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晓光】文化+制度:慈善繁荣的两大支柱

栏目:思想评论
发布时间:2019-11-09 23:52:48
标签:利他、慈善
康晓光

作者简介:康晓光,男,西元一九六三年生,辽宁沈阳人。现任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公益创新研究院院长。著有《君子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阵地战——关于中华文化复兴的葛兰西式分析》《中国归来——当代中国大陆文化民族主义运动研究》《仁政——中国政治发展的第三条道路》《起诉——为了李思怡的悲剧不再重演》《NGOs扶贫行为研究》《法伦功事件透视》《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地球村时代的粮食供给策略——中国的粮食国际贸易与粮食安全》《中国贫困与反贫困理论》等。

文化+制度:慈善繁荣的两大支柱

作者:康晓光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表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十月十二日己酉

          耶稣2019年11月8日

 

文化之于慈善的重要性

 

尽管“慈善”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每个社会形态的不同历史阶段的表现有所不同,但其不变的核心内涵可以归结为两个字——“利他”。所谓“利他”,即为了他人的福祉,自愿地、不求回报地、贡献出自己的宝贵而稀缺的资源。

 

人类有别于一般生物的特殊之处在于,人的行为受到思想的影响。价值观、动机、目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可观测的、可检验的、稳定的联系。利己行为背后的价值观、动机、目的与人类的本能高度一致。这种本能是生命进化的历史赋予人类的,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前它就产生了。但是,利他行为则不然,利他意味着为了他人的幸福自觉地放弃某种自我利益,显然,这与人类的自利本能有一定的出入。所以,人类的利他行为,不能依靠生物学本能的支撑,还需要“高尚的”价值观的支撑,甚至离开后者根本就不可能发生,至少不会成为大面积地、持续地发生。简而言之,慈善行为更多地与个人的价值观、道德观与社会的舆论联系在一起,所以更多地受到个人思想和社会文化的影响。

 

毋庸讳言,慈善领域鱼龙混杂,既有真正的利他,也有沽名钓誉的利他,甚至还有包装为利他的欺诈。但是,没有利他就不可能有慈善,没有在社会层面上对利他在道德上的充分肯定,连沽名钓誉的利他、包装为利他的欺诈都不会出现。

 

古典儒家的慈善文化

 

儒家讲“天人合一”。天人合一的“一”就是“仁”,在天为“道”,在人为“仁”。孔子曰:“仁者爱人”。“仁者爱人”中的“人”,显然指“所有人”。孟子把仁爱的对象扩及天地万物,“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1]儒家实施“仁”的方法是“忠恕之道”,“忠”即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恕”即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按照忠恕之道,通过“推己及人”,由近及远,达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最终达到“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天下一家”的境界。

 

《论语》记载了孔子与子贡的一段对话:“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在这里,孔子区分了君子行仁的两种层次。“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这是有德有位的君子应有的作为,也是有德有位的君子才能实现的作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是有德无位的君子应有的作为,而且有德无位的君子所能做到的也只能是尽心尽力而已。

 

儒家认为,有位君子或政府对人民的幸福负有天赋的责任。孔子要求有位君子或政府“庶民”、“富民”、“教民”,“老安少怀”,“博施济众”。孟子继承孔子的思想建立了“仁政”学说。孟子认为“饱食”、“暖衣”、“逸居”、“有教”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2]而有位君子或政府应推行“仁政”以使这些基本条件得到保障。孟子要求政府“置民之产”,保证民众拥有宽裕的生活,在此基础上,进行道德教化,实现社会和国家长治久安。孟子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3]

 

个人如何发扬天赋的潜能?《大学》回答了这一问题:“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格物”、“致知”、“诚意”、“正心”是“修身”的方法,而“修身”不是最终的目的,“修身”是为了“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就是儒家“内圣外王”的人生理想和发展路线。对儒家君子来说,利他、参与公共事务、造福社会、使全人类达于至善,不是自我牺牲,而是成就自我的必由之路。利他——立人达人修齐治平——是人性(仁)的内在要求,是使人成其为人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人性的必然结果,是君子、贤者、圣人的“天命”。在这里,“利己”与“利他”、“成己”与“成人”获得了完美的统一。

 

托克维尔悖论与托克维尔解释

 

自由主义经历了漫长的演化过程,形成了众多的流派。各个流派既然同属自由主义,那就一定共享某种东西。此处忽略自由主义流派之间的差异,而关注它们的共同之处。

 

《新大英百科全书》将“个人主义”界定为:一种政治和社会哲学,高度重视个人自由,强调自我支配、自我控制、不受外来约束的个人或自我。个人主义的价值体系可以表述为以下三项主张:一切价值均以人为中心;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一切个人在道义上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应当被当作另一个人获得幸福的工具。个人主义认为,对于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来说,最符合他利益的就是让他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和责任去选择他的目标和达到这个目标的手段并且付诸行动。个人主义者往往把国家看作是一种必要的“恶”,赞赏“无为而治”的小政府。个人主义也指一种财产制度,即每个人都享有最大限度的机会去取得财产,并按自己的意愿去管理或转让财产。

 

自由主义首先是一种经济理论,然后是一种政治理论,当然也是一种社会理论,也是一种伦理学说。自由主义是历史的产物。它源于资本主义经济,指向国家或政府建构,服务于资产阶级的利益。一句话,自由主义是商人的意识形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的条件,就参与者的动机而言,所需要的仅仅是利己,根本不需要利他,有了利他,反倒无所适从。市场只要求参与者是“理性经济人”。

 

从定义上看,自由主义很难推演出“利他”的主张。发明了“个人主义”一词的托克维尔对此深有感触,他指出,“个人主义是一种只顾自己而又心安理得的情感,它使每个公民同其同胞隔离,同亲属和朋友疏远……久而久之,个人主义也会打击和破坏其他一切美德,最后沦为利己主义。”[4]提示一下,托克维尔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没有实质差别。

 

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托克维尔描述了一个事实——美国的公益事业很繁荣;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问题——从理念和逻辑上说,个人主义与利他是相互冲突的,但是,在实践中,个人主义主宰的美国,公益事业又非常发达。这就是我所谓的“托克维尔悖论”。

 

托克维尔尝试在文化论域内解决他提出的问题。托克维尔用“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来解释利己主义者的“利他”逻辑。“美国人……喜欢利用‘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去解释他们的几乎一切行动,自鸣得意地说明他们光明磊落的自爱是怎样使他们互相援助和为国家的利益而情愿牺牲自己的一部分时间和财富的……‘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并不怎么高深,而是十分明白易懂……由于它切合人的弱点,所以不难对人产生巨大影响。而且,影响的力量也容易保持下去,因为它以个人的利益来对抗个人本身”。[5]

 

孤悬于社会之外的个人是无法生存的。任何人只有“在社会中”才有可能生存下来。一旦个人开始在社会中谋生,他很快就会认识到自己需要得到他人的帮助,自己不可能完全脱离他人而独立生存,只有借助他人这种“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为了得到他人的帮助,就要帮助他人;只有先帮助他人,将来才有权要求得到他人的帮助。因此,可以合理地把个人主义的“利他”视为个人与社会的“交易”,这种交易与市场中的交易没有本质性的差别。所以,对于个人主义者来说,没有“利他”,只有自利,“利他”只是为了更好地自利,或者说,“利他”只不过是“开明的自利”而已。在这里,“开明的自利”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它的指引下,每个开明的、拥有长远眼光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通过投资公共利益,促成社会的繁荣,进而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目的。

 

实际上,托克维尔把利他“还原”为利己了。经过托克维尔的阐释,美国的公益被还原为一种“交易”,与市场交易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其运作机制与小范围的自愿互助、大范围的商业保险、政府主持的几乎是全民参与的社会保险计划毫无二致,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利他”了。

 

制度的重要性

 

我也在思考托克维尔提出的问题,也在尝试回答他的问题。我的解释策略与他不同,我在文化和制度两个论域内寻找答案。当然,我得出的结论也与他不同。

 

已有的针对美国的经验研究显示,第一,真正意义上的利他行为是真实存在的,它们不能归因于托克维尔所谓的“正确理解的利益”,不能归结为“明智的利己”。第二,捐赠行为动机和志愿行为动机非常复杂,包括:来自各种宗教的影响、同情心、完善自我、改造社会、获得社会承认、博取名声(满足虚荣心)、间接获利(如找到更好的工作、提升企业品牌)等等。这意味着,各种各样的非自由主义的利他理念广泛存在,而且在积极地发挥作用,正是它们支撑了美国的利他行为。

 

自由主义确实没有提供一套激励利他的伦理学说,甚至原则上就不可能提供这样的伦理学说。但是,在自由主义占主导地位的世界里,确实存在利他行为,这些利他行为不是源于自由主义的理念和逻辑,而是源于非自由主义的理念和逻辑。

 

自由主义虽然没有利他主张,但是不反对别人的利他主张,而且允许乃至支持各类利他行为。自由主义,通过宣称价值中立、道德相对主义,通过把道德选择权交给个人,归入私人领域,逐出公共领域,通过一套政治架构和法律架构,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税收优惠,为利他思想及相应的利他行为,开辟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各种各样的有利于利他的价值观、道德思想可以自由存在并传播,与之相应的利他行为得以顺畅实施。

 

基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为非自由主义的利他理念提供了良好的生存与运作的环境,从而激发了利他行为的繁荣。这就是我对托克维尔悖论的解释。

 

结语

 

中国有深厚的适合慈善的文化土壤,但是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却不尽人意。美国的主流文化不适合慈善事业,但是它所孕育出的制度环境,通过让异己的慈善文化自由生长,通过提供文化之外的各种制度支持,从而创造了慈善的繁荣。

 

简单的比较分析告诉我们:

 

第一,没有适合的文化土壤,慈善繁荣是不可能的。

 

第二,只有适合的文化土壤,没有适合的制度环境,慈善繁荣同样也是不可能的。

 

第三,文化与制度是影响慈善事业的两个最重要的变量,适合的文化与适合的制度是慈善繁荣的两大支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注释:

 

[1]《孟子•尽心上》

 

[2]《孟子•滕文公上》:“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3]《孟子•梁惠王上》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625页。

 

[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652~653页。

 

责任编辑:近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