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奕晨】儒学与法制 ——真正的法律需要回归儒学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5-10-03 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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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与法制

——真正的法律需要回归儒学

作者:柴奕晨

来源:作者赐稿


作者简介


柴奕晨,二零零八年九月生人。祖籍于河南周口地。幼习诗书,十三岁入崇儒书院求学,至今三载有余

 

前言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五千年的中国法治,是由“礼”与“法”相辅而成。从蒙昧到文明,从个人到组织形态,礼法都在不断更新与完善。礼法不是死物,根据时之不同,必是需要阶段性的变动与调整。本文将从儒学义理出发,对当下中国法制上存在的问题做一论述及提出应对之策。

 

一、法律的意义、性质与范畴

 

要说明法律之意义,需追根溯源,从法律形成之初说起。

 

古时圣王体贴天道,制定礼法。法的形成,其中自然是有天道义理的存在。在儒学义理的架构中,天道是最高层面的依据,而“天道生生”是这背后的价值根源。所以,礼法的制定也是为了“生生”而服务的。那法在现实中,就承担着天道“赏善罚恶”这一方面的功用。这是“法”根本上的义理依据,是圣王制法的最初目的,是法律存在的合理性所在。

 

若说“礼”是共识的道德标准,那“法”即是强制的道德底线,为国家社会保证一个基本的稳定与秩序。法是对普罗大众最基础的要求,法律是一个社会的下限——故而不可单凭法治国,还需要“礼”的先行。《论语·为政》:“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仅仅是政令与法律的配合,不足以成一国之政,秦朝的覆灭,便是有力的证明。法本是圣王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但若是专任刑法,必流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的弊端。

 

在儒学作为王官学的背景下,“礼主法辅”才是常道。《汉书》:“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但并非说“不合礼”即“非法”,“礼”更多是个人道德自觉,能做到“行必合乎礼法”,是君子;“合法而不合礼”即众人;不合法,即是盗跖之辈。故说,法律是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

 

法律的本质是“赏善罚恶”,但是仍存在弊端,其善恶与否在于其背后的义理依据为何。若是在脱离了儒学统摄的法家手中,法是治民的利器,是让民众顺服的权柄;而在圣王治下,法与礼相参并行,法就成为了保障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正义之剑。

 

二、古今法制对比

 

1、由《尚书·吕刑》《周礼·秋官》观古之法制

 

我国最早的明确记载刑法之文是《尚书·吕刑》篇。其中记载了法制尚未成形之初,三苗之民受蚩尤之化,皆残暴滥刑,殃及无辜,不得五刑之中用。尧帝“哀矜庶戮之不辜,保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遂命皋陶作士,“制百官于刑中,助成道化,以教民为敬德。”法律一开始的形成即是为教化所服务,先王体贴天道制定出中正的条例,最终呈现“五刑之属三千”一个完备的法律雏形。

 

到了《周礼·秋官》,篇幅就更多而更详,也是基于《尚书·吕刑》的完善;同时,法律体系下的官员也日益增多,《周礼·秋官司寇》篇载录的就有六十六个官名。起到统摄作用的如“大司寇”,是一国最高法官,“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孔子就曾任过鲁国大司寇。在大司寇下,还有小司寇、士师、乡士等等,各有其职分。

 

制度只是一个外在的体现,我们仍要透过制度看制度架构之上的义理。古时的法律虽然“五刑之属三千”,五刑“墨、劓、剕、宫、大辟”,用现在的目光来看好像颇为残酷,是对人权的侵犯,其实不然。法制永远是为“礼”服务的,是先王治下的一个方面。但是法的弊端即在于,像韩非、商鞅这样的人出现,在他们手下,法律完全成为了君权扩张的手段与工具。不在天道义理统摄下的“法”,最终沦为了“法家”,或者说只是成为了“刑家”。无论他们所主张的“以刑去刑”听起来多么有理有据,本质只是重刑主义,与儒学的“天道生生”之理完全背道而驰。法律再完备,若是在治世下,也只是起到威慑的作用;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才是儒家的终极理想。刑法是达到治世的手段,是在乱世下对社会稳定的保障;无讼,是用刑法要达到的目的。而残虐无知之徒,不懂这背后的义理,妄以为只依靠刑法就可治国,滥用刑法,必以残暴自取灭亡。

 

2.当代中国的法制设计浅述

 

当代的法律系统殊别于古时,此处不能详尽论述,稍叙述之。

 

当代中国法律有不少借鉴西方制度之处。西方制度是可取的,如司法透明、宪法至上等等,制度的架构上亦有其合理性。但同时,我们也吸收了西方的弊病与不足。西方本是“法治社会”,他们不存在“礼”这一个层面,“法”是他们治理社会国家的唯一途径和依据。西方的法律是“人权至上”,其讲究人道主义,其思想中将人权视为植根于人性中的、自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保障是西方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这点本无可厚非,“人权”自然是需要得到保障与尊重的,哪怕是死刑犯也有其基本人权。但若是走向偏激,则易卷入自由主义的思想潮流中,用“人权”推卸了责任。中国历来是讲家庭叙事的,而不是个人叙事。譬如就以2023年的山西大同订婚案为例。法官完全是本于当今法律所作出的判决,好像没有问题,人权得到了保障,但是否真的让民心信服?从此以后两性结婚前都心怀芥蒂,当代本就严重的性别对立更是裂出一大道鸿沟。这些判决的不公正,或是法官的个人道德问题,或是其他更深层的原因,可导致的流毒后果之巨大,民风浇薄,人心安全感缺失,人日趋于禽兽之行,岂是个人之身能担当得起?

 

就当代而言,法律不可谓不完善,较之古代也更为详尽。但是我们并未看到一个比古时更公正、民生更安定的社会。反而大家人与人之间猜忌连连,“夜不闭户”成为停留在书本中的美好设想。虽然,无论什么时代的制度都有其问题存在,时间久了亦会出现疲敝之况,不存在尽善尽美的制度,不存在能永久保证不出现问题的制度。正是如此,才需要及时的调整与纠偏。

 

3.当代法律之问题与影响

 

法律所带来的影响,有时不只是对一个人、一群人的公正与否,而甚者影响的是全国的民风。如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只因为法官王皓的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掀起轩然大波,从此,“尊老”变成了一个代价沉重的负担,不再成为人们做好事的义务,而是成为考量人心的道德博弈。这与儒家“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的目的背道而驰,文明的倒退是不可能一日挽回的。“人跌倒了还可以再扶起来,人心跌倒了就扶不起来了。”法律的效用是绝对性的,不可逆转的。如计划生育一开始作为政策提出,1982年写入了宪法,执行力直线提升,以致在历史上留下了非常惨痛的一段岁月。当时的伤口至今还影响着我们,隐隐作痛;当时断送的生命和伤害的人心,至今无法再找回来;当代的生育率下降,其原因更是与计划生育有着不可脱的干系。一部法律影响的何止是当下的民风时势,甚至是一代、两代、三代人的思想观念啊!执政者若是不站在天道与历史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自然就无法料到这样的情况。故而我们不能忽视法律背后的力量价值。为善,可以泽及天下民生;为恶,又会殃戮数代人的命运。

 

除却判决上的问题,法律本身的漏洞若是不及时填补,又会有投机取巧之徒钻空子。在汉时,一名术士算到天下将要大赦,就指使自己的儿子去杀人。“大赦”本是一体现君主德泽的制度设计,一念恻隐,却被不法之徒加以利用。再如,当今的一些令人发指的案件:“湖南省祁东县三名十二三岁学生抢劫杀害女老师”“重庆精神病捅陌生女子致死”,都让人触目惊心;而凶手们却因身份或年龄,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得到合理的惩罚。那在制定法律时,是否既要本于天道的义理,又不能完全不考虑人情的方面,又要体现法律的威严与公正,而求得一个中庸。故制定礼法之事,非儒者、圣王不得其中正。

 

三、以圣王之道参赞正当代法制

 

1.欲治世,先定礼

 

当代最大的问题,是礼制的缺失。“礼”与“法”是不可分开来论的;礼施于前,法禁于后。古人从不把“法”作为治国的唯一凭依。《论语·尧曰》云:“不教而杀谓之虐。”《孔子家语·始诛第二》云:“必教而后刑也。既陈道德,必先服之;而犹不可,尚贤以劝之;又不可,即废之;又不可,而后以威惮之。若是三年,而百姓正矣。”在“仓廪实,衣食足”的前提下,礼乐教化先行于世;民风民俗渐渐转良的过程中,法制再起一惩恶扬善之用,以辅礼制。可见用法有两个前提:其一、民生稳定。若是在生存都保障不了的情况下,法律还有何威慑力?“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其二、教化已行。未经教化的民众,不知是非,若是再迫以繁刑,“使民迷惑而陷焉”。在高位者先要有教化,才可动用刑罚。法是最后的步骤,是一个社会的底线。

 

综上所述,解决当今法制问题,不能直接从法制上着手,而应先看这两个当务之急:民生是否得到一基本保障?礼乐教化是否在逐步施行?这个礼乐教化的功能不是当今体制教育所能承担的,更不是普法教育之类无关紧要的皮毛。要让儒学的礼乐部分恢复其作用,重订礼制,婚丧嫁娶、养生送死的礼制要重新拾起,《论语·学而》云:“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个中具体之事,篇幅所限,不再展开论述。只需知道:法制的归正,礼制的复兴是第一步。

 

2.制度与个人

 

若是要从根本处解决问题,要从制度背后的义理依据开始改变。制度的背后是学术,我们必须要回归以儒学义理为基础的制度建设,有一个合情合理的完整制度,才能正确地保障一个合情合理的社会,才能引领民众积极向善。而在未能改变、参与制度设计的情况下,我们这些私塾学子,可以积极地参与进政法领域,以个人之力做出力所能及最大的影响。古时整体的一套教育制度架构下,培养的人才都是学习六经四书,先王之道,价值明确。而当代,首先,儒学已经失去了王官学的地位;其次,当代的教育仅是知识的输出,价值信仰层面虚无且混淆,一个未学习过五经的人也无怪乎会说出“不是你撞倒的,为什么要扶”这种话了。故而在当今,学习过经典、真正把握儒学价值的人才显得弥足珍贵。个人之力虽微薄,若是在正确的领域能尽其用,也可有足够的影响力。

 

就政法领域而言,在案件的判决中,法官(士师)个人的力量和道德显得至关重要。在古时,乡县的案件由县令着手,《幼学琼林·讼狱》:“花落讼庭闲,草生囹圄静,歌何易治民之简;吏从冰上立,人在镜中行,颂卢奂折狱之清。”或是孔子为鲁大司寇时,“鬻牛马者不储价,卖羊豚者不加饰。男女行者别其涂,道不拾遗,男尚忠信,女尚贞顺。”这就是“在朝美政,在乡美俗”的一个体现,可知“选贤举能”的重要与迫切。哪怕在当代也是如此。一名有经学义理的法官,自然比常人更能把握每个案件的背后逻辑,知道该怎样正确地、恰当地判决。除了法院内部就职,律师这一行业前景也蔚为可观,一名公正的律师,可以对案件有正面的影响。现在很多前辈已在为此做出努力;如儒律彭毅先生提出的“儒律学宫”的设想,儒士社的多位老师同道也在儒律事业多有着力。在这样的推动下,“儒律”的队伍也会日益扩大,法律这一行业也可被星星之火形成的燎原之势不断改善。

 

四、具体制度的可归正之处

 

1.情为法本

 

法律本身就是为人与人之间能更和谐的相处服务,若是让法破坏了情,反而是失了法律的初衷。近代的法律有不少借鉴西方之处,西方本是五伦观念淡薄、靠“契约”维持的社会,自然在法律设计中不会有人情的考量。而中国,回观古时,历来是重“情”的。孔子所言“父子相隐”之理,正是在此;孟子所言“舜窃负而逃”,其理也在此。故天性之亲是应该纳入法律的范围来考量的,因为天性之“情”,在法之上。在孔子为鲁司寇时,“有父子讼者,夫子同狴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之焉。”在清朝时也有兄弟争讼的案例,知府也仅是调解而已,不做严明的处理。因为在家门之内,“父子之间不责善”,若是锱铢必较,连天性之亲也要用利益来衡量,那还怎么称得上是“温情社会”?儒学中所一直强调的“人与人之间相厚”将不复存在,儒学中最基础的价值将被倾覆。若是依西方个人叙事、锱铢必较之理,舜是否也要将瞽瞍告上法庭?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制订制度、具体的案件判决中,我们不能不考虑这个层面的因素。

 

2.上行下效君主之用

 

《说文解字》解释“教”:“上所施下所效也。”无论在什么时代,上位者的影响都是绝对的。季康子曾问孔子:“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的回答是:“子欲善,而民善矣。”也就是“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可知领导者、君主要有正确的导向引领,与礼法相侔,礼法才能起到最大作用。《荀子·君道》:“上好权谋,则臣下百吏诞诈之人乘是而后欺;上好曲私,则臣下百吏乘是而后偏……”君主若是将自己置于礼法之外,则危险非常,严重者将会导致国家倾覆。所以,想要礼法能在国中顺利推行,君主、及在高位的官员,不可不以身作则,身先士卒。

 

3.“大”复仇说

 

最后,根据《春秋》中的“大复仇”精神,在一价值混乱、礼法失序,法律不能保证公正时,个人可以为自己伸张正义。《春秋》引伍子胥报父仇一事说明之。这是迫不得已的“权道”,反常合经。譬如2018年的张扣扣事件。母亲被无辜杀害,而凶手却因权势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在2018年后他为母报仇,将当年的凶手也尽数杀害。最后他主动自首,被判死刑。这是一个合理的结果,“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只要无愧于心与天地即可。当然,就现代社会来说,从国家治安稳定的角度出发,是不提倡这种做法的;只是,若是法律无法为个人维护公平公正,我们可以自己去争取。在这个常道不明的社会,我们也需要这种大“复仇”的精神。

 

结语:

 

在当今这个时代,法律条款是全面的、较为完备的。且科技的发达给案件的破解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对比古时,我们发现犯罪率只增不减,民众的不安全感与日俱增。法律的设计还有何意义?所以,我们可以下一定论:只有合乎儒学的礼法制度才能真正地安定民众。在当今,尚未有“礼教”这一层面的建设,法律也未能回归儒学的义理依据,法制回归儒学显得颇为漫长;但复兴儒学本是一件任重道远的事,法律是这整个章程中的重要一环。那我们更是要履着前人的脚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儒者的心中,期冀的是一个不生病的、健康的社会。我们更希望有能一日不再动用刑法,孔子意欲“无讼”的大同社会,我们正为这一目标努力着。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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