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崔子方 撰 黄铭 整理《春秋经解 春秋本例》出版暨前言

书名:《春秋经解 春秋本例》
作者:(宋)崔子方
整理者:黄铭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6年8月
【内容简介】
崔子方,宋代著名《春秋》学者,著有《春秋经解》十二卷、《春秋本例》二十卷、《春秋例要》一卷。《春秋经解》与《春秋例要》本已亡佚,今存《春秋经解》与《春秋例要》均由四库馆臣自《永乐大典》中辑佚而成。崔子方在《春秋》学上舍传求经,以情理为指归,并建立了独树一帜的辞例观,既受到了时代思潮的影响,也有其特立独行的一面,值得深入研究。此次点校,《春秋本例》以《通志堂经解》本为底本,参校宋刻本(“中华再造善本丛书”收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而《春秋经解》仅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故以之为底本。
【作者简介】
崔子方,宋代《春秋》学者,重庆涪陵人,字彦直,号西畴居士。据现代学者考证,生年约在公元1050至1060年间,卒年不详,终身为布衣,杜门研经三十余年,所著有《春秋经解》十二卷,《春秋本例》二十卷,《春秋例要》一卷。
【整理者简介】

黄铭,江苏常熟人,中国哲学博士,重庆大学哲学系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曾就读于复旦大学哲学学院(2003年至2013年),获学士与博士学位。主要从事经学研究,侧重《春秋》学与礼学。著有《推何演董:董仲舒春秋学研究》等。
【目 录】
历代春秋学汇刊宋元编总序 曾亦
前言
春秋经解
春秋经解自序
朱震札子二通
春秋经解卷一
隐公
春秋经解卷二
桓公
春秋经解卷三
庄公
春秋经解卷四
闵公
春秋经解卷五
僖公
春秋经解卷六
文公
春秋经解卷七
宣公
春秋经解卷八
成公
春秋经解卷九
襄公
春秋经解卷十
昭公
春秋经解卷十一
定公
春秋经解卷十二
哀公
春秋经解附录
春秋例要
后序
春秋经解四库提要
春秋本例
涪陵崔氏春秋本例序
春秋本例序
春秋本例卷第一
例目
春秋本例卷第二
春秋本例卷第三
春秋本例卷第四
春秋本例卷第五
春秋本例卷第六
春秋本例卷第七
春秋本例卷第八
春秋本例卷第九
春秋本例卷第十
春秋本例卷第十一
春秋本例卷第十二
春秋本例卷第十三
春秋本例卷第十四
春秋本例卷第十五
春秋本例卷第十六
春秋本例卷第十七
春秋本例卷第十八
春秋本例卷第十九
春秋本例卷第二十
【前言】
一、崔子方的生平
崔子方是宋代著名的治《春秋》的学者,然其生平,《宋史》并没有记录,《四库全书总目》综合了各家的说法,对崔氏的生平做了简单的勾勒:
子方,涪陵人,字彦直,号西畴居士。《晁说之集》又称其字伯直,盖有二字也。朱彝尊《经义考》称其尝知滁州,曾子开为作《茶仙亭记》。《经解》诸书,皆罢官后所作。考子方《宋史》无传,惟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称其于绍圣间三上疏,乞置《春秋》博士,不报。乃隐居真州六合县,杜门著书者三十余年。陈振孙《书录解题》所载大略相同。朱震《进书札子》亦称为东川布衣。彝尊之说,不知何据。惟《永乐大典》引《仪真志》一条云:“子方与苏、黄游。尝为知滁州曾子开作《茶仙亭记》,刻石醉翁亭侧。黄庭坚称为六合佳士。”殆彝尊误记是事,故云然欤?
关于崔氏的生平,虽然只有零星的记载,但有几个需要澄清的事实:第一,崔子方的身份是布衣还是“尝知滁州”?第二,崔子方的生年大概在何时?第三,崔子方与蜀学的关系。这三个问题,葛焕礼先生已经做了详实的研究。
第一,崔子方的身份问题,《四库全书总目》已经做了解答。“尝知滁州”的说法来自朱彝尊,然而《永乐大典》所引的《仪真志》证明,“知滁州”者为曾子开,而非崔子方。故而崔氏之身份可以确定为布衣。
第二,崔子方的生年不详,葛焕礼先生根据崔氏所交之友的生卒年进行了推测。晁说之《江子和墓志铭》记载:“方举世不为《春秋》之学,时有六合崔子方伯直者,世莫知其为人,子和一见而定交,曰:‘此吾之所学也,愿与子共之。’伯直遂因子和得名于诸公间。”葛焕礼先生认为:“江端礼生于仁宗嘉祐五年(一〇六〇),从他与崔子方‘一见而定交’而不是‘受学’或‘从游’来看,二人年龄似相仿。”这个推断是合理的。葛氏又根据明人凌迪知《万姓统谱》记载,崔子方尝与欧阳修“辩《芳草涧》诗”,葛氏推断:“欧阳修卒于熙宁六年(一〇七三),而一个人能够辩诗,年龄至少当在十六七岁以上。”所以最终将崔子方的生年定在了公元一〇五〇—一〇六〇年之间。这个推论大体上是可靠的。
第三,崔子方与蜀学的关系问题。学界一般以为,根据《仪真志》言“子方与苏、黄游”一语,可断定崔子方之《春秋》学出自苏氏兄弟。葛焕礼先生考证,在现存的苏、黄文集中,只有一次提及崔子方,“却屡见与另一字子方而名叫曹辅者的唱和诗作。……由此可知,凌迪知、朱彝尊所云的‘与苏、黄游’的‘子方’,很可能就是此曹辅”。这个推论应该是正确的,因为崔氏《春秋》学的旨趣与苏氏《春秋》学大相径庭,应当没有师承关系。
二、崔子方的《春秋》学著作
崔子方的《春秋》学著作有《春秋经解》十二卷,《春秋本例》二十卷,《春秋例要》一卷。
据《中国古籍总目》记载,《春秋本例》的版本如下:宋刻本二十卷(收入“中华再造善本丛书”)、《通志堂经解》本二十卷、《四库全书》本二十卷,另有明抄本(清徐时栋跋)、明刻本、清初抄本。其中后三种,点校者未能获得。而已见的三个版本中,以《通志堂经解》本为最善,宋刻本多有脱漏,而《四库全书》本对于涉及夷夏关系的内容多有删改。比如卷十九“戎狄门”下的小字注文“吴亦夷狄之强也”,《四库全书》本“夷狄”二字改作“外域”。又如卷十九“隐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条下面的小字“《春秋》尊中国而贱夷狄”,《四库全书》本“贱夷狄”三字改为“败吴越”,此类改动随处可见。
《春秋经解》与《春秋例要》本已亡佚,故而纳兰成德在为《通志堂经解》本《春秋本例》作序时言:“今其《经解》不可得见,而《本例》独存。”今本《春秋经解》与《春秋例要》都是四库馆臣从《永乐大典》中辑佚出来的。然而《春秋经解》自僖公十四年秋至三十二年,襄公十六年夏至三十一年,《永乐大典》并阙,四库馆臣取黄震《黄氏日钞》所引《经解》及崔氏《春秋本例》之文补之。然而《经解》多次出现“外域”“外裔”等词汇,当是四库馆臣删改涉及夷夏内容的痕迹。另外《春秋经解》有小字注文,乃是四库馆臣的批语。其内容或是引用《本例》以证《经解》,或是指出《本例》与《经解》的差异矛盾之处,或是直接批驳《经解》的观点。如隐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賵”条中,崔子方云:“仲子者何?惠公之妻,而隐之母。”四库馆臣批驳云:“隐母之说尤无据。”
《春秋例要》一卷,主要的争论点是与《春秋本例》的分合问题。《四库全书总目》云:
考《宋史·艺文志》,子方《春秋经解》十二卷、《本例》、《例要》二十卷,知子方所著原本,此书与《本例》合并矣。朱彝尊《经义考》称《本例》、《例要》十卷,并存。而今通志堂刊行之,《本例》则析目录别为一卷,以足二十卷之数,而《例要》阙焉。盖误以《本例》目录为《例要》,而不知其别有一篇。恐彝尊所见即为此本。其曰“并存”,亦误注也。今考《永乐大典》所载,虽分析为数十百条,系于各字之下,而裒辑其文,尚可相属。较通志堂本所载目录,一字不同,灼知为刊刻之误。谨编缀前后,略依《本例》次序,排纂成编,以还子方所著三书之旧焉。
则《宋史·艺文志》、朱彝尊都以为《春秋本例》与《春秋例要》本合为一书,实际上是误以为《例要》是《本例》的目录。然而经过四库馆臣的对比,《例要》所载与《通志堂经解》本《本例》目录一字不同,则《例要》实非《本例》的目录,应该别为一书。我们认为,《本例》涉及的仅仅是时月日例,而《例要》提及的是除时月日例之外的其他辞例,两者在性质上无重合之处,应该分为两书。
三、崔子方《春秋》学的诠释特色
(一)舍传求经,以情理为指归
按照传统的说法,《春秋》为孔子所作,其中寄托了他的政治理想。然而《春秋》行文简略,总共不足两万字,却记录了两百多年的历史,又有数千条义理。如果没有相应的解释,是根本不能明了其中的微言大义的,故而有了《春秋》三《传》来对《春秋》进行解释。然而由于学脉的不同,地区之差异,三《传》之间的分歧非常大。而两汉以来的《春秋》学家们,大体是走崇尚师法、家法的专门路线,导致的结果是三《传》各自形成了理论体系,相互之间的分歧也非常大。而且不同学派的学者往往党同伐异,维护己说,导致只知三《传》而不知《春秋》的思想倾向。自中唐以来,陆续有学者不满三《传》之间的驳诘,想要寻求定见,故而在方法论上有所突破,就是绕开三《传》,直接寻求《春秋经》的真精神,这就是“舍传求经”,代表人物为啖助、赵匡、陆淳。这股思潮直接影响到了宋代的《春秋》学,而崔子方的学术倾向也是“舍传求经”,《经解》自序详细地记录了他的学术转向:
始余读《左氏》,爱其文辞,知有《左氏》,而不知有《春秋》也。其后益读《公羊》《谷梁》,爱其论说,又知有二书,而不知有《春秋》也。《左氏》之事证于前,二家之例明于后,以为当世之事与圣人之意,举在乎是矣。
然考其事,则于情有不合,稽其意,则于理有不通,意者《传》之妄而求之过欤?乃取《春秋》之经治之,伏读三年,然后知所书之事,与所以书之之意,是非成败、褒贬劝戒之说,具在夫万有八千言之间。虽无《传》者一言之辩,而《春秋》了可知也。
可见崔子方早年的学术倾向仍然是汉代主导的专经路线,以至只知有三《传》而不知有《春秋》,并认为,集中《左传》的事实,《公羊》《谷梁》的义例,就可以明了圣人之意。但是三《传》之间的分歧太大,在综合三《传》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下裁断,结果发现三《传》本身的情理就难通,故而在三《传》的窠臼下是难以体察圣人之意的,必须直接追求《春秋经》的义理,所以就有了“舍传求经”的探索。
然而“舍传求经”必定会遭到质疑,特别是时间先后上的合法性质疑。三《传》毕竟是“去古未远”,后人为何能得出比三《传》更可信的说法?崔氏的解答思路是将问题的层次拔高,不在时间先后上纠缠,而是提出一个普遍的标准,以情理为指归。崔氏云:
或曰:舍三《传》则《春秋》之事不见,不见其事而自为之说,是诬也。虽然,彼恶知三家之善诬也哉!或先经以始其事,或后经以终其说,曰某日为某事,某人为某辞,其详至于数百千言。又臆圣人之意,此某事也,讳之而后云某也;此某为之也,欲有所见而后云某也。观之经则简略而难知,寻之《传》则明白而易见,故后之学者甘心于见诬,而有志之士虽有疑于其说,欲质之而莫得其术。于是是非蜂起,各习其师,务立朋党,以相诋訾,甚于操戈戟而相伐也,岂不悲哉!
彼恶知古今虽异时,然情之归则一也;圣贤虽异用,然理之致则一也。合情与理,举而错诸天下之事,无难矣。且尝谓圣人之辞至约也,然而不惧后之人惑者,何也?恃情与理,以自托其言,而传之于后世;后之贤者亦恃情与理,而能知圣人于千百世之上而不疑;六经之传,由此道也。
崔氏认为,就事实而言,即便是“去古未远”的记载,只要彼此之间有矛盾之处,其可信度就要大打折扣,与千载之后的观点相差就不大了。崔氏反驳了时间先后上的质疑,接着就提出他自己的标准,即古今异时,而情理则一,以情理为标准就可以跨越古今,直接圣人之意,那么“舍传求经”最重要的方法论就成立了。三《传》原来的方法,如以文辞、辞例推求经义,都是可以用的,只不过与情理之间是一个本末的关系,情理为本,文辞、辞例为末。崔氏云:
圣人以辞与例成其书,以情与理而自托其言,则所以虑后世者亦至矣。辞与例,其文也;情与理,其质也。文质不备,君子不为完人;文质不备,《春秋》不为完经。
崔子方认为,虽然情理是质,辞例是文,质重于文;然而质亦不能无文,故而以辞例解经的方法还是要用的,但不能像三《传》的辞例那么曲折复杂,必须框定一个合情理的范围,即“其辞必完具于一经之间,其事必完具于一辞之中”,不加远求,则辞例易明而合乎情理。如此则崔氏《春秋》学的方法论就建立起来了,即以情理为主导的“舍传求经”,并辅以以辞例求义理的方法。
(二)独树一帜的辞例观
(1)首重时月日例
虽然崔子方的“舍传求经”是包含辞例的,但他的辞例观与传统的辞例观有明显的差别,即崔氏以时月日例作为辞例的根本,这是极为少见的。因为在三《传》中,辞例之间并没有上下高低之分,而是各有所属,比如有即位例、执例、弑杀例、名例、时月日例、礼制例等等,都可以用于褒贬。时月日例一般适用于表明详略的地方,比如大国的国君卒日葬月,小国的国君卒月葬时,以此彰显《春秋》录大略小的思想。除此之外,时月日例可以作为其他辞例的补充,在其他辞例已经用尽,仍有义理没有表示的时候,就可以用时月日例来补充。举例如下:
【春秋经】(僖公九年)冬,晋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齐。
【公羊传】此未踰年之君,其言弑其君之子奚齐何?弑未踰年君之号也。
这一段谈论的是弑杀主题,即里克弑君。关注点是名例,因为里克弑杀的是未踰年君,与成君不同。弑杀成君书“弑其君某”,而未踰年君被弑则称“君之子”,《传》文的问答就集中于此。就义理而言,弑君行为都是要被谴责的,而且弑成君与未踰年君是一样的,故而里克肯定是弑君贼。除此之外,还有一项次要的义理没有表示出来,即奚齐的“不正遇祸”。即晋国本来的继承人是世子申生,但是骊姬害死了申生,而让自己的儿子奚齐即位,则奚齐的得位是不正的。之后被弑杀的悲剧,也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得位不正。当然,奚齐再怎么不正,里克作为臣子也不能弑君,故而弑君例是主线,“不正遇祸”是支线。主线用名例来表示,则支线只能用时月日例来表示了。故而何休云:“弑未踰年君,例当月,不月者,不正遇祸,终始恶明,故略之。”可见时月日例在三《传》中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并没有统摄其他辞例的地位。
而到了崔子方这里,就明确地将时月日例定为最主要的辞例,崔氏云:“尝论圣人之书,编年以为体,举时以为名,著日月以为例。《春秋》固有例也,而日月之例,盖其本也。”这种辞例观是非常奇特的,我们推测崔氏之所以要这么做,可能是有感三《传》辞例的杂乱无统,故而以时月日例统之。
具体来说,崔氏所著的《春秋本例》就先按照人的身份尊卑以及战争祭祀等大事,分为王门、王后门、王臣门、凡王事门、公门、子门、夫人门、内女门、内大夫门、宗庙郊祭门、内戎事门、凡内事门、凡外事门、戎狄门、内灾异门、外灾异门,然后再按照书时、书月、书日,将不同的行为归纳进去,以此来统一所有辞例。这种做法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因为他不是以同一个行为作为单位,来看何处书日,何处书月,何处书时;而是反过来,书日的有哪些行为,书月的有哪些行为,书时的又有哪些行为,那么在具体的辞例查閲使用上,是极不方便的。可能我们需要体会的,只是崔子方统合辞例的一种努力吧。
(2)其他辞例
在《春秋》学史中,崔子方给人的印象好像是只用时月日例来解释《春秋》。这一刻板印象来自《春秋本例》给人的错觉,实则崔子方还重视其他辞例。比如在《春秋例要》中,就记载了许多其他辞例。而在更为庞大的《春秋经解》中,崔子方更是直接使用其他辞例来解释《春秋》,比如有“名例”:“《春秋》之例,未葬称子某,既葬称子,踰年称爵。”又有执例:“称爵以执,执无罪也。”又有纳例:“《春秋》之例,遂纳曰“纳某于某”,不遂纳则直曰“纳某”。”又有即位例:“《春秋》不即位者有二:弑君不即位,继弑君亦不即位。弑君不即位,不得以其道终也。继弑君不即位,不忍以其道始也。”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可见崔子方并不是只用时月日例,只不过是以时月日例为“本例”,统摄其他辞例而已。
(3)特殊的无例之事
崔子方还有一个特殊的辞例观,即有些事件是不用辞例来帮助的,比如弑君无辞例,而是非自见:
凡弑君,卿书名,大夫称人,士则略而不书。弑君之恶,不贬而自见,故文无所贬。夫君虽不道,臣不得而弑也,故亦无累君之文,直目其事而已。而三家之《传》,务为异说,以失圣人之意,使后世奸臣贼子,得以借口而为乱者,三家啓之也。
所谓的三家异说,指《左氏》宣四年《传》云:“凡弑君称君,君无道。”《公羊》文十八年《传》云:“称国以弑者,衆弑君之辞。”《谷梁》成十八年《传》云:“称国以弑其君,君恶甚矣。”这种区别弑君事件中君之善恶的辞例,崔子方认为是非法的,只要是弑君事件,直书其事,就能表明“君虽不道,臣不得而弑也”的义理。这反映了他极度尊君的倾向。
崔氏又认为,卒葬不用时月日例。
《春秋》之义,尊天子,卑诸侯,抑大夫。故凡日月之例,因尊卑以为之详略,而莫有同者。惟天子崩,公薨,诸侯卒,与内大夫、内女卒,则莫为之例。盖以为人之善恶,见于其行事,亦无俟于卒葬而后为褒贬,故其或日或不日,或月或不月,皆因当时赴告之详略与旧史之完阙而书焉。且《春秋》于他事,必谨日月之例,而独于卒葬,则自天子至于大夫,尊卑外内,一皆同之,凡以见其不为例尔。
一般来说,三《传》对于卒葬的时月日例是格外注重的,其背后的观念就是盖棺定论的评价方式,有罪无罪,都通过卒葬的时月日例体现。比如《公羊》学中就以为,在所闻之世,内大夫卒,无罪书日,而有罪不日。崔子方却反其道而行之,否定盖棺定论的评价方式,继而否定卒葬有时月日例,这大概是崔子方所言的“情理”观的体现。崔氏认为,对于一个人的评价,应该重视生前的行为,直接对行为进行褒贬,而不牵涉死后的评定。这与宋代《春秋》学的主流,即认为《春秋》只是据事直书,不立褒贬,是非自见,更无辞例的观点是接近的。
综上,崔氏的《春秋》学既受到了时代思潮的影响,同时也有其特立独行的一面,值得深入研究。
此次点校,《春秋本例》以《通志堂经解》本为底本,参校宋刻本(“中华再造善本丛书”收录,简称“再造善本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简称“四库本”)。而《春秋经解》仅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故以之为底本,其中涉及夷夏关系的词汇,如本当作“夷狄”的“外裔”“外域”等,都不做改动。由于点校者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广大专家读者不吝赐教。
黄铭撰于重庆大学博雅书院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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