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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竞恒作者简介: 李竞恒,字久道,西元一九八四年生,四川江油人,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四川师范大学巴蜀文化研究中心教师。出版专著有《爱有差等:先秦儒家与华夏制度文明的构建》《干戈之影:商代的战争观念、武装者与武器装备研究》《论语新劄:自由孔学的历史世界》《早期中国的龙凤文化》。 |
儒学精神与华夏自治小共同体的重建
作者:李竞恒
来源:《国际儒学》2025年第1期
本文作者李竞恒副研究员
摘要
战国秦汉以来的编户齐民制度,严重摧毁了基层社会的小共同体与自治能力。民众呈现为原子化的状态,且风俗鄙陋,缺乏自治与自组织的能力。汉儒重建社会,通过在民间传播和推广姓氏等方式,让平民有机会模仿古代贵族,去建立新的家族组织,以摆脱原子化的处境。新莽、魏晋以来的战乱中,这些新建的小共同体,以宗族、乡党、师门、宾客等各种方式凝聚起来,抵御战乱或免于徭役。在坞壁等共同体内部,往往通过推举而产生首领。这些称为“坞主”“行主”之类的小共同体首领,负责调解纠纷,救死扶伤、军事防御与各种内部治理,需要较高的德性、口碑与治理能力。汉晋以来的自治小共同体,具有社会凝结核的重要作用,在永嘉以来的苦难岁月中,扮演着守护和传承华夏文明火种的重要角色。
关键词
小共同体;自治;重建;凝结核;文明火种
一、从三代古老自由到秦制下的原子化社会
“自由是古老的”,夏、商、周三代时期最基本的社会单位,便是各种类型的自治共同体,封建诸侯、卿大夫领主、宗族、聚族而居的村落等等,犬牙交错为复杂的网状结构。甲骨子组卜辞中的“墉”“邑”等就是贵族自治家族共同体的属地,是家族的都城所在。《左传》中所谓“执玉帛者万国”,其实不过是几十或上百家形成的古老自治小共同体。这些大小不等的各类自治组织之间,根据古老的习俗、惯例“礼”而承担各不相同的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而其正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则会对上级封君实施抵抗。
朱凤瀚著《商周家族形态研究》
如《国语·周语中》记载阳邑之人不服其新封君晋文公,遭到晋军讨伐,阳人抗议“何其虐之也”,晋侯也没有办法,只好撤军;又如《左传·昭公十二年》记载,领主周原伯绞因为侵犯邑人的权益,而遭到邑人的驱逐;《左传·襄公十四年》中,卫献公对卿士孙文子无礼,孙文子便据采邑“戚”讨伐卫君,将其驱赶到齐国。周代铜器《渊卣》铭文记载,贵族“渊”的兄长伯氏将六家武装封臣给了渊,这些封臣不服,便聚集到“大宫”抗争。“从金文案例来看,西周各级贵族对维护自身利益不遗余力,并不会因为身份的差异而忍气吞声”。著名的周厉王被驱逐,也是因为他侵犯了各类豪族和领主们的正当权利,违背了古老封建习惯法的各种传统和惯例。可以说,这一时期的中国历史,充满了古老自由生机蓬勃的活力。
降至战国,古老的封建秩序逐渐崩坏,各国相继掀起变法,旨在强化绝对君主和国家的动员力量。其中最彻底的便是秦国,全面推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政策,“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史记·商君列传》),强行拆散家族、宗族等小共同体,并在基层社会全面推行编户齐民,形成了深刻影响秦汉时期的全面吏治国家模式。韩非子也强调,要让民众尽可能地散沙化,所谓“毋使民比周,同欺其上”(《韩非子·扬权》)。不要让民众有任何构建小共同体“比周”的能力,以免他们面对哪怕是官府的神经末梢,也能形成力量。秦国一方面积极推行散沙化的政策与法令,而秦民也自觉接受了这种分家的原子化习俗,在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中,就记载了秦人在“离日”时“唯利以分异”,并有专门的《艮山图》来推定一个月中,哪一天适合分家。
李学勤著《简帛佚籍与学术史》
这种体制,绝对不是长期以来,很多人想象中“传统中国皇权不下县”“县以下都是自治”,而是国家机构对基层社会全面覆盖的编户齐民,触手要尽可能去控制全部的基层社会。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这种秦汉编户齐民体制的国家基层有众多的吏员,百石俸禄以下的有斗食、佐史之类的少吏。十里一亭,有亭长和亭卒,县以下有乡,有乡啬夫、乡佐、有秩、游徼、里正、三老等诸多乡吏。基层组织的面貌,秦汉相继,如“三老”就是一种“秦制”。《汉书·食货志》记载,这种体制下,五家被按照军事体制编制为伍邻,五个邻构成一个里,里作为定居点,修建有围墙和大门,每天早上里长坐在大门右边,伍长坐在大门左边监督农民出门劳作,晚上必须背负砍的柴火才允许进来。王先谦考证,“汉时在街置室,检弹一里之民于此”,“右塾、左塾,即汉街弹室也”。出土汉初法律竹简《二年律令·户律》也规定,“居处相察,出入相司”,让农民集体劳作,互相监督,小吏“田典”负责掌管里门的钥匙,“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这些都显示出,秦汉编户齐民基层管制的严密。
这一体制下的管制事无巨细,吏员众多,里耶秦简《迁陵吏志》中,这个只有三个乡的边远小县,居然有吏员“百三人”“令史廿八人”“官啬夫十人”“校长六人”“官佐五十三人”“牢监一人”“仓吏三人”。根据陈直研究,古印中有三老印,也有很多里印,即使是在最基层的组织“里”中,也有各类职务的人员,如“安民里祭尊”印,可知“里”中除里正,还有祭尊等基层组织的吏员。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正典(里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可知“里”中有田典;《后汉书·范宽传》附《孔嵩传》还记载“佣为新野阿里街卒”。岳麓秦简1373+1405+1291记载说,30户以上的里,必须要有里典和里老,30户以下的至少要有里典,可以没有里老,里典、里老由不经常服徭役之人担任。可知,最小的“里”中,至少也有里正、里老、田典、街卒等职务。而一个基层治安单位“亭”中,也至少有包括了亭长、校长、求盗、发弩等成员。这些基层职务,也都是官府派任的。除了亭之外,县下的乡也有“邮”这个系统,根据里耶秦简木牍的记载,邮人的任命也是由县负责的。
陈直著《汉书新证》
里耶秦简的J1⑧157号木牍记载,秦朝迁陵县启陵乡,区区只有27户人的一个小小的里,其里典的任命先由乡官夫报告给县,又遭到县丞的审核和驳回,再由县尉将里典候选人改为乡的邮人。最基层的控制达到如此严格和绵密的程度,和我们熟悉的后来儒家重建社会后“皇权不下县”的画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庞大的基层管制,导致运行成本极高。另外,这种秦汉军国体制,对基层的信息掌控可以达到惊人的程度,尤其偏好使用原始的“数目字管理”方式。如睡虎地秦简《效律》《法律问答》,都记载了官府统计和登记中,超过价值六百六十钱的失误为“大误”。岳麓秦简的《贼律》中规定了官府券书登记,对户口、马牛犬羊之类的登记失误率,规定也不许超过六百六十钱,否则罚款一套甲。西汉太守黄霸,可以对辖区内哪一棵大树可以做棺,哪一个亭养的猪可以充作祭品之类信息,都全部了然于胸(《汉书·循吏传》)。原始的“数目字管理”,做到了要可以详细登记基层的每一头猪,每一条狗,甚至每一棵树,行政成本之高,只能以对基层动辄罚款的方式,对社会和基层官吏来说,其实都是痛苦的。在另一方面,就是秦汉国家尽可能压制社会的自治空间,如东汉《尹宙碑》所言“秦兼天下,侵暴大族”。
严可均辑《全后汉文》
不仅仅是将六国大族等迁徙到咸阳、蜀地,而且“禁民私所自立社”(《汉书·五行志中》),禁止民间的结社,甚至到了“汉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的程度(《汉书·文帝纪》文颖注),岳麓秦简中的秦律甚至规定,当兵砍了脑袋被赏爵位,同里的邻居让他请客吃喝,或者请客为其庆祝,都是犯法的。遭受的惩罚是“赀戍,各一岁”,要被罚当一年戍卒。材官、发弩、善士等战友一起“入舍钱酒肉及予者”,以及为吏的同事入职时“出钱财酒肉,入时共分饮食”的情况,也都要受到处罚,尽可能让黔首之间处于原子化的状态。禁止民间吃喝的规定到汉代也一直持续,所谓“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汉书·宣帝纪》)。正是因为禁止民间无故群饮,一些郡守干脆简单粗暴,连婚丧嫁娶的宴会也禁止了,就是不让民间以“乡党之礼”而形成结社共同体。
秦和汉初体制下的散沙化社会,原子化的人们互相告发,互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冷漠得令人窒息。贾谊写秦国社会的风俗是:“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讥”(贾谊《治安策》)。父母用了属于儿子的一点儿东西,立刻闲言碎语,骂得不可开交。妻子一边抱着小孩哺乳,一边以最不礼貌的姿势与公公坐在一起,有一点儿矛盾,婆媳之间便反唇相讥,互骂不已。“(秦)时不知德,惟爵是闻。故闾阎以公乘侮其乡人,郎中以上爵傲其父兄”(《晋书·庾峻传》),在乡村邻里之间,爵位比邻居高一点,就可以公开欺凌侮辱别人;而在家庭之中,爵位略高,则可以傲慢骄横地对待父亲和兄弟。更有甚者,秦法鼓励父子、兄弟互害,“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至于骨肉相残,父子相背,兄弟相慢”(《盐铁论·周秦》)。云梦秦简《日书》乙种中,记载了大量秦人夫妻互相斗争和内耗的内容,表明这是秦人原子化小家庭生活的常态。如角宿,“娶妻,妻妒”(九七壹)。心宿,“娶妻,妻悍”(一○○壹);“娶妻,妻多舌。生子,贫富半”(一○二壹)。日书《嫁子》中,多有嫁到西南方向夫妻相斗,嫁到西北方向夫妻相斗,嫁到东北方向,夫妻相斗的记载(一九八—二○○)。
岳麓书院收藏秦简中,有一个案件《得之强与弃妻奸案》:一个叫“得之”的隶臣抛弃了妻,后来一次遇到,便使用暴力“捽偃”和“殴”,将她强行拖到“里门”去强奸。这时遇到了一个叫“颠”的人,她向“颠”求救,但是“颠弗救,去,不知它”。同一个社区的邻居,见到对方遭受暴力和强奸呼救,却只是冷漠地转过身去离开,这就是当时原子化社会的基本风貌。
吴小强撰《秦简日书集释》
二、汉儒开始艰难的重建基层社会与小共同体
战国七雄中,秦最彻底地建立起全面控制基层的吏治国家。其他各国情况则较为复杂,三晋距离秦制更近。银雀山汉简中所见齐律《田法》中,齐国虽也有“五十家而为里”,“十家为什,五家为伍”,“置闾有司以时闭”。但仍然给“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这样的自治共同体留下了部分空间(《管子·立政》),“族”仍然对于齐人身份具有一定意义,“问国之弃人,何族之子弟”,“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管子·问》)。从齐国临淄故城出土的战国陶文来看,同一个姓的陶工,多聚居在同一个里或乡,其民间手工业企业仍带有较浓厚的家族色彩。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银雀山汉墓竹简(壹)》
相比而言,楚国社会保存了更丰富的小共同体自治传统,包山楚简中,人的身份是由“居处名族”组成的,包含了地缘和血缘属性,家族共同体并未遭到拆散。楚国甚至不能做到将全部人口登记在国家劳役的档案中,包山简《集箸》中,一位叫“墨”的贵族其家臣有四代人,其中只有一名叫“庚”的人被登记在“司马徒书之”的劳动力登记中。楚人家族自治共同体有强大生命力,秦的长期统治,并未能有效瓦解楚人的自治能力。在湖北荆门罗坡岗,发现了秦将白起攻占郢都后延续了六十年的楚遗墓地,分为九个家族墓区,男性墓都随葬武器,并未被秦所同化瓦解为散沙。即使秦灭楚后,项梁仍然能够“阴以兵法部勒宾客及子弟”(《史记·项羽本纪》),其后项羽集团的基本组织结构也依托于“诸项、妻之昆弟”(《史记·陈丞相世家》)这样的宗族或联姻结盟家族共同体,并进而依托江东各世族组成八千江东子弟。正因制度文化差异如此巨大,所以楚人最不能忍受秦的统治,秦末战争,楚人反秦最为积极,对秦制仇恨最深。
而新起的刘邦集团,则几乎全盘继承了秦的领地和制度遗产,萧何的九章律,几乎是照搬秦律,甚至刘邦集团后来的基本武力,也最终以关中秦兵为主。刘邦集团的崛起,实际是第二次秦灭六国。因此西汉前期的制度、法律、氛围,与秦朝并无太大差异,仍然打击大族,将齐、楚大族迁徙关中(《汉书·高帝纪》)。酷吏王温舒残杀民间宗族,“至流血十余里”。酷吏陈咸为南阳太守,打击当地大族立威,手段极其酷烈:“辄论输府,以律程作司空,为地臼木杵,舂不中程,或私解脱钳钛,衣服不如服,辄加罪笞。督作剧,不胜痛,自绞死岁数百人,久者虫出腐烂,家不得收。”(《汉书·陈万年传》)汉初大族的悲惨处境,正是“豪富莫必其族姓”(《盐铁论·国疾》),只要是大族,都在重拳锤击之下难以存活。而所谓的“文景之治”,其实异常残酷。汉景帝的阳陵旁,发现有八万平方米的区域,埋葬着上万具修墓人的尸骨,汉武帝的茂陵旁则有两万具修墓人的尸骨,这归因于秦汉强大的国家汲取体制和严酷的秦政律令。汉景帝时期社会上的流行格言是“语曰:‘虽有亲父,安知其不为虎?虽有亲兄,安知其不为狼?’”(《史记·韩长孺列传》)。这一时期的社会风貌,即使是父兄之间也缺乏基本信任和凝聚力,和秦朝时期相差无几。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汉儒艰难展开了重建自组织力小共同体的努力。
陈苏镇著《〈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
汉儒韩婴就赞美了“古者”时代自治小共同体“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三代时期的小共同体之间是密切互助的团体,民风醇美。但是“今或不然,令民相伍,有罪相伺,有刑相举,使构造怨仇,而民相残,伤和睦之心,贼仁恩,害士化,所和者寡,欲败者多,于仁道泯焉”(《韩诗外传》卷四)。到了秦汉国家体制这里,用编户齐民、连坐和告密统治基层社会,散沙化的原子之间互相伤害,民风败坏。在此,汉儒对秦汉编户齐民的国家模式进行了强烈的批评。
由于汉代儒学的复兴和流行,宗族开始重建,一些人开始摆脱了原子化的生存状态。徐复观发现,在西汉中期以后,平民普遍都有了姓,而姓的普及,对于家族小共同体的构建,是非常重要的。“无族之家,孤寒单薄,易于摧折沉埋。有族之家,则族成为家的郛郭,成为坚韧的自治体,增加了家与个人在患难中的捍卫及争生存的力量”。在此之前,普通平民都只是叫“不敬”“獾从”“畜”“豹”“熊”“醉”之类的名字。还有如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的墓主“喜”,以及四号墓木牍中的“惊”“黑夫”之类名字,几乎都没有姓。而经过汉儒的努力建设与传播,西汉中晚期的普通民众,都开始模仿先秦贵族,建立了自己的姓氏。如在居延汉简所见普通士兵名字,“李延寿”“周万年”“赵延年”“李寿”“张彭祖”“薛去疾”“周千秋”“王安世”之类。这些名字会让今人感到非常熟悉,这正是汉代平民普及姓氏的结果。
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出土竹简《先令券书》记载:“公文年十五,去家自为姓,遂居外”,很生动地显示了西汉时期平民自己创造姓氏“自为姓”的情景。在海昏侯大墓中出土了竹简《卜姓》一篇,其中提到了戴氏、高氏、董氏、任氏、张氏、王氏、石氏、李氏、史氏、朱氏、周氏、韩氏、陈氏、魏氏、荣氏、淳于氏、公孙氏、射氏、虞氏等众多姓氏。其中分别用八卦,每个卦对应着一些姓氏。如乾卦就对应着戴氏、高氏、董氏、任氏、卫氏,其爻是於氏、范氏、石氏、吕氏。显然,这是通过占卜来指定或确定一个姓氏的方法。汉儒多讲“吹律定姓”,就是通过吹奏音乐,通过音来占卜出一个姓氏(《白虎通·姓名》)。《孝经援神契》一类的汉儒纬书,也讲究“圣王吹律定姓”,即远古贵族是通过音律占卜来建立自己姓氏的。汉朝著名的易学家京房,本来是姓李,后来因为搞“吹律定姓”,就改成姓了京(《汉书·京房传》)。海昏竹简《卜姓》中八卦的卦序,正好也是京房八宫卦卦序的原型。从这种联系也可以推测,这种以占卜建立姓氏的卦,与京房“吹律定姓”之间的演化与联系。海昏侯学过儒学,退位时都还能引用《孝经》来为自己辩解,其墓中随葬有《齐论语》等儒书。他的墓中也随葬《卜姓》,很可能也是汉儒通过占卜来给人建立姓氏的一种书籍。从这也能看出汉儒在社会上推广姓氏的一些情况。
朱凤瀚主编《海昏简牍初论》
早在两千多年前,中国平民就模仿贵族,全面普及了姓氏,这在人类史上是极其独特的现象。欧洲、日本和朝鲜平民普遍获得姓氏这一过去贵族才有的事物,要迟至19世纪了。按照库朗热(Fustel de Coulanges)的研究,古罗马时代的平民是通过模仿当时的贵族家族样式而学会了组建自己的氏族,那么我们可以说汉代的中国平民精英们,是通过模仿儒家古籍中记载的先秦贵族价值观,来重建了新的家族小共同体,开始逐渐摆脱原子化的状态。
民间复苏需要经济力量,因此董仲舒提出“盐铁皆归于民”(《汉书·食货志》)。汉朝法吏认为,民营盐铁会导致“众邪群聚,私门成党”,儒者则主张“王者不畜聚,下藏于民”(《盐铁论·禁耕》)。经过汉儒的不断努力,至东汉章和二年(88)四月,窦太后终于下诏书,“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后汉书·和帝纪》),陈苏镇认为:“此事表明,《公羊》家关于国家不得与民争利的观点在东汉朝廷中占有优势”。汉儒的努力,使得富民成为合法,仓廪足而知礼仪,社会的富裕有利于小共同体的重建。
《汉书》等文献记载,汉代很多精英努力重建社会,建立并维系自治的小共同体。如杨恽“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循吏朱邑“禄赐以供九族乡党”,樊重“赀至巨万,而赈瞻宗族”。《四民月令·九月》记载东汉宗族重建后的共同体互助,“赈瞻穷乏,务施九族”“存问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祭祀共同体,也包含了“宗人、父兄、父友、友、亲、乡党耆老”(《正月》),以及“九族、友、朋”(《十二月》)这样规模较大的家族组织。由于儒学观念的传播,皇帝也逐渐放弃了此前常用打击大族的强制迁徙措施,元帝初元三年下诏,尊重民间“骨肉相附”的人伦,而不再强制迁徙。西汉社会在元帝以后,带有更多的儒学色彩,宗族共同体得到进一步的重建。
库朗热著《古代城邦》
三、自治小共同体的发展与内部选举机制
王莽要“复古”,恢复封建时代的“井田”,但由于时代久远,他早已不能理解,三代时期的井田,其实是一种类似于英国中世纪封建习惯法下面的土地制度。“公田”的“公”,是指封建领主,“和英国封建社会所谓公田(Lords demesne)相仿佛”,而非秦汉式的“国家”。井田是领主从周王或诸侯那里获取的保有领地,村社小共同体再从领主这里获取保有的土地,作为报偿,给领主的“公田”提供一点封建义务的服务。这种小共同体基础下的封建习惯,既不是“土地国有制”,也不是“土地私有制”,而是每一层保有者都根据习惯得到一部分的权利,并履行其封建义务。
从小生活在秦汉国家体制下的王莽,显然无法理解早已消逝的真实井田,而是根据自己经验,将其理解为土地国有,并强制分田,禁止土地买卖。其善意的动机加上对历史的无知,再结合秦汉国家的超强动员体制,最终给社会带来极大灾难。在当时儒学化的大族看来,理想主义者王莽的这些行为与暴秦无异。如第五伦就认为“秦以酷急亡国,又目见王莽亦以苛法自灭”(《后汉书·第五伦传》),将王莽的治理和秦朝的酷烈政治视为同类。东汉建立之初,也认为是和新莽针锋相对,实行“更立疏网”和“海内欢欣,人怀宽德”(《后汉书·杜林传》),和新莽的秦政形成对比。王莽的失败,其实是混淆了小共同体和大共同体的边界,用小共同体的治理手段去实现大共同体的治理,自然最终天怒人怨。对此,吕思勉有很好的分析:“原来古代的法制,是从极小的地方做起的。所谓国家,起初都是个小部落,君主和人民,本不十分悬隔;而政治上的机关,却极完备;所以一切事务易于推行,而且也易于监察,难于有弊。到后世,就大不然了。一县的地方,甚或大于古代的一国,何况天子……就有良法美意,也无从推行”。
吕思勉著《白话本国史》
新莽政权逐渐崩坏,战乱迭起。但由于汉儒对自治小共同体的重建,为激烈乱世中守护社会提供了基本保障,《后汉书》中记载了王莽末期天下大乱,多有宗族乡党凝聚自保的情况,如第五伦因为“义行”,所以“王莽末,盗贼起,宗族闾里争往赴附”,自组织的范围,超过了血缘宗族,还囊括了乡党(《第五伦传》)。此外又如“暴乱三辅,郡县大姓,各拥兵众”(《冯异列传》),“百姓各自坚守壁”,“太行山豪杰多拥众”(《陈俊列传》);“率子弟宗族宾客千余人,往谊伯升”(《阴识列传》);马援则感慨“凡殖货财产,贵其能施赈也,否则守财虏耳”。“乃尽散之以班昆弟故旧”(《马援传》)。凝聚宗族、乡党、宾客武装自保的遍地小共同体,最终成为支撑东汉重建秩序的基本力量。
东汉的建立,得到了众多大族的支持,所谓“今天下所以苦毒王氏,归心皇汉者,实以圣政宽仁故也”(《后汉书·独行列传》)。东汉政权的合法性,正是建立在承认遍地宗族自治这一“宽仁”的政策基础之上。一些大族被“宽仁”政策吸引倒向东汉,但有时又会被地方官吏欺压,如鬲县就发生过“五姓共逐守长”的事,李贤注解释该县的五姓是当地的“强宗豪右”,他们忍无可忍,驱逐了地方官,拒城反叛。对此,东汉吴汉的方法是逮捕了当地得罪了大族的地方官,并“使人谢城中”,向大族们道歉,于是“五姓大喜,即相率归降”(《后汉书·吴汉传》),以宽仁的政策赢得大族的支持。另外又如王畅为南阳太守,曾经试图以“使吏发屋伐树,堙井夷灶”的激烈手段打击当地大族。最终在功曹张敞的谏议之下,意识到治理的关键系于“五教在宽”,“汤去三面,八方归仁”,“明哲之君,网漏吞舟之鱼”,最终改弦易撤,“更崇宽政”(《后汉书·王龚传》)。
东汉时代,伴随着对社会的“宽政”,遍地的自治宗族共同体崛起,终于冲破了秦汉国家垄断的军公爵耕战体制,不再“利出一孔”。所谓“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王粲《爵论》),治理的重心偏向了乡里的大族。学者将西汉时期各地墓葬距离县城的距离和东汉时期数据进行比较统计,通过大量墓葬资料和全球定位系统(GPS)经纬度坐标数据研究,发现山东、江苏、湖北、河南、四川等众多地区的东汉聚落,都比西汉更加远离县城为代表的官府中心。如山东地区西汉聚落到县城的平均距离为6.247 5千米,到了东汉则平均为8.953 9千米;江苏的西汉聚落到县城平均为6.247 5千米,到东汉则变为平均12.933 2千米;湖北西汉为4.167 2千米,东汉则变为10.644 6千米;四川西汉数据为6.235 2千米,东汉变为12.312 1千米。这些明显更远离官府所在政治中心的距离变化,意味着东汉时期的大族、邬壁等聚落,可以更有效地进行自治。
王粲像(叶雄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东汉以来的豪族或自治邬壁,其建立过程往往要先基于某种契约的达成,并由推举产生首领。如东汉末的田畴,率领宗族与外姓避入徐无山中,通过“推择其贤长者以为之主”的方式选举了共同体的首领,并建立起“约束”的契约:内部杀伤、盗窃等行为要受到惩处外,还有二十条抵罪的约定。并在此契约基础上,“制为婚姻嫁娶之礼,兴举学校讲授之业”。在此“五千余家”的自治共同体内部,达到了“道不拾遗”的治理效果(《三国志·魏书·田畴传》)。而邬壁主胡昭的治理权,也源自于“避兵入山中千余家”之间频繁发生纠纷,胡昭长期扮演调解者的角色,获取了众人心目中的权威,因此“众咸宗焉”。通过此种自发产生的自然精英权威,自治共同体内部实现了“三百里无相侵暴者”的水平(《三国志·魏书·张臶传》裴注引《高士传》)。汉晋时期小共同体的领袖,就像田畴一样,往往是共同体成员选举的结果。如李矩“素为乡人所爱,乃推为邬主”(《晋书·李矩传》),祖逖也是被推举为行主。
此种流风所及,当时的流民武力团体,大多也在内部以推举或多数人意志来选择共同体的头领。如魏该“欲率众南徙,众不从,该遂单骑走至南阳”,但其后的头领马瞻骄虐,“部曲遣使呼该,该密往赴之,其众杀瞻而纳该”(《晋书·魏浚传》)。武力团体首领的确立,实际上来源于共同体中部曲、众人的共同推举。如果不能得到众人的支持,则只能单骑离去。而共同体之众人,甚至能杀死不愿接受的头领,而选择新的首领。又如郭默曾领取代刘遐的部曲,但刘遐“妹夫田防及遐故将史迭、卞咸、李龙等不乐他属,共立肇”(《晋书·刘遐传》),这一武力共同体不认同外来的首领,其核心成员便共同推举出自己共同体的首领。类似的情况,武装流民、滨海天师道武力团体的首领都源自推举,如杜弢是巴蜀流人“共推弢为主”(《晋书·杜弢传》)。苏峻因为能收葬战乱而死者的白骨,“远近感其恩义,推峻为主”(《晋书·苏峻传》)。孙恩死后,“余众推恩妹夫卢循为主”,后来卢循被桓玄招安为永嘉太守,但因为部众习惯了劫掠,因此“循虽受命,而寇暴不止”(《宋书·武帝纪》),就是说武力共同体的首领必须首先遵从团体内众人的意志,而不得随性而为。
秦以后的成文律令时代,儒家一直在尝试重建封建时代的司法精神,通过乡党、地方上口碑好的自然精英,去扮演习惯法的执行者,作为社会自发产生的法官,去绕开官府机械的律令。《后汉书·党锢列传·蔡衍》记载,蔡衍“少明经讲授,以礼让化乡里。乡里有争颂者,辙谒衍决之。其所平处,皆曰无怨”。《三国志·魏书·公孙瓒传》裴注引《吴书》中记载刘虞:“乡曲咸共宗之。时乡曲有所诉讼,不以诣吏,自投虞平之。虞以情理为之论判,皆大小敬从,不以为恨”。这些汉代以来的儒者,通过德性与良好口碑,经营和参与建设社会小共同体。通过以习惯法提供各类仲裁,为社会和民间服务,可以绕开机械而严酷的官府成文律令。
武英殿二十四史本《三国志》
四、汉晋以来小共同体守卫了文明的火种
汉儒鼓励平民模仿先秦贵族,重建自治小共同体,东汉以来出现了诸多新的世家,王符《潜夫论》有《志氏姓》篇,应劭《风俗通》有姓氏篇,其中就多有两汉时期形成并逐渐发展壮大的家族。中古时代这些新贵族的祖先,很多在秦汉时代还是普通平民,如东晋宰相庾亮的家族颍川庾氏,据《后汉书·郭太传》记载庾亮的祖先庾乘,“庾乘字世游,颍川鄢陵人也。少给事县廷为门士。林宗见而拔之,劝游学官,遂为诸生佣”。庾乘最初只是一个“门士”和“佣”,但在郭林宗的鼓励下学儒,最后成为大学者,并以这种贵族家风传家,最终成为新的贵族世家。琅琊王氏最早的祖先王吉,在汉代身份也低微,仅为郡国小吏。“汉有荫子制度,大官之子不必在郡作吏。所以其父祖最多是地方掾吏,甚或未仕。王吉出仕似乎全凭自己的才学与品德,因为‘好学明经’,获得一个吏,吏的地位甚低,何况又是在郡国里做吏”。这些起自平民的世家,以学儒和培育小共同体起家,深刻影响了魏晋自隋唐的历史。如钱穆所说:“魏晋南北朝下迄隋唐,八百年间,士族门第禅续不辍,而成为士的新贵族。”
在永嘉之难以来的兵荒马乱之后,朝廷土崩瓦解,生灵涂炭,但正是这些儒学传家的世族,在洪水滔天之中,扮演了社会自组织和拯救邻里乡党的凝结核角色,如同遍地的救命岛屿。颍川庾氏的庾衮,因其德性名望,得到了族人和乡亲的信任,“率其同族及庶姓保于禹山”,修建邬壁自保,尊老慈幼,抵御石勒的入侵,“是以宗族乡党莫不崇仰”(《晋书·孝友传》)。追随并加入庾衮门下的人,都必须同意这一自治共同体的契约并宣誓:“无恃险,无怙乱,无暴邻,无抽屋,无樵采人所植,无谋非德,无犯非义,戮力一心,同恤危难。”在巴蜀的谯氏,不但出了蜀汉著名大臣谯周,而且作为巴蜀豪族,历代扮演着建立小共同体的社会凝结核角色。谯周的孙子谯秀,名声甚至传到了东晋桓温那里。在萧敬之乱中,“避难宕渠川中,乡人、宗族冯依者以百数”(《三国志·蜀书·谯周传》注引《晋阳秋》)。谯秀和庾衮一样,都是以人格的榜样,吸引了众多的族人和乡亲,率领众人一起山中避难,凝结为一个自治小共同体。
黄宽重等主编《家族与社会》
在这一时期,儒者的师门,本身就可以形成一个自组织和互助的小共同体,并庇佑门人,免于遭受一般编户齐民的待遇。如儒者王裦的门人被县衙征调,作为编户齐民去服劳役。王裦便率领“门徒从者千余人”去送别,在“一县以为耻”的舆论压力中,安丘县令“即放遣诸生”(《三国志·魏书·王脩传》裴注引王隐《晋书》)。
又如早年即“以儒雅著名”的郗鉴,在永嘉之乱中遭遇饥荒,将自己所得之粮,分给“宗族及乡曲孤老,赖而全济者甚多”。但他因此自己缺粮,有人因其名望,愿意给他饭吃,但不能保障他的侄儿、外甥,郗鉴因此每次前往就食,都忍饥将省下的饭包在两腮之间,“还吐与二儿”,回去哺育侄儿郗迈、外甥周翼,两个孩子因此得以存活,并一起渡江(《晋书·郗鉴传》)。类似的还有祖逖,在京师大乱后,率领“亲党数百家”这一小共同体避乱于淮泗,“以所乘马载同行老疾,躬自徒步,药物衣粮与众共之”,“是以少长咸宗之,推逖为行主”(《晋书·祖逖传》)。从这些例子都可以看出,在这些苦难的岁月,守护华夏文明火种的,正是这些以美德为纽带凝聚起来的小共同体。
钱穆著《国史大纲》
为了维持这些自治小共同体的延续,需要共同体成员具有较高的德性。如北朝的崔士谦,“性至孝,与弟说特相友爱,虽复年位并高,资产皆无私焉,居家严肃”(《北史·崔士谦传》)。在共同体内部孝父母,和兄弟特别友爱,家族内实行族产。该博陵崔氏家族的家风,“一钱尺帛,不入私房,吉凶有须,聚对分给,诸妇亦相亲爱,有无共之”(《魏书·崔孝芬传》)。又如著名的杨愔家族,“抚养孤幼,慈旨温颜,咸出人表。重义轻财,前后赐与,多散之亲族,群从弟侄十数人,并待而举火”,“轻货财,重仁义,前后赏赐,积累巨万,散之九族”(《北齐书·杨愔传》)。这一家族也是族人共财,一起举火吃饭,并用财富资助远亲。同样是弘农杨氏的杨播,兄弟之间“有一美味,不集不食”,“若在家,必同盘而食,若有近行,不至,必待其还,亦有过中不食,忍饥相待”(《魏书·杨播传》),共同体内部的兄弟之间相爱护,宁愿忍饥挨饿也要等兄弟回家一起吃饭。兵荒马乱之际,家人之间同样抱团,如江陵城破之后,“特相爱友”的王氏兄弟被乱兵所围,“争共抱持,各求代死”(《颜氏家训》卷一)。赵郡名族李士谦,作为“宗党豪盛”的豪族,“家富于财,躬处节俭,每以振施为务”,并以德性和社会习惯法调解“兄弟分财不均,至相阋讼”的各类纠纷。在饥荒的岁月,“士谦罄竭家资,为之糜粥,赖以全活者将万计。收埋骸骨,所见无遗”。在饥荒时焚烧了所有给别人的借贷债权,“他年又大饥,多有死者,士谦罄竭家资,分给贫乏,赵郡农民德之”(《隋书·隐逸传·李士谦》)。华夏文明的艰难岁月中,正是自治小共同体成员们的德性,守护着座座孤岛,才保留下文明的火种。“门第之在当时,无论南北,不啻如乱流中岛屿散列,黑夜中灯炬闪耀”。
谷川道雄著《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
正如谷川道雄所言,六朝时期“豪族赈恤宗族、乡党中的贫困者,花费心血扶助其生活,日常还要指导农事、调解纷争;面临外敌,则团结宗族、乡党以图自卫”,“豪族层的这种行为,经常是用‘轻财重义’、‘轻财好施’等的语言来评价的。而这种无私之心以及来自宗族、乡党的信任,就成了豪族共同体不可缺少的精神要素。为了度过后汉至六朝时期充满苦难的岁月,人们是需要站在这种超越自我之立场上的”。正因为汉儒以来,在社会重建中培育出大量具有自治能力的小共同体,才能够不断作为保卫文明火种的角色,守护华夏文明历经各种苦难而得以延续。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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