阐发,甚至将“哭”定为婚礼及丧礼中固定之仪式,颇为重视。相较之下,儒者向往“乐”,但表达乐的“笑”却没有成为礼。从情的角度看,儒者重乐;从表现方式看,儒者重哭。儒家对情感与情感之表达方式的重视程度,并不正向对应。
哭有“喜哭”“哀哭”之分,哭礼亦有所别。古人有哭嫁之礼,女子出嫁之哭表达着复杂的感情和特别的寓意。同样作为礼的“丧哭”,其哭的形式更复杂,其参与者有更大的规模,但其表达的情感则相对简单,彰显对亲友离去的哀伤之情。从人类情感来看,哀哭更具普遍性,在经典文本中也更多见。本文以丧哭为主要研究对象,从“哀哭”的角度看儒家对“情”的叙述,进而观哭笑之别、悲乐之分。这其中所涉及的,不仅是情感、情感的表达及某种礼,同时体现儒家对人性、人的存在方式的理解与态度。
一、哭的日常性:情绪与社会
讨论哭,讨论的不是某种情绪,而是情绪的表达方式。哭是一种比我们想象的更复杂的情绪表达。除婴儿因身体不适或有所需求的哭之外,很多时候人因悲哀而哭泣,可以说伤心是引起哭泣的主要原因。但细究起来,哭与人的七情都有关联。喜、怒、哀、惧、爱、恶、欲,当情感达到一定程度时,都可能由哭来表现。哀伤会哭,极度开心会哭,恐惧会哭,愤怒会哭,感动会哭——每一种情感都可以激发哭的行为。在学者们对情感的讨论中,陈少明指出“忧”是指向未来的,[1]黄少微认为乐是“同时蕴含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持续性情感”[2]。这是说,情感具有时间性。借此,我们也可以用时间向度来讨论哭。哭在当下因物而感、应事而发,具有即时性、应激性、时效性等特点,它不是未来时,亦非过去式,而是现在进行时。不仅哭如此,同样表达情感的“笑”也一样。当然在不同个体身上,引起哭的情感“阈值”不太一样。我们常说人的“笑点”有高有低,“哭点”也一样,且哭的行为也受年龄、性别、身份等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哭的起因并非都经由情感路径,如生理性疼痛,忍痛时泪水涌出,只由痛感的刺激引起,与情绪无关。不论起于何因,哭表现的是人的自然属性,它是身体的机能,正常情况下,哭是不自觉的行为,是对当下情境的反应。
与情感相关的哭,都有释放的需要。当一个人想哭时,哭出来比憋着更有益于身心健康,这是当代人的常识,也符合哭的自然性。但通常而言,除婴幼儿之外,人们在成长到一定阶段后会以哭为羞耻之事,大家更倾向于把哭视为隐秘的情感发泄方式,多数人在哭的时候并不希望被别人看见。这虽违背哭的自然性,却体现了哭的社会性。哭本是个体行为,但因其易于外显且具有感染力,即便哭者无意示人,却仍难免被察觉,于是有了“观众”。既有“观众”,则必有“观感”,哭者与观者联结,这就形成了哭的“社会性”。哭之社会性的表现有二:一是观者很容易被卷入哭者的情绪之中,产生共情,从而引发另一种原因的哭——因别人的哭而哭,这是情绪的感染力与传递性。特别是以哀为情绪背景的哭,听者、观者不自觉地被感染,将自己置身于哭者的情境,或陷入自己的伤心事中,悲从中来。小说常描述书中人物的哭,不论是默默流泪还是涕泪横飞、凄厉号叫、捶胸顿足,这样的文字书写,单只想象就已经很让人不安了。二是观者会对哭者产生一定的猜测或判断。现实中多数时候,哭被视为懦弱的表现。特别是在不关注心理健康的时代,成年人看重的不是释放情绪,而是解决问题,而哭除了情绪发泄之外,似乎并没有“实际”的作用。在这一“哭观”影响之下,个体一般不于人前哭,或只在自己完全信任或依赖的人面前哭泣,以免造成尴尬局面。
同样表达情感的“笑”则无此窘境。哭与笑皆有其复杂性,如前所述,七情浓烈时,皆可致哭。引发笑的原因也很多,欢乐的、友好的、嘲讽的、害羞的,除“惧”时不会笑外,其他情感与心理活动,都可对应某种笑。相较而言,笑更日常,不需要太多情感“成本”,无须强烈的情感为依托。或许正因如此,生活中大家更好奇哭的原因,而非笑的缘由。一般的笑与哭相对比,前者较少受评判,也不易使人共情,后者则更容易触动人心,让人思考其原因、恰当性等,投入更多的情绪反应。
对哭的思考也有积极正面的,如刘鹗在《老残游记》自序中,以哭为灵性之行为,“盖哭泣者,灵性之现象也,有一分灵性即有一分哭泣”,“灵性生感情,感情生哭泣”。[3]抛开作者的书写背景不讲,仅从文字看,刘鹗将哭冠以灵性之名,认为哭泣是因对事物有真切的认知,给哭设置了高贵的内核。按这一观点,哭者在眼泪中流露的真情会让人对其做出真诚、敏感、善良等人格判定。哭在由自然性向社会性的转变中产生了一些附带的影响,同时也引向了另一个有意的行为——假哭。既然哭能对别人产生一定的作用,那么如何通过哭的“表演”让自己获得良好的形象,如何让观者因同情、怜惜而做出某些判断与决定,就变得可资利用、有利可图。
儒家对“哭”既有自然性又有社会性,早有所洞察。儒家直白诉说哀情之哭的莫过于此句:“颜渊死,子哭之恸。”(《论语·先进》)颜回在孔子弟子中以好学好思、德性高尚而闻名。宋明理学家对“孔颜乐处”的孜孜以求,可反推孔子与颜回在道德追求上的一致性。夫子既悲其早逝,也为失去在德性上相契的爱徒而哀恸。另一以哭致哀的经典例子出自曾子,曾子为其母服丧,听闻子张之死,穿着齐衰的丧服便去哭子张。[4]依礼,服父母之丧者不去吊唁别人,若去吊唁,则应穿与被吊者身份相应的丧服。[5]曾子未换丧服,不合于礼,但他辩解说是去“哭”而非“吊”。依孙希旦的解释:“哭与吊不同,吊者所以慰人之戚,哭者所以自致其哀。”[6]同为孔子弟子,曾子与子张有如兄弟般的感情,因此闻丧而哀,因哀而往哭。按曾子理解,若只为表达哀戚之情,则其哭的社会性未发生,也就不必拘礼。
但当哭声之哀、哭貌之戚被他人闻见,则会产生相应的影响。如《孔子家语·颜回》中记录了颜回听音察情之能:
孔子在卫,昧旦晨兴,颜回侍侧,闻哭者之声甚哀。子曰:“回!汝知此何所哭乎?”对曰:“回以此哭声,非但为死者而已,又将有生离别者也。”子曰:“何以知之?”对曰:“回闻桓山之鸟,生四子焉。羽翼既成,将分于四海,其母悲鸣而送之。哀声有似于此,谓其往而不返也。回窃以音类知之。”孔子使人问哭者,果曰:“父死家贫,卖子以葬,与子长决。”子曰:“回也,善于识音矣!”
颜回由鸟声辨哭声,察识出所闻之哭声既哭死别,亦哭生离。声音与情感之互通,不仅人与人皆然,人与禽、兽亦有共通之处。哭声可以表达情感,他人也可由声音识别情感。我们常说“如泣如诉”,哭本意为纾解情怀,同时也有诉说的作用,哭者虽或无意,但其声确能引人共情。《说苑·辨物》中也有相似的记载,虽无实证,但可见儒者对哭声传情、听声察情的认同。儒者虽未用“社会性”形容,但一传一察之间,哭的社会性已显。
哭如何成礼?这是由哭的特殊性决定的。儒者对“哭”的情感付出十分重视,认为情感触动要有与之相称的行为回应。体现这一点的故事,也来自孔子:
孔子之卫,遇旧馆人之丧,入而哭之哀。出,使子贡说骖而赙之。子贡曰:“于门人之丧,未有所说骖,说骖于旧馆,无乃已重乎?”夫子曰:“予乡者入而哭之,遇于一哀而出涕。予恶夫涕之无从也。小子行之。”(《礼记·檀弓上》)
所谓“旧馆人”,是孔子曾经住宿的馆舍中人,并非亲戚,也非关系亲近之人。既然如此,孔子为何“哭之哀”?后代注者有不同的理解,但大家一致认为,无论为何,孔子的“赙”远超常礼。以车马为赙在古代是极重的礼,颜回的父亲曾请求孔子卖车为颜回买椁,孔子断然拒绝。而“旧馆人”本非亲近之人,却以车马为赙,子贡的质疑不无道理。孔子则认为,既因情动而痛哭,则应有与此哭相应的赙赠。又因旅途之中没有携带合适的助葬之礼品,因此吩咐子贡将马解下来作为赙。由此可见,孔子是一个非常注重情感且非常关注情感与行为相统一的人。沿此思考“哭礼”的形成,在与亲人作最后告别的仪式上,悲伤而厚重的情感也应该有其认真表达的途径,这是丧哭成为礼的原因之一。
“子于是日哭则不歌”(《论语·述而》),此处的哭是指吊唁死者之哭,这样的哭是严肃而庄重的,且对逝者的哀伤之情也需要时间来消解,一日之内无法(也不应)完成由悲到喜的切换。《礼记·曲礼上》记:“哭日不歌”,这是类似的表述,但读来却有另外的感受。前者描述情感,后者陈说“礼”。这也意味着,当“哭”这一具有强烈情感要素的行为成为“礼”,哭的社会性正式得到肯定并落到实处。
二、丧礼之哭
当哭由情感表达转化为礼仪,便由自然性转变为规定性,具有礼的特征。丧事中的“哭”有很多要求,何时哭,如何哭,在哪里哭,何时停,等等,都有一定的仪则。孙克诚在其文章中详细解读哭礼的各项要求,概括为七项:哭有形、哭有位、哭有节、哭有在、哭有亲疏、哭有不为、哭有除期,[7]基本囊括哭礼的各项内容。为避免重复,本文仅概括哭礼的制定原则。当哭成为礼时,这一以情感为基础的个人行为就变成与他人互动的行为,其重点转移到“礼”上,因此哭礼的制定既有其特殊性,又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哭礼的基本原则大致有以下三点。
第一,尊重情感的表达。
《礼记·丧大记》有言:“唯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复”是指招魂,招魂之后丧礼就正式开始了。但表达情感的“哭”是可以在“复”之前就开始的。“凡异居,始闻兄弟之丧,唯以哭对,可也。”(《礼记·杂记上》)“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又哭尽哀。”(《礼记·奔丧》)闻丧讯,先哭以表哀情。之所以是“可也”,乃因收到丧讯之后,以哭答而非以谢答,于常礼不符,但在此场景中,情感可先行于话语及其他仪节,体现了儒家对人之情感表达的重视。哀伤通常伴随哭泣,即使在礼的进行过程中也不例外,因此不如将之纳入礼的程序之中,让情绪得以合理表达——这是哭成为礼的最根本原因。据《礼记·檀弓上》,鲁穆公的母亲去世,他向曾申请教如何办丧事。曾申并没有从细节上进行指导,而是讲了大原则:“哭泣之哀、齐斩之情、 粥之食,自天子达。”哭以致哀,便是丧礼的重要一环,无论身份高下,都应遵循。孔子曾说:“丧,与其易也,宁戚。”(《论语·八佾》)丧事中最注重的应是表达哀戚之情,其他皆是辅助,不应本末倒置。
一般而言,哭为情感的外放,引以为礼,是由个体情感的宣泄转而化为面向他人的情感表达。前者为真情自然流露,后者则面向他人诉说心情。宣泄情感之哭如婴儿之哭,无法抑制,表达情感之哭则是丧主及参与者向亡者、其他在场者“诉说”哀戚之情,正所谓“如泣如诉”。各人因所怀情感不同,在丧礼中的哭声亦不尽相同,听者甚至可以从其哭声判断哭者与亡者之亲疏关系:“斩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齐衰之哭,若往而反;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缌麻,哀容可也。此哀之发于声音者也。”(《礼记·问传》)以哭表哀、以声传情,这是“丧哭”与其他情形的“哭”相同之处。
丧礼中除“哭”之外,与哭相关的动作“踊”也作为仪式的一环被规定下来。“辟踊,哀之至也”(《礼记·檀弓下》),“丧礼唯哀为主矣。女子哭泣悲哀,击胸伤心;男子哭泣悲哀,稽颡触地无容,哀之至也。”(《礼记·问丧》)这是人在哀伤到了极致时伴随的跳脚、捶胸顿足等行为。“踊”既是与哀哭相伴的行为,同时又有“动体安心下气”(《礼记·问丧》)的效果,即如王梦鸥所解:“由于悲惨的心情、伤痛的意念,使得悲哀烦闷、血气都充塞着,所以要打赤膊、跺脚,这样做能运动肢体,安定情绪,平静血气。”[8]可见情感表达的自然一面在礼中被重视并呈现。
第二,依关系定位次。
丧礼中的哭,依据哭者与死者的关系,对哭的场所及位次有相应规定。丧哭分两种,一种是在丧礼上,另一种则是在丧礼外的其他时刻,如听闻丧讯时。前者有特定的位次安排,后者则较有灵活性。
在丧礼进行当中,哭者的位次有一定,应“为位而哭”。郑玄曰:“位,谓以亲疏叙列哭也。”孙希旦补充说明:“愚谓哭而为位者,以亲疏叙列为位,以亲者一人为主,在阼阶下西面,而疏者以次而南。如《士丧礼》主人在阼阶下,众主人及卿大夫皆在其南,是也。”(《礼记集解》,第188页)孙氏的说法较简略,根据《仪礼·士丧礼》,哭位依丧礼进行的过程而有不同。如小殓前后、尸在室内及移到堂上时,丧礼的主人(一般为丧者的嫡长子),其位置在床的东边,面朝西。其他大功以上男性亲戚在他后面。妇人则在床的西边,面朝东。此时,其他亲戚在室外,男性在堂下面朝北站立,妇人在门外,同样面朝北。大殓仪式进行时,也依此位次。在尸入棺之后所进行的丧礼仪式中,位次有所不同,妇人在堂上,位于尸的东边,主人及其兄弟降到堂下,在东边即位。即男女由之前的对面而立,变成堂上堂下同向而立。除以上诸例之外,还有其他的位置变换,不一而足。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并非专门为哭踊设立位置,丧礼的参与者因其亲疏关系、依仪式的进行过程而有各自的位次,哭踊也在相应的位次进行。
非丧礼中的哭,一般如孔子所言:“兄弟,吾哭诸庙;父之友,吾哭诸庙门之外;师,吾哭诸寝;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所知,吾哭诸野。于野,则已疏;于寝,则已重。”(《礼记·檀弓上》)对于为何有庙与寝的区分,孙希旦的解释颇有道理,即场所的选择依据两个原则:一是关系的来源,二是关系的深浅。如关系来源于亲人(祖父),则依据亲疏之不同在庙门内或庙门外哭。如关系来源于自己的交往,像师友等,则依关系之深浅在寝门内、外哭。[9]“所知”,即一般的相识者,则在野外哭。但又有孔子“哭子路于中庭”(《礼记·檀弓上》)之说,郑玄注:“寝中庭也。与哭师同,亲之也。”(《礼记集解》,第169页)孔子以待师之礼哭子路,表示与子路关系亲近。可见对哭之场所选择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也导致其恰当性不易把握。《礼记·檀弓上》有言:“孔子恶野哭者。”这里的“野”不是野外,而是指没有在恰当的地方哭。孔颖达疏:“哭非其地谓之野。”[10]何谓“恰当”,这于当事人而言是一个不太好把握的问题。《礼记·檀弓上》记录了曾子弟子在曾子家学习,听闻丧讯,不能立即奔丧,但又不敢在师长家哭,因此想出门在巷子里哭。郑玄注为:“以为不可发凶于人之馆。”(《礼记集解》,第215页)这是表达对主人的尊重。曾子作为主人表示并不介意,让弟子回到他居住的房间去哭,这也是灵活性的体现。
由亲疏关系确定的“位”在哭礼中非常重要,如《礼记·曲礼下》云:“君子行礼,不求变俗。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国之故,谨修其法而审行之。”礼尊情,也依俗,而“哭泣之位”便是礼俗的重要内容。《礼记·杂记上》:“凡丧服未毕,有吊者,则为位而哭拜踊。”虽非丧礼进行当中,但只要有人吊唁,则须为位哭踊。可见礼哭的重点是哭的社会性,其中蕴含儒家对情感表达的理解。虽然情感的深浅未必由关系、身份决定,但公开场合的情感表达则应由此进行区别。对位次的要求,是对各人丧哭之“正当性”的要求,也是礼的要义。
第三,对情感的节制。
以哭为礼是对人之悲哀情绪的尊重,但又不能无所节制,任其泛滥。“丧礼,哀戚之至也,节哀,顺变也;君子念始之者也。”(《礼记·檀弓下》)在哭礼中,既有情绪抒发之允准,也有节制之要求。其原因在于要念及先人,不能因哀伤而毁坏身体。《礼记·三年问》中回答守丧三年的原因,同样适用于哭礼:一为“称情而立文”,因人情而定仪式;二为“立中制节”,平衡并节制,以免因伤情而伤身,忘记父母生养之初心。因此哭礼中规定“哭踊有节”。所谓的“节”,主要体现在对哭踊次数、时间等的规定。如从闻丧起三日内,为位而哭共五次:始闻丧为位后一哭,连接着两天里,每天早晚各哭一次,共五哭。哭又分“哭无时”和“朝夕哭”,父母死未殡之前,哭不绝声,即为哭无时。殡后,除朝夕哭之外,庐中思慕则哭;小祥(一年)后,无朝夕哭,但哀至则哭,也是“无时”之哭。礼哭有开始,亦有结束。所谓的卒哭,指的是停止在指定时间为位而哭的仪式,即此时哭的社会性表达结束。
除对哭踊次数的规定之外,“代哭”“拾踊”也是节制情感的表现。代、拾不是代替,而是轮流的意思。黄以周解释:“先王立更哭之制,俾之各展其情也,非丧主令人代哭乱声以欺死者也。……哭若绝声,既似忘哀,哭若不更代,无能胜此大事矣。”[11]即丧礼中可由亲属轮流哭、踊,既能让各人释放哀伤,又可免孝子哭踊过度体力不支。据《礼记·丧大记》记载:国君的丧礼中,官吏们轮流代替嗣君哭,并用漏壶计时。大夫的丧事也由属下轮流哭,但不用漏壶计时。士没有下属,则由亲属轮流哭。[12]可见,哭礼既为抒发情感,也时刻要求节制情感。这种节制,除了对孝子贤孙身体的担忧之外,还有另一层含义。如《礼记·檀弓上》有文:“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孔子曰:‘哀则哀矣,而难为继也。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哭踊有节。’”“孺子泣”即如婴儿般尽情哭泣,这是情感的自由宣泄,完全不顾自身,也不顾旁人的观感。但既为礼,只有将其仪式化、制度化,才能更好地继承、传续。正如《礼记·乐记》所言:“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人为之节;衰麻哭泣,所以节丧纪也。”礼乐的一大作用,是以之为“节”,“衰麻哭泣”是丧事之仪节,节制的是民心。礼之所节,民之性与情也,这一点在哭礼上尤为突出。
丧礼中的哭既关乎情感,也要注意与身份相匹配。情感表达的自然性与社会性通过礼的形式结合起来,形成一定仪则。
三、由“礼哭”观德
《礼记·礼运》篇中对人情有专门讨论,“喜怒哀惧爱恶欲”为人之七情,孔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礼记·礼器》篇也强调:“礼也者,合于天时,设于地财,顺于鬼神,合于人心,理万物者也。”礼的原则之一,就是合于人心并顺情、治情。《礼记·乐记》讲“情深而文明”,内在之情越深切,表现于外时则越显明。这不仅仅符合“乐”的特性,其表现在“礼”中也是如此,哭礼便是代表之一。
但如果仅从自然性与社会性来理解儒家的哭礼,则过于狭隘。《孟子·滕文公上》记录了一则故事,故事中滕定公薨,世子想要守三年之丧,遭到反对,请人问于孟子。孟子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世子对此事的态度,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世子照孟子之建议而行事,“及至葬,四方来观之,颜色之戚,哭泣之哀,吊者大悦”。吊者,本是来吊唁死者的亲戚或朋友,他们既是丧礼的参与者,同时也是观察者。丧礼所致之哀有三层含义:一是丧者亲属情感的抒发(为己),二是向死者表达哀思(为死者),三是向吊者展现哀思(为他人)。说“展现”可能有些言过其实,但确有此客观效果。当我们把属于个人情感的哭展示在别人面前时,这种哭就不仅关乎个人,且关系在场所有人。丧礼中的哭,除却作为自然情感的“可感”、作为仪式的“可继”之外,还有“可观”的属性,而其所观者,德也。这一点在儒家文本中多有体现:“阳门之介夫死,司城子罕入而哭之哀。晋人之觇宋者,反报于晋侯曰:‘阳门之介夫死,而子罕哭之哀,而民说,殆不可伐也。’”(《礼记·檀弓下》)由守城的子罕对介夫之死的态度,晋国得出宋国不可征伐的结论。子罕由其“哭”,使民悦,使敌惧,似乎颇具戏剧性,但其中也有一定的说服力。《荀子·大略》记载:“武王始入殷,表商容之闾,释箕子之囚,哭比干之墓,天下乡善矣。”哭不仅表哀情,也体现为人、为政的态度。哭贤者意味着敬贤、近贤,可作为一个人德性的判断依据。
观哭而知其德,这样的故事也发生在一位妇人身上。《礼记·檀弓下》载:“穆伯之丧,敬姜昼哭;文伯之丧,昼夜哭。孔子曰:‘知礼矣’。”这位因“哭”而被称颂的妇人叫敬姜,春秋时期鲁国三桓之一季悼子之子穆伯的妻子,文伯的母亲。古人有“寡妇不夜哭”(《礼记·坊记》)之说,表示不为私情而哭,因此丈夫死时,敬姜只在白天哭,即为避私情之嫌。以前丧礼殡前都有帷幕,哭时会掀开。但敬姜年少守寡,为了避嫌,哭时不掀帷,后人也由此因袭下来。但《檀弓下》又有记载,其儿子文伯死时,敬姜在床边不肯哭,原因是儿子死时“朋友诸臣未有出涕者,而内人皆行哭失声。斯子也,必多旷于礼矣夫!”朋友臣子不哭文伯的死,但其内人却哭之哀痛,敬姜据此判定儿子平时肯定失礼。《孔丛子·记义》对此故事进行演绎,“公父文伯死,室人有从死者”。《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中对此也有记录:“女子为自杀于房中者二人”,内室以死相随,敬姜认为儿子“于长者薄,于妇人厚”,因此“怒而不哭”。一位母亲失去儿子,不表达哀痛而表达态度,确非常人能为。《孟子》中记载了两位因哭闻名的女子:“华周、杞梁之妻善哭其夫,而变国俗。有诸内必形诸外”(《孟子·告子下》)。由善哭而变俗,对“哭”的影响力似乎过于夸大了。但孟子所言“有诸内必形诸外”,是对哭与德如何能够联系的合理解说。哭与不哭都是内在情感、态度的外在表达,可以由其外观其内,由哭观德。
敬姜哭子之例,既观哭者之德,亦反观其子、即丧者之德。以哭观德的对象,可由“哭者”转到“被哭者”。观丧者之德的突出案例为子产。《史记·郑世家》:“郑相子产卒,郑人皆哭泣,悲之如亡亲戚。”《韩诗外传》卷三描述得更具体:“子产病,将死,国人皆吁嗟,曰:‘谁可使代子产死者乎?’及其不免死也,士大夫哭之于朝,商贾哭之于市,农夫哭之于野。哭子产者皆如丧父母。”(第二十四章)子产之为政,仁爱待民,忠厚事君,深受爱戴。观子产之将死与死后众人哭泣之哀,可想见其为人。这是以哭观德的另一个方向。
哭,是情、是礼也是德,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儒家对“哭”理解的奇妙之处在于,既认同哭作为自然情感的非人为特性,又以礼的形式将哭进行“人为”控制,同时在哭中寻求超越于自然性的道德性,从而贯通内在之情与外在之行,由哭达德。如前所述,与情之所至潸然泪下之哭不同,礼哭是一个涉及三方(丧者、丧主、吊者)的复杂行为。礼哭中的“哭”,既是情感的发泄,也是对死者的哀悼,同时能让吊者知其哀情。情感的发泄与对丧者的哀悼,看似一事,其实不然:当哭仅仅是个人私下的行为时,二者是重叠的;当哭变成“哭礼”的一部分时,则有区别,前者为满足自己不可抑制的情绪,后者是表现对亲人离去的痛惜,这种表达的目的是让逝者知道生者的不舍。在哭礼中,无疑更看重哀悼的表达及参与者对“哭”的观感。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丧礼中的哭离情感有多远?而以情感为出发点的自然的“哭”,是否能体现德性?
这些困扰在朱子及其弟子的对话中即有体现。如对“丧,与其易也,宁戚”(《论语·八佾》)的讨论,朱子释“易”为“治”,“言治丧礼至于习熟也”,礼仪“滑熟”则少“诚实”。[13]同时朱子认同弟子所说:“丧主于哀戚,故立衰麻哭踊之数以节之。今若一向治其礼文,而无哀戚之意,则去本已远,故宁戚而质,乃礼之本。”(《朱子语类》,第611页)戚是质,也是哭礼之所本,只能以质定文,不能以文害质,这是原则。同时,朱子及其弟子也多次引用孟子的“哭死而哀,非为生者也”(《孟子·尽心下》)来表达其观点,为死者而哭的悲哀,不是做给生者看的。这些讨论都反映了“哭”成为礼之后,在处理与情感的关系时有其难解难为之处。
“礼哭”的问题,也是所有的礼要面对的问题。当礼形成之后,后人往往机械地执行,而未及探求其中真意。哭成为礼有其必然性,这一必然性可以在中国思想史“论情”的脉络中寻得踪迹。
四、哭与乐:应物不累
学界有“庄自儒出”之说,但作为道家的代表人物,庄子反对“丧哭”,庄子妻死“鼓盆而歌”(《庄子·至乐》)的故事为我们所熟知。在另一则故事中,子桑户死,其挚友孟子反、子琴张“临尸而歌”,子贡不满并责问其行为,却被二人讥笑“恶知礼意”。何为礼意?方外之人将礼斥为“为世俗之礼,以观众人之耳目”(《庄子·大宗师》),《庄子·渔父》中亦借孔子之口表达相同的意思:“处丧以哀,无问其礼矣。礼者,世俗之所为也;真者,所以受于天也,自然不可易也。”世俗之礼是表演给人看的,用这种形式化的内容来哀悼死者,恰恰是不懂得真与伪、生命与自然的关系。笑其不知礼意,并非认同礼的意义,而是否定了礼存在的必要性。但我们常常忽略,妻子死时庄子的第一反应:“是其始死也,我独何能无慨然”(《庄子·至乐》),这一慨然,很可能就是下文所讲的“噭噭然随而哭之”。也许庄子也经历过丧哭,而哭过之后,他重新思考情感的表达、生命的本质,得出一个与儒家不同的结论。因此需要区分的是,庄子反对哭,也不认同哭礼,但并非不认同情感及其表达。《庄子·德充符》篇有“无情”之说:
惠子谓庄子曰:“人故无情乎?”庄子曰:“然。”惠子曰:“人而无情,何以谓之人?”庄子曰:“道与之貌,天与之形,恶得不谓之人?”惠子曰:“既谓之人,恶得无情?”庄子曰:“是非吾所谓情也。吾所谓无情者,言人之不以好恶内伤其身,常因自然而不益生也。”
庄子所讲的无情,是人不因情而伤身,而非认为人固无情,或者即使有情也不能表达。陈鼓应从情性论的角度将情纳入人性论范畴,认为《庄子》之情有“人情”“天情”“道情”三个主要概念,“人情实然并应然地指向天情乃至道情的意境,个体生命的情调只有与天地广博的情怀、宇宙深沉的情愫相贯通,才能返归其本真的状态。正因如此,《德充符》中的‘无情’一说,恰是对‘情’的超脱与提升的写照,其所需涤荡之‘情’实乃负累之情,是封闭心灵和狭隘心境囿于人的视域、毁伤内在本性的好恶情欲,而非开放心灵、审美心境和复归内在本性的真情实感。”[14]陈先生认为,中国的“抒情”传统,实则发端于《庄子》“‘安所困苦哉’的生命感怀及其天人视角的整体性思维”,“迸发出‘任其性命之情’和‘安其性命之情’的呼 声”。[15]由 此可见,我们不能单从妻死的表现及“无情”之说片面理解庄子的不哭与无情,恰恰相反,庄子是重情的,其对情的思想深刻影响了后人,特别是魏晋名士。
汉人认为性善情恶,情在性的对照中往往处于下风,并由此主张圣人无情。王弼提出不同见解:“圣人茂于人者神明也,同于人者五情也,神明茂故能体冲和以通无,五情同故不能无哀乐以应物,然则圣人之情,应物而无累于物者也。今以其无累,便谓不复应物,失之多矣。”(《三国志·魏书·钟会传》)“无累于物”与庄子“不以好恶内伤其身”意思相同。《庄子·知北游》中借孔子讲“古之人,外化而内不化”,这也是应物不累的另一种表达。陈鼓应指出:“王弼侧重于由‘道情’而至‘人情’的功夫灌注面向,而主‘有情’。”[16]相较于庄子,王弼的重点在“能应物”上,汤用彤以动静、体用解,最得其要义:“盖辅嗣之论性情也,实自动静言之。心性本静,感于物而动,则有哀乐之情”,“王弼主体用一如,故动非对静,而动不可废。盖言静而无动,则著无遗有,而本体遂空洞无用。夫体而无用,失其所谓体矣。辅嗣既深知体用之不二,故不能言静而废动,故圣人虽德合天地(自然),而不能不应物而动,而其论性情,以动静为基本观点。圣人既应物而动,自不能无情。”[17]圣人的心性之静并不意味着不会因物而动情,也不意味着圣人会因有情而受情之累。动静的问题在王弼这里似乎已经解决,但当涉及“定”与“哭”时,仍让宋儒困惑。
朱子及其弟子对哭的问题有深刻的哲学思考,这一思考来自对“定”的探讨。《礼记·大学》讲“知止而后有定”,何谓“定”?“‘子哭之恸’,而何以见其为定?”孔子对颜回之死痛惜扼腕,似乎无“定”可言,应如何解读?朱子由横渠与明道二人的异同为例进行讲解:“盖横渠有意于绝外物而定其内。明道意以为须是内外合一,‘动亦定,静亦定’,则应物之际,自然不累于物。”(《朱子语类》,第2442页)依明道的观点,“定”非静,也并非隔绝外物的影响、不与外物相感应,“动”也是定之表现。朱子认同此观点,认为“子哭之恸”是“扩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扩然大公’,只是除却私意,事物之来,顺他道理应之。”(《朱子语类》,第2442—2443页)因此,“子哭之恸”非但不是圣人不能“定”,恰恰相反,孔子能顺应事情的发生、自然地抒发自己的情感,这是不含任何心机的应物事而动,“当应而应,当应而应便是定”(《朱子语类》,第2442页)。明道“动亦定,静亦定”之说,以定统动、静,及朱子“扩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之解,皆以庄子之不内伤、王弼之能应物为其源头。这是一个很有深度的讨论,将哭纳入对“定”的探讨,也是宋儒对情感表达之正当性的哲学分析。
哭的问题,不仅涉及人性论,也涉及对生命的理解。庄子认为生死如气之聚散,应“安时而处顺”(《庄子·养生主》),“喜怒哀乐不入于胸次”(《庄子·田子方》)。这不是说哀伤时不能哭,而是将哭的缘由消解,认为这不是一件应该哀伤的事情。这种抛开现实生命、超越于当下生活的哲人式理解,常人很难做到。遇见悲伤的事,有人告诉你不用执着、无须哭,有人告诉你可以哭,但规定你什么时候哭、什么时候停,哪种更容易做到?相较而言,后者更有可执行性。毕竟悟性的高低、境界的有无不是一句提醒可以完成,但行为的控制则容易得多。儒家对情感的表达立足于人间性,所谓“人间”,是人与人之间,情感是连接其间的重要桥梁。儒家的“丧哭”有厚重的礼文化,儒者不见得是看不穿、放不下,只是直面人间种种,既来之则安之,坦然面对甚至主动接受人世间的一切,并将其仪式化、神圣化,让哭有哭的道理。道家讲回归自然,自然是什么样子?就是它在生活中呈现的样子。儒家不讲“天情”“道情”,立足于“人情”,情之所至,泪流满面,这也是一种 自然。
王阳明对“哭”的讨论着眼于对“乐”的关注:“问:‘乐是心之本体,不知遇大故于哀哭时,此乐还在否?’先生曰:‘须是大哭一番方乐,不哭便不乐矣。虽哭,此心安处即是乐也,本体未尝有动。’”[18]“须是大哭一番方乐”,这算得上是对哭与乐之辩证法最有意思的说明了。在情感的表达上,儒者重哭,但在情感归依上,乐才是最终的向往,否则中国就不是“乐感文化”,而是“哀感文化”了。情郁于中,如何乐得?只有将情感发泄出来,即朱子所讲的“当应而应”,才能心安,才能回归真正的乐。扩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应物而不累。喜怒哀乐,不发不是目的,“发而皆中节”(《礼记·中庸》)才是目的。王阳明提醒我们,悲乐并非绝然对立,而是相通的。哭并非消极的行为,它也可以指向乐,成为乐的条件之一。哭之哀,或者说哀之哭,它代表的只是情绪的满且急,却不见得消极,反而可能是积极的,这也是应物而能无伤、不累的原因。
五、余论
儒家在真情实感与道德情感之间找到平衡点,在“哭”与“礼”之间实现文质兼容。即使在礼哭那看似繁复、机械的行为背后,亦能体现儒家对人的生存方式的认知与尊重,这是儒者独有的哲学思考方式和融入日常的生命境界追求。
儒家重乐,“笑”却并未成“礼”,跟儒者对“乐”的理解相关。儒者的“乐”,并不以笑的方式呈现。乐是儒者之向往,它有超越于情感的德性、境界意义。“孔颜乐处”是儒家关于“乐”最重要的命题之一。陈少明从身之乐、心之乐、身—心之乐讨论乐的经验类型,并指出王阳明所理解的乐,是由本体及工夫,“此乐既是本体的,也是心理的和伦理的”[19]。张晚林认为:“‘孔颜之乐’是古今圣贤所体现出的那种自在、安详、宁静而‘与天地合其德’的境界。”[20]可见儒家的“乐”有远超经验的意义。天人合一讲究德性、心性、境界之乐,注重的是自得、自在、满足,或许得其乐者脸上常有笑意,但岂能以“笑”为其表征、向世人明示其满足之感?
我们在“哭”中寻找德性意义,对“笑”却并无此要求。相反,我们在“乐”中实现德性境界,在“哀”中亦无此追求。笑不一定是乐,哭的情绪释放却可能最终由哀转乐。这是哀乐及其表达方式的错位一致。
郭店简《性自命出》有言:“凡人情为可悦也。”哀情并不因其哀而丧失可贵可悦之处。日新月异的世界中,唯人情变化缓慢。在哀乐转换之间,体现了儒家的生命智慧。儒者对情感及其表达的理解,实是一种洞见。
注释
(1)陈少明:《释忧》,《学术月刊》2016年第10期。
(2)黄少微:《乐在其中——重思先秦时期乐之情的哲学意蕴》,《哲学研究》2022年第8期。
(3)刘鹗:《老残游记》,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第1页。
(4)《礼记·檀弓下》:“子张死,曾子有母之丧,齐衰而往哭之。或曰:‘齐衰不以吊。’曾子曰:‘我吊也与哉?’”
(5)《礼记·杂记下》:“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自诸侯达诸士。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
(6)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第249页。
(7)孙克诚:《论儒门哭礼及其情与理》,《孔子研究》2014年第3期。
(8)王梦鸥:《礼记今注今译》,新世界出版社,2011年,第496页。
(9)孙希旦说:“哭兄弟、父友之于庙者,恩本于祖父也。或于庙,或于庙门之外者,别亲疏也。哭师友于寝者,恩成于己也。或于寝,或于寝门之外者,别轻重也。哭所知于野者,恩浅也。”参见《礼记集解》,第191页。
(10)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51页。
(11)黄以周:《礼书通故》卷二,中华书局,2007年,第466页。
(12)原文:“君丧,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壶,雍人出鼎,司马县之,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县壶,士代哭不以官。”
(13)黎靖德编:《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第609页。
(14)陈鼓应:《〈庄子〉抒情传统的后代回响》,《哲学研究》2016年第2期。
(15)陈鼓应:《〈庄子〉抒情传统的后代回响》,《哲学研究》2016年第2期。
(16)陈鼓应:《〈庄子〉抒情传统的后代回响》,《哲学研究》2016年第2期。
(17)汤用彤:《王弼圣人有情义释》,《魏晋玄学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63、68页。
(18)吴光等编校:《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27页。
(19)陈少明:《论乐:对儒道两家幸福观的反思》,《哲学研究》2008年第9期。
(20)张晚林:《寻“孔颜乐处”与理学家对儒学作为“宗教动力学”的开发》,《哲学探索》202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