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户口册上的中国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17-08-05 21: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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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户口册上的中国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闰六月十四日甲子

          耶稣2017年8月5日 


  

 

中国的户籍制度至迟可以追溯到二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诸国征战,人口成为最重要的资源,没有之一。赋税、夫役、兵丁,皆出于人口。秦国在商鞅的主持下,率先建立了严密的户口登记制度,“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并禁止民众自由迁徒,“废逆旅”、“使民无得擅徙”,人民不得已外出住店,必须持有官方开具的介绍信,否则客人与店家一块治罪。

 

通过建立严密的户籍制,秦国获得了强大的财税汲取能力与全民动员能力,在争霸战中胜出。秦末,刘邦的军队攻入咸阳,诸将忙着抢金银财宝,抢美女,萧何则抢先收缴了秦王朝的户籍档案,这体现了他过人的政治远见,后来“汉王(刘邦)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也,以(萧)何具得秦图书也”。

 

户籍制度有两个最重要的功能:一是保障征税征役,二是实现社会控制。历代王朝建政之后,首先必做的事情之一便是统计、登记全国人口。

 

   

 

汉代:从私民到公民

 

大汉王朝的某年仲秋(八月),西北,万里晴空。张掖郡居延县的县衙门口,排了长长一大溜人,那是居延县的居民,按照国家的法令,扶老携幼,前来县衙登记户口,并接受官府的验查。这个过程叫做“案比”。

 

居延县西道里的一名燧长(边疆哨所所长)徐宗,也夹在人群中。他今年五十岁,家有七口人,家产(包括住宅、田产及耕牛)共值一万三千钱。这些户籍信息,他必须如实报告衙门,由衙门登记造册。

 

汉代继承了秦朝的全民户口登记制度,将全国的地主、自耕农、雇农、佣工、商人,全部编入国家的户籍,这叫做“编户齐民”。国家要求各县在每一年的仲秋,都要进行“案比”,更造户籍,户籍登记的信息包括:户主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籍贯、家庭成员的数量、性别及其与户主的关系、财产(包括奴婢数目),等等。然后,县衙将各户户籍造册上报郡国,郡国汇总又上报朝廷,朝廷则设立“计相”与“户曹”,管辖全国户籍。

 

从法律意义上说,所谓“编户齐民”,是指所有编入户籍的大汉居民,不论东西南北,不分男女老幼,都是国家的公民(请注意,“公民”一词,早在先秦时已经出现了,意为“国家的人”,与隶属于贵族的“私民”相对),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义务是向国家提供赋税与徭役。

 

汉代实行过按家赀多少“算赀”的财产税,但主要还是征收人头税,包括“算赋”(向15岁至56岁的成年人征收)、“口赋”(向未成年人征收)和“户赋”(按户征收)。另外,每一个成年男丁,还必须为国家服“正卒”役二年、“戍边”一年,并在本县服一个月的无偿劳役。徐宗所担任的燧长,应该就属于“戍边”的徭役。汉代也限制自由迁徙,人户要迁移户籍,须经“乡啬夫”批准。脱籍流亡是触犯法律的。所有赋税与徭役的征收及社会控制的实现,都必须有发达的户籍制度来支持。

 

“编户齐民”的出现,乃是中国自封建制进入郡县制的一大嬗变。在西周封建制下,是不存在全国性户籍制度的,全民登记户口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为周天子除了保留王畿的土地,其余的大部分土地与人口,都分封给无数的诸侯国。而诸侯也是只保留一小块封邑,将其余土地分封给各个大夫。

 

也就是说,周天子能够直接控制的土地,只有狭小的王畿。虽然周朝设有“司民”之官,“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但这里“书于版”(计入户籍)的人口,显然只是生活于王畿的臣民而已。至于各诸侯国的人口,周天子是管不着的;同样道理,各大夫封邑上的人口,诸侯也是管不着的。

 

这样,经典封建制下的人口,分属于不同层次的贵族(周天子、诸侯与大夫),他们是各级贵族的“私民”,而不是国家的公民。这样的社会,也是一个多层次的塔状社会。

 

先秦封建制瓦解之后,社会结构变得扁平化,不再有贵族,因而也不再有“私民”,全体臣民都成了国家的编户齐民。这可以看成是时代的进步,因为编户齐民意味着将国民从隶属于贵族的人身依附状态中释放出来。但同时这也可能是一个历史的陷阱,因为失去了贵族这个中间阶层,国家直接统辖无数的编户齐民,极容易造成国家对国民的奴役、国民对国家的依附。

 

当汉王朝的居民徐宗在排队申报户口的时候,他应该想不到户籍制度背后的深刻历史变迁,但他一定知道,如果他漏报或虚报户籍信息,则将受到官府的惩罚。两千年后,在中国西北居延等地出土了一批汉简,其中便有徐宗的户籍档案。感谢这批在两千年的风沙中保存下来的文物,让我们今日仍有机会见识一下汉代户籍档案的面目:

 

“徐宗,年五十;妻一人;子男(户主儿子)一人;男同产(户主兄弟)二人;女同产(户主姐妹)二人。宅一区直(值)三千;田五十亩,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


  

 

唐代:良民与贱民并立

 

如果徐宗生活在唐朝,那他在申报户籍信息的时候,还必须接受一道叫做“团貌”的程序。“团貌”,继承自隋朝的“貌阅”制度,意思是说,县衙门在居民登记户籍时,要验查户籍上所有人的年貌,以防止有人虚报年龄或假冒残疾来逃避赋役。验查无误之后,便根据年龄大小在户籍档案上注明“黄小中丁老”,按唐朝的法律,男女3岁以下为“黄”,15岁以下为“小”,20岁以下为“中”,男性居民21岁以上为“丁”,60岁为“老”。成丁即意味着要承担赋役。

 

包括“团貌”在内的户籍登记,每三年举行一次。因为有了“团貌”的程序,唐代的户籍档案通常还记录有人户的体貌特征,如肤色﹑身高﹑面部有何特点。在敦煌出土的唐代籍帐残卷中,就发现不少户籍资料都注明了诸如“右足跛,耳下小瘤,面有黑子”之类的文字。古代没有照像技术,这些对体貌特征的描述相当于照片,可以防止作伪,也可作为民户脱籍逃亡后的追捕线索。这也显示唐代的户籍制度已发展得更加严密了。

 

唐朝因承创自北魏的均田制,国家要按照户籍上的丁口向每个家庭授田,18岁以上的男丁每人授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受田之人去世之后,则由国家收回;另外20亩为“永业田”。口分田与永业田原则上都不允许自由买卖,只有在户籍迁移或无力丧葬时,才准许出卖永业田。女性一般不授田,只有当户主时才得授田50亩,寡妻妾也可授田30亩。商人的授田数量是平民的一半。贵胄与官僚则可以拥有从200亩至100顷的田产。

 

获得了国家授田的百姓,需要为国家纳税和服役。唐朝的赋役也属于人头税,每丁每年纳粟二石,叫做“租”;输绢二丈,叫做“调”;每年服徭役二十日,若不应役,则按每日三尺绢折纳,叫做“庸”,合起来,就是“租庸调”制度。

 

均田制是一种比较均平的财产制度,大体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抑制了土地兼并。但农民也因此被束缚在土地上,无法自由迁徙。老百姓要出个远门,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官方申请“公验”(类似于通行证),才可以出入关津。我们以为长安城可以来去自由,那是浪漫的想象。守城的门卒若放了没有“公验”的人入关,要被罚服一年苦役。

 

但唐代户籍制度跟秦汉时期的最大差异,并不是增加了“团貌”的程序,而是形成了“编户”与“非编户”两个不平等的阶级,编户为良民(自由民),非编户为贱民(非自由民)。换言之,国家的编户齐民只覆盖一部分人——良民,另一部分人则属于贱民,没有资格编户,只能附籍于主家。唐代的贱民主要包括给官府服役的官贱民,如工户、乐户、杂户;以及依附于门阀世族的私贱民,即部曲、奴婢,他们是属于私人的财产,可以像货物畜产一样交易。

 

唐代良贱制度源于魏晋南北朝的“第二次封建化”:一批士族慢慢演变成垄断了政治权力、经济特权与社会地位的门阀世家,他们十分重视谱牒的修订,并只在豪门中通婚,以保持高贵的血统;而另一批失去土地与财产的平民,则成了依附于门阀的部曲、奴婢,丧失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有点像先秦的贵族与私属的关系,不过魏晋以降的“封建”并不是国家建制,而是表现为一种社会结构。

 

如果我们想穿越到唐朝,那请先祈祷:别降生在贱户之家。

 

  


宋代:迁徙的自由

 

由唐入宋,中国社会发生了一场天翻地覆的大变革,拉开中古与近世的历史分期。我们这里只介绍与户籍制度有关的变迁:经过五代的厮杀,门阀世族土崩瓦解,消失于历史烟尘之中,原来的部曲也得以摆脱人身依附状态,获得良民的身份,纳入国家的编户齐民。即从前的贱民,不管是部曲,还是奴婢,到了宋代,基本上都消失了,或者说,都成为自由民了。

 

宋朝的户籍制度也不再将国民区分为“良民”与“贱民”,而是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户口,意味着城市人口的扩张,市民阶层已然形成。又根据居民有无不动产,划分“主户”与“客户”,再以家庭财产之多寡,将主户划为不同户等。宋朝的户籍档案叫做“五等丁产簿”,每隔三年编造一次,虽然带着“丁”字,但实际上五等户的划分跟各户人丁数目毫无关系,而是以各户财产多少为标准。

 

这里有个背景需要交待清楚:中唐之后,均田制已经解体,宋朝立国之后,“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即承认土地彻底私有的现实,允许产权自由流转,于是贫富分化并经常互相转换。汉朝的那位徐宗,家产只有“一万三千钱”,按宋代的标准,最多只能混个“下户”。当然,如果他辛勤劳作,积累财富,购买田地,以后上升为“上户”也并非不可能。要知道,“贫富无定势”,乃是宋代社会的一个特点。

 

按财产划分户等,是出于征税、征役之需。宋朝的税制,完成了从以人头税为主到以财产税为主的转变——建立在“均产”理想上的“租庸调”此时已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贫富为差”的“两税法”。“两税法”起于中唐,宋代全面铺开,这是税制的历史性变迁:从人头税转为财产税。用陆贽的话来说;“先王之制赋人也,必以丁夫为先……两税之立则异于斯,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客户由于没有田产,则不用缴税。

 

由于宋朝实行募兵制(雇佣兵),国民也不再需要服兵役,只剩下差役,从前的徭役是按人头摊派的,宋朝则出现了以钱代役的趋势,“近世因其有无(财产),各听其便:有力而无财者使效其力;有财而无力者皆得雇人。”而且役的负担轻重跟户等挂钩,即富户要承担更重的服役义务。从役演化为税、从人头税演化为财产税,正是社会从中古进入近世的特征。

 

户籍对于老百姓的人身束缚,也正在减弱中。宋代商品经济发达(来自商业的税收与征榷收入超过了农业税,这是史无前例的),宁静而安定的小农社会秩序已被打破,农民弃耕从商的事很常见,如南宋初,岳州农民“自来兼作商旅,大半在外”。客户没有田产,更不会被束缚在土地上,“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而按宋朝立法,客户要退佃离开,地主是不可以阻挠的。客户因其飘浮不定,又被称为“浮客”。一些地方,由于“主户少而客户多,往来不定,口尤难记”,连户口登记都出现困难。城市中的流动人口更多——宋代城市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流入,商人、佣工、流民,如建康府曾为“留都之地,四方失所流徙之民,往往多聚于此,皆无作业”。

 

宋朝的户籍管理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对流寓他乡的游民,朝廷要求各州县政府“毋得强逐”,允许流动人口入籍客居之地。“两税法”的精神乃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即根据人户居住地编订户籍,这样,人民的迁徙自由便获得了合法性。理论上,流动人口只要在任何一个地方定居下来,到新造户籍的时候(宋朝户籍为每三年登记一次),便可以入籍当地。今日在京城流浪多年仍未能取得一纸户籍的“北漂族”,看后会不会生出几分“羡慕嫉妒恨”呢?

 

宋代社会因其显著的开放属性与商业属性,而呈现出远远强于前代的流动性与活力,一位宋朝人感叹说:“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


  

 

明代:职业户制的建立与瓦解

 

历史的发展并不总是向前进步,有时也会倒退。宋朝时,农民抛弃田产,外出经商,地方政府提出将这些田产收回,而受到户部的批评和拒绝。也就是说,农民的产权与经商权利,得到朝廷的承认。到了明朝初期,农民就没有这种择业的自由了,朱元璋严禁农人弃耕从商,令民专守田业,“市村绝不许有逸夫”,否则,“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

 

开创明王朝的朱元璋重建了一个以小农为本的宁静秩序。体现在户籍制度上,明政府将全国户口按照职业分工,划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籍,民户务农,并向国家纳农业税、服徭役;军户的义务是服兵役;匠户则必须为宫廷、官府及官营手工业服劳役。各色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农民的子弟世代务农,工匠的子孙世代做工,军户的子孙世代从军。

 

这一职业户制度,继承自元朝的“诸色户计”。元人入主中国之后,为强化国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设立富有草原特色的“诸色户计”制度,境内居民被划为民户、军户、站户、灶户、匠户、儒户、医户、阴阳户、打捕鹰户等近百种户籍,职业一经划定,代代相承,不得随意变动。“诸色户计”的本质是“全民服役”,各色职业户均要向官府提供不同的劳役,比之宋代出现的赋役向财产税转化的近代化趋势,“诸色户计”无疑是历史的逆转。

 

朱元璋以明代元,于洪武二年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户籍登记完全照抄元朝的“诸色户记”。次年,朱元璋下令进行全国人口普查,登记造册,一册两份,户籍保存于官府,类似于今日的户籍档案;户帖交给居民,类似于今日的户口簿。这一户籍制度还是沿习元朝“诸色户记”,分为各色职业户。

 

同时,建立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会控制也进一步加强,明政府规定农民的活动范围限于户籍所在地的一里之间,做到“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即验文引”;商人外出经商,也必须领取官府颁发的“路引”(类似于介绍信),否则按游民处置,“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商人户籍所在地的邻里被要求务必知道外出经商之人的归期,若两载不归,要向官方报告。

 

明初的户籍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种淳朴、安静、井然的社会秩序,但居民的人身被紧紧束缚在户籍上,不得自由流动,社会的活力也因此丧失殆尽。直到明代中后期,随着职业户制度的松懈,商品经济的兴起,“一条鞭法”的推行,明朝社会才恢复了两宋时代的开放性、流动性及近代化色彩。

 

清代时,朝廷宣布“摊丁入亩”,户口不再作为征税的依据。但户籍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还是一直保留着。这里不展开细述。现在,我们来回顾一遍从秦汉到唐宋再到明清的户籍制度变迁,将会发现,中国传统社会并非如一些历史学者所说的,是一个“超稳定结构”,是一段“停滞”的历史,而是一直变动不居,曾经自发演进到近代的门口,又阴差阳错出现倒退。大历史的得失,也能从户籍制度这个小小窗口,略窥一二呢。

 

责任编辑: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