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晚林】幸福为什么不是人的义务

栏目:思想探索
发布时间:2026-03-23 20: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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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晚林

作者简介:张晚林,号抱经堂,男,西元一九六八年生,湖北大冶人,武汉大学哲学博士。曾在湖南科技大学哲学系任教,现任湘潭大学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兼职湖南省孔子学会副会长。著有有《徐复观艺术诠释体系研究》《赫日自当中:一个儒生的时代悲情》《美的奠基及其精神实践——基于心性工夫之学的研究》《“道德的形上学”的开显历程——牟宗三精神哲学研究》《荀子译注(选本)》等。于2009年以自家之力量创办弘毅知行会,宣扬儒学圣教,践行“知行合一”之精神。

幸福为什么不是人的义务

作者:张晚林

来源:作者赐稿

          原载《书屋》2026年第3期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问:“哪些目的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康德自己的回答是:“自己的完善、他人的幸福”。

 

康德为此特别提醒:人们不能把这些目的相互调换,使一方面自己的幸福与另一方面他人的完善成为自身就是同一个人格的义务的目的。

 

康德进一步论述道:

 

因为自己的幸福虽然是一个所有人(由于其本性的冲动)都具有的目的,但这个目的却永远不能被视为义务而不自相矛盾。每个人不可避免地已经自动想要的东西,就不属于义务的概念;因为义务是强制具有一个不乐意采纳的目的。所以,说人有义务全力促成其自己的幸福,是自相矛盾的。

 

同样,使一个他人的完善成为我的目的,并认为我对促成这种完善有义务,亦是一个矛盾。因为另一个人作为人格,其完善恰恰就在于这一点,即他自己有能力按照他自己关于义务的概念为自己设定自己的目的,而且要求(使之成为我的义务)我应该做除了他自己之外没有别的人能够做的事情,是自相矛盾的。

 

同时,《论语·里仁》篇也有下面一段对话:

 

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忠”是对自己,“恕”是对别人。对自己首先关注的应是人格的完善,对别人首先关注的应是幸福,这是孔子一生追求的人生目标与教育理念。

 

孔子与康德的这些论述对于我们来说犹如一剂猛药,若能深会且践行之,环绕在我们周围之各种病痛与弊端必消弭殆尽。因为我们一般人的生活理念刚好与康德所说的相反:在意的是自己的现实幸福,盯着的是别人的人格完善。正因为如此,一旦出现问题,需要指责的永远是别人,而不是自己。但若我们总是把这种理念执持到底,那么,围绕在我们周围的问题可能永远不得解决,你越追求自己的幸福,幸福可能越来越远。

 

幸福虽然是每个人想要的,但它却不能构成我们每个人的义务。义务,是与人格相关的东西,即若一个人不能完成自身的义务,那么,他在人格上必然是低下的。就幸福而言,它虽然是每个人想要的,但若一个人因为各种原因一辈子并不幸福,我们却丝毫不能在人格上低视他,因为幸福不是一个人的义务。那么,什么是一个人对于自己来说的必然义务呢?就是自身的人格完善。人格完善,很少人能够自觉其必要性,但它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标尺,即一个人若要具有人之资格,那么,其人格必须不能有太多的亏欠与缺陷;不然,即便有他无上的幸福,却可能不具有人格性。一种不具有人格的幸福并不是可欲的,也不是人类需要追求的,甚至是低贱而可鄙视的。人生在世,首要的目标当是保住自身的人格性,其次才是自身的幸福。当人格性与幸福发生冲突时,毫无疑问地是选择人格性而不是幸福,这也是《中庸》所说的“君子居易以俟命”。“居易”就是人人可以做到,无甚难事。也就是说,对于我们人来说,保持自身的人格性是甚易之事,人人都可以做到,但追求幸福却不是人人可以做到的,即一个人的幸福不是你想追求就可以求得到的,它还需要别的外在条件的,而这些外在条件不是一个人凭借自身就可以左右的。但追求自身人格的完善却完全在自身把握的范围内,只要你愿力足够强大,没有外在的力量可以阻挡得住。这就是孟子所说的“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而自身幸福却不是这样,它严格地依赖外在条件,这些外在条件不具备,即便一个人再努力追求,依然可能毫无收获,这就是孟子所说的“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哪怕外在条件具备了,若无运气,幸福也不会来临。因此,严格来说,追求自身的幸福并无直接有效的、人人可行的途径,幸福依赖于机遇、关系,乃至运气。但如果一个人的幸福是值得尊敬乃至是高贵的,却必须有一个不可少的条件,那就是:只有依据道德的方式获得的幸福才是令人尊敬的。也就是说,只有人格完善者的幸福才是高贵的,一个人格不完善,但却过着幸福的生活,这是社会极大的缺陷且是令人可耻的,故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因此,当一个人在追求幸福时,虽然必须促成各种外在条件的具备,但还必须不可忘记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那就是自身人格的完善;如果无视这个必不可少的外在条件,那就是不择手段地追求幸福,即便追求得到了(何况不择手段也未必追求得到幸福),也是极其可鄙的,“小人行险以侥幸”说的正是这种情况。所以,追求幸福虽无可非议,但若一个人根本不配享幸福,却足以被非议。因此,康德告诫我们应该却做配享幸福的事情,而不是只做可以获得幸福的事情,乃至道德的另一个名称就叫“配享幸福”。

 

自身的幸福不能成为我们自己的义务,因为如前所述,自身的幸福并不是你想追求就可以追求得到的。成为义务的东西,必须是对所有人都适用,而且人人都可以做得到,与职业、能力、地位,乃至与教育程度俱无关系,唯一相关者就是一个人的愿力。张横渠说:“凡经义不过取证明而已,故虽有不识字者,何害为善!”陆象山亦说:“若某则不识一个字,亦须还我堂堂地做个人。”说的就是属于义务性的东西。可见,属于义务的东西,必须人人可做,且必须人人能够做到,这与学识水平无关。但一般人对义务却有误解,以为“尽义务”,既可尽,亦可不尽。实则,“尽义务”必须“尽”,且能够“尽”,它不是把一个不可能的任务强加到人的头上,只要你愿力足够大,对你来说就是一个甚易的任务。义务虽然具有强制性,但它丝毫没有超出人的能力范围之外。如果你愿力足够大,尽义务正是你乐意为之之事,只有当你愿力不够大时,尽义务才是强制之事。但也正因为它是义务,强制一个人尽之才是合法且正大光明的;但若一种东西不构成义务,则其强制是不合法的。因此,我们可以强制一个人必须人格完善,但你不能强制一个人必须幸福,因为幸福不是一个人的义务。

 

自身的人格完善是人的义务,但自身的幸福却不是人的义务,而别人的幸福却是你的义务。这是为什么呢?别人的幸福之所以是你的义务,因为这与你的人格完善有关系,或者说,别人的幸福与你自身人格的完善是同一个问题的两面。前面说过,自身的幸福不是一个人凭自己的能力可以左右的,难道别人的幸福我们竟然可以左右吗?别人的幸福是你的义务不是说他的幸福掌握在你手里,而是说你若有完善的人格性,你一定会关照到别人的幸福,即你总是念兹在兹地想到别人的幸福,而不是去究竟那最后的结果。因此,康德说,一个人格完善的人却不去关注别人的幸福,这是自相矛盾的。孔子说:“吾道一以贯之”,曾子的解释为“忠恕”,后来朱子进一步解释“忠”为“尽己”,“恕”为“推己”。“尽己”就是完善自身的人格,把这种完善的行为进一步表现别人身上,就是“恕道”,而“恕道”最基本的表现就是关注别人的幸福,故“忠”与“恕”是一以贯之的,是一个问题的两面,不是说有一个“忠道”,复又有一个“恕道”,而是只有一个道,这个道在自己那里表现为“忠”(究竟自身人格的完善),在别人那里则表现为“恕”(关注别人的幸福)。这个意思,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仁义法》中说得更为清楚:

 

《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故仁之为言人也,义之为言我也,言名以别矣。仁之于人,义之于我者,不可不察也,众人不察,乃反以仁自裕,而以义设人,诡其处而逆其理,鲜不乱矣。是故人莫欲乱,而大抵常乱,凡以闇于人我之分,而不省仁义之所在也。是故春秋为仁义法,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是故以自治之节治人,是居上不宽也,以治人之度自治,是为礼不敬也。

 

社会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人己之法则错位,导致“居上不宽”(不关注别人的幸福)与“为礼不敬”(不在意自身的人格圆善)的恶劣后果。

 

在幸福问题上,我们一定要切记孔子、董仲舒与康德的提醒:如果把幸福当做我的目的来追求应当是义务,那么,这必须是其他人的幸福,我由此也使这些人的(被允许的)目的成为我的目的。但是,康德认为,个人追求以幸福为目的的富裕并不是可鄙的,乃至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义务,但唯有在这种意义上,追求财富才是一种人的义务:为自己谋求富裕,并不直接地是义务,但却间接地能够是这样一种义务:亦即防止贫穷,贫穷是恶习的一大诱因,俗谚云:“饥寒起盗心”,说的正是这个意思。但以这种方式来追求幸福与财富,那么,它就不是我的幸福,而是我的道德性了,即保持道德性的完美无缺是我的目的,同时也是我的义务,但为了保证这种德性不受伤害而有足够的坚守,我适度地关注并改善自己的幸福状况,这不但是应该的,且是必须的。康德这个意思,盖同于《大学》所说的:“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即仁者的财富是用来扩充自身的德性的,而不仁者却以牺牲自身德性而求财富。这样看来,财富只是手段,而德性才是目的,而世人往往相反,不亦悲乎?

 

一般来说,别的人固然可能人格不完善,但这不是你指责的对象,而是你借此反省提升自我人格的机会。所以,孔子说:“攻其恶,无攻人之恶,非修慝与?”这是告诉我们不要总是指责别人的过错,是修德的开始。“子贡方人。子曰:‘赐也贤乎哉?夫我则不暇。’”这是批评子贡经常议论别人的长短。当然,不轻易指责别人亦不是让我们去做乡愿,因为孔子也说“巧言令色鲜矣仁”,故不应“匿怨而友其人”,但无论如何,只有一个仁人,才能真正做到爱人与恶人,且恰到好处,所谓“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坏人当然要“恶”,但如何“恶”才是正确的方式?孔子说:“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乱也”,这是告诉我们不可“恶”恶丧德。更重要的是,面对别人的过错,我们借机反省自己,这是更应该做的事,“见不贤而内自省”,“择其不善者而改之”,而颐指气使地指责别人永远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也不是处理问题的正确方式。我们一定要记住孔子的教诲:“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

 

 

 

责任编辑:近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