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再对钱穆先生的一个观点提出反对意见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19-02-28 17:42:54
标签:钱穆
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再对钱穆先生的一个观点提出反对意见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正月廿四日丙申

          耶稣2019年2月28日

 

作者按:钱穆先生是我敬佩、并且影响了我历史观的一位前辈大家。但有意思的是,我是一名宋朝文明的鼓吹者,钱先生则对宋朝评价不高。我曾写过一篇与钱先生论宋朝政制观点商榷的文章,有兴趣回看的朋友可点这里。今天再贴一篇也是反对钱先生观点的文章。

 

 

 

钱穆先生对宋朝制度给出的评价,是“差评”。他认为,从政治制度上来看,宋朝是最没有建树的一个时代:“论中国政治制度,秦汉是一个大变动。唐之于汉,也是一大变动。但宋之于唐,却不能说有什么大变动。一切因循承袭。有变动的,只是迫于时代,迫于外面一切形势,改头换面,添注涂改的在变。纵说它有变动,却不能说它有建立。宋之于唐,只好说像东汉之于西汉,有事而无政。有形势推迁,而无制度建立。”

 

钱先生进而提出,宋制之所以沿袭唐旧、毫无建树,“只因宋初太祖太宗不知大体,立意把相权拿归自己,换言之,这是小兵不放心大臣,这也罢了。他们种种措施,自始就不断有人反对。但因宋初承袭五代积弊,社会读书人少,学术中衰,反对的也只晓得唐制不如此而已,并未能通览大局,来为有宋一代定制创法”。

 

赵宋立国,确实继承了前唐旧制。但若说宋朝在政制上全无建树、立国者缺乏创制之智慧,则未免有失公允。须知赵匡胤“黄袍加身”,从后周之手接过来的盘子尽管不太差,但放眼中国,面对的却是一个无论政治现状还是政治制度都混乱不堪的烂摊子。

 

就现实层面而言,且不说当时北方有大辽国虎视眈眈,周边尚有后蜀、南汉、南唐、吴越、北汉诸多割据政权,单说赵宋立国之基的中原大地,也是藩镇拥兵自重,兵变习惯性发作,五十年间已经走马灯一般换了五代王朝:后梁、后唐、后晋、后汉与后周。宋太祖在建制上若无过人之智慧,只怕大宋已成“后宋”,五代凑为“六代”。

 

就制度层面而言,赵宋接手的政制也是如同一团乱麻,三省六部旧制、使职差遣制、各路军阀私自设立的私制,交织在一起,良莠莫辨。后世学人总结的“唐宋变革”,在晚唐时已拉开序幕;残唐五代更是制度乱变之时,朱温建立的后梁,废除旧唐之繁文缛节,焚毁前朝之《律令格式》,修订新的律法制度;取而代之的后唐则以恢复唐朝旧制为标榜。

 

当此政制与时局均变动不居之际,“黄袍加身”的赵匡胤当如何收拾烂摊子,建立大宋王朝的基本制度?

 

 

 

摆在赵匡胤面前的,似乎有两条路径:

 

一是完全推倒唐—五代乱糟糟的政制,另起炉灶,重新设计一套全新的制度。但即便人有天纵之圣明,也是理性有限,如何可能设计出完美制度?考中西诸史,设计理想制度的冲动集中出现于“轴心时代”,在西方有柏拉图之《理想图》,在中国有托名周公创制的《周礼》。《周礼》并非现实制度之汇编,而是先哲基于理性想象设计出来的理想制度蓝图。历史的经验表明,将人为设计之理想制度强行施之现实,必致祸乱,新朝王莽仿《周礼》托古改制而天下大乱,便是深刻教训。可知优良、合宜的制度,并非源于完美设计,而是来自传统的损益演进。

 

一是因循承袭既有制度,萧规曹随。但如前所述,唐—五代之政制杂乱无章,为乱世产物,又如何能够维持长治久安?

 

赵匡胤选择了第三条道路:承认既成事实,沿用唐—五代形成的整体制度框架,并在内部作渐进之改良。

 

唐朝的经典政治制度为《唐六典》。《唐六典》规划出一个整全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三省、六部、九寺、五监,权责分明。但中唐之后,这一经典官制已为临时差遣所动摇,“省、部、寺、监之官备员而已,无所职掌,别领内外任使,而省、部、寺、监别设主判官员额”,比如户部尚书并无执掌户部之权,而由另一位领有“判户部事”差遣的官员管理户部。本官与职事发生了分离。赵匡胤立国,官制袭用唐旧,官与差遣两套系统并行,“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而差遣以治内外之事”。但若仅仅如此,则不可言太祖有立制之智慧。赵匡胤的高明之处,是运用官与差遣相分离的唐朝旧制,巧妙化解了晚唐—五代的积弊。

 

自晚唐—五代以来,中央权威丧失,方镇、武臣控制了一地军政、民政、财政与司法大权,此为五代祸乱之源。建隆二年(961),赵匡胤曾问计谋臣赵普:“天下自唐季以来,数十年间,帝王凡易八姓,战斗不息,生民涂地,其故何也?吾欲息天下之兵,为国家长久计,其道何如?”赵普说:“此非他故,方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今所以治之,亦无他奇巧,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但如何“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也是一个问题。

 

许多人都知道“杯酒释兵权”的故事,但历史上是否真的有过这么一场戏剧性十足的宴会,尚无定论;即使真有“杯酒释兵权”,也仅仅是解决了侍卫亲军统官的权力隐患。五代积弊又表现为地方节度使权力太重——唐时节度使本为使职差遣,后逐渐坐大,成一方诸侯。赵匡胤的策略是继续保留节度使的建制,“伪署并仍旧”,同时又将节度使的差遣性质转为荣衔性质,“节度、承宣、观察、团练、防御、刺史,俱无职任,特以为武臣迁转之次序”,朝廷另遣知州、知县治理地方。知州、知县均为宋朝差遣。于是唐—五代遗留下来的节度、观察诸使,仍得以保持尊贵之地位、优厚之俸禄,权力却收归中央派遣之知州、知县。这是太祖对唐—五代制度遗产的不动声色的改造,如此,新旧交替,自然过渡,不用推倒重来,避免了大破大立可能诱发的政治动荡。

 

但官与差遣两套系统并行,也有毛病,即宋人诟病已久的官制“紊乱”。司马光曾猛烈批评这一制度:“今之所谓官,古之爵也;所谓差遣者,古之官也。官所以任能,爵所以酬功。今官爵浑淆,品秩紊乱,名实不副,员数滥溢,是以官吏愈多,而万事益废。”今人说起宋朝官制,也以“繁复”、“混乱”相形容。但晚清的康有为却独具慧眼,提出“宋官制最善”,其中一个依据便是宋代实行“差遣易官”之制。

 

康有为论证说,“官职以治事也,事惟其才,则能者任之,其义在用也;爵位以酬勋旧年,德也,所以尊显之,其义在报。故有治事之才者,不拘资格可以任官,然未有积累之功,不必加尊显之爵位也。有爵位者任事未必其能称职,故不必用之当官。两者各有所宜,当并行之而不可合一。”宋朝的官与差遣相分离,其实就是康南海所说的爵位与官职并行。康南海认为,在宋朝官制下,“事权轻重视其差,恩荣轻重视其位,两不相蒙,各有所得。才贤争效其职,大臣不怨遗佚,权贵不至尸位”。

 

我们可以看到,今天西方议会制国家中,首相卸任之后,有时又会被新一届政府委任为内阁部长。其实这种“能上能下”的纵向流动在宋朝也很常见,如富弼于至和二年(1055)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差遣,即宰相),治平二年(1065)判扬州;文彦博也于至和二年拜相,后判大名府;至和二年还有韩琦拜相,神宗即位后,又出判相州。这便是官与差遣相分离的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灵活性。秩轻而高才者,完全可以通过“参知政事”的差遣获得副宰相之权;宰相下野之后也可以保留崇高秩位而出任比宰相职务低的差遣(如知州),没有人会觉得这是丢身份的降职。难怪康有为宣称:“善哉!复古之制,未有如宋祖者也。”当然准确地说,宋太祖并未复古,只是承袭唐旧、略加改造而已。

 

司马光批评的“官爵浑淆,名实不副”,也确实是宋代官制的弊病,比如某人官授“吏部侍郎”,但他的职务可能完全与吏部工作没有关系。所以方有后来的“元丰改制”。元丰改制以《唐六典》为本,使官名与职务名实相符,如吏部侍郎得治吏部事。但差遣制的“官阶—职位相分离”精神还是保留了下来,那就是寄禄官与职事官(含差遣)并行、分立,寄禄官用以定官品和俸禄,职事官(差遣)“仍不拘品位以任事,宋祖之良法仍存焉”。朝廷按寄禄官之官阶高低发放俸禄,又依职事、差遣补贴职钱。

 

 

 

宋朝开国者对诸州“马步院”的改造,更是堪称中国司法制度上的“神来之笔”。按唐制,各州郡置司法参军(或法曹参军),掌一州司法,《唐六典》规定:“法曹、司法参军掌律令格式,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之事,……使人知所避而迁善远罪。”但唐季以降,藩镇专权,私设马步院,遣派亲信衙校出任马步都虞候、马步判官,架空州政府司法参军的司法权。马步院以武人为司法官,立即就成为滥用酷刑、恣意杀人之所在,被逮捕入狱之人,“不问罪之轻重,理之是非,但云有犯,即处极刑。枉滥之家,莫敢上诉。军吏因之为奸,嫁祸胁人,不可胜数。”马步院之设,可谓是五代最黑暗的制度之一。

 

宋太祖开国,却没有一举废除诸州已普遍设立的马步院,而是保留下来,并加以改造:首先将其更名为司寇院,太宗时又改称司理院;又选派及第进士取代武人出任司理参军;复重新划定司理参军的权限:“专于推鞫研核情实。”即负责审清刑事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那么原来的司法参军怎么办?宋朝立国者将其权力调整为“议法断刑”,即根据司理参军审理清楚的卷宗,检出刑事被告人所触犯的法条,供定罪量刑。这便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鞫谳分司”制度,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

 

唐—五代的州政府设有州院,是州郡的法院。赵宋立国,也将州院的设置保留了下来,于是一州之中便出现了两个法院:州院与司理院。二院并立。有些大州还分设左右州院、左右司理院,一州有四个法院。宋朝州一级的司法系统非常发达,与这种复式设置有关。但设置复式法院更重要的意义,表现在“翻异别勘”的司法制度上。翻异,即翻供;别勘,即重新审理。宋代的刑事被告人在招供之后,乃至在宣判之时,都可以喊冤翻异。一旦翻异,案子便自动进入别勘的复审程序。按要求,翻异必须由不相干的法官重组法庭别勘,原审法官全部回避。这个时候,诸州设置两个以上法院的意义就显示出来了:州院翻异的案子,可移交司理院重审;司理院翻异的案子,也可移交州院。

 

宋太祖(包括太宗)对唐—五代官制与司法系统的继承与改造,体现了宋王朝定制创法的一贯思路:陈陈相因,推陈出新。曾有人跟朱熹说:“太祖受命,尽除五代弊法,用能易乱为治。”朱子纠正他:“不然。只是去其甚者,其他法令条目多仍其旧。大凡做事的人,多是先其大纲,其他节目可因则因,此方是英雄手段。”换成现代的说法,这便是渐进主义的改良进路了。

 

责任编辑:近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