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樟法】一个公民关于财产公示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栏目:谏议策论
发布时间:2011-06-2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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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东海

作者简介:余东海,本名余樟法,男,属龙,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丽水,现居广西南宁。自号东海老人,曾用笔名萧瑶,网名“东海一枭”等。著有《大良知学》《儒家文化实践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论语点睛》《春秋精神》《四书要义》《大人启蒙读本》《儒家法眼》等。

     
     
     
     
    一
    
    
    各级政府官员包括国家领导人的家庭资产都要按规定申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这是现代国家的“惯例”,俗称阳光法。
    
    例如,韩国政府实行“金融真名制”和“不动产真名制”;美国法律规定,总统、副总统等 1.5万名高级官员在就职时要公开自己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后必须按月申报,一旦发现有违法收入,立即处理;法国资金透明法规定,政府成员、地方高级官员在被任命或上任后的15天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财产状况清单;日本规定,内阁成员必须公开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汽车、字画和古董等…。
    
    阳光法,可以充分保障了纳税人知情权、监督权的行使,让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监督的义务和责任,从而相当程度地保证公务员的廉洁。事实充分证明,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现代文明体制最重要的“子制度”之一,官员财产公示对于反腐败保廉洁成本低,作用大,效果真、快、好、长。
    
    在中国,有关党政官员公布经济收入及所拥有资产和资金的问题,从上个世纪的九O年至今争议了二十多年,不少有识之士提出过种种建议和意见,关于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重要意义和迫切性必要性,人所共知,无庸赘言。
    
    
    二
    
    
    我国于1995年 5月颁布过《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然而,施行以来,成效寥寥。主要原因有三:
    
    一、它是一部“软法”,不是正式法律,约束力、强制性不足;二、《规定》仅仅要求申报人从1995年下半年起,半年一次申报工资、奖金、福利和其他劳务所得,留下了太多明显漏洞。如它没有要求党政干部在任职前申报所有财产,任职前的财产就可以被随意放大,让党政干部将所贪财产归入任职前财产;三、就连这样非常之低的规定,也根本没有得到落实和执行,许多地方连形式主义做做样子的申报也免了。
    
    法律理应条款明细,健全完备,可操作性强。作为“阳光法”,其立法规格应该从党纪政纪文件上的“软法”升级为国家的“硬法”,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公务员现有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范围也要包括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人的财产情况应向民众公开,作为配套措施,对于拒不申报和申报不实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亟需修改:同样数量财产所引导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远低于“贪污或受贿罪”的法定刑,这不明摆着是对贪腐分子的宽纵和照顾吗。
    
    
    三
    
    
    曾经,《南方都市报》一幅“脱吧,到你了”的漫画,风靡网络,喧腾民间,又一次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这一话题形象化地推向高潮。
    
    脱与不脱,是一个问题,是关系到反腐倡廉是否动真格,关系到胡锦涛总书记的“新三民主义”能否落到实处的问题,是关系到政治是否文明、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的大问题。脱是必然的,迟脱不如早脱,被动不如主动。
    
    当然,万事开头难。由于历史现实的种种原因和“特色”,一脱到底、一脱到位有困难,可以理解,故具体如何脱,可以研究和探讨。烟台大学教授、上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在谈到“腐败官员的阻力”时对记者说:
    
    “对于腐败官员,我个人认为没必要把他们赶上绝路。站在权力顶端时,谁都有把持不住的时候。就像有人提出,为打破改革瓶颈对掌权者实行和平赎买政策以换取支持一样,我曾提出一个概念,‘半年退档期’,建议在实施公示制度前,让官员把不法收入自行上缴国库。缴了后正式公示时,你就公示你的合法收入好了。这样你就没罪了。”
    
    确实,在实施公示制度前,能够主动“把不法收入自行上缴国库”,对于众多贪官污吏,已经很了不起了,能这样做,除了对法律的敬畏,也是需要一定程度的道德力量配合的。王全杰“半年退档期”这个办法,可以给一些“问题”官员一个新生的机会,让他们从此坦坦荡荡地致良知做大人,同时可以减少来自官僚阶层对“阳光法”的阻力,对于社会国家,未尝不是一种次优选择,值得有关部门在制定财产公示制度时参考。
    
    
    四
    
    
    灰暗的时代期待阳光、混沌的中国需要阳光,污浊的官场需要阳光,迅速实施一部正式严肃的“阳光法”,不仅是一种进步有效的反腐措施。对于刷新干部队伍的基本形象,加固他们的社会基础,提他们的民意支持率,都具有重大意义,这是对社会的公平和稳定的最好维护,也是对党和政府的威信的最好维护,可以充分体现了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 
    
    儒友陈明认为,大家对阳光法案的正当性有一定的共识,不过知识操作上有瓶颈。但我们不能被瓶颈永远卡住。他提出一个建议:对于“新老”干部,可以区别对待。凡新上任的干部,现有全部财产都必须公示,“老干部”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不申报和公示。不过,凡拒绝申报和公示的干部,不得履新不得升迁,这叫:不脱不升迁,脱了再上任。
    
    陈明的办法可以为瓶颈的突破制造氛围、创造条件。这么做,可以将“好人”更顺利选拔上来,为执政党树立威信,为公众提振信心。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是我党传统的行政智慧……
    
    
    这一个利国利民也利共产党且切实可行的反腐倡廉思路,这也是儒家的中庸智慧。
    
    
    2009-4-14
    
    
    附录:
    
    
    中纪委的狡辩——关于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作者:余樟法
    
    
    
    瑞典300多年前都能施行、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都早已实施的一项制度,在中国讨论了二十多年就是落实不了。在22日答记者问时,有中纪委官员提供的理由是:官员财产公示目前欠缺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个是社会诚信体系,第二个是信息统计的体系,没有两个体系的建立,这项制度实施起来是很难的。我报的数字你又不相信,有关部门没有办法查询和统计,这项制度很难在实践当中发挥它的作用。”
    
    这是典型的狡辩,本末倒置倒果为因。官员财产公示的目的是为了是便于公众对官员的监督。正如网友所说:“官员财产公示并不一定需要他们如实公布,而是让公众以他们公示的财产为据,对他们的消费加以监督,这才是官员财产公示最本质的意义。”
    
    如果要等到这“两个体系”建立健全之后才实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这项制度就永远也没有实施的机会。一个热衷于造谣、撒谎和狡辩的特权集团,一个有史以来最为无耻无畏的既得利益群体,还奢谈什么建立社会诚信。在官员财产保密、权力黑箱操作的体制下,社会诚信只有越来越败坏。
    
    当权派中人才多。当然,我指的是那种擅于造谣撒谎和狡辩、擅于为倒行逆施寻找借口和理由的人才。不过,无论怎么谎谣不止辩才无碍,终究无法把假恶丑辩成真善美。各种谎谣狡辩有效也有限,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的普及,“欺人”的效果越来越差,自欺自慰成了它们最重要的功能。
    
    
    2011-6-23东海儒者余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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