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辉】马克思主义哲学量变质变规律批判

栏目:思想评论
发布时间:2018-07-11 21: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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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辉

作者简介:罗辉,男,西历一九六八年生,江西吉安人,现供职于吉安县博物馆,副研究馆员。


马克思主义哲学量变质变规律批判

作者:罗辉

来源:作者赐稿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四月二十二日戊辰

          西元2018年6月5

 

早年在学校读书,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这所谓的哲学,以为很好、正确,而运用于生活工作中,似乎也还是能够合理。但随着对社会和生活认识得加深,知识面的扩大,常常就感觉到有许多不对劲不合理的地方。但如何的不对劲不合理,也说不清、道不明,生活也就这样晃悠过去了大半辈子。近些年来,笔者开始专注于儒家学问的学习,随着学习的深入,越来越认识到过去所学的马克思主义原理错谬之处多多,误人慧命严重。当然似是而非也是不少,否则,也就不会让许多人以为是真理了。

 

今天,笔者就随文为马克思主义原理之唯物辩证法量变质变规律指谬改错,让我们能够有更好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来认识这个世界及事物。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因为论述唯物辩证法量变质变规律的书籍很多,其内容基本上都差不多,为了叙述方便,笔者这里的使用的书籍是肖前为主编黄楠森、陈晏清为副主编编写的《马克思主哲学义原理》。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量变质变规律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之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中具有根本性质的规律之一,认为它揭示了事物存在和变化的最基本的状态和过程。因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量变质变规律是:“世界上一切事物都会有质和量这两种规定性的变化,即质量和量变。事物总是由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量变与质变的相互交替构成事物的上升性发展的基本内容,这就是量变质变规律。”[1]

 

粗粗看这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规律,似乎蛮有道理,因为我们看到,事物总是存在着不断变化的特性。但我们仔细琢磨,是这么回事吗?当然不是,这个论断当然是似是而非,而且错谬不堪。

 

要明了此论断是错误,首先我们要弄清其中所讲的两个概念,即事物的质和量。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质是使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该事物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内部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2]“量和质一样,也是事物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事物构成因素在空间上的排列可以用数量或形状表示的规定性。例如,物体的大小、质量的密疏、运动的快慢、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分子中原子的多少和排列顺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配置、人口的密度和增长速度等等,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量的规定性又可以区分为内涵的量和外延的量。外延的量是表示事物存在范围和广度的量,是可以用机械的方法来计算的量。内涵的量是表示事物等级程度、构成方式、功能过程的量,它比外延的量更加深刻,是不能用机械的方法来加以计算的。现代科学的特点之一,便是更多的从事物内涵的量如功能、结构、等级系列等来研究事物的运动变化。”[3]

 

从这两个概念来看,事物的量的规定性还是比较好办,只要人们建立了一系列统一的标准,按照这一系列统一的标准来理解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就可以了,就能够理解事物的量。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哲学总喜欢用时代的科学研究及其成果来为其学说作辩护和支持,就如上面讲的事物的量的概念,也是要搬“科学”这个字眼来作铺垫。但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到底是什么?如何来界定和判断,马克思主义哲学却没有说,只是笼统地给了这样一个定义,甚至连举一个例子都没有。比如肖前主编的《马克思主哲学原理》一书中就没有讲,该书中例举了液态水的质变是这样说的:“例如,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液态水的度就是0°C—100°C,0°C和100°C就是它的两个关节点,突破这两个关节点就超过这个度,水就变成冰或水蒸汽了。”但是,水的质的规定性到底是什么?冰和水蒸汽的质的规定性到底又是什么?都没有讲。或许有细心的读者说,有讲啊,比如说到举例“杯子”时:“比如,杯子作为饮器,它的本质属性就是适宜于用来喝水,这也就是它的质。”[4] 杯子作为饮器是它的功能,按照前面的量的概念的定义,“功能”是事物内涵的量,所以这应该指的事物的量而不是质。再把某种形状的杯子作为饮器,从某种角度上讲,也是一段时间内某个局部的一部分人的共同约定,在另外一个时期某个地方的一部分人却不一定将这种形状的器物作为饮器。所以说,“杯子作为饮器,它的本质属性就是适宜于用来喝水,这也就是它的质。”这句话也不成立,因为它不是对事物质的规定性的描述。

 

每一个事物或每一类事物量的规定性,人们可以以事物量的规定性用一系列手段包括所谓的科学手段去分析去了解,然后对之进行描述以让人们知道;但每一个事物或每一类事物质的规定性如何让人们知道呢?《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没有告诉我们。尽管书中讲了许多量变质变现象,但是人们不知道每一个事物或每一类事物质的规定性,那如何让人们来判断事物的量变质变规律,以及它的价值和意义,怎么能知道“量变与质变的相互交替构成事物的上升性发展”?

 

再来说“人”。人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是什么?按照量的定义,我们认识人的量的规定性好说,可以从肤色、种类、大小、高低、重量、文化程度、知识结构、生活习性等有关方面去分析了解。但是人的质的规定性呢?我们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怎么来说,它说:“表现人的现实本质的是人的社会属性。”[5]“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即人具有什么样的现实本质,完全是由人所处的社会关系规定的”[6]。并且它还引用马克思的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马列毛氏的阶级斗争理论应该说也是基于这样一种人性思考。其理论在将人划分为阶级为人站队伍时就是由人的社会关系来规定,即是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社会地位和生产资料的把握,来划分人们应该所处的阶级队伍。毛氏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就是当时将中国社会各阶层的人的社会地位情况、掌握财产情况以及受何种教育情况来划分和分析人们所处的阶级情况,从而以此来“指导”中国的“革命”。我们这里暂不说近代以前的世界各国是什么样的社会形态,就近代以来,我们看到,世界上各国以马列毛氏的阶级斗争理论进行社会实践的结果无一不是血山尸海,恶果累累。然而我们按照事物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这个定义来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说的人的本质,以及毛氏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分析人的阶级属性,就会发现,其实它们这里说的人的本质、人的质的规定性都是按照事物量的规定性这个定义来说明的。以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社会地位、受教育情况和生产资料来确定人们所处的阶级属性,实际都是指的是人的量的规定性。

 

因此,我们看到按照马列毛氏们的阶级斗争理论进行所谓的社会“革命”,社会永远是从黑暗走向黑暗,最后彻底走向灭亡。因为按照此等理论,当所谓的无产阶级消灭了其它的阶级掌权以后,它必然是占据了社会地位、掌控社会生产生活资料,它们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阶级斗争理论所讲的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而那些没有进入社会上层的人们和被打倒还没有被消灭肉体的人们,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阶级斗争理论所讲的被剥削阶级。接着,又一个阶级“革命”要酝酿和爆发。如此永远循环不已。甚至到最后,只要世界上有两个人生活在一起,也必定要爆发阶级斗争,因为这两个人不可能是一模一样的人,他们一定有差别,有差别就会产生阶级,有阶级就要进行“革命”,有“革命”就有“牺牲”,结果人类只有灭亡,才没有阶级,才没有“革命”。这样,共产主义也就最终实现了!毛氏们在1949年以后不断地搞运动,从三反五反、肃反、反右倾、大跃进、四清,到“文化大革命”等等运动,这也是毛氏的不断革命理论。甚至毛氏还说,文革这样的运动“过七、八年又来一次”。毛氏真是深得阶级斗争理论之“真谛”!然而,这样的理论终究是荒谬的,所以它只能是一个灾难性的存在过程,不可能长久存在。

 

所以,尽管马克思主义哲学借用了近现代以来的科学来研究和探讨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终究是不知所云。即使是它在对某一个或某一类事物能够中肯地认识其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那也是盲人摸象地不小心摸到了一个,是属于不自觉地认识,根本不可能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这样,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对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概念都整不明白的情况下,而来谈量变质变规律,怎么可能?

 

为什么马克思主义哲学不可能认识和理解这一个问题呢?这是跟它在对于哲学的最根本问题的错误认识有关。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物质和意识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世界各哲学派别的标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它已经作了最科学、最圆满而正确回答。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物质和意识关系问题是这样表述的:“‘世界的真正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整个世界是物质的统一体,物质的共同本质属性就是它的客观实在性,它不依赖我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并为我们的主观意识所反映。”[7]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这是它的彻底的唯物主义一元论关于世界本质的基本原理。

 

由此论断,我们再来随顺它的理论来探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量变质变规律中的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即世界的统一性即物质性决定着任何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然而,这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的物质性原理能够决定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吗?显然是不可能也不能够的,如果真是这样理解,显然也是荒谬的,并且也得不出任何结果。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概念,“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列宁语)[8]“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恩格斯语)[9]并且认为“整个世界是物质的统一体,物质的共同本质属性就是它的客观实在性,它不依赖我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10]如果我们仅仅来看这些对物质的定义,似乎“物质”构得上具有哲学的含义。但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否定形而上学的,不承认哲学上的形而上学。因此,这也就意谓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概念和世间上各事物是一种平行的关系,而“物质”这只是一个概念而已,是一个抽象的类别的概念,说穿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其实只是对世界上各事物的综合概念,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就比如说,我们说“人”,那“人”这个概念包含了中国人、美国人、法国人、英国人、德国人、俄罗斯人、意大利人……等等,“人”和中国人、美国人、法国人等只是一个包涵和被包涵的逻辑关系,不存在所谓的哲学意义上的关系。这一点,笔者在《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物质和意识关系问题论述的再批判》一文中有详细论述,此处不赘。因此,完全可以说世界的统一性即物质性不能够决定任何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马克思主义哲学也不可能回答得了这个问题。

 

那么,决定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究竟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返回到常识、常理、常情,返回到平常的、正常的人的思想、人的观念上来,而不是在“物”上面打转转。在我们平常人的意识里、观念中,我们都看得到、认识得到,世间上的万事万物、包括人,都是生存、生长在天地之间,生存、生长在天地的运动规律之中,我们人也都常说,天生万物,天生万民,等等。而这个“天”,这个天地的运动规律,就是我们中国人常说的天道,是《易经》中讲的太极、乾元,是孔子对弟子们吝于讲的“性与天道”,是宋儒讲的天理,王阳明讲的良知。因此,决定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也就是太极,也即是乾元,也即是的“性与天道”,也即是天理和良知,这几个概念异名而同指。

 

对于天道创生万物、将其法则蕴含于万物之中的叙述,儒家经典和经注有深入的论述,我们来看《易经》上的论述。《易经•乾卦•彖》曰:“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云行雨施,品物流形,大明终始,六位时成,时乘六龙以御天。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首出庶物,万国咸宁。”

 

翻译如下:伟大的乾元啊,为万物提供原始资本的宇宙的统帅。兴行云雾,施降雨露,赋予万物不同品性,造化万物不同形状,让大光明贯彻宇宙始终,天地四时依照时间顺序运作,六爻效法天地四时的运转而统率宇宙。天道变化,端正宇宙万物的属性,保卫维护宇宙的大和谐,让生命利于坚持正道。在作为形而上之道的乾元一元化领导之下,才有天地的和谐和万国的安宁。

 

余东海先生是这样解说这段《易经》经文的:“这段话中,行、施、品、流、大明、时成、时乘、御、正、保合、利都是动词或者使动用法,而主体都是乾元。乾元就是造化和造物主,宇宙万物的创造者,宇宙万物和生命无非乾元的作用和现象。只有接受乾元的统帅,万物的性命才能各得其正。乾元无声无臭一无所有,又无所不有地内涵宇宙生命一切信息;天地创生之后,乾元既超越万物之上又内在万物之中。”[11]

 

“乾元才是宇宙生命的本质,才具有第一性的资格,乾元主义世界观才是正确的。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乾元一元化,万物多元化,有序又自由。”[12]世界上任何物质,包括人和人的意识,归根结底是乾元的。物质也好,人和人的意识也好,都是属于现象,都是乾元生生不息的产物,都是乾元所现之象。没有乾元就没有这一切,也就没有世界。因此,万物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也自然在乾元世界里有序又自由地蕴成。

 

然而,对于世界上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认识主体是谁呢?建立认识的标准又是谁呢?要我回答,当然是人,而不是动物,不是植物,更不是矿物;也不是神,也不是佛和道。人是万物之灵,只有人才有资格和能力来认识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和建立对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认识标准。一神教以神为标准认识一切,显然荒诞,因为这个“神”存不存在都成问题;而马克思主义哲学以“物质”为标准来裁断一切,也是荒谬不经,“物质”只不过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只是人给它下的一个定义或对世界的一个观念而已。只有以“人”为主体来认识世界,来建立认识世界的标准才是可能的,当然也包括认识“人”自身。

 

虽然说只有以“人”为主体来认识世界,来建立认识世界的标准才是可能的,但是“人”之中,也是千差万别的,有智慧的、有愚蠢的,有健康的、有疾病的,有善良的、有邪恶的,等等,不同的性格、身体状况的人,对世界的认识也就不同。比如西方哲学发达,可是西方哲学家中身心不正常甚或有精神不正常的人就有不少。因此,笔者以为,这个认识世界、建立认识世界的标准的“人”应该是一个正常人才可靠。当然,有许多不正常的“人”或可以在不少方面有认识世界、建立认识世界的标准的能力和成就,但这也需要得到正常的“人”来印证方才可靠。

 

好,到此,我们才可以探讨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了。关于事物包括人的量的规定性,现代社会的人们积累了许多技术手段去认识,人类在这方面研究也是很多,这里就不重复来叙述。这里主要讨论前面提的关于如何来理解事物包括人的质的规定性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说什么是人的质的规定性。前面说道,天生万民,乾元生万民,天、乾元赋予人的质的规定性是什么情况呢?人们常说,“人是万物之灵”,那么其实也就是一个这样的问题,人之所以成为人而别于其它万物的特质是什么?这就不是科技手段能够解决的,这方面就要人自身对天理人情的智慧理解才能知道。而这个,我们中国古人早就对这方面有论述。孟子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孟子•离娄章句下》)这个“几希”是什么?就是“不忍人之心”,是人固有之的善性。对此,孟子还作了展开:“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章句上》)“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陷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孫丑章句上》)并进一步发挥说:“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谓其君不能者,贼其君者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孟子•公孫丑章句上》)

 

也就是说,人性本善,仁义礼智四端之心,就是人的质的规定性,也是一个正常人“质”的标准,人的所有的性格特征,一以此质的规定性来判断。人的本善,人的四端之心,也就是儒家常讲的仁义礼智信五常道,用一个字概括即是“仁”,即以仁为本,也是人所具有的天理、良知,直接贯穿于天理、乾元和“性与天道”。

 

至于世界上除人之外的其它万事万物的质的规定性,中国传统文化也是有所研究并加以规范。《尚书》中,箕子在向周武王传授治国大典《洪范》时,就将世界上的物质分为五行,即金、木、水、火、土五类,并将五行的特质即质的规定性作了解说。“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土爰稼穑。润下作咸,炎上作苦,曲直作酸,从革作辛,稼穑作甘。”(《尚书•洪范》)

 

《尚书正义》中将五行的五性及其对应的五味作了如下传义,可以为人们认识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提供直接指导:

 

水曰润下,火曰炎上,言其自然之常性。《易•文言》云:“水流湿,火就燥。”王肃曰:“水之性润万物而退下,火之性炎盛而升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木可以揉曲直,金可以改更。此亦言其性也,“揉曲直”者,为器有须曲直也。“可改更”者,可销铸以为器也。木可以揉令曲直,金可以从人改更,言其可为人用之意也。由此而观,水则润下,可用以灌溉;火则炎上,可用以炊爨,亦可知也。水既纯阴,故润下趣阴。火是纯阳,故炎上趣阳。木金阴阳相杂,故可曲直改更也。土爰稼穑。种曰稼,敛曰穑。土可以种,可以敛。郑玄《周礼注》云:“种穀曰稼,若嫁女之有所生。”然则“穑”是惜也,言聚畜之可惜也。共为治田之事,分为“种”、“敛”二名耳。土上所为,故为土性。上文“润下”、“炎上”、“曲直”、“从革”,即是水火木金体有本性。其稼穑以人事为名,非是土之本性,生物是土之本性,其稼穑非土本性也。“爰”亦“曰”也,变“曰”言“爰”,以见此异也。“六府”以“土”、“穀”为二,由其体异故也。润下作咸,水卤所生。水性本甘,久浸其地,变而为卤,卤味乃咸。《说文》云:“卤,西方咸地。东方谓之斥,西方谓之卤。”《禹贡》云:“海滨广斥。”是海浸其旁地,使之咸也。《月令•冬》云“其味咸,其臭朽”是也。土言“曰”者,言其本性。此言“作”者,从其发见。指其体则称“曰”,致其类即言“作”。炎上作苦,焦气之味。火性炎上,焚物则焦,焦是苦气。《月令•夏》云“其臭焦,其味苦”,苦为焦味,故云“焦气之味”也。臭之曰“气”,在口曰“味”。曲直作酸,木实之性。木生子实,其味多酸,五果之味虽殊,其为酸一也,是木实之性然也。《月令•春》云“其味酸,其臭膻”是也。从革作辛,金之气味。金之在火,别有腥气,非苦非酸,其味近辛,故辛为金之气味。《月令•秋》云“其位辛,其臭腥”是也。稼穑作甘。甘味生於百穀。“甘味生於百穀”,穀是土之所生,故甘为土之味也。《月令•中央》云“其味甘,其臭香”是也。

 

又在中国传统文化当中,尤其是祖国医学中,又将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分为五性,即寒、凉、中性、温、热。可以说,这一事物的五性研究,为医学中的药物学的建立提供了根本的原则,离开此五行来谈药物之药理,来说开药方治病救人只是盲人摸象而已。从动物学来说,对动物的特质恐怕是主要从动物的固有的性情上来把握。这都需要人们在研究各门学科中深入实际,具体地从社会实践活动上来认识。

 

余东海先生说:“西人说,人是万物的尺量,而仁又是人的尺度。”确实如此。只有明白了这一点,我们才能来研究探讨人和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以及量变质变规律。

 

关于事物的量变质变规律笔者曾有《儒家辩证法之质变量变规律》一文比较全面地进行了讨论,故而在此就不作重复。笔者在这里就仅作一些补充性的说明。

 

在量变质变规律发展中常会出现一个这样的问题,比如人类社会中原来一方的力量由被统治到逐渐兴起、强大,并打败统治者的一方,我们一般认为事情通过量变发生了质变。其实不能这样简单判断。因为敌对双方有正有邪,如果双方都是邪的,相对于取代原来统治的一方来讲它取得了胜利,固然是事情发生了质变,但是它们主导的社会性质并没有变,所以站在社会发展变化这个角度来讲,只不过是谚语所讲的“新瓶装旧酒”,社会发生并没有发生质变。就象战国时期,各国崇尚诈力暴力,统治者不行仁政,后来暴秦攻灭六国,社会并没有变好,甚至更加糟糕。只有是正善的一方打败邪恶的一方,从而取得社会的统治,或者邪恶的一方打败正善的一方宰制了社会,社会性质发生了正善的变化或邪恶的变化,这才是质变。从中国历史角度上来讲,除了三代之前的汤武革命是真正的革命,是仁义之师的革命,之后的所有战争,只有儒化程度较高、相对仁义的一方取得的胜利,才具有相似的革命性质,其它任何的战争胜利,要么是“新瓶装旧酒”,要么象暴秦那样使社会更加恶化。

 

再如象竟争的双方,如美国的民主政治,无论共和党上台还是民主党通过竟争上台,只能是在竟争这件事本身来讲,取得了质变的胜利了,但是美国社会性质没有变,社会没有发展质变,还是自由主义的民主社会。如果在美国有新党出来,他们的政治主张和理想与共和党和民主党都有质的不同,那当他们通过竟争胜利后,改变了社会的性质,或使社会发生质的退步,或使社会发生质的进步,那才是使社会发生真正的质变。

 

还有社会上的一些比赛等等,无论哪一方胜利,总体上看,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一种游戏,都不能算是事情发生了质变。就象在一些的国际性体育大赛,有的国家人民为之疯狂,甚至一些国家领导人还将之提到不应有的高度来重视,实在是政治上的无聊之举。

 

事物的量变质变规律是复杂多变的,但最重要的是要把握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的变化,才能把握其中的发展变化规律。马克思主义哲学量变质变规律只能是借助科学技术的一些成果,并从一般事物所表现出来的生长规律出发,来了解事物的量的变化和质变现象,而对于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实际是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来妄谈变质变规律,只能是不知所云。当然,这也不仅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问题,其实对事物的质的规定不了解是西学的通病。

 

西方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以“物”为万物的尺度来研究世界固然可笑,西方的自由主义学说以“人”为万物的尺度来研究事物,也是既不明天道,不明人性,也不明物性,故而其中的科学主义发展也往往只是一味地研究人和事物的量的规定性,故而往往违背天理,损毁人性,毁灭物性。唯有以儒家以仁为本的仁本主义世界观,才能够上合天理,中通人情,下明庶物。成己成人成物,天人合一,参赞化育。《中庸》曰:“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注释:

 

[1][2][3][4][5][6] 《马克思主哲学义原理》,肖前主编、黄楠森、陈晏清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一版、2015年6月第25次印刷。

[7]《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陶德麟、石云霞主编,武汉大学、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版。

[8][9]转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本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10]《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本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11][12]《宋儒与理学》,余东海,待出版。

 

责任编辑: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